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步教學法案例范文

時間:2023-10-11 17: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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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步教學法案例

篇1

一、使用導學案的目的

以往的教學以教師、教材、課堂為中心,過分強調教師教的地位,忽視了學生的學。而高效課堂導學案的指導思想是“教為主導,學為主體”,讓學生親自參加、主動思考,讓學生真正做學習的主人。導學案以培養能力為目的,能力是智力、知識、技能相結合的產物,最基本的能力體現在基礎知識的掌握上,在探索中使學生掌握技巧,獲取知識。

二、導學案的設計

1.導出內容,出示目標

學習目標包括“顯性目標”和“隱形目標”。顯性目標即“知識和能力目標”;隱形目標即“情感態度與價值觀目標”。導學案中向學生展示顯性目標即可,表述語言盡量要簡練,易懂。

2.提綱引領,自主回顧

充分體現教師的主導作用,按照知識的難易設置有梯度的問題,在規定的時間里,學生自主完成。《高效課堂導學案設計》書中強調:問題的設置是導學案設計的關鍵,設置問題即要注意基礎知識的強化,還要注意挖掘知識的內涵,讓學生在掌握基礎知識的基礎上,培養出各種能力。

3.互教合作,點撥新知

《高效課堂導學案設計》告訴我們:導學案的設計要具有合作性原則及探究性原則。針對上一環節學生自主學習過程中,存在的疑問,難題設置探究、討論,可以是生生之間、師生之間相互合作解決,這一環節既解決了學生自主不能解決的問題,又體現了集體合作的力量。

4.教學反饋,重讀答疑

《高效課堂導學案設計》中這樣要求:導學案最后一項內容是自主反思。自主反思是強化學生主體意識的有效手段,是打造自學能力的重要環節。這一環節,主要是檢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要求學生在規定的時間里,自主完成知識的填寫、糾錯、答疑。

5.歸納總結,鞏固提高

歸納本節課的零散知識,按照彼此間的聯系加以整合,形成知識體系,便于學生對知識的橫向理解。通過整理知識使零散的知識系統化,并進一步增強學生對所學內容的理解,形成一種科學的邏輯思維能力和準確的書面表達能力。

篇2

國際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但現階段我國學生普遍缺乏鍛煉和實踐的機會,接觸國際法實例很難,學習過程中理論與實踐嚴重脫節。在國際法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方面的缺陷,提高學生學習國際法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案例教學法,就是運用典型事例進行教學,目的在于通過對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決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學生進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這一原理獨立分析和解決問題 [1]。其本質是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互動式教學。

一、國際法案例教學易出現的問題

(一)將案例教學等同于舉例教學

案例教學成功的重要基礎之一是案例報告的規范化和權威性。在目前的國際法教學實踐中,有的教師將案例教學理解為簡單的援引案例來說明理論知識。雖然在系統知識的講解過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課堂氣氛和加深學生的理解,但是這僅僅是系統教學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方法,具有豐富的內涵,包括從案例選擇到課堂設計的一系列過程。

(二)對案例教學不夠重視

案例教學作為一種教學方法,與其他的教學方法處于同等地位。引進案例教學方法卻將其作為一個可有可無的存在,不給予足夠的重視,或者過于依賴案例教學方式都是不正確的。案例教學應當與其他方法并重,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在課程分配上的均勻。案例教學有其自身的特點,需要將其與其他教學方式進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選擇的不恰當

案例的選擇存在有難度,一旦選擇不當,會直接影響案例教學的整體效果。案例選擇困難的局面,一方面是因為案例來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為教師在選擇案例時沒有把握好標準。在案源上,困難的不是案例的數量問題,而是符合案例教學要求的案例質量問題;在教師選擇案例方面,既要顧及到案例自身的價值,還要考慮到學生的基本情況,考慮到教學的進度和整體的教學狀況,這些因素處理不好,就會降低案例教學的質量。

(四)以學生為中心的模式很難達到

通常的講授式教學,以教師講授為中心,教師處于課堂的中心地位,學生只是單純的聽課、記筆記,在課堂上沒有主動性。這種影響呈現在案例教學中表現為教師在臺上陳述案件事實,講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識,總結案件的意義,其中插入學生對于問題的看法。這種模式實際上是案例講解,是傳統的講授式教學的一種,只是將系統知識換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學。案例教學要求以學生為中心,要求學生與教師之間的互動以及學生之間的互動。教師的角色轉換不當,過于主動,就會削弱學生的主動性,同時也會限制學生的思維活動,達不到案例教學的目的和效果。

二、國際法案例教學的課堂實踐

選擇精確、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實行國際法案例教學成功課堂實踐的第一步。所謂精確,是指所選案例內容要與有關國際法理論相吻合;所謂有效,是特指國際法案例的政治性。國際法調整的國際法律關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還要包括國際政治因素和國際關系的現實,與國際政治太過脫節的案例是沒有生命力的。所謂典型,是指該案例在相關法律領域具有代表性。

實例演示:以wto海龜海蝦案為例

該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投訴美國對某種蝦和蝦類制品的進口限制(wt/ds58)(禁止進口沒有使用排除海龜捕撈裝置捕撈的蝦)。1996年10月8日,上述聯合投訴方提出磋商要求。爭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國頒布609條款,禁止在捕蝦時沒有安裝防止誤捕海龜的裝置ted的蝦類產品進口。投訴方認為美國違背了gatt1994第1條、 第11條和第18條,并造成了利益的喪失和損害。1997年1月9日,馬來西亞和泰國要求設立專家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設立了一個專家組,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危地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亞、斯里蘭卡、中國香港等11個國家(地區)保留第三方的權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亞也要求就同樣的爭端事由設立專家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這一要求,決定由同一專家組合并審理澳大利亞的要求。專家組認為,美國禁止早蝦和蝦類進口的措施違反了gatt1994第11條第1款,不能被認為是gatt第20條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專家組報告由成員各方傳閱。1998年7月13日,美國對專家組適用法律和法理解釋問題提起上訴。隨后,專家組推翻了專家組的一項調查結果,即專家組認定美國的被訴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條的序言允許的范圍內。上訴機構推斷出,美國被訴措施雖然符合第20條g款的要求,但卻不能滿足第20條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訴機構報告由成員各方傳閱。

該案若實踐案例教學,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驟:

第一步,教師先將海龜海蝦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應盡可能使大多數學生參與進來。在該案中,教師可以設定主持人1人,該主持人負責介紹案情,并以一段開場白開始這個案件的模擬。教師設定申訴方4人,分別代表印度、馬來西亞、巴基斯坦、泰國四方;設定被申訴方2人,均代表美國,由其2人共同搜集資料加以抗辯;設定第三方11人,這11人分別代表澳大利亞、哥倫比亞、加拿大、菲律賓、新加坡、危地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亞、斯里蘭卡、中國香港等國家或地區;設定專家組成員3人;設定上訴機構成員3人;設定一定的評委(最好基數),由評委對上述人員進行打分。

第二步,專家組審理程序。這個過程先由申訴方發言,然后由被申訴方抗辯,期間聽取第三方的意見,最后由專家組做出裁決。這個過程評委應該對各個人員的表現進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訴機構審理程序。這個程序是上訴程序,本文由收集整理,具體設計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訴機構做出終裁。

第四步,由評委進行核分,并將結果予以告知。同時,旁聽觀眾(未分配任務的同學)可以向任何發言的同學就其所陳述的相關問題進行提問,這個環節要求準備案例的同學需要課下認真準備,確保就自己負責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師進行最后總結,并就相關知識點進行講解,講解的過程中需要將核心爭訟點詳細闡釋,并積極給學生提供參考資料或推薦相關書籍、論文,以便學生在課后能夠及時查閱。

第六步,由學生課下及時查閱資料并進行復習,教師可以在下一堂課時檢查學生閱讀資料的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國際法教學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選擇范圍不僅僅局限于國際法院的判決。國際法院對國家的管轄權是建立在國家自愿的基礎上的,由它審理的案件數量、范圍有限,但根據國際法對國際法院職能的規定,國際法院除了擁有訴訟管轄權外,還有咨詢管轄權。所以國際法中的教學案例除國際法院審理的成案外,還應該包括國際法院的咨詢意見、仲裁機構的裁決、以及國際關系中發生的重要事件等等。這些意見、裁決和事件雖然不同于法院審結的成案,但它們都可以說明與論證國際法的原理、原則的產生和存在,同時也能說明國際法的現實性和復雜性,所以都應該在國際法案例教學中得到合理的運用。

三、國際法案例的教學設計

國際法案例教學設計大致上可以分為以下步驟:

(一)案例的選取和整理

“法學案例教學以法律案例為課堂教學的起點,選擇恰當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實施案例教學的先決條件。”[2]一個好的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實際價值,從法學教育來講,首先,國際法案例的價值集中體現在案例中體現出的法律知識與法律運用;其次,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現實性,教師所選擇的案例必須具有現實性和真實性,避免憑空虛構案例;再次,國際法案例必須具有啟發性,這是案例教學目的的要求,啟發性強的案例可以促進學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國際法案例的選擇還要考慮學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爭議性強的案例能引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提高案例教學的效率。

(二)課堂講授的技巧

國際法案例教學的方式可以多樣化,可以有不同的課堂講授方式和手段,恰當的形式可以使得課堂教學達到意想不到的結果。討論法和質疑法是案例教學中常見的方法,組織學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識進行討論,發現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識;不迷信案例中的結論,在論證結論的正確與否的過程中達到對案例知識的深刻認識和體會。在此過程中,教師要隨時把握課堂進程,在應當給與提示、啟發或者進行總結的時候能適時地做出反應。除了這些一般的方式,組織學生觀看法庭審判或者邀請非課堂人員參與課堂討論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實踐性教學環節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