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律援助的理解范文
時間:2023-10-26 17: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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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筆者以往的印象中,專家都是以一副學者之風、埋頭做學問、文質彬彬書生氣示人,但是徐偉院長卻給筆者一種風度翩翩、談笑風生而且又是“飽讀詩書”的感覺。這也讓筆者感受到:與智者交談,受益良多。
“大咖”在人們的心中,往往都是會讓人感覺可望不可及,但是當筆者與徐偉院長面對面交談的過程中,仿佛是在聽他在給筆者傳道授業。奈何時光飛逝,總是感覺和智者的交流太少太少。
綠色建筑是國際發展趨勢
當筆者和徐偉院長在聊到綠色建筑在中國的發展現狀時,他向筆者道來:“首先,我們要界定綠色建筑的范疇——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節能、節地、節水、節材和環境保護(簡稱“四節一環?!保?,包括室內環境和室外環境的營造。綠色建筑發展是國際發展趨勢,在當前的中國市場來說又特別的急需。經過30年的高速發展之后,我們發現過去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代價非常之大。中國未來要走可持續發展的話,選擇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趨勢?!?/p>
綠色建筑的終極目標是近零能耗建筑,而近零能耗建筑的特征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集中體現現有技術先進性和產業發展水平的建筑節能技術集成;第二,適度提高現有室內環境舒適度;第三,能耗比現行居住建筑節能標準節能80%以上,比現行公共建筑節能標準節85%以上;第四,不再需要傳統的集中供熱。
建筑的建設和使用過程會產生能源消耗以及對環境產生影響。因此,傳統的高消耗發展模式必然要向高效的環保型發展模式轉變,綠色建筑的發展是實現這種轉變的必由之路,也符合現今世界建筑行業發展的潮流??梢哉f,綠色建筑給我們帶來生活品質的提高、環境的保護、能源的節約,總結為一句話,就是帶來了建筑的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中西方差距慢慢縮小
1978年的之后,中國推行了改革開放政策,中國開始了與世界大多數國家的文化交流學習。在談到中國的綠色建筑節能發展過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之時,徐偉院長表示:“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起步晚了10—15年左右,但是在最近的5年里,中國的綠色建筑發展速度非常之快。在國務院出臺了《綠色建筑行動方案》之后,包括從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在落實行動方案中,都出臺了舉措,所以說綠色建筑這幾年處于一個快速發展的時代。”
但如果說和歐美先進的綠色建筑發展國家相比的話,在全社會范疇內,首先是我們國家人們的認識和意識方面有差距。對于行業內的專業人士而言,綠色建筑的認識和意識已經得到了普及、提高。但是在百姓參與綠色發展綠色建筑等方面,應該說還有相當大的距離。其次,從產業角度來講,特別像歐美國家,比如說美國這樣綠色建筑比較先進、比較早的國家,我們產品的性能和質量還有差距。在綠色建筑的發展過程中,我們的設計行業,也還是有一定差距。
總體來講,我們大多數綠色建筑設計,包括實施方面都還處于一種不完全的自覺行為,有一定的政府導向,或者以一種特殊的需求為主。那我們在綠色建筑的建造、運行方面來說,這個距離就更大了一些,這和我們當前建筑粗放式的發展模式是分不開的。綠色建筑除了“四節一環?!币酝猓谑┕し矫嬷v究綠色化施工。施工過程也要強調節能、廢物利用,或者對環境保護來講,差距仍然很大。平時我們從周邊看到的一些在建的項目中,這些都是很有體會。
綠色建筑就是要求我們在生產建設全過程中做減法。樹立正確的觀念,竭力避免浪費,同時注意投資分配的合理性,將投資轉到提高建筑節能品質和節約資源的技術上,使得建筑工程總造價增量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況下實現綠色建筑理念。在建筑全壽命周期的時間里持續保持低能耗,從策劃、選址、規劃、設計、施工、維護運營,一直到拆除的全過程中都應該貫徹綠色建筑的低能耗理念。建筑設計在建設過程中一直都是最關鍵的環節,尤其是在目前的中國國情之下,建筑設計對綠色建筑能否順利推行至關重要。建筑師需要改變創作理念,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反復推敲,讓建筑設計精細化。只有經過嚴謹的定性分析和科學的定量驗證,才能勾勒出合理的設計方案。
目前來講,暖通空調的運行并不被人們所重視,包括人才、專業技術等,還有我們的調試技術以及財力方面的支持都不夠,差距就會拉開得更大一些??傮w而言,國內綠色建筑發展很快,進步很大,但是差距還是有。
建筑節能&暖通
通常,人們的印象中建筑節能和暖通是兩碼事兒。但是兩者之間的關系,徐偉院長為筆者上了一堂課:綠色建筑講究“四節一環?!?,而且節能在綠色建筑發展過程中是重要的一方面,占比也最高。在節能方面來說,供暖供冷又是它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暖通空調關注綠色建筑發展是必然的。這個關系就像在綠色建筑“四節一環?!敝?,節能是它的主要方面,而節能很大一部分是體現在暖通空調上,因此可以說暖通空調和綠色建筑密不可分,而且是貢獻率非常高的一方面。國際上,一些大型跨國性暖通空調公司,無一例外對綠色建筑非常關注,大家有目共睹。
從上游產業來講,首先是綠色建筑的需求,建筑的發展帶來新的產業,包括我們的設計、施工、運行等。實際上,機電、暖通空調的產品,是我們整個建筑產業發展中的基礎。所以說,暖通行業的節能性、性能、質量,包括對上游的建筑需求必須有更好的融合,或者獎勵。綠色建筑發展是我們當前發展的一種大趨勢,在這個趨勢下,應從建筑的解決方案、能源的解決方案、可持續發展的解決方案上多做文章。作為設備供應商來講,要有這種視野和眼光,如何去響應,如何去提升自己的產品,來滿足它的需求。
從當前角度來講,當下正是中國的轉型關鍵時期,不管是結構轉型、社會轉型還是產業轉型,中國的制造業和產品,都要去適應這種轉型時期帶來的變化及影響。
篇2
一、調研結果分析——當前農民權益保護工作的現狀
本次調研采用問卷調查的方式,調查對象在安德門勞務市場的農民工中隨機抽取??紤]到農民工流動性較大,文化程度、理解能力層次不齊的情況,主要采取代填式問卷形式,由調查員現場詢問并代為填寫。現場共完成有效問卷87份,其中,受訪者七成為男性。調查結果顯示,當前農民工的權益保護工作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1、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
一是對書面勞動合同的重視程度有所提高。42.7%的受訪者與用人單位(雇主)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在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受訪者中,又有26.5%屬于本人主動要求簽訂但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的情況。二是對于社會保險的認識比較全面。71.3%的受訪者認為單位應該給他們繳納社會保險;92%的受訪人知道單位是否為自己繳納了社會保險。三是在發生工傷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時,能夠選擇依法理性維權。73.3%的受訪者在發生工傷時,選擇按照法律賠償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46.3%的受訪者會選擇求助于勞動部門、法院、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39.8%的受訪者愿意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59.6%的受訪者對追討(加班)工資所需提供的證據有所了解。
2、就業壓力成為維權的主要障礙
在調查中發現,雖然農民工的依法維權意識在逐步增強,但是由于就業難,迫于用人單位的壓力,不得不接受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用工行為。26.5%的受訪者要求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6.1%的受訪者因為擔心被解雇不敢要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0.2%的受訪者在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因為擔心被解雇而選擇忍氣吞聲。
3、農民工對法律援助職能了解不足
調查顯示,雖然大部分受訪者都聽說過“法律援助”這個名詞,但是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對法律援助了解片面的問題,很多人不知道法律援助可以幫助自己解決什么問題,也不清楚法律援助的受理范圍和申請途徑。在調查中,81.2%的受訪者都聽說過法律援助,但是有47%的受訪者錯誤的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減、免、緩交法院訴訟費,只有36.1%的受訪者認為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人提供律師等法律服務。此外,調查結果還反映出農民工群體對律師的信任度不夠高,近四成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發揮實質性的作用,其中12.4%的受訪者認為判決結果完全取決于法官。
二、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現狀的成因分析
通過對此次問卷調查的結果進行深入分析,結合安德門法律援助工作站成立以來開展工作的實際情況,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
1、農民工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
本次調查的891名受訪者全部是安德門勞務市場的農民工,其中80%的受訪對象年齡在35至50歲之間,只具有初中以下學歷。受訪者的就業范圍集中在建筑裝修和餐飲業這兩個領域,職業以建筑工人、保安、家政保姆為主。就業范圍小、工作穩定性差的現象在受訪者中普遍存在。就業難度大使農民工群體在勞動關系中處于被動地位,只有66.3%的受訪者可以按月結算工資,其中還有14.3%的受訪者被扣了保證金,其余受訪者的工資結算方式主要有三種:年終結算、工程完工后結算、包工頭與發包方結算后再向工人發放。在法律援助工作實踐中,上述三種方式最容易發生工資大量拖欠的問題。
由于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劣勢,很多勞動者明知用人單位存在違法或違規行為,仍然同意應聘。在調查中,26.5%的受訪者要求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被用人單位(雇主)拒絕,在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受訪者中,有50%的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簽訂之后全部被用人單位(雇主)收走,導致勞動者在維權時無法拿出足夠的書面證據。近五成受訪者的用工單位(雇主)存在著違規扣押證件、收取保證金(押金)等現象。近七成受訪者的用工單位沒有為其繳納任何保險。
上述農民工權益容易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農民工勞動技能低下,在勞務中介領域選擇性就業面少,競爭壓力大,即使知道這樣對今后維權可能帶來風險,但仍無奈選擇被動接受。二是對用工企業高薪酬誘惑缺乏必要警惕和防范,輕信用工方口頭承諾,不愿意在糾紛發生前就為法律規定權利而與用工方發生爭執。三是農民工對勞動方面法律法規認知深度不夠,僅僅了解一些一般較為淺薄的權利,一般僅知道最好簽訂書面合同,要定下工資標準、節假日和加班要有加班費、用人單位應當主動幫助其繳納社會保險等。許多法律具體性的規定知之甚少,且主動學習法律熱情不高。
2、法律援助工作宣傳力 度不足
近年來,我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積極深入農民工群體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活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全市農民工依法維權意識逐步增強。這種趨勢也在此次調查中得到了印證。但是,以往開展的各類普法宣傳活動,都側重于法律知識的宣傳普及,對法律援助工作本身的介紹較少,再加上農民工群體獲取信息的渠道也比較少,導致其對法律援助工作了解片面。為了深化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我市將追索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或申請工傷待遇的農民工列入免于法律援助申請經濟狀況審查的范圍,并且為農民工群體設立了法律援助綠色通道。但是調查結果顯示,很多受訪者對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定義都不清楚,更不用說法律援助機構為農民工群體提供的這些服務。此外,農民工群體對律師、法律援助機構的信任度不高,近四成受訪者認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能發揮實質性的作用。
3、農民工自身法律保護意識淡薄
法律意識淡薄不僅是當前社會農民工維權的一個現狀,同時也是導致農民工維權艱難的一個非常重要原因。調查顯示,只有19.4%的受訪者在權利被用人單位或非法中介侵害后,會選擇向法院、律師或法律援助機構求助。以往打工與用人單位(雇主)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勞務協議)的占比13.5%,只有口頭約定的43.8%,不懂得用書面勞動合同保護自己的仍占多數。而對于追討工資時需要提供法律證據并知道具體需要哪些證據的不到37%,可見農民工法律意識的淡薄和法律知識的嚴重欠缺。
三、深化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議
1、強化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
一是充實法律援助宣傳隊伍。充分發揮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力量開展宣傳。加強與高校的合作,推動大學生法律援助志愿者走進勞務市場成為暑期社會實踐課題,對學生進行法律援助知識培訓,以便其可以系統的深入勞務市場開展宣傳。組建法律援助流動宣傳隊,宣傳隊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高校師生等共同組成,定期深入農民工較為集中的企業、工地等開展法律援助宣傳,現場受理法律援助申請。二是加強宣傳的針對性。在開展宣傳的過程中,加強法律援助知識的介紹,通過發放法律援助申請手冊等方法,幫助農民工了解法律援助。三是拓寬法律援助宣傳的途徑。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農民工易于接觸的媒體,宣傳法律援助幫助農民工成功維權的典型案例,增強農民工群體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熟悉度、好感度、信任度。
2、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縮短辦理時間,注重在提高工作效率上下功夫,快速指派、快速辦理,在一天內完成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受理、審查、指派等項工作,全力為農民工提供優質、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加大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檢查監督力度。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專人負責法律援助案件的檢查、監督、考核,建立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反饋機制,及時回訪受援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
3、強化農民工自身的維權意識
對農民工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宣傳,引導他們增強法制觀念,知法守法,自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義務,同時也學會利用法律、通過合法渠道維護自身權益。針對農民工數量龐大、流動性強的特點,還可以充分利用農民工自身的力量,成立農民工自己的群眾性組織,增加農民工的自我維權能力,化被動保護為自我保護。
4、聯合相關部門改善農民工就業環境
篇3
法律援助規范化就是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援助職能要求和工作特點的標準體系或長效機制,確保法律援助各項業務都按照既定的機制要求進行,避免主觀隨意性,追求運行程序的規范性。它具有以下三個特征:一是法定性。從規范化的依據看,法律援助的基本依據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的職責。二是系統性。從規范化的內容看,涉及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是一個完整的系統,從機構定位、人員隊伍、業務開展、內部管理到經費保障等方面,這些內容都是相互聯系的,構成一個有機系統。規范對象的系統性決定了規范化的系統性。三是制度性。從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來看,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依據是法律法規,但在具體運行過程中,要通過制定和運用一整套嚴格、明確、標準的制度和操作程序來保障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
二、地級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機構定位比較混亂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有三類性質:行政性質、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性質、全額撥款事業單位性質。從浙江省的情況看,行政性質的占大多數,浙江共11個地級市,其中行政性質的有10個,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1個,即杭州。從全國范圍看,法律援助機構從事業性質向行政性質轉變的逐漸增加。同時在機構體系上,又有以下幾種模式:一是“兩塊牌子、兩套班子”混合編制的模式,例如北京。二是“兩塊牌子、一套班子”行政模式,例如溫州。三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行政模式,例如嘉興。四是“一塊牌子、一套班子”參公事業模式,例如杭州。
(二)業務管理各自為政
雖然國務院和地方的《法律援助條例》對法律援助的范圍、申請和審查、法律援助實施作了規定,但從調研情況看,這些規定還比較原則,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從而出現業務管理不規范的問題,具體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法律援助的行政管理上缺乏統一標準。例如一些地區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對法律援助范圍的理解存在偏差、咨詢接待行為不規范、審查批準隨意性大、數據報送口徑不統一、案卷歸檔缺乏統一標準、援助機構對案件監督不到位等。二是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沒有統一的質量標準。《法律援助條例》僅對此作了原則性規定,司法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雖然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但仍缺少細化的操作標準。在實踐中,由于案件補貼標準低等原因,很大一部分援助案件是由執業年限較短的年輕律師辦理。這些律師缺乏經驗,遇到業務問題缺少可以遵循的規范;還有一些援助律師,雖然有辦案經驗,但不履行必要的程序,使辦案質量大打折扣,亟需建立一套統一的案件質量標準。三是工作站建設缺乏明確標準。近年來,各地法律援助機構為最大限度方便群眾申請法律援助,建立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案件受理體系,在鄉鎮(街道)和相關行業部門都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標準,各工作站建設程度和業務水平參差不齊,工作站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相對滯后,制約了工作站作用的發揮。
(三)經費保障差異較大
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實行的是地方財政保障的經費模式,由于各地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全國各地區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差異較大,不僅東西部有較大差別,即使是東部沿海各地級市的經費保障也有不少差距,各城市之間案件補貼標準差距較大,且總體補貼標準過低,與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相適應。
三、杭州市法律援助規范化建設探索
近年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致力于規范化建設,通過實施“六化”,即工作流程標準化、業務管理網絡化、案件指派規范化、內部管理精細化、質量監督常態化、工作站建設統一化,促使杭州法律援助“量質齊優”。
(一)工作流程標準化
為解決法律援助工作流程不一致問題,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總結近年來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稑藴省饭卜?章174節,近6萬字,涵蓋了法律咨詢、援助案件申請、受理、審批、辦理、結案、評估到費用發放整個工作流程,明確了各個環節的職責、任務、程序、方法、完成期限及質量要求,不僅對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的行政管理工作進行了規范,還對法律援助律師承辦各類法律援助案件進行了規范和指引,既有利于支持律師辦案,也有利于案件質量監督管理。以同行評估為例,共有11個程序要點,其中的指標體系再作進一步細化,分列一級指標10項,民事、行政案件細分指標27項和刑事案件24項。《標準》關于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用簡潔的文字說明每個階段做什么、怎么做,使從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對具體工作流程了然于胸,從而避免出現以往工作人員無所適從的狀況。
(二)業務管理網絡化
為緩解案件激增帶來的管理壓力,進一步方便當事人申請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規范法律援助各項工作,實現申請便捷、審批簡捷、服務快捷的法律援助目標,自2013年起,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全市范圍內推廣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該系統分為內網外網兩個通道。法律援助申請或者咨詢者可以通過外網登陸,工作人員通過內網反饋、指派案件、發送電子文書,律師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下載文書,反饋工作進展,通知辯護單位通過外網專門賬戶進入,查看工作進展。法律援助網上辦公系統集咨詢、申請、指派、監督、統計、檢索、工作協作等功能于一體,有效規范了法律援助的業務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和效率。
(三)案件指派規范化
為了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形成相對固定的法律。援助服務資源,規范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積極籌建全市法律援助資源庫。資源庫按照“自愿申請、擇優錄用、優先分配、動態管理”的原則,積極吸收法律理論及實務專家、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優秀律師參加。通過公開招募、自愿報名和篩選錄用等步驟,最終確定了27家律師事務所和259名律師為杭州市法律援助資源庫首批志愿律師事務所和志愿律師。259名志愿律師平均執業年限7.9年,既有從業20年以上的資深律師,也有刑辯、醫療、專利等領域的專家律師。志愿律師按專業特長分為刑事、民事(行政)兩大類,再按律師事務所名稱、律師個人姓氏筆畫排序。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在資源庫志愿律師名冊中依排序指派。
(四)內部管理精細化
為厘清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好各項具體工作責任,逐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內部崗位管理的標準化和精細化,中心制訂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清單》?!豆ぷ髑鍐巍穼⒅行母鲘徫坏穆氊熯M行了細致的羅列,使每個崗位“干什么”一目了然。為進一步解決每件事“怎么干”的問題,中心又制定了《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管理清單》,內容涵蓋主任辦公會議、會務組織、培訓管理、日??记凇⑿畔⒐芾?、固定資產管理等27項。《管理清單》對每個管理事項進行了細致的羅列和說明,一方面細化了責任,做到職能清晰、職責明確,另一方面為客觀準確考量工作奠定了基礎。
(五)質量監督常態化
為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建立起“全程跟蹤、旁聽庭審、征求意見、質量評估”常態化的質量監管體系。每個法律援助案件從申請、審批、指派、承辦、結案、歸檔都有專人負責監督,實行“全程跟蹤”監督。通過隨機抽查、大案要案重點關注等方式,認真開展“旁聽庭審”工作,及時記錄律師在法庭上辯護、質證等情況,并作為案件質量評估的依據。建立當事人和法官的“征求意見”機制,通過電話回訪、發放意見表等方式,向受援人和法官了解律師在會見、閱卷、庭審等階段的工作表現。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制訂《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組成評估專家組,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對一定數量的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作為全市案件質量監督的重要依據。
(六)工作站建設統一化
結合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實際發展情況,市法律援助中心重點開展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創建活動,制定了《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標準》和《杭州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考評細則》,通過創建活動做到全市行業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五個統一”,即:統一名稱、統一標識標牌、統一工作職責、統一服務標準、統一評價模式,并確保行業部門工作站的規范運作達到“十項標準”,即:依照程序設立,外觀整齊統一,基本設施齊全,隊伍建設到位,工作職責明確,工作內容有量,業務制度規范,運行機制正常,亮點特色明顯,社會影響較好。
四、加強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規范化建設的若干思考
為進一步推進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的規范化建設,應逐步實現六個統一:機構性質統一、質量標準統一、管理軟件統一、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經費保障統一、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一)機構性質統一
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應認定為何種性質?從職責承擔、事業單位改革趨勢和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來看,應逐步統一為行政性質的機構,定編制、定職能、定崗位、定人員。如此定性的原因在于三方面的考量:一是從職責承擔考量。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的主要是受理、審查、指派以及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這些都是行政職責。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理應由行政機構承擔。二是從事業單位改革趨勢考量?!蛾P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因此,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性質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在此次事業單位改革大潮中,逐步轉為行政機構。三是從國外法律援助發展趨勢考量??疾煊?、德國等西方發達國家,他們在法律援助的管理上都強化了政府的管理責任。從律師協會到獨立的公共機構再到政府內設機構的變化,可以看出西方發達國家法律援助管理的行政化趨勢。其目的在于加強政府的監管職責,防止法律援助經費被濫用,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在機構體系上,借鑒國外的做法,結合我們的實際,建議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采取“一塊牌子,一套班子”的機構模式,取消同一層級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和法律援助機構的區分。在具體職能設置上,應考慮如何在不同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劃分事權。在職能定位上,同一層級的法律援助機構要統一職能設置,地級市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查、指派,支付費用以及對區縣級法律援助機構的業務指導,區別于省級機構制定政策為主的職責,較區縣級機構又多了業務指導的職責。
(二)質量標準統一
從現實情況看,現有的質量評價標準往往側重于辦案人員的服務態度和形式程序的完整性,比如辦理法律援助手續是否及時;會見、閱卷、開庭是否及時;是否與受援人及時溝通意見及辦案進展情況;對受援人的權利是否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各種法律文書的制作質量等。至于涉及案件實質內容的評判和監督,還較欠缺。下一步制定統一的質量標準,既要考慮形式和程序的完整性也要涵蓋實質指標,主要指法律服務技能的細化指標。其中,形式、程序性指標包括(:1)會見受援人及提供咨詢情況;(2)閱卷情況;(3)法律文書制作情況;(4)告知與報告義務履行情況;(5)辦案效率;(6)服務態度等。實質性指標主要指法律技能、與當事人打交道的技能、與法庭的互動、與對方的互動,具體包括(:1)辯護或的觀點是否正確;(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3)辯護或意見是否被采納;(4)是否最大限度地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5)決定案件勝負的關鍵證據是否取到;(6)受援人的訴訟風險是否得到控制;(7)庭審中的表現情況;(8)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9)當事人評價和相關機構反饋意見等。
(三)管理軟件統一
目前,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機構都開發并應用了法律援助的網上辦公系統,但是在實踐中,由于管理軟件不是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不同機構之間管理軟件中的數據無法交換、銜接。因此,應逐步建立和推行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首先,要成立一個專門的開發小組,其中既要有精通法律援助業務的人員,也要有信息技術方面的專家。他們應對法律援助業務有深刻的理解,對網絡信息的前沿技術比較熟悉。第二,管理軟件系統的開發要進行需求分析,但是指望一次性把需求交代清楚,而后全盤托付給軟件開發商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提出需求一方必須以不同的用戶身份進入系統,對各項功能反復演示,測試數據的關聯性和準確性。第三,要讓基層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員參與測試,聽取他們的意見,在不同地區試行的基礎上再正式投入運行。當然建立、應用完善的全國統一的業務管理軟件不是一蹴而就的,可能需要一年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在統一的管理軟件應用前,一個比較現實的辦法是,制定統一的技術規范,讓有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統一的技術標準開發管理軟件,并在本行政區域內聯網運行。
(四)工作站建設標準統一
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設要在發揮其實際作用上著力,這就需要對工作站的設立、職責、人員、經費、制度等關鍵性因素進行規范,避免其徒有虛名。一是設立程序統一。工作站一般按照“行政級別對應、統一布局、按需設置”的原則設立。具體包括兩方面要求:一要有設立需求。即管理和服務的對象為法律援助的工作對象,對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較大。二要按程序設立。所在行業部門向同級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法律援助機構自收到書面申請后進行書面及實地審查,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二是工作職責明確。設在鄉鎮街道和行業部門的工作站在職能設置上或有不同,但從基本職能上看,應有較為統一的標準。工作站主要負責接待群眾的來訪、來電、來信,解答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負責接受申請并進行初審,并按規定轉送援助機構;及時向主管行業部門和本級法律援助機構報告工作情況等。三是人員配備合理。為保障工作站有效開展工作,工作站應當配備具有法律專業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和兼職工作人員若干名,有條件的地方應聘請一支相對固定的法律工作者隊伍為主要依靠力量。四是業務制度健全。有值班接待制度、服務承諾制度、首問責任制度、數據統計制度等各項內部運行機制,以確保工作站規范、有序運行。
(五)經費保障統一
建議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模式,減少因地區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導致經費保障的巨大差距。進一步探索費用分擔制,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具體舉措如下:一是探索分級撥款經費保障模式。由于法律援助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因此會出現經濟發達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多而經濟欠發達地區經費少的情況,這不利于資源的公平分配。考察國外經費管理模式,不少國家采用了分級撥款的方式,例如英國,其法律援助的全部經費幾乎都來自中央財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費完全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財政有少量投入,用于社區服務。在加拿大,有聯邦政府和省政府撥款,是兩級政府撥款。參考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建議進一步探索分級撥款的經費保障方式,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其中中央財政主要用于支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地方政府財政撥款主要支付民事及其他的法律援助經費,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辦公經費。二是探索法律援助費用當事人分擔制度。費用分擔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律援助經費的有效使用率,使有限的法律資源能讓更多困難群眾享用,從而促進法律援助范圍的擴大,同時也能有效解決財政負擔沉重的問題,有利于實現經費保障的統一。費用分擔一般限于民事、行政領域的法律援助;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一般都由國家承擔費用。
(六)內部管理制度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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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環發展的要求,以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為主線,以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為著力點,提高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為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將建設成為區域性特大城市作出新的貢獻。
二、工作目標
通過在全市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著力提升法律援助工作四個方面能力,即提升發展保障能力、增強服務提供能力、提高實施管理能力和擴大社會影響能力。在提升服務能力過程中,切實解決好市、縣(區)在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努力提高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整體水平,推動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再上新臺階。
三、主要任務
(一)提升發展保障能力。1、繼續推動以“三個納入”為重點的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的落實,努力將法律援助工作列入本級政府為民辦實事項目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暨平安建設工作考核范圍,力爭從政策層面進一步提升法律援助發展保障能力。2、進一步規范法律援助機構性質,加強縣(區)基層法律援助隊伍建設力度,采取靈活的用人方式,充實法律援助隊伍,縣區法律援助中心至少配備3名專職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提升法律援助供給能力。要加強培訓工作,用兩年時間分期分批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員進行一遍業務輪訓。今年主要是對縣區中心、專業工作站、和鄉鎮街道工作站進行培訓,明年重點對村居聯絡員進行培訓。3、努力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要積極爭取同級財政部門的支持,確保法律援助經費投入與業務量相匹配,并能隨業務量增長而同步增長。4、加強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建設,各縣區要在臨街、一層方便人員往來的地點設立不低于100平方米的便民服務窗口;完善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等便民服務設施,力求更方便快捷地接待和服務困難群眾。5、健全和完善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法律援助服務網絡,充分發揮鄉鎮(街道)工作站職能,各工作站要配備專人從事法律援助工作;重點加強村(社區)法律聯系點建設,推進村(社區)法律聯系點工作制度化、常態化,方便困難群眾獲得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
(二)增強服務提供能力。1、進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制定符合本地經濟發展狀況的經濟困難標準,將更多無力負擔律師費用的困難群眾納入法律援助范圍。2、科學配置現有資源,在全市推廣“點援制”,各縣區應公示轄區內執業律師的照片、專長、電話等信息,供受援人自主選擇;合理確定轄區內執業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量,提高案件補貼標準,充分調動社會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志愿者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積極性,建立規范的公證法律援助和司法鑒定法律援助運作制度及程序,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要有大幅度提升。今年目標任務,原則上市法律援助工作中心要辦理援助案件1000件,各縣要辦理400件,各區要辦理300件。目標任務完成情況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年度考核、獎評的重要依據。3、創新服務機制,全面應用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要加強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硬件投入,實現市法律援助中心、縣(區)法律援助中心、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網運作,力爭做到案件咨詢、登記、歸檔100%錄入,在全市范圍內實現辦案信息網上錄入、辦案流程網上管理、辦案活動網上監管、辦案質量網上評估,加強對信息系統資源的利用和功能完善,以信息化建設牽引和保障業務工作向前發展。
(三)提高實施管理能力。1、進一步做好接待咨詢工作,市中心要建立社會律師值班制度,縣(區)法律援助機構要安排法律等專業人員值班;繼續做好輿情分析,增強輿情分析工作的時效性和成果質量。2、加強管理,健全和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形成高效便捷、運行規范、臺帳明晰的常態工作機制,努力做到服務過程程序化、服務方式規范化、服務質量標準化;3、加強案件質量管理,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點援、聽庭、回訪、歸檔管理和質量檢查制度,暢通投訴渠道,加大投訴案件查處力度,嚴格責任追究,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質量;4、保障法律援助經費的正確使用,加強監督管理,對法律援助業務經費使用實行動態監控。5、建立困難群體基本信息庫,各縣區要通過鄉鎮(街道)、民政、殘聯、老齡委等部門主動搜集轄區內特困戶、五保戶、殘疾人、老年人等應援對象的基本信息,分門別類建立困難群體基本信息庫;同時對困難群眾發放法律援助聯系卡,加強宣傳,簡化申請、審批程序。6、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納入民生工程可行性調研,爭取盡早將這項工作納入全市民生工程范疇,從根本上解決制約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些實際困難。
(四)擴大社會影響能力。1、要積極將法律援助工作中經驗做法和典型案例向當地黨委政府匯報,贏得支持和重視;2、充分利用當地新聞媒體開展經常性法律援助制度和工作等方面的宣傳,不斷提高法律援助的社會知曉率;3、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基層站點的作用,采取基層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大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努力讓法律援助制度在最基層的鄉村、社區家喻戶曉。
四、實施步驟
“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從2012年2月中旬開始到2012年11月下旬結束。整個活動分學習動員、組織實施、總結考評三個階段:
(一)學習動員(2月中旬至3月下旬)。各縣(區)認真學習全省“服務能力提升年”動員視頻會議精神,深刻理解和領會其具體要求,依照市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認真梳理本轄區法律援助工作在服務能力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確定工作目標,制定工作計劃,部署工作任務。各縣(區)工作計劃于4月5日前報市法律援助中心。
(二)組織實施(3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縣(區)按照省、市的實施意見和實施方案,針對本轄區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方面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切實加以解決,確保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取得明顯成效。市局將選派工作人員對各縣(區)工作開展情況駐點進行指導、監督,并實行定期通報制度。
(三)總結考評(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各縣(區)認真總結“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所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問題,于10月底上報“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總結材料,11月上旬迎接省廳的考核驗收。
五、工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開展法律援助“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障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落實法律援助政府責任的重要舉措,也是推動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良性循環發展的必然要求。各縣、區司法局一定要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進一步增強做好新形勢下法律援助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以開展“法律服務能力提升年”活動為契機,抓住機遇,推進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跨上新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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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新刑訴法 刑事法律援助 人權 公職律師
作者簡介:黃華,湖南工業大學憲法與行政法專業碩士研究生。
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刑事訴訟中的法律援助,是為經濟困難的、無力支付法律費用或其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提供辯護,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法治國家實現司法公正和保障公民基本人權的一個重要制度。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在基層實施狀況怎樣對整個刑事法律援助構建與發展影響重大。本文以Z城為例,以該市四區法律援助中心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況為視角,系統分析基層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加強和改進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Z城市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運行狀況
(一)刑事法律援助受案情況
圖一:
(二)通知辯護案件與依申請案件情況
圖二:
(三)訴訟各階段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數
表一:
(四)受援群體情況
圖三:
(五)社會律師與法律援助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況
圖四:
二、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Z市城區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運行基本穩定,取得了顯著成效,產生了一定的社會影響力,但也存在司法部門重視不夠、社會認知度不深、公、檢角色矛盾、質量不理想等問題:
(一)司法部門對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不夠重視
(三)公、檢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角色負擔矛盾
法律援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重要途徑,而現代刑訴理論認為,控辯雙方是平等對立的,公安機關擔負著刑事案件的偵查任務,檢察機關負責提起公訴,指控犯罪。顯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辯護則與公、檢工作角色相矛盾。加之,立法上又缺乏程序性制裁機制和救濟機制,如條款規定有通知的義務,但沒有明確規定如不嚴格遵守該條款要承擔的法律后果。再如,在監督上,前一訴訟環節不履行該條款規定的強制義務時,后續訴訟階段卻沒有監督和補救的法律依據,對案件的程序不發生任何影響,訴訟依然可以正常進行。這種角色矛盾必然導致有關司法機關對刑事法律援助缺乏主動性,置刑事法律援助條款形同虛設。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不高
案件服務質量是法律援助的生命線。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歷史還很短,在法律援助發展前期,法律援助機構通過辦案數量宣揚法律援助,存在不得已的選擇。然而,時至今日,法律援助在我國正式發展已有二十年,社會對法律援助的知曉、認知有了一定的基礎,再只注重數量,忽視質量,將會嚴重阻礙法律援助的發展,甚至會造成消極的社會影響。而我國現階段還沒有可操作的刑事法律援助質量評估和保障標準體系,顯然依靠律師的職業操守、熱情與奉獻,是很難保證案件質量的。加之,法律援助辦案補貼低,且實踐中不少人對刑事法律援助還存在一些錯誤的觀念,認為,刑事法律援助律師是因指派而產生的,其應站在與公檢法一致的立場上,導致有效辯護理念缺位,不可避免地影響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
三、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對策與建議
為實現刑事法律援助立法目的,發展刑事法律援助事業,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增量保質是關鍵。為此,筆者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一)強化刑事法律援助的價值維度
思想的高度決定認識的高度。刑事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形式,也是法律援助制度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價值必須有清晰的認識。它將指引刑事法律援助的構建與發展。刑事法律援助的價值維度:其一,保障人權。刑事法律援助是基于人權保障的需要,其已作為保障公民權利的一項原則載入《世界人權公約》。提供刑事法律援助已經成為現代國家對本國公民必須承擔的一項維護基本人權和追求司法公正的國家責任。其二,維護社會和諧。通過律師的幫助,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主體地位和與控方抗衡的能力,使其能積極參與訴訟,對訴訟結果產生合理的心理預期,增進其對判決結果的認同,從而有助于實現刑事訴訟中的和諧。其三,追尋正義。司法制度被稱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正義是各國司法制度所追求的永恒主題。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為接近正義提供了一種現實途徑。其四,平等價值?,F代法治社會的精髓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公平地分配司法資源,以求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從程序上的機會平等推導出實質的公平,這是法律援助制度的司法利益之所在。
(二)擴大宣傳,加深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認知度
認知是行動的根本。為更好地貫徹新刑訴法,充分發揮刑事法律援助價值,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擴大宣傳深度是提高社會對法律援助工作認知度的關鍵。把宣傳作為提高社會了解法律援助知識、擴大法援覆蓋面,增加法援案源的一項經常性基礎工作來做,通過各種渠道和方式方法開展法律援助宣傳活動。一是利用媒體強化宣傳,宣傳報道刑事法律援助辯護典型案例,通過媒體對刑事法律援助效果的報道,進一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社會影響力。二是積極開展法律援助進社區、進監獄、進看守所等宣傳活動,讓更多需求群體認知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三是加強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宣傳,進一步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與公檢法的銜接機制。
(三)加強與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和公、檢、法在刑事法律援助領域工作中及時、有效的銜接
新刑訴法對指定辯護的主體增加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但對于公、檢、法與法律援助機構之間如何協調相互關系并沒有具體規定,如何避免各部門為自身利益相互推諉與扯皮,如何保障新的通知辯護制度順暢運行,必須加強部門間的合作與配合,建立公、檢、法、司之間及時、有效的協調機制。如在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義務告知單上增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內容。推進值班律師制度,往羈押場所內部派駐法律援助人員值班,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在羈押場所設置法律援助站。定期召開由法、檢、公、司等部門法律援助工作負責人會議,通報法律援助工作進展情況,合力研究解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培訓,增強公、檢、法相關人員對有關法律援助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理解,以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意識。
(四)借鑒國外公設辯護人制度,建立職業化的公職律師隊伍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我國《法律援助條例》也明確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絕大多數為社會律師辦理,社會律師成為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而國家只支付律師很少的補貼,從而產生了國家責任成律師義務之嫌,這與“法律援助是國家責任”不實,同時也與律師的職業屬性是相違背的。現實表明,僅靠社會律師自身素質、敬業與奉獻來發展刑事法律援助事業,落實尊重與保障人權是不現實的。要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穩定性與有效性,真正實現刑事法律援助的價值,有必要借鑒國外公設辯護人制度,建立職業化的公職律師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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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社會矛盾,維穩
法律援助制度體現著現代法治社會關愛弱者的情懷,是一項對構建社會穩定和諧秩序有著重要意義的制度。如何發揮法律援助優勢化解社會矛盾現已成為了社會管理工作中關注的焦點,筆者針對此問題,提出以下粗淺意見:
一、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維護穩定的功能
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政府)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但從社會控制層面上來看,該制度還具有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功能。
(一)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維護公民權益的功能。作為新世紀的現代國家,向公民提供的社會保障應該不僅僅局限于傳統意義商的對于貧民所發放救濟金等物質幫助,而應該是報考公民權利以及人格尊嚴保障的全方位的社會保障。在現階段因為利益差別導致各成員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國家也因此而設定了訴訟、仲裁等一系列解決成員之間糾紛沖突的機制,然而任何的一項社會制度要運用起來都是需要成本,國家所設定的解決糾紛沖突的機制也不例外。因此公民在發生糾紛時想要通過國家所設定的審判機構來獲得公平公正的公共產品就必須要支付想要的訴訟費用,有時還需支付出相應的律師費以及鑒定費等其他費用。因此對于目前我國有些經濟狀況不理想的社會成員,這無疑是訴訟解決糾紛這一道路上的障礙,法律援助制度的設定就是幫助公民跨越這一障礙,通過法律援助這一橋梁,經濟困難的公民群眾能夠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來進入正常糾紛救濟渠道,讓他們的切身利益得到保障,以此更加確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基本原則的貫穿落實,為維護穩定和諧的秩序奠定了社會基礎。
(二)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化解矛盾沖突的功能。法律援助制度是社會安全閥機制的組成。所謂“社會安全閥”就是指社會中存在一定制度,能夠為沖突的解決提供正當的渠道,使原來沖突的目標轉移到其他替代性目標,將沖突各方積累的敵對或其他不良情緒排遣,從而維持一個穩定的社會系統。在當今這個充滿競爭的社會中,少部分的成員因為經濟、文化、信息等方面以及成員自身的原因而成為弱勢群體,并且這些群體因為自身文化知識有限以及物質經濟基礎的缺乏,直接導致這些群體的權益受到侵犯時無法采用良好的應對措施來解決矛盾,側面的激化了矛盾,甚至導致整個群體群體性的矛盾沖突。因此,法律援助的及時介入,能夠確保這些群體成員的權益得到保障,消除群體成員的不滿情緒以及心理困惑,有效的阻止群體性矛盾的激化,同時也避免了脆弱心理以及病態的心理形成直接破壞社會秩序,這樣做不僅能夠使社會管理的成本降低,并且最終能夠達到促進社會穩定的目的。
(三)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維護社會秩序的功能。在我國只有將社會的各個組織調整到最佳有序狀態才能夠更有效的維護社會穩定。少部分的社會成員因為自身受教育情況有限,導致法律意識淡薄,即使遇到糾紛往往也沒有采用理性的、合法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正因為如此這樣的弱勢群體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幫助。例如外來務工人員追討工資時卻不知道該如何提供有效的證據,導致最終的訴訟結果不理想,訴訟結果的不理想也會直接導致這部分群體對于法律產生疑惑甚至是不滿,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而如果通過法律援助倆幫助這些群體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解決問題,通過成員自身的親身感受,體會到自身權益受到法律的保護,能夠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增加對法律法治的信任,同時也對這樣實行的社會秩序更加的認同,讓各個群體的社會成員都通過法律法治凝結起來,促進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
二、充分發揮法律援助優勢維護社會穩定
長期以來,社會對法律援助的理解過于狹窄,總認為法律援助只是在訴訟程序中為困難群眾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這種觀念不利于法律援助的全面發展。因此,充分發揮法律援助的權益保障、化解矛盾、維護秩序等維穩功能才是加快發展法律援助事業的當前需要。
(一)關口前移,發揮優勢,主動介入社會維穩工作。自古以來,社會之需要法,就在于 “定紛止爭”。法律援助作為公民權益保護的最后防線,如何體現維穩功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是法律援助職能內涵擴大所思考的問題所在。如目前農民工問題成為社會矛盾的焦點,直接制約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作為法律援助機構,要主動發揮其職能優勢和資源優勢,關口前移,提前介入。一是在農民工糾紛相對比較集中的相關部門(如勞動仲裁部門、政府部門、法院等)設立專門的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賠償等事項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不再進行經濟困難的條件審查,及時受理、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并允許當事人事后補交有關材料,此舉有利于抑制社會矛盾升級,化解社會矛盾激化。二是要與“關口”相關職能部門(如勞動部門、法院等)建立長效銜接機制,制定有效的工作方法和監督考核制度,以此發揮法律援助依法維護困難群眾合法權益的職能作用,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深入社區,貼近民意,全面參與社區維穩工作。法律援助向社區延伸,是當前社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客觀要求,也是法律援助切入基層維穩工作的主要入口。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大量的社會職能從過去的“單位”分離出來,由社區來承擔,社區于是成為矛盾多發地區,社區貧弱居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愿望也日益增強。而法律援助參與社區維穩的有效方式就是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雖然很多社區都設立了工作站或聯絡員,但由于其工作職能未明確規定,導致工作站與援助中心之間的聯系松散,影響了自身作用的發揮。筆者認為一是要明確職能。一方面街鎮工作站和村居委聯絡點要借助自身熟悉社區情況具有人脈資源的優勢,發揮在解決沖突中的指引作用,比如對于簡單案件指導當事人自己辦案,或者將簡易的糾紛引導在訴訟外解決,以緩解法律援助供求失衡的矛盾。另一方面發揮基層前哨的作用,發現有糾紛苗頭及時介入,通過法律宣傳,提供咨詢等手段使糾紛得到緩沖消融,使不穩定事態限制在可控范圍內,防患于未然,將社區居民的法律問題又快又好地解決在基層。二是借助基層調解組織之資源。目前大多數地方都將援助工作站設在司法所,由于目前社區的調解委員會也設在司法所,則工作站、聯絡點可以借助基層調解組織優勢與人民調解工作聯動,有效整合兩者優勢,引導公民減少訴訟,降低訴訟成本,將能更大的發揮維穩功效。三是加強聯系和培訓。如制定業務例會制度,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與工作站、聯絡點定期召開會議,對疑難案件或有影響案件進行商討,使工作站、聯絡點真正納入法律援助工作的統一管理體系,形成以援助中心為主、各工作站為輔,上下聯動,各有側重的法律援助網絡,使社區自身的法律服務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三)降低門檻、應援盡援,有效維護弱勢群體利益。在實施法律援助過程中,我們經常會遇到這樣一些人群,他們既不是“社會保障對象”又難以憑借自己力量支付訴訟費用的人群,我們不妨稱他們為“夾心階層”。客觀地說“夾心階層”之中蘊含著大量的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夾心階層”無法承擔維權的經濟成本,其維權愿望的實現與社會正常秩序的沖突就會加劇。現在,上訪戶越來越多,更多的上訪戶認為上訪是成本最低的維權途徑。雖然經過部門和各方面的努力,解決了一些難題,但是也帶來了一些負面影響。作為法律援助機構如何從維護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引導“夾心階層”按照法律程序定紛止息,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根據現行的條件,法律援助機構在充分認識法律援助的社會危機化解功能的基礎上,應該確立既盡力而為,又量力而行的援助原則,積極適當地拓寬法律援助受益面,盡可能降低法律援助準入“門檻”,使更多的人受益于法律援助,使更多的“維穩”難題化解于法律援助。(作者單位:貴州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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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障礙??
診所式法學教育作為一種教學方法,有著悠久的歷史。美國最早的法學教育就是診所式,即學徒制,讓未來的律師在執業律師的辦公室“閱讀法律”的學習方法。這種方法是從英國一種給有經驗的執業律師做書記員的做法上發展而來的。但在法學院設立診所則是在2O世紀6O年代才興起于美國。所謂診所式法學教育,就是通過法律診所的教師指導學生參與法律實際應用的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實際能力,促進學生對法律的深入理解,培養其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意識觀念。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變革及其轉軌變型,帶來了中國社會各個領域的革命性變化與發展,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亦不例外并已具有深厚的現實基礎。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教育模式,診所法律教育在我國的法學教育中還處于邊緣地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法學教育怎樣界定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法學教育中的應有地位,并將其正式納之成為其中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呢,即完成“本土化”過程,這是我國現行法學教育不得不面對和思考的問題。?
一、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法理基礎?
一項沒有理論支撐的制度是人治社會的產物,勢必經不起實踐的考驗而走向消亡,法律發展的整個過程已清晰地證明了這一點。當今社會是法治社會,制度的出臺首先要經得起理論的反復推敲。診所法律教育作為一種舶來的新型模式,對于該法律教育模式的本土化有著深刻的法理基礎:診所法律教育模式的引進體現了法律移植與法律本土化的關系。?
對于移植的概念,從生物學上講,是“將身體的某一器官或某一部分移置到同一個體(自體移植)或另一個體(異體移植)的特定部位而使其繼續生活的手術。一般是為了修補機體的某一缺陷”[1],“來自同種動物另一個體的器官或組織的移植稱為同種異體移植,除非采取特殊措施來控制排斥,否則這種移植物一般均被排斥”[2]??梢姡N異體移植尚且被受體物所排斥,那么,異種異體移植只能更甚之。就現階段我國所正在進行的法律改革與發展來看,法律移植恰恰屬于一種“異體移植”,即“自覺或不自覺地把注意力的重點放在具有較高生產力和先進管理經驗的、充分反映現代市場經濟要求的西方法治社會的法律資源之上,而審視中國與西方的法律傳統與社會現狀,而且有介于同種異體移植與異種異體移植的趨勢,甚至從某種意義上說更偏重于后者?!保?]因此勢必增加法律移植的難度。所謂法律移植,是指“在鑒別、認同、調適、整和的基礎上,引進、吸收、采納、攝取、同化外國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術、規范、原則、制度和法律觀念等),使之成為本國法律的有機組成部分,為本國所用?!保?]法律移植是國家及民族交往中必然出現的一種文化現象,也是自古至今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說在古代,法律移植受地理因素、交通工具的限制,只能局限于地理位置鄰近的國家或民族之間,那么在當代,法律移植已成為一種不受任何地域限制的全球性現象。在當今世界,不同的國家和地區之間都存在著大量的法律移植現象,法律移植是法律文化傳播的一種最直接、最明顯、最有力的途徑。所謂“本土化”,意指在法律移植時,應讓受移植法律經過合理的處理與嫁接,使其能滲入到移植國國民的血液當中,進而得到有機的整合,本土化就是法律移植本土運動的過程。本土化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對外來文化進行過濾、吸收和選擇的過程。在現代化建設的時代,對于“體現人類法律文明前進方向的外域法律文化的有益因素,無疑應當加以吸收和采納,以便使當代中國法律發展與全球法律文明的通行規則接軌溝通。“閉關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導致法律文明進步張力的喪失”[5]。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和建設問題,亦是如此。?
二、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可行性?
作為一個西方舶來品,診所法律教育進入中國時間雖然不算很長,但實踐證明,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對中國法學教育改革是一次有益的嘗試,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應,給身陷困境的中國法學教育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任何法律都不是非背景化的普適制度,[6]法律教育也不例外。診所式法律教育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法學院,主要是對于當時的美國法學教育制度中的某些缺陷的一種反應。這種法學教育的模式之所以被稱為“診所”,是因為它汲取了醫學教育模式的經驗,即醫學院的學生通過有經驗的醫生的指導而獲得有關護理治療病人的醫學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強調從實踐中學習,最為理想的就是學生在診所老師的指導下,參與處理真實的案件,而從辦案中學到大量的重要的其無法僅僅從抽象的課堂案例分析中學到的重要技巧和法律思維。目前,拉丁美洲、西歐、東歐、澳大利亞、新西蘭以及南亞的尼泊爾、印度等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院校已經廣泛而成功的應用了這種教育方式。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診所式法律教育已經成為東歐、南非等國家和地區法治建設過程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順應世界法學改革潮流,中國部分高校教師在經過充分的探索、研究與論證后,自2000年9月,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十余所高校在開設了診所法律課程的同時,各自依托學校成立了法律診所。截至2006年5月,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共有委員單位47個。盡管在現階段在中國大量的推行診所法律教育模式尚有非常大的困難,如傳統課堂教學思想的束縛,運轉資金的來源有限等等困難,但這種新模式在我國法學教育體制中的運用和推廣是有著可行性的,理由如下:?
(一)從診所法律教育的自身價值來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從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價值來看——拓寬學生視野,加深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和運用。而這種價值恰恰體現了我國法學教育的教育目標。診所法律教育的互動式教學、模擬教學等方式,以及在指導教師的監督下獨立辦案等,給學生提供了更加廣闊的學習空間,使他們能夠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掌握所學的專業知識,理解法律、事實和證據三者之間在實踐中的關系,并學習如何將他們聯系起來。在案件的過程中,學生們發現理論對案件具有指導意義,但僅掌握理論是不夠的,還需發現事實,將事實轉變為可獲得承認的證據,并對事實進行法律分析和法律評價,使法律準確地適用于案件事實。同時通過辦案,加強學生對現實生活的復雜性的評價和認識,促使學生了解社會,提高對復雜事物的判斷能力。?
2.從診所法律教育的社會價值來看——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而這種價值有助于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方略的實現。在法律診所中,學生的一般是法律援助案件,為社會弱者提供優質法律服務,維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從而有助于推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正義,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進程。美國比較法學家和法制史學家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若要建立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法律診所通過向弱勢群體提供法律援助,通過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最終維護了他們的權利,久而久之,受助者就會感受到法律的威嚴和崇高,因為法律是自己權利的守護神,心中對法律的敬意油然而生,這樣便會產生對法律的信仰。?
(二)從我國引進和推廣診所法律教育的現實需求來看其本土化的可行性。?
1.是我國建立和諧社會的需求。各國現代化的歷史經驗證明,實現社會公平和正義,首先要從保護弱勢群體做起。[7]法律援助與診所法律教育關系密切,它們往往交織在一起。中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取得不小的成績,可是任重而道遠。中國仍有許多案件需要經過法律援助來解決,可是能通過法律援助來解決的卻只有一部分。據統計,我國每年大約有38萬余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辦理,其中絕大多數需要律師提供幫助,可是按每位律師每年辦理1至2件案件來計算,現有的10多萬位律師只能辦理10多萬件此類案件,缺口很大,這為診所法律教育留下了用武之地。通過診所法律教育的推進,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學生的素質,另一方面又有利于法律援助,都有助于促進中國法治建設的進程。現在,中國正需要發展法律援助事業,使更多的貧困人士能得到法律援助,得到法律救濟,實現社會公平,從而達到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
2.是克服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弊端的需求。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發展,我國法學教育確實取得了巨大的進步,法學院校及法學在校生人數都有了成倍的增長。但在實踐中,傳統法學教育存在仍存在不足之處:中國傳統法學教育是一種以教師為中心,注重單方面傳授知識的教育方式,注重理論知識的灌輸,忽略學生應用法律能力的培養;缺乏對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和創造性思維的培養等,由此浪費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造成國家財產的智力性浪費。而在診所法律教育中,沒有傳統意義上的老師和學生,大家都是具體案件的承辦人,所有教學內容都是圍繞著學生由一個被動的聽課者到一個主動的辦案者的身份和技能的轉換與提高而設置的,教師只是指導者,這樣就可最大限度地調動起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也由此培養了學生的創造性思維能力和綜合判斷能力。?
三、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礙與其本土化的推進?
(一)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障礙?
盡管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引進對于改革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不足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診所式法學教育模式的引進并不意味著要徹底拋棄傳統的教學模式。相反,診所式法學教育模式應與傳統的教育模式相互補充、相輔相成。即便是在其發源地美國,診所式教育也沒有取論性的教學和案例教學,而是被用來開發學生的思維和法律邏輯能力,使其知道如何在實踐中學習和應用法律。況且,作為一種舶來品,診所式法學教育的引進和發展必須經過認真地整合和規范,“本土化”后診所式法學教育才能真正地為我國法學教育改革服務。從目前我國部分法學院的診所課程實踐來看,診所式法學教育在中國的不適癥是比較明顯的,主要表現在:?
1.觀念障礙?
我國法律自清末師承日、德后,法學教育模式更是受到大陸法文化環境的影響。大陸法系教育習慣采用講座式的教學模式,一開始就強調法律的概念性、抽象性、邏輯性、理論性、科學性,而法典也為這種教育模式提供了形成的材料。[8]我國目前的法學教育也注重法學理論知識的灌輸,輕視解決實例的法律分析方法,認為只要掌握了系統的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知識,遇到現實的案例就能迎刃而解。觀念上的這種認識,將導致學校管理層不愿意投入經費開展診所式法律教育等其他法律實踐教育,教師也不愿花費時間和精力在被認為惟有操作性,沒有理論價值的職業訓練上。?
法律診所教育自誕生時起,就是培養律師執業技巧的,這和美國的法官都來源于執業律師的制度有關,美國法科學生的法律職業一般是從律師做起,法學院只需訓練學生的律師職業技巧。我國法學院(系)主要是是為公、檢、法、司等部門培養法律人才,法科學生有很大一部分要進以上機關工作,而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也不是從律師隊伍中產生,從事律師的僅是部分法科學生的選擇。所以,以訓練律師的職業技能,培養律師思維、律師職業道德為宗旨的診所式法律教育的開展,可能得不到法學院(系)領導和教師的應有重視。?
2.經費障礙。?
美國目前的診所式課程是在福特基金的支持下開展的,在我國由于診所法律教育項目是舶來品,而且是首先基于外來基金資助在我國啟動,因此,來自國內大學本身的經費支持還相當有限,甚至短缺。與傳統法學課程不同,診所法律課程除了需要通常上課的教室之外,還需要具體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需要雇請管理人員運作整個法律診所的所有行政事務,這些都在診所法律教育項目的開展經費之內?!胺稍\所”所受理的案件基本上是法律援助案件,是沒有費收入的,相反,學生每一個案件,需花費交通、通訊、文印、餐飲等費用約數百元。因此,一旦外國基金的支持減少或撤銷,診所式法學教育在我國的發展將受到局限。?
3.師生障礙?
從診所課程的地位來看,我國的診所課程基本上屬于一種探索性的實驗課,學生參加該課程與其學分并沒有多大的聯系,教師教授該課程屬于一種非正式的專業教學。然而,學生在參與該課程時所花費的時間和精力遠遠大于其在傳統課堂學習中所花費的精力和時間,從而可能影響其所謂的必修課的學習。診所教師與傳統的法學教學教師的要求是不一樣的。診所教師不僅要有扎實、系統的法學知識,還要有熱練、老道的法律職業技能和樂于獻身法律的法律職業責任心和職業道德。從我國目前的高校教師來看,大多教師是直接從高校到高校,能夠掌握和熟練操作法律職業技能的教師是比較少的,至于完全符合診所教師要求的教師則更少。因此,我國高?,F有的教師要適用診所式教學,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準備課程、聯系案件,指導和訓練學生,這必然會影響其科研和相關的職稱評定。?
4.案源障礙?
從診所的法律地位來看,美國的法律診所可以直接接受當事人的委托,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診所的法律地位并沒有明確,它既不是律師事務所也不是法律援助機構,因此,只能以公民的名義接受當事人的委托,這對于接受更多的案件來提供給學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將導致診所案源不足的情況.?
(二)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的完善與推進?
作為一種舶來的形式,如何更好地吸收診所法律教育方法的優點來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和教育改革添磚加瓦,這是一個艱難的本土化的過程。其在我國目前遭遇的種種障礙,僅僅是繼受和整合過程產生的不適應癥。在法律職業教育觀念普及法治社會需求大增長的背景下,只要我們找準癥結,循序解決,診所法律教育本土化一定會為我國的法治建設和教育改革貢獻力量。筆者認為完善和推進診所法律教育的本土化有以下措施:?
1.轉變觀念。?
轉變法學教育觀念,進行法律教育模式的改革,是我國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法治發展的需要,更是我國法律服務國際化的需要。明確我國的法律教育重在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人才,而且是具有法律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心的高素質的實用人才。中國的法學教育的缺陷不在于基礎知識教育,而是在于能力教育和法律技能教育。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給法律實踐教育改革提供了很好的路徑,雖然法律診所教育重在培養律師職業技能,但在法律職業中沒有比律師職業更為復雜多變的了,可以說,律師職業技能包容了其他類型的法律職業技能,所以,法律診所作為法律職業技能的訓練平臺,作為法律實踐的場所最合適不過。只要教育管理層和教師的法律教育觀念轉變了,法律診所建立的困難和障礙就容易克服得多,診所式法律教育就可以在全國法學院(系)得以普遍實施。
另一方面,通過教育管理部門和司法管理部門的協調,要盡快明確法律診所的法律地位,即明確法律診所作為一種法定的法律援助機構之一。這樣可以明確學生案件的身份,明確其作為人的責任,同時也明確學生與診所案件中的責任,這也有助于提高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賴,從而解決了案源不足的問題。?
2.多渠道匯集經費。?
經費問題是制約診所法律教育開展的重要因素,穩定的經費來源對于保證法律診所的持久性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學校管理層應從有限的教育資金里拿出一部分,支持診所法律教育活動的持續開展,采取措施鼓勵教師參與診所教學。其次,通過政策將法律診所定性為一種法律援助機構,明確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對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提供義務,即使是部分的資金提供義務,這對于解決校園法律診所經費不足的困難是有很大的幫助。再次,應爭取國內外各種社會資源的資助。諸如法律診所與政府的法律援助中心建立密切聯系和合作,發揮輿論的力量,宣傳法律診所教育目的,讓社會認識、知悉法律診所,一可增加案源,二可接受社會捐贈,籌措診所教育經費。?
3.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診所法律教育教學中,師資隊伍建設至關重要。筆者認為首先,學校應優化教師隊伍結構,從取得律師執業證的教師中選任法律診所教師,甚至可以安排部分具有執業律師資質的教師專門從事診所法律教育。其次,從事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師的職稱晉升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這點我們應借鑒美國的經驗。從美國的診所法律教師隊伍來看,其構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的律師,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診所法律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亦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的評價指標。[9]再次,診所法律教育的教師也可直接聘用有經驗的律師、法官和檢察官來填充到診所法律教育的師資隊伍中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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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診所教學;實驗教學;刑事法律診所;法律援助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4-0275-03
“法律診所教學”又稱“臨床法學教育”,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其出發點是效仿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通過指導法學院的學生參與實際的法律應用過程,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法律診所教育手段在英美法系國家作為法學院培養學生的主要手段,對法律職業群體的思維能力塑造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從2000年開始,我國在北大、清華、人大等高校開始進行診所教學。目前,法律診所課程在我國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許多法學院都開設了法律診所課程,在教育手段和教育模式的選擇上也普遍獲得了共識。我國的法律診所教育往往采用與法律援助中心相結合的形式,也有很多院校將法律診所課程作為法律核心課程(如刑法學、民法學)的實驗課。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法律診所教育專業委員會早在2002年就已經成立??梢?,在全國各高校的法學院系中普及法律診所教育已經勢在必行。“診所法律教育作為對現有中國法學教育模式的創新和補充,已經顯現出強大的生命力,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可以說,診所法律教育是新世紀中國法學教育的一項重大改革,是國外先進教學模式與中國法律教育實際有機結合的成功嘗試,必將對中國高級法律人才的培養產生重要影響?!盵1]
一、診所法律教育的特色
診所法律教育的主旨在于,設立某種形式和內容的法律診所,使學生接觸真實的當事人和處理真實案件,在診所教師的指導下學習、運用法律,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實際能力,縮小學院知識教育與職業技能的距離,培養學生的職業意識觀念,深化對法律知識的掌握和理解。應當認為,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方式都是學院派的教育,在這種法學教育模式之下,教師的教學是單向的、封閉的,學生的學習是被動的、消極的。而診所法律教育是一種以學生為主角的教學方式。無論是課堂內的模擬角色訓練,還是課堂外的案件,學生都是處于主角地位。學生對法學理論、法律條文、社會狀況、人際關系、案件性質與情節、訴訟請求與訴訟關系,以及被援助的法律服務對象都有了更為生動、具體、深刻的理解,所學的法律知識不再是表面化的、書本上的,而是在實際的演練、操作中,變得鮮活和富有生命力。診所法律教育能夠最大限度地調動起學生的學習主動性和積極性,達到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2]。開展診所法律教育能夠克服傳統法學教育的弊端,彌補法學實驗教學的不足??梢哉f,診所法律教育是法學實驗教學中的精英式教育,符合現代法學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完善他們的知識結構,造就高素質的法律人才。
診所法律教育與傳統法學教學模式相比較,具有很多傳統教學模式所不能比擬的優勢。診所法律教育不但要學生理解所學的法律知識,更側重要求學生掌握運用法律的技巧和實踐操作能力。診所教學通過課堂模擬實習和真實案件解決實際問題,變被動式學習為主動式學習。法學是一門具有高度實踐性的學科。長期以來,我國傳統法學教育只注重書本、課堂理論教學,而忽視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法律診所以有序的安排和精心的設計有意識地將若干法學理論置于學生所參與的法律診所活動中,這正是其他教育形式所無法企及的。
通過診所教學,使學生直接面對將來的工作環境與工作要求,促使學生將所學理論知識應用于實務之中,使學生在校就具備了適應未來工作所必需的工作能力、基本技能和心理素質。同時,創造一個模擬的職業環境,給學生提供動手操作的機會,使學生在分析案件、收集證據、起草法律文書等方面的訓練得到強化,培養學生從事法律職業、處理各類案件所需要的專業技能。在達到上述目標的同時,診所教學還可以提供一個師生互動的平臺,在實驗的過程中,學生可以就遇到的疑難問題和指導教師展開有效的溝通,加深對相關知識的記憶和理解。診所教學的指導教師也可以在此過程中提高教學水平,做到“教學相長”。作為講授法學課程的教師,沒有相關的實踐經驗必將影響到教學質量。在開展診所教學的過程中,指導教師也必須深入法律實務部門,掌握相應的專業技能。實踐經驗的豐富無疑可以幫助教師更好地講授相關法律專業知識,促進教學水平的提高。
診所式教學模式除了強調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對學生職業道德的培養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公平和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價值,法律職業者應具備高尚的職業道德。而職業道德教育一直是法學教育中的一個薄弱環節。法律職業道德的培養和提高顯然不能通過簡單的說教來完成。法律診所是培養學生職業責任和職業道德的最佳場所。診所教學中的實際案件多以法律援助活動為載體,涉獵的很多都是刑事案件。對于這些案件的處理有利于培養學生的正義感和職業責任心,使法學教育遠遠超越法律知識和法律工作能力本身,而延伸到了培養學生的職業道德和職業責任領域。法律診所教學模式不僅能夠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也能夠對其社會責任心和正義感的提升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
二、在刑法學課程中開展診所式教學的必要性
法律診所教學模式為學生創造了在現實生活中實踐法律的機會,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道德觀,通過教師的指導,探討并解決所面臨的問題。開展診所教學,也有助于發揮法學院的資源優勢。社會對法律援助需求很大,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開展診所教學的同時可以使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提供法律援助,大大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
法律診所課程雖然注重在經驗中學習,但畢竟它的學習仍然在學校完成。可以借助模式化、程序化的課堂訓練,使學生真正具備法律人的思維能力,從而在他們從事法律職業之前,具備法律人的基本素質。法律診所是開展各種診所實踐活動的場所,是學生獲得傳統法學課堂上難以學到的知識和技能的平臺,為此,必須要建立一定規模的法律診所。診所法律教育的核心就是其課程設置。診所法律教育的課程應該包括課堂教學和實際案件指導兩部分。以刑法學的課堂教學為依托,教學內容不再側重于對法律制度、理論、學說本身的講解,而是更加關注對有關法律應用經驗和實踐技巧的解釋與模擬練習,使學生能夠應付在辦案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綜觀國內各大高校設立的法律診所,有的是綜合性的法律診所,如北京大學、武漢大學;有的是專門性的法律診所,如四川大學于2001年獲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而設立的刑事法律診所。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中國診所法律教育專業委員會又和國際司法橋梁合作實施了為期3年的《刑事診所法律教育項目》,以此為全國法學院樹立刑事教育典范。自此之后,國內多家法學院紛紛設立了刑事法律診所。與其他案件類型相比,刑事案件自有其特殊之處。簡單地說,刑事案件的處理結果關涉到被告人生殺予奪的權利。而在全國各地區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沒有辯護人的情況并不少見。而其中的絕大多數人沒有請律師進行辯護的原因非常簡單――貧困。這些人往往在社會上處于十分弱勢的地位,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拙于表達,加上對法庭的畏懼,他們雖然十分渴望有人為其辯護,但往往在現實中這個愿望很難實現。雖然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早已建立,但由于種種原因,尚不夠完善?,F階段法律援助力量不夠,而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很大,愿意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律師往往供不應求。因此,在大學建立大學生法律工作援助站容易得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梢砸源髮W生法律援助工作站為依托建立刑事法律診所,開展法律援助,使學生在診所教師的指導下,結合具體案件,培養自己的個人意志力、交際能力、協調能力、口才等綜合素質。
從另外一個方面而言,傳統的講授教學法一直是我國刑法學教學的主要模式,即以課堂面對面的講授為主要方式。我國的刑法是成文法,法律規定較為抽象,因而,刑法學的教學內容側重于對概念和原理的解釋。法學是一門實踐的科學,刑法學更是如此,講授教學法的弊端隨著刑法學教學方法的不斷改進而逐漸顯現出來。其他在刑法學教學中采用的教學方法,如案例教學法、模擬教學法從某種程度上彌補了講授教學法的不足,但也都存在著各自的問題。如案例教學法,教師在課堂上引用案例進行教學的時候,所引用的案例大多是針對刑法總論中的某一章節或者各論中的某一罪名所甄選的典型案例,這些案例多有一個特點,要么是較有影響的重大案件,要么是頗為典型的案件,抑或是疑難案件。由這些案例的典型性或者特異性所決定,案例教學法并不能反映刑事司法實踐中形形的案件的全貌。模擬教學法也是一段時間以來刑法學教學中采用的一種很重要的教學方法,主要的形式就是舉辦模擬法庭。既然是“模擬”,案件本身或者庭審的過程就斷然不是真實的,而只是一種理想環境下的處理刑事案件的過程。而在司法實踐中,這個過程必然不會是理想的,也不會具有太多的典型性。如果單以案例教學法或模擬教學法為刑法學教學方法的補足的話,這樣教育出來的學生顯然很難獲得靈活處理法律事務的技能和經驗。與以上各種教學方法不同的是,診所課程中所接觸的案件材料是完全真實的,建立在真實的案件材料和當事人基礎之上,學生通過真實案件,參與案件處理的全過程,運用所學的知識對隨時可能變化的情況加以妥善處理??梢哉f,診所法律教育能夠有效地彌補傳統教學方法的不足,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
三、刑事法律診所建構的初步構想
刑事法律診所的構建可以分成兩個層次進行:
第一層次是課堂教學部分,獨立于《刑法學》必修課之外單獨開設刑事法律診所的選修課,由診所教師進行授課,綜合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相關知識并結合具體案例進行講解,與《刑法學》及《刑事訴訟法學》不同,該選修課側重于對相關的法律實務經驗和技巧的講授、對相關法律和社會問題的討論以及對相關案件的模擬練習。結合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實際,筆者提出的構想是,在法學院大三、大四本科生和研究生中開設刑事法律診所課程,課程性質為選修課,計36課時,2學分?!缎谭▽W》課程作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的核心主干課程,早已被我校列為實驗教學課程,作為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除傳統的講授式教學法外,引進診所式教學方法實屬必要。
第二層次是具體案件指導部分,可由法學院的教學實習科研基地(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在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和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檢察院等司法部門均設立了教學實習科研基地)提供具體的相關案源,學生在指導教師帶領下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大連市法律援助中心東北財經大學法律援助工作站已于2009年5月正式成立)名義對刑事案件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具體包括解答法律咨詢、案件訴訟及其他非訴訟業務。主要針對的是基層法院管轄的簡單刑事案件,其特點是證據較為清楚,矛盾沖突并不劇烈,適合法科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提供法律援助。至于一些復雜、疑難的案件,特別是需要高度專業背景的案件,由于這類案件本身難度較高,并不適合尚在學習階段的學生進行。
以上兩個層級應當有機結合在一起,采取靈活生動的方法,注重教育方法的靈活性和多樣性。在課程進行中,教學應循序漸進地進行,必須考慮法律運用的難度和學生的接受程度。對于剛剛進入診所的學生,不宜一開始就讓他們真實案件,而應該先學習診所課程,進行課堂教學,之后再由教師提供模擬案件,從虛擬的案件開始學習,待基礎扎實以后,才能進入到具體案件階段。
建立法律診所、完善診所課程、采用適當的教學方法和評價體系,是構建診所式教學模式的主要內容。在這個過程中,尚有一些問題亟待解決。如診所教師的選任,可采取“內外結合”的形式,診所課程的課堂教學部分可由本院教師進行授課,至于在具體案件指導部分,可考慮外聘實務部門的法官、檢察官、律師來擔任兼職診所教師,承擔這一部分的教學任務。這樣一來,既可以解決因本院教師數量有限及教師時間、精力有限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也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學效果。另外,刑事案件來源十分有限也是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國內已開設法律診所的高校的具體情況來看,案件來源的主要特點是民商事案件多,行政和刑事案件少。同時,法科學生的執業能力很難獲得大多數當事人的完全信任,刑事法律診所對案件的需求不能得到很好的滿足。筆者認為,解決的具體辦法還是應充分挖掘教學實習科研基地這一資源,加強與實務部門的合作,切實地解決刑事法律診所的案件來源問題。最后,診所課程的評價體系也是一個頗為棘手的問題。“評價體系是教育模式的關鍵部分,對于仍然處于起步發展階段的中國法律診所教育,評價體系的設計具有更為重要的意義。”由于刑事法律診所是由課堂講授、法院旁聽、案件等環節構成的,因此采用傳統的“分數考查法”顯然是不合理的。筆者的觀點是,應根據在刑事法律診所中學習的學生所的案件質量來作為評判的標準,評價的形式主要以評級為主。評價的主體包括診所教師、客戶以及學生本人,其中,應以診所教師的評價為主,其他主體的評價為補充。
每一次法學教學方法的改進,都是為了使法學教育更加適應社會的發展,都是為了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診所法律教育的引進和發展為我國法學教育方法的改進提供了新的契機,在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和職業道德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診所法律教育在中國十年來的實踐和發展已經充分證明,診所法律教育理應成為法學教學方法的有益補充。因此,結合我校實驗教學和刑法學學科發展的實際,應當在我校設立刑事法律診所,開展診所教學,以彌補傳統法學教學方法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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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nics teaching-New path of the criminal law experiment teaching
HAN Ling,ZHAO Da-li
(Law college,North-east finance and economy university,Dalian 116025,China)
篇9
【關鍵詞】辯論主義 協同主義 釋明義務 訴訟促進義務 真實義務
一、德國民事訴訟法改革的背景
進入21世紀以來,德國延續了以往的司法改革,特別是對于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改革的原因除了有經濟發展需要、訴訟拖延、效率低下等傳統因素外,還有了歐洲政治、經濟一體化推動等重要原因。
(一)經濟制度變革與德國民事訴訟法的關系
自2000年以來,德國的經濟制度繼續延續其二戰后的社會市場經濟制度,但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進行了一定的改革、調整。德國在統一后實行的是自由市場經濟制度,隨著世界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為適應社會實質公平的需要,德國對其經濟制度進行了改革、完善,而這也直接導致作為其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的變革。
二戰后,德國著名經濟學家弗雷德·繆勒-阿爾馬克于1947年提出了社會市場經濟體制,該制度被稱為“德國經濟奇跡之父”的路德維奇·艾哈德推行。有別于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體制,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是以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體制作為經濟運行的基礎,為了維護社會的平等,政府適度地對經濟進行干預、引導,使自由的競爭和社會的總體發展有效地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也就是說,在該經濟體制下,市場經濟主體一方面要堅持商品經濟活動的規律,充分發揮市場的競爭作用,另一方面國家通過適度立法進行適度干預,達到既要保護市場競爭、又要防止“不道德”的競爭可能帶來的不良后果。做到經濟權利分工上的社會公正、經濟利益分配上的社會公平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有社會福利保障,促進宏觀經濟的協調與穩定發展。[]經濟制度的變革以及經濟體制的轉型也必定對司法改革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其對于民事訴訟的影響主要表現在:
(1)民事訴訟目的的轉變。德國民事訴訟法不再將當事人主義作為唯一的訴訟模式,法院的職權在民事訴訟中得到了極大的強化,民事訴訟的目的也不單單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維護法律秩序也是民事訴訟的重要目的。在經濟領域實行社會市場經濟體制,與此相對應,在民事訴訟領域也應當實行社會民事訴訟體制。德國民事訴訟目的的重大改變導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立法中法院對民事訴訟的主導地位逐步強化,當事人對訴訟材料的控制決定權受到很大限制;訴訟中法院更多地以法律規范來評斷案件,而不是以當事人的主張和舉證。這種轉變的原因就在于,人們在社會觀念及公共生活的所有領域中放棄了自由放任的原則,而更過地看重社會福利的要求,進而國家當然有權力也有義務為個人的自由設定界限。這就直接促成了德國2001年《民事訴訟法改革法》的頒布。
(2)法律援助制度的發展。法律援助制度被視為司法領域的特殊社會救助,社會民事訴訟制度的建立也要求加強法律援助制度。1976年《婚姻與家庭法的第一次修訂法》將訴訟費用援助制度引入民事訴訟法,為了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該制度為申請人設置了較低的門檻。只要當事人愿意提供有關其收入和經濟狀況必要的證明材料,法院一般會許可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在實施初期確實收到良好的效果,但它的弊端也逐步顯現。主要表現在適用法律援助的門檻過低,導致申請的人居高不下,政府法律援助的支出逐年增大。因此,為了擺脫法律援助給政府財政造成的重大負擔,德國在1980年對該法進行了修改,將法律援助制度與社會保障法律結合起來。同時規定,如果當事人通過誤導法院而獲得法律援助許可,法院有權在發現后撤銷其已獲得的許可。
(二)歐洲一體化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影響
歐洲一體化進程也對歐盟各國的法律產生巨大影響,歐盟各國必須修改法律以使相互之間的法律得到統一、協調,德國民事訴訟法也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1992年歐共體成員國在有關“司法和內務”方面的合作協定,使歐共體在這方面的權限大為擴展,其立法內容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提出了新的要求。
歐盟法律至今主要著眼于跨國民事訴訟,主要涉及國際管轄權以及對判決的相互承認和協助執行。歐洲委員會一項有關協調各國國內程序的遠期規劃的重點在于:制定訴訟費用援助的最低標準;訴訟行為的標準化及統一化;消費法和商事法爭議方面的訴訟程序的簡化和加快;其他爭議解決方式在程序上的簡化和加快。隨著歐盟內部相關法律的協調與同化的進行,包括德國在內的歐盟成員國對國內法改造的步伐也在有條不紊地進行。因此,歐盟法律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的影響也是德國民事訴訟法改革的重要外因。
二、德國在民事訴訟法改革背景下協同主義的新含義
德國《民事訴訟法》并不一直都是受辯論主義支配的。辯論主義雖然曾經是普通訴訟的組成部分,然而在德國《民事訴訟法》施行前,普魯士適用的卻是職權探知主義。事實上,1877年的德國《民事訴訟法》一開始并沒有提到辯論主義,人們必須費力地從一些規定中間接推導出辯論主義,如第228、282、288、331、617和第622條。與此相反,在1877年的法律中已經包含了大量有關支持法官積極參與收集訴訟材料以及當事人因此而承擔相應的合作責任的規定。只不過,法官的釋明在一開始的時候是一種可能性的規定,即法官詢問權。在1924年的《修訂法》中轉變為強制性的規定——詢問義務。該《修訂法》從1898年《修訂法》的139、503條和1909年《修訂法》的第502條中產生了今天的第139條:“審判長應當致力于讓當事人就所有重要的事實為完整的說明,提出有益的申請,尤其是補充對所提出的事實的不充分說明并且表明證據手段。為此目的在必要的情況下可與當事人從事實方面和法律方面討論案件事實情況和爭議情況并進行提問?!?這一釋明義務至今仍被稱為“民事訴訟的大”。 1976年的《簡易化修正法》進一步擴充了法官進行訴訟領導的權限,然而卻沒有取消辯論原則。因此,法官原則上不允許依職權將新的與個案有關的事實引入訴訟。
(一法官的釋明義務和訴訟促進義務
(1)釋明義務。法官的釋明義務首先針對當事人的申請。根據聯邦的判例,釋明義務甚至可以達到下述的程度:向申請人提出建議,撤回已經說明理由的申請。但這一點在一個受處分原則規范的民事訴訟程序中只能是一個例外。因此,法官的釋明義務必須限定在當事人能夠自由的對訴訟對象進行支配因而也必須由自己承擔責任來尋求法律保護這一框架下進行組織。法官的釋明行為通常局限在:查明由原告陳述的法律保護請求并且就這點而言提出有助于調查事實情況的申請和對其內容進行協助。
法官的釋明義務不依賴于當事人是否有律師。這種義務對于法律外行來說具有更大的意義。但法官必須一直努力使他的問題和提示保持適當的公知和中立,以便不遭致對其公正性的懷疑。不過也不能認為在當事人的對抗狀態下,對一方當事人提供幫助就意味著是對另一方當事人的不利。單純這一點疑慮不能阻擋法官履行他的釋明義務。2001年的《民事訴訟法改革法》修訂后的第139條更加強調法院“實質的訴訟領導”,并且賦予了法官通過公開和及時的信息來引發當事人更豐富和更具有針對性的活動的任務。
(2)訴訟促進義務。法官的訴訟促進義務在德國《民事訴訟法改革法》于2002年1月1日施行之前,已經在德國《民事訴訟法》中有所表現。主要規定于德國《民事訴訟法》第139條之中。但其內容過于籠統,而且因缺乏明確法官促進訴訟的行為及對違反促進義務的罰則規定而顯得操作性較差。德國《民事訴訟法改革法》對第139條的修正,除了一部分是加強對法官釋明義務的規定外,法官的訴訟促進義務的法律內容也在本條的修正中得到明顯的增強。修正后的第139條總的來說,將法官的義務規定為:指示義務、說明義務、發問義務、照顧義務。后3項義務主要是針對法官的釋明義務而規定的,指示義務則被視為是法官的訴訟促進義務的主要規定。
(二)當事人的真實義務和訴訟促進義務
(1)真實義務。真實義務的觀念源自羅馬法。根據羅馬法的規定,當事人有進行真實陳述的義務,該義務是指當事人不準在法律有爭議時故意為刁難行為,尤其是不能以不正當的訴訟將對方陷入紛爭之一般義務的一部分。另外羅馬法上的強制一般宣誓制度也有助于阻止非真實的陳述。原告必須宣誓不會故意刁難訴訟,被告也必須宣誓自己不會故意刁難否認原告的權利。拒絕宣誓就會導致敗訴。這種一般宣誓后來被針對特定訴訟行為的特定宣誓所取代。后來的教會訴訟法、普通訴訟法都繼承了以宣誓明確當事人真實義務的做法。自古代至近代施行的宣誓制度,其目的都在于以此發現真實,即宣誓使法律上的供述盡量做到真實,對于不真實之供述予以嚴厲之制裁。但在今天宣誓制度事實上已經不能發揮法律希望的效果,所以,從1933年的德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法》開始,就廢紙了將宣誓制度作為證據方法的制度。此時,各國法典明文規定真實義務而代替宣誓制度。
和誠信原則不同,真實義務只涉及當事人對事實狀況的陳述,而不涉及當事人的其他行為以及法院的行為。對于不屬于當事人責任范疇的法律適用,當事人沒有義務進行真實的引用和闡述。然而,作為人的律師也不允許有益地歪曲法律狀況,他只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尋求當事人的利益。真實義務不僅適用于口頭審理,而且也適用于書面陳述和書面程序,這一義務不僅存在于審判程序,也存在于督促程序、訴訟費用援助程序、抗告程序和執行程序等。真實義務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人和輔助人以及法律顧問(律師),他們對法庭和對方當事人強制性地負有真實義務。真實義務不僅僅是一種負擔,而且是一種真正的訴訟義務,是義務主體誠實、正當的進行訴訟的義務。它不能因為義務主體可能真實陳述后會伴隨某些不利后果而被免除。
(2)訴訟促進義務。人們對于在1976年《簡易化修正法》之前是否存在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的問題存在爭議,至少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地提到這一義務。1933年《修訂法》的起始部分提到了這一義務:通過誠實的、謹慎的陳述來減輕法官發現法律的困難。1942年的《簡化法》的第529條也提到了當事人適當地、謹慎地真實促進訴訟的義務。而1976年的《簡易化修正法》明確提到了謹慎、要考慮促進訴訟義務的訴訟實施,這是立法目的中第一次明確清楚地表明了訴訟促進義務這一基本原則。當事人負有一般性的訴訟促進義務,法院甚至可以以違警罰款的方式強迫當事人在言詞審理時親自出庭(第141條)。
(三)協同主義
對于協同助于需要正確理解。協同主義表明的是:訴訟使得法院和當事人參加到統一法律關系中來,其目標在于確認和實現私權并恢復被破壞的法律秩序。為完成這一法律任務需要參與人之間相互合作,尤其要求法院進行訴訟指揮,這種訴訟指揮不可能是專斷的,而只能是合作式的,并且絕不應當與辯論原則相沖突。正確理解協同主義對法院的意義在于:法院實施訴訟指揮時不得消極或專斷地行為,而應當在當事人的協助下盡可能容易地、迅速地、完美地實現訴訟目標。對于當事人而言,協同主義并不意味著他們必須雙方親密地在一起共同解決訴訟,而只是要求他們必須接受法院相應的訴訟指揮并且在其中積極合作。
三、借鑒德國司法改革構建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
通過對德國民事訴訟法的研習比較得出,1976年《簡易化修正法》至2001年德國《德國民事訴訟法改革法》,最值得我國借鑒的亮點即是德國逐步確立的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
我國1991年《民事訴訟法》頒布后,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主要方向即是引入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強化當事人主體地位,弱化法官職權。當時這種改革潮流也影響了實務界,法官從此一改大包大攬現象,轉為“消極法官”。而我國有學者指出,當事人主義模式在我國的引入,似乎是學者的一種“理想”,而缺乏歷史與現實基礎。在我國確立當事人主義模式需要律師制度的普及、重要司法原則的改變、人們糾紛解決一般意識的更替與社會成本的儲備與支出,而這些在改革之前均沒有做詳細論證與鋪墊。因此,有學者提出我國應該建立協同主義訴訟模式。
為了完成構建協同型民事訴訟模式,結合德國改革的具體內容,應該在以下幾個方面完善:
(一)引入法官的釋明義務
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釋明”這一術語。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第1款、第35條在事實上規定了在一定的情況下,法官有向當事人說明的義務,但沒有規定法官不作為的法律后果。為了實現協同主義的訴訟模式,法官釋明義務還須做以下的完善:
(1)明確將釋明作為法官的義務規定。法律應規定,在特定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做出釋明行為,這些情形應當包括當事人對訴訟請求不明確、訴訟請求與證據資料明顯無關、當事人自認、當事人舉證不明確等。在技術上應當加強對法官釋明行為的培訓等。
(2)明確規定法官違反釋明義務的法律后果。德國2001年改革后的《民事訴訟法》第139條強調通過釋明,法院應能達成實質的“訴訟領導”法官對于第139條的違反,被視作違反當事人的法定庭審權行為一種,可以作為提起控訴的理由。因此,我國也應當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法官違反釋明義務,無論是過度釋明還是釋明不作為,都應當作為提起上訴的法定理由。
(二)明確規定當事人在訴訟中的真實義務
協同主義訴訟模式的另外一項保障,是當事人真實義務的確立。德國學者巴姆巴哈認為:在民事訴訟中,“國家絕不給與不正之人或無良心之人的一種工具”。我國欠缺英美對抗制訴訟的歷史、文化與社會基礎,將訴訟作為當事人之間的“詭道”,用欺詐的手段獲得訴訟的勝利,很難為國人接受。因此,我國老百姓打官司往往意味著要通過訴訟尋求其中的客觀真實,這一點任何改革措施都必須引起注意。而真實義務是依靠證據獲得的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結合的橋梁。因此,我國應當借鑒德國改革后當事人真實義務內容,構建我國訴訟中當事人訴訟行為中的真實義務體系。從而使當事人行為與法官行為共同協動,探尋案件中的真實,解決糾紛。
參考文獻:
篇10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保德縣法律援助中心于1999年8月份成立,為縣司法局下屬股級事業單位。直到20__年我上任之時,我縣法律援助工作跟其他兄弟縣市一樣,依然處于探索階段,沒有任何有價值的經驗可以借鑒,一切幾乎需要從零開始。加之由于我縣農民比重大且大多文化低,縣域經濟滯后,群眾生活條件差,交通便利外來人員多,多數群眾不懂得法律,更不知道怎樣利用法律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作為上為政府排憂,下為百姓解難的法律援助工作,就成為一項拾遺補缺、可有可無的工作。
上任伊始,我首先面對的是如何拓寬工作思路,提高中心人員的思想認識。我通過集中學習,使大家終于認識到,只要增加一份社會責任,法律援助工作是能夠解決大問題的;只要我們用真心換真情、用有為換有位,通過一件件成功的案例、一滴滴辛勤的汗水,在百姓心中鑄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豐碑,就一定能夠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群眾心中的地位和威望。
上任第一年,我爬山涉水、走鄉串村地把法律援助材料和典型援助案件,向社會向農民尤其是弱勢群體進行了廣泛宣傳。經過近半年時間的努力,終于讓當地的老百姓對法律援助工作有了一定的認識。由此,許多人才開始知道找法律援助中心來幫助他們解決各種糾紛。
20__年9月,一個雙手拄著拐杖的中年殘疾人走進我的辦公室。經詢問得知他叫張某,曾是陜西省府谷縣某電石廠的一個臨時工,在做工時因受命去維修橫車道上出故障的纜繩而掉下去受傷,頭部嚴重受傷、胸部骨折已成殘疾,幾乎喪失了勞動能力,且病情尚未穩定。由此引發妻子絕情出走及兩個未成年子女生活無著落到處漂流。他本人多次向雇主索賠,卻只在被迫協議的情況下得到少許醫療費。張某講的聲淚俱下、痛不欲生。我被張某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動后,立即受理了這個案件,并及時趕到電石廠了解情況。但是雇主以已經協議解決為由,拒不再出一分錢。我找當時在場的工人取證,可有的已另謀出路不知去向,留下的則害怕廠方刁難而拒絕作證,調查取證十分困難。我和同事上苛嵐、去榆林、到太原,走訪了十多個單位,尋訪了三十多個知情人,耗費了兩個多月的時間,才最終取得了充分的證據,把雇主電石廠告上法庭。經過一年多的漫長訴訟路,當張某拿著獲得賠償的判決書時,激動得說不出話來。當張某通過我的大力幫助,通過強制執行手段拿到四萬二千多元的賠償費時,更是激動得滿縣城宣傳法律援助的好處。
兩年多來,我一共辦理各類援助案件50多件,其中類似上述疑難案件8件。
維護法援對象的合法權益,并不都要通過訴訟途徑實現。我通過工作實踐發現,有時候,通過調解也是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的途徑。同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不但迅速簡便,而且可以很好地起到減訴息事的作用。于是,兩年多來,我充分發揮在公證處工作期間練就的調解本事,共居間主持調解解決糾紛并制作調解協議書18份,而且基本上都得到了履行。只有1件因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而被訴至法院。最后經法院審理,因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要求而被法院判決維持。
兩年多來,我向弱勢群體散發法律援助傳單近8000份,其中利用集會在街頭散發放5000份,利用雙休日上門發放3000份;解答咨詢200多人次,其中在街頭解答20多人次,上門解答30多人次;協議、訴狀、申請等法律文書近70份,其中上門代書20份;調解各種民事、經濟糾紛17件,其中上門調解8件;上門回訪20多次。
經過艱苦的努力贏得百姓的一個好口碑,是我全身心投入工作的最大動力。為此,1992年畢業于中山大學法律系的我,20__年離開為之奮斗了五年,已經因成績突出被省廳授予文明公證處的保德縣公證處后,便主動請纓,放棄經濟收入優厚的社會律師工作,承擔起振興保德法律援助工作,發揮法律援助中心的基本職能,按期完成構筑保德法律援助大廈的基礎工程的重任。
到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后,我幾乎每天早上都是第一個到縣司法大樓上班的人,同時又幾乎每天晚上都是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大樓的人。由于我幾乎每天的工作時間都超過十個小時,而且雙休日從來都是正常上班,所以經常遭到妻子的怨怪。坐在辦公室上班期間,又往往是一方面前來咨詢的人絡繹不絕,另一方面法律咨詢熱線響個不停。
由于我縣地處晉陜蒙三角交界處,礦產資源較為豐富,加上連續五座功能各異的跨黃河大橋提供了非常便利的交通條件,所以往來中轉的人多,外來務工的人多,由此而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案、廠礦雇員受傷賠償案及婚姻家庭糾紛問題比較突出。我中心與此有關的案件占到所有案件的八成。如果政府沒有部門、沒有人來妥善解決問題的話,一方面影響保德社會治安穩定,影響縣政府的形象,而且外來人員也會有看法。所以,積極從事法律援助這項工作,正能夠很好地利用我的專業知識;為這批需要幫助的群眾提供服務,也能引導廣大群眾依照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
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子后,我和同事堅決按法定程序,
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并減免收取法律服務費。我還結合保德實際,倡議實行周六、周日假日值班并回訪當事人等一系列制度,以最大限度的方便于群眾、服務于群眾。每一個來訪者來到法援中心,我都會親自給他們遞上一杯茶水;他們反映情況時,我會仔細傾聽,耐心引導,積極幫助他們依照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工作中我深深感到,我幫助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服務的整個過程中,群眾都對我非常尊重,非常理解。很多群眾在我幫他們打完官司后,回家鄉之前都來跟我道一聲別。這使我在受感動、受鼓勵之余,進一步認識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也更堅定了為法律援助工作奮斗的信心。為了使法律援助工作深入社區方便群眾,我在先后促成縣婦聯、工會、殘聯成立了法律援助站后,又促成城關街道辦成立了“社區法律援助站”,專門為城區婦女兒童、老弱病殘和家庭困難者答疑解惑。實現了即時援助、就近援助,以援助介入案件、以調解解決矛盾,更好地實現了對弱勢群體權益的有力保障,從而形成了以縣法律援助中心為樞紐,以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各社團和街道辦為基礎的保德縣法律援助組織網絡,促進了法律援助向深度和廣度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