全民健身的意義范文

時間:2023-12-14 17: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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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的意義

篇1

關鍵詞:全民健身條例,群眾體育,現實意義,服務體系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進步社會的發展,人民群眾健身需求日益增長。加強群眾體育法制化建設是我國群眾體育改革、進步和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和任務。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各種社會矛盾不斷激化,群眾體育工作同樣面臨著諸多挑戰,此時頒布實施《全民健身條例》有什么意義,如何更好地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如何能使之更好地保障我國廣大人民的體育健身權益,促進全民健身活動合法健康開展,已成為我國體育工作面臨的一系列問題。。

1.《全民健身條例》制定的現實意義

1.1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是社會和諧進步的重要標志

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全面增強人民體質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在新的歷史階段和社會背景下進行體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首先要求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這就必然將廣大人民群眾的體育利益、將實現和保障公民的體育權利,作為體育工作根本著眼點、出發點和根本歸宿[1]。而體育權利的確認和設定,體育權利的維護與保障,對侵犯體育權利行為的制止和糾正,對體育權利侵害造成后果的責任追究和權利救濟,在現代社會中必然要依靠法制的力量[2]1。

1.2實現全民健身需要法律保障

新時期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體育需求,需要將宏觀的憲法原則具體化為可操作的法治規范。通過專門體育法律的確認的以促進全民健身為內容的法規性文件,能夠使我國的全民健身事業進入法治化的有序發展軌道。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必然堅持和貫徹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適應民主與法治的規律要求。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需要相關的法律文件的促進和保障。因此,制定《全民健身條例》勢在必行。

1.3后奧運時代,需要法律保障競技體育與社會體育的協調發展

建國60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的競技體育在舉國體制強有力的支撐下,在世界競技體壇取得了輝煌的成績,被譽為“中國奇跡”,在世界競技體育界影響力越來越大。近幾屆奧運會金牌榜上始終位于前三列。但在經歷了北京奧運輝煌之后,我們要做一些冷靜的思考。當青少年體質指標調查數據連續15年持續下降的報告擺在我們面前的時候,我們不得不思考是否在持續競技體育輝煌的同時更應該給全民健身事業更多的關注和投入[3]?目前,中國體育發展極為不協調。北京奧運會后,中國體育理應回歸“以人為本”的價值取向 “以人為本”的體育應是全民的體育,絕不僅僅是體育部門和專業運動員的體育,值得慶幸的是這已在中國成為共識。因而,當前我國群眾體育與競技體育的和諧發展已成為時展對體育事業的必然要求。

1.4各級政府在全民健身事業中的職責,目前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中,政府職能的轉變是重要的一方面,政府的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職能越來越受到重視[4]

各級政府的體育行政部門是實施全民健身法規的監督機構。要做好全民健身法規的執法和監督檢查,關鍵在于行政部門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執法隊伍[5]。為此,體育行政部門要加強隊伍建設,必須建立起一支能適應立法工作需要、熟悉立法知識與技術并掌握體育業務的全民健身執法工作隊伍。

2.我國全民健身法制建設存在的問題

2.1全民健身立法進展較快,但總體數量偏少,缺乏可操作性

在體育立法中,涉及全民健身方面的內容只有1/10,而且整體效率低,規范性程度不高。具體表現在:教育系統有關管理監督的法規少,對健身體育的市場、經營場所、活動等方面的管理監督也不夠完善;有關全民健身法規不系統,沒有明確公民參加健身運動的權利、義務及政府責任;一些原先體育法規已過時,阻礙了全民健身法規的制定[5]。

2.2體育執法工作力度不夠

體育行政部門是保障全民健身事業順利實施的執法主體,認真履行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是依法治體、依法治市的需要,但是,研究中發現,體育執法機構和隊伍很不健全,執法經費嚴重不足,體育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亟需提高[6]。

3.依靠《全民健身條例》加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為了更好地服務于全民健身,推動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依靠《全民健身條例》,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全民健身服務體系建設。

⑴加強全民健身組織網絡建設方面體育行政部門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思想,全力組織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大力推進群眾體育社會化,努力構建面向大眾的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享有最基本的體育服務。。要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領導機構,積極成立并充分發揮各級各類體育協會等社團組織的作用。更加廣泛地動員廣大群眾參與全民健身活動,不斷推進全民健身活動法制化、生活化。同時,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面向大眾的體育服務經營實體,使之與全民健身組織網絡相互配合、互為補充。⑵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方面,各地區要堅持活動與建設并舉、重在建設的原則,應鼓勵各單位、社區建設好群眾身邊的健身場地器材。要加大《全民健身條例》的宣傳力度,嚴禁侵占、破壞體育場地設施。創新全民健身工程建設與管理機制,培養社會體育指導員,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現有設施的作用,綜合利用和優化配置現有體育資源的,體育場地設施盡可能多地向公眾開放。⑶建立全民健身必要的資金保障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經費作為專項支出列入本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事業,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7]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年度向社會公布用于全民健身事業的體育彩票公益金的收支情況,接受社會監督[7]2。⑷體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民體質監測方案,定期進行國民體質監測,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⑸建立社會體育指導員制度,積極發揮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宣傳、咨詢、組織和輔導作用,科學引導,普及提高[2]2。。⑹應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全民健身大造輿論聲勢,發展群眾體育要求媒體要及時反映民意,有效引導大眾的意識,能夠了解群眾的需求特點,不斷豐富人們的文化體育生活,使人們能夠學到科學的健身知識與技能,為全民健身計劃的有效實施起到輿論導向和知識的傳播作用[8]。⑺若在全民健身場所或全民健身活動中設置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直接關系人身安全的體育項目,將需得到體育部門的行政許可。這些項目包括游泳、攀巖、滑雪、射擊、射箭、滑翔傘、熱氣球等[9]。⑻借鑒發達國家全民健身的法律經驗。發達國家都比較注重大眾體育及相關的法律,雖然各國國情和法律體制差異較大,但都有共性的規定[2]3。國際大眾體育法律的特點是:①保證大眾體育工作與經濟發展同步,并日趨完善;②大眾體育法律條款中,日益增加并明確對經費來源與專項撥款的規定;③大眾體育法律普遍關注各個階層、各種群體、各種環境條件下的大眾對體育的需求。這些都對全民健身更好地實施有積極的借鑒價值[2]4。

參考文獻

[1]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浙江省全民健身條例[N].浙江日報,2007,1.

篇2

一、依申請民事監督向依職權民事監督轉化的原因

檢察機關依當事人申請民事監督案件向依職權案件轉化的基礎,一是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權與當事人的私權處分權性質存在的差異,檢察機關的民事檢察監督權是一項公權力,它既是檢察機關的權利,又是檢察機關的義務,檢察機關不能放棄,而當事人的處分權是私權力,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可以先行使并中途放棄。二是權利目標不同。民事檢察監督的目的是維護公平正義,保障國家法制統一,是基于對案件的客觀評價;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進行申訴的目的在于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實現,其對案件的評價往往主觀傾向很強,實踐中曾有過這種案例,當事人在法院進行訴訟后勝訴,判決生效后案件進入執行階段,當事人發現依判決確定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債務,當事人便認為法院的判決有問題,向檢察機關申訴。

二、依申請民事監督案件向依職權民事監督案件轉化的正當性

(一)檢察機關是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正當主體

第一,檢察機關作為民事檢察監督程序啟動主體的有著法律淵源。首先是在《民事訴訟法》中的淵源,該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的民事檢察監督權,但是并沒有具體規定明確可行的監督程序。其次是在司法解釋中的淵源,《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9·2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來源:(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的;…(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第四項的規定的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就是指人民檢察院依職權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情形,故檢察機關作為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主體是有法可依的。

第二,檢察機關作為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主體符合民事檢察監督的制度價值。民事檢察監督的價值并非在于對私權的保護,而是在于對法院審判權這一公權力的監督,通過對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監督,防止由于司法權力的濫用造成司法不公。

第三,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是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性質的要求。民事檢察監督權是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依據和必要條件,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性質決定了民事檢察監督工作的性質,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是監督權權力性質的要求。

第四,檢察機關行使民事檢察監督權的方式的正當性,不會造成對當事人私權利的干涉。雖然民事檢察監督權的運行在客觀上為民事訴訟主體提供了一種私權救濟渠道,但是從該項權利的運行方式來看,其運行方式體現了公權力對公權力監督、制衡這一基本價值目標。

(二)檢察機關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不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

第一,當事人并非民事檢察監督權的啟動主體。首先,檢察權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權利,民事檢察監督正是檢察權在民事訴訟領域中的體現,因此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主體只能是檢察機關。其他任何組織及個人由于不享有檢察權,自然也就不能成為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主體。其次,申訴權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身私權利的一種救濟方式,即通過向檢察機關申請對法院個案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其申請不必然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程序,其自然不是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

第二,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并非為保障私權。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目的是從客觀上對整個民事訴訟過程進行法律監督,從而保障公平正義,實現整個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行使民事檢察監督權力主要是通過抗訴與檢察建議兩種手段。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通過這兩種方式進行法律監督的過程均不直接參與到當事人之間的對抗之中,檢察機關對于抗訴的案件在再審開庭審理的時候雖然派檢察員到場,但是根據《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范》9·53條規定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是(一)宣讀抗訴書;(二)對人民檢察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予以出示和說明。這也表明檢察機關在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過程中只是站在客觀、中立的角度進行監督,并非對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的支持。這點在實踐中也是有明確體現的,檢察機關在辦理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過程中對新證據的收集的標準上并非以對申訴一方當事人有利為原則,而是以使整個案件的事實清楚為原則。

三、依申請民事監督案件向依職權民事監督案件轉化所存在的問題及處理

(一)當事人處分權與民事檢察監督權“沖突”所引起的問題

1、民事案件立案監督上的問題。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立案環節當然的包含于民事訴訟活動,檢察機關對法院立案活動的監督既是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權力,又是檢察機關的義務。檢察機關若發現法院民事訴訟立案環節中存在違法問題,應當依法對法院進行監督。若一方當事人認為法院的立案環節違反法律規定,對其訴訟請求不予立案,向檢察機關進行申訴,但是在檢察機關受理并發現法院確有違法問題后,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撤回申請,不再,如何處理?對此,檢察機關是否應當繼續監督?

2、民事案件調解監督上的問題。檢察機關對調解的監督是民事訴訟法修改的另一大亮點,但對于檢察機關依職權辦理由當事人申請轉化而來的調解監督案件也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當事人在申請檢察機關對法院的調解案件進行監督后又認可的調解協議,檢察機關對該調解案件是否應繼續監督?

(二)檢察機關監督應注重民事檢察監督權與當事人處分權之間的協調

1、當事人處分權的含義。當事人處分權是指當事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以及如何行使權利并且具有約束力的權利和自由。處分權包括民事實體權利、民事訴訟權利兩方面。前者指原告時可自行確定其請求司法保護的范圍和方法。民事爭議發生后,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選擇自己所受保護的方法。后者是當事人行使其它實體權利的基礎。原告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原被告可以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生效裁判。

民事訴訟作為國家公權力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是為了定紛止爭。本質上說,民事訴訟是私權訴訟,強調私權自治,民法中的私權自治原則是民事訴訟法中處分權的理論基礎,按照傳統民法觀念,私權神圣,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司法程序不得限制或剝奪,體現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權依照自己的判斷行使訴訟權利,當事人處分權應處于主導地位。當事人處分權是法律針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而設置的,當事人雙方平等享有,只是內容稍有差異。比如,原告享有提訟、放棄訴訟請求、撤回、選擇受訴法院的權利,被告享有承認或反駁原告訴訟請求、提起反訴、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雙方都享有委托訴訟人、搜集提供證據、法庭辯論、請求調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訴、申請再審的權利等。

篇3

① 等價有償確實是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民事活動的原則之一, 但不能因此將該原則理解為一切民事活動的必要準則。道理很簡單, 民法通則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并非都是商品交換關系(比如民法通則所調整的人身關系和身分關系在本質上不是商品關系)。即使民法通則所調整的商品關系也未必一定必須是實行等價有償原則的關系( 比如基于自愿的贈與關系和無息借貸關系, 基于公法干預的那部分非完全收費的醫療服務關系)。

② 更為重要的是, 就損害賠償關系的法律調整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并不意味著損害賠償關系的調整應當以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是否體現了等價有償為原則, 換言之, 并不意味著賠償額占實際損失額的比例應當與受害人在該項損害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中所支付的代價占其所獲得的利益的比例相一致, 而是意味著應當賠償的數額與實際損失的金額相符即實際賠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 筆者認為, 民法通則關于侵權賠償責任的規定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 是民法通則總則所確立的等價有償原則在侵權責任關系中適用的結果, 是等價有償原則的具體體現。就民法調整的醫患關系而言, 等價有償原則對醫療服務關系(即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前提關系)的作用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體現公共福利政策的公法的制約, 因而醫療服務關系在一定范圍內或一定程度上可能并非完全貫徹等價有償原則,但是,我們不能以醫療服務關系(盡管是一定范圍內的)的不完全等價有償性為由,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中的適用。

③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 現代民法發展的重要趨勢之一是其權利救濟機能的擴張(往往是通過民事特別法或判例的形式),它不僅作用于傳統的私法關系領域(商品經濟關系,私人之間的關系),而且作用于帶有一定公法性質的社會關系領域( 公共福利的提供和利用關系, 國家與私人之間的行政管理關系)。其重要的背景之一是人權保障范圍的擴大。資本主義國家的現代民法是如此,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的民法更應當如此。在損害賠償問題上,不論侵權發生在什么領域, 都應當貫徹反映等價有償要求的實際賠償原則(至于是否有必要在特定侵權領域設立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問題另當別論)。

(5) 在支持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反對適用民法通則的議論中,有種似乎與上述可能存在的對等價有償原則的誤解有關聯的意見認為,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應當貫徹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 醫療事故被害人所享有的獲得賠償的權利應當與其承擔的付款義務相一致, 付款義務的大小決定了受償權的大小; 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義務應當與其收取醫療費的權利相一致, 收費權利的大小決定了賠償義務的大小。否則, 就是違反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依筆者之見, 這種看法也是似是而非的。

① 且不論權利與義務相一致這種表述本身是否妥當, 這種見解不是把權利義務相一致理解為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 通常大概有幾種的含義, 比如,人們在享有和行使其法律上的權利的同時,應當履行其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不能只享有法律上的權利,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反之亦然;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一方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反之亦然 ),而是理解為人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 即任何人享受的法律上的權利必須和他所承擔的法律上的義務相對等。這種理解顯然是不恰當的。如果規定人的權利或義務的法都是以這種見解為依據的,那么其中許多的法一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法。至少在大多數場合, 這種見解不符合我國現行法的實際。

② 即使在醫患關系這一特定的法領域, 這種見解也存在明顯的不當之處。因為按照這種見解的邏輯, 就應當徹底取消我國公共醫療服務行業所存在的非常有限的福利性或公益性, 應當徹底實行有病無錢莫進來的醫療服務政策。

③ 如果這一見解在醫療事故賠償關系的法領域真的可以被認為是妥當的話, 那么, 如前所述,合理的賠償標準就應當是醫療費自付率和損害賠償率成正比,或者是福利程度與損害賠償程度成反比。這么說來, 權利義務一致論絕非是支持適用條例賠償規定的論據, 恰恰相反,它實際上是反對適用條例的論據。

3.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或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判斷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即使能夠成立,也不應當以此為由限制醫療侵權被害人就其所受損害獲得全部賠償的權利。

(1) 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種一般性的一刀切式的事實認定,本身就是不恰當的。因為它根本不能反映現實情況的多樣性:各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因各自的實力和案件的具體情況而異。同一醫療機構,對于不同數額的賠償,其償付能力可能不同;不同的醫療機構,對于同等數額的賠償,其各自的償付能力也可能不同。說得再通俗一點, 對于一家實力雄厚的大醫院而言,即使是一件高達百萬元的賠償,也許算不了什么; 而對于窮鄉僻壤的一間連工資也發不出的合作醫療站而言,即使是一件不足千元的賠償,也許足以使它關門倒閉。

(2) 即使醫療機構的承受能力有限這一判斷在現實中的特定的某個案件中也許能夠成立,但由于這一判斷的對象只不過是個別事實,該事實不具有一般性或典型性或唯一性,因此該事實與所謂的醫療福利性一樣,不具有立法事實的性格。所以, 該事實不應當被條例起草者在設計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時作為立法事實加以考慮。如果條例起草者希望醫療事故處理機關在具體確定賠償數額時考慮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的話, 那么就應當在條例第49條第1款中就此事實因素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條例的限制性賠償標準在具體適用中才可能減少或回避因立法上的一刀切而可能引起的明顯的不公正。

(3) 即使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這一事實具有相當的普遍性,并且相當多數的醫療機構在償付能力上的差異和相當多數的醫療事故引起的損害在量上的差異小到如此的程度,以致于條例起草者在設計統一適用的賠償標準時,可以省去這些差異而把該事實作為立法事實加以一刀切式的考慮, 在立法政策上, 這種考慮也是極不妥當的。

① 醫療事故的被害人應當按照什么標準獲得賠償的問題,換言之,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什么標準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的問題, 是醫療事故賠償案件的當事人在法律上有何權利義務的問題。條例起草者在解決醫療事故當事人在損害賠償方面的權利義務這一問題時,當然要對各種各樣的損害作出政策上的評價, 確定什么樣的損害應當賠償, 什么樣的損害不應當賠償, 并在此基礎上規定應當賠償的范圍和確定應當賠償的數額計算標準, 即確定統一的賠償請求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這里的關鍵問題在于,在確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即確定求償權和賠償義務的內容的時候,到底應當考慮什么,不應當考慮什么,到底應當以什么為基準對某項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賠償項目,對某一程度以上的損失是否應當賠償進行評價。依筆者之見,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不應當被作為評價標準或考慮因素之一。條例起草者原本應當區分應當賠償多少和有能力賠償多少這兩個問題,不應當用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這一因素來限制被害人的賠償請求權的范圍和數額。 條例起草者的錯誤在于,她把應當性與可能性混為一談,用可能性否定或限制應當性。按照條例起草者的邏輯, 我國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是完全錯誤的,因為它根本沒有考慮到侵害人的償付能力;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涉及賠償問題的民事特別法也都是錯誤的,因為它們也都沒有考慮賠償義務人的償付能力;國家賠償法則更是錯誤的,因為她沒有考慮到國家這一公共利益的法律上的代表者的償付能力(更嚴重的錯誤也許在于,國賠法要國家從國庫中拿錢即拿屬于全體人民的財產來賠償受害的私人);至于破產法則是錯過了頭的,因為它甚至讓資不抵債的企業關門倒閉,讓工人們失業。

② 筆者不知道條例第1條所規定的“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這一立法宗旨與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有無關系,也不知道條例起草者在設計賠償制度時是否意識到這一立法宗旨。不過人們從答記者問的有關論述中也許可以發現,答記者問似乎把二者聯系在一起,似乎把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理解為保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也就是說,大概在答記者問看來,較之其他侵權領域的賠償義務人,在同等情況下醫療事故機構應當少賠, 少賠是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條例之所以要賦予醫療機構這樣的權益, 理由之一是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如果筆者的這些推測屬實, 如果條例起草者也是如此認為的話, 那么,不僅條例限制賠償的規定, 而且條例所規定的“維護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作為立法政策都是非常不妥當的。因為這一立法宗旨的意圖之一是要賦予醫療機構這一特定群體少賠的特權.從而明顯地違反了平等原則.

(4) 衛生部之所以把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有限)作為限制賠償的理由之一, 當然不是僅僅為了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衛生部匯報表明, 她顯然是想通過維護醫療機構的利益來維護廣大患者的就醫利益。大概在衛生部看來(支持限制賠償政策的許多議論也一樣), 如果不限制賠償而實行實際賠償原則, 那么醫療機構就可能會因賠償負擔過重發生運營上的困難甚至倒閉, 原本能夠向廣大患者提供的醫療服務就會受到嚴重影響。不僅如此, 醫療機構也可能將其因支付賠償金而受到的經濟損失, 通過某種方式轉嫁到廣大患者的頭上, 加重廣大患者的就醫負擔。

不過在筆者看來, 盡管這種顧慮本身也許有一定道理, 但采用限制賠償的方式來回避實際賠償所可能引起的負面后果實際上大概是行不通的。理由如下。① 限制賠償并不是不要賠償, 現行條例所規定的賠償范圍和標準對于許多勢單力薄的醫療機構而言, 仍然是難以對應的。一旦發生損害額較高的醫療事故, 這些醫療機構就完全可能面臨資不抵債的危機, 更不用說繼續為廣大患者繼續提供原有質量的醫療服務。② 醫療事故機構大概也不會因為少賠幾個錢就放棄轉嫁損失的念頭(如果它想轉嫁的話)。所以, 現行條例的限制賠償政策并不能回避在實際賠償的場合所可能引起的影響廣大患者就醫利益的后果。按照醫療機構償付能力有限論的邏輯, 要避免賠償對醫療機構運營能力和對廣大患者利益的負面影響, 徹底的辦法是完全免除醫療機構的賠償責任。

4. 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因素也不能成為條例限制賠償的正當理由

說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或者說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還不富裕, 人民生活水平在總體上還比較低, 也許誰也不會有異議。但是如果以此為由, 否定實際賠償原則對醫療事故賠償的適用, 說條例限制賠償是合理的,人們也許就難以理解了。

所謂“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判斷,當然是就我國與發達國家的比較而言的。它不是關于我國國內某一地區的經濟狀況的判斷,并不涉及國內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的狀況。那么, 我國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是怎樣的呢? 是基本上均衡的呢? 還是存在巨大差別的呢? 毫無疑問,至少就相當一部分地區而言, 答案應當是后者。

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之所以強調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其目的顯然是想讓患者們明白以下的道理。我國的經濟水平還遠遠沒有達到如此高的程度,就像發達國家那樣,老百姓一般能夠付得起相當高額的醫療費,其生命健康利益或生存利益具有相當高的可期待價值,其生存費用也達到了相當高的水準; 醫療機構能夠賺取高額的醫療收入因而實力雄厚,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有能力承擔高額的賠償費; 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可以像發達國家的醫療事故被害者那樣,有可能或有“資格”獲得相當高額的賠償金。既然如此, 在我國經濟水平還不高的現在和未來相當長的時期內,在醫療事故賠償問題上,就不得不對患者群體的對醫療事故賠償的不切實際的過大期待加以合理的限制。

關于經濟發展水平和賠償標準或人的生命健康利益在經濟上的價值之間應當具有什么樣的關系的問題,本文姑且不加以討論。筆者在此只針對上述以經濟發展水平為理由的賠償限制論談點意見。只要人們承認,在我國相當范圍的不同地區,經濟發展的水平存在著巨大差異。在已經相當富裕的沿海大城市和仍然極度貧窮的部分農村,不僅兩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掙錢能力、生活費用、包括享受醫療服務在內的消費能力或負擔能力等)、可期待平均壽命和生命健康利益的經濟價值(觀)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異, 而且兩地醫療機構的經濟實力也大都存在著相當程度的差距,就可以作出如下的論斷。答記者問或條例起草者所主張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對于證明條例限制賠償政策的合理性而言,是不合格的,沒有關聯性的。因為這一事實認定僅僅是關于整個國家經濟狀況的判斷,而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所適用的對象是發生在經濟發展水平可能存在巨大差異的國內不同地區的醫療事故賠償案件。基于國際比較的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這一事實認定,顯然不能用來作為解決我國這樣一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老百姓貧富差距巨大的國家的醫療事故賠償標準問題的依據。

5. 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限制賠償規定的實際關系•有關限制性規定存在的主要問題[59]

議論至此,有必要概觀一下上述四項事實根據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第50條)的實際關系并對有關限制性規定作一簡短的評論。在此先確認一點,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為的高風險性”似乎與條例關于賠償的規定沒有什么明顯的關系。

(1) 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規定。

如前所述,條例未將患者本人因醫療事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和死亡而導致的收入損失作為賠償項目(即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加以列舉。由于條例關于賠償項目的列舉是完全列舉,所以條例未列舉這兩個項目意味著條例否定二者是應當賠償的損失。

依筆者之見, 四項事實根據中的“醫療行業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大概成了否定該項損失賠償的事實根據。

將這兩項重要損失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從我國民事賠償法的現狀來看,可謂條例對賠償范圍所作的重大限制。如前所述,民法通則第119條雖未列舉這兩項損失,但由于該條的列舉是不完全列舉,所以在特定案件的審理中如果確認其存在,法院就可以通過對民法通則第119條的解釋將該其納入應當賠償的范圍之內(當然,在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于2004年5月1日起實施后,法院可以直接適用該解釋中關于這兩項損害賠償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在衛生部考慮修改辦法之前,承認這兩項賠償的外國的和臺灣的醫療侵權賠償制度的有關情況已為我國法學界所熟知,我國的國家賠償法也已明確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因此,衛生部當然應當知道這些情況。據此筆者推測,衛生部在修改辦法起草條例時不是疏忽而是特意將二者排除在賠償范圍之外(遺憾的是,衛生部匯報中沒有提及這個重要問題,答記者問對此也沒有直接發表任何意見)。

條例排除對這兩項損失的賠償是完全說不通的。條例既然將非殘疾患者的誤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就應當將殘疾患者因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損失納入賠償范圍,更應當將死亡患者喪失的收入利益納入賠償范圍。承認前者而否定后二者是根本不盡情理的。

(2)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

① 關于誤工費賠償數額的限制(患者有固定收入的,•••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殘疾生活補助費的支付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自殘疾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支付標準(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的規定,大概也與“醫療的福利性”和“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這兩條考慮有關,也可能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高) ”這一考慮有關。另外,關于陪護費、喪葬費、住宿費、交通費等項費用的人數限制大概也是如此。“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計算”之類的規定, 顯然是考慮了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這一因素,與四項事實根據似乎都沒有關系。

② 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明顯違反了實際賠償原則。其中關于誤工費數額的限制,根本否定了誤工損失通常因案而異因人而異,因而不同的案件不同的被害人,誤工損失大小不一,可能存在巨大的差異這一事實。既然是要解決損失的賠償問題,那么誤工損失的賠償問題就只能由裁判機關根據損失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預先在立法上作出一刀切式的規定是完全不合理的,更不用說是低標準的限制。條例關于賠償標準的規定的基本特征是平均主義加低標準主義。人們難以感受到這里體現了充分救濟的民事賠償法的精神。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限制性規定,筆者在此只想提一個問題,那就是衛生部在起草該規定時到底有沒有認真考慮過醫療侵權致人傷殘尤其是致人死亡所可能引起的精神損害的嚴重性。筆者從自己所了解的有關情況(包括筆者的醫療侵權案件)中深切感到,這種精神損害有時是非常深重的(尤其是在如下場合: 患者或患者的親屬滿懷著期待和信賴將自己或自己最親愛的人的健康或生命的命運托付給了醫院和醫務人員,不是由于病入膏肓不可挽救,不是由于醫務人員單純技術上的差錯,而是由于醫務人員對患者診療的明顯的嚴重失職,甚至是放任不管見死不救,導致原本完全能夠救治的疾病未能得到救治, 原本不應當發生的嚴重殘疾發生了,原本可能得到或應當得到挽救的生命喪失了)。條例所規定的如此低標準的撫慰金難道能夠撫慰那些受到巨大精神痛苦的被害人或其親屬嗎?

(3)如前所述,答記者問認為,條例是不可能違反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的;衛生部匯報表示,條例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原則建立醫療事故賠償制度,筆者的疑問是,在答記者問和衛生部匯報看來,民法通則的有關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到底是什么呢?條例對賠償所作的種種限制難道真的可以說是符合民法通則的基本精神或基本原則的嗎?

6. 為了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在制定法上與其限制醫療事故賠償,還不如讓醫療事故的受害者同其他侵權的被害者一樣有權按照實際賠償原則獲得完全的賠償。實際賠償制度的適用對我國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不應當通過限制賠償,而應當通過其他的政策手段或制度來減輕或回避。

(1) 如前所述, 限制賠償不是條例的目的, 而是實現條例的宗旨即保障和促進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學科學的進步的手段。對于這一宗旨本身, 即使是要求損害賠償的醫療事故的被害者大概也不會不贊成。問題不在于目的而在于手段. 我們應當關心這樣的問題: 為了實現這一目的, 從比較政策論的觀點看, 限制賠償這一現行條例采用的手段相對于其他手段是否具有優越性,是否比較值得(即具有較好的效果成本比); 是否存在其他較為優越的手段可以用來取代限制賠償。以下是筆者的基本看法。

① 首先必須承認,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可能存在兩種不同意義上的關系。其一是醫療機構的財務狀況因醫療事故賠償金的支付而惡化,醫療機構的服務能力因此而下降。如果這種情況嚴重到一定的程度,醫療事業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會受到不利的影響。其二是醫療機構的服務和管理質量,醫務人員的職業責任感和診療水平因醫療事故賠償而得到提高,醫療事業的發展因此而得到促進。在考察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事業的發展的關系時,不應當像答記者問和條例起草者那樣,只見前者,無視后者。

② 減輕或回避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產生的不利影響的手段或方法可能有若干種,其中包括最近在我國醫療賠償議論中成為熱門話題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主張限制賠償的答記者問也非常關注這一制度)。因此, 限制賠償只不過是手段之一, 并非唯一的手段。既然存在若干種選擇方案, 政策制定者就應當利用效用成本分析, 對各種手段作出適當的評價, 選擇效用較大成本較小的手段或手段的組合。

③ 比較而言, 限制賠償是得不償失的, 效用成本比是較差的(相對于醫療責任保險)。第一,在效用方面, 限制賠償的效用在某種意義上是比較差的。限制賠償的特點是醫療機構對超出限定范圍和標準的損失不予賠償,對未超出限定范圍和限定標準的損失仍應賠償。所以,限定賠償制度只能限制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事業可能發生的不利影響。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的特點是保險范圍內的損失由保險機構承擔賠償,醫療機構只有在損失超出保險范圍和標準的情況下,就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 在發生醫療事故的情況下, 只要損失未超出保險范圍,醫療機構就無須賠償,醫療事業因此就不會受到因賠償而帶來的不利影響。當然,事情總是存在兩個方面。由于限制賠償仍屬事后責任制,只要不發生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存在花錢賠償的問題。醫療責任保險則屬于事先花錢(支付保險費)回避或減少賠償風險的制度,保險金的支付與是否真的發生醫療事故無關。支付保險金必然加重醫療機構的負擔,從這個意義上講,醫療責任保險也可能會給醫療事業帶來不利影響,尤其是在保險費負擔過重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在美國似乎比較嚴重)。不過筆者還是認為,至少在我國的現階段,談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負面作用的問題沒有什么實際意義。因為我國最近才興起的醫療責任保險, 至少在保險費率上還是相當低的(當然, 筆者不排除在對醫療事故賠償實行實際賠償原則的情況下,保險費率有可能上漲)[60]。第二,在成本方面, 限制賠償的成本顯然是比較高的。其中最大的成本在于,它是以限制患者獲得完全賠償的權利為代價的。隨著個人化的人權觀念在我國社會的逐步確立,這個代價的性質就會變得更加嚴重。與此不同,醫療責任保險卻在客觀上有助于患者獲得應當獲得的賠償,有助于對患者權利的充分救濟(在未加入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發生了損害額高于其償付能力的醫療事故的情況下,患者獲得賠償的權利將得不到完全的實現)。

(2) 這里有兩個值得注意的情況。① 衛生部匯報表明, 衛生部在選擇限制賠償政策時, 與其在起草辦法時[61]不同,沒有將我國尚未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這一情況作為理由。據此筆者推測, 也許在衛生部看來, 即使我國建立了比較健全的醫療責任保險制度, 醫療機構大都加入了醫療責任保險, 只要我國的醫療事業仍然具有公共福利性的事業, 我國的經濟水平還不夠高, 醫療機構的償付能力仍然有限, 就仍然應當堅持實施限制賠償這一特殊政策。② 答記者問雖然特別強調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對于解決醫患之間在賠償問題上的矛盾,對于兼顧患者的權益和醫療事業的發展所具有的重要意義, 但并未主張以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來取代現行的限制賠償制度。

在筆者看來, 衛生部匯報之所以會無視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所具有的雙重功能―既有助于患者權益的切實保障,又有助于減輕醫療事故賠償對醫療機構的自身利益和服務能力的影響, 沒有注意到這一制度所具有的替代(盡管未必是完全替代)限制賠償制度的重要價值; 答記者問之所以會在論述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的意義時也沒有提到該制度所具有這種替代性, 這不僅與二者所強調的限制賠償政策的事實根據論有關, 而且可能與公共利益高于個人利益、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并且應當犧牲個人利益的傳統觀念的影響有關。 (三) 對其他相關問題的評論

1. 關于對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的憂慮

無論是答記者問還是衛生部匯報, 對醫療事故被害人追求金錢賠償的欲望, 似乎都很憂慮。她們似乎擔心, 如果不事先明確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明確的限制并明確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患者在醫療事故案件中就會設法盡量利用實際賠償原則漫天要價,在最高法院采用并用原則的辦法時代曾經出現過的所謂天價判決就會重現。面對這種憂慮, 筆者的疑問是, 在衛生部和最高法院看來, 我國醫療事故賠償的水準, 我國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實際價值, 到底是合情合理的, 還是低得不盡情理的? 所謂的漫天要價和天價判決, 難道真的已經到了離譜的地步, 并有四處蔓延之勢, 以至于有必要在立法上對醫療事故賠償的范圍和標準作出現行條例這樣的限制, 有必要在案件審理上排除民法通則的適用 ?

2. 關于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

關于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損害賠償問題, 長期以來, 有一種相當流行的觀點, 那就是國窮則人命賤。在這種觀點看來, 中國既然是個人口眾多的窮國, 既然與那些人口不多的富國存在著如此明顯的天壤之別, 那么, 對中國的老百姓而言, 他們可期待的生命健康利益的價值就應當遠遠低于富國老百姓所能期待的價值。如果有人不顧“貧窮”這個國情, 想要提高自己個人的生命健康價值, 那就是想入非非的漫天要價, 就是無理要求, 或者就是想借醫療事故來敲竹杠發橫財。在筆者看來, 國窮則人命賤的邏輯盡管在某種意義上也許是無可奈何的命中注定, 但對于我國賠償政策的制定和我國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利益的法律保障而言卻是非常有害的。作為賠償政策的制定機關和適用機關, 應當警惕和肅清這種觀點的影響, 應當從人權保障的觀點出發, 反省現行的賠償政策和裁判方針所存在的問題, 探討新的比較好的解決賠償問題的方策。

3. 關于羊毛出在羊身上的比喻

在支持條例的限制賠償規定的議論中, 有個聽起來似乎非常通俗易懂實際上卻令人難以理解的說明, 即“羊毛出在羊身上”。其意思是說, 醫療事故賠償實際上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最終還是要分攤到所有患者身上,而不是由國家出資賠償。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適用條例所規定的較低賠償標準,是可以理解的[62]。筆者的疑問是, ① 按照羊毛論的邏輯, 既然醫療侵權賠償的最終拔毛者不是醫療機構而是廣大患者, 那么, 醫療侵權賠償制度在事實上豈不成了制裁廣大患者的制度, 成了對醫療事故機構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民事制裁意義的制度? 如果事實確實如此, 那么取消而不是限制醫療侵權賠償不是更具有合理性嗎? 我們有什么理由要讓廣大無辜的患者去當醫療事故機構的替罪羊, 為了某個特定受害者的損失而拔毛呢? 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責任法那樣的加重型或嚴格型的民事責任法, 由于會導致廣大消費者被拔去更多的毛, 豈不都成了更不盡情理的法律? ② 羊毛論到底有多少事實根據呢? 它能夠確切反映醫療損害賠償金負擔的實際狀況嗎? 它將醫療事故被害患者與廣大患者的利益關系視為對立的關系, 這在事實上難道能夠說得通嗎? 羊毛論應當成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制定依據和醫療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選擇的依據嗎? ③ 醫療事故的被害患者會被羊毛論說服嗎? 她們難道會為了其他患者的就醫利益而作出自我犧牲, 心甘情愿地接受較低的賠償標準嗎? 廣大患者會為了自己的就醫利益而支持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會因此而放棄自己在遭遇醫療事故時請求完全賠償的權利嗎? 即便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她們會贊同羊毛論嗎? 她們難道不怕一旦承認了羊毛論, 就等于承認了自己千方百計向廣大患者轉嫁賠償負擔, 因此必將招來社會輿論的強烈譴責嗎?

4. 關于分配的公正論

答記者問所強調的雙贏論也好, 衛生部匯報所主張的兼顧論也好, 都表明以公正•公平為醫療事故賠償政策的價值取向, 反對不顧其他有關方面的利益, 只考慮對被害人的權利救濟。在支持賠償限制政策的一些文章中有一種觀點叫做“分配的公正”。在這種觀點看來,醫療侵權損害賠償實質上是將醫療資源這一具有公共性的社會財富(由國家、社會和醫療機構所投入或創造的,為不特定多數患者所共享的財富)的一部分分配給醫療侵權的特定被害人個人。醫療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和標準實質上就是在被害人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分配醫療資源這一社會財富的標準。賠償范圍越寬,賠償標準越高,意味著流入被害人個人的口袋里的醫療資源就越多,為廣大患者所共享的醫療資源就越少。如果將民法通則所體現的實際賠償原則適用于醫療事故的賠償,那么就可能會導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不公正的分配。條例限制賠償就是從分配的公正這一觀點出發調整醫療資源在被害個人和廣大患者之間的分配關系,使其比較公正。

筆者承認, 醫療損害賠償制度的設計,如同其他任何涉及到(無論是直接和還是間接的)社會性財富的分配問題的法制度的設計一樣,應當考慮分配的公正。但是, 公正是一個相對性的觀念, 利害關系的各方可能各有自己的公正觀,并且可能互相對立,既定的對利害關系各方都是公正的客觀標準并不存在。有利害關系的任何一方(包括代表國家投資利益的官方)都不應當把自己認為的公正說成是利害關系各方共有的公正。依筆者之見, 分配是否公正的問題, 與其說是實體問題還不如說是程序問題。法定的分配標準是否具有公正性, 只能以其是否是通過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公開并且民主的協商、交涉、表決的方式作出的為判斷標準。

篇4

關鍵詞:全民健身社會體育作用

1、前言

全民健身計劃是我國實施的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它的實施重點是青少年兒童,實施目標在于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體質和健康水平。學校是青少年的集中地,學校體育是國民體育的基礎,它擔負著培養造就青少年全面發展的重要任務。作為培養學校體育工作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跨世紀工程實施中,如何發揮自身優勢和專業優勢,配合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如何抓住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這一良好機遇來促進本專業的全面發展,均是高師體育院系面臨的新課題。認真研究這一課題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實施,對促進高師體育院系面向21世紀求發展,均有十分重意義。

2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計劃實施中的地位與作用

2.1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是一項宏偉的社會系統工程,它聯系著社會的方方面面,要保障它的順利實施,必須以系統的全民健身理論為基礎,以科學的方法為先導。只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擺脫全民健身實施中可能出現的盲目性,讓國民在科學健身活動中享受到體育強身的實效,達到增強國民體質的目的。因此,建立全民健身的科學理論,研究全民健身的科學方法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首要任務。

2.2研究學校體育和社會體育是高師體育院系日常科研工作的一項任務。高師體育院系在研究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中具有豐富的經驗,在學科隊伍中聚集了一大批經驗豐富的專家教授和各類專業人才,具有學科門類廣,人才齊的學科優勢和人才優勢。充分發揮這些優勢,為全民健身理論與方法提供科學保證,對全民健身具有重要意義。

2.3培養優秀體育教師,促進青少年健身活動開展是高師體育院系的基本工作。體育教師是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在學校體育工作中責無旁貸地成為培養學生終身體育鍛煉意識、技能與習慣的教育者和指導者。他們肩負著對學生進行終身健康教育、培養鍛煉習慣、增強體質的多重任務。青少年是我國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的重點,他們的體育活動大部分集中在學校,學校體育的發展程度,直接影響這部分人的體育活動質量。作為學校體育工作的直接實施者——體育教師,自身的素質高低,工作質量的好壞無疑直接影響著學校體育工作。從這一意義上講,通過高師體育院系培養出來的體育教師,能否勝此重任,將直接關系到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兒童中的實施效果。因此,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開展好學校體育工作,保證全民健身計劃在青少年中的實施效果,是高師體育院系在這項宏偉工程中應起的作用。

2.4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面向全社會和全體國民,社會群眾體育活動與健身是全民健身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體育指導員是社會群體健身活動的宣傳者、組織者和執行者。全社會推行全民健身計劃,需要一大批具有思想覺悟高、業務能力強的社會體育指導員。根據《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社會體育指導員必須具備一定的體育專業理論知識,掌握體育健身活動的方法和手段,并有較強的社會體育組織管理能力。要達到《制度》規定的標準,必須進行培訓。作為高師體育院系在培訓社會體育指導員中具有責無旁貸的責任和得天獨厚的教學優勢與條件。充分利用教學人才優勢與教學條件優勢,培訓一大批優秀的體育指導員,對保證全民健身計劃的順利實施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因此,高師體育院系在全民健身活動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人才培訓作用。

3把握機遇,利用優勢促進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

3.1改變教學觀念p加強學科建設,適應社會發展

培養學生終身體育意識,掌握體育鍛煉手段與方法,促進體質增強是面向21世紀學校體育的歷史重任。作為培養體育教師的高師體育院系在培養目標上要主動適應學校體育的新觀念,改變過去那種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模式,加強學生健身能力的培養,增設群眾體育課程(不同人群的生理、生化、保健、體育健身方法等有關課程),加強全民健身的責任感教育,使學生成為社會需要的合格人才。

在專業方面,增設社會體育專業,擴大高師體育院系的辦學面,增強適應社會的辦學能力。

3.2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高師體育院系雖是人才聚集,但因過去舊的教學觀念,教師對體育健身和以健身為目的的體育手段了解和研究并不多。因此,要改變以運動技術為中心的教學觀,樹立以健身為目的教學觀,教師除在思想上更新觀念外,教學中也應更新教學手段與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我們的教學適應社會的需要,培養的體育教師才能適應社會的要求。

3.3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實施《計劃》亟需科研為先導。高師體育院系應將科研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全民健身,積極開展健身功能研究,加強對不同人群(不同年齡、性別和種族)的生理特點、健身方法與手段以及體質測定標準的研究。這不但是高師體育院系自身發展的需要,也是當今社會的需要。

3.4抓好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工作

高師體育院系應發揮教學單位教學資源優勢,把為社會培養體育指導員作為對社會應盡的責任,以《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制度》為依據,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高效計劃,為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培訓出一大批有熱情、有能力、懂技術、懂理論的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

4結束語

4.1全民健身計劃的實施,為高師體育院系的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把握機遇,充分利用本專業在全民健身中的地位和作用,發揮專業優勢與人才優勢,發展自己,為我國體育事業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4.2改變教學思想,改革教學模式,適應社會發展,為社會培養合格的體育教師和社會體育指導員應作為當前高師體育專業教學改革的重點。

參考文獻

篇5

一、統一思想,圍繞主題,努力創導濃郁的羽毛球運動的氛圍。

大力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既是形勢的需要,時代的需要,也是廣大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市羽毛球協會根據市體育總會關于開展2010上虞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工作要求,及時召開了理事會,在統一思想的基礎上,會議提出要圍繞今年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主題,結合協會的自身特點, 積極組織廣大會員,開展形式多樣的健身活動的工作思路,努力使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開展的有聲有色。

二、整合資源,制定方案,扎實有效地推進我市的羽毛球運動。

為了讓今年的全民健身節活動落到實處,協會及時制定了工作方案,根據我市現有的羽毛球活動場館偏少偏緊的客觀實際,提出了資源整合的一系列工作設想,扎實開展了全民健身節活動。一是組織了二次賽事。協會組織了第二屆“特安杯”羽毛球邀請賽和市級機關“大康杯”羽毛球比賽,不僅豐富和活躍了廣大羽毛球會員和機關工作人員業余文體生活,同時也推動了我市全民健身節活動的開展;二是落實了活動的場所。協會想方設法籌集資金六萬元,與城北實驗中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體育館的租借合同,每晚向全市羽毛球愛好者免費提供訓練和活動的場所,使我市開展羽毛球運動在時間、內容、場地三個方面有了保證,受到了全市廣大羽毛球愛好者的熱烈歡迎。

為了有效的開展全民健身節活動,我們在今后的工作中將從以下兩個方面開展好工作。

篇6

摘 要 采用文獻資料法、問卷調查法、數理統計法等研究方法,選擇周口、鞏義、商丘、新鄉等地區全民健身現狀及影響因素為研究對象,研究表明:河南省全民健身情況較好,體育鍛煉項目程多元化趨勢。“場地器材缺少”、“無人指導”、等是影響全民健身的重要因素。

關鍵詞 全民健身 現狀 影響因素

“全民健身,構建和諧社會”,對全面貫徹和實施《全民健身條例》具有重要意義,全民健身現狀不僅對發展全民健身事業有著很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為社區體育的順利開展、增強全民體質,及提高全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的穩定與繁榮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分析研究河南省全民健身現狀及影響因素,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構建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研究對象與方法

以河南省全民健身現狀與影響因素為研究對象。根據研究需要,以“全民健身”、“體育鍛煉影響因素”等為關鍵詞,運用文獻資料法通過中國知網、萬方數據庫查閱相關文獻資料;采用問卷調查法對周口、鞏義、商丘、新鄉等地區發放問卷1000份,回收836份,有效問卷826份,有效率為98.8%。對所得數據運用數理統計法進行統計分析。

二、研究結果與討論

(一)全民健身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在當今高速發展的經濟社會,健康成為全民的需要,“營養”、“健康”、“運動”是全民的需求,當今“花錢買健康”、“花錢買流汗”已成為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據統計,現代城市人口中,心血管系統的疾病已高居各病之首,并且出現年輕化,其病因多與緊張、焦慮、運動不足、肥胖等有密切關系[1]。這主要與現代社會生活水平提高和經濟發達關系密切,“汽車”、“電梯”“電動”等現代化的發展使人們多坐少動,熱能積累有很大的關系。因此,運動、健身娛樂等體育運動項目成為社會的主要需求,也是社會和諧發展的需要。

(二)居民經濟收入情況的分析

河南省是人口多,經濟發展相對落后,而“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情況是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和體育消費的基礎。從居民經濟收入的調查數據來看,在10000元以下年收入的居民最少,占調查總體的2.37%,其次是10001-15000元的居民,占調查總體的15.6%,參加體育鍛煉最多的是30000元以上的居民,占調查總體的30.4%。由此可以看出,經濟收入情況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所以,在經濟發展的條件下,社區居民參與體育健身的消費和投資,也促進派了體育產業的發展,經濟的高速增長也為人們的體育鍛煉提供了充足的物質基礎。

(三)居民主要參與體育鍛煉的項目分析

從調查統計數據得知:隨站河南省全民健身器材的重視和投資,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項目有所增加,在不需要器材的跑步、散步的基礎上,籃球、乒乓球等也成為大多居民體育鍛煉的需要,而且在空閑時間還會舉行籃球比賽。但在體育鍛煉項目的選擇上存在年齡與性別差異,中年和老人較喜歡廣場舞和健身走等;年輕男性較喜歡籃球、、乒乓球、羽毛球等運動量較大的體育活動,年輕女性多選擇乒乓球、羽毛球、健身操等隔網運動或健身運動的體育項目。

(四)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頻度、時間及強度分析

單位時間內參與體育鍛煉的次數稱為鍛煉頻度。從調查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頻度情況可以得知,參加體育鍛煉的頻度也存在著年齡差異,21-40歲的居民參與體育鍛煉情況明顯低于50歲左右的居民,分析原因可能是50歲以上的居民的自由支配時間要多于年齡較小居民的自由支配時間,這個年齡段一方面是由于健康意識的增強,另一方面是由于經濟基礎相對穩定,生活壓力小等原因。

(五)影響河南省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因素分析

從影響河南省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因素分析得知,“沒時間”、“沒興趣”、“缺乏場地器材”、“無人指導”等是影響河南省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主要因素。其中主觀上認為“沒有時間”“沒有興趣”各占56.3%和63.1%,成為影響居民參加體育鍛煉的主要原因,客觀上認為“缺乏場地器”“無人指導”成為影響居民參與體育健身的另一重要因素,各占61.4%、58.1%。這說明河南省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居民參與體育鍛煉認識的培訓和體育器材的投入力度。

三、小結

河南省全民健身情況較好,體育鍛煉項目程多元化趨勢。“場地器材缺少”、“無人指導”、等是影響全民健身的重要因素。建議:政府加強全民健身意識的宣傳,提高城市居民參與體育鍛煉的意識;加大體育設施、器材方面的投入,增加各種休閑、健身、娛樂保健設施的建設和開放。

參與文獻:

[1] 邱建國等.山東省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構建現狀與發展策略研究[J].中國體育科技.2014(4):136-44.

[2] 劉飛平,龔秋玲.基于全民健身的大學生體育健身服務平臺構建[J].體育科技文獻通報.2014,11:17-19.

篇7

關鍵詞 城鎮社區 全民健身計劃 居民健身活動

1 前言

正在我國全面實施的全民健身計劃,是一項提高全民族素質,振興中華的宏偉事業,是與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相配套的跨世紀的系統工程,是體育改革中戰略性的重大舉措。

在全國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今天,處在社會科學文化中心的城鎮居民,其健身活動的發展水平和質量,從一個主要方面基本反映出我國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成效與力度。引導城鎮居民形成一種與現代社會生活相適應的健身意識和習慣,已成為我國跨世紀戰略發展中一個具有重要歷史使命的課題。展開這一研究,無疑有助于加強對全民健身計劃實施的宏觀調控和管理,有利于推動我國全民健身活動朝著健康科學的方向發展。

2 研究對象與方法

2.1 研究對象

湖南省長沙市城鎮各社區34個單位和16個居委會不同年齡、不同職業、不同職務和生活水平的居民400人。其中政府機關干部和職工94人,廠礦企業干部和工人86人,普通居民220人;男性居民204人,女性居民196人,最大年齡67歲,最小年齡21歲。

2.2 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文獻資料分析,面訪座談和問卷調查相結合的調研方法,問卷調查于1998年2—3月進行,有效回收率86.9%。

2.3 數理統計根據研究的需要,通過CASIOFX—4500P計算器,對400個樣本中的4萬多數據進行分類檢驗和統計。

3 調查結果與分析

3.1 居民對健身活動的認識

表1

居民對健身活動的認識(%)

序號

問 題

了解

不了解

1

全民健身計劃的實質與核心  27.3

72.7

2

全民健身計劃的戰略意義

35.7

64.3

3

健康的科學含義

49.1

50.9

4

健身的基本方法

38.9

61.1

認識是指導實踐活動的基礎,認識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健身活動的實踐效果。本項調查主要研究城鎮居民對全民健身計劃的實質和核心以及有關知識的認識程度。調查表明(表1),城鎮居民目前對全民健身計劃的認識水平整體上偏低。只有27.3%和35.7%的居民對全民健身計劃有所了解,還有50.9%的居民對健康的認識尚停留在“沒病就是健康”的膚淺層次上,另外61.1%的居民對健身方法還局限在“打球跑步”簡單的框架上。以上問題表明,在推行全民健身計劃的過程中,職能管理部門對全民健身計劃的輿論宣傳工作已經滯后。

3.2 居民的健身態度與選項

表2 居民對健身活動的支持態度

性別

調查人數

愛好

有興趣

一般

無興趣

X2檢驗

204

42.2

37.8

13.7

6.3

P<0.05

196

26.5 2

34.2

篇8

一、農村全民健身現狀

(一)經濟水平相對于城市較為落后

經濟水平的高低直接制約著農村全民健身的開展。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經濟發展差距雖然越來越小,但是相較于城市,農村的經濟水平依然有著不小的差距,這點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在國家的個別偏遠地區,甚至溫飽問題還亟待解決,綜上所述,原本就微薄的收入除了維持家庭開支意外,所剩寥寥無幾,根本沒有多余的資金來源來支持健身活動的展開。由此可以看出,經濟原因是制約農村全民健身順利開展與開展程度普及與否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運動器材與場地的限制

首先由于經費的不足,農村健身場地和器材的缺失是歷史遺留問題,致使需要開展農村全民健身的投入非常巨大,況且場地器材的前期工程只是萬里第一步,后期的保養和維修也是系統全面的,可是農村的全民健身管理機構不完善也導致了不少自然村場地器材缺少后期的維修管理。

(三)農村全民健身缺乏科學性

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在農村大多是自發舉行的,或者由基層政府部門組織,是一個非常松散的社會群體,由于人員有限,又沒有專門的管理機構,舉行的體育活動大多是廣場舞比賽、長跑、晨練、踢毽子等項目,少數有條件的地方可能會舉行籃球比賽。因為缺少專業的技術指導人員,農村居民的在進行活動的時候大多是依據自己的想法進行鍛煉比賽,久而久之,會有很多傷病的產生,最終早早結束自己的運動鍛煉生涯,更有甚者,傷病的嚴重程度還會危機到平時的起居生活,可謂得不償失,完完全全背離了農村居民全民健身的初衷。

(四)農村全民健身組織管理體制不健全

農村全民健身組織管理體制不健全的表現就是沒有成立直接的全民健身管理部門,導致政府職能交叉,出現管控灰色地帶,有利益的時候爭相圖名圖利,趨之如騖;有損眼前利益的時候各級政府部門互相推諉,最終的結果必然是危害全民健身的大局利益。

二、對策

(一)加快農村經濟水平的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著上層建筑。農村居民的經濟水平影響了農村居民的生活方式,若想使農村全民健身如火如荼地展開,加快農村經濟的發展是重中之重,只有農村居民的經濟富裕了,才能給全民健身奠定夯實的物質基礎。這點需要政府和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

(二)加大農村公共體育基礎設施的修建和資金投入以及政策法規的支持

政府和成立的關于農村全民健身的相關部門應該加大對農村公共體育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在政策法規上制定相關對公共體育設施使用方法的強制措施,防止公共體育設施被非法占用使用;在舉行的各級體育活動中,政府應該發揮其職能作用,給予優惠政策,減少政府限制和各級的不必要的審批,鼓勵企業和個人參與到公共體育相關活動的經營。

(三)大力做好宣傳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廣泛利用現在多媒體的發展勢頭做好輿論宣傳工作。發展全民健身事業,重中之重就是提高農村居民的健身意識,有了健身意識才能夠萌發健身需求,進而付諸行動,久而久之才能形成固定的健身生活習慣,才能從根本上做好農村居民全民健身的百年大計,要千方百計地宣傳有關全民健身的好處,如定期的舉辦開展健身演講、舉辦有關健身的讀書日讀書月等都不失為一種好的宣傳方法。定期定時舉辦農村運動會以加深農村居民對全民健身的理解,大張旗鼓地宣傳健身對生活的重要意義,須知健身是作為每一個合法公民的基本權利,享受健身帶來的快樂,此舉也在側面促進了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督促作用。舉辦讀書日讀書月不僅能提高農村居民的思想文化素質,還能提高健身意識和有關健身的知識。

(四)引進高學歷專門性體育人才,加強農村居民全民健身專職專業隊伍的發展

篇9

【關鍵詞】全民健身 社會活動 社會責任

隨著我國體育健兒在世界各級賽事上不斷奪金,尤其是2008年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展示了中國強大的經濟實力和高昂的斗志,同時也向世界宣告了一個體育大國的崛起。然而,這僅僅是體育精英的大國崛起,而不是全民體育的同步興盛。全民健身是體育大國重要內容之一,要實現全民健身,成為體育大國,社會責任就不能缺失。

我國體育精英輩出的意義

我國已是體育大國。近十多年來,我國體育運動員頻頻在國際級賽事上奪得金牌,尤其是自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中國一舉奪得16枚金牌,向世界宣稱中國走入世界體育大國行列之后,2000年悉尼奧運會的28枚金牌、2004年雅典奧運會的32枚金牌直到北京奧運會的51枚金牌,我國體育競技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從許海峰的第一枚射擊的奧運金牌到如今的全面開花,我國體育競技事業已經走到世界的前列。

參與國際頂級體育賽事展示大國風采。運動員在世界頂級賽事上的表現背后是一個國家自信的表現,只有國家處于和平穩定的發展環境時才能在體育賽事上接連奪金。某個體育項目領先具備偶然性,眾多項目上金牌的斬獲則與運動員的國家信念和精神緊密相關。

舉辦世界頂級體育賽事體現綜合國力。每一項國際級的頂級體育賽事,都和舉辦國的經濟情況、綜合國力息息相關。尤其是四年一屆的奧運會,更是一個展示綜合國力的平臺,奧運會舉辦的成功與否,都和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息息相關。體育賽事體現的是大國的實力。北京奧運開幕式的華彩篇章到體育項目的精彩紛呈,再到閉幕式的鴻篇巨制,北京奧運會都向世界宣稱了中國的力量,展示了東方的魅力,吸引了世界的目光。

我國全民健身滯后導致“大國不強”

體育大國和體育強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結果卻相差萬里。我國無論是單項技能的較量還是人體全面技能的測試,都已經是世界領先水平,但是,因為全民健身的滯后,距離體育強國還有很大一段距離。

國民日常健身場所日益減少。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決策者以GDP為中心的城市經營方式,城市中國民的日常健身場所日益減少,用來休閑、運動的室外場所逐漸被林立的高樓所取代。而且,很多城市、甚至是二三線城市已經有了房地產過度開發由城市中心向城郊過渡區蔓延的趨勢,而這種過度開發固然可以給城市帶來更高的GDP,但是,后果之一卻是城市空地的減少和空間的擁擠,國民日常健身場所日益減少。

全民健身雖有條例,但是執行效果牽強。1995年6月20日,國務院《全民健身計劃綱要》,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法制辦又在其官方網站公布了《全民健身條例(征求意見稿)》,其中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每年8月8日為全民健身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全民健身日組織開展健身宣傳、教育和活動,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條件積極參與……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并免費提供健身指導服務。鼓勵其他體育設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眾免費或優惠開放。”但是,條例在執行過程中,已經由日常的全民健身變成了一年一次的“健身走秀”。甚至是這一年只有一次的“走秀”,很多城市也是擺擺樣子,參與的人群缺乏代表性,效果牽強。

收費健身場館增加,免費健身場地減少,器材缺失嚴重。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一些收費性質的健身房等健身場所開辦起來,可以為人們提供有效的健身指導。但是,因為其較高的收費標準,將城市中很大一部分需要鍛煉健身的群體拒之門外。而與之相對的,城市免費健身場地也在不斷萎縮。雖然,國家利用發行彩票等多種方式,籌建了許多健身路徑等小區內的健身設施,但是這些設施大多面臨著損壞、缺失的窘況。同時,利用納稅人金錢建立起來的公立體育場館,在很多時候寧可閑置,也不向市民開放,又導致了本來就稀缺的健身資源的浪費。

農村文化生活匱乏,奢談全民健身。作為占國民人口絕大部分的農民,因為農村文化資源的匱乏,以及經濟發展的相對落后(沿海地區農村相對要好的多),全民健身基本成了一種奢談。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大量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出現了眾多的“留守村”、“老人村”,農村的青年人到城市從事底層的勞動賺取謀生的薪水,農村僅剩下老人和孩子看守家里的土地,在這種情況下,提高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對農村人口來說已經意義不大。

群體差異性大。受經濟水平、文化差異、風俗習慣的影響,我國健身情況呈地域性差異。不僅城市人口和農村人口具有差異性,北部地區和經濟較發達地區也有差異性。這種差異性主要體現在價值觀和體育設施的健全方面。另外,由于生活節奏的不同,我國老年人參與鍛煉的比例遠遠大于中青年。而女性的鍛煉比例要高于男性。

強化社會責任,推廣全民健身。

總書記在一次講話中提到了四個重要:體育已經成為推廣文明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徑,已經成為增強青少年身體素質的重要方法,已經成為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和溝通世界、聯系世界的重要橋梁。所以,我們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強化社會責任,努力做到全國不分地域、不分男女老幼,所有人都能增強體力,增加身體柔韌性,增加身體的控制力,保持身體在一個健康的水平,從而達到全面提高國民體質和健康水平的目的。

從青少年和兒童抓起,調動社會力量,推廣全民健身。青少年是國家未來發展的基石,只有全面提高青少年的體質和身心健康,他們在未來的競爭中才能保持充沛的體力和旺盛的斗志。合理規劃中小學教學用地,保證中小學學生的活動空間,努力合理配置土地資源和教師資源,讓每所中小學都有運動場地和系統的健身培訓,讓每個學生都有自主活動的空間。合理配置中小學的體育設施,盡量做到中西部、重點和非重點之間的平衡,避免健身資源的傾斜和浪費。

調動社會力量,做好健身路徑的推廣和維護。健身路徑一般設在居民小區內部或者公園等方便市民到達的地方,因其便利性備受居民喜愛,每天有健身路徑的地方往往都是小區內人流密度最大的地方之一,有的地方甚至在健身路徑周圍形成了小型的市場。這一方面說明健身路徑的受歡迎程度,另一方面也說明健身路徑還是未能滿足居民健身的需求。而且,在一些小區,因為健身路徑使用率過高等諸多因素,導致健身路徑器材損毀嚴重,有的甚至已經不能使用或者使用危險性增加。這都需要有關部門協調各方面力量,做好健身路徑的日常維護。除了宣傳居民愛護健身路徑的器材之外,還有定期檢查,發現有損毀的馬上進行修復,保證器材的正常使用。小區內的健身路徑可以委托小區物業公司對健身路徑的器材進行打理,并通過健身路徑冠名等方式籌集維護資金,調動器材維護公司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在廣大農村城鎮廣泛開展多種多樣的群眾健身活動,體現大國提高全民體質的社會責任。作為占全國人口絕大部分的農民,是全民健身運動中不能忽略的內容,只有城鎮居民參與的全民健身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全民健身。體育管理部門要針對農村生產生活特點,開展有針對性的、群眾喜聞樂見的全民健身活動。廣泛吸引民間資本參與,多種途徑籌集資金,廣大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要通過多種途徑幫助農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農村基層政府要把提高農民體質,促進農民健康作為工作內容之一,利用政府的權威和號召力引導企業和農民參與到全民健身活動當中。

改進黨政官員考核內容,增加“居民健康”指標。官員政績不再圍繞GDP,而是以改善居民身體素質,促進人體健康為重要內容,加大精神文明建設在官員考核中的權重。當地居民素質情況與官員政績掛鉤,并對任期內居民身體素質下降或開展全民健身不力的地方官員考核減分。各級政府官員要把工作中心和重心向改善國民身體素質轉移,將“招商引資”的含義擴大:招“健身商”,引“健身資”。把參與全民健身、提高國民素質作為企業家投資的重要內容之一,并給予積極投資全民健身的企業家以精神、物質上的獎勵。

切實加大宣傳力度,讓全民健身深入人心。加速開展全民健身運動,提高宣傳力度十分必要。因此要以社會文化為突破口,通過各種媒介加大宣傳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培養居民的鍛煉習慣,讓全民健身運動進一步深入人心。

篇10

關鍵詞:武術運動 全民健身 發展前景

武術是一項具有悠久歷史傳統和廣泛群眾基礎的體育活動,它博大精深,源遠流長,千百年來備受人民群眾的喜愛和推崇,是中華民族獨特的文化瑰寶。時值今日,武術運動的熱潮在全國范圍內廣泛興起,武術仍體現著巨大的魅力。武術對全民健身有哪些作用和影響?其開展情況和發展前景如何?我們該怎樣推動武術運動的發展以響應全民健身計劃,促進其貫徹與實施?筆者通過自己多年的教學經驗與大家探討以上的問題。

一、中華武術的特點

武術以技擊為主要內容,兼及健身、修身、養性,在形式上分為套路運動和搏斗運動,從主體上可分為競技武術、學校武術、群眾武術三個重要組成部分,武術運動通過人體軀干的物理運動與體內各器官相互協調,達到通經脈、運血氣、理臟腑的效果,從而有效提高人體的反應速度,增強人體的靈活性和柔韌性,使人體得到全面的鍛煉,能夠明顯提高人的身體素質。

武術運動歷來重視“武德教育”,練武需自強不息,持之以恒,冬練三九、夏練三伏,更要厚德載物正直公平,遠離邪惡與霸氣,不以強壓人,這就是中華武術精神,也是中華武術生生不息不斷發揚光大的原因所在。習武不僅能提高身體的各項機能,而且還能夠陶冶情操,培養人們吃苦耐勞,堅韌不拔,永不自滿,自強不息的品質和精神。長期的武術鍛煉,可以使人變得更加勤奮、頑強、剛毅、果斷,有助于塑造虛心好學、勇于進取的良好品質。

武術的基本價值和作用是防身制敵,懲惡揚善,除此之外武術還有很強的觀賞性和審美價值。武諺“站如一棵松,臥似一張弓,不動不搖坐如鐘,走路一陣風”恰當地描述了練武之人的那種形神兼備的美,那些顯現武術動與靜套路的表演,以及競技性的斗智斗勇的對抗性散打比賽,都會迭起引人入勝,給人以美的享受。正如杜甫在《公孫大娘舞劍器行》一詩中所詠的“如羿射九日落,矯如群帝驂龍翔,來如雷霆收震怒,罷如江海凝青光”,武術融技擊美和技藝美于一體,力量之強,速度之快,身姿之矯健,令人目不暇接,易使人們在奮發抗爭、銳意進取中獲得審美的愉快和精神升華。

二、武術在全民健身運動中的作用

全民健身運動是一項由國家宏觀指導,動員和組織群眾積極參與各種形式體育鍛煉的系統工程,它以全體國民為實踐對象,以青少年和兒童為重點,目標是提高全體國民體質與健康水平,使之接近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在全民健身運動中,武術運動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因為武術是我國歷史上最悠久的健身方式之一,集中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文化特點和心理素質,其動作與套路切合中國人的生理特點及身體狀況,具有良好的健身效果。

以武術的三個重要特點:①健身;②塑造良好品質;③創造審美價值這幾方面來探討,武術必將在新的時代更好地發揮它的“強身健體、防身制敵、修身養性”的作用。當武術在各級體育部門大力倡導下發展為喜聞樂見的群眾運動時,其作用將更明顯。

在1990年的北京第十一屆亞運會和1994年的廣島第十二屆亞運會上,武術都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這為我國武術走向世界提供了一個契機,同時也使我國武術運動面臨著新的挑戰。武術運動需要向全民推廣,以廣拔人才,壯大實力,走向“高、精、尖”的發展方向,這可以作為全民健身運動的一個龍頭,進一步增強全民健身的影響。

三、武術運動在全民健身運動中的發展前景及對開展武術運動的幾項建議

為貫徹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廣大武術工作者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對此,可以從《計劃》實施以來所取得成果中看出。在我國,各種初、高級武術學校以嚴格的管理和扎實的功夫培養出了一大批武術人才;各種武術刊物如《武林》、《中華武術》等已擁有了大量固定讀者,這說明武術運動在中華大地上已具有蓬勃發展之勢,其觀念在局部地區已深入人心。今天,在人們日益注重生活質量和身體素質的情況下,武術運動必將得到長足發展。

全民健身運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高中華民族的體質與健康水平,因此,必須大力發展群眾性武術運動。學校武術是普及武術運動的重要環節,在學校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武術活動,能有效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在提高人們對武術的認識的基礎上,我們應把武術開展成為融健身、修身、娛樂、社交于一體的多層次、多種類群眾運動。同時因地制宜,充分發揮武術的各種優點,使群眾性武術活動更加深入地開展下去,使武術運動更具有大眾文化特色。

武術運動對于全民健身,提高國際體壇競爭能力,全面推進體育進步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因此我們應更加努力地推廣武術運動,使武術在中華大地上散發出新的魅力和光彩。

參考文獻:

[1]體育學院普修通用教材.武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