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考核鑒定意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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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及城鄉其他組織和公民,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母嬰保健工作實行以保健為中心、保健與臨床相結合、面向基層、面向群體和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母嬰保健服務必須堅持分級分類指導和方便群眾的原則,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母親和嬰幼兒提供相應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健全母嬰保健服務體系,逐步增加對母嬰保健事業的投入,改善母嬰保健服務設施;要采取切實措施,改善農村母嬰保健條 件,對少數民族地區和貧困、邊遠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特別扶持。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全省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制度。
第五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省母嬰保健工作。
州、市(地區)、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勞動、計劃生育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母嬰保健的教育和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對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公民提供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服務。對邊遠山區、少數民族地區由省、州、市(地區)、縣(市、區)三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
第八條 全省實行婚前醫學檢查制度。暫不具備婚前醫學檢查條 件的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積極創造條 件限期實行。
婚前醫學檢查制度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在實行婚前醫學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到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真實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查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第三章 孕產期保健
第十條 實行孕產婦保健管理制度。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劃定的服務區域,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孕產期保健服務工作:
(一)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醫學保健指導與咨詢,對影響胎兒正常發育的遺傳性疾病、地方病的預防和治療提出醫學意見;
(二)建立孕產婦保健檔案;
(三)對高危孕婦實行重點監護;
(四)定期進行產前檢查和產后訪視,指導產婦科學哺乳,提供避孕咨詢服務。
第十一條 經檢查,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產前診斷,并提出醫學意見:
(一)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
(二)年齡超過35周歲的初產婦;
(三)有可能出生嚴重遺傳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嬰兒的;
(四)懷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藥物或有與致畸理化因子有密切接觸、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
(五)羊水過多或過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產、死胎、死產、胎兒發育遲緩、未觸到正常胎體的;
(六)國家衛生行政部門另有規定的。
第十二條 生育過嚴重缺陷嬰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必須到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醫學檢查。對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經產前檢查,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或有嚴重缺陷的;孕婦因患嚴重疾病繼續妊娠可能危及生命或嚴重危害健康的,醫師應當說明情況,并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
育齡夫婦應當按照醫師出具的醫學意見,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三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需要施行終止妊娠或者結扎手術的,須經本人同意,并簽署意見。孕婦無行為能力的,應當經其監護人同意,并簽署意見。
施行終止妊娠或結扎手術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休假,費用在社會統籌醫療費中報銷;受術者不能在社會統籌醫療費中報銷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予以解決。
第十四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鼓勵、提倡孕婦住院分娩。
高危孕婦應當在有條 件的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沒有條 件住院分娩的正常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合格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負責接生的人員應當認真填寫孕產婦保健卡和分娩記錄。
第十五條 醫療保健機構、接生人員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給新生兒辦理出生醫學證明。
公安機關在辦理新生兒戶籍登記時,應當查驗出生醫學證明。
第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孕產婦、嬰兒死亡、新生兒出生缺陷統計報告制度,按照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上報,并對孕產婦和嬰兒死亡原因進行定期分析。
第四章 嬰幼兒保健
第十七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的指導,積極推行母乳喂養,提高嬰兒的母乳喂養率。
第十八條 實行嬰幼兒保健系統管理。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為新生兒建立保健卡,定期對新生兒進行訪視,對嬰幼兒進行健康檢查和全程計劃免疫。
第十九條 省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癥等疾病的篩查,并提出治療意見。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嬰幼兒常見病、多發病及地方病的防治工作,并對高危體弱者進行重點監護。
第二十條 嬰幼兒入托兒所、幼兒園,應當持健康檢查表和保健手冊辦理入托、入園手續。
從事托兒所、幼兒園工作的人員須進行健康檢查,持有健康合格證者方可上崗。
托兒所、幼兒園的衛生保健工作,按照衛生、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異議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
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提名,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醫學診斷證明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地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提交書面技術鑒定申請。母嬰保健技術鑒定委員會從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一般應在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復鑒。
省級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第二十三條 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醫學技術鑒定時,須由相關專業的5 名以上單數成員參加,并實行回避制度。
申請醫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由申請人預付,根據鑒定結論,由責任人支付。
醫學技術鑒定的具體程序和收費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四條 實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凡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開展婚前醫學檢查,須經州、市(地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并報省衛生行政部門備案;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的,須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批發證。
經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婚前醫學檢查機構,同時送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事母嬰保健的衛生技術人員,經考核并取得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后,方可從事相應的技術工作。
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州、市(地區)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的衛生技術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各級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加強母嬰保健專業隊伍建設,村衛生所應當配備接生員,負責母嬰保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經考核并取得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后,方可從事正常產的家庭接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家庭接生員技術合格證有效期3 年,期滿后由原發證機關重新審核。
第二十九條 嚴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做性別鑒定。醫學上認為確有需要的,須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三十條 從事母嬰保健技術服務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職業道德,為當事人保守秘密。婚前醫學檢查表一般應保存5 年以上,疾病案例應保存20年以上,婚前醫學檢查證明存根應當永久保存。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施行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接生或出具婚前醫學證明、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醫學技術鑒定證明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制止或者責令停業,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有關合格證書,擅自施行終止妊娠手術或采取其他方法終止妊娠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母嬰保健專項技術服務工作和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或擅自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 規定給予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應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應盡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循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以其他方式阻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 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篇2
第一條、為了保障母親和嬰兒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以下簡稱《母嬰保健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工作的領導,將母嬰保健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母嬰保健事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經濟、技術和物資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逐步推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村母嬰保健工作三級服務網,保障母親和嬰兒獲得醫療保健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對邊遠貧困地區的母嬰保健事業給予重點扶持。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母嬰保健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本地區母嬰保健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依法制定母嬰保健工作規范和技術管理措施;
(三)負責母嬰保健宣傳教育、培訓工作,考核從事母嬰保健監督、監測的工作人員;
(四)依法對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進行監督,核發相應的合格證書;
(五)依照《母嬰保健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實施獎勵和處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財政、物價、民政、計劃生育、公安、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各級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社會團體應當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做好母嬰保健工作。
第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一)在母嬰保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母嬰保健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成果的;
(三)在推廣先進、實用母嬰保健技術,普及母嬰保健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中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依法開展婚前衛生指導、婚前衛生咨詢和婚前醫學檢查。經婚前醫學檢查,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婚前醫學檢查證明。
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農村開展巡回婚前保健服務,或者在邊遠的地方設立婚前醫學檢查代檢點。
第六條、準備結婚的男女,經婚前醫學檢查,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一)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的;
(二)患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
第七條、經婚前醫學檢查,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男女雙方同意不生育并采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扎手術的,可以結婚。
第三章、孕產期保健
第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為育齡婦女和孕產婦提供下列保健服務:
(一)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醫學指導與咨詢,對嚴重遺傳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發病原因、治療和預防方法提供醫學意見;
(二)為孕婦建立孕產期保健手冊,做好高危孕婦篩查和監護管理工作,為孕、產婦提供衛生、營養、心理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以及產前定期檢查等醫療保健服務;
(三)對胎兒生長發育進行監護,提供咨詢和醫學指導;
(四)為孕婦住院分娩和治療提供優質服務,預防和減少產傷、產后出血和產褥感染,推行新生兒復蘇技術,預防并及時治療出生窒息;
(五)為新生兒生長發育、母乳喂養和護理提供醫療保健服務;
(六)對產婦定期進行產后訪視,提供避孕措施方面的醫學指導和醫療服務。
第九條、禁止采用技術手段對胎兒進行性別鑒定。但懷疑胎兒患有伴性遺傳病、嚴重X連鎖智力低下等疾病,醫學上確有需要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必須到有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專項技術服務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簽署醫學意見,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對患有下列嚴重疾病或者接觸致畸性物質,妊娠可能危及孕婦生命或者可能嚴重影響孕婦健康和胎兒正常發育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予以醫學指導和隨訪:
(一)患有妊娠合并嚴重的心、肝、肺、腎疾病和糖尿病;
(二)患有嚴重精神性疾病,或者嚴重的妊娠高血壓綜合癥;
(三)接觸苯、有機汞、農藥等化學物質,以及放射線、同位素等物理物質,或者懷疑感染風疹、巨細胞等病毒、弓形體等生物物質;
(四)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嚴重影響生育的其他疾病和致畸性有害物質。
第十一條、經過產前檢查,醫師發現或者懷疑胎兒異常的,應當及時對孕婦進行產前診斷。
第十二條、生育過嚴重缺陷嬰兒的婦女再次妊娠前,夫妻雙方應當到取得產前診斷和遺傳病診斷許可證的醫療保健機構接受醫學檢查。
第十三條、經確診有《母嬰保健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或者確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出具診斷證明和提出終止妊娠的醫學意見,并書面通知女方戶口所在地的計劃生育部門。
第十四條、孕婦應當到醫療保健機構住院分娩。不具備住院分娩條件的孕婦,應當由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第十五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國家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家庭接生的,由所在鄉鎮衛生機構出具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公安機關在辦理戶籍登記時,應當查驗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
第四章、嬰兒保健
第十六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開展以下嬰兒保健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嬰兒的母乳喂養率;
(二)開展新生兒先天性甲狀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癥和紅細胞葡萄糖-6-磷酸脫氫酶缺陷癥等疾病的篩查;有產科的醫療保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的取樣和送檢工作;新生兒疾病篩查機構負責新生兒疾病篩查工作,并對醫療保健機構的取樣、送檢進行質量監控和業務指導;
(三)對新生兒進行登記,建立保健手冊,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技術標準和保健工作常規對新生兒進行家庭訪視,對嬰兒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和預防接種,并提供有關母乳喂養、合理膳食等科學育兒的知識;
(四)開展嬰兒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并提供眼、耳、口腔保健服務,以及促進嬰兒神經、精神發育的醫療保健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使前款第(二)項規定篩查出的患兒能夠及時得到治療。
第十七條、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必須具備基本衛生條件,符合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衛生保健合格標準。
第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的衛生保健進行業務指導,并定期對其衛生保健狀況進行監測。
在收養嬰兒的福利機構和托幼園(所)中從事管護嬰幼兒工作的人員,必須每年到轄區內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領取健康合格證。
第五章、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
第十九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推行母嬰保健保償責任制,應當堅持預防為主、平等自愿、有償服務的原則。
第二十條、參加母嬰保健保償的醫療保健機構和投保者應當簽訂保健保償服務合同,建立保健手冊,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保健服務內容、保償范圍和賠償金額。
保健保償服務對象、期限、保償范圍、保健程序、保健保償費以及賠償金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醫療保健機構提供保健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保健保償對象進行定期檢查、訪視和監護、監測,及時給予衛生指導,對高危孕產婦和體弱兒應當實行專案管理。醫療保健機構因技術或責任原因造成服務對象發生保償范圍內的疾病,應當向服務對象支付規定數額的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從母嬰保健保償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賠償金,專戶儲存。具體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確定。
母嬰保健保償費必須實行獨立核算,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母嬰保健保償費。各級人民政府審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母嬰保健保償費使用的監督。
第六章、醫學技術鑒定
第二十三條、公民對依法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結果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檢查診斷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結果的醫療保健機構所在地依法設立的母嬰保健醫學技術鑒定組織(以下簡稱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醫學技術鑒定。公民對鑒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申請重新鑒定。
醫學技術鑒定組織應當在接到鑒定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醫學技術鑒定結論,如有特殊情況,經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0日,并及時通知申請人。
醫學技術鑒定分省、地(市)、縣(市、區)三級鑒定,省級醫學技術鑒定組的鑒定為最終鑒定。
從事醫學技術鑒定的人員,必須具有臨床經驗和醫學遺傳學知識,并具有主治醫師以上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四條、醫學技術鑒定組織進行鑒定時,必須有5名以上相關專業的鑒定組織成員參加,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同意見必須記錄在案。與申請鑒定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應當回避。
鑒定結論應當有參加鑒定的成員簽名,并加蓋醫學技術鑒定組織的印章。與鑒定有關的材料和鑒定結論原件必須存檔。
第二十五條、申請醫學技術鑒定應當繳納鑒定成本費用。鑒定成本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原檢查、診斷結果與鑒定結論一致的,由申請人承擔;原檢查、診斷結果與鑒定結論不一致的,由原檢查、診斷的醫療保健機構承擔。
鑒定成本費用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財政、物價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制度。醫療保健機構必須取得《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方可開展《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業務。
醫療保健機構開展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和涉外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過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開展婚前醫學檢查,必須經過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和助產技術必須經過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許可。
第二十七條、從事《母嬰保健法》規定的醫療保健服務人員,必須參加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技術工作。
遺傳病診斷和產前診斷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婚前醫學檢查人員的考核發證,由地區行政公署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人員和助產人員的考核發證,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建立嬰兒出生及死亡報告、新生兒出生缺陷監測和孕產婦死亡報告制度,做好孕產婦、嬰兒的死亡評審工作,并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計劃生育、統計部門提供嬰兒出生和死亡資料。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或者按違法所得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處以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醫學技術鑒定的;
(二)實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三)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前款第(三)項出具的有關醫學證明無效。
對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施行結扎手術、終止妊娠手術、助產以及其他方式致人死亡、殘疾、喪失或者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威脅、毆打母嬰保健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礙母嬰保健工作正常進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從事母嬰保健工作的人員違反《母嬰保健法》和本辦法規定,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由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執業資格。
對違法進行胎兒性別鑒定的,還應當依照《江西省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人員對未取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醫學鑒定證明,或者經婚前醫學檢查確認不能結婚、暫緩結婚的當事人給予結婚登記的,由其所在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撤銷其婚姻登記管理員的資格并給予行政處分。
對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而給予結婚登記的,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并收回其婚姻登記證書。
第三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盤活報廢、閑置和積壓物資,降低庫存,杜絕資產流失,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結合集團公司和界溝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界溝煤礦及礦屬所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是指經**煤電集團公司批準報廢的物資或仍在賬、但已無法繼續使用的,造成閑置、積壓的物資。
具體內容包括: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儀器、備品備件以及生產中所發生的邊角料、殘次廢料爐渣等。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廢舊物資處理是包括銷售、調撥、轉讓、轉換等處置行為。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界溝煤礦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廢舊物資的管理工作。
組 長:公司副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機電礦長、經營礦長
成 員:公司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處、考核辦。礦材料科、設備科、考核辦、公安科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廢舊物資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材料科。辦公室主任:礦材料科科長(兼職)。
屬材料性物資的處置,由經營礦長、材料科、使用單位參加;屬機電設備的,由機電礦長(副總)、設備科、使用單位參加。涉及專業部門的,專業部門參加。
第六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一律由公司負責,凡屬報廢物資必須履行申報、鑒定和批準手續,公司及礦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廢舊物資。
第三章 廢舊物資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條 礦屬各單位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廢舊物資有回收、保管、修復利用的責任及義務。
第七條 礦屬各單位所交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要送至指定地點存放,由礦材料科、礦考核辦共同監督驗收,驗收后出具驗收憑證,并計量登帳、分類存放,以便于修復利用。對集團公司鑒定為報廢設備殘體的,設備科必須造冊登帳。
第八 對各單位回收的廢舊物資,界溝煤礦能調劑使用的必須調劑使用,實在不能使用須申報批準后再做報廢物資處理。
第四章 廢舊物資的處理
第九條 廢舊物資處理程序
1、礦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廢舊物資保管工作,內容包括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篩查、臺賬的建立等,并每月底以申請報告的形式申報(載明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經分管副 礦長、礦長簽字后,材料性的報廢物資交礦材料科匯總;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報廢物資交設備科匯總。匯總資料每月底及時報公司招標辦。
2、公司招標辦根據上報材料進行分門別類,提出初步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副組長審核。領導小組副組長按照類別和初步處置方案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認真鑒定,需測試的要嚴格進行測試,得出鑒定和處置意見,報組長(總經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標辦根據鑒定和處置意見組織招標或商務談判,形成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報總經理批示。
4、中標通知書要嚴格載明:①中標單位名稱,②中標范圍、③數量、④單價,⑤拉貨期限及處罰措施,⑥貨款收取辦法,⑦監裝及出門手續,⑧中標書的有效期限。界溝煤礦要嚴格按照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執行現場監裝。
5、處理的廢舊物資出礦:
⑴監裝:處理的材料性物資出礦由礦材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處理的機電設備由公司考核辦、監察處、財務處、礦設備科、考核辦、保衛科承辦。經辦人需在出門證上簽字,并承擔監裝責任。需要過磅的,由上述部門開具準予過磅單,磅房依據此單過磅。
⑵拉貨單位持過磅交驗單到礦財務室辦理交款手續,并由收款人在待簽出門證上簽字(有印簽的需加蓋印簽或公章)。
⑶拉貨單位持過磅單到材料科或設備科開具待簽出門證。不需過磅的,監裝完畢,直接開具待簽出門證。
⑷保衛科、礦領導簽字。保衛科要嚴格檢查出礦廢舊物資的種類,出門證簽字齊全方可放行。
第十條 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拉完指定物資,否則按不低于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設備科傳遞扣款單,駐礦財務室辦理。
第十一條 所有廢舊物資出售時,要求買方在廢舊物資現場看定貨物,售出貨物出門后概不退換,概不承擔物資質量、安全的等義務。
第十二條 在廢舊物資裝車時,材料科要安排裝卸隊人員在現場重新挑揀一遍,把有修復價值的物資撿出來,盡量減少材料浪費。
第十三條 根據界溝礦情況,公司對廢舊物資每半年招標處理一次。市場價格發生變動時,價格下浮維持原招標價格不變,價格上浮每季度調整(招標)處理一次。
第五章 監督與獎罰
第十四條 由礦材料科負責廢舊材料處理臺賬、礦設備科負責廢舊設備處理臺賬建立、機電科負責爐渣處理臺賬的建立。
第十五條 公司招標辦應根據界溝礦上報廢舊物資情況,及時安排處理,避免積壓場地。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廢舊物資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有違背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中止違規行為,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經舉報或檢查中發現問題,對造成經濟損失或資產流失者,公司紀委、財務、監察等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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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業技能鑒定
1、經**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鑒定合格,市外在滬企業的職工可以取得由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的《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資格證書》共分五個等級:初級(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2、市外在滬企業的職工可到本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社會力量培訓機構參加職業培訓。培訓結束后可到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所培訓窗口或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市外在滬企業職工已經具備一定技能,也可以不參加培訓,直接到所在區、縣職業介紹所培訓窗口或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申請職業技能鑒定。
二、技術工人引進
1、市外在滬企業因工作需要從外省市引進所需的技術工人,可參照原市勞動局《關于本市企業從外省市引進技術工人的試行意見》。
2、從外省市引進的技術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1)引進技術工人的工種與企業所需的工種對口;
(2)引進人員在本市必須具有居住條件;
(3)引進人員需具有高級工技術水平。若系夫妻雙方一同引進,則另一方需具有中級工水平,并均需持有專業部門頒發的技術等級證書;
(4)引進人員的年齡,男不超過45周歲,女不超過40周歲;
(5)引進工人技師及特殊工種的技術工人,年齡可適當放寬,一般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凡具備上述規定條件的技術工人需要引進的,其技術等級水平需先到市勞動保障部門指定的有關單位進行考核和驗證,再由企業直接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同意后辦理引進手續,并可為其辦理本市常住戶口。城市建設費按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三、社會保險
1、市外在滬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按本市企業規定參加養老保險。
2、市外在滬企業經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應在30日之內,按《**市失業保險辦法》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為單位職工(包括非**戶籍城鎮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
市外在滬企業中的非**戶籍城鎮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在職期間轉換至外省市工作單位或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轉遷和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按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和職工在職期間跨統籌地區轉換工作單位時失業保險關系轉遷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招用失業、協保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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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耕地質量保護、建設、監督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耕地質量,指由耕地地力、田間基礎設施、耕地環境等構成的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的能力。
第三條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縣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耕地質量保護的有關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耕地質量保護工作。
第四條村(居)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耕地質量的保護和管理,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質量。
第五條對在耕地質量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將耕地質量保護納入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加強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加強耕地質量管理隊伍建設,改善設施設備,提高耕地質量監督管理水平。
第七條耕地質量管理中各部門職責
一)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職責。負責全縣耕地質量標準和耕地質量驗收辦法的實施;負責制定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中長期規劃;負責耕地地力分等定級工作、推廣測土配方施肥,秸桿還田等技術;參加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立項前的可行性論證,應當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的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負責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耕地質量的驗收,并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組織或者參與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會同國土資源部門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制定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后續培肥方案并組織實施;對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對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進行等級鑒定,出具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建立和健全耕地質量監測體系和預警預報機制,對耕地地力、墑情和環境狀況進行監測和評價;按照有關規定對耕地質量監測、評價結果定期向社會;會同環境保護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負責對破壞耕地質量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罰;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有關職責。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的主要職責。辦理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應當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依法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的耕地,編制耕作層土壤再利用方案;依法組織對有關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三)縣環境保護部門的主要職責。協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劃定禁止特定農產品生產的區域和協助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耕地質量標準。
四)縣財政部門的主要職責。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統籌安排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經費。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
五)縣水務等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加強農田水利設施建設,改善排灌條件等。
第八條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管理
一)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規劃的程序:
1.由農業部門會同國土、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狀況,制定中長期耕地質量保護與建設規劃初稿;
2.組織專家對規劃進行可行性論證;
3.將論證通過后的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水務、環保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具體內容包括:標準農田建設、基本口糧田建設、中低產田良、農業綜合開發、土地開發整理和復墾、田間排灌設施的建設、災毀耕地恢復、退化和污染耕地修復、沃土工程、新開耕地后續培肥等滿足農作物安全和持續產出能力的建設項目。
三)項目建設單位應遵循的原則: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立項前,項目主管單位應當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
2.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并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耕作層土壤恢復利用。
3.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耕地質量建設的技術標準進行施工。
4.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在施工過程中,項目主管部門須邀請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派人加強監督和指導。
5.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耕地質量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整改意見限期改正,項目主管單位應重新提出驗收申請。沒有出具補充耕地質量評定意見的項目不得進行驗收。
四)項目論證程序
1.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主管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會議之前,書面函告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相關資料。
2.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成立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耕地質量建設和保護進行可行性論證。
3.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組對耕地質量建設項目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和土樣檢測、聽取相關單位和人員的意見。
4.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專家意見,就如何搞好耕地質量保護和建設向項目主管單位提出書面論證意見。
第九條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管理規定
一)嚴格耕地質量占補平衡
國土資源部門在受理審批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時要書面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的意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質量鑒定等級及國土資源部門提供的資料,按照占補耕地質量相當的原則,對補充耕地的質量要求提出書面意見。
二)耕地質量等級鑒定程序
1.申請。耕地占用單位或者個人向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耕地質量鑒定申請報告,并提供相關資料。
2.受理。按照有關規定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非農建設項目占用耕地質量的等級鑒定工作。
3.鑒定。根據《省耕地質量評定辦法》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成立鑒定專家組并制訂有關方案并組織實施。鑒定專家組進行現場勘察、采集土樣,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和土壤樣品及有關檢測報告,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進行鑒定。
4.鑒定結論。組織鑒定單位根據專家組鑒定意見,簽署鑒定結論,核發耕地質量等級鑒定報告。評定所需費用由申請評定者承擔。
三)對補充耕地的驗收
耕地占用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耕地質量鑒定等級,自行補充與其質量相當的耕地。負責驗收的國土資源部門受理項目驗收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會同同級農業部門組成驗收組進行驗收。驗收組由國土資源部門、農業部門的有關人員以及相關專家組成,人員不少于5人。驗收組每個成員都必須在驗收意見上簽字以示負責,驗收組人員不得是項目的參加人員。
補充耕地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主要工程任務完成情況、新增耕地面積和質量狀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土地權屬管理情況、新增耕地使用和管護落實情況和項目檔案資料管理等情況。
五)建立長效機制,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縣國土資源局和縣農業局按照《省土地開發整理條例》和《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耕地項目建設過程中加強配合,各司其職,共同作好補充耕地質量的監管。由農業局對新開發、復墾和整理耕地的肥力現狀進行分析,針對性地實施補助綠肥種子、施用有機肥料、推廣秸桿還田等地力培肥措施,以消除耕地障礙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農作物生長的適宜性,為提高農作物產量和質量創造基礎條件。
第十條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再利用管理
一)耕作層土壤的剝離。涉及耕地質量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均應剝離可能遭到破壞的耕作層土壤,剝離深度為20厘米以上。剝離過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環境污染。
二)剝離耕作層土壤的再利用。耕地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按照就近利用的原則,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用于改良占用地塊所屬組、村、鄉范圍內的新開墾耕地或劣質地。對已有耕地補充計劃但暫未開墾好耕地的應選擇合適的堆土場地,將剝離的土壤分層堆積,適時用于補充的耕地。對涉及耕地質量建設的項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驗收前將所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恢復利用。
三)耕作層土壤剝離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單位或個人在剝離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層土壤時,應自覺接受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并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落實。
第十一條耕地質量環境保護措施
一)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處置或堆放固體廢棄物。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的須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以及其他防止破壞耕地質量的措施。
二)禁止向農田直接排放不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工業廢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城市和工礦區生活污水、畜禽養殖和屠宰場糞便污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并經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測合格后,方可排放。
三)所有建設項目經批準需占用耕地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有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環保部門在審批前,應當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業環境保護方案的意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達不到農業環境保護方案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
第十二條耕地質量管理的保障措施
一)涉及耕地質量的建設項目,未組織有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參加的可行性論證或論證意見未達成一致的項目主管部門不得立項,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意見上報。項目竣工驗收前沒有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耕地質量驗收合格意見,財政部門不得撥付結算資金,審計部門不得出具合格審計報告。
二)非農建設占用耕地未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充耕地質量要求意見的國土資源部門不得審核上報,縣人民政府不予簽署審批意見。
三)經批準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其農業環境保護方案沒有征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的縣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占用耕地處置和堆放固體廢棄物未經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縣國土資源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不得審批。
四)縣人民政府把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所必要的經費足額納入財政預算,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資金用于耕地質量保護和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由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步方案,報縣財政部門審核,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設立專帳,專款專用。財政、審計部門應加強對資金用途的監督管理。
五)為切實重視補充耕地質量,克服補充耕地過程中重工程建設輕地力培肥等現象,建立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長效機制,按30元/年/畝新增耕地的標準從土地出讓收入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資金中預留。建立專戶,用于新增耕地地力培肥和耕種補助。
六)凡違反《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的標準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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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現優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考核范圍
第二條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考核原則
第三條通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序,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考核目的,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
第七條各類考核目的:
1.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揮,工作表現考核;
2.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獲得潛能開發和培訓教育的依據,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考核時間
第八條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考核內容
第十條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對象,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自身企業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各類考核形式有:
1.上級評議;
2.同級同事評議;
3.自我鑒定;
4.下級評議;
5.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即普通員工,部門經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各類考核辦法有:
1.查詢記錄法: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計;
2.書面報告法: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人事部根據工作計劃,發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八條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計出考評對象的總分。
第十九條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并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后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二十二條考核之后,還需征求考核對象的意見:
1.個人工作表現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對公司發展的建議。
第九章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試用考核。
1.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對試用優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理,并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后進員工考核。
1.對認定為后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對留職察看期的后進員工表現,作出考核決定;
3.該項考核主辦為后進員工主管,并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個案考核。
1.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調配考核。
1.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后,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理。
第二十七條離職考核。
1.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并需部門主管協辦。
第十章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并留存于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
2.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3.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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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
開展司法鑒定誠信建設年活動的指導思想是: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積極貫徹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以增強司法鑒定誠信意識為主題,促進司法鑒定隊伍建設,解決司法鑒定執業中存在的誠信缺失問題,提高司法鑒定執業水平和服務質量。深入開展司法鑒定誠信教育,建立健全誠信制度,把誠信自律、誠信約束及誠信監管有機結合起來,盡快形成健全、系統、科學、規范的司法鑒定誠信體系,促進我市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規范、有序執業,推動我市司法鑒定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開展司法鑒定誠信建設年活動的目標任務是:
(一)建立健全司法鑒定誠信建設的相關制度,誠信建設有章可循;
(二)司法鑒定人誠實守信、規范執業的自律意識顯著增強,因誠信引發的矛盾,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三)司法鑒定市場秩序健康、規范、有序,不正當競爭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四)司法鑒定質量明顯提高,維護司法公證和社會和諧穩定的能力顯著提升,社會影響力不斷增強。
二、主要內容
(一)廣泛開展誠信主體教育活動。各司法鑒定機構要圍繞誠信主題,積極開展豐富多彩、各具特色的宣傳教育活動。強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誠信教育、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弘揚正氣,增強司法鑒定人的誠信、公正、自律和法治意識,使全體司法鑒定人牢固樹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自己執業理念,形成濃厚的“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氛圍,營造“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損”的管理環境和執業環境。
(二)貫徹落實誠信建設的相關制度。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積極落實執業公開制度,推進所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落實統一受理和審查制度,按照法定要求,全面、規范鑒定協議內容,嚴格規定司法鑒定人責任,及時履行風險提示和舉報告知義務;進一步完善司法鑒定質量管理監督機制,嚴格執行司法鑒定三級審核、崗位職責、重大事項報告和集體討論等制度。進一步加強誠信制度建設,健全司法鑒定誠信檔案,及時記錄鑒定質量反饋意見,以及司法鑒定人投訴、獎懲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以促進司法鑒定人誠信守業、誠信執業。
(三)集中整治誠信缺失的突出問題。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從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嚴重的突出問題入手,集中開展整治活動,嚴肅查處各種誠信缺失的典型事件。要把金錢鑒、人情鑒、權力鑒、虛假鑒定、違規承諾等違反鑒定程序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行為。要加大監管力度,以季度巡查為依托,定期檢查各司法鑒定所誠信建設情況,發現問題應當及時責令其限期整改。應當進一步做好投訴查處工作,暢通投訴渠道,明確投訴處理程序,嚴格投訴處理時限,加大對違法違規執業行為的查處力度,做到有訴必查、有訴必復、違規必究,依法保障和維護好投訴雙方的合法權益。
(四)著力提升司法鑒定社會影響力。司法鑒定管理部門、各司法鑒定機構結合誠信建設活動,利用媒體、網絡對司法鑒定行業中行業中行風建設、誠信建設、先進事跡、經驗成績、出庭質證及辦案質量等進行全方位、多層面的立體宣傳,切實展示我市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誠信執業的決心和能力,努力提高司法鑒定工作的社會影響力。
三、方法步驟
全市司法鑒定誠信建設推進年活動共分為四個階段,具體步驟如下: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
各司法鑒定機構根據本方案,結合工作實際,進行全面動員部署,著眼深入誠信建設、提高誠信意識、增強自律能力、提升服務水平,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方案。要加強教育學習,定期組織司法鑒定人員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司法鑒定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規范、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等規范性文件,切實提高開展誠信建設重大意義的認識,著力培育、樹立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要在進一步廣泛動員的基礎上,開展司法鑒定人承諾活動,簽訂誠信承諾書,及時公開本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承諾事項,組織司法鑒定人進行宣誓,促進司法鑒定人執業認同感、行業歸屬感,牢固樹立誠信意識、宗旨意識和服務意識。
(二)查擺問題階段(5-6月)
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主要查擺以下幾個方面:誠信教育是否持續有效、誠信制度是否健全、誠信檔案是否齊全、督查指導是否及時、日常監督是否到位、宣傳形式是否多樣、是否嚴格按照誠信建設年活動方案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其他各項活動等。
各司法鑒定機構主要查擺以下內容:誠信檔案是否建立、執業信息是否公開、委托受理是否規范、質量管理監督是否健全、各項制度執行是否有力;鑒定援助是否做到應援盡援、是否積極參加相關社會公益活動;是否存在人情鑒、金錢鑒、權力鑒現象;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貶低同行、壓價、回扣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存在超出鑒定范圍進行鑒定、非司法鑒定人進行執業、私設分支機構或接案點等問題;是否存在無法定原因不出庭情況;投訴查處是否及時到位等。
各司法鑒定人主要查擺以下內容:是否存在違反職業道德、職業紀律問題;是否存在同時在兩個以上職業機構執業問題、是否存在私自接受鑒定委托和私自收費、額外收費、變相收費等問題、是否存在不按照鑒定程序、技術標準和技術操作進行鑒定的問題、是否存在違反崗位職責、保密、回避等內部管理制度,是否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全面履行社會義務等。
(三)整改提高階段(7-9月)
1、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開門納諫,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等方式主動加強與公檢法等部門、相關當事人的聯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法各部門以及物價等與司法鑒定相關的部門和有關當事人中聘請行風監督員,監督、了解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日常的誠信執業情況。同時通過設置意見箱、舉報電話、組織社會民意評測等形式,接受社會各界對鑒定行業的監督。對社會反映欠佳并確有證據的,應當責令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限期整改。要嚴格執行季度巡查制度,在誠信建設年活動期間,組織專項督查活動,對司法鑒定機構的誠信教育、執業公開、統一受理和審查、質量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細致的檢查,對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整改,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各種違法、違紀、違規的行為,及時調查、按程序處理。
2、各司法鑒定機構要對查擺出來的問題分門別類,歸納整理,深入剖析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制定完善的整改落實方案,對于查擺出來的突出問題,按照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明確領導,落實責任,使整改落實工作有章可循。整改落實方案和整改落實措施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針對存在誠信缺失突出的問題,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堵塞制度漏洞。要以法律法規、司法部、省司法廳相關文件精神為依托,切實清理和完善本機構內部管理制度。要重點圍繞加強司法鑒定人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健全完善誠信教育、執業公示、崗位職責、統一受理及審查、服務質量監督管理、鑒定質量跟蹤反饋、誠信信息披露、獎懲激勵等制度,探索建立和加強誠信建設的長效機制。各司法鑒定人針對查擺出的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并按照實現要求上交所在司法鑒定機構。
(四)考核驗收階段(10月)
各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要對照誠信承諾、查擺要求、整頓標準,盤點活動效果、總結經驗教訓,并且按照要求向市局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上報活動信息、材料和總結。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認真考核司法鑒定人的活動表現,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年度執業考核的重要依據。
司法鑒定管理部門要對照本《方案》的要求,結合司法鑒定機構日常執業表現和專項督查等活動,認真考核、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責令限期整改,考核結果將作為年終評優、年度登記公告條件審查的重要依據。各鑒定機構應于10月10日前將誠信建設年活動總結報送市局。
四、幾點要求
(一)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各司法鑒定機構要提高認識,端正態度,把思想統一到市局的工作部署上來,有條不紊地組織實施。各司法鑒定機構要成立相應領導小組,結合實際,突出隊伍建設、誠信制度建設、強化執業監督管理、加強執業宣傳等重點,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各機構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第一責任人的職責,針對本單位存在的問題,精心組織,常抓不懈,確保誠信建設年活動扎實有效。
(二)突出重點,狠抓落實。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著力在三個方面下功夫。一是提高思想素養上下功夫,通過全程式、全方位的誠信教育,切實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二是在制度建設上下功夫,要把建章立制作為鑒定機構完善自律管理基礎性和常規性工作,強化鑒定機構內部各種規章的建設;三是在監管落實上下功夫,切實擺正位置、履行職責,防止管理工作錯位和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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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嚴肅干部人事工作紀律,規范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鞏固治理“吃空餉”工作成果,根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規范人員流動管理
1、組織、人社部門負責擬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調配、選任工作。在編制限額內,按規定承辦市直單位、鎮、街道和集聚區人員、人才的調配、錄(聘)用事宜;各單位的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向組織、人社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堅持組織、編制、工資關系與人事關系相一致的原則。自調動決定宣布之日起30日內,必須完成組織、編制、財政、人事等手續辦理,調出單位不再保留已調走人員人事、工資關系。
3、工資關系未隨人事關系轉辦的人員,不得辦理職務晉升、工資晉級等手續,職務晉升的從工資關系理順之日起執行。
4、組織、編辦、財政、人社等部門要建立部門之間相關文書內部傳遞渠道,及時調整調動人員的編制、人事、工資手續,有效杜絕編制、人事、工資關系脫節、失管、失控的現象發生。
5、公務員調動到事業單位的,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
6、調動手續必須由單位負責人事的工作人員辦理,有關部門原則上不得受理個人申請。
二、規范借用人員管理
1、嚴格審批借用手續。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借用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須將借用理由、期限及人選基本材料,報單位主要領導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并報編辦備案。未經批準,擅自借出工作人員的,將核減借出單位編制和經費,并按照規定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2、借用人員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借用期滿,借用單位應書面通知借出單位,做好對借用人員表現的鑒定并向借出單位反饋,同時將借用人員返回情況向組織、編制、人社部門備案。如因工作需要延長借用時間的,須向組織、人社部門重新辦理借用手續,借用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2個月。
3、被借用人員工作結束后,應立即返崗,不準拖延,否則按曠工處理。
三、規范人員考核工作
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1、要強化對日常德、能、勤、績、廉的考核。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將本單位人員平時的工作作風與年度考核相掛鉤。對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基本稱職(合格)的,各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2、工作人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對培訓教育法規政策貫徹落實不力、未完成培訓教育任務的單位,適當核減該單位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
3、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人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未經組織、人社部門批準,機關事業單位外出學習的人員,從脫產之日起停發工資待遇,超過半年的,不予考核。
4、病、事假、探親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6個月的,不進行考核;累計超過考核年度3個月的,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5、對因公(工)負傷的,在治療期間進行年度考核,治療終結前所在年度一般可確定為稱職(合格)等次。
6、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寫評語、補定等次。
7、受行政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
8、受到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確定為不稱職,其他錯誤的不確定等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撤職處分當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一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年不確定等次;受到二年處分的,處分第一年考核不稱職,第二、三年不確定等次。
9、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不合格)等次。
10、單位必須如實申報,由組織、人社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其工資待遇。
四、規范執行退休制度
1、堅持到齡即退原則。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無需本人申請,可按管理權限直接辦理。
2、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請,經鑒定符合病退條件的,可辦理病退手續。
3、嚴禁違規辦理提前離崗內退。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得自定政策辦理工作人員內退和離崗待退。
4、對未按規定按時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工作年限只能計算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應追繳其辦理退休手續延遲而多領待遇部分。責任單位不履行職責的,人社、財政部門可暫緩該單位人事、經費辦理。
五、規范受黨政紀法紀處分人員待遇的調整程序
1、市紀檢、監察部門和司法機關做出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黨政紀處分或刑事處分決定后,需將處分決定及時抄送到組織、編制、人社、財政部門。
2、當事人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組織、人社部門進行登記,對當事人的當年考核結果進行預處理備案。
3、組織、人社部門根據處分決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審理受處分人員相關情況,調整其工資福利待遇。
4、當事人單位要在一個月內將受處分人員工資辦理的結果報市紀委、監察局和司法機關。
六、規范執行請銷假制度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事(病)請假,應履行請假手續,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領導干部請銷假制度按相關規定執行。
2、對因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單位組織其參加傷病殘鑒定,經鑒定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為其辦理病退或退職手續;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原單位 要及時督促其限期返崗,對確需請假治療的,報組織、人社部門審批后,辦理執行病假工資手續。
病假兩個月以內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基本工資9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及其以上的,全額發給本人基本工資。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80%計發;工作年限滿二十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計發。
病假超過三個月的,從第四個月起機關工作人員(含參公單位)津貼補貼月執行標準按60%計發,事業單位人員按基礎性績效工資的85%計發。
3、一個月內,事假累計7--10天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按60%發放,事假累計10天以上或曠工一天以上的,次月津貼補貼(績效工資)停發。
4、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和全年累計病假超過3個月的,當年年終獎金(獎勵性績效工資)不再發給。
5、工作人員全年事假超過22天的,從23天起,停發本人事假期間全部工資。
6、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的或其請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7、未經批準離開工作崗位或自行休假的,視為曠工。對曠工或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兩個月內按規定予以解聘或辭退。
七、規范遺屬補助領取管理和核查工作
1、領取遺屬補助實行實名制。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須攜帶本人身份證和遺屬補助證書到亡故者生前所在單位領取。各單位每半年要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一次摸底排查,發現享受遺屬補助人員不再符合條件的,須在一個月內到人社部門核消其遺屬補助證書,取消相關待遇。
2、各機關事業單位有人員亡故的,當事人單位須在一個月內到市編辦辦理減編手續,并將減編結果報送組織、財政、人社部門,核銷死亡人員的相關手續。
3、財政、人社部門定期對享受遺屬補助的人員進行核查,及時核銷不符合條件人員的領取資格。
八、加強試用期人員管理
1、各機關事業單位要加強對試用期人員的培養教育,采取多種方式進行政治素質、職業道德、履職能力、工作作風等方面的培養鍛煉,做好傳幫帶,使其盡快勝任工作。
2、對新招錄(聘)用人員應當安排在錄(聘)用職位工作,試用期內不得借調到其他單位工作,不得參加組織或人社部門規定以外的離職學習,不得報考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和到企事業單位應聘。
3、要做好對試用期人員的平時考核和試用期滿考核工作,對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招錄(聘)用機關應按規定給予任職定級(正式聘用),未經考核不得任職定級(正式聘用),對考核不合格的,將取消錄(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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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工作,強化技術創新管理,促進先進適用新產品的生產和新技術的有效推廣應用,根據《國家技術創新計劃管理辦法》、《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管理辦法》以及《江蘇省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實施細則(試行)》,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是指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按照規定的形式和程序,對技術創新活動中新產品、新技術的主要性能、技術水平、試(投)產或在生產中試(使)用的可行性、市場前景、社會經濟效益等進行綜合審查評價,作出相應的結論,并頒發《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
第三條新產品是指采用新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研制生產,或結構、材質、工藝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較原產品有明顯改進,從而顯著提高了產品性能或擴大了使用功能,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區域或行業范圍內具有先進性、新穎性和適用性的產品。
第四條新技術是指產品生產過程中采用新的技術原理、新設計構思及新工藝裝備等,對提高生產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善生產環境、提高產品質量以及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較原技術有明顯改進,達到實用程度并對提高經濟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術。
第五條南京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歸口管理全市企業新產品、新技術的鑒定驗收工作。
第二章鑒定驗收的范圍和原則
第六條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新技術,項目開發單位要求組織鑒定的,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須按照本辦法進行鑒定驗收。
第七條對于醫藥、醫療器械、食品、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等涉及人身和社會安全以及國家需要嚴格控制產品質量和其他國家有特殊規定的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結論是審查批準產品投產、申領生產許可證(準產證)、組織技術推廣應用和轉讓、參加重大項目招投標、獲得獎勵以及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依據。
第九條新產品、新技術鑒定具體分為新技術鑒定、新產品樣品鑒定和新產品投產鑒定三類。
第三章新技術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條新技術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新技術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技術任務書的要求,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審查新技術推廣應用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一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技術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新技術經過與相關技術的對比測試。
(二)、具備技術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新技術應用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新技術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技術名稱、規格型號、研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技術任務書:提出技術指標,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三)、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技術方案概述、技術指標與國內外同類技術的對比,技術成熟程度,各項技術難點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四)、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五)、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六)、技術測試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用戶出具的檢測報告,或鑒定委員會專家現場檢測出具的檢測報告,或在鑒定委員會專家監督下企業質檢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以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七)、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四章新產品樣品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三條新產品樣品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提供鑒定的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
(二)、審查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是否符合產品技術條件,評價其技術水平;
(三)、考核新產品試產所需的條件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四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樣品試制計劃,樣品經法定檢測單位檢測。
(二)、具備樣品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樣品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四)、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五條申請新產品樣品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制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樣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試制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樣品的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技術條件: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或用戶要求的技術經濟指標(需附簽訂的協議或合同)。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一)、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二)、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五章新產品投產鑒定的內容、條件和技術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新產品投產鑒定的主要內容:
(一)、審查生產管理用技術文件資料的完整性、正確性、統一性,評價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技術基礎標準,作出是否可以指導批量生產的結論;
(二)、審查試制產品是否符合產品標準及相關技術標準,評價其先進性;
(三)、審查生產設備、工藝工裝、檢測手段是否具備,安全、衛生、環保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七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具備的條件:
(一)、已完成項目開發任務或試產計劃,試產的新產品已經法定檢測單位按產品標準進行過全項型式試驗,經2家以上用戶試用。
(二)、具備投產鑒定所需的全套技術文件資料。
(三)、具備投產所需的工藝裝備、產品出廠的測試設備及相關的原材料、外購、外協件檢驗設備。
(四)、產品及其生產過程已執行環保、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
(五)、符合規定的鑒定申報程序。
第十八條申請新產品投產鑒定應提供的技術文件資料:
(一)、鑒定驗收工作大綱:應寫出新產品名稱、規格型號、試制單位、項目來源、鑒定性質、鑒定依據、鑒定內容以及鑒定驗收的組織與主持單位等。
(二)、計劃任務書:提出試產數量、進度安排、責任人、資金的籌措與使用。
(三)、技術任務書:提出試制產品要達到的技術指標,技術文件要達到的要求,設備、工裝、檢測手段要達到的要求,試產過程中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各階段進度安排及責任人。
(四)、試制總結:主要內容為項目來源,市場前景分析預測;試制數量和時間、試驗數量和時間、試用數量和時間;試制各階段解決的問題;尚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五)、技術總結:主要內容為試制技術方案概述、試制產品各項技術指標,各項技術問題的解決方法及結論,尚存技術問題及解決方案,研制時間及進度。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評價本技術方案的經濟性。包括技術開發投入總額、成本、利潤、社會效益、國內外市場競爭能力分析,進一步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投入及內容。
(七)、產品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經技術質量監督部門審查備案的企業標準。
(八)、檢測報告:法定檢測機構出具的抽樣檢測報告(全項型式試驗)。檢測報告用于鑒定驗收的有效期為一年。
(九)、標準化審查報告:主要寫清新產品的種類、用途、特點;標準化系數及經濟效果;貫徹各類標準及法令、法規的情況,未予貫徹哪些標準及原因和相應的過渡辦法;標準化綜合評價及結論(含與國際標準對照程度)。
(十)、用戶使用報告:分析用戶使用過程中產品的技術性能,評價是否滿足用戶的技術要求。須提供2家以上用戶提供的使用報告。
(十一)、產品圖樣:需要產品圖樣用于指導生產和訂貨的新產品應提供全套設計圖樣和產品零部件明細表及外購、外協件匯總表備查。
(十二)、全套工藝文件:加工工藝、裝配工藝、操作規程、檢驗規程、配方概要及工藝流程等。
(十三)、其他:
1、涉及到鑒定結論在國內先進以上水平的,須出具查新報告。
2、涉及到列入國家、省、市經濟管理部門技術創新計劃并獲得財政資金補助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應用項目驗收的,須出具社會中介機構審計的投資財務決算書。
3、涉及到環保、勞保、安全、衛生的,須出具相應的法定檢測報告或證明。
第六章鑒定驗收的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鑒定驗收工作實行分級管理:
(一)、列入國家、省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組織鑒定,并由國家、省經濟管理部門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二)、列入市級技術創新計劃的新產品、新技術開發項目,以及計劃外的新產品、新技術,企業可申請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組織鑒定驗收工作,并由省經貿委或市經委統一編號核發鑒定驗收證書。
(三)、國家、省級鑒定,市經委可接受委托主持鑒定;市級鑒定,由市經委直接主持鑒定或委托縣區計經局主持鑒定。
第二十條鑒定的申請:
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申請填寫《新產品新技術鑒定驗收申請表》(見附件一)一式三份、全套鑒定驗收技術文件資料和《新產品新技術鑒定證書(草案)》(見附件二)各一份,經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并簽署意見后報市經委;
部、省、市直屬企業直接向市經委申請。
第二十一條鑒定申請的審批:
市經委收到企業鑒定申請表和鑒定技術文件資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全套鑒定技術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經審查合格后,分下列兩種情況對鑒定作出安排:
(一)、對于申請省級以上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轉報省經貿委審批;
(二)、對于申請市級新產品、新技術鑒定的,由市經委確定鑒定類別、主持單位、鑒定委員會成員以及鑒定時間。
第二十二條鑒定委員會的組成及主要職責:
鑒定委員會由鑒定組織單位組織七至十五位(單數)技術經濟專家組成。專家必須具有高級職稱。項目開發單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進入鑒定委員會。
鑒定委員會負責鑒定的技術評議過程,并最后形成鑒定結論及證書報批文件。
第二十三條鑒定會議議程:
(一)、鑒定主持單位主持:宣布鑒定委員會成員名單和主任委員;
(二)、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
1、由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宣讀有關鑒定技術文件資料。
2、專家進行現場考察、觀看演示或監督檢測。
3、專家質疑:專家根據已審查的鑒定技術文件資料,提出質疑,新產品開發單位必須據實給予回答。
4、專家評議:由鑒定委員會獨立評議,起草鑒定意見。鑒定組織主持單位列席會議,了解評議情況,但不發表評價意見。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單位原則上應回避專家評議會議。
5、鑒定委員會意見內容應包括:是否完成項目計劃或合同書要求的指標,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正確、統一并符合規定,新產品的創新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投產(推廣)的條件、價值與前景,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意見。
6、鑒定委員會評議未通過的,鑒定委員會應寫出未通過的理由。
7、主任委員在鑒定委員會意見原稿上簽字,全體專家在鑒定委員會委員簽字欄簽字。
(三)、鑒定主持單位主持:由鑒定委員會主任委員宣讀鑒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鑒定證書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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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繼續做好員工職業技能的培訓與鑒定工作。
根據兩級公司關于職業技能鑒定的布署,結合我礦員工技術現狀及××礦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我礦在xx年加大職業技能鑒定的力度,拓寬了鑒定的范圍和工種,并鼓勵員工自愿參加專項培訓與技術評定,實現一崗多證,今年共安排了24個工種220名員工參加技能培訓與鑒定。
由于我礦今年的生產任務重,為了不影響各單位正常生產,人力資源部精心組織力量,充分利用星期天和晚上以及倒班時間組織培訓,并堅持以提高員工工作能力為核心,把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實效性放在第一位,同時將技能鑒定培訓與崗位練兵結合起來,開展形式各樣的培訓工作,使員工具有較強的適應力、創造力和革新力。經過二個月的培訓,參加技能鑒定24個工種共220名員工經洛陽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經過理論和實踐考核,全部取得由國家勞動部門頒發的相應級別的職業資格證書(初級工51人、中級工31人、高級工140人)。我礦嚴密組織,精心培訓,注重實效的優良礦風得到了洛陽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的肯定和表揚,兩級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領導也給予了高度的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