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規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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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頒布單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日期2001.06.07「時效性有效「實施日期2001.06.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確保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工程監理單位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建設工期和建設資金使用等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工程監理單位,是指依法設立并取得監理資質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監理公司、監理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和兼營監理業務的工程設計、科學研究以及工程建設咨詢單位。
第三條 本市推行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專業建設工程的監理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成立的監理行業協會,作為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進行自律管理的社會團體,應當依據協會章程開展活動,反映監理行業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合法權益,對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行業紀律的行為予以懲戒。
本規定所稱監理工程師,是指依法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并經過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在工程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第二章 監理范圍及內容
第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分為建設前期階段監理、設計階段監理、施工階段監理和保修階段監理。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全部階段的監理,也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建設工程部分階段或者某個階段的某項內容的監理。但是,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應當委托同一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具體監理范圍和內容由雙方在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中約定。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階段和保修階段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建設工程。
第八條 建設前期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投資項目的決策研究;
(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第九條 設計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準備設計招標文件;
(二)設計方案的評選;
(三)勘察、設計單位的選定;
(四)協助建設單位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并監督實施;
(五)核查施工圖設計和投資概算。
第十條 施工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協助建設單位確定施工單位和分包單位;
(二)施工圖預算的審核;
(三)協助建設單位簽訂施工承包合同并監督實施;
(四)參與施工圖的會審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查;
(五)建設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設備的品種、規格、數量、質量的審查;
(六)監督施工單位嚴格按照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技術規范、標準施工;
(七)施工單位安全和文明施工保證措施的檢查;
(八)設計變更的審核、施工現場的簽證、工程的檢查驗收、工程付款的簽證,工程結算的審查。
第十一條 保修階段可以委托工程監理單位參與的主要內容是:
(一)工程質量狀況檢查;
(二)工程質量責任分析;
(三)工程保修監督。
第十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應當在報建前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
(一)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關系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采用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可以邀請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三章 工程監理單位
第十三條 設立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單位名稱和經營場所;
(二)單位的技術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具有相應從事建設工程工作的經歷;
(三)有5名以上具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且各專業配置合理;
(四)注冊資金不少于人民幣10萬元;
(五)有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設立工程監理單位的,應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符合條件的,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合格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新成立的工程監理單位,其資質等級從最低等級核定。
工程監理單位在資質定級3年后,其資質條件達到上一資質等級標準的,可以申請晉升上一資質等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中央駐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未經備案不得在本市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監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規范;
(二)禁止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嚴格履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不得轉讓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四)不得承包建設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五)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第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實行資質年度檢查制度,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章 監理工程師
第十九條 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制度。
監理工程師應當持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取得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
第二十條 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在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業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工程監理單位任職或者受聘;
(二)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不得在政府機關或者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不得與這些單位有其他利害關系;
(四)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或者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
第二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撤銷注冊,收回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滿釋放未逾3年的,但過失犯罪除外;
(三)被吊銷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未逾5年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監理的實施
第二十三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其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訂立書面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監理的范圍和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監理費的計取標準和支付方式、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業務,成立由符合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和其他監理人員組成的監理機構。
承擔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的監理,監理機構應當進駐施工現場實施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總監理工程師應當根據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全面負責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工作。
監理工程師具體履行監理職責,并應當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現場監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監理一般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編制建設工程監理規劃;
(二)按建設工程進度,分專業編制建設工程監理細則;
(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細則進行監理;
(四)參與工程竣工驗收,簽署建設工程監理意見;
(五)建設工程監理業務完成后,向建設單位提交建設工程監理檔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二十八條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內容、監理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將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組成人員姓名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被監理單位應當接受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管理,按照工程監理單位的要求及時提供完整、必要的資料。
第三十條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建設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總監理工程師有權建議撤換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分包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及有關人員。
第三十一條 監理工程師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標準、設計規范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發出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及建設工程監理合同規定的,總監理工程師有權拒絕執行,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三十三條 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公正協調建設單位與被監理單位的爭議。
第三十四條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的收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建設的工程項目的監理費用計取標準及付款方式,參照國際慣例由雙方協商解決,但不得低于國內標準。
建設工程監理費用納入工程項目投資計劃,從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三十五條 外國公司、社團組織或者港、澳、臺地區的公司、社團組織在本市獨立投資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委托外國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的,應當聘請國內工程監理單位參加,進行合作監理。
中外合資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委托國內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與該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外國工程監理單位監理或者聘請外國監理顧問。
國外貸款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應當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負責監理;如果貸款方要求外國監理單位參加的,應當與國內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合作監理。
外國或者境外捐款、贈款建設的建設工程項目,一般由國內工程監理單位承接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以及外省市自治區的工程監理單位在本市進行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有關證件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監理活動。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對應當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未實行監理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應當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工程監理單位而不進行招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工程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在規定期限內未將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工程監理單位違反本規定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工程監理單位處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篇2
第一條為加強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設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據《關于加快農村公路建設的決定》(皖政[20**]7號)、《**市農村公路建設政府采購的實施意見》(合財購[20**]224號)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村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設資金(以下簡稱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是指省級補助資金和市級安排的用于村通水泥路建設專項資金(包括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和市級分成的交通建設專項資金)以及縣級補助資金。
第三條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使用原則:
(一)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單獨立帳、單獨核算的原則。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制度,各縣(區)財政局和交通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在銀行設置專門帳戶,專項核算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收付。省、市級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建設補助資金專項用于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從中提取管理費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和超范圍使用建設資金。
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省交通廳明確每公里補助10萬元,市政府每公里補助8萬元、縣(區)級每公里補助7萬元。市、縣(區)兩級要安排專項經費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二)分級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由財政部門和交通部門共同負責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市財政局和市交通局負責市級配套資金的落實;根據年度計劃執行情況撥付市級配套資金,并對撥付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縣(區)級配套資金落實。各縣(區)財政局和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本級配套資金的落實;按項目實施進度及時撥付項目建設資金;負責對上級撥入資金及本級安排資金的監督管理。
(三)村通水泥路建設項目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按照《關于印發〈**市農村公路建設政府采購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合財購[20**]224號)執行政府采購。
(四)各縣(區)政府、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要積極落實配套資金,每年初應根據工程預算確定縣(區)工程建設資金來源,保證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年度村通水泥路建設項目采取統一計劃,省、市補助資金和縣(區)補助資金分別切塊實施。根據省交通廳下達的村通水泥路建設計劃,市交通局每年下文明確省、市補助資金路段和縣(區)補助資金路段。
第二章建設資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條市級資金撥付程序。根據省交通廳下達的年度村通水泥路工程建設計劃,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政府采購、公開招標。公開招標工作完成后,及時簽定工程施工合同,依據工程施工合同,撥付3萬元市級補助資金;工程量完成一半時,根據各縣(區)財政局、各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的工程進度情況和資金支付情況,經市交通局審核后,再撥付2萬元市級補助資金,剩余資金待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憑借竣工驗收資產交付使用報告撥付。
市財政預算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專項建設經費,撥付各縣(區)財政局,各縣(區)財政局及時將資金撥付各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專戶。市級分成的交通建設專項資金中安排的村通水泥路專項建設經費,直撥各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置的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專戶。
第五條為加強項目實施中的資金管理,各項目建設單位申請用款,必須附上期撥款資金使用情況和工程監理對工程進度及質量的評審意見(見附件一:項目申請用款說明書)。
第六條縣(區)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由各項目建設單位提出用款申請,經縣(區)財政局和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后,從村通水泥路建設資金專戶中直接撥付施工單位。
第七條年終未完工項目,其項目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第八條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撥付建設資金:
(一)未經政府采購的;
(二)計劃外工程;
(三)擅自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條各縣(區)交通局(縣(區)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必須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按月編制報送工程資金使用情況表,報送市農村公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財政局、市交通局。項目竣工后,按規定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三章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共同負責對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一條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采取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追繳資金等措施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和有關責任人的經濟、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篇3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省招標投標條例》、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的通知》等規定,結合實際,現就我縣工程建設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工程建設項目招標采購范圍和規模標準
(一)符合《省招標投標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咨詢、項目管理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格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上款所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標:
1.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
2.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無法達到投標人法定人數要求的;
3.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招標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除上款規定可以不招標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不招標:
1.技術復雜或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2.已建成項目需要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進行設計影響項目功能配套性的。
(四)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3.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建設項目發包審批管理
(一)直接發包審批管理。
1.本通知規定限額以下的建設項目經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后,可進行直接發包。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經兩次公開招標失敗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2.以其他理由直接發包的,必須經縣政府決定同意后方可直接發包。
3.應急搶險工程、救災工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批示后,可先進行直接發包,后報縣政府確認。
4.不得以工期緊、工程前期工作推進緩慢或趕在確定時間開工等理由要求縣政府批準直接發包。建設單位為行政事業單位的,工程施工直接發包或采購與工程直接相關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項目管理等服務需要直接發包的,嚴格按《縣建設工程項目直接發包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二)邀請招標審批管理。
1.本通知所列的邀請招標的項目,其審批須由項目主管部門提出要求,商縣公共資源交易、財政、審計等部門提出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法律法規對批準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社會資金投資(包括非縣財政投資的其他國有、國有控股、或其他所有制形式的投資)的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審批,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審批確定。
三、進一步規范和加大工程標后管理力度
(一)發包人必須按照《關于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工程標后管理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發包工程的標后管理制度。發包人(業主單位)要切實履行標后的日常管理工作,重點管理標后履約單位的人員、設備、進度、質量、安全等到位和完成情況。
(二)建設工程發包合同備案后,未經政府職能部門的批準,嚴禁合同當事人擅自變更。嚴禁合同當事人以補充協議、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簽證、聯系單或其他形式,變相變更涉及合同質量、工期、價款、計價及合同責任等招標成果文件實質性內容。確需變更的,發包人應當將變更條款的內容和書面說明文件報政府職能部門審查。涉及工程造價變更的,須經財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批準。經批準變更合同的,變更后的合同或變更(補充)協議應當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三)縣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定期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標后管理檢查工作,每年組織不少于兩次的全縣性標后管理大檢查活動,對檢查出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同時全面加強合同(施工、設計、監理、其他中介委托)履約的檢查,對合同履約有欠缺的業主單位,發書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縣主要領導對項目業主負責人進行約談,違政紀律的,由紀檢監察部門查處。
對施工項目重點檢查項目部五大員和監理項目投標承諾人員主要工作人員(必須具有本單位執業注冊和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到位情況。如果項目承包人或者項目負責人不具有承包單位的社會保險繳納紀錄,則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該工程事實轉包或掛靠承包。轉包或掛靠承接工程(或中介服務)的,由發包人解除承包人中標權(或合同)、沒收保證金(或按工程保函索賠)并報告行業主管部門,由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并記入誠信檔案。
檢查到承包單位(包括施工、監理和其他咨詢中介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并拒不整改的,上報相關職能部門,將其單位列入黑名單,禁止在縣范圍承攬任何工程項目。情節惡劣,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將視情節嚴重情況上報省級或國家級有關部門,取消其在全國范圍內承攬工程,降低資質等級證書直至取消其資質等級證書。
篇4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根據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按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進行招標投標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第三條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單位將中標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另外的施工單位施工,但仍承擔與項目法人所簽合同確定的責任和義務。
第四條承包單位不得將中標的全部工程分包。
工程建設項目的主要建筑物不得分包;地下基礎處理、金屬結構制造安裝等專業性較強的專項工程以及附屬工程和臨時工程等工程需經項目法人批準方可分包,但不準任何單位以任何名義進行再次分包。分包工程量除項目法人在標書中指定部分外,一般不得超過承包合同總額的30%。主要建筑物和允許分包項目的內容,由項目法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五條分包單位應持有營業執照和具備與分包工程專業等級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并具備完成分包工程所必需的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必要的機構設備。
第六條經由項目法人批準的分包工程,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報項目法人(或委托監理工程師)批準。
分包合同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規定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同時,分包合同還必須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合同中的技術、經濟條款。
第七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招標管理機構要加強對工程發包、承包工作的管理,加強執法監察,堅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水利建設市場。
第二章項目法人職責
第八條項目法人應對承包單位提出的分包內容和分包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對分包內容不符合已簽訂的承包合同要求或分包單位不具備的相應資質條件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簽訂的分包合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分包單位再分包。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雇用勞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不合格勞務進入建設工地及變相分包。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可根據工程分包管理的需要,委托監理單位履行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中相應的職責,但須將委托內容通知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
第三章承包單位職責
第十二條承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資質、業績要求及其它條件。
第十三條承包單位應按照招標投標管理的有關規定,采用公開或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分包單位,尚不具備公開或邀請招標條件的,應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施工單位參加議標。
第十四條承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承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項目的實施以及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尤其要對分包單位再次分包負責。
第十五條承包單位應對分包項目的工程進度、質量、計量和驗收等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承包單位要負責分包工程的單元工程劃分工作,并與分包單位共同對分包工程質量進行最終檢查。
第四章分包單位職責
第十七條分包單位應嚴格履行分包合同中的職責。分包單位應接受承包單位的管理,并對承包單位負責。
第十八條分包單位與承包單位一樣,須接受項目法人(監理單位)、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指定推薦分包
第十九條在招標過程中,項目法人根據專項工程的情況,可推薦專項工程的分包單位,但應在招標文件中表明工作內容和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等級要求等情況。承包單位可自行決定同意或拒絕項目法人推薦的分包單位。如承包單位同意,則應與該推薦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單位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單位拒絕,則可自行承擔或選擇其它單位,但需報項目法人審查批準。項目法人不得因推薦分包單位被拒絕而進行刁難。
第二十條在特殊情況下,合同實施過程中,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項目法人根據工程技術、進度等要求,可對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指定分包單位,但不得增加承包單位的額外費用。
項目法人負責協調承包單位與該指定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由承包單位負責該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由指定分包單位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單位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單位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簽訂協議明確。
第六章分包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條項目法人推薦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有意向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推薦分包單位時,應在招標文件中寫明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推薦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它情況。
二、承包單位如接受項目法人提出的推薦分包單位,則負責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如拒絕,并自行選擇新的分包單位,則由承包單位報項目法人審核同意。不管是項目法人推薦還是承包單位自行選擇,都必須采用招標方式。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二條項目法人指定分包的程序:
一、當項目法人需將某專項工程分包并通過優選指定分包單位時,應將擬分包工程的工作內容和工程量以及指定分包單位的資質和其他情況通知承包單位。
二、承包單位與項目法人按第二十條第三款內容簽訂協議。
三、由項目法人協調,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提出分包的程序:
一、當承包單位需將中標工程中某專項工程或附屬工程、臨時工程分包時,應在投標文件中按項目法人的有關規定和格式說明分包工程和分包單位情況。
二、項目法人對承包單位擬分包的工程及其分包單位條件進行審查。如批準,承包單位可進行下一程序工作。如不批準,承包單位要重新選擇分包單位,直到項目法人最終批準。
三、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
第七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因沒有發現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的違規分包行為而給工程項目造成質量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根據責任大小給予項目法人負責人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承包單位將中標全部工程分包或不經項目法人批準將部分工程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解除分包合同,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六條分包單位違反規定,將分包工程再次分包的,由項目法人責成承包單位負責將二次分包單位清除出工地,按承包單位違約處理。
第二十七條因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違規分包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由主管部門報施工企業資質管理部門給予降低企業資質的處罰,并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并賠償經濟損失;造成傷亡事故的要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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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投融資體制改革的要求,促進我省工程咨詢業的發展,實現工程咨詢服務社會化,規范工程咨詢收費行為,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工程咨詢收費單位,必須是取得工程咨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或是取得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資格等級證書、或是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格等級證書,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規定是工程咨詢單位與委托咨詢方確定工程咨詢服務費用的依據,適用于我省境內各類工程咨詢業務。
第四條 工程咨詢收費是經營性收費,其管理和審批權屬省物委,本規定未包括的收費項目,應按照管理權限報批。
第二章 收費規定
第五條 工程咨詢收費應堅持自愿委托的原則,體現其智力型服務的特點,能夠以其高新綜合技術為委托方提供全面的多方位的工程技術咨詢,提高工程項目決策和工程建設管理的科學性,減少盲目性,為此,工程咨詢應嚴格按照資格等級規定的范圍承接業務。
第六條 工程咨詢單位要確保咨詢服務的質量符合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規范和標準,履行合同要求,并對委托方負責。
第七條 根據不同的工程咨詢服務的性質、內容,可采取以下不同的收費方法:
1.按耗用工時(日)計費;
2.按工程項目建設投資或按合同金額百分比計費;
3.按聘期定金計費;
4.一次總額計費;
5.上述方法混合計費。
各項工程咨詢服務的收費方法,可由工程咨詢單位和委托咨詢方根據具體情況共同商定。
第八條 按耗用工時(日)計費,較廣泛地適用于各類工程咨詢服務。咨詢單位根據派出不同技術層次的人員,可按以下人日費用定額收費。
1.教授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咨詢人員600元/人*日。
2.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咨詢人員400元/人*日。
3.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咨詢人員300元/人*日。
4.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咨詢人員200元/人*日。
第九條 按工程項目建設投資或合同金額等百分比計費的各項工程咨詢服務收費,詳見附表。
第十條 第八條按耗用工時(日)計費和第九條按百分比計費,均不包括為完成委托任務需要的差旅費、交通費以及工程咨詢所需的勘察、測量、檢測、試驗費用等,這些費用應由委托方另行支付。
第十一條 按聘期定金計費,人月定金由委托方和被聘人共同商定。
第十二條 涉外工程咨詢收費可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由咨詢單位與委托方具體協商確定。在實際操作有困難時,可按國內同類項目收費標準乘以2系數。
第十三條 工程咨詢單位進行技術咨詢服務,提供咨詢結論和相應的技術資料。如采用工程咨詢單位的專利或專有技術(應有規定的證書),委托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付給專利費,由合同雙方議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中的收費標準或計費費率,均為最高限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咨詢單位與委托方雙方議定。
第三章 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工程咨詢單位在工程技術咨詢中,所提供的技術措施,可能給委托方帶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風險,則咨詢單位在收取工程咨詢費的同時,也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具體由咨詢單位與委托方雙方議定。
第十六條 委托工程咨詢應出具咨詢業務委托書,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簽定技術咨詢合同。合同生效后,委托方應付給咨詢單位咨詢收費金額的30%作為定金,咨詢工作完成后再收取余額;中途撤消委托,應按咨詢工作量的進度付費,委托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受托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詢工作量的增加或延長工作期限,受托方可提出并商同委托方適當增加收費。
第十七條 工程咨詢單位提交的咨詢成果,達不到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的,如有能力進行重新修改或評估,應限期負責進行處理,并酌減收費;如沒有能力承擔的,應退還全部咨詢費;對造成損失的,應負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工程咨詢收費中出現糾紛時,合同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定后,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省各級、各有關部門制定的政策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物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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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各建制鎮規劃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職能部門監督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設施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支持和鼓勵單位或個人成立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企業,建設建筑垃圾處置設施,承擔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收集、運輸、消納、處理業務。
第五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六條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核準許可制度。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在處置建筑垃圾前,應當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提出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核準許可手續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縣城規劃區內的居民及裝飾裝修施工單位應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自行運送到規定的建筑垃圾填埋場;無力清運的,由物業管理單位或村(居)委會委托有經營建筑垃圾資質的運輸單位組織清運,清運費由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九條建設施工現場應做到:
(一)實行封閉施工,封閉圍墻高度在2米以上,墻體堅固、規范,墻頂和外墻面做到人文、整潔、美觀;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備相應的沖洗設施、視頻監控設施;
(三)有專人負責現場管理,做到凈車上路,對已造成遺撒、亂倒的現場及時清理,對污染的道路及時清洗;
(四)使用已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的車輛拉運建筑垃圾以及白灰、黃土、沙石等散流體材料。
第十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一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統一票據。
第十七條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罰款收入要全額上交同級財政,按照“收支兩條線”的要求進行預算管理。
第十八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工作人員、、的,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或單位處1萬元以上罰款的,被處罰人有權要求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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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與民用建筑安裝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中小型交通建設項目、地下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以及建設前期的基礎設施工程等,均應按本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所監理的工程,應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其工程質量等級須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
第三條 凡在本市生產的建筑構件、半成品(商品砼除外),也應按本規定接受監督。
第二章 監督機構與職權
第四條 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總站)和各區(縣)質量監督站是由政府授權的專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質量實行監督和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第五條 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在市建設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上級質監部門和市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
(二) 督促建設、施工(生產)單位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工作,嚴格執行各項技術標準;
(三) 核查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和營業范圍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四) 統一核定全市優良工程,頒發優良工程證書;
(五) 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六) 對屬市立項的工程進行質量監督;
(七) 開展全市質檢網和質監網活動,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本地區質量狀況,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條 各區(縣)監督站在區(縣)建設主管部門領導下和市總站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對市政府規定屬區(縣)立項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七條 部隊承建的地方工程及穿插在城鎮中的軍隊所屬非軍事工程,由地方監督站負責監督;軍事設施及軍隊營區內的營房工程,由軍隊自行負責監督。
第八條 監督站有權隨時檢查施工(生產)工藝,抽查工程(產品)質量,調閱有關技術文件資料和施工(生產)記錄、試驗報告、調試記錄,聽取有關單位對質量情況的匯報。
第三章 監督管理程序與內容
設許可證、地質勘探資料、設計圖紙、施工合同、施工預算向市總站或區(縣)監督站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申報手續并交納監督費,并憑監督站辦理的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向監督站報送開工報告、施工許可證、《棟號安全管理情況審查與監督表》和施工組織設計資料,經監督站核查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和各項施工準備工作,符合要求后,簽署同意開工的意見,核發開工執照。
第十一條 委托監理的工程,開工前應由監理單位向市總站辦理監督核驗手續,經審查批準后由市總站核發開工執照。
第十二條 監督站在工程施工中應按監督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抽點是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和影響使用功能及安全的要害部位。
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中,應按照施工進度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跟蹤督促、檢查。
第十三條 地基坑槽、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應經勘察設計人員、建設單位驗收,并經監督員核驗方可進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其他隱蔽工程應經建設單位驗收簽證,方可隱蔽。
監督站接到核驗通知后須派員在24小時內到現場核驗。
第十四條 監督站有權對施工現場的原材料、砼構件、金屬構件、各種門窗等半成品、構配件的質量(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單)進行抽查,必要時可抽樣檢測;監督站還可對工廠的生產工藝、檢測手段、質量管理體系和產品質量進行抽查。
第十五條 凡變更設計、材料代用,應由建設單位抄送監督站備查。施工(生產)中如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施工(生產)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監督站報告,并會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三天內提出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報監督站備查。監督站在接到質量事故報告后24小時內應到現場查看,并配合有關單位參與質量事故處理,質量事故處理后,由建設單位向監督站提出復查申請,監督站在接到質量事故處理復查通知單后須在24小時內到現場復查。未經監督站復查認可不得擅自隱蔽,如超過24小時監督站未到現場復查按已復查認可論。質量事故處理后施工(生產)單位應寫出書面報告報監督站備案。
第十六條 工程完工后,先由施工單位自驗達到合格標準,提出竣工報告和有關技術資料,后由建設單位會同設計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驗評,最后報監督站核驗質量等級。建設單位申報核驗質量等級時應提前七天將有關資料送交監督站,監督站接到申報核驗通知后須在七天內提出核驗意見。經監督站核驗為不合格的工程或未經監督站核驗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不得報產值、產量,銀行不得給予辦理工程結帳,銀行辦理工程結帳時應以監督站簽發的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為依據。
第十七條 竣工核驗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單位必須在限期內抓緊返修或補強加固,以達到能保證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經監督站復查,達到合格標準后,方準交工。二次檢驗仍不合格者,除責成限期整改外,并報請主管部門處理。
第四章 監督費用標準
第十八條 辦理質量監督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向監督站交納監督費,該費用列入工程預算開支。監督費由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和財政部門核定。
第十九條 按第十八條規定向監督站交納監督費,當監督費低于三百元時,按三百元計取,當受監的工程距城區10公里以外,50公里以內者,應按規定的費率加收15%的監督費;距城區50公里以外的,應加收25%的監督費。監督費先以合同總造價預收,工程竣工后再行決算,多還少補。
第二十條 各區(縣)監督站上交市總站的管理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委托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按監理費的10%向監督站交納工程質量核驗費。
第二十二條 監督站收取的監督費,用于質量監督工作的正常開支,任何單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 監督站對提高工程質量作出成績與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并由有關部門給予物質獎勵。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委托不具奮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可并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施工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領開工執照擅自開工者,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生產)單位對施工(生產)技術資料和質量保證資料弄虛作假者,責令其更正或重新檢測鑒定,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偷工減料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不按設計圖紙施工,造成施工質量低劣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隱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條規定驗收簽證而自行隱蔽的,對隱蔽工程應作檢測、鑒定處理,其費用由擅自隱蔽的單位支付,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無證或持證的構配件生產單位超越范圍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持證的施工單位越級施工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者,除由責任方賠償損失外,可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將未經核定質量等級或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交付驗收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中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主管部門決定,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監督站對以上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各級質量監督人員要嚴格按照質量監督規定開展工作,對不履行職責、徇私舞弊、以權謀私、弄虛作假、提供假證據或利用職權索賄受賄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廈門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9月14日頒布的《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中與本文有關的內容……
十八、《廈門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1、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一)不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申報手續的,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委托不具奮資質條件的施工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可并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2、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施工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施工單位未領開工執照擅自開工者,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施工(生產)單位對施工(生產)技術資料和質量保證資料弄虛作假者,責令其更正或重新檢測鑒定,并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施工單位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原材料、構配件、設備,偷工減料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違反技術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不按設計圖紙施工,造成施工質量低劣的,除責令改正外,并可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3、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隱蔽工程未按第十三條規定驗收簽證而自行隱蔽的,對隱蔽工程應作檢測、鑒定處理,其費用由擅自隱蔽的單位支付,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4、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無證或持證的構配件生產單位超越范圍進行生產的,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5、第二十八條修改為:“持證的施工單位越級施工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并處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罰款。”
6、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重大質量事故者,除由責任方賠償損失外,可并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7、第三十條修改為:“將未經核定質量等級或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交付驗收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將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交付使用的,責令改正,可并處以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本決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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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已經2004年1月1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啟智
二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保護工程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建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期間所需的全部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和建設期間貸款利息。
第三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實施監督管理。
自治區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具體業務工作。
交通、水利、電力等執行國務院行業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自治區專業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專業權限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第二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包括下列內容:
(一)估算指標與概算指標;
(二)工程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及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
(三)工程建設人工、材料(設備)與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四)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六條 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和行業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標準,結合自治區實際組織編制并實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編制并組織實施。
行業計價依據按照國家行業主管部門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使用自治區統一計價依據或者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的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繳納工程定額測定費。
工程定額測定費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收取。
第八條 建筑業企業和建筑單位對自治區統一計價依據或者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有異議的,可以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意見。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書面意見之日起20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定期人工單價、工程材料、成品及半成品、設備等價格信息。
設區的市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調查測算本地區建設工程材料的現行價格,提供各類材料價格信息,報自治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統一。
第三章 造價的編制與控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編制:
(一)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根據投資估算指標等編制期的計價依據以及建設期間價格變化等因素編制;
(二)建設工程設計概算,在投資估算的范圍內,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和市場價格信息等因素及有關規定編制;
(三)建設工程施工圖預算,根據施工圖、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市場價格信息、核定的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等編制;
(四)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市場價格信息、核定的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等編制;
(五)建設工程投標報價,根據招標文件、施工圖、市場價格信息、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等,結合企業的技術條件和管理水平編制;
(六)采用工程量清單形式編制工程造價的,按照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執行;
(七)建設工程結算,以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調整內容進行編制。
前款規定的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由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定。具體核定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以及建設工程結算,由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編制;設計單位或者建筑業企業有編制能力的,也可以編制。
建設工程招標標底,由具有編制招標文件能力的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或者招標機構編制。
建設工程投標報價,由投標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編制。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的發包方式和承包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約定建設工程造價及其調整的內容和方式。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發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造價,由發包方在開工前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的,中標價和合同價應當一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
第十三條 發包方要求承包方提前竣工或者工程質量超過施工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的,增加的工程造價應當另行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的,應當有發包方和承包方簽字的書面材料。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調整工程造價時,應當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承包方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發包方提交竣工結算。發包方應當自收到建設工程竣工結算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
第十六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建設工程竣工結算。發包方應當自審核完畢之日 起10日內,報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發包方和承包方對建設工程的竣工結算有爭議的,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相應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書面申請調解。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制作調解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協議。
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四章 工程造價職業管理
第十八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的單位,應當向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不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十九條 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具有建設工程造價師或者概預算員執業資格。
未取得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二十條 區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持資質證書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并接受其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對所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項目進行登記,建立編、審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偽造、涂改、出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二) 超越資質證書核定的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與發包方、承包方互相串通、弄虛作假,提高工程造價;
(四)接受同一招標文件,同時為發包方和承包方提供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并向工程資金管理部門或者監察部門通報有關情況:
(一)自提高或者降低工程類別和費用等級的;
(二)不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壓低工程造價的;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從事工程咨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取得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000至5000元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違反本規定,有第二十二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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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北京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共同擬定的《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業經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領導小組常務副組長、市長助理同志批準。現將“若干規定”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若干規定為妥善處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違章建筑的問題,確保城市規劃的實施,維護國家利益,兼顧集體、個人利益,為城市規劃管理和房屋行政管理積累資料,根據城鄉建設部《關于房屋所有權登記工作中對違章建筑處理的原則意見》〔(88)城房字第95號〕和京政辦發(1988)6號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規定:
一、關于違章建筑的處理原則。
1.凡我市城鎮范圍內建國以后違章建筑的房屋一律進行登記。違章建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登記手續者按照《北京市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處理。
2.鑒于法規的延續性和時限性以及客觀歷史原因,對違章建筑本著“嚴格執法,寬嚴結合,實事求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允許對部分違章建筑作從寬處理,確認其所有權。
3.違章建筑處理的時間界限。原則上以1984年2月10日市人大批準通過的《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為時限,以前的從寬,以后的從嚴。
二、下列違章建筑經過一定程序的申報審查,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給予從寬處理(每幢房屋城近郊區300平方米以下,遠郊區500平方米以下,一般由區縣規劃局檢查處理,其它由市規劃局檢查處理)后,出具證明。房屋登記發證部門可確認其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
1.1987年1月1日以前建成為社會服務的煤氣調壓站、公共廁所、垃圾處理設施用房。
2.1984年2月10日以前公、私房屋所有權人在原平房宅院界址內基本未擴大面積、不加層、不侵街占巷、與四鄰無糾紛的翻建房屋。
3.1987年1月1日前未完全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批準內容施工,違章情節較輕,以及在一幢房屋內既有合法部分又有違章部分的建筑,但應在產權登記證上注明違章建筑數量。
三、其它違章建筑由城市規劃管理與房管機關在今后管理工作當中逐步研究處理。
篇10
朝陽區檔案局第二屆“蘭臺杯?朝陽符號”――城鄉建設成就攝影征集大賽結束大賽歷時一年,至投稿截止日共收到來自社會各界的優秀攝影作品126幅(組),經過專家評選,最終選出一等獎2名、二等獎5名、三等獎10名、優秀獎6名。在首屆大賽的基礎上,本屆大賽影響力進一步擴大,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區屬各單位積極響應,廣大攝影愛好者熱情參與,用鏡頭發現區最美景象,記錄身邊的發展變化,為區城鄉建設發展留下了珍貴影像資料。(張敬煜)
豐臺區檔案館“第二查檔窗口”圓滿完成任務前不久,經試運行,區檔案館向區民政局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數字化副本(含影像919489頁、目錄200650條),在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查檔窗口正式對外提供利用,至此,區檔案館設立的“第二查檔窗口”圓滿完成任務。“第二查檔窗口”是區檔案館為解決利用者往返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與區檔案館辦理相關手續的實際問題,以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為目的設立的。據統計,自2015年9月以來,共接待利用者6301人,出具證明3920份,影像12399頁,減少群眾查檔往返路程10712公里。(厲從輝)
門頭溝區人大法制委檢查團蒞臨檔案館實地調研近日,由區人大法制委領導帶隊,區法院、區政府辦、區政府法制辦等單位組成的檢查團一行13人蒞臨檔案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中心,實地調研政府信息公開紙質文件查閱和移送工作。檢查團在查看了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大廳,聽取了工作人員關于公開文件的移送、查閱流程等介紹之后,對查閱場所設置在檔案館便于群眾知曉、查閱,接收文件集中在政府辦便于各公開單位報送,文件的查閱手續簡化便于利用等方面給予了肯定,并對此項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車
西城區檔案局赴東城區檔案局學習交流為貫徹落實視察北京時的重要講話精神,進一步發揮檔案工作在強化首都文化中心建設中的作用,不斷加強各區檔案人之間在檔案業務中的橫向溝通和交流,近日,區檔案局一行6人在主管副局(館)長的帶領下赴東城區檔案局學習取經,就口述檔案采集和展陳征集業務與東城區檔案局副局(館)長和相關科室同志進行了座談,并參觀了東城區的館藏陳列。(龐晨)
海淀區檔案局(館)整合社會資源籌辦“海淀三鎮”展覽“海淀三鎮”包括清河鎮、青龍橋鎮、海淀鎮,為區域內建制較早的重要城鎮,歷史悠久。為收集好展覽素材,區檔案局(館)與本地區文史專家廣泛聯系,同時運用“互聯網+檔案”的思維,通過“海淀檔案”公眾微信號向社會征集“海淀三鎮”史料。近期,區檔案局(館)借助海淀文化沙龍平臺,進一步聽取各界意見,明確了辦展思路和方向,為辦好展覽,最大程度發揮展覽宣教效果奠定了基礎。區檔案局還將與區教委對接,把相關素材制作成學區特色教材,使我區中小學生接受更好的海淀歷史文化教育。(李楠)
石景山區檔案局加強對檔案購買服務工作的管理為進一步落實《北京市機關檔案工作指南》,加大檔案安全監管力度,近日,區檔案局對全區各立檔單位檔案購買服務情況進行調查摸底,要求相關單位上報《檔案購買服務情況報告表》并進行數據匯總。據統計,自2015年以來全區有9家單位開展檔案購買服務,涉及8類檔案約50余萬卷(件),服務內容包括檔案數字化加工掃描、紙質檔案裝訂整理及檔案實體寄存托管等,共涉及8家檔案服務公司。今后,區檔案局將加強對此類檔案服務外包的監管,適時檢查,保證檔案實體和信息安全。(李紅梅)
房山區檔案局征集勝天渠口述檔案近日,區檔案局工作人員攜帶錄音筆、攝像機、照相機等專業設備來到張坊鎮,采訪了五位曾經參加修建勝天渠的老人,采集了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口述記錄。勝天渠是房山水利建設史上的奇跡,此次征集的主要內容包括修建勝天渠的起因、當初的設計理念、勝天渠名字的由來、人財物如何組織保障、修渠的生活作息、遇到的主要困y、通水當天的情形,以及勝天渠修好之后的利用情況等。(張娟娟)
通州區檔案局與新奧集團通州分公司合作共建檔案工作近日,區檔案局與北京新奧集團通州分公司就檔案業務合作發展達成協議,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區檔案局與北京新奧集團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共同開展檔案事業協同發展工作辦法》。《辦法》明確了“優勢互補,資源共享,協同發展”的指導原則,建立了合作共建領導小組,制定了協同發展工作職責,雙方以定期召開檔案工作發展聯席會議、學術交流等為合作形式,積極搭建人才培養平臺,實現檔案工作的互利雙贏。共建后,雙方還將選擇合適的機會互派具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知識的人員到對方檔案工作一線深入學習交流,不斷提高素質,拓寬視野。(馮國棟)
昌平區檔案局推出《我們共同的記憶》歷史照片網上展覽近日,為配合6月9日國際檔案日系列宣傳活動,區檔案局努力實踐“服務先行”的工作理念,利用館藏在昌平檔案信息網上推出了《我們共同的記憶》――昌平歷史照片系列網上展覽。目前,網上展覽已第一期《昨日昌平》,包含昌平東關、政府街等6個地標性建筑的歷史照片,后續還將繼續推出不同時期、具有本區特色的生產生活歷史照片資料,讓更多百姓了解昌平歷史、熟悉檔案工作,走進檔案館。(馮飛)
平谷區檔案館啟用新查檔大廳為了更好地服務百姓,區檔案館開辟了新查檔大廳。新查檔大廳總面積200平方米,在功能設置上劃分為查檔接待、政府公開信息查閱、自助查檔三個區域,其中查檔服務臺設置兩個服務窗口,并配有自助取號機和公告電子顯示屏。檔案查閱區和閱覽區提供寬敞明亮的閱覽空間,查檔人可享受有序的一對一服務和舒適的查閱體驗,充分體現了更完善、更舒心的查檔服務理念。新查檔大廳于5月15日試運行,并于6月1日正式啟用。(崔月紅)
密云區檔案局三項措施助力“拆違打非”工作順利進行一是針對路遠山區群眾多的特點,增加午間便民查閱通道和值班人員;二是針對集中查閱份數多、時間緊的特點,開辟綠色通道,專人負責;三是提前做好各鎮村建房檔案索引,確保群眾到館快速及時查閱。據統計,僅一周時間就出具百余份建房檔案證明,為“拆違打非”工作順利開展提供有力依據。(曹金波)
“順義人”展覽在順義區檔案館開展6月11日,順義區檔案館與順義區攝影家協會共同舉辦的“順義人”展覽在區檔案館展出。本次展覽以寫實的方式從不同角度真實記錄了新時代創業的年輕人、普通的基層社會工作者、退休老干部、社區道德明星、民間藝人和教師等各行業的100名普普通通的順義人,在不同的崗位上勇于創新、追求卓越、樂于奉獻的平凡而又偉大之舉。主辦方旨在通過展覽向社會展示順義兩個文明建設的成果和普通順義人文明素|的整體提升,從而進一步激發順義市民知順義、愛順義、建順義的熱情。開展當天,近500人參觀了展覽。(高樹林)
大興區檔案局制作完成《為您服務》宣傳手冊這套漫畫式檔案小知識宣傳手冊,共有5折10頁、16幅圖片、10個檔案小知識,涉及婚姻檔案、電子檔案、查閱檔案等內容,圖文并茂地向公眾普及檔案知識。宣傳手冊主題突出、形式新穎、精練易懂。在今年的國際檔案日活動中,局檔案館向來館參加活動的區屬各單位檔案人員及社會公眾發放350份,收到良好宣傳效果。今后區檔案局將繼續以更貼近公眾需求、易接受理解為原則,編輯制作檔案宣傳手冊,擴大檔案工作對社會的影響力。(楊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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