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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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治社會的理解

篇1

關鍵詞:醫務社會工作;癌癥患者;知情權;倫理困境

一、研究背景

隨著時代的發展,醫務社會工作的人性關懷慢慢得到提升,患者希望能夠在治療的過程中獲得精神上的需求。然而在實踐過程中,醫務工作者們常常會觸及到癌癥患者的身體及心理上的傷害,也就不可避免的遇到專業倫理困境。這類倫理困境常常包括對癌癥患者自身病情、病情的治療方案、醫療資源及入院后的生活質量有關,醫務社會工作過程中,這些倫理困境在有意或無意的伴隨著社會工作的本身。

2016年2月,中央財政支持吉林省生命關懷協會醫路同行空巢老人醫務社會工作服務項目立獲首批,筆者有幸于2016年4月參加該項目,筆者主要接觸的群體是吉大一院放療科、腫瘤科的癌癥患者,在實踐過程中,筆者在服務該群體的過程中也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倫理困境,給筆者帶來了相應的困惑,進行一定的倫理選擇。本文主要是將筆者在參加醫務社工項目過程中對癌癥患者的知情權引發的倫理困境進行闡述與分析,并嘗試運用醫務社會工作的方法提出初步的建議及對策,對癌癥患者知情權引發的倫理困境進行初步的總結。

二、醫務社工介入癌癥患者知情權引發的倫理困境

(一)由癌癥患者的知情權引發的倫理困境

隨著時代的發展,患者有權利從醫護人員了解有關本身的身體狀況、治療方案和患者本身所要承擔的風險;但這一觀點與中國傳統思想有一定的沖突,從人道主義上來說,如果將患者信息全部告知患者,患者能否在心里上完全的接受疾病信息?在現如今的醫療體系中,患者的家屬傾向于隱藏患者的病情,以此保護患者受到的傷害。當患者準備出院時,也只能得到有關病情大概的描述。因此這在一定程度上忽視了患者的知情權。筆者在實踐過程中經常遇到此類倫理困境。

(二)案例分析及應對

筆者在實踐過程中,發現很多患者家屬將病情模糊化,讓患者脫離病情實際情況,但大部分患者能感受到自己的病情并不明朗化,他們常常因為家屬對自己的隱瞞而苦惱,對醫院的治療方案表示擔心;但如果醫務社會工作者將患者的病情全部告知,這可能加重對患者本身的心理負擔,甚至會威脅到患者的生命。以下通過案例來進行對醫務社會工作有關癌癥患者的知情權的倫理困境的描述與分析:

案主,癌癥患者晚期,家人對案主的病情進行隱瞞,但案主能夠感受到自己的身體狀況并不是很樂觀,因此,案主多次向社會工作者求證。

在此案例中,醫務社會工作者明顯遇到了對于癌癥患者的知情權的倫理困境。我們不僅僅關注案主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告知是否有利于案主的長遠發展?其次,我們應該以什么樣的方式去告知?在服務過程中,通過收集案主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對案主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測評,及家屬對患者的是否告知的意見,同時,也征求院方的建議。第一,在是否告知案主的病情的問題考慮上,筆者認為原則上告知,但是在有些情況下,為了服務對象的利益,根據具體情況可以選擇不告知;家屬的意見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家屬執意要求工作者不告知,這種情況社會工作者就需要作出新的評估策略;在個案服務過程中,案主已經嚴重在懷疑自己的身體狀況,這時候只會加重案主心中的焦慮。第二,如何告知案主?醫務工作者也需要考慮多種因素。直接告訴可能會導致患者在面對突然消息時心理坍塌,威脅到案主的身體健康安全;作為一名合格的社會工作者,需要協助其家屬將病情的實際情況逐漸式滲透,給案主充足的時間去消化這樣的負面信息,讓案主內心慢慢接受。

三、提出可行性建議與對策

(一)有章可循---醫務社會工作者應遵循的原則

醫務社會工作者在面對癌癥患者知情權的具體實踐中是有章可循的,我們應該將尊重放在首要原則上,患者有權了解自己的病情狀況,有權決定自己的治療方案,在具體實踐過程中,需要依次作為服務的價值基礎,這樣才能更好的服務于案主。

(二)提升醫務社工的專業素養和倫理道德水平

在具體服務過程中,醫務社工在實踐過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在專業倫理問題的上,作為專業的醫務工作者應該以不帶價值色彩的態度進行抉擇,發揮出醫務社工的專業價值。一般情況下,實際遇到的倫理問題很難從現成的倫理守則和價值判斷標準得到答案,更多的是綜合各方因素,作出合適的倫理選擇,保障服務對象的利益。

篇2

關鍵詞:大學生;法律意識;輔導員

一、大學生法律意識現況

1.對法治精神理解不夠準確

隨著我國社會法律知識的普及,大部分大學生都具備了一定的法律意識。但是僅憑這些感性的法律意識并不能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法治觀念,不能從整體上提高其法律知識水平。大學生普遍對法治精神的理解不夠準確,沒有意識到法律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證社會和諧穩定的價值。

2.對法律法規有偏見和抵觸情緒

大學生正處于心理和生理快速發育的階段,有著極強的被認可和需求的心理沖動,同時會用批判和懷疑的眼光看待周圍的事物。由于其法律意識尚未成熟,只接受過以灌輸為主的法律教育,許多大學生對法律法規有一定的偏見和抵觸情緒。

3.輔導員過分強調義務本位

大學生的思想教育主要是輔導員進行日常組織和實施的。但是教育內容過分集中在了集體意識、感恩意識、安全意識、愛國意識及中華民族傳統傳承和各類禮儀禮節等方面。這些教育大部分屬于義務本位的教育,強調了學生對集體、社會的服從意識和應盡的義務。但是忽略了大學生合法權益保護的教育,更遑論法治的真正含義及其對社會發展的意義的教育。

二、大學生應該具備的法律素質

大學生作為未來社會的主力軍和接班人,他們的法律意識的高低決定著我國法制建設的速度和深度。首先,大學生要掌握基礎的法律知識,了解國家憲法、民法和訴訟法。尤其是與自身權益相關的勞動法。其次,還要具備法律人意識,要懂得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不去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是大學生日常接觸最多的。培養大學生的知識產權意識, 對保護智力創造成果、推動科技進步、繁榮科技文化市場、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增進國際技術文化交流等都有著積極作用。最后,還要具備公平正義的理念。公平正義是我國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之一,大學生要具備公平正義的理念,渴求、參與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三、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的必要性

1.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輔導員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

輔導員是大學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組織者、實施者和指導者。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輔導員工作的重點。輔導員應該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培養他們形成完整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一方面,在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加強對大學生法律知識的普及和法律意識的培養;另一方面,要在日常管理和處理大學生事務時,按照國家法律和學校規章制度開展工作,給大學生樹立公平正義的榜樣。同時保障學生的合法請求權、正當選擇權、合理知情權和事后救濟權等,通過這些權益保障,增強他們維護自身權利的法律意識。

2.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需要

民主與法制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法治社會的標志不是具備完整的法律制度和完善的法律體系,而是在于社會成員具備良好的法律素質,維護法律賦予的權利和行使法律規定的義務。要引導大學生樹立堅定的法律信仰,將法律意識內化到大學生的日常行為中來。

3.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是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維持市場經濟的秩序的根本在于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大學生是未來經濟發展的骨干,如果他們缺乏法律意識,在參與到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不能用法律法規約束和規范自身的行為,阻礙社會發展。他們只有具備一定的法律意識,才能正確地運用法律思維來思考和解決生活中遇到的問題。

總之,增強大學生法律意識已成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的主要途徑。輔導員要借助自身工作的便利條件,不斷提高大學生的法律素養。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法理;情理;沖突

中圖分類號:D920.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809(2010)-10-0271-01

一、法理、情理之簡要分析

情理一詞在《新華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人的常情和事情的一般道理,情理產生于大眾,是大眾情感的集中體現;法理是法學家經過冷靜、理性思考而創造出來的符合法律邏輯的理論結晶,它不是一般的理論而是符合社會整體利益的學說。法理與情理是一對矛盾的統一體,一方面法理與情理具有一致性,有法顏說:法律不外乎人情。任何法律的制定與實施,其背后必然有基本的常理、常情的支撐。也就是說法理來源于情理,法理是情理的體現。另一方面,法理與情理是相悖沖突的,尤其是在民眾對法律信仰相對缺失的社會里法理與情理之間的沖突時常發生,民眾對一些簡單適用法律所做出的司法判決表現出不理解不接受甚至不執行。現實生活中,一旦法官依法作出的裁判結果與人們依照情理推定的公平正義相去較遠甚至相背離時,在人們心目中便會產生一種斷案不公之虞。

二、法理、情理沖突原因之分析

法律現代化中的法理與中國大眾之情理沖突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各自不同的人性觀、思維范式及問題意識。法官或法學家的思維大都是基于自由主義、個人主義、權利理論、程序正義等理論的,都屬于源自西方的“現代性”理論。他們將社會中的人視為一個個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人,正是這一人性觀使得現代性法律具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所有人不加區別的普遍適用”的特征。

法官或法學家眼里的當事人都是“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無涉于他人的、平等自由合意的社會關系;如果個人與國家有交往,那么就要盡可能地限制國家權力,防止其侵犯個人的正當權利。正是基于這種獨特的前提預設,法官或法學家針對現實問題做出了獨特的分析和特殊的解答。與此相反,中國的國家體制和社會結構極為特殊、復雜、多元,傳統、現代、后現代的成分同時并存,還具有“斷裂社會”的特征。這種社會中的社會關系也非常復雜,民眾是在思考眾多的社會關系的基礎上表達自己的意見的。民眾眼里的當事人往往是某一群體當中的一員,脫離不了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交往受到多種社會倫理規范的制約。這是兩種截然相對的視角,由此導致法官嚴格依照法律做出的一些判決使普通民眾無法理解無法接受。

總之,法官判案是從特殊的理論角度出發分析問題,而案件所蘊含的復雜的社會關系、潛在的社會問題等都被大大地簡化壓縮了。相比之下,民眾的視野似乎寬廣的多,對各種可能的社會關系和社會問題都會予以考慮,最終做出一個綜合性的判斷。民眾的這種思維似乎是一種自然生長的思維,而法學家的思維顯然是受到特殊訓練的思維。因此人性觀、思維范式的不同導致情理與法理之間時常發生沖突。

三、法律現代化進程中,尋求法理與情理之平衡

我國正處于法律現代化的進程中,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目標。法治是一種社會調控方式。是一種理性的辦事原則。其基本含義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組織的社會性活動均受既定法律規則的約束,即通常所說的依法辦事。在法治社會中,法律至高無上,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沖突時,只服從法律,而不受法律之外的干涉;法律的適用也不承認個別(特殊)情況,只承認普遍規則的效力實行人人平等的原則,法治就是以法律為國王。但是在當代我國這樣一個法制相對欠發達、法治傳統相對薄弱的社會中,完全以法律為國王。則不會達到很好的效果。因此,法官在判案的時候,要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時考慮中國的國情,對社會負責,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尋求法理與情理的平衡點。

1、法官要尊重法律,對法律負責

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官是正義的化身與代表。作為法官,必須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對法律有足夠的敬畏。極力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訴訟的三角結構要求法官要通過證據認定案件事實,不受干擾,居中、獨立進行裁判,做到法律上的公正。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不能因為當事人的過激行為和社會輿論的壓力而使法官受到追究。一個法律上公正的判決對整個社會具有影響和示范作用,盡管這個判決可能會犧牲部分秉著“揣著良心上法庭就能勝訴”信念當事人的利益。然而,這是一個社會追求進步不得不付出的代價,這也體現出一個法官對法律的尊重,對法律負責的精神和態度。

2、法官要兼顧情理,對社會負責

在中國這樣一個歷史悠久卻缺乏法治傳統的社會里,法律的運作需要社會的土壤。一方面法律伴隨著國家的產生而出現,國家建立法律制度的目的之一在于解決糾紛。因此,法律對法官的要求不僅是居中裁判者,而且還是社會糾紛的解決者。另一方面,法官所追求的公正不僅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且還是社會需求的公正。也就是說,法官在判案的時候,在充分尊重法律的同時也要考慮中國的國情,對社會負責,追求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強調法官的社會責任是司法為民的法治理念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運用,但并不是要求法官以犧牲法律為代價去息事寧人,也不是否認司法獨立,而是要求法官“一方面要通過審判引導社會理性前進,另一方面也要使自己的判決具有社會基礎。公眾的贊同為司法裁決設置了一個外部的邊界;一個良好的社會的司法觀念絕不能夠與公眾的觀念離得太遠。”

綜上,在法律現代化進程中,公正和效率成為21世紀的司法主題,這要求法官對法律負責的同時,也必須對社會負責。法官應當承擔對法律的責任,也應當承擔對社會的責任。法官只有走出法理與情理沖突的藩籬,追求縝密的法律思維和深厚的人道關懷完美結合,我們才能看到中國法治建設的希望。

參考文獻:

[1](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

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

篇4

隨著人類文明化程度的不斷提高、人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人民群眾對政府機關的要求越來越高,加之現代化媒體的日益發達,時刻挑戰著政府機關的公關能力和執政能力。這就要求我們必須加快培養法治理念,加快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誠然,法治理念的養成絕非一日之功,需要長期不斷的外化和內化。作為一名政法學校的畢業生,我對法律的認識和了解也是從學校開始。即使經過四年的學習,我對法律的認識也只是停留在法律的條文和書本的案例,“法治理念”對于我來說,也只是書本上的一個概念而已。

真正開始建立起法律思維和法治理念還是到進入律師事務所從事法律事務之后。無論民事、刑事還是行政案件,講究的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準側,法院的一紙判決代表的是絕對的權威。久而久之,潛移默化中我開始用法律的思維去思考,習慣以法律的角度去評判。或許正是這樣一種“職業病”讓我在進入政府機關工作時,能夠更快的以法治的思維和理念去執行手中的權力和責任。

由于傳統人本思想的根深蒂固,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甚至領導未能較好地完成執政理念的轉變,對法律一知半解,缺乏良好的法治意識,從而使得行政機關無法真正實現依法行政。就親身經歷來說,個人認為法治理念的養成還是需要一步一步的探索、積累和實踐。

一是法律知識的不斷積累。系統的法律知識儲備,是樹立法治理念的基礎和前提。這不僅包括法律條文的學習,還包括法理的認識和研究。這其中,我認為法的理解的學習是十分重要而且必要的,它是準確理解、把握和運用法律規定的基礎和前提。必要的法學者的傳道授業解惑缺之不可。

篇5

關鍵詞:無訟思想法治建設儒家思想

一、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概述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訴訟觀念

中國傳統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會的文化,在中華民族兩千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各種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僅直接促使產生了封建法律制度,還固定了民眾的法律意識,繼而形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我國的訴訟觀念根植于傳統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諸多因素,中國傳統社會以禮立國,以禮施政、以禮立法,根本上決定了傳統訴訟觀念的歸屬。而孔子的“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更是詮釋了傳統的訴訟觀念———無訟。至此,“無訟”幾乎成了中國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實上,傳統訴訟觀念中除了“無訟”思想,還演化出了“息訟”“、厭訟”、“恥訟”等思想。無訟是中國傳統法律意識中最理想的狀態,是統治者所倡導的訴訟意識。在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下,統治者壓制訴訟以達到社會繁榮穩定的景象,并通過宣揚儒家倫理法律觀:“禮”“義”“仁”思想、重德恥法等,讓民眾逐步形成一種“恥訟”意識,即打官司是一件羞恥的事情,是道德敗壞的表現。無論是“厭訟”、“息訴”、還是“恥訟”,都是民眾所追求的“無訟”,構成了中國傳統的訴訟觀念。中國傳統訴訟觀念其實質是追求糾紛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礎上使矛盾、糾紛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在社會主義法治化的進程中,傳統訴訟觀念制約了權利意識的伸張,束縛著法律意識的發展,進而影響法治建設。

(二)無訟思想的內涵

“無訟”,從字面上理解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人與人之間和諧相處,出現沖突和糾紛不是通過訴至官府,尋求法律的強制手段來解決,而是通過相互間的妥協與退讓而解決;二是通過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們無爭無訟,使得任何紛爭都能得到及時化解,甚至沒有形成訴訟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無訟”思想注重和睦,盡量避免訴訟的發生,“無訟”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訴訟則意味著對和諧的破壞,即只有達到無爭無訟才能實現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為貴”、“以人為本”構成了中國傳統文化的核心精神。這種儒家特有和諧觀、息訟止爭和追求無訟的主張對傳統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傳統社會中,人們都是以家庭、家族為單位生活,即使發生糾紛也是內部矛盾,由家族內部人員調解。如果有人一發生糾紛就訴至官府,不但影響彼此的關系,而且勞民傷財,有時甚至會反目成仇。這樣必定會影響社會的穩定。

二、無訟思想在當代延續的必然性

(一)人情規范在社會中仍起著重要影響

先生認為:傳統社會是一種“禮俗社會”、“人情社會”,人情在社會中起著不可忽視的規范作用。盡管社會主義法治化建設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國數千年的傳統法律文化指導社會依靠人情來規范。“德”、“禮”、“義”仍是社會的主導思想、備受推崇。人們靠著德與禮來規范自己的行為,也以此評價別人的行為。法律雖然為社會提供了行為規范,但人們還是希望通過道德來教化、規制他人的行為。雖然道德與法律一起發揮著規范市場秩序和人們的行為的作用,但是道德調整的范圍較之法律調整的范圍仍是很寬泛的。人與人之間的相處仍是以人情為紐帶、道德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間的相互排擠

法律作為眾多社會控制手段中的一種,與其他控制手段一起發揮著協調社會的功能。眾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時也會出現相互之間的排擠。政策對法律的調控空間排擠最大。從本質上講,法律、習慣都屬于制度的范圍,因而無論是法律還是不同的習慣,都可以使人們對于自己的交往與行為產生合理的預期,進而規范人們的行為。當代中國法治建設雖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運用較少,加之人口眾多法律知識傳播較慢,基本常識比較缺乏,都使得傳統習慣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發展空間。并且習慣更具有靈活性,在國家強制力介入傷害交易雙方信賴基礎時習慣就成了首要選擇,其作用范圍更大。這種更為溫和的解決糾紛的方式更容易為大眾所接受,對于日后的交往產生的負面影響更少。所以說,習慣對法律調整空間的排擠為“無訟”思想的存在和發展留下了空間。

(三)訴訟的高成本的影響

一旦訴訟即要面對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們追求的目標,訴訟從心理層面到經濟層面都是一種巨大的消耗。人們害怕付出高成本卻沒有收獲,或者換來低回報而不愿訴訟,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著嚴格的程序,復雜的手續,必要的訴訟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質、工作效率不高,這無形中增加了訴訟的時間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決,判決的執行也是經常要面對的問題。訴訟中經濟的支出也在所難免,比如請律師提供的費用,由此產生的誤工費等等。當事人還要面對社會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認為有失“體面”、傷害了信賴關系等都使得無訟成為首選。

三、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影響

(一)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積極影響

“無訟”的前提是不爭,它體現了人們對和諧的向往與追求,這種和諧的思想在法治領域的體現就是“無訟”。所以,“無訟”是和諧社會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應。古代“無訟”社會“禮法互補”、“德主刑輔”的治理模式給我們現代社會最大的啟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舉,綜合運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輿論引導等各種方法來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另外“,無訟”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養全體公民良好的道德規范,為以德治國培育良好的社會土壤,無訟思想有利于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結合。古代“無訟”思想下的調解手段是現代人民調解制度的淵源,這就要求我們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時,應該合理利用好人民調解制度,妥善解決人民內部糾紛,本著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自愿達成和履行調解協議,把雙方原有的良好關系繼續保持下來,不至于矛盾加劇、關系惡化,從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也節約了司法資源,為促進和諧社會做出了貢獻。

(二)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消極影響

1“.無訟”法律文化妨礙人人平等法制觀念的認同。

如上所述“,無訟”思想根植于儒家傳統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級森嚴,高低貴賤有著嚴格的差別。“一般的社會秩序,不是靠法來維持,而是靠宗法、靠綱常、靠下層對上層的絕對服從。”這一點在今天的社會經濟建設中尤為顯著,市場交換主體事實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嚴重制約了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形成,“權力至上”等腐朽觀念嚴重損害執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濟,糾紛得不到解決,以至影響社會的穩定。法治社會要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法律面前一視同仁、人人平等,嚴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協調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無訟”思想尊崇“道德至上”。

“權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個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當”的意味。權利一語,“表達的是尊重個人,尊重他的尊嚴和價值,以及尊重他作為自主的道德行為者的地位。”而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據主導地位,在傳統思想中是沒有“個人權利”這個概念的。國家一個大家庭,個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個人對國家都有著責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應該遵守“禮”的原則。一個道德高尚的人在與他人的利益沖突面前,是懂得禮讓和妥協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糾紛,維護公平正義、保護私有財產,而是抑制、消滅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爭。爭財成訟歷來為官府和輿論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訟,莠民不畏訟;良民以訟為禍,莠民以訟為能……”。在一般人的觀念中,但凡是訴訟都是不可取的。“無訟”就是從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視人的權利訴求,并用嚴酷的刑罰加以威懾,這是導致民眾忽視權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國漢學家費正清所說,中國古代“很少甚至沒有發展出民法保護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眾避之唯恐不及的東西”。

四、中國傳統文化的無訟思想對法治建設的啟示

(一)法律不是萬能的,要重視道德教化

法律不是萬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適當引導。當今,我國經濟飛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劇上升,傳統文化中道德體系千瘡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設急需解決這種現象。但現代司法體制治標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記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規范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這一點。“無訟”思想由傳統文化演變而來,強調人對其自身的約束,“克己復禮”。只有當法律與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時,法律才有價值。只有在不背離道德的情況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認同。以法律為主、道德為輔,可以彌補現代社會中法律與道德的緊張對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設的過程中,應當重視社會主義道德建設,提倡“無訟”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諧理念,才能減少資源浪費和社會生活中的各種摩擦,盡早實現法制化。

(二)借鑒以調解主導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無訟”思想重視多渠道、多元地糾紛解決辦法,把調解作為解決民間糾紛,恢復人際關系和諧的重要手段。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和諧穩定即反映了古人對和諧的追求,又有調解對解決民事糾紛的作業。所以調解制度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仍有借鑒價值。第一,調解不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簡單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設固然要樹立“法律至上”觀念,但法律并不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國歷史悠久,傳統習俗較多,法律不是糾紛解決的唯一辦法,調解就是最為簡單方便的糾紛解決方法。第三,中國是“熟人社會”,有時無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處理糾紛。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中,人們必須關注周圍環境對自己的影響和評價,對簿公堂往往影響人際往來,并且在中國發展市場經濟的現階段,很多經濟交易糾紛尚不適宜采取法律手段解決。第四,雖然中國經濟正高速發展,國民素質有了大幅提高,但民眾對法律規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對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決糾紛,維護正當權益。借鑒“無訟”文化解決糾紛,應當加強民間調解,司法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協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糾紛的調解。

(三)“和為貴”等觀念有利于法治建設的發展

在我國的法治建設中一個重要的方面即為和諧,和諧指的是以人為主體的社會和諧發展狀態,包括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之間的和諧這三個方面。事實上這與傳統法律文化中“以和為貴”的精神是一致的“,無訟”思想傳播了這種精神。在法治建設中對“無訟”思想進行客觀分析是大有幫助的。法律作為調控社會關系的一種基本手段,最終要解決的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或糾紛,以暴治暴的訴訟方式不能解決人們的思想觀念問題。而和平解決糾紛才可以融洽各種社會關系。因此,以傳統“無訟”思想的精華來扶正當前的文化無序和道德失范,調處糾紛,以緩和各種復雜的社會矛盾這是法治建設的當務之急。

五、結語

無訟觀念雖然產生于傳統社會,是中國傳統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繼承。尤其是在當下中國,社會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規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設下,傳統的無訟觀念是可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與價值的。在法治的視野下審視中國傳統文化中的無訟思想,繼承傳統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創新思路,對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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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孫利.中國傳統無訟思想及其現時代價值[M].南京師范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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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法人類學現代法治法學中國的現代法治建設從近代以來開始,但由于歷史原因,現代法治走過了一段曲折的歷程,這給我們的法治建設帶來了很大的負面效果。所幸的是,我們從改革開放以來,經過多次討論,在現代法制建設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而且在1997年終于將建立現代法治國家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策略確定下來,從而為我們的法治建設指明了方向。但現代法治是從西方國家借用來的,現代法治理論在我國的傳統里不是沒有,但的確沒有形成系統的理論,因此,法治建設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無視這些問題是不明智的,也會給法治建設帶來惡果。我們事先注意這些問題,會將這種惡果產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程度,而現代法人類學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范例,能讓我們將現代法治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結合起來,使現代法治理論能夠更好的指導我們的法治工作,使我們在法治國的途中走得更為平穩。

一法人類學

法人類學作為一門科學,其歷史并不長久,它是人類學與法學的結合。法人類學,就是法學家和人類學家在各自的學科的邊緣上“互滲”、培植而成長起來的新興學科。對于人類學家來說,法律—一如宗教儀式、政治、婚姻——構成了一個可能發現人們根據他們內心深處的信仰和習慣而行為的領域。而對于一個法學家來說,許多法律上的制定、修改和程序上的主要淵源及其普遍適用,都是在日常的社會生活中所體現的概念和關系中找到的。正是由于法學和人類學之間的這種親緣關系,推動了人類學家對法律的關注,同樣也推動了法學家對人類學材料與方法的重視,進而逐漸形成一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法人類學。有人認為法人類學也可以稱為由歷史學派衍生而來的,它強調比較研究,一般認為由梅因開創,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出了法律進化論,指出所有法律制度的成長模式具有一致性,所有類型的社會都傾向于經歷同樣的階段,他認為一些社會達到法典化階段之后,就不再向前發展,梅因稱這樣的社會為靜態社會,而動態社會卻有能力使他們的法律適應新的環境,梅因稱這種能力機制是三種機制的結合,即:擬制、衡平和立法。此后,隨著對原始民族調查研究的數量和廣度的提高,以及大量考古資料的發現,法人類學取得了重大的進展。英國法律家戴蒙德總結出了法律人類學的雙重任務:“對法律起源的研究必然在法律的開端中尋找證據,這證據既是我們在歷史中了解到的,也是我們在現實中看到的。”①從此,法人類學就從歷史與現實兩者中尋找到了合法性。

人類學是研究人類體質和社會文化的學科,也即通常的體質人類學與文化人類學。法人類學并不研究體質人類學的問題。法律人類學在英文中一般為legalanthropology與theanthropologyoflaw,也有稱anthropologicalJurisprudence(人類學的法學)與theanthropologicalstudyoflaw(法律的人類學研究),theethnographyoflaw(法律民族志學)等的。人們對法人類學有各種認識,有的認為是研究無文字社會的法律,有的認為是研究原始社會或初民社會的法律,②日本學者千葉正士(Chiba)將法人類學簡單地定義為:“從社會人類學、文化人類學、民族志學等立場對法的研究”③。這些認識都是較為原始的看法,也是法人類學最初作為學科得到承認時的法人類學的研究對象。隨著學科的發展和人們認識的深入,我們不僅可以發現在法人類學作為一門自覺的學科出現以前的法人類學研究的現象,而且也發現人們已將法人類學的研究領域推向了一個廣泛的領域。④可以說,這門學科打破了傳統法學原來刻板的面孔、狹窄的視野,將我們引入一個更加廣闊的區域,從而使法律多元主義的普遍事實成為理解法律行為社會中法律運作的主要因素或視角。現代法人類學可以說是一個與法實證主義法學對立的法社會學的一個別稱,它的研究對象除了傳統的領域之外,還涉及各種部門法的來源與變遷和法律與社會的關系等。

從法律人類學角度來看,法律的背景是社會整體文化,必須通過對社會文化脈絡的掌握來解釋法律現象。社會組織、宗教巫術、習俗等與法律存在著密切的功能依賴,研究這些社會結構因素與法律的功能關系,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本質。而就部門法來說,財產占有、繼承、、通奸、謀殺、瀆神及審判方式是法人類學研究的重點。法律人類學重要的是通過分析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揭示其文化形態和特征。這些問題許多也是現代民法、婚姻法、刑法與程序法的起源。而原始社會的糾紛解決的人員組成結構和社會的結構在某種程度上彰顯了現代組織法與行政法的初步結構。

通過上面的分析可見,法人類學正在大踏步地發展,正在以空前的速度向傳統法學的各個分支延伸。但我們在此不得不作些說明。法人類學是奠基于人類學基礎之上的,現代人類學雖然在各個方面都得到了發展,但從總體來說,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以追求整體性與普適性為目的的,它以克羅伯等為代表,這一派曾經研究過160多個有關“文化”的定義,他們認為文化是一整套的行為體系,其核心是一套價值系統,他們強調文化的整體性與歷史性,另一派則以浪漫運動為代表,他們認為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各民族的文化并非出于一源,文化都是具體的,地方性的,世上絕沒有普遍的抽象的文化,這一派的代表是維柯、福柯等。在法學方面,這兩種觀點分別為實證主義和社會法學派所主張,可以形象地稱他們為主張幾何學與數學這樣兩個派別,也就是主張理性主義建構論與進化論的兩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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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文化;法治中國;新農村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吹響了推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的號角,要進一步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弘揚法治精神,樹立全民、全社會學法守法遵法用法的理念和意識,奠定法治國家的文化建設根基。中國法治文化建設的根基在農村,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發展對于建設法治中國,推進以法治國的進程,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意義

要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離不開法治文化的支撐。只有扎實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才能為新農村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夢想。

1.1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作重點在基層”,可見,農村基層法治文化的水平,與國家整體法治文化建設息息相關。倘若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離開了法治文化,那就成了無本之木、無源之水。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現在全國仍有9億多人生活在農村,要實現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推進農村的法治步伐,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1.2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保障農村和諧穩定的有力手段

一個法治社會,需要法治的保障,否則就建設不成和諧社會,而農村法治文化正是建成和諧社會的有力手段。它能有效化解矛盾和沖突,懲治違法犯罪,判別生活中的法律糾紛行為,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氛圍,保障人與人之間的團結友愛互助誠信。

1.3 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保障農村改革發展的現實需要

實踐已經證明,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隨著農村改革的深入,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農業現代化程度的提高,法治就越來越被需要。為了充分發揮法治對農村改革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大力推進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就勢在必行。

2 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們國家雖然連續搞了六個普法教育,力度很大,但是很多老百姓現在還沒有形成自覺地學法、守法、用法、遵法的良好意識和好的習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2.1 農村基層干部法治文化意識淡薄

從總體上看,農村學法、守法、用法整體氛圍仍然不濃,干部法律知識普遍缺乏,整體上法治意識仍然比較淡薄,依法辦事、依法處理個人事務方面的意識不強。農村基層干部習慣了行政命令式地落實,你怎么布置,我就怎么干,只顧低頭忙碌自己那一畝三分地,根本就不去研究國家的政策和一些法律條文制度,以致于對法律條文一知半解,甚至還比不上村民了解得多,懂得我,導致了問題增多,矛盾增多,上訪量增加,影響著社會的和諧穩定和全國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

2.2 農民對法律信仰程度不高

部分農民有著根深蒂固的傳統人治思想的觀念,重人治而輕法治,相信人大于法,情大于法,權大于法,對法律的權威意識和法治意識淡漠。遇到糾紛和沖突,往往第一時間千方百計去找人走關系找門路,有的甚至于去上訪去鬧,不信法。很少有人會去尋找法律上的依據,用事實和法律說話,遇事去找法,化解矛盾靠法,解決問題用法。正如所說的,要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

2.3 農村法治文化宣傳效果不佳

法治文化宣傳往往集中在交通方便,人口比較密集的鄉鎮街道和社區,而對于偏僻、交通不方便、信息不暢通的農村來說,法治文化宣傳的質量和數量上有所下降,效果不明顯,表現在方式手段過于單一,局限于貼標語,發發傳單,開會照本宣科等傳統形式。另外,加上農民法治素質低,缺乏興趣,因此對法治文化宣傳內容消化程度不高,導致農村法治文化宣傳效果不佳。

3 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幾點對策

3.1 強化法治文化宣傳,營造良好法治氛圍

要全面深化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普法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以提高農村干部群眾法治意識為重點,充分結合群眾生產生活上的“法律需求”,建立多樣化的普法平臺,設計多樣化的普法形式和載體,完善法制宣傳設施建設,在農民居住密集地帶開展豐富多彩的法治文化活動。另外成立法治文化宣講團,通過宣講使法治文化形象生動,潛移默化地融入到農民生活中,使法治文化做到家喻戶曉,得到有效的傳播,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法治意識和法治觀念,為新農村建設營造良好的法治氛圍。

3.2 通過以案說法教育,強化農村干部群眾法治辦事意識

針對平時工作生活中農民容易碰到的、經常接觸的、面臨的一些常見法律問題,通過以案說法,容易被農民理解和接受。另外,充分利用現有的宣傳欄、農貿市場、網絡、電視、學校等法制宣傳專欄,設立一些法律咨詢點,調解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民事糾紛,并針對影響面廣的典型案例進行有的放矢的講解,增強農村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做好農民群眾樹立法律意識的帶頭人,著力在農村形成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圍。

3.3 借助新農村建設,提升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影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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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法律教育存在問題分析

我國流傳了多年的人治傳統,形成了民眾法律意識缺乏的狀況。目前,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不夠成熟,與法治社會的進程還有很大差距。雖然我們正在開展依法治國建設,但長期形成的源自歷史的消極因素和體制環境如“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深深地影響著人們。高職學生受家庭和社會的影響潛意識里也抹不去這些觀念,這便是造成高職學生法律素質偏低的歷史原因。高職教育體制的限制。雖然國家在法制教育方面對高等院校和高職院校持同一標準,但高職院校由于未將學生法律素質教育納入教學培養目標體系中,學校、教師對學生法律教育都沒能引起足夠重視,使高職學生產生“法律基礎課不重要”的錯誤認識,這種錯誤的教育體制不能滿足培養就業市場全面素質人才的需求。客觀方面的原因。由于高職院校招生分數線較低,往往是高考中未達到本科線的學生的選擇。而這些學生在中學階段學習成績較差,對新知識獲取的速度較慢。加之社會方面存在的種種偏見,使得高職學生往往產生自卑的心理。他們漸漸失去了學習的自信心,產生得過且過的偷懶思想。這種客觀方面的原因也給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造成了消極影響。

加強高職學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面對當今這個法律日益健全、人們越發重視法律的社會,單純具有某項專業技能根本適應不了社會的需要。因為,每個人都不是絕對的個體,在社會生活中離不開法律的約束和保護。具備熟練而精湛的專業技能又熟諳法律常識的“一專多能”人才才是高職院校教育的最終落腳點。這既滿足國家對高職院校辦學的要求,又是檢驗高職院校教學質量好壞的標志。進一步深化職業教育體制改革。由于目前的職業教育缺乏對法律教育的足夠重視,法律教育基本流于形式。高職院校對法律教育缺乏明確的教學目標、所設置的課程和學時不盡合理、教學方式難以滿足新形勢的需求。為此,對高職院校教育體制的改革勢在必行。我們需要解決如下問題:進一步充實教材內容隨著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法律教育教材普遍存在教材內容滯后、系統性差、難易程度與職業教育不匹配等問題和不足,已經滿足不了新形勢的要求。所以,應選擇貼近生產和生活的法律知識作為教材的基本內容,再附之與職業工作相匹配的專門性法律知識,兼顧知識的專業性、針對性、系統性、科學性和實用性,在體現出職業教育特色的同時,提高學生對法律的理解水平、增加理解深度、鍛煉學生對法律實用的理解。調整課程設置一些高職院校為提高就業率,在課程設置上存在專業課沖擊基礎課的現象。將法律教育的課時擠到30多學時,這僅能讓法律教師緊趕進度保證完成教學任務。為避免學生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如走馬觀花一般,應盡量調整延長法律教育的學時。此外,學校的法律教育僅以教材為主,缺乏對課外知識的獲取,往往造成學生知識面狹窄。為改變這種狀況,學校在設置法律課程時,應在每學期適當增加豐富法律知識的活動課,讓學生通過對法律基礎理論的掌握,增加活用法律的技巧。改進教學方式在高職院校的法律課堂里面,教師仍然是課堂的主角,從事著“傳道、授業、解惑”的職能。但基于這種傳統思想的影響,教師以講為主,忽視了和學生進行有效的互動和溝通。學生對法律課程漸漸產生抵觸情緒,這對學習效果“有百害而無一利”。因此,教師需要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將學生變為課堂的主角,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引發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學方式的改變離不開教師對法律教學的重視,更需要在課前進行充分的備課準備。隨著多媒體教學手段的應用,教師可以通過多媒體生動再現某些圖片或視頻資料與學生分享。為進一步提高高職學生的法律素養,單憑課堂教學是難以實現的。我們還需要拓展課外法律講堂、采取實施情境教學,采用法庭觀摩、模擬法庭等手段,以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培養學生分析問題、依法辦事的能力,取得理想的效果。

加強職業教育學生法律教育的重大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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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法律執行力,依法治國,必要性,因素

在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進程中,法律是國家有效管理的主要工具,它是優先于其他任何一種社會管理手段的,法律在國家管理中的應用是實現國家行政職權的功能。封建社會到社會主義社會的轉變實際上是從人治社會到法治社會的轉變,法治社會更多的需要全社會忠于法律,對法律強有力的執行力,國富民強是法治社會的最終目標,法治社會同樣依賴公民對法律的認知程度。

一、法律執行力的闡述

法律執行力,不難理解,又稱為法律的執行力度,包括所有執行利用法律的行為,不僅限于行政執法。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執行法律的主體既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國家的公檢法機關,以及在以上國家機關任職的公務人員,還包括國家公民,公民守法用法都是法律執行力的體現。提升法律執行力要嚴格要求執行主體依法辦事,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法律的實用性。依法治國,增強法律執行力主要包含以下兩個含義:首先是執法主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執行相關法律事務,不得逾越法律,知法犯法;其次是執法主體必須要通曉法律原則,注重法律精神的培養,執法過程中體現公平公正性。

二、增強法律執行力的必要性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中國建設社會主義國家建設的基本治國策略。十多年來,在依法治國進程中我國取得的累累碩果值得歌頌,但是我們也要認識到依法治國過程中各類問題隱患,法律時常根據需要折扣執行,隨意的妥協于現實社會,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大打折扣,為了更好的實現依法治國策略,使中國更強大的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增強法律執行力是關鍵。從以下幾點闡述增強法律執行力的必要性:

首先,法律意義的必要性。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關鍵步驟是法律執行,法律內容制定再完美,再適合社會發展,如果沒有有效的執行力,那么法律就是一文不值的廢紙,依法治國也只是一句欺騙公民的大話,對于國家建設來說,只是一個無法實現的夢想。賦予法律與時俱進含義的不是法律的具體內容,而是法律在公民生活中的執行過程。

其次,法律功能的必要性。民眾法律意識的培養依靠法律執行力,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大的阻礙是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淡薄,究其本質原因,不是因為我國法律的宣傳推廣力度不夠,也不是因為傳統文化思想的根深蒂固,而是我國法律執行力度不到位,沒有充分體現出法律執行對公民法律意識培養的重要性。

最后,依法治國的必要性。我國依法治國一直是經歷從立法到普法,最后到法治的這樣一個路程。法治的基礎是立法,我國一直以立法為我國依法治國的主要目標,而后是普及法律。我國法制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離不開立法和普法。但是不可否認,在立法和普法之后的法治并沒有想象的那么順利,公民對法律的理解不一而同,導致法治過程中,很多人會打法律的球,想方設法鉆法律的空子,法律權威性一次次的被毀滅。解決以上問題還是在于法律執行力度是否到位,以執法主體為切入點,利用法律執行來明確定義法律,正確引導公民對法律的認識。

三、影響法律執行力的因素

(一)我國司法體制的健全完善。健全完善我國司法體制的根本在于我國司法的獨立性。我國司法體制現狀是國家行政權力的強加干預,司法部門不完全獨立,沒有賦予其絕對的獨立性,導致我國法律執行力度不夠,進一步影響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長久以來,我國司法權與行政權一直處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不分離的狀態,司法機關不僅運用行政機關的管理模式,還擔任一部分行政機關的職權,使得法律執行力在很大程度上被削弱。所以我國必須加強健全完善司法體制,賦予司法部門絕對的獨立性,法律執行力才能在真正意義上加強,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

(二)法律執行主體的素養是法律執行力的重要影響因素。任何行業的都需要注重員工職業素養的培養,當然,法律執行主體也不例外。法律執行主體的職業素養要注重培養共同的法律信念,法律專業基礎知識的充分掌握。目前,法律素養不足,行政依賴性強,法律人員專業化程度不高等問題都存在于我國法律執行主體中,法律公平透明的原則在行政執法中得不到維護,執法人員更多的是對上級領導指示執行等現象都嚴重阻礙了法律執行力度,影響依法治國進程。所以,法律執行主體必要注重自身素養的提高,具備以下基本的職業素質要素:其一要具備各類學科的知識儲備,例如人文,社會,自然等學科;其二要正義至上,具有強烈的正義感;其三是儲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具備優秀的法律素質;最后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永遠忠于并服從法律。具備以上法律素養,是法律執行主體依法執法的基礎,也是增強法律執行力的必經途徑。

(三)法律權威深入人心是影響法律執行的根本。公民有限的法律知識水平,也影響著我國普法的力度,從而影響法律執行力。國家需要轉變普法的宣傳方式,樹立法律權威。傳統的法律宣傳方式不利于法律權威的樹立,法律的有力宣傳不在于人財物方面的投入,更不是僅限于法律法規的宣傳,讓公民掌握法律知識,而是在于法律權威的深入人心,對公民法律意識進行培養,使其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權益。而如何運用法律維權這類專業問題應該交給法律專業人才,專業人才精通法律,對于法律的理解有著共同性,法律權威在法律專業人才中不易喪失,所以法律權威深入人心是影響法律執行力的根本,更是更好的踐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理念。

四、結語

法律執行力弱是影響我國社會主義依法治國進程的主要因素,增強法律執行力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重要的工作內容,但要規避我國法制建設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深入,在前進的過程中找準方向,增強法律執行力為目標,起航,使得中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程越走越遠,越走越好。

參考文獻:

[1]沈寨.從“依法求治”到“以治成法”——對法律執行力的思考[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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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1、李某是巷口橋村的村民,耕種非包產的荒地7畝,2003年6月其與他人的荒地被司爾特化肥有限公司依法征用,巷口橋村召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土地征用費的問題,最后形成村民代表會議決議,給予李某等人每畝耕種和青苗費700元。李某不服該項決議,認為決議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系無效決議,損害自己的民事權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撤消決議。法院審理后駁回原告的起訴。

2、鄭某1994年被工商局下屬工商所聘請為公務車駕駛員,工作上一直表現較好,2004年2月底,鄭某駕駛的車進行維修,工商局于是口頭通知鄭某解除雙方的聘用關系,自下個月起不要來單位上班。因雙方為經濟補償發生分歧,鄭某申請仲裁后,向法院起訴,要求工商局給付經濟補償金、辦理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法院審理支持了鄭某的訴訟請求。

問題: 1、法院的判決是否具有法律的正當性,2、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否達到了審判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當前影響審判效果的成因

法律效果,是指法在社會中運作所產生的社會現實狀態和社會現實效應,也是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期待和要求社會應當達到的一種預期狀態。法律效果具有現實的和理想的兩面。社會效果是指法律或判決對社會生活的作用、影響。社會效果的好壞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結果能否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審判效果是法律效果在社會效果中的具體體現,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現實載體,是展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平臺。審判效果是以適法性作為其評判標準,但在社會的嬗變期,又要有例外作為補充。

在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已經發展完善,政治體制改革深入時期,法院民事審判隨著社會的變革而不斷創新,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法院民事審判進行了審判方式、裁判文書等多項改革,目的是把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實現最為有效的統一。由于在社會發展的嬗變期,民事審判中新問題、新情況不斷涌現,加之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和滯后性,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契合存在沖突。如在審理涉及公民訴政府或村民委員會的民事案件時,法官既要考慮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切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政府的工作困難和普遍現象,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在大多數情況下,法院以犧牲個案的法律正當性,以有利于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來支持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的利益,注重的是社會效果。如在審理涉及弱勢群體的集體訴訟案件中,是以損害一方利益來維護弱勢群體的權利,確保社會效果,還是以不損害他方利益為前提,注重法律的正當性、確定性、權威性,確保實現法律效果。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是以損害一方利益而維護弱勢群體的權利來實現社會效果。如新類型的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法官在處理糾紛時,考慮的法律效果,而很少注意社會效果問題,因為特殊的案件法官審理時,由于法律的盲區和漏洞,在沒有具體法律條款適用時一般運用法律原則和司法解釋作為判決的依據,而不會輕易使用政策,法官為使審判案件不出現差錯,往往小心謹慎去追求法律效果。因此,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在發展與穩定之中存在著矛盾,具體表現為:①、只注重法律效果,對個案的處理不惜犧牲社會效果;只注重法律規定,不顧及社會對法律的發展要求。②、一味的追求社會效果,只講法律適應社會,不惜犧牲法律的權威性、穩定性。前者必然導致法律教條主義,后者必然導致法律虛無主義。這兩種表現使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一定的歷史時期矛盾難已消除,法官在處理民事案件時陷入兩難境地。發生沖突的原因主要是社會的進步與法律的滯后、法官的思維與現代司法理念之間的契合問題,是人們對審判效果的價值評價的衡量缺失所致。在問題提出中的兩個案件所反映的問題,我們不難看出,案例1是片面的追求社會效果,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民事權利,剝奪了當事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因為他有訴權,其要求確認決議無效的請求具有可訴性,然而因涉及群體性穩定,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起訴的結果,顯然不具有法律的正當性,損害的是審判法律效果。案例2是片面追求的是法律效果,對處于弱勢群體的勞動者,法官依據法律條文就案辦案,沒有考慮社會效果,雖然法律效果很好,但影響了改革的進行,社會效果不好。因為現在行政機關正進行人事制度的改革,精簡機構,解決機構人浮與事是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解聘雇傭人員是在改革之必然。對于解聘人員的補償等問題,應當考慮其全局性,法官要在訴訟中注重調解,正確引導被解聘人,進行法律宣傳和改革的意義,在實現法律效果的同時,不引起連鎖的反映,使人事制度改革順利進行,實現社會效果。

三、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是審判效果的價值要求

審判效果是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現實載體,是展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平臺。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審判實踐中不可回避的現實問題,是審判理念的價值取向問題,是關系到司法公正的問題。只有解決好這個問題,才能裁判正確,才能提高質量,才能公正司法。如何解決這一問題,首要的是要明確兩者的價值取向,因為,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價值標準,任何一項制度都有其實現的目標,對于審判效果而言,它是法官行使審判權,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根據國家頒布的現行有效的法律,作出正當的裁判,讓當事人能夠知道自己敗訴、勝訴的原因,讓其他人確信法院裁判的正確,以彰顯法院的公信度和滿意度,以其實現公正與效率這一主題。因此,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審判效果的價值取向,是法官審判案件的終極目標。

四、實現最佳審判效果的幾點思考

最佳審判效果就是完美的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如何實現這一價值目標呢?筆者認為應當從三個方面著手才能夠實現:

(一)、用現代司法理念統一司法審判。現代司法理念,是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培訓改革和發展戰略研討會上提出來的。即“時代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人民法官必須要樹立‘中立、平等、透明、公開、高效、獨立、文明’的現代司法理念,并自覺地以這些現代司法理念為指導,運用和駕馭具體的法律理論和知識,正確思考和解決各種法律爭議”。現代司法理念可以概括為司法獨立理念、法律至上理念、司法公正理念、司法高效理念、司法文明理念等五個理念。現代司法理念是衡量法官進行公正司法審判的重要標準,法官在進行民事審判活動中,必須以中立、平等、透明、公開、高效、獨立、文明的要求審理每一個案件,使審判活動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審判的質量和效率,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二)正確處理公正司法與司法為民的關系。 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學習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它是新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人民法院的每一位法官必須從思想上深刻認識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對人民負責、為人民掌權、為人民服務,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法律代表的是廣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執法所帶來的社會秩序穩定和人民的安居樂業,這本身就是給全社會和人民群眾帶來一種利益。司法公正既是司法機關應當追求的目標,也是建立法治社會的關鍵。實現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題,人民法院必須牢牢抓住這個主題不動搖。司法公正關系人民群眾的利益,關系社會穩定,關系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司法體現的是一種人文的關懷,使每一個當事人,走進法院的時候,有一種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覺,讓每個當事人感覺到我們的法院是真正為人民的。

“公正與效率”與司法為民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公正與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個世紀主題。司法機關掌管國家的司法大權,公正是它的生命。效率對于公正是一個必要的補充,我們通常會說沒有效率也就沒有公正可言,或者說遲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公正與效率要實現的根本目標就是司法為民,就是要求我們通過公正的審判,通過有效率的審判來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秩序、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使老百姓能夠安居樂業。黨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能否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關鍵在于國家法制是否完備、統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動中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障。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實 現和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就必須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宗旨,不斷推出和落實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并切實將其貫穿于司法活動的始終。只有這樣,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才能真正落實和體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的本質要求。才實現審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三)加強隊伍的職業化建設。法官職業化建設是法院隊伍建設的終極目標。法官職業化意味著法官具有獨特的職業屬性,即獨特的知識、技能和法律思維:法官不僅具有理論素養和法律知識,還應具備實踐素養、審判技能和經驗。這就要求要經過專門的法律訓練和長期的司法實踐,意味著法官具有優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具有高度的道德修養,能夠剛正不阿、公正高效地裁決社會糾紛案件,意味著法官具有獨立的地位,即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地位,一切皆決于法,只服從法律。 法官職業化建設,能夠促進司法公正,增加社會公眾對法官的尊重和法律的信仰,增強司法權威。法官職業化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官的素質,實現法官職權的真正回歸。審判工作的特殊性和規律性,要求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必須具有獨特的職業素養和能力,具備深厚的法律知識功底和豐富的司法經驗,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識背景和教育經歷,接受統一的職業訓練。惟此,才能使法官對法律的理解和運用不出現偏差,才能保證司法公正。通過法官職業化建設,可以逐步形成一個具有堅定的法治信仰、良好的專業訓練、嫻熟的司法技能、優秀的職業養成以及高尚的職業道德的整體,從而形成特有的職業傳統和職業氣質。對引導、培養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會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通過法官職業化建設,可以起到“大浪淘沙”的效應,使審判權掌握在高素質的精英法官手中,發揮法官在法治建設中的生力軍作用。 法官職業化,有利于保障法官中立和獨立的審判地位,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進程。在現代法治國家,法官是維系國家法治的特殊群體,法官素質的高低,直接關系到法治的實現程度,對法律功能的發揮起著很大的作用。法官職業化的重要尺度在于審判的中立和獨立程度,因為司法的中立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然地對法官提出嚴格的職業化要求,法官必須具有特殊而鮮明的職業素質和專業特征,這是一條必然的法治道路。 法官職業化,有利于實現公正與效率,提高司法權威。當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在于增強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增強民眾對法治的信仰和對法官的信賴。近年來,少數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極少數司法人員甚至徇私枉法,這與法官隊伍素質不高有直接關系。解決這個問題,關鍵在于按照“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質、良好的職業道德操守和精湛的專業技能的法官隊伍。只有全面提高法官素質,才能喚起人們對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贏得更高的社會公信力,才能真正樹立司法權威,才能實現審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

參考文獻:

①、《關于現代司法理念與法官思維的幾點思考 》作者王思華,載2004年8月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