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視力的意義范文

時間:2023-11-24 18: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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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視力的意義

篇1

【關鍵詞】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一、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概述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我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律師法》并沒有對刑辯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進行明確規定,在理論界,學者們對該權利的界定也莫衷一是。有學者認為:“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是指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護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有學者認為:“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是律師從事刑事辯護,其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見或者在法庭上陳述、辯護時,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也有學者對刑事辯護豁免權作了進一步的補充,認為:“律師進行刑事責任豁免應具備三個條件,a.律師刑事責任的豁免只能發生在律師行使辯護職能的活動中;b.律師刑事責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訴訟中;c.律師責任的豁免只限于刑事責任。”

在上述觀點中,學者們較為一致地認為刑事辯護律師在法庭庭審中的言辭應納入豁免范圍,對其他法庭外的執業行為則有不同觀點。而問題恰恰是在法庭外。

二、我國刑事辯護豁免權的現狀

(一)懸于刑辯律師頭頂的利劍

2009年,重慶市黑社會性質團伙主要嫌疑人龔剛模被,原辯護律師為李莊。當地檢察院懷疑李莊唆使嫌疑人及證人偽造證據,令嫌疑人謊稱被警方刑訊逼供。檢察院隨后以訴訟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等罪名對其提起公訴。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判處李莊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細究之下,“李莊案”存在較多疑點。一是證據類型幾乎全部為證人證言,二是舉報人龔剛模指出李莊引誘其去翻供的手段竟是“一個眼神”!且不說僅憑證人證言能否進行定罪量刑,舉報人所稱的“眼神”與“暗示”、“引誘”之間的邏輯關系也是一個極為復雜的論證過程。然而在當時的“打黑”背景下,加之我國法律缺乏對律師權利的有力保護,“李莊案”就這樣產生了。

據統計,現實生活中仍有許多“李莊們”,“從1997年的陳科云開始,截止到2010年的李莊,共有31名涉案律師依法被認定有罪,約占到109名涉案律師總數的28%。其中真正被判處實刑的律師人數為14名,約占109名涉案律師總數的13%,約占到31名被判有罪律師的45%。剩下的78名涉案律師大多在審判前便被撤回,抑或因其他各種理由不了了之。”據2010年的數據顯示,“律師人均年接手刑事案件不足一個,70%以上刑事案件無律師為當事人出庭辯護,且出庭率逐年下降。”

刑事辯護是孤立的個人對抗強大公權力的表現,辯護權是國家給予個人最基本的權利,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加強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但是“306大棒”讓眾多律師對刑事辯護望而卻步,更有甚者稱之為法律服務行業的“雷區”,如此這般,恐怕再好的文本也無法真正使公民享有完全的“辯護權”。

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基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而與之建立合作關系。律師往往需要承擔為當事人進行輕罪乃至無罪辯護的職責。為了實現這種職責,律師需要與委托人以及相關證人進行接洽,以最大程度的了解案情、提供辯護意見。然而現實中,一旦涉及偽證罪,委托人往往放棄對律師的信任,加之受到“立功減刑”的誘惑,原案被告人推脫責任、倒打一耙的情況并不少見。

(二)刑辯律師權利保障的不足

2007年修訂的新《律師法》對律師權利保護的規定相比1996年《律師法》有了進一步地細化,但我國《律師法》對律師執業的權利保護仍寥寥可數。

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38條與我國《刑法》第306條一起構成了對刑辯律師嚴正的職業規范。而2012年新《刑事訴訟法》中,也并沒有實質變化,僅在第二款中加入“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該條文是在程序上是對判斷律師有罪的一種救濟,但是本質上沒有改變我國法律對于律師權利保護問題上所存在的矛盾,即一邊試圖保護律師執業時的人身權利,一邊又過于謹慎地防止律師濫用權力,而設置具體罪名進行限制。

三、建議與總結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控訴方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告人進行控訴,往往具有很大優勢。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對法律專業知識的了解也較為匱乏,因此想要憑借一己之力與控訴機關進行博弈幾乎不可能。在此條件下,律師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了。律師可以憑借其系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庭的辯論技巧,最大限度的維護被人的合法權益。

篇2

管理體系的改變,意味著目前經濟生活的主體被徹底改變。

雖然互聯網已經深深影響了生活,但互聯網對生活的影響才剛剛開始。正是移動互聯網的普及,我們正在從工業文明社會走向信息文明社會。其差距與鴻溝,就像工業文明與農業文明的差異與鴻溝一樣。

作為農業文明頂峰的中國,曾經因為在工業文明面前的落后,有長達百年的挨打、屈辱和更長時間的追趕。同樣,在信息文明面前的落后,也是要挨打的。

顛覆邏輯:工業文明與信息文明

互聯網和電商現在有一股庸俗化的趨勢:互聯網等于電商,電商等于淘寶,淘寶等于低價。

對互聯網的很多誤解,對電商的批評,都源于上述簡化理解。互聯網時代剛剛展開,一兩種成功的互聯網現象,很容易被簡化為互聯網的全部。

我們先看看工業文明時代的顛覆邏輯。工業文明崛起時,無論是以蒸汽機為代表的第一次工業革命,還是以電力和內燃機為代表的第二次工業革命,首先影響的都是實業,然后才影響商業。

因為機器提高了生產效率,所以大規模生產成為可能。大規模生產又需要相應的管理體系,所以現代管理應運而生。因為產品的豐富和城市的發展,現代商業格局才成為可能。所以它的邏輯是先實業,后商業。

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文明崛起時,首先影響的是商業,然后才是實業。互聯網首先是信息傳遞工具,是解決信息不對稱的天然工具,而商業恰恰源于信息不對稱。因此,互聯網對商業的影響巨大,甚至是顛覆性的。互聯網對商業的顛覆反過來又擠壓了實業,在一定階段影響了實業的發展,特別是中國需要產業升級的時刻,電商卻拉低了價格。因此,互聯網和電商的價值被嚴重誤解了。

信息文明時代,需要一場新型的管理革命為這個時代的正向價值證明。

新型實業的基本構件

馬云與王健林,雷軍與董明珠,他們并不適合對賭的對立面。他們不是顛覆與被顛覆的對象,馬云和雷軍以電商取勝,王健林和董明珠是做傳統實業的。

海爾張瑞敏的“小微主”,韓都衣舍的“三人團”,紅領的“C2M模式”。這些才是王健林和董明珠的革命者。一個是工業文明時代大規模制造的產物,一個是信息文明時代的新型制造。

我把這個時代稱為信息文明時代,就像蒸汽機、電力和內燃機創造的時代是工業文明時代一樣。信息文明時代最有影響力的技術不是互聯網,而是基于微電子技術的IT。

進入信息文明時代,新型實業的基本構件已經與典型的工業文明時代不一樣了。

第一,跨界技術的出現。IT(微電子技術)不再是一個行業的技術,而是能夠跨界并與其他行業技術融合的技術。其他領域的產品將隨著IT技術的滲透而發生改變。顛覆發生在行業之外,沒有這樣的跨界技術是不可能的。

第二,世界經濟的模塊化。工業文明達到頂峰,世界經濟模塊化了。比如,中國是世界制造中心,硅谷是研發中心,倫敦是設計中心,印度是呼叫中心,紐約是營銷中心。世界經濟的模塊化,一個模塊可以獨立生存,沒有任何模塊但能夠整合也可以生存。

第三,各類創新門檻的降低。過去,創新是門檻很高的活動。雖然小型創業的創新比例很高,但真正商業化幾乎是大企業的專利。現在,個體或小微組織創新經常比大企業更有爆發性,更有顛覆性。

第四,企業成長模式發生了變化。工業文明時代的行業格局形成以后,顛覆者極其困難。現在,金融與創新的結合,風投介入創新,企業能夠以指數級數發展,不再需要滾動發展。

管理的顛覆

幾乎在每個管理的要素上,信息文明時代的管理都與工業文明時代的管理形成了反差。

分工VS跨界

現代“經營管理之父”法約爾把“專業分工”作為“管理十四原則”之首。分工提升效率,是現代管理的基石之一。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也是從分工開篇的。

專業分工的結果,每個個體都是整體的微小細分,細分后很難還原整體。現代管理的KPI考核之所以那么重要,就是專業分工的結果。

信息時代的小微主和創客則不同,他們通常是跨界的。比如,韓都衣舍的“三人團”,幾乎就是一個傳統的服裝企業,每個人都是跨界的。在信息文明時代,既需要有專業分工,又需要有跨界。如果沒有橫跨多個專業,可能很難生存。

大組織VS小微組織

把更多的人組織在一起,形成規模經濟,這幾乎是現代組織的基本特征。不論何種組織形式,都有官僚組織(層級組織)的特征存在。

2014年,海爾辭退了約1萬名中層管理人員,把組織改造為“平臺+小微主”,小微主又分為轉型小微和創客小微。小微主是獨立核算的創業者,創客是合伙人。

這么說,難道規模經濟不存在了嗎?其實,在世界經濟模塊化的今天,企業專注于一點,然后整合社會資源,才是基本生存方式。

集中式VS分布式

過去企業的邏輯是:火車跑得快,全靠車頭帶。現在的高鐵是分布式動力,每節車廂都有獨立動力,車頭只是控制系統。高鐵反而比普通火車跑得更快。

信息文明時代的組織形式是“平臺+個體”。海爾、韓都衣舍都是如此。平臺承擔公共服務職能,個體承擔創新和經營職能。即使是作為商業組織的商們,現在也紛紛轉向“平臺+個體”的組織模式了。

規模經濟VS創新經營

工業文明時代雖然也講創新、差異化,但根本的競爭力量是規模,戰略、經營與管理,主要是為規模經濟服務的。即使有差異化產品,也只能存在于兩種情況:一是大企業不愿意做的細分市場;二是依托于規模的產品細分,即大企業的小眾產品。

借用現在的平臺觀點,工業文明時代的大企業是經營的平臺,細分產品主要依托于企業平臺經營。

現在有種說法,互聯網正在成為基礎設施。確實,像BAT這樣的互聯網巨頭,他們正在為信息文明時代提供基礎設施,比如,阿里巴巴就是電商的基礎設施。如果說工業文明時代的行業巨頭提供了內部經營平臺的話,阿里不過是全社會的公共平臺。

只要是平臺,總是有限的。過去,多數行業是趨向寡頭壟斷的。現在,互聯網基礎平臺甚至是獨家壟斷的。這應該是公共平臺的基本特征。

當互聯網提供了公共平臺時,企業要么依托于公共平臺經營,比如淘寶上的賣家;要么企業再次成為小平臺,為創新者提供平臺。韓都衣舍有300個“三人團”,每天推出近百款新款,我不追究款式的來源,至少他們每天在大量推陳出新,這就是一種創新經營的體制。

KPI VS個體解放

層級組織與專業分工,帶來管理的流程化,流程化必然要求KPI。現代管理廣受詬病,因為科學管理的異化有三大“成果”:一是龐大而無效的管理層;二是龐大管理層帶來的復雜的管理流程;三是復雜流程所衍生的KPI。

無論現代管理多么強調激勵,但層級組織、流程和KPI決定了每個人其實只是組織可替換的“標準件”,所謂的激勵,不過是“捆綁下的激勵”。

“捆綁下的激勵”是被動的激勵,是“大棒下的胡蘿卜”。真正的激勵是個體的自我激勵,是基于個體解放的激勵。

小微組織的存在,把每個人要么變成平臺上的創業者,要么變成合伙人。這是基于個體解放的激勵,是主動的激勵。

直到現在,仍然有人在談“激活個體”,我覺得個體是不需要激活的,解放了個體,個體自然是激活狀態。

有組織創新VS個體創新(二級)

農業文明時代,或工業文明的早期,創新是藝術,是難以模仿的藝術,一如愛迪生一樣難以模仿。

當德魯克在《創新與企業家精神》中講創新時,創新已經不再是藝術,而是科學的流程,是可以像流水線一樣被“生產”出來的。這個時候的創新是有組織的活動,創新的組織,就像生產流水線一樣是嚴密分工的。這樣的創新,對于高門檻的創新非常重要,但再也難以出現像愛迪生那樣的發明家了。

然而,跨入信息文明時代后,愛迪生式的創新好像又回來了。個體創新的力量好像再次超越組織的創新。互聯網領域的世界龍頭,初期都是“個體戶”。凱文?凱利有個說法:顛覆來自邊緣。這個說法有兩層意思,一是顛覆者想象不到,二是顛覆沒有門檻。

互聯網組織“平臺+個體”的架構,我認為既是經營架構,也是創新架構。把原來高層決策的創新,變成分布式的創新。

經營產品VS經營平臺

企業是經營主體,長期以來就是如此。事業部制的建立打破了這個狀況,事業部是經營主體,總部是決策主體。在信息文明時代,這種狀況再次被打破,企業成為服務平臺,個體成為經營主體。

如果說韓都衣舍從小就開始經營平臺的話,海爾的張瑞敏在這么大規模的情況下轉型的難度更大。他們共同的一個特點就是企業不再是經營的主體,而是一個公共服務平臺。平臺提供資金、品牌和其他公共服務。這也意味著,企業承認在經營能力上沒有個體的競爭力。

谷歌成立母公司也提供了一個佐證。以搜索引擎起家的谷歌,開發了眾多產品,但都依托于搜索這顆大樹下,其他產品經營得并不好。谷歌成立母公司Alphabet,實際上是讓每個產品成為獨立經營的子公司。

篇3

邢臺市鹿城崗古城遺址保護方案在通過對古城遺址的保護過程中與周邊保護范圍有機結合起來,將鹿城崗古城址賦予新的游憩、運動、健身功能,在保護遺址的同時,也創造出具有傳統意味的城市公園。

關鍵詞:歷史文化遺址、古城遺址保護、城市公園

Abstract: With the pace of urbanization is accelerating, and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is suffering an unprecedented impact,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was draw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Key words: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sites, the ancient city ruins protection, City Park

中圖分類號:G623.4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前言

歷史文化遺產是一個城市的記憶,是歷史的見證,是歲月的化石。它承載著一個城市的文化脈絡,記錄著一個地區的文明。歷史文化遺產是人類的寶貴財富,值得人們保護和傳承。正如雅各布斯在《美國大城市的死與生》中寫的:“老建筑對于城市是如此不可或缺,如果沒有他們,街道和地區的發展就會失去活力。

2、背景

鹿城崗遺址是西周古城遺跡,位于河北省邢臺市西北20公里處的西沙窩村,是河北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由于缺乏必要的保護,古城遺址破壞嚴重,為了更好地保護古城遺址和合理的發掘利用,將該古城遺址規劃成鹿城崗古城遺址公園。

中國社科院考古研究所和河北省文物所專家實地考查后認為:“該遺址為古城遺址無疑。城墻內夯層、夯窩十分清晰。城墻已遭破壞,但西、南兩面仍高于地面約6米,遠看城郭十分清楚,城墻夯土非常純凈。根據城墻規模、城墻基、夯土層、夯窩以及出土陶片、瓦當等判斷,此城墻建筑可能早于春秋,很可能是在西周。

早在1990年,考古工作者曾在鹿城崗南側發現、發掘出“南小汪西周邢國遺址”,當時出土了大量珍貴的青銅、玉器以及河北省第一片西周甲骨文;1993年在鹿城崗北面輪胎廠附近發掘出“邢侯墓地”。一系列的記載和考古發現預示著鹿城崗遺址與邢國的都城有著密切的關系。它的發現不僅對邢臺歷史、對河北省乃至全國的歷史研究都有重要意義和重大價值。

3、遺址的保護及開發利用

3.1遺址保護

3.1.1古城遺址現狀

據2006年河北省文物研究所調查,城址平面略呈不規則形,南垣約805m;西垣約617m;北垣約591m;東垣約850m。其中南垣、北垣基本呈平直的東西走向,東垣大致呈東南――西北走向,西垣較曲折,約呈東南――西北走向,現存西城垣中部偏西有一豁口。西城垣南段外側取土剝落的立面可見清晰的夯層,厚約7-8cm,最厚的達10-12cm,城墻系夯筑而成夯面為圓夯,局部取土坑穴暴露有夯窩,夯窩較密,直徑約6-8cm。城墻基寬20m左右,地面城垣墻體完整處高達6m。

城址內出土遺物主要出于城垣坍塌堆積中,有陶器、銅器和石器三類。陶器有板瓦、筒瓦,銅器為小件青銅器,石器為斧。鹿城崗古城址西南部有一自然崗阜(俗稱鹿城崗)地勢最高,遍布爆破取土坑,基巖。北部及東部地勢低洼且較平坦,多為農耕地,廣植棗樹、小麥、棉花等作物。數條田間道路南北向穿城址而過,城址內遍布爆破取土坑,基巖。

3.1.2、古城遺址保護原則

(1)修舊如舊,維護鹿城崗古城址的原生性原則

文物最寶貴的特性就是其原生性,文物保護就是要盡可能保護文物從誕生起的整個存在過程直到采取保護措施為止所獲得的全部信息,即它的歷史的、文化的、科學的、情感的等等多方面的價值,不僅要保護文物本身,還要保護文物周圍必要的空間環境。

(2)整體保護原則

需強調整體保護大于個體保護,不但要保護文物的個體,而且要保護文物的環境、歷史地段。

(3)保護、開發利用相結合的原則

將鹿城崗古城址賦予新的游憩、運動、健身功能,在保護遺址的同時,也創造出具有傳統意味的城市公園。

3.1.3鹿城崗古城遺址保護方案

為了整體地保護歷史文化遺址的形態及文化內涵,根據古城遺址的現狀及發展,確立了“核心保護區、保護區及建設控制地帶”的總體保護框架。

(1)核心區

鹿城崗古城城墻遺址以內為本次保護規劃的核心區。核心區范圍線向內36m為古城墻保護范圍。

(2)保護區

鹿城崗古城城墻遺址向外0-200m范圍內為本次保護規劃的保護區,占地規模67.10 hm2。

(3)建設控制地帶

鹿城崗古城城墻遺址向外200m-500m范圍內為本次保護規劃的建設控制地帶,實際規劃中結合城市路網進行了局部調整,占地約133.72 hm2。

3.1.4展示規劃

(1)在已經發掘解剖的地段采用不銹鋼、有機玻璃等現代材料固定已經解剖的剖面,展示古城墻的原始風貌。

(2)核心區內部保存現狀地形地貌,充分利用現狀小路完善核心區內部的游覽路線,種植小喬木,增加古城址的綠化率,在不影響文物保護的前提下,增設管理用房、售貨亭和公廁,改造利用現狀采石坑,創造優美宜人的景觀。

(3)保護區內部,在不影響文物保護的前提下,0-100m范圍內規劃綠地、休閑廣場、運動場地、水上樂園、建設步道、停車場等;100-200m范圍內規劃民俗風情園,展示邢臺地方的風俗民情。

3.1.5保護措施

(1)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必須保證文物保護單位的安全,并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批準,在批準前應當征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同意。

(2)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3)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4)一切考古發掘工作,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應當經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批準。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私自發掘。

(5)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文物保護的意識,鼓勵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3.2鹿城崗古城遺址公園規劃

3.2.1、規劃理念

以“走近文化綠園,感念古城遺韻”為公園設計理念,在加強公園歷史文化的厚重感與滄桑感的同時,注重園林綠化景觀的親和性,既是“遺址的”又是“公園的”,即利用古城遺址這一珍貴歷史文物資源而規劃設計,將遺址保護與景觀設計相結合,鹿城崗古城遺址保護方案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對歷史的人文資源進行重新整合、再生、即充分挖掘了城市的歷史文化內涵,體現城市文脈的延續性,又滿足現代文化生活的需要,體現新時代的景觀設計思路。

3.2.2、規劃構思

鹿城崗古城遺址公園規劃在保護范圍內以古城址保護為主,在保護的基礎上利用現狀地形地貌、現狀道路等條件滿足功能要求,協調保護范圍內不同用地的關系,結合經濟發展戰略規劃,優化整體環境,將鹿城崗古城遺址公園規劃為集鹿城崗古城遺址保護與休閑、運動、健身、娛樂功能相結合的綜合性公園。

3.2.3規劃布局

根據文物保護要求,按照功能分為古城遺址核心區、休閑健身區、體育運動區、水上娛樂區及停車場五個功能區。

(1)、古城遺址核心區

古城遺址核心區內部根據現狀的道路及規劃道路確定四個出入口,各設一個出入口廣場遺址公園保護區內主要是結合現狀地形地貌,對古城墻遺存加以保護,對現有的采石坑及道路加以修復整理。在不破壞歷史遺存的同時合理安排服務用房、園林管理用房及公廁。

在利用原有植被的基礎上進行梳理、填補,以豐富景觀植物的種類。在植物配置時以保護文物和生態造景為原則,以營造多種形態各異,色彩豐富的小森林、樹叢、疏林灌草叢、林蔭帶等植物景觀。從而獲得穩定、多樣的植物群落景觀。選植鄉土樹種,常綠樹和落葉樹相結合,與灌木、地被、水生植物形成多層次的植物群落,分隔豎向空間,創造植物群落的整體美。

(2)、休閑健身區

在休閑健身區相對平緩林蔭地帶配置生態健身設施,有棋盤廣場、太極廣場、街舞廣場、演藝臺、健身步道、兒童娛樂等配套設施,結合道路、休閑場地及遺址公園出入口設置小型停車場。做到節約環境資源,體育休閑美化的有機結合,將審美與實用、觀賞與休閑、運動與娛樂進行融合,為市民提供體育休閑場地的同時,也為市民提供一處空氣新鮮的天然氧吧。

喬灌草合理配植綠地的生態綠量遠大于大草坪的綠量,規劃中極少采用草坪,盡可能利用品種較多的植物進行植物配景。大喬木的種植也能產生很好的綠廊效果。列植銀杏、楊樹,夏天可以遮蔭,冬天落葉可以使人們充分享受陽光。點植合歡、饅頭柳等,以豐富植物景觀。灌木樹種考慮到植物的季相變化所產生的不同景觀效果。上層喬木以落葉樹種為主,形成上層界面空間,以保證夏季的濃蔭和冬季的充足陽光。中層灌木以常綠樹種為主,結合配置觀花、觀葉、觀果及芳香樹種。下層采用耐蔭的低矮花灌木、地被及綴花草地。

(3)、體育運動區

該區域重點提出運動、健康的主題,主要由網球場地、門球場地、羽毛球場地、籃球場地及足球場地組成。

(4)、水上娛樂區

規劃設置休閑沙灘、表演舞臺、音樂噴泉、組合滑道、大喇叭、兒童戲水區等。

(5)、停車場

設置在水上娛樂區與體育運動區之間,設有小型車和大型車輛的停車位。在休閑健身區還設有多處小型停車場。

停車場采用嵌草磚等透水性材料鋪裝,綠化以落葉喬木為主,并做到喬、灌、草相結合。為合理利用空間,停車場所種植樹木選擇規格大、分枝點高、成蔭快的國槐、白蠟等樹種。

4、結語

 鹿城崗古城遺址保護方案通過對遺址的保護及遺址公園的建設,既保護了歷史文化的遺存也改善了當地的生態環境,更為城市居民提供了一個休閑娛樂的理想場所。  

遺址的保護“不只是為了過去而過去,也是為了現在而尊重過去。” 鹿城崗古城遺址公園的建設不僅弘揚了古文明,也對民眾展示了歷史文化脈絡。

參考文獻:

1、《邢臺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0)

2、李海燕,權東計國內外大遺址保護與利用研究綜述 西北工業大學學報 2007(09)

篇4

關鍵詞:校園;歷史;建筑;遺產;保護

中圖分類號:TU-0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4144(2013)-09-55(4)

1 校園建筑遺產的概念

建筑遺產是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分支,校園建筑文化遺產是建筑遺產的一脈。校園建筑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指:保存完整的、尚且可以使用的、結構可加固的、有著歷史文化傳承的、見證學校成長的校園內特殊歷史建筑。

2 校園建筑遺產保護

校園建筑文化遺產必須是完整性較好或者可以進行適當整修的建筑;在實用性上可以繼續作為教育、教學、文化感染的場所;在歷史文化方面起到了傳承和準確的表達,同時對于在校園生活的人們有著其特有的記憶作用;代表某一時期,見證某一重大事件以及成為校園的標識等重要職能。現代社會的浮躁,追求政績和新奇大等思想使得校園的歷史建筑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問題。尊重歷史不僅意味著尊重校園中現存的物質空間,還意味著尊重校園的文化延續以及校園的發展歷程。校園建筑文化遺產有著不可替代的意義,然而目前國內高校規劃建設時亂拆亂建的現象頻發,高校對校園文化遺產不加以重視、打破建筑及其周邊環境與人原有的對話關系、不尊重歷史文脈等行為使校園建筑遺產保護成為當務之急。

3 校園內的建筑文化遺產實例解析

校園的文化歷史建筑是一個學校的見證者,校園建筑遺產的保護應該受到重視,結合近幾年校園內出現的大量的問題,以寧夏大學校園內的清真寺和加拿大圣弗朗西斯大學內的天主教堂進行實例解析和問題的映射。

3.1 寧夏大學校園建筑文化遺產——北校區老清真寺的困境

寧夏大學北校區(原寧夏工學院)的校園內有一座清真寺,其名為盈北清真寺或著銀川市新市區清真寺,具體修建時間通過寧夏大學基建處和寧夏宗教局的資料查詢,發現結果是不一致的,但是可以共識的一點就是從1983年寧夏工學院獨立辦學開始,這座清真寺就已經存在。為適應寧夏工學院的迅速發展,它被并入當時的擴展用地中(現寧夏大學北校區的用地)。它承擔著新市區80%回族同胞伊斯蘭教禮拜活動,而去年銀川市政府為了寧夏大學的快速發展,通過協調已經重新選址進行搬遷與修建。而這座歷經30余年風雨洗禮,早已植根寧大的老清真寺也不得不迎來“灰飛煙滅”的命運。圖一是其在寧夏大學北校區的具體項目位置,具體功能分區如圖示,不難看出存在以下幾點問題:a.對于校園功能的多余b.阻礙了教學區與宿舍區的聯系c.分割了文體區的整體性。但是聽到新寺建好后,要將老寺拆除的消息,卻讓人陷入沉思。

對于拆除的建議,通過行業內人士的一些討論,認為是不合適的,原因及影響表現為:

a.雖然在空間上有著狹縫里求生存的感覺,但是作為寧夏大學的歷史性建筑,此種情況應該是后來的周邊建筑設計中欠考慮造成的,這是周邊建筑導致的,迫使它形成了一種不協調的對話,而現在把其視為寧夏大學發展中的阻礙,這一觀點是錯誤的,責任應該由周邊建筑的設計師來承擔,建筑尷尬的對話關系是人為的,而不是建筑本身造成的。

b.校園內出現宗教建筑的情況在國內高校甚屬少見,這種特殊的校園風貌一旦遭到破壞,將很難維持其特色的傳承。試想多年后,為了重拾校園精神與歷史風貌,再做大量的修復或重建工作會增加困難。

c.長時間的“不協調”會有“習慣成自然”的可能,雖然清真寺出現在校園內,會產生空間視覺上的不開放感,但是時間長了這種固定的模式就會被人們所接受,達到一種靜態平衡。然而我們所謂的“理性的改變”卻恰恰打破了這種平衡。

d.長期以來清真寺作為一種禮拜場所已經成為周邊教民和校內學生的宗教文化中心,突然的拆除一方面會在交通上帶來不便,另一方面是對30年記憶的一種刪除,更高層面上則對于維護某一個區域內的民族安定有不安定因素,所以要慎重考慮。

寧夏大學的性質是多重的,其中應該包含地域性和民族性。再有民族學和回族文化研究又是地域特色專業,加之成立的阿拉伯語學院,所以就算是新寺建成后,老寺也沒必要拆除,通過改建還可以作為阿語講堂、回族研究中心辦公室、建筑系建筑校內測繪實習課程的對象,應該從積極的一面來對待,片面的解讀是不科學的也是不實際的。

3.2 圣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的教堂建筑

圣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St. Francis Xavier University),是加拿大一所領先的公立大學,創建于1853年,有著長久的優異學術、回饋社會和教學創新的傳統。圣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繼承了優良的學術傳統,這要追溯到150年前,安蒂戈提什的羅馬天主教區首先開創了這種傳統,當地的漁民、農民及礦工都盡其所能為傳統的延續貢獻了一份力量。毫無疑問,學生們都為學校輝煌的過去而感到驕傲,但是學校同時注重未來。故對于學校內教堂進行文化傳承的保護。

圣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是加拿大為數不多的承諾保留天主教特色而保持社區包容特性的學校之一。它的宗教傳統產生了強烈的社會公平信念,明顯的反映在康迪國際學會上,它是一個致力于從發展中國家的平民組織中培養領導的中心機構。這使得圣弗朗西斯·澤維爾大學的教職員工愿意關注學生的實際需要。

圖三是該學校校園內的教堂建筑,可以與周圍建筑和景觀、人形成完美的對話關系。

4 案例的對比分析以及存在問題

通過國內外在這一方面的實際情況,不難看出當下中國在校園建筑遺產保護方面還存在著頗多問題。

4.1 國內外實例的對比分析(如表1)

4.2 存在問題

通過上述的實際案例不難看出我們在有關校園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方面還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方可達到一個令人滿意的平衡狀態。

4.2.1 不合理的管理

管理者的視角缺乏全面性和科學性,通過寧夏大學校園清真寺的案例不難看出,事情本身的發展都存在不確定性,對于建筑遺產和遺留老建筑拆除并非最好的解決辦法:第一拆除不符合國家低碳的口號和可持續發展觀,傳統建筑在建造時都沒有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性。周邊鄰里和社區的形成不依賴于汽車。這些地方可以滿足人們將有價值的精神和文化一代代地傳承下去。校園文化遺產今天比以往都更具關聯性。我們需要認識到它全部真實的價值并運用這個原理來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未來。(Heritage buildings were built without addiction to fossil fuels. The precincts, neighborhoods, and communities they form are not dependent on automobiles. The places they make satisfy human aspirations and express culture that generation after generation finds valuable. Campus heritage has relevance more today than ever before. We need to recognize its full and true value and apply its lessons to achieve a sustainable future.)第二拆除老舊建筑遺產等于拆除自己的歷史,第三沒有體現校園的開放性、包容性與人情化建設理念,很大程度上的傷害了使用者和周圍居住者的感情。目前國內遇到問題就拆除的做法筆者甚是不贊同,這樣的局面多半是來自于管理體制的不完善與管理制度有缺陷造成的。

大部分高校都設有歷史研究院和文化遺產研究、建筑遺產、歷史風貌街區研究的工作室,但是對于眼前的問題卻沒有警覺。校園內安全問題一直被提及,但都是側重于片面的人本原則,建筑遺產同樣重要,保護建筑遺產的安全也是保護著人們自己的記憶,也是屬于以人為本的范疇,所以有時由于問題認識的片面性導致了很多問題,該體系應該在科學考慮結構的基礎上,使用先進的預防性手段,同時在不可避免自然因素影響下又有先進的預警機制,這樣的做法是必要的,也是具有前瞻性的。制度畢竟是人為的,而人類本身也在探索和實踐,所以一些問題在所難免,前瞻性畢竟不是處處可以做到,所以只有通過不斷地修訂制度來提升建筑遺產的保護水平。

由此找到校園建筑文化遺產管理的瓶頸:第一,沒有制定的相應的管理制度。建構一套完整的建筑遺產保護系統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建筑遺產預防性保護的理念的。在遇到實際問題的時候可以在制度的指導下來進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損失。第二,很多高校可能制定了相應的制度,但是不完善,還存在缺陷,2007年7月,北大臨湖軒附近花壇中的一件清代初年的漢白玉魚洗就曾被盜,當時北大保衛部門有關負責人的解釋是:北京大學內有不少文物,且比較分散,周圍未設探頭,只有保安日夜巡邏,肯定存在盲點。第三,校園歷史性建筑的保護與拆除不夠嚴謹。這不是學校領導單方面能做的決定,應該集思廣益,不能盲目遵從規劃建設單位的建議,還應征師生及周圍群眾的意見。它作為一種物化了的精神載體,集中反映了學校這個特定群體的道德價值觀和審美取向。校園歷史性建筑遺產的保護應該是與人一起進行的,我們不能盲目的成為博物館式的“點”狀保護。

4.2.2 錯誤的修復與改建

很多校園建筑遺產因為迎接重大的節日活動都興起了改建的熱潮。沒有考慮防火,在防火方面,如清華大學百年講堂的火災就頗受業界關注。遺產的安全性保護也成為了新的課題。在結構方面,通過假期課余時間的調研發現,在老舊建筑和建筑遺產進行翻新改建時一味追求裝飾的細部刻畫、對于設備進行更新,在節能上下功夫,給結構進行加固,但是很多情況下結構的安全體系評價都是在理論基礎支撐下來進行的,對于遺產結構的長久性和退化都沒有去細致考慮,這樣做是片面的,也是不符合建筑遺產預防性保護理念的。

改建考慮從結構、防火等方面的同時也要考慮與周邊環境的對話。寧夏大學出現的問題絕對性的說明了,建筑設計人員在老舊建筑和遺產建筑周邊進行新的設計時沒有考慮構建和諧的對話關系,這種對話關系包含了比例尺度、高度關系、色彩呼應,校園內天際線的形成以及對于人產生生理、心理的影響因素。建筑既是媒介又是場所,所以,作為媒介的建筑需要用形態表達語言所難以傳達的知識,作為一種場所,它又必須能夠營造一種激發特定情感的“情景”。把握好這種平衡和諧的對話關系也是一個最為重要的難點。

4.2.3 錯誤的觀點

校園建筑遺產的保護不是單純的建筑單體的保護,之所以稱為遺產,是因為建筑已經融入環境,一個綠色的草坪及其周圍的樹木和建筑物或許是最古老的連續的校園文化遺產的表現。(a green lawn surrounding trees and buildings may be the oldest continuous campus heritage statement.)此外人的行為模式支配著建筑的使用功能,所以建筑遺產的保護是綜合建筑物及其文化傳承、使用者或觀賞者以及周邊的共生環境的全面保護。要將建筑、使用人員與周邊環境共同保護。

在學校的發展中,建筑遺產本身作為一種容器功能是可變的。保護不能是一成不變的保護,功能可以隨著學校發展的要求做適當的調整,如現有清真寺完全可以用作回族文化研究中心、回族遺產保護中心,無論從造型、功能還是人文層面來講都是貼切的。

5 結語

校園風貌是城市文化的體現,歷史建筑的傳承與保護是校園人文關懷、歷史積淀的閃光點。傳統校園往往不僅僅是城市空間變遷的見證者,也是城市文化沉淀、延續、演變、更新的承載者,對其舊有空間肌理、傳統風格進行保護, 既是保護城市歷史物質空間的需要, 也是延續城市歷史文化氛圍的需要。對于校園建筑遺產在歷史的更迭中保留下來是幸運的,但它的未來存在諸多問題。在歷史記憶為主線的保護下,在其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新生,在新生中確定新的保護、發現并解決新的矛盾,這樣才能使校園建筑遺產在未來的社會發展中不被淘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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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詞】 手術室; 細節護理; 安全

中圖分類號 R472.3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7-0084-02

doi:10.14033/ki.cfmr.2016.7.045

有學者指出手術室細節護理能夠為患者提供細致、體貼的服務,對提高護理滿意度有積極的意義[1]。因此筆者在上述研究背景下,擬收集筆者所在醫院2013年2月-2015年1月接受手術的患者,探討手術室細節護理的價值,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收集筆者所在醫院2013年2月-2015年1月接受手術的患者,手術類型為胃腸手術、膽囊切除術、骨科手術等。按住院單雙號順序分為兩組,研究組和對照組,各100例。研究組和對照組分別接受手術室細節護理和常規護理。研究組平均年齡(56.8±16.4)歲,男57例,女43例;對照組平均年齡(58.2±18.5)歲,男59例,女41例。將筆者所在醫院手術室護理人員隨機分為兩組,A組和B組,每組10人,分別對研究組和對照組進行護理。每組護理人員學歷為本科、中專、碩士等,年齡26~48歲,工作時間3~15年,均為女性。兩組患者年齡、性別、手術類型、手術室護理人員的年齡、工作時間等一般資料比較差異均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納入及排除標準

納入標準:(1)年齡大于18周歲;(2)自愿參加試驗。排除標準:(1)惡性腫瘤、精神病患者。(2)術后意識模糊,認知能力異常。

1.3 方法

1.3.1 對照組 采用常規護理。核查患者信息后,推至手術間,準備儀器、設備,協助擺位,完成手術后護送患者入病房。

1.3.2 研究組 采用手術室細節護理。

1.3.2.1 規范流程 制定護理人員工作職責,做到責任到人。

1.3.2.2 儀器檢測 手術前,仔細檢查器械、管道連接是否緊密,有無漏氣現象,保證儀器工作正常。

1.3.2.3 增加溝通 在手術室門口迎接患者,患者進入手術室后,向患者介紹手術室的環境,介紹手術方法、手術醫生,講解手術的目的。護士與患者的溝通中借助表情、微笑的眼神來拉近護患之間的感情。向患者介紹手術成功的正性經驗,緩解患者的擔憂情緒,努力讓患者對護士產生信賴與信任感,建立良好的護患關系[2]。

1.3.2.4 心理護理 護士要尊重患者,遮蔽患者隱私部位。給予患者肢體安慰,如在患者接受麻醉、消毒的時候,護士可握住患者的手以增強其安全感。在患者進行手術時,播放優美的音樂,消除患者緊張的情緒,分散注意力,營造一個溫馨舒適的手術環境[3]。

1.3.2.5 規范化語言 在患者躺在手術床上后,護士對患者進行詢問:“您覺得房間的溫度怎么樣”,對外露部位的部位可采用毛巾進行保暖[4]。在患者接受靜脈麻醉前,和患者提前打招呼:“現在要對您進行靜脈穿刺麻醉,可能會有一些痛”。

1.3.2.6 舒適 根據手術要求,協助正確擺放,并通過術中對于能活動的肢體,進行放松;仰臥位患者頭部墊頭圈,頸部用布卷防止懸空等措施盡量讓其采取舒適。

1.3.2.7 增強護理人員的無菌觀念 在手術室,所有護理人員要嚴格各項操作規程。加強手術室無菌技術操作、感染認知度的培訓。加強基礎知識及基本理論訓練,提高護士操作技術準確度,使手術室的感染管理目標更加明確 。

1.3.2.8 加強消毒隔離 完善責任體系,以工作為重心,制定消毒隔離、感染制度,指定制度專評細則,對每一名護理人員提出明確要求,避免出現誤操作。集中搞好全院手術區的消毒隔離。每次手術后對手術室消毒,所使用器械要經過高壓蒸汽滅菌。對于一次性物品護士使用要檢查物品嚴密性,查看物品有效期,一次性物品銷毀后才能外運,禁止隨意丟棄。

1.3.2.9 建立監測機制 監測是控制醫院感染的先前手段,運用各種有效監測才能降低醫院手術室的感染率。醫院手術室要進行監測,在監測后進行消毒、隔離,提出無菌技術操作的改進, 找出問題并解決。

1.3.2.10 術后護理 做好六聳二對四到位制度,為患者擦凈血跡送其入病房。

1.4 評價標準

(1)兩組患者對護士的護理滿意度。護理滿意度問卷以調查表的形式對患者進行滿意度調查,調查表由疾病教育、護患溝通、服務態度、護理技能4項組成,分值為0~100分,非常滿意:90分以上;滿意:60~89分;一般:評分不足60分。(2)兩組護理差錯事件發生率。(3)兩組手術患者切口感染發生率。

1.5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8.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用均數±標準差(x±s)表示,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比較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護理滿意度對比

研究組和對照組對護士的護理滿意度分別為(92.5±2.7)分、(71.2±1.6)分,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t=2.54,P

2.2 兩組護理差錯事件發生率對比

研究組發生護理差錯事件為1例(1%),對照組為8例(8%),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4.19,P

2.3 兩組手術患者切口感染發生率對比

研究組手術患者發生切口感染為2例(2%),對照組為

9例(9%),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字2=4.71,P

3 討論

手術室護理質量的好壞關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危,而細節決定著護理質量的成敗。由于手術室工作性質和環境的特殊性,手術室護理具有技術性強、工作大、風險高等特點,如何將手術室護理做好、做到位成為保證手術順利完成的重要基礎[5]。

隨著現代護理模式的改變,細節護理成為目前護理學研究的重點。有學者指出關注護理細節,是確保手術安全、促進患者康復的重要保證。還有研究提出細節護理是保證患者術前心理平穩、減少安全隱患發生的重要基礎[6]。有學者對500例手術患者進行分組,分別接受優質的細節護理和常規護理,結果發現研究組在住院時間、住院費用上均明顯少于對照組[7]。同樣本次研究中我們在研究組的護理活動中,首先完善手術工作制度、明確崗位職能,從而確保手術室護理工作安全、順利的進行。此外我們還給予患者心理護理,為患者提供信息、情感物質等支持,心身得到放松。還有研究指出手術室是造成院內感染的高危地點,除了與患者基礎疾病、醫生手術方法等原因外,還與護理質量的好壞有密切關系,因此本次研究中我們加強手術室細節護理管理,提高護士和患者的防護意識,嚴格實行廢棄物處理,并且增強護理人員無菌觀念,促進手術室護理的科學化[8]。

因此,手術室細節護理對保證手術室護理安全,提高患者對護士的護理滿意度有積極的作用,值得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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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大數據;微版權;利益平衡;機制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7-0190-03

一、微版權的概念及特點

互聯網已經深入到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互聯網中的新興應用“微博”為例,截至2013年,新浪微博的使用人數已經超過了5億,微博用戶每天的微博數量正在成井噴式發展,微博成為了最強大的網絡信息交流平臺。就在微博快速的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以前從未產生過的新問題。最引人關注的當屬微博的版權問題,微博的內容究竟應該歸屬何種類型的版權,并且其保護到底應該達到怎樣的層次,引用者引用微博內容應相應的注意什么樣的問題?

(一)微版權的概念

武漢大學信息學院沈陽教授在對微版權這一概念界定時,他認為,“微博的版權”的概念是可以等同于“微版權”這一概念的。但北京印刷學院孫赫男認為:“微版權并不等同于微博版權,這個概念應該具有更為廣泛的意義,而且對這個意義的界定和拓展,將成為在數字內容環境下重要內容價值的挖掘基礎。”[1]界定“微版權”這一概念之前,我們首先應該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進行解讀,再對其進行定義。第一,作品篇幅微小。相對于傳統版權的內容,那些版權內容碎片化,或內容簡短,篇幅微小的文字內容,都應包括為微版權的內容。這里不僅指微博,還包括微信內容、微電影、微小說等在內的所有網絡傳播過程中出現的微小篇幅的內容。第二,授權對象微小。當站在授權對象角度看待微版權這一問題時,那么微版權概念中所包含的版權的授權對象可以包括那些在對存在于網絡邊緣的傳播內容的授權,等同于對個體進行授權。此時意義上的“微”并非是指授權對象的大小,而是相對于“眾”這一概念,是對“眾”中的個體進行授權。第三,授權交易價值微小。傳統的著作權交易中,那些被交易的版權往往具有較大的價值,而微版權交易中出現的版權是價值相對于傳統著作權交易中的版權更為微小,也就是指在單次授權中,交易內容是交易價值微小的版權。

通過對“微版權”這一概念的解讀,我們采用廣義的“微版權”概念:即那些篇幅內容和授權對象都較為微小,且在單次授權中交易價值微小的版權。

(二)微版權的特點

相對于傳統版權,微版權在版權的法定性、專業性和地域性等方面都存在著其獨有的特點,但同時微版權也具備傳統版權所具有的基本特點。

1.獨創性。微小說、微電影、微博內容等微版權,都是經過創作者的精心構思而創作出來的,是創作者思想及情感的表達,是創作者創意和智慧的結晶,其思想內容往往能夠以小見大。比如,網絡作者原創的微小說、微視頻等都體現了作者獨特的創意與思想表達,屬于原創性作品。當然,那些自言自語形式的,記錄生活中點滴的流水賬形式的微內容就可能不具有原創性的特點。

2.可復制性。微版權的作品同樣具有作品的一般特性可復制性,只不過在網絡環境下復制的技術更加先進、更加方便和快捷。復制是網絡的最基本功能,微版權相關內容的創作和傳播是在網絡上直接通過內容數字化而進行的。微版權內容的侵權正是借助網絡技術對微版權作品進行復制、存儲向不特定對象傳播的,并且這一行為是可以反復進行的。

3.版權內容碎片化。微版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版權內容碎片化,包括微博、微電影、微小說等在內的微版權,都是內容簡短、篇幅較小的內容。以微博為例,微博內容僅有140字,但這140字的內容已經構成作品。

二、大數據時代與微版權的關系

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對我國的數字出版業帶來了新的變革,但同時也對我國的版權保護立法、版權授權和作者維權等方面帶來了新挑戰。

(一)大數據時代的“大”

新出現的“大數據”又有著諸多不同于傳統概念中“海量數據”的特點。大數據,是一種存在于數據密集型的科學環境下,普遍使用在對數據的采集、存儲、分析及知識的再發現,是一種對超大規模的數據信息進行處理的范式的統稱。 “其具有數量巨大(Volume Big)、實時快速快(Velocity Fast)、類型多樣(Variable Type)及價值高而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的4V特征。”[2]

第一,數據的體量巨大(Volume Big)。大數據時代的數據擁有著大型的數據集,也就是其數據已經從TB級別上升到了PB級別。

第二,數據實時速度快(Velocity Fast)。大數據時代的數據包含著大量的在線數據和實時數據,在對數據進行分析處理時,要求運算快,也就是“1秒定律”。

第三,數據類型多樣(Variable Type)。大數據時代的數據來源多樣化,相對于傳統概念中所指的數據范圍,大數據時代不僅在數據的種類上更加的多樣化,而且在數據的格式上突破了傳統范疇,這其中就包括了數據的半結構化和結構化。

第四,數據價值高而密度低(Value High and Low Density)。大數據時代的數據數量巨大,其中的有價值數據的密度低,但這些有價值數據卻同時擁有者較高的價值。

IDC(Internet Data Center)報告指出:“全球數據總量大約每兩年就會增長一倍,每年產出的數據量成指數進行增長,這一數據增長的規律和速度與摩爾定律是基本相符合的。現今,全球共有46億移動電話用戶,其中有20億人會使用移動電話訪問互聯網,在對待數據和信息交互中人們保持著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高的熱情。”[3]

(二)大數據時代的“大”與“小”

大數據時代的“大”與“小”是一個硬幣的兩面:首先,在版權作品的類別和數量快速增長的同時,不被人們關注的微版權作品已占用一席之地。其次,消費者是“大眾”,創作者是“小眾”的概念被徹底顛覆。互聯網技術應用的普及,讓更多的人能夠創作自己的作品,并可以通過網絡將作品傳播給社會公眾。大數據時代,讓每一個網民都有可能成為微版權的創作人、使用人和傳播人。再次,微版權作品的使用人和傳播人擠占了版權人的利益。大數據時代,由于人們使用網絡復制、傳播和使用微版權作品變得越來越容易,這就無形中增加了版權保護的難度,同時也使微版權版權人維權難度增加,版權保護問題多、矛盾突出。

三、大數據時代微版權保護中的利益平衡

(一)版權法利益平衡原則解讀

作為著作權法的最根本原則――利益平衡,只有在深度地理解利益平衡原則的基礎之上,才能進一步充分地解決著作權法中遇到的問題,從而進一步推進著作權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

縱觀著作權制度的發展歷程,我們清楚地看到:首先,伴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更新,著作權人所擁有的權利也在持續性地擴大;其次,“公眾信息自由的范圍也在逐漸拓展,造成這種相生相克現象的根本原因,實際上是由于利益平衡原則在起作用。”[4]也就是說,自有著作權制度之后,各方都將利益平衡作為其價值追求的最終目標,這不僅在著作權法的多項原則中充分體現,而且在著作權法背后的各種具體規則里都不難發現,其都包含著將社會公共利益和著作權人權利相協調作為二者之間的沖突解決的最基本思路。一些學者認為:“利益平衡原則在著作權法上無處不在,以協調各方面的利益沖突。”[5]

實際上,著作權法可以看作是一部平衡各方利益的法。著作權客體也就是版權產權是具有雙重屬性的,即私人產品和公共產品的雙重屬性,正是因為這樣的性質使得利益平衡機制在著作權法中顯得更為重要,整個著作權法在價值構造上表現為一系列的平衡模式和與此相適應的制度安排。例如,著作權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著作權人的權利與社會公眾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上的公共利益間的平衡;專有權保護與版權產品最終進入公有領域的平衡;公平與效率的平衡;權利行使內容、方式與權利限制的平衡;知識創造與再創造的平衡;著作權與物權的平衡等。甚至可以認為,利益平衡是著作權法中的一個根本性問題[4]。

因此,著作權法的制度設計就是要尋求一種著作權人權利和利益分配的平衡機制,這種平衡機制應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在確保著作權人權利的同時,也需兼顧社會公眾對作品使用的利益,從而實現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如果版權人權利受到過度保護,那么社會公眾便難以合理使用作品,影響作品的傳播;反之,如果過度放大社會公共利益,著作權人的權利就會被削弱,著作權人的創作熱情也會隨之減弱,導致作品減少則更加不能滿足社會公共的需求。

對著作權利益平衡機制的探究正是解決上述矛盾的關鍵之所在,利益平衡機制協調了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的矛盾沖突,即合理的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又不影響作品在社會公眾中的使用和傳播。

(二)大數據時代下微版權利益的失衡

在大數據時代下,“從利益格局和個體利益主體逐漸的關系來看,網絡技術帶來的變化相當大。”[6]

1.打破平衡――對微版權作品的任意使用。2011年7月,網絡上掀起一場有關于“微博內容主張版權”的討論,主要是由于我國幾位知名人士在微博上提及自己的微博在為注明出處的情況下被隨意地多次轉載。網友安毅認為,一條微博的內容雖然只有簡短的140字內容,但在幾經轉載后也沒有人知道原出處是誰了,但這對原創作者卻是裸的剽竊行為。因此,這種既不標明原作者也不注明出處就對微博內容進行轉載的行為,實質上就是一種侵權行為。但也有一部分網友覺得,對短短140字要求版權是十分沒有必要的。

微作品到底有沒有版權,筆者的回答是肯定的,微作品也有自己的版權,它的版權可以稱為微版權。對它的使用可以分為商業性質和非商業性質兩種情況對待,若是用于非商業性質的,只要能在使用中明確地注明原文出處,一般情況下是不會涉及到有關于微版權的侵權問題。但如果是用于商業性質的,這就需要引用者小心使用,尤其是內容連貫性強,意思表達完整的微博內容,如果是在未經原創作者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轉載,就會涉及到微版權的侵權。有媒體曾報道過,一雜志在既沒有事先通知作者也沒有向作者支付相應稿費的情況下,就使用了《蝸居》作者――“六六”在其微博上的一句原創內容,“六六”便委托律師為自己維權。

2.授權不暢――對微作品的使用存在侵權風險。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信息傳播速度加快,加之其海量化的特點,傳統模式的“先授權再使用”和“一對一授權”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版權交易的效率,嚴重阻礙了微作品的傳播。微作品的使用者便鋌而走險,忽視微版權人的利益,這無疑使微版權使用者存在著極大的侵權風險。

現有的版權授權模式主要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一對一”授權模式等,但這些授權模式對于微版權都不適用,使微版權的實際授權量十分低。進入微版權時代之后,對微版權交易存在海量的授權,海量合同的簽訂。“那么我們應該制定怎么樣的微版權交易流程,又該怎樣處理微版權交易中產生的問題,怎樣才能將其利益即清晰又準確無誤地分配給微版權的作者和其他對其有貢獻的人呢,并最終形成完整的結算,能夠讓微版權交易這一程序中的每一方都切實地感受到微版權交易的價值存在,從而形成良性循環,這也將是在大數據時代著作權制度亟須解決的問題之一。”[1]

四、大數據時代下微版權利益平衡機制的構建

(一)內容企業必須制定實施“微版權”戰略

大數據時代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為出版業帶來新平臺的同時,也提出了挖掘版權價值的新模式。網絡技術的不斷更新和發展,再加上大數據技術的廣泛使用,那些持傳統版權觀念的企業面臨著新的巨大挑戰。著眼這場已經悄悄到來的大變革,以盈利為目的的內容企業不能墨守成規,要針對已經出現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微版權新形式,面對不同于以往的授權對象,運作新的商業模式,制定和實施屬于自己的“微版權”戰略。一是通過怎么樣的方式這道微版權價值實現的途徑。二是怎樣建立版權的一對多模式,即機構對個人的授權模式。通過一對多的授權對各種衍生權利的挖掘,以綜合授權的方式,在權利和授權對象之間起到行之有效的相互促進作用,使用一對多的授權模式,使不同對象能夠獲得不同的授權利益。三是微版權的價值塑造需要從哪些方面去建構,以全面挖掘微版權的內容價值。只有這樣微版權才能轉化為財富,使微版權人、內容企業、使用人均能獲得相應的利益。

(二)建立多元化的版權授權模式

版權是私權,現代社會是注重保護私權的。既然微版權人對其作品享有權利,所以在未得到版權人授權許可的情況下,不能擅自使用其作品。版權人和使用者在雙方自愿平等的前提條件下,根據作品的條件、使用方式、價格、范圍進行商議對使用人授予權利。大數據時代下面對微版權的特點,在已有授權模式的基礎上,探索新的授權模式,以滿足內容企業和使用人對微版權作品的海量需求。

在微版權時代,內容的授權從網絡核心轉向網絡邊緣,授權模式正在從“一對一”的單一授權模式轉向“一對多”模式,數字自容的價值實現需要通過一對多模式應用去挖掘,并實現版權價值成倍的擴大,未來的版權交易形式將不再是排他性質的,版權人將會進行覆蓋面更廣的多維授權。

(三)實現版權人、內容企業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利益平衡

為實現版權人、內容企業與網絡服務商之間的平衡,必須正確對待大數據背景下的技術發展給他們之間帶來的利益失衡。首先,完善合理使用制度。充分考慮合理使用制度的宗旨,從各方利益出發,設置合理使用制度。其次,完善技術措施。對技術措施的完善是大數據時代保護版權的有效途徑,對版權人的微版權作品實施技術保護措施,保證微版權版權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技術措施的運用既要合理保護微版權版權人的利益又不能損害公共利益。最后,建立補償金制度。補償金制度的完善既能保證版權人的收益,又能使社會公共不必擔心侵權風險,同時也滿足了網絡服務商的盈利需求,可謂一舉多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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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李開燦.大數據時代數字版權保護研究[J].金田,2014,(5).

[3] 嚴霄鳳,張德馨.大數據研究[J].計算機技術與發展,2013,(4).

[4] 馮曉青.知識產權法的價值構造:知識產權法利益平衡機制研究[J].中國法學,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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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教育;環保意識;人類;自然;和諧

馬克思說:“我們僅僅知道一門唯一的科學,即歷史科學。”歷史是一門聯絡過去、現在與未來的綜合性學科,它的研究領域,不僅包含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主要方面,也涉及人口、資源、環境等自然要素方面。環境教育和可持續發展所設計的問題,歷史兼而有之。歷史的這種特殊地位,決定了它在環境教育和可持續發展教育中應該而且能夠發揮更大的作用,在《歷史課程標準解讀》也特別強調“在歷史教學的內容上,必須體現時代性,把握現實世界中人類面臨的最主要問題,通過歷史淵源展現其歷程和前途,正視人類與自然界所面臨的問題和危險。”所以歷史教師責無旁貸。中國歷史發展中有著豐富的生態環境教育內容。教師在課程改革中通過教學革新滲透環境意識,使學生能在掌握歷史知識的同時把科學發展觀化為自覺行動。那么,在歷史教學中該如何滲透環保教育呢?

一、充分挖掘教材,尋找可滲透環境教育的內容

教材是教學活動的主要依據,努力挖掘教材中蘊涵的環保教育內容,特別注重挖掘教材中“隱性”的環境教育因素。撥開表象,挖掘實質,做到歷史知識教學、環境知識教學和環境保護意識培養的有機統一。充分利用和發揮歷史學科的人文教育功能,培養學生的生態文明意識。中學歷史教材中關于生態保護的信息是很有限的。這就要求教師以有限的信息作為切入點,適當拓展,開闊學生的視野,從而達到教育的目的。在歷史教材中盡管編者已從現代生態的角度重新研究和編寫中國歷史,并注意到生態環境的變遷與社會發展的密切關系。如人教社主編,2002年審查通過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中國古代史》一書中有三處地方已明確提到:《兩漢時期的社會經濟》一書第38頁小字部分“秦漢時期,因森林破壞嚴重,黃河開始泛濫”。《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社會經濟》一節,第59頁“這一時期(魏晉南北朝時期)兩漢時過度開墾導致的環境破壞狀況有所緩解”。《隋唐時期社會經濟的繁榮》一節第79頁“……放火燒山,開墾山地的現象也很多,圍湖造田和向山要田,對自然生態平衡有所影響”。在學習清朝“攤丁入畝”的影響時,學生討論發言,教師最后總結:清朝實行“攤丁入畝”后,導致了人口的迅速增長,形成后來我國人口膨脹的龐大基數;為養活更多的人口,政府和民間大規模地開墾土地、圍湖造田、造成森林大面積消失,草原退化,水土流失嚴重,土壤的鹽堿化和沙漠化加劇,導致生態環境日益惡化。

二、以環境毀壞的著名史實為訓,激發學生的環保意識

人類活動離不開自然環境,同時又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自然環境,進而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強化環境就是資源、資本,破環環境就是破環生產力。在學習中國古代史時,教師引導學生觀察教科書有關地圖上黃河名稱的變化情況,學生很容易得出:唐朝以前的黃河叫河水,唐以后開始叫黃河。黃河名稱的變化不是偶然的,先秦以前黃河水是清澈的,黃河中上游地區森林茂密、植被完好、水草豐美,黃河中游地區曾是中華文明的發祥地和漢唐中國經濟中心的所在地,后來隨著人為的過度墾殖,濫伐森林,水土流失加重,土地日趨貧瘠,氣候日趨干燥,自然災害頻繁,泥沙日益增多,河水變渾,至隋唐時期改名為黃河。宋元以后黃河中游已完全失去經濟中心的地位。中游的黃土地成為貧瘠地區的象征。事實上,生態環境變遷對中國歷史發展影響是十分深遠,也是十分明顯的。歷史時期中國經濟重心南移除了一些社會因素外,與歷史氣候變遷和生態環境惡化關系密切。我國北方中緯度地區在歷史時期氣候變化總趨勢是日益干冷,這便造成我國北方濕潤區和半濕潤區由北退縮,干旱區和半干旱區向南擴展,農牧業區線南移,進而使適合農作物生長的時期退縮,熟制減少,同時還造成自然災害的頻率增高,生態環境惡化,水源減少,水利工程功效衰落,糧食畝產量下降。這些原因連同其他的一些社會原因是造成北方經濟衰退,經濟重心南移的主要原因。而生態環境變壞伴著戰亂不已,社會大動蕩,唐代號稱“天府”的關中平原要靠東南接濟糧食。以后定都北方的王朝,主要仰賴于漕運江浙和四川的糧食來維系北方生計及國家政權,中國經濟重心逐漸南移了。從古到今的環境問題,給予我們深刻的教訓,也給我們提供了豐富的可資借鑒的經驗,同時也給我們留下了再造一個美好山河的艱巨任務。在中學歷史教學中,應充分重視歷史與現實的結合,達到以史鑒今的目的。適當補充古人對環境問題的一些認識和有益的做法,以及留給我們的啟迪,從歷史的角度去認識“人與自然的關系”,要看到古代農業開發的短期時效,也要看到它長遠的消極影響;要看到人口增殖的積極作用,也要看到的人口過度膨脹的消極后果;要看到古建筑輝煌的一面,也要看到它是以森林的消耗為代價的。這樣既培養了學生辯證分析問題的能力,也在潛移默化中增強了其環保意識,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

總之,從某種角度上說,人類歷史就是戰勝自然、征服自然的過程。保持人與自然的和諧,用科學發展觀來推動社會生活,是當今社會的首要任務。因此,在歷史教學中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實踐證明,通過這些活動,培養他們熱愛環境、熱愛自然的情操,而且也可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歷史教師在學生進行環保意識滲透中任重而道遠。

【參考文獻】

[1]《世紀大講堂》第2輯:葛劍雄.歷史地理學能為未來做什么[M].遼寧出版社,2002.

[2]藍為.歷史教學應強化生態意識[J].中學歷史教學參考,1992,(12).

[3]余偉民.歷史教育展望[M].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

[4]李永銘編著.百年災難紀實[M].長江文藝出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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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權結構

股權結構直接決定控制權結構。在中國股權高度集中的結構下,“所有”與“控制”不分離,反而更加集中,控股股東就可能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對中小股東進行剝削。“在一國公司的所有權與控制制度是內部人或者集中控制類型時,對中小股東保護——而非增強管理責任問題就成為一個公司治理的首要命題。”在我國股權集中的控股公司中,股東大會所討論的事項由大股東和控股股東內定,中小股東基本不存在話語權。

大股東不僅侵占了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且其行為的失控對公司整體運營也產生了負面影響。我國企業形式上的公司化改造雖已完成,但改制后的公司大多數依然存在體制問題,實質上依然沿用改制前的做法。不合理的股權結構使中小股東成為上市公司和集團公司及其控股股東之間權利和利益交換的犧牲品。

2、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上市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著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擁有審議批準包括董監事會報告、公司財務方案、利潤分配、增資減資等重大事件的職權。股東大會決議的核心是,按照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將多數股東的意思吸收為公司團體的意思。股份公司典型的組織性質要求采取“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精神進行公司經營與運作,資本多數決原則在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中得到了極大的體現。

但是,我國上市公司中絕大多數是通過國有企業改制而來。資料顯示,2004年內地1278家上市公司中,國有絕對控股的有777家,相對控股的300余家,而在75家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超大型上市公司中,63家屬于國有絕對控股。以國資委和上市公司的集團公司為資產主體的國有股東成為上市公司的單一大股東,國有股一股獨大幾乎成了國內國有上市公司的最明顯特點。股東大會對公司事項進行決議時,擁有多數股份的股東較持有少數股份的股東有更多的發言權。在此情形下,股份平等背離了股東平等的要求,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了實質上的不平等。

3、董事會

在公司治理中,董事會是介于股東和經理層之間的一個樞紐,董事是股東的代表,產生于股東大會并對股東大會負責,承擔著公司戰略管理的職能。由于董事會對上市公司治理的重要戰略意義,“董事會中心主義”在上市公司中盛行,“此種制度給公司經營決策帶來高效的同時,也帶來了負面的影響,即中小股東無法對其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以致公司固有的資本民主原則喪失殆盡,導致公司效率和競爭力降低。”董事與公司的關系可以用關系來解釋,公司是一個虛擬的主體,它通過人的行為進行活動,董事會正好充當了這個人的角色。

從公司治理角度看,目前國有上市公司中,不少控股公司與股份公司的領導班子人員重復,或者上市公司董事會與管理層混為一體,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職能,監督和制衡機制缺失,使得董事會的獨立性質和監督職能缺失。同時,董事會重大事項決策權受制很多,中小股東很難實現對董事的監督。“董事經理們時刻都在看護大股東的利益”。董事會很大程度上是國有控股股東的意思表示機關。中國證監會為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特殊條件下產生的“一股獨大”,規范和約束上市公司行為,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股東)利益,設置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但是獨立董事在實踐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在公司重大決策上受制于公司管理層,獨立董事的獨立性不夠,對公司經營也缺乏有效監督。因此,在上市公司中,需要提高中小股東的地位,鼓勵其對公司董事會的參與,培育良好的分權制衡機制,以切實保護代表相對弱勢群體的權利。

4、投資者關系

中小投資者在上市公司的發展中是一支重要的力量,“證監會的數據表明,截至2007年股票市場投資份額中,個人投資者占據了51.29%的份額。”中小股東是投資者關系管理的重要一環,是投資者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投資者在利益上保持著高度的一致性,為公司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對于公司資金的籌集、運營的穩定、市值的提升均起到了重要作用。

上市公司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和投資者關系的管理日益成為一項極其迫切和持續的工作。對于中小股東而言,如果能夠享受到因公司股價上升帶來的直接經濟利益,就會樂于持股并積極參與公司經營,這有利于公司的平穩運營和發展。反之,如果中小股東覺得無法享有與出資額對等的權利,如收益權、表決權等,就會選擇拋售,即“用腳投票”,從而對公司的股價和市場價值帶來負面的影響。

二、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實現途徑——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1、改善股權結構

我國上市公司廣泛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特點,股改之前,多數國有上市公司大股東擁有絕對控制權,使得股權高度集中,流通股比例小,中小股東很難通過流通渠道獲取充分的信息,制衡大股東所作的決策。若要提高中小股東的話語權,就必須改善股權結構,變單一股權結構為多元股權結構,使投資主體從國家擴展到國家、企業、機構、個人等多元化的主體,降低國有股的比例,使公司股權分散,形成共同控制、共同監督的格局,以抑制內部人控制的弊端,避免因單一大股東缺少監督和制衡而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降低國有股比重的主要途徑之一是擴股,通過配股或增發新股等方式擴大上市公司股本,新增股份全部或絕大部分為非國有性質,從而達到稀釋國有股比例的目的。通過股權分置改革實現全流通后,國有股上市交易,戰略性轉讓部分國有股,也是降低國有股比重的一條途徑。國有股比例的降低,首先有利于國有資本對不同控股行業、企業做出戰略調整,其次有利于上市公司內部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環境,改善控制,增強公司經營能力,從而達到保護中小股東權益的目的。

2、改善股東大會與董事會

股東大會是公司決策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憑借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行使表決權,這是緩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有效手段。股東要通過股東大會把自己的意志轉化為公司的意志,就需要上市公司擁有一個良好的會議召集機制和決議機制。在會議召集機制上,可以賦予董事會以外的其他機關或中小股東一定的召集權,有效防止因占據董事會大部分席位的大股東為自身利益拒絕召開股東大會。在決議機制上,單純的一股一票已不適應日益復雜的公司經營,可以借鑒美國公司法規定的直接投票、累積投票、分類投票、偶爾投票、按比例投票等多種表決方式。

在表決權的制度設計上應當充分考慮到國內很多上市公司股權高度分散的特點和中小股東股權比例小的弱勢,允許中小股東委托人,公開征集表決權的方式表達自己對公司決策的參與和監督 。表決權制度設計同時要充分考慮實際控股股東股權比例的影響,通過表決生效股份高于控股股東股權比例,而制約控股股東違背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并將其寫入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制度固定下來 。

其中,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即為一個有益的嘗試。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制度大大降低了股東參加股東大會的交易成本,通過互聯網這一媒介使得更多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能夠參與股東大會,充分討論、科學決策。另一方面,通過公開征集投票權的方法,使廣大分散的中小股東形成一個利益群體,聯合行動,從而可能對公司決策造成切實的影響。雖然網絡投票在實施上也面臨著程序復雜、管理難度大、管理效率低等弊端,如A公司擁有31萬多戶股東,17億多股本,若通過召開網絡股東大會方式進行投票表決,會因為表決結果的高度不確定性帶來管理效率低下等問題。目前網絡股東大會在我國尚未得到普及,但作為一種表決權機制的創新,對于中小股東權益保護依然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董事會是上市公司行使職權的機關,其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對完善公司治理至關重要。在董事會內部機構的設置上,設立完備的專門委員會,如執行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報酬委員會、提名委員會、共同政策委員會等,從各方面發揮董事的專業優勢,以此來完善董事會的運作,減少控制股東對董事會的影響,充分發揮董事會決策、執行的核心作用。此外,充分重視獨立董事的價值,嚴格遵循《關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增加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完善獨立董事的監督和制衡職能,增加中小股東選擇獨立董事的機會,以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從保護中小股東利益和完善公司治理角度出發,一個排除內部股東,而以外部人員組成的完全董事會是將來董事會發展的新趨勢。

3、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機構投資者在國際上是指接受投資者委托,以證券投資為主要獲利方式的專業資產管理機構,主要由證券投資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一些民間投資機構等構成,由于其擁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和投資運作的專業優勢,往往比較重視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研究和參與,在證券市場中是一支急需壯大的隊伍。當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出現持續性的惡化時,機構投資者常常會要求公司管理層做出調整,對抑制大股東和管理層的瀆職和怠職行為具有積極作用。而這與中小股東的利益訴求是一致性的,機構投資者與中小股東均注重投資收益的獲取,通過對上市公司經營管理的研究和參與,獲得投資收益。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機構投資者的力量比較薄弱,機構投資者規模偏小,發展不平衡。投資比例如下:個人投資者51.29%;一般機構投資者16.63%;證券公司1.4%;企業年金0.01%;保險公司2.52%;QFII1.65%;全國社保基金0.81%;證券投資基金25.68%。

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一方面要在規范管理的基礎上允許機構投資者適度行使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使機構投資者成為約束內部人、保護中小股東的重要力量。另一方面,防止機構投資者與大股東共謀的現象,如利用自籌資金以個人賬戶進行股票炒作,并且聯合大股東對股票價格和交易進行操縱。因此,在發揮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時,需要建立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比如完善獨立財務報告制度;嚴格規定注冊會計師的責任,保證注冊會計師與上市公司沒有任何經濟或業務上的關聯等。

4、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

“實踐中,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規模擴大,股東人數增多,出現了大多數股東的投機化現象。” 在上市公司中,尤其是中小股東維權意識淡薄,只關心自己在股市的投資收益,而不是公司的經營狀況,這導致了中小股東很少參與股東大會,也很少主動了解公司的信息,對大股東侵害公司的行為也缺乏足夠的監督和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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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化規劃的內涵

文化規劃是一個含義寬泛的概念。在我國,它常常與政府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糾纏不清。本文所指的文化規劃,有特定的涵義,它作為城市規劃的子系統,雖然與城市的文化政策、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有密切聯系,但兩者并非相互涵蓋的關系。國內研究文化規劃問題的學者一般認為,“文化規劃”(cultureplanning)的正式提法最早出現于20世紀70年代的西方城市規劃界。1971年,美國規劃學者哈維•佩爾洛夫(HarveyS.Perloff)從社區層面將文化規劃描述為“社區了解并運用其文化資源進行發展的途徑”[1]1979年他在《用藝術提升城市生活》(UsingtheArtstoImproveLifeintheCity)一文中又將其作為一種方法推薦給社區建設,以達到社會文化認同和社區文化資源運用的雙重目標。

從20世紀70年代末之后,隨著與大批量生產與工業都市擴張相聯系的福特主義(Fordism),向以滿足個性化需求為目的、與彈性生產方式相對應的后福特主義(post-Fordism)的轉型,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快與消費社會的興起,西方社會從工業社會向后工業社會的轉變。澳大利亞學者德波拉•史蒂文森(DeborahStevenson)認為,這種社會轉變,其結果是導致了城市中物與符號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符號的吸引力日益成為消費焦點,而城市文化的本質與潛力更多體現在其多樣性與創造力方面。同時,伴隨生活方式的體驗與旅游觀光業逐漸成為服務經濟新的軸心,城市的特色與城市的文化體驗日益重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人們一直在嘗試創造獨特的城市元素,增強城市特色,而這些嘗試是構成一個城市在世界眾多城市中占有一席之地的策略基礎。[3]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創意城市(creativecity)與文化經濟在歐美興起,許多城市開始將文化規劃作為一種包括城市、街區、社區和中心商業區復興在內的城市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要策略,重視城市和社區軟環境的建設,重視城市歷史文化資源的價值,將文化作為城市復興的催化劑和引擎。文化規劃的基本途徑主要有:基于城市形象的提升而發展文化旗艦項目,興建音樂廳、美術館、博物館等地標性建筑;規劃專門的“文化區”;發展文化旅游活動;舉辦慶典活動或大型文化活動;將都市空間改造成為具有可參觀性的文化展示空間等等。蘇格蘭的格拉斯哥市、西班牙的畢爾巴鄂市便是運用文化規劃重塑城市形象較為成功的范例。尤其要強調的是,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以一些歐美國家的城市為代表,特別注重社區層面的文化規劃,探索將文化元素有效導入城市社區的發展機制,即運用文化資源來解決社區層面的文化發展問題,鼓勵從社區參與的角度保護地方特色,促進社區空間布局優化與文化品質提升。

與此同時,相關專業人士針對城市美學品質,以及城市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與理論的探索也開始涌現,例如,倫敦城市大學城市研究院院長格雷姆•埃文(CraemeEvan)所著的《文化規劃:一種城市復興?》(CulturalPlanning:AnUrbanRenaissance?2001)便是其中的代表。總體上看,雖然世界范圍內文化規劃的概念并沒有被普遍使用,但文化規劃已逐漸成為現代城市規劃、城市設計領域一個受到關注的專業分支。如果不限定使用過濫、幾乎無所不包的“文化”的范圍,便試圖從“文化”與“規劃”兩個概念整合的角度,或者以城市規劃的文化導向、文化途徑的角度來界定文化規劃的含義,將會因為“文化”內涵的復雜性與模糊性而導致文化規劃概念的混亂。黃鶴在總結了國外一些機構和學者對文化規劃的定義之后,提出文化規劃中的“文化”,針對的目標是城市的文化資源,即指那些能夠用以促進城市發展的可共享的物質和非物質資源。[4]在此基礎上,黃鶴認為:“文化規劃一方面是作為針對文化資源和文化需求的規劃方法,是在城市和地區發展中對文化資源整體性及策略性的運用,用以提升城市和地區的競爭力,以及城市和地區的適宜性,它是城市規劃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文化規劃作為一種規劃思想和理念,是城市規劃設計的藝術,代表了以文化的觀念來解決城市問題的發展理念。”[5]黃鶴從城市文化資源運用的角度詮釋文化規劃,有助于為文化規劃提供一種既具有分析性又具有操作性的定義。

本文將從較為狹義的角度界定文化規劃,即將文化規劃視為城市規劃中對城市文化資源的整體性運用,或者說基于城市規劃的文化途徑,綜合性、整體性地發揮文化資源的價值和作用,使城市文化資源有機融入城市公共文化空間和城市形態之中。對于歷史文化名城而言,能夠充分展示其城市魅力和文化軟實力的文化資源,主要是歷史文化資源,具體表現為物質形態的建筑遺產、歷史文化街區以及非物質形態的傳統民俗、表演、民間技藝等地方特色文化。本文重點探討的是如何在文化規劃中整體性地利用城市歷史文化資源中的建筑遺產資源,有效地將建筑遺產保護與維護歷史文化名城的整體風貌、營造城市文化空間有機聯系起來,激活歷史文化名城豐富的建筑遺產資源,塑造富有魅力、有鮮明地方特色的城市公共空間和城市形態。需要強調的是,我國很多歷史文化名城出臺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是針對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問題的專項規劃設計,作為一種相對單一的文化規劃,它屬于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的一個層次,但并不能以此替代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因為,歷史文化名城文化規劃是城市規劃中一種整體性運用文化資源的方法和途徑,旨在建構有明確文化導向的城市規劃和城市設計體系,并協調處理城市文化發展的所有要素。

2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

在我國,長期以來城市規劃過程偏重物質空間規劃而缺乏對文化層面問題的關注。進入21世紀,城市規劃作為一項公共政策的觀點,在我國規劃界和政府層面得到廣泛認同。作為公共政策的城市規劃,顯然也包含著作為公共文化政策的城市規劃。換句話說,當城市規劃從偏重于物質空間規劃向偏重于公共政策設計轉變時,就意味著將文化規劃也納入到城市規劃的體系之中,文化規劃實際上是公共政策與文化資源之間的聯接。總體上看,我國的城市規劃編制體系之中,雖然早就將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之中,但主要任務是劃定保護和控制范圍,鮮有將城市主題文化、城市總體文化風格、城市形象的文化表達明確納入城市規劃體系之中,并將文化規劃視為各個層次規劃中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與其他領域的規劃密切合作以更為有效地發揮文化資源的作用,同時制定將文化和土地利用以及文化和城市經濟發展關聯的整體規劃政策。正如單霽翔所說,在我國“從城市規劃的任務到城市規劃管理的方法,從城市規劃的編制到城市規劃的實施,內容可謂詳盡,但是卻缺少城市文化的基本內容,無論是城市文化規劃還是城市文化建設均少有涉及。”因此,針對中國城市,尤其是對“保存文物特別豐富并且具有重大歷史價值或者具有革命紀念意義的城市”——歷史文化名城而言,應借鑒歐美一些城市文化規劃的成功經驗,通過涵蓋區域、城市、社區等不同層面的文化規劃途徑,使城市的傳統特色文化有機融入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的所有物質空間對象,并能夠得以強化和表達出來。具體針對建筑遺產保護而言,核心原則就是堅持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主要用于調整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城市更新的關系。作為具有一定價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動的文化遺產,建筑遺產是一個城市歷史文化最直觀和具象的表現,是展現城市風貌獨特性的核心元素。現代城市在走向現代化、全球化的進程中,隨著城市更新速度加快,建筑遺產與城市風貌的關系日益呈現兩種形態:第一種形態是建筑遺產日益呈現出“孤島化”或“盆景化”現象,大量的普通老建筑和傳統街區被拆除,僅靠少數文物建筑或標志性老建筑作為孤立的“島”或“盆景”支撐,它們雖使城市體現出歷史的痕跡,但所謂歷史文化名城的傳統建筑元素卻萎縮為形象單薄的幾個“點”,城市的傳統格局幾乎不存在,傳統風貌整體性喪失。第二種形態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較好地處理老城與新城、保護與更新的關系,營造建筑群的圖底關系,保留老城、歷史地段、傳統街區原有的空間場所特征,城市在保持基本文脈的基礎上有機更新,歷史文化名城整體風貌得以有效保護和延續(圖1)。

無論是從文化規劃的視角,還是從城市建筑遺產保護理論的基本原則來看,上述第二種形態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保護應該努力的方向。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的第一層含義便是通過城市規劃途徑實現城市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早在20世紀初葉的意大利,既是一位建筑師,又是一位城市規劃師的古斯塔夫•喬萬諾尼(GustavoGiovannoni),在其所創立的城市遺產保護和修復學說中,有一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就是“古代城市‘片斷’應被整合到一個地方的區域的和國土的規劃中,這一規劃象征了古代肌理與現在的生活關系。”[8]可見,喬萬諾尼主張,應通過城市規劃整合建筑遺產與當代城市形態的關系,使古代的肌理能融入現代城市生活。實際上,從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通過的一系列保護文化遺產的來看,20世紀60年代以來,西方建筑保護理論對建筑遺產本身內涵的擴展性認識,即建筑遺產的范圍既包括歷史建筑及其建筑群,也包括歷史建筑賴以存在的歷史街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能夠集中體現特定文化或歷史事件的城市或鄉村環境,已足以說明對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重視。1964年第二屆歷史古跡建筑師和技師協會通過的《國際古跡保護與修復》(威尼斯)第六條指出:“古跡的保護意味著對一定范圍環境的保護。”1975年歐洲委員會通過的《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中指出:“多年來,只有一些主要的紀念性建筑得以保護和修繕,而紀念物的周邊環境則被忽視了”,因此,“歐洲建筑遺產不僅包含最重要的紀念性建筑,還包括那些位于古鎮和特色村落中的次要建筑群及其自然環境和人工環境。”[9]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內羅比建議),提出了一個影響至今的重要理念,即“保護歷史地區并使其與現代社會生活相結合是城市規劃和土地開發的基本因素”,同時,該建議還強調:“除非極個別情況下并出于不可避免的原因,一般不應批準破壞古跡周圍環境而使其處于孤立狀態,也不應將其遷移它處。”

上述總體上強調的是通過保護建筑遺產的周圍環境,或者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環境的控制來實現對遺產的整體保護,這是實現建筑遺產資源整體性保護的底線要求。從城市發展和文化規劃的視角看,對于有著豐富建筑遺產資源的歷史文化名城而言,建筑遺產資源的整體性保護原則還要求充分發揮建筑遺產的綜合價值與整體文化效能,避免城市空間中傳統建筑元素的“面”被打散,“線”被切斷,通過“整體保護”與“重點保護”相結合的規劃策略,將建筑遺產有機整合到城市的空間形態和結構形態之中。以北京為例,近些年來已初步構建了片狀保護與線狀、帶狀保護與開發相結合的整體保護模式。若不算舊城外的10片歷史文化保護區,在北京舊城區域內共有33片歷史文化保護區,面積共1967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1%,此外還有風貌協調區183公頃,占舊城面積的3%,正是它們所承載的豐富的歷史肌理、建筑景觀資源與濃郁的歷史文化氛圍,構成北京城市魅力的重要部分。除了片狀保護,2011年12月公布的《北京市“十二五”時期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建設規劃》提出“一軸”、“一線”和“一帶”的保護概念,堅持舊城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和文化北京建設中的核心地位。這其中,“一軸”(傳統的中軸線)和“一線”(從朝陽門到阜成門的朝阜路沿線)和“一帶”(長安街-前三門大街帶狀區域)是舊城的核心景觀帶(圖2),必須進行更為完整和系統的保護。歷史文化區空間要素的整體保護與線狀、帶狀開發,有利于突顯北京傳統城市格局和歷史文化建筑的獨特魅力,使之成為北京文化記憶和文化旅游的高度聚集地。有機更新基礎上的整體保護原則不僅強調文化規劃必須從空間維度上將建筑遺產單體和周邊環境、空間格局的整體保護作為首要考慮的因素,還應處理好建筑遺產保護與城市更新之間的關系,從時間維度上動態保護城市發展各個時期形成的建筑遺產,處理好新老建筑之間的關系。物的衰敗與消亡,一如其更新與發展。在歷史文化名城發展過程中,即便在舊城風貌區,也不可能完全不允許新的開發,不建造新建筑。老建筑固然是舊城風貌的基本載體,但不同時期、不同時代的新舊建筑并列而形成一種和諧的層疊關系,恰是一些歷史文化名城的魅力與活力之源。簡•雅各布斯(JaneJacobs)認為,好的城市形態是充滿活力的,而城市活力主要源于城市的多樣性。維系城市多樣性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處理好老建筑與新建筑的關系,使不同年代和狀況的建筑能夠并存。雅各布斯特別強調,她所謂的老建筑主要不是指博物館之類的標志性建筑,而是很多普通的老房子。假若不同年代的普通建筑能聚在一起,復雜多元的用途和功能才有可能真的混合。[11]因此,在歷史文化風貌區,可以在符合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要求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更新或建造一些體現時代精神的新建筑,只要這些新建筑能夠尊重周圍的環境氛圍和空間尺度,不以自我為中心,破壞空間環境的整體審美品質和文化特征,如《內羅比建議》所說:“應特別注意對新建筑制訂規章并加以控制,以確保該建筑能與歷史建筑群的空間結構和環境協調一致。”

目前在我國,不少歷史文化名城所制訂的保護條例和保護規劃中,對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風格和體量有一些強制性要求,如現行《北京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20條規定不能突破建筑高度、容積率等控制指標,違反建筑體量、色彩等要求;不能破壞歷史文化街區內保護規劃確定的院落布局和胡同肌理等。這些規定僅適用于保護規劃范圍內的新建筑,從城市整體風貌保護的視角看是不夠的,應在城市總體規劃層面對新建筑的整體風貌提出基本要求,制訂具體的新建筑設計導則,從城市規劃層面對歷史風貌區及建控地帶的城市開發形成有力的控制。

3強化傳統建筑文化認同基礎上的適宜性開發原則

雖然在建筑遺產保護問題上“開發”這個詞如同“文化產業”一詞一樣,由于與市場化、商業化緊密相關,而常常遭致批評。但實際上,在現代城市的建筑遺產保護工作中,不可能僅僅只對建筑遺產實施保存、修繕和環境整治工作,如同建筑遺產的內涵在不斷擴展一樣,對于何謂“保護”,也有新的拓展性認識。1979年,澳大利亞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在巴拉會議上通過的《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方的》(《巴拉》),不僅突出強調遺產的文化價值,還提出“保護”的概念包含保護性利用(conservativeuse)、展示或闡釋(interpretation)等更為廣義的內涵。西班牙學者薩爾瓦多•穆尼奧斯•比尼亞斯(SalvadorMunozVinas)認為,今天的保護是一項綜合性的活動,狹義的保護是相對于修復而言的保持性活動,而廣義的保護還包括再生、復興、更新、改造、利用、活化等其他相關活動在內的行為的總稱。同時,現代建筑遺產保護運動的發展,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價值拓展,便是對建筑遺產的價值認識從內在價值走向內在價值與外在價值相結合的綜合價值觀,即將建筑遺產不僅僅視為一種珍貴的文物,同時還視為一種文化資源和文化資本(culturalcapital)。在此意義上,可以說通過對建筑遺產的適宜性再開發(包括重建、改造、擴建、再利用等活動),更好地保護其綜合價值,尤其是挖掘和發揮其蘊含的獨特公共文化價值功能,也是一種保護。那么,何謂建筑遺產的適宜性開發原則?文化規劃視角下的適宜性開發原則秉承文化價值的保存與提升不僅是建筑遺產保護的首要目的,也是保護的重要手段的理念,強調任何對建筑遺產的開發性保護,若有助于提升而非損害遺產的文化價值的話,則是適宜的。其中,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具有豐富的涵義,它至少包括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文化教育價值。法國文化部建筑和遺產司總監阿蘭•馬里諾斯(AlainMarrinos)認為,“在全球化加速發展的21世紀,保護歷史遺產不再是孤立地保護古建筑,更多的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是一個與人息息相關的議題。人們需要文化根基來平衡現代化與全球化的沖擊繼續前行,這就是如今我們保護歷史遺產最重要的意義。”[14]馬里諾斯的觀點實際強調,不能僅僅為了保護而保護一些孤立的古建筑,建筑遺產保護的實質是保護一種文化認同,考慮如何讓這種建筑文化傳統在現代社會存續下去。馬里諾斯的觀點也折射出當今遺產保護理論中的一種價值轉向,即真實并不是保護所追求的終極目標,應從保護“真實”走向保護“意義”。建筑遺產與其他文化遺產相比,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文化意義,因此如何通過保護性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公共文化效能,提升公眾對建筑遺產的興趣以及對其價值的認知和鑒賞水平,使之成為一個城市地方認同和文化認同的象征和源泉,一定程度上說是對建筑遺產最好的保護。1975年歐洲建筑遺產大會通過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筑遺產只有得到公眾賞識尤其是年輕一代的賞識才能得以存續。”

在此意義上可以說,只要有利于增強公眾對建筑遺產的了解、賞識和文化認同感的開發性保護,同樣也是適宜的,更準確地說,這是一種作為文化發展和教育策略的遺產保護途徑。英國社會學者貝拉•迪克斯(BellaDicks)曾經從“可參觀性”(visitability)的生產這一視角,探討了當代城市公共空間被展示出的文化價值。她認為,“1980年代以來,可參觀性已經成為規劃公共空間的一項關鍵原則”,而可參觀性取決于對文化的展示程度,即如何將場所變成展覽,使場所具有“可讀性”(legibility),讓文化被銘刻在物質層面上,使某些文化價值被視為某一場所的身份,以此方式吸引市民的注意力,這是促進城市文化消費的重要路徑。“可讀性”、“可參觀性”同樣也可作為建筑遺產資源規劃與開發的一項原則。基于文化規劃的城市有機更新與建筑遺產保護,可以通過對一些建筑遺產和傳統都市空間進行改造、再開發,并介入一些闡釋性的公共藝術,使之成為具有可體驗性、可參觀性的文化設施或文化展示空間,讓建筑遺產更好地傳遞意義,令使用者(居民、游客)不僅能“觀看”建筑遺產,而且還可以通過各種方式“閱讀”建筑遺產、體驗建筑遺產,以此激活建筑遺產的公共文化價值,培育公眾的傳統文化認同感,發揮建筑遺產有助于展示與體驗城市獨特性的重要功能。例如,在當代,側重于與社會文化與藝術需求相結合的普通歷史街區、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模式,業已成為保護并活化建筑遺產的重要途徑,中外許多城市都有不少成功的范例。一些再開發較為成功的歷史文化街區,往往在保護真實的歷史信息基礎上,以地域文化脈絡為主線,根據建筑遺產的不同特點,將其修復或改建成不同功能的文化空間,探索傳統建筑遺產與城市文化生活融合的有效途徑,有效發揮其公共文化功能。還有一些產業遺產豐富的歷史文化名城則結合自身情況對產業遺產進行改造再利用,將其改造或擴建成主題博物館或展覽館、社區文化中心、藝術區、景觀公園、工業遺產展示游覽區等各個層次的文化空間(圖3)。基于城市文化規劃的歷史街區和產業建筑遺產再開發利用模式,不僅可以通過其營造的文化空間展示和傳承城市文化,而且還可以給予衰敗的街區和廢棄的建筑以新的生命。需要說明的是,通過建筑遺產的再開發途徑提升其“可參觀性”,多數情形下只適用于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非重要文物建筑。建筑遺產中具有突出的文化價值的重要紀念建筑和文物建筑,例如北京的故宮、天壇,其建筑遺產本身便具有獨一無二的“可讀性”與“可參觀性”,這類建筑不適合開發性保護。對這類建筑遺產的保護,除了堅持原真性和歷史完整性原則之外,面對人潮洶涌的參觀者,還有必要采取法國學者弗朗索瓦絲•蕭伊(FrancoiseChoay)所提出的調節游客人流、設置步行通道等限制方式的策略性保護原則。由此可見,適宜性開發原則并非適合所有建筑遺產的保護,它主要針對的是歷史文化名城建筑遺產中具有一般保護價值的普通建筑遺產。

篇10

    論文關鍵詞 國際私法 弱者 弱者利益保護原則

    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經指出:“進步社會的運動,迄今為止,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歡死嘟?0世紀之后發現,20世紀法律史的演進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從契約到身份”的這樣一個過程。?Q很多國家在國內實體法中詳實了保護特定人員如消費者、婦女、子女的相關條文,以間接調整為主的國際私法也有所體現。施米托夫早在《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就認識到國際貿易保護若放當事人的利益,不僅是正義的需要,而且是發達國家自我利益的需要。?ǜニ固岢雋巳跽呃畔冉峁?ldquo;優先原則”。?S弗朗西斯卡基斯提出的“直接適用的法”理論也包含有保護弱者利益的判斷標準。?紗絲杉仕椒ㄊ魚邢慮康鞫勻跽呃嫻謀;な譴笫撲鰲?/p>

    一、國際私法弱者利益保護原則的闡釋

    (一)弱者的界定

    從目前情況看,各國對弱者的內涵、外延并沒有一個統一界定,國際私法中關于對處于弱者地位的當事人列為下述幾類:一是家庭、婚姻領域中的婦女、婚生和非婚生子女、被監護人、被收養人、被撫養人;二是合同領域中的特定當事方,譬如消費者、雇員等;三是在侵權領域中的被侵權方,不管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特殊侵權行為的受害方。事實上,弱者的范圍遠遠超出上述列舉,這因為造成弱者地位的原因的復雜性,如有的是單純由于生理、家庭背景等個人因素導致的不利狀態,有的是因為市場力量不平衡導致的經濟地位懸殊,還有的是因為在知識、技術和信息方面不對等而產生的強弱之分。因此,筆者認為,國際私法上弱者身份的確定實際上就是一個比較的過程,國際私法的弱者即為特定民商事關系中處于劣勢或者不利地位的當事人。

    (二)弱者利益保護原則的理論思考

    雖然啟蒙思想家很早就提出了“人生而平等”的理念,但從客觀事實看,現實生活的資源占有、身體實力等原因卻造成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產生了強者和弱者,而公平正義,這一亙古不變的價值取向,決定了法律可以對弱者利益進行傾斜性的保護,也就是實施弱者的人權保護,從而實現正義。國際私法作為一個調整涉外民商事關系的法律部門,同樣肩負著這一使命,這構成了國際私法保護弱者利益的正當性。?U在強調以人為本、人文關懷的理念下,國際上形成了對弱者利益保護的理論主要有:人權保護理念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正義價值論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實體法回應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以及和諧社會構建下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

    (三)弱者利益保護原則作為國際私法基本原則的特點

    弱者利益保護原則作為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第一,體現了國際私法的基本精神。法的基本精神體現立法者的價值取向,國際私法是調整涉外民商關系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其價值在于人的保護,而弱者利益保護原則正是這一價值的反映。第二,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在國際私法中,這一原則體現在了國際私法的各個分支,如涉外婚姻家庭領域、涉外合同法律關系等,同時它也在具體制度,如反致、公共秩序保留中有所體現。第三,具有穩定性。雖然國際私法調整的涉外民商事關系處于變動之中,但其中的核心內容不會發生變更,即平等保護與特殊保護的平衡問題。弱者本身是一個變動的范疇,但弱者利益保護的原則具有穩定性,以維系國際私法中人文關懷的情結。

    二、國際私法弱者利益保護原則的適用

    (一)國際私法立法對弱者利益保護的現狀

    1.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立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

    目前,海牙國際私法會議作為制定統一沖突法和程序法方面最具影響、最具成效的國際組織,截止2008年底,制定的國際公約達到39個,其在有關弱者利益保護方面的公約,尤以家庭、婚姻領域的相關保護公約為主,其中關于保護被撫養人、兒童的特點主要表現為下述幾點:一是通過對沖突規范的選擇使用來保護被撫養人的相關利益。譬如,在1973制定的《海牙扶養義務法律適用公約》中,關于第4-6條就體現了這一特點,該條文規定,在扶養義務方面應該首先采用扶養權利人常住居所地的相關國法,但如果其常住居所地的相關國法不能讓扶養權利人得到扶養,就可采用扶養義務人和扶養權利人共同國法,假如依據上述的規定,仍然不能使得扶養權利人獲得扶養義務人的扶養,就應根據受理機關的相關國內法來執行。二是有關兒童的利益主要是以從未主管機關制定權利以及義務來保護。譬如,1965年制定的《海牙收養管轄權、法律適用和判決承認公約》,其中第6條就是從兒童的利益角度出發,詳實了收養批準的相關規定,其規定要求在批準收養前,主管機關必須通過適當的當地機關,詳細調查收養人或夫妻共同收養人、兒童及其家庭進行詳細調查。?淙還嫉耐ü壞扔諫В嫉拇嬖詒舊砭褪槍噬緇峁刈⑷跽呃嫻暮芎美ぁ?/p>

    2.歐洲聯盟法的立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

    從區域國際立法來看,歐盟的立法堪稱典范。關于弱者利益保護主要有:第一,《羅馬公約》中對消費者和受雇人的利益進行了保護。其中第5條第1款對消費合同做了界定,第2款和第6條即規定了消費合同、雇傭合同當事方盡管有選擇法律的自由,但是不得剝奪消費者、受雇人由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給予的保護。第二,1968年《布魯塞爾公約》從管轄權與判決的承認執行方面對被侵權人、受雇人、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進行了規定。第三,1998年《布魯塞爾公約Ⅱ》對有關離婚、司法別居或婚姻無效的民事訴訟及婚姻訴訟中夫妻雙方對子女的親子責任的民事訴訟作了規定。第四,《羅馬公約Ⅱ》規定了通過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最密切聯系原則及對意思自治的限制方式來實現弱者利益的保護。

    3.各國立法對弱者利益的保護

    盡管各國立法中都有關于弱者利益的保護,但是不同地區的立法側重點有所不同。例如非洲國家側重于傳統的婚姻家庭領域的保護,如1972年《塞內加爾家庭法》第844條規定:“因確立親子關系而變更子女的國籍時,這種變更可選擇對子女最有利的時機以確定可適用的法律”。而立法較先進的西歐及美洲地區,除了婚姻家庭領域,還涉及雇員及消費者利益的保護。目前在各國對弱者利益的維護方面,國內立法保護的特點主要體現如下:其一,家庭婚姻領域中的兒童、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總體上各國都比較重視并成為其關注的焦點。其二,合同領域中對弱者的利益保護,主要是通過對意思自治原則加以限制來維護其利益。其三,侵權領域受害者的保護主要在產品責任保護上,且主要將選擇適用法律的權利提供給原告。

    (二)國際私法基本制度與弱者利益的保護

    1.識別的依據與弱者利益的保護

    識別作為法官的一種思維活動,會受到一國規則制度的制約,但一國良好的規則制度應當體現人道、公正,是能夠保護弱者利益的;如果一國本身沒有這樣的規定,那么一個有良知的或者真正合格的法官也應本著人文關懷之情作出有利于弱者的識別。?W截止目前,學者們關于識別的根據主要存在如下一些主張:功能定性說、準據法說、法院地法說、個案分析說、分析比較說、折中說等。?X筆者認為,雖然法院地法說是目前較多國家的做法,但是國際私法案件畢竟與國內案件不同,過分強調法院地法的結果可能是以否定事實上應皈依的其他有關法律的適用為代價的。準據法說無疑是本末倒置,翻了邏輯錯誤。而剩下的如分析法與比較法、個案分析說等作為彈性的識別依據更能保護弱者的利益。

    2.公共秩序保留與弱者利益的保護

    公共秩序保留的職能,是為了保持內國的重要利益而例外地排除原則上應適用的外國法,此類規則的產生經常源于政治、經濟利益、國家安全或者源于一國善良風俗,并未直接與對弱者利益保護聯系起來。因此通過公共秩序保留保護弱者雖然是一種很好的理想,但是在實際運用中目前上不具有普遍適用性。?Y但是公共秩序在運用過程中,確實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弱者的正當權益。例如,1926年10月3日德國最高法院一個判例:一個船員雇傭合同因訂立時有脅迫情形而被請求撤銷。按照當時德國國際私法應適用土耳其法,依土耳其法,該脅迫不構成撤銷合同的原因,該法院根據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土耳其法律的適用,適用了德國法,撤銷合同,保護了受雇傭船員的利益。?/p>

    3.反致制度與弱者利益的保護

    盡管國際社會對反致的態度不一,但反致制度使得一國法院以其沖突規范指引適用外國法時,創造出適用內國法或者外國法或者第三國法的多重選擇范圍,為在具體案件中實現特殊政策或結果的選擇提供了回旋空間,增加了法律選擇的靈活性,擴大了法律選擇的范圍。?[法國最高法院曾判決通過接受從婚姻舉行地法向當事人本國法的反致,兩個信仰猶太教的敘利亞人在意大利由猶太教教士舉行的宗教婚姻為有效婚姻(本來依意大利法則無效),并聲稱:“這種反致的運用是有道理的,因為它導致摩西法律的適用,當事人本來就希望按照該法規定的意識舉行婚禮,而且反致使得他們的結合有效”。?\該案中善良的夫婦,相對于不同的宗教信仰,一定程度上可看作是弱者,而他們利益的保護恰好得益于反致制度。

    (三)國際私法對弱者利益保護的不足

    1.保護的范圍不足及保護的不當

    如前所述,各國關于弱者的判斷標準及識別方法的不用,使得國際私法無法很好地、完全地保護真正的弱者,即使對比較容易被識別為弱者的對象也沒有全部進行保護。而且現有的一些規定是不利于發展中國家及其當事人這類弱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