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教育雙減政策的看法范文
時間:2023-12-14 17: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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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觀摩學習課堂教學,加強教師結對互動
要更好地開展結對數學教學工作,實現雙方學校學生對網絡教育資源的和諧有效共享,可以先請鄉村學校教師前往結對城市學校旁聽教師的講課活動,觀摩城市教師如何利用現代化教育資源開展數學教學活動,學習更多先進的教學方法和教育理念,在聽課活動結束后,再將城鄉雙方教師聚集在一起,針對數學教學的內容和方法展開詳細交流。首先由上課的教師對自己課堂教學方案的設計想法進行詳細闡述,加深在場其他教師對課程的理解。再由鄉村學校教師對講課教師的課堂活動進行點評。經過對教學活動的觀摩學習以及雙方之間的交流互動,彼此能夠更加了解對方教師的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也能互相學習對方的優秀教學經驗,調整教學形式,以確保結對課堂活動的順利開展。例如,在小學二年級數學“搭配”的教學活動中,鄉村學校教師通過觀摩,可以了解到教師在開展教學活動時,會利用互聯網設備設計開寶箱的游戲,且將學生喜愛的小豬佩奇卡通形象與游戲結合起來,瞬間激發出學生的學習興趣,引導學生對游戲展開深入思考,并踴躍回答多種數字排列方法。通過課堂觀摩和教學研討,鄉村教師能夠學會和掌握更多先進的教學方法,教師的專業素養與教學能力也能得到進一步的提升,以教師結對的方式來幫助和促進鄉村教師更好地提升與發展。
2.打造數學同步課堂,共享課堂教學資源
城鄉結對互動,除了教師之間的互動以外,還可以借助網絡的神奇力量,打破學校與學校之間的空間壁壘,讓城鄉學校的學生實現課堂同步學習和互動,真正做到教學共享。這種創新性的結對課堂,充分體現出了“互聯網+”下教育的優越性和便利性,既能讓鄉村學校的學生體會到城市學生的課堂氛圍與學習方式,也真正做到了課堂教學的零距離,兩個學校的學生可以通過網絡展開互動交流,鄉村學校的學生還能回答城市教師提出的問題,學生在這種趣味性的教學課堂中,也更有學習熱情。例如,在開展“認識公頃”教學活動時,教師就可以借助互聯網設備,打造數學同步課堂,鄉村學校的學生可以通過大屏幕觀看城市教師開展的教學活動,還能與教師進行對話,教師先詢問兩邊的學生,都知道哪些面積單位,以及自己在生活中看到的1cm2、1dm2、1m2的物體分別有哪些呢?雙方學生因為所處的生活環境不同,會說出許多截然不同的答案,城鄉學生也能通過對方的回答開闊自己的思維。隨后,教師在課堂上開展認識1公頃的合作探究活動,鄉村學生在觀看城市學生與教師的互動,以及學生之間的互動合作時,能夠了解和學習到更多新穎的合作學習方法,在以后的數學課堂中,鄉村學校學生也能更好地與教師展開互動交流,積極主動地開展合作探究活動,促進學生綜合素養的有效提升。
3.結對進行教學研討,提升合作課堂效果
“互聯網+教育”背景下的城鄉結對互動教學,要求學校和教師利用好手中的資源與設備,探索更加契合現代社會發展的先進數學教學模式,真正利用信息技術來促進城鄉雙方義務教育事業的優質均衡發展。為此,城市學校和鄉村學校,還要積極利用網絡視頻技術開展結對教研活動,提升同步教研工作的時效性,促進結對教研工作效率的有效提升。例如,在開展線上同步教研工作時,首先由雙方分別介紹本校該年段數學備課組的日常工作,包括如何制訂教學計劃、如何分配集體備課任務、如何命制過關卷和單元卷、如何開展特色活動、如何共享優質資源這五個方面的內容,如此一來,結對教師就會對雙方的備課工作了解得更加細致深入。這一環節結束后,結對雙方備課組教師,再針對單元測試卷的磨卷內容展開交流探討,包括對選擇題、填空題、解答題等主要內容的討論。通過這種線上同步研討的方式,雙方學校教師能夠在互相溝通的過程中,提出許多寶貴的意見和建議,研討活動也真正做到了求真務實,契合教學新常規的工作要求,與會教師能夠在研討過程中,受到良好引領,提升自身專業素養,確保結對互動教學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網絡視頻技術為兩校教師開展教研交流工作,構建了更加順暢的渠道和平臺,進一步縮小了城鄉之間的數學課堂教學差距,真正實現了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4.豐富同步課堂活動,提升學生綜合素養
為了確保城市學校能夠為鄉村學校提供更加優質的幫扶服務,提供支援的學校要從本校學生和被支援學校學生的實際情況出發,在開展同步數學課堂活動前,做好一課三磨工作。要組內進行磨課,其次教研單位內進行磨課,并借助互聯網平臺,實施高質量的同步數學教學活動。這樣的互聯網+數學同步課堂,能夠為雙方學校的學生提供更多互動的機會,大家在交流的過程中各抒己見,碰撞出更多的思維火花。例如,教師可以在數學同步課堂上,設計辯論式的兩校學生互動任務。例如,在開展“觀察物體”教學活動時,教師就可以為學生設計游樂園的生活情境,并在情境動畫中融入加減法的問題,請兩邊的同學動腦思考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最后,雙方學生可以列舉出多種不同的解法,教師引導學生將這些算式列法進行歸類,然后請兩邊的學生分別說說自己更喜歡哪種解法,這種解法叫什么,喜歡這種解法的理由。在雙方的互動過程中,學生能夠養成認真觀察、積極思考的良好學習習慣,與此同時,學生解決問題的能力也能得到進一步提升。值得注意的是,教師還需要重視教學活動后的教學反饋工作。在同步課堂結束后,雙方教師需要針對課堂教學的情況展開交流,在交流中反思學生在課堂上對知識的掌握情況,以及課堂教學互動情況。通過課后的交流與反思,不斷提高教師的教學能力,確保后續的同步課堂活動取得更好的成效。
5.拓展線上教學模式,拓展學生思維能力
為了更好地實現結對學校之間的優質教學資源共享,學校之間還可以利用天天智慧課堂進行網絡直播教學,共享雙方學校的優秀直播課例;還可以針對數學教學中實踐性較強的內容,開展網絡拓展課程共享活動。通過這兩種結對互動的方式,能夠確保教師與教師、學生與學生、學生與教師之間展開良好的互動,教師在一起觀看直播課例的過程中,可以共同參與教學研討工作,積極發表自己對課例的看法,并通過評論區進行留言互動,雙方教師在評論留言互動的過程中,也做到了互相交流心得和經驗,能夠更好地提升自身的業務水平。學生們在一起觀看拓展課程的過程中,可以共同鉆研和探討教學內容中的實踐部分,以合作的形式來完成拓展課程中的教學任務,實現兩校學生之間的更好交流互動,令學生們的思維能力和知識視野得到更好的拓展。
6.組織線上交換課堂,實現兩校互利共贏
為了更好地實現城鄉教師之間的交流互動,讓學生接觸到更多教師的教學風格,城鄉教師還可以借助信息技術手段,開展線上數學交換課堂活動。這種新的線上教學模式,可以讓兩校教師不走出校門也能參與精彩的教學研討工作,實現兩所學校互利共贏的教學研修效果。例如,在開展六年級數學同步課堂活動時,城市學校教師先為學生講解一堂關于圓的知識的復習整理課,以“圓形是最美的圖形”引出問題,為什么圓形最美,以此來激發學生的思考積極性,引導學生總結出圓形一中同長的特質,隨后,教師為學生展示圓形在生活中的實際運用的照片,引導學生思考和總結圓形區別于其他圖形的特質,通過這種授課方式,為鄉村學生帶來更多不一樣的學習體驗,鞏固學生的數學知識。緊接著,由鄉村地區教師為學生們上一節“生活中的比”數學課,教師以生活中的照片為主線,串聯起整堂課的教學內容,引導學生在實際場景中理解和掌握比不同部分的名稱和比值的概念。在兩校教師默契的配合下,不同學校的學生之間也能充分展開互動,學生們有了更多不同的學習體驗,思路得到了更好的拓展,城鄉學生攜手,共享同一堂精彩的數學課。
7.城鄉結對話“雙減”,開啟數學教育新篇章
在“雙減”政策的倡導之下,如何更好地推進城鄉結對現代化教育工作的有效實施,成了城鄉學校教師首要思考的問題之一。在“雙減”政策之下,城鄉教師可以開展雙減同步課堂,展示全新的數學教育風采,不斷拓展“互聯網+”背景下的數學教育新思路。以“雙減”背景下的數學同步課堂“什么是周長”教學為例,雙方學校的教師首先通過教學研討,深入把握兩校學生的具體學情,在此基礎上,教師們圍繞“周長的認識和測量”“化曲為直”數學思想的運用、“有序數、同邊相加、平移線段”數學方法的運用等內容,設計趣味化的數學教學方案,學生們在由兩校教師共同構建的雙減同步課堂中,體會到了更多學習數學的樂趣,數學思維得到了有效拓展,積累了更加豐富的數學知識經驗和數學學習方法,真正做到了寓教于樂,減壓力不減效率,減負擔不減質量。基于“雙減”之下的城鄉結對教育活動,還要求教師設計更加有效的同步課堂作業管理模式。雙方學校的數學教師,除了要做好前期的協同備課、中期的協同教學以及后期的協同反思以外,還要充分重視前置性作業、課堂作業以及課后作業的有效設計,并且充分落實和完善新的作業反饋策略,有效落實“雙減”政策下的同步課堂作業設計。最后,教師還要在雙減的政策背景下,做好數學教學“增”的工作,主要包括課前對學情差異的準確預見和深入分析、主教和輔教在協同備課時做好任務分配、準確預見同步課堂教學互動,只有做好以上“增”的工作,才能確保異地學校學生與教師“身在遠,聲相近”,體現出更加顯著的線上同步課堂成效。
8.結語
城鄉結對互動離不開雙方的積極配合與共同努力,學校和教師應當從當前的實際情況出發,積極利用網絡設備和網絡教學資源,打造空中課堂、線上課堂、牽手課堂,探索更加高效的結對互動教學模式,加快實現教育公平,讓每個學生都能擁有更加光明燦爛的未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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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單位累犯 現狀 探討 構想
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現狀
我國1979年舊刑法典對單位犯罪未作規定是基于我國當時經濟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企業發展不充分等原因,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單位的一些不法行為所體現出來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嚴重。①經過長時間的激烈爭論后,最終新刑法規定了單位能夠實施犯罪,能成為某些犯罪的主體。相對于自然人犯罪,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規定并不夠健全成熟,尤其是近年來經濟犯罪活動的日益頻繁,以經濟犯罪活動為主要內容的單位再次犯罪普遍增多這一社會現象,刑法仍處于模糊地帶。對于單位犯罪領域的一些問題,理論界爭議頗多,同時司法實務界基于上層立法的缺失,亦存在操作困難。
(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缺失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對自由市場的監管力度逐漸減弱,對各類單位組織的設置條件隨之放寬,各類法人、非法人性質的單位經濟實體的增多一方面活躍了中國市場,為我國的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市場經濟起步較晚,本身就存在著許多的不完善,在利益心的驅使及法律法規的漏洞之下,單位犯罪如雨后春筍一樣,不斷涌現出來。諸如金融詐騙、合同詐騙、偷稅漏稅等嚴重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行為,儼然已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鎖頸。從現行刑法關于單位犯罪的條文設計來看,總則第30條和31條對單位犯罪作出了概括性規定,但要認定單位能否成為犯罪主體還必須有刑法分則的明確規定,相對于自然人犯罪而言,對于單位犯罪的立法解釋、司法解釋也應更細致嚴謹。同時,由于刑法對犯罪單位的處罰僅規定了罰金這一附加刑,并未設置停業整頓、限制活動范圍、剝奪主體資格等縮小或徹底結束單位主體條件的刑罰種類,因此會導致有些單位執行完罰金刑后有可能不思悔改,憑借自身存續的財力及初次犯罪所獲的"經驗",又再次實施犯罪行為,棄我國法律之不顧。
既然自然人構成累犯就必須從重處罰,而作為刑法的另一類犯罪主體,單位不僅擁有比自然人更為雄厚的犯罪物質基礎,且其經程序化和系統化之后的犯罪意識和犯罪意志比自然人更加頑固和強烈,然而在遇到類似情形時卻因無法律依據而不能對其從重處罰,顯然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上層建筑只有適應并服務于經濟基礎,才能對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作為我國基本法之一的刑法,若對順應社會經濟生活日益頻繁顯現的單位再次犯罪現象熟視無睹,可謂刑法的一大遺憾。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強迫勞動罪",增加了單位也能成為此罪的犯罪主體,如今刑法中直接涉及單位犯罪的條文共有109條,單位能構成的犯罪達130種。可以預見,隨著經濟交易活動的日益頻繁,單位犯罪領域的問題也將越來越多,相應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配套措施也須逐漸完善。
(二)單位能否構成累犯的理論爭議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都規定了累犯制度,且均采取了有效措施對累犯進行嚴厲制裁。有的國家刑法采取了不定期刑主義,有的國家刑法采取了加重處罰主義,有的國家采取了從重處罰主義。縱觀世界各國的刑法典,雖然多數國家都僅規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但也存在一些刑法制度比較完善的國家規定了類似單位累犯的制度。
國外許多國家稱"單位犯罪"為"法人犯罪",作為大陸法系典型代表之一的法國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完整的法人犯罪制度的國家,其對法人累犯及其刑罰作出了一系列具體的規定,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法國刑法典》以較大的篇幅全面規定了法人累犯制度,②又如1977年7月1日生效的《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經濟違法法》也規定了法人累犯,同時還設置較特殊的責任人累犯制度。上述兩個國家對法人累犯的規定相對都是比較全面的,法律說到底也是一種文化,對于外來文化,我們應始終保持謹慎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因此,從法理學角度來講,我們在移植外來先進文化時,必須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給予適當的陽光和雨水,使其在我國法律土壤的培養下上健康成長。
我國單位犯罪率的不斷上升和單位再次犯罪現象的頻頻發生,早已引起理論界的廣泛關注,關于是否有必要增設單位累犯這個制度,各專家學者持有不同觀點。肯定者和否定者爭論紛紛,從不同角度闡發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持否定意見的學者認為,刑法不應設立單位累犯制度,首先單位犯罪的特點已經決定了其不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意圖。③再者,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構成一般累犯的條件要求前后兩罪均為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而對單位的刑罰通常采取"雙罰制",且就單位犯罪本身而言,只能適用罰金刑,顯然不符合累犯的罪質條件。此外,"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中的"刑罰"僅指主刑,不包括附加刑。最后,單位罪過離不開單位內部特定自然人的罪過,是一種獨立于自然人而又依附于自然人的超個人的集體意識和意志的體現。由此看出,否定論者主要從累犯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上否定了單位累犯的設立。
然而,也有不少學者早已開始探索增設我國刑法的單位累犯制度,根據單位再次犯罪的現實狀況,以及累犯制度設置的初衷,結合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則和根本精神,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有學者認為,確立單位累犯制度,以便對符合條件的再次犯罪的單位進行從重處罰,以打擊和預防單位再次犯罪,其理由是:首先,單位能夠成為累犯是因為單位能夠成為犯罪主體,這是單位成為累犯的主體條件;其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完善過程中,確認單位能夠成為累犯具有必要性。犯罪單位在刑罰的初次體驗之后,在一定期間內又犯罪,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性大,社會危害性大。④另有觀點認為,即使再次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初次犯罪時的不同,也不能因此而影響單位累犯的成立。⑤綜上,增設單位累犯是打擊和預防單位再次犯罪、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的需要。⑥
二、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探討
刑法是保證市場規則得以實施的強有力手段,也是維護市場秩序穩定的最后一道防線。刑法規定了各種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及相應的刑罰,目的就在于使正常的市場秩序不受干擾和破壞。在刑法中確立單位累犯制度具有現實的可行性與必要性,該制度的確立無疑是對刑法中累犯制度合理的完善。如果犯罪的單位在執行原判刑罰以后,在一定時間內又犯罪,足以表明其主觀惡性之大和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照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單位屢犯罪問題必將越加突出。筆者認為,應確立單位累犯制度,依法對其從重處罰。
(一)我國增設單位累犯的必要性
經濟犯罪是社會發展到一定時期的產物,具有鮮明的社會時代性特點。近幾年,隨著我國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加速轉型,經濟犯罪較為猖獗,不僅使國家的經濟利益受損,甚至連政權制度的長治久安也會受到威脅。作為主要經濟犯罪主體之一的單位異于自然人主體,其實施的犯罪危害涉及面廣,且極具隱蔽性,不易暴露,在查處及認定上存在較大的困難。因此,加大對這類單位犯罪的打擊力度,有效地對它實施懲罰與改造,以達到刑法預防犯罪的最終目的。
第一,單位累犯制度的確立是貫徹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必然要求。刑法第4條規定是憲法確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刑法領域內的具體體現。毋庸置疑,不管是憲法中的"人",還是刑法中的"人",不僅僅是指自然人,當然也應當包括單位。根據該原則,作為我國刑法影響量刑輕重的刑罰制度也應當平等地適用于自然人和單位。
第二,單位累犯的確立符合累犯制度設立的本意。刑法設立累犯制度,并將累犯作為法定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之一,主要是基于特殊預防的考慮。通過規定特定的再次犯罪將構成累犯,以區別于一般犯罪情形,以保證刑罰的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目的的實現,提高懲罰犯罪、改造犯罪人的實際效果。
(二)我國增設單位累犯的可行性
累犯制度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從重處罰的法定情節之一,并且累犯不適用于緩刑和假釋,對判處無期徒刑的累犯可以限制減刑。刑法之所以設置累犯制度,其理論依據就在于犯罪人所實施的后罪所反映出的社會危害性及人身危險性比一般犯罪嚴重。同作為刑法的基本犯罪主體,單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顯然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因此,根據單位再次犯罪的現實狀況,單位累犯制度不僅很有必要確立,而且不管是從理論上分析,還是在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首先,大量單位再次犯罪的事實情況的存在,為刑法增設單位累犯提供了現實依據。法人及非法人組織犯罪現象的日益頻繁嚴重,許多單位在初次犯罪后,因其主體資格未被剝奪而在一定時間內又再次實施犯罪。初次刑罰之體驗,不僅未使某些犯罪單位改過自新,從此遵紀守法,反而使其把判處的罰金看作是為自己的犯罪行為而繳納的稅收,積累了初次犯罪的"經驗",再次犯罪的作案手段更加隱蔽,技巧更加靈活。
再次,單位犯罪的理論基礎為增設單位累犯提供了依據。單位是人格化的社會系統責任主體,單位因具有主觀意識和意志,同時具備行為能力而被刑法確定為犯罪主體。因此,單位在繳納完罰金以后,只要其主體資格仍存續著,依然有可能基于自己的主觀罪過而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最后,增設單位累犯制度,并對其從重處罰是基于實踐的迫切需要。刑法的功能是打擊和預防犯罪,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單位再次犯罪比單位初次犯罪更為嚴重,因此將某些符合累犯條件的單位再次犯罪確定為累犯,使刑事立法為刑事司法實踐提供法律依據。我國刑法第356條對前后兩罪均為犯罪的行為,規定了從重處罰的量刑規則。犯罪前后罪均可以由單位構成,并且刑度條件上均不要求存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限制,雖然這并不能代表刑法已對單位累犯做出了規定,但筆者認為這條規定對我國刑法未來增設單位累犯具有很好的啟發性和借鑒作用。
三、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構想
長期以來,我國刑法理論將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類型。一般累犯是常態,特殊累犯較之于一般累犯而言危害性更大,筆者認為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增設至特殊累犯,無疑是基于近幾年這兩類犯罪現象的日趨增多及對社會危害性的日益嚴重的現實情況出發,以不斷完善累犯制度。由此可以大膽假釋,增設單位累犯也是大勢所趨的。
(一)單位累犯的構成要件
"雙罰制為主,單罰制為輔"是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關于單位累犯的存在范圍,筆者認為,只存在于對單位處以"雙罰制"的情況下。顯然,在"單罰制"的情況下刑罰對象只有一個,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于在"單罰制"的情況下,單位前罪本身并未受到實際處罰,喪失了初次處罰的基礎,即使再次犯罪按照"雙罰制"處罰,也無法構成累犯,自然不能對單位從重處罰。同理,若前罪采用"雙罰制",后罪處以"單罰制"以及前后兩罪均處"單罰制",均不能構成單位累犯。因此,只有在前后罪均為"雙罰制"的范圍內,單位再次犯罪才可能構成單位累犯,單位累犯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單位累犯的主觀條件。單位累犯的前后罪,都必須是故意犯罪,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有刑法學者認為,我國刑法規定累犯制度,是因為"犯罪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性質比較嚴重的罪行,表明其人身危險性較大,應當判處較重的刑罰,才能有效地對他實施懲罰和改造,到達預防犯罪的目的,這就是刑法確立累犯制度的理由所在。"⑦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自然人過失犯罪不構成累犯,無疑體現了刑法對累犯從嚴控制的精神。
第二,單位累犯的刑度條件。有學者認為,在"雙罰制"的情況下應當以自然人和單位所受的雙重刑罰為準,即直接責任人員在單位所犯前后罪中都應當承擔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同時犯罪單位在前后罪中都應當承擔一定數額以上的罰金。⑧這種觀點雖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筆者認為任何法律規定都應該考慮其實踐的可操作性,若以自然人和單位所受的雙重處罰為準,在司法實踐中會遇到許多不便,比如說單位構成累犯的時間起算點難以統一計算。因此,單位累犯的刑度條件應當僅以單位所判處的罰金為準,具體數額應根據社會經濟的整體發展水平和單位犯罪的特點來確定。
第三,單位累犯的時間條件。首先,關于單位累犯的時間起算,應當以犯罪單位"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為起算點。我國刑法第54條對罰金的繳納方式規定了四種,根據不同的繳納方式,時間起算也應有所區分。再者,對于構成單位累犯前后罪時間的間隔,有論者以為,應和自然人累犯相區別,以體現單位累犯危害社會的嚴重性程度,應將此時間間隔適當延長,定為七年或更長時間。⑨這種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考慮到單位累犯和現行自然人累犯制度的協調性,同時參照國外成熟的立法例,筆者認為,單位犯后罪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五年以內"作為單位累犯的間隔時間更為恰當。
(二)單位累犯的處罰原則
總體上,單位累犯的處罰原則應當同自然人累犯的處罰原則相同,即從重處罰。在"雙罰制"的情況下,犯罪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同是單位犯罪的復合主體,均是刑罰對象,因此,單位犯罪行為導致刑法上的不利后果,理應由犯罪單位本身及其直接責任人員來共同承擔。也就是說,對單位累犯實行從重處罰包括兩大方面:
一是對犯罪單位自身的從重處罰。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適用于犯罪單位的刑罰種類只有罰金刑一種,因此,對單位實體的從重處罰就必須在刑法所規定的罰金幅度內選擇較重的處罰。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借鑒《法國刑法典》中對法人累犯從重處罰的規定,采取罰金數額的倍增或按比例增加罰金數額的方式。
二是對單位累犯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從重處罰。相對于單位實體的從重處罰,對直接負責人員的從重處罰較為復雜些,是否應當從重處罰,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有論者指出,應當分情況來處理:當且僅當前后罪的直接責任人員是同一主體時,才能對其從重處罰,否則只能按照普通標準定罪量刑。另有學者提出,在認定單位構成累犯時并不需要對相關責任人員從重處罰,因為單位累犯的主客觀條件等均是出于單位這個實體本身考慮的,而非各自然人意志的簡單相加,因此沒有必要把從重處罰的范圍擴展到相關責任人員上。筆者認為,即使單位初次犯罪和在法定期間內再次犯罪的直接責任人員發生了變化,既不影響單位累犯的成立,也不影響對直接責任人員從重處罰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若后加入犯罪單位這一組織的直接責任人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單位犯前罪的情況,主觀上并不存在善意、不知情的減責條件,對其進行從重處罰,并不違反刑法的精神。相反,如果不加大對這些人員的打擊力度,無形中放縱了部分單位直接責任人員領導、指揮單位犯罪的行為,其明知單位曾經觸犯過刑法,不僅沒有督促單位認真悔改、遵紀守法,反而為謀取非法利益而促使單位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結 語
隨著社會經濟基礎的發展與變化,依賴并建立于經濟基礎之上的屬于上層建筑重要組成部分的刑法,也必然要發展和發生變化。當前,刑法的任務應以服務于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為重點,同時司法實踐應嚴格貫徹落實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因此,單位累犯立法,是對累犯制度的完善,是刑法不斷調整、修改,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綜上所述,筆者提出單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構想,并將單位累犯的定義表述為:單位因犯罪被判處七十萬元以上的罰金刑,在刑罰執行完畢、赦免或者免除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被判處七十萬元以上罰金刑的犯罪,應當對單位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重處罰。單位過失犯罪的除外。
注釋:
① 劉憲權:《刑法學》,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頁。
② 羅結珍譯:《法國刑法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頁。
③ 馬克昌:《刑罰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4頁。
④ 蘇彩霞:《累犯制度比較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頁。
⑤ 沙君俊、劉孟騏:《論法人累犯》,載《人民檢察》,1997年第4期。
⑥ 蘇彩霞:《現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載《法學》,2002年第4期。
⑦ 陳興良:《刑法適用總論(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頁。
⑧ 陸漫:《單位累犯、數罪累犯、及未成年人累犯問題》,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