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社會治理經驗范文

時間:2023-08-07 17: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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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經驗

篇1

隨著旅游大眾化時代的到來,以及移動通訊、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的發展,為了更好地滿足大眾旅游消費群體的需求,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多樣化、個性化的旅游服務,“智慧旅游”應運而生。

一、現狀與問題

無錫智慧城市建設起步早,成效顯著,作為國際IEEE智慧城市試點城市,已經形成獨特的“無錫模式”。在此基礎上,無錫先后成為全國首批18個“國家智慧旅游試點城市”之一,江蘇“智慧旅游城市聯盟”成員,智慧旅游建設快馬加鞭。

從總體建設進展來看,基于頂層設計理念的較成熟完備的智慧旅游框架體系尚處于研發階段。在具體構建上,存在著多角度出發的各類模型。到目前為止,無錫市還沒有明確的建設主題和框架結構,換言之,就是缺乏整體性的頂層設計,已經存在相關部門和旅游企業單位各自為政、條塊林立、信息孤島的現象。

二、智慧旅游頂層設計理念

(一)立足城市與區域。“立足城市與區域”首先,在“智慧無錫”和“智慧江蘇”建設的大背景下,無錫市智慧旅游作為其重要的組成部分,其頂層設計就應最大程度地整合各種資源,將其發展戰略、建設目標和建設舉措等方面與之相呼應,避免重復建設。其次就是要結合江蘇和無錫的實際情況、符合無錫的城市特點、凸顯無錫的城市個性、文化內涵,堅持從城市與區域出發,又回歸區域與城市的理念。

(二)面向市場與產業。首先,智慧旅游作為一種經濟行為,也要尊重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注重智慧旅游項目的產業化運營。充分利用市場和激活各類資源要素,為智慧旅游項目運營提供有力的市場支持。其次,要避免項目靜態化和孤立化的傾向,從產業體系層面進行設計,拓展智慧旅游空間,催生智慧旅游產業鏈,拉動智慧旅游產業與相關產業的良性互動,希望早日建立無錫市智慧旅游產業聯盟,為全省乃至全國智慧旅游建設提業模式借鑒。

(三)基于系統開發與運營。首先,智慧旅游作為“智慧無錫”和“智慧江蘇”大系統的一部分,在進行頂層設計的編制時,應當以系統論的觀點和方法進行指導和考量,確保智慧旅游頂層設計的系統性、完整性和結構性,進而提出無錫市智慧旅游系統的概念和技術架構圖。其次,智慧旅游系統的開發和運營過程中,要系統地對涉及的各類軟件進行規劃設計。

三、基于頂層設計理念的無錫智慧旅游發展路徑

(一)以無錫智慧城市平臺大數據體系為基礎,設計和構建無錫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

目前,無錫市已基本形成了“一中心(城市大數據中心)+四平臺(電子政務服務平臺、經濟運行綜合服務平臺、城市管理綜合服務平臺以及民生綜合服務平臺)”的智慧城市建設基礎信息平臺布置格局。無錫旅游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設,必須依托城市和?^域的大數據生態體系,以移動互聯網、物聯網、云計算等現代通信技術為基礎,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統的旅游公共信息服務云平臺和數據庫,實現旅游行業信息的收集、分類、處理、的自動化。

(二)以行業建設規范標準的頂層設計和研究制定,推動旅游業態“智慧旅游”服務體系建設

需要頂層設計、進一步優化的智慧旅游規范標準涵蓋旅游業主要業態,包括智慧景區、智慧飯店、智慧旅行社、智慧鄉村旅游建設的規范化標準化要求。在此基礎上,以行業要求以及商業模式的創新,推進智慧旅游景區、智慧酒店和智慧旅行社試點示范建設,強化移動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等技術在景區、酒店和旅行社中的應用,促進和提高其智能服務水平,提升其智能服務質量;推動和逐步完善旅游鄉村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進一步引導旅游鄉村旅游環境與公共服務建設,促進旅游鄉村電子商務建設和推廣。

篇2

一、法律及法律實踐都是地方性

知識盡管目前學界對于地方性知識的界定眾說紛紜,但地方性知識無疑是與普遍知識相對的一個概念,它強調的無疑是一種新型的知識觀念,其地方性一方面旨在強調特定的地域,另一方面在于強調知識形成所依賴的特定情境,包括由特定的歷史條件所形成的文化與亞文化群體的價值觀,由特定的利益關系所決定的立場、視域等。[2]具體而言,地方性知識乃是某一特定區域(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抑或一個村落)的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實踐中所自主生產和傳遞的以文字形式保存的地方文明和以非文字形式保持的地方民俗、習慣、信仰和思維方式。[3]正如中醫在疾病治療中往往表現出神奇的功效一樣,地方性知識對于當地事物和事件具有普遍知識無法企及的解釋與調節能力,這也正是地方性知識的魅力與優勢所在。正如蘇力教授所言:“一個民族的生活創造了它的法制,而法學家創造的僅僅是關于法制的理論。”[4]法律在本質上是一種地方性知識,因為法律不是單純的哲學范疇抑或邏輯體系,它乃是特定時間特定地域的民族生活經驗的總結。無論是一般性的法律概念,還是具體性的法律知識,都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和文化背景下生成,是對特定場域中的現實社會關系的概括。也正因為如此,只有站在具體地方性的文化背景之中才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意義。尤其是被稱為“活法”的民間法,它生于民間,在鄉民長期生活、勞作、交往和利益沖突中逐漸形成,乃是一種典型的地方性知識,且對當地民眾的行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規范作用。這些民間規范作用于不同的地域,在當代法治社會、和諧社會的構建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法律知識的地方性以及不同地域的法律文化的多元與差異,各地的法律實踐無疑更是一種地方性知識。“這種知識是在司法活動別是在近代司法職業化進程中逐步生產并再生產出來的”。[5]法律實踐的目的乃是要保證法律的有效運作,而這總是需要更多更具體的地方性知識來應對具體的個案。比如在筆者所熟悉的某縣法院,所有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尤其是男孩)歸屬的裁判原則并不是嚴格依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而是遵循“孩子在誰手里就判給誰”的原則。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就是因為該法院解決的該類糾紛大多發生在農村地區,而在這些村子里,妻隨夫居,即便是離婚,孩子肯定也是在夫家,且孩子的撫養權歸夫,女方一般也不會反對。(因為女方如果再婚的話,帶著孩子很難找到“好婆家”),況且“孩子撫養權”的執行會非常困難(實際上幾乎是不可能)。事實證明這樣的裁判在當地社會中為多數人所認可。而如果是在城市,這可能是不可理喻的。可見,在不同場域中,法律實踐的具體知識具有明顯的差異性。這就要求我們在法律實踐過程中,除了要重視國家的法制外,更要重視地方的文化、傳統、習俗等地方性知識,而這些知識無疑也是法學教育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部分。

二、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辦學

目標的地方化“制定大學戰略目標的關鍵是找準自己的定位”。[6]新建地方高校要在激烈的競爭中謀求生存與發展,最為關鍵的是合理定位自己的辦學目標。而學校辦學目標的定位一定要著眼于社會發展的實際和學校自身的條件。盡管新建地方高校在生源基礎、科研條件等方面都無法與國家重點大學相比,但由于其擁有個性化的專業設置、特殊的人文環境、靠近鄉村的地理位置以及長期以來形成的與地方密切合作的關系,新建地方高校有著明顯的立足基層的區位優勢。基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方向與特色辦學資源,新建地方高校的辦學目標定位應反映出強烈的地方取向,即應以培養地方需求的應用性與服務性高級專門人才為辦學目標,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為依據,走“立足地方、依托地方和服務地方”之路。[7]只有堅持辦學目標的“地方化”,新建地方高校才能辦出特色,辦出水平,才能不斷提升自己的辦學競爭力。同理,新建地方院校的法學教育應當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努力為地方提供應用型的法律人才,尤其是合格乃至優秀并且服務于基層的法律實務工作者。盡管目前法學專業畢業生就業情況不容樂觀,社會(尤其是東部沿海城市)對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似乎處于一種飽和狀態,但實際上服務于作為法治事業關鍵部分的基層社會的法律人才數量極少。所以筆者認為,地方高校尤其是新建地方高校的法學教育不能一味的堅持“國際化視野”,應該著重培養熟悉基層社會實際情況、服務于基層社會的應用型法律人才,這應當定位為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的辦學目標。法學學科具有很強的實踐性,而基層社會的法律實踐是一種典型的“地方性知識”,即由于地方地理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傳統習俗等方面的不同,抽象的法律制度在各地實踐中可能需要靈活實現。尤其是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基層社會更是急需一批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熟練掌握當前各種法律規范,了解基層社會實際情況并能把所學法律知識靈活應用于基層社會實踐的優秀司法干部、優秀律師、優秀法律服務人員、優秀企業管理人員、優秀村官等活躍于基層社會各行業的法律人才。以菏澤學院法律系為例,自2002年建系以來,一直以滿足菏澤基層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為辦學目標,已經為菏澤市基層司法機關和其他各部門、行業培養了大批應用型法律專業人才。據不完全統計,菏澤學院法律系有90%以上的法學畢業生都選擇了在基層法律實務部門或企業或農村工作,而這些部門往往是那些重點高校不愿意去的地方。而且這些畢業生普遍受到用人單位好評,有的已經成為基層司法部門的骨干,有的已經成為基層政府部門的主要領導,有的已經成為地方知名律師,有的成為地方知名企業的管理人員,有的成為優秀村官。菏澤學院法律系也因此在本地生源中極具吸引力。這種地方高校的辦學實例反映出地方高校培養的法學畢業生對基層社會的認同感和職業使命感,也證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學教育基于自身的現實條件準確定位的重要性,證明了新建地方高校法學培養目標“地方化”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篇3

一、進一步規范應急管理機構建設,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著力完善工作機制。

切實做到“三有一強化”。一是有足夠的人員,確保應急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擔責。二是有專門工作經費,要把應急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充分保證必要的經費支出,建立應急保障資金投入機制和保險機制。三是有必需的裝備設備。四是強化應急管理的職能職責,增強應對突發事件的統籌協調能力。區聯社將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目標考核體系,加強對應急管理工作的日常督促檢查,檢查考核結果納入對各單位年度綜合工作目標考核內容,全面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建設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二、切實加強應急管理宣傳教育與培訓。

各基層社、直屬(含參控股)企業要結合實際,創新形式,深入開展以《突發事件應對法》、《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為主的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加強對應急管理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切實增強應急管理能力。要豐富宣傳手段和宣傳形勢,組織開展“5·12”防災減災主題宣傳活動,推進應急管理知識的普及,營造“人人關心應急,人人參與應急”的良好社會氛圍,促進應急管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預案,開展救援演練,增強應急救援能力。

市煙花爆竹(集團)恒展有限公司、市乾宜再生資源有限公司一是要完善預案體系,按“四化”(實化、簡化、流程化、圖表化)要求,完善綜合應急救援隊伍搶險救援預案,推進重大危險源和災害點“一對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二是要加強實戰演練,每年要組織一次以上的應急救援演練,要切實通過演練檢驗預案的操作性,提高救援和實戰能力,要進一步規范應急演練程序,強化應急演練總結評估,提升應急演練質量,不斷總結實戰演練經驗,增強預案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四、突出重點,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

今年是“安全生產基層基礎鞏固年”,各基層社、直屬(含參控股)企業要繼續按照“隱患排查要認真,隱患整治要堅決,整治成果要鞏固,新的隱患要杜絕”的要求,結合實際,以抓煙花爆竹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及安全經營、報廢汽車拆解、再生資源回收安全監管為重點,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著力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篇4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基層社恢復重建為基礎,打造全新供銷社基層組織體系為目標,以科學發展為主題,大力推進組織創新、經營創新和服務創新,進一步增強基層供銷社的經營活力和服務能力,逐步把基層供銷社建設成為自主經營的主體、合作經濟組織的聯合體、為農服務的新載體,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促進供銷社科學發展中發揮更大作用。

堅持經營與服務同步提升的原則,努力實現經濟實力的新增長,服務水平的新提升;堅持改造和新建并重的原則,注重分類建設,鼓勵多種形式的新建;堅持統籌兼顧、重點帶動的原則,將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作為基層供銷社建設的重要抓手和具體措施,形成示范效應,帶動基層組織發展;堅持形式與內容相結合的原則。既要掛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的 牌子,又要有綜合經營服務的內容及其定位;堅持改革創新和開放辦社的原則,大膽創新經營機制、服務方式和組織形態,形成多樣化發展的新格局。

二、建設目標及標準

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要按照“布局合理、功能完備、服務配套、制度健全”的要求,以基層供銷社等為主體,采取提升、改造、新建等多種形式,盤活調整資產和經營設施,優化資源配置,形成集商品經營、產業發展、網絡建設、涉農服務和帶動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于一體的綜合平臺,進一步提升經營和服務水平,構建具有特色的供銷社基層經營服務新體系。2014年,每個縣市恢復重建基層社1家以上;試點推進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房縣開展試點建設3家,其他縣市各自試點建設1家。

根據全市基層組織發展的現狀,分為一類、二類、三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其標準為:

一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具有集中完整的經營服務設施,參與“新網工程”3項業務以上,有較好的網絡基礎,經營效益好,參辦領辦專業合作社5家以上,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5家以上,發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500畝以上或銷售農產品500萬元以上,成立協會或聯合會、聯合社1家以上,開展3項以上涉農服務,基本制度健全,門店、標識形象良好。

二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經營服務設施較為集中完整,參與“新網工程”2項業務以上,經營活動正常,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參辦領辦專業合作社2家以上,發展村級綜合服務社2家以上,發展農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300畝以上或銷售農產品300萬元以上,成立協會或聯合會、聯合社1家以上,開展2項以上涉農服務,基本制度健全,門店、標識形象良好。

三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指依托種植、養殖、生產、加工、營銷和服務型龍頭企業(市場),組建具有業務優勢、從事經營服務活動的組織(實體)。此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經營服務的內容可以是綜合性的,也可以是單項性的,組織架構可與依附的主體“一套班子、兩塊牌子”,也可以單獨設立。

具備一定網絡基礎和較強經營功能、具有服務帶動能力、基本制度健全的專業合作社、專業合作社聯合社、綜合服務社等,應通過進一步提升經營服務水平,努力發展成為該類“綜合經營服務中心”。

“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對外掛“XXX供銷社綜合經營服務中心”牌子,還可增掛“XXX綜合經營服務社”牌子。

三、主要任務

(一)大力開展經營活動。“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的首要任務是搞活經營,增強自主發展能力。要圍繞新農村建設,切實抓好農資、農產品、日用品、再生資源等傳統業務。根據自身條件,積極介入涉農領域、現代服務業和新興產業,擴大經營領域和網絡覆蓋。加強銷售終端的建設、管理與服務規范,提升檔次水平,發揮網絡綜合效能。

(二)積極做好為農服務。“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必須體現辦社宗旨,增強服務功能。要采取多種形式領辦、參辦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培育農產品經紀人隊伍,開展農技、購銷、培訓、資金、中介、加工儲運等專業化服務。參與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結合實際開展各類涉農服務。加強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建設,促進品牌、質量、制度、文化等建設,提升發展水平。

(三)不斷完善體制機制。“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要順應市場要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發展的運行機制,既要通過改造重組化解歷史包袱,將有限的資源集中到發展經營上,又要以改造重組為契機,引入資本、人才和業務,建立規范的治理結構和靈活的經營機制。要加強基本制度建設,保持供銷社組織的特性。

(四)切實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必須依靠人才支撐。要吸引農村能人、專業大戶和高校畢業生參與基層組織建設,造就一批經營管理、專業技術和實用人才。加強基層組織帶頭人的教育、管理和培養,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改善年齡、知識結構,提高帶領基層組織健康發展的能力與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是供銷社改革發展的重要環節,各縣市供銷社要將“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擺上重要位置,主要領導要親自抓這項工作,搞好整體部署、抓好試點、不斷總結經驗、進行精心指導。要建立領導班子、相關部門定點聯系、分片包干等工作制度,切實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

(二)建立聯動機制。縣市供銷社要充分發揮規劃制定、政策引導、資金投入、監督管理的主導作用,抓典型、幫后進,善于運用多種手段解決問題,確保目標任務的完成。市供銷社將加強對系統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下級社工作落實情況,推進區域工作協調發展。充分調動基層組織參與“綜合經營服務中心”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切實發揮好基層干部職工的主體作用。要注意工作方法,避免低水平建設,力戒形式主義。

篇5

[關鍵詞]宋代富民;社會形象;鄉村治理;社會作用;社會影響

中唐以降,伴隨著土地制度的變革,貧富之間的社會、經濟流動日趨頻繁,許多人可以通過這樣或那樣的方式成為土地和財產的主人。迄于兩宋。因“不抑兼并”國策的推行,民戶貧富分化也在呈現加速之勢。富民階層以其豐富的人際網絡和社會資源,在鄉村事務中較為活躍,逐漸成為一個舉足輕重的社會群體,社會影響漸趨顯著。以往研究多立足于富民豪橫鄉里和濟貧扶弱兩方面的考察,較少對其在鄉村治理中的多個面相進行深入探討,也未見對國家相關制度理念的發掘。筆者注意到上述問題,試圖從社會積極作用和消極影響兩個方面,結合有宋一代的社會發展變化狀況,作進一步研究。一 宋代的鄉村富民,按其社會角色不同,大致由以下幾類社會群體構成:以官戶(形勢戶)身份居鄉者(富且貴者);以士人的身份居鄉者;以宗族和家族的形象出現在鄉村者;當然還有許多純粹是鄉間土地主、財主(富未必貴者;富有的商人、僧道也有居鄉者)。他們均有機會成為鄉村管理體制的頭目,或說可以成為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1]。貧士與貧宦不在本文的考察范圍之內。

在宋代基層社會中,按照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可以將鄉村精英分為兩類:一類是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可視之為國家權力的“神經末梢”);另一類是不為政府認定而為民戶所認同的鄉村精英。而按照其執行的職責,又可將之分為征稅派役的鄉村精英與管理鄉村社會治安的精英兩大類。無論是否為官方所認定,富民都是在鄉村中擁有一定社會聲望和影響力的社會群體,國家借助他們豐富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資源,由他們協助或替代地方政府征稅派役,維持基層社會秩序,以起到社會治理的成效。

一般而言,歷代王朝都是依靠比較富有或兼多丁的民戶治理鄉村,借以穩定鄉村秩序,代替地方政府從多個方面管理鄉村。譬如,北朝的黨里鄰,“三長皆是豪門多丁為之”[2](《常景傳》);唐代“里胥者,皆鄉縣豪吏,族系相系”[3](《政事上》)。宋代承擔鄉役者,政府規定一般須是鄉間富民,士人、大家族和宗族的首領等自然也在其列。

在宋代,鄉里、鄉役和保甲三種制度,是國家用以加強鄉村控制的主要方式。雖然這三種制度前后錯綜復雜,甚或有相互兼充、重合的現象,但是從國家的規定來看,其中的頭目都要求由鄉間富足(或兼多丁)的鄉村民戶承擔,他們在很大程度上替國家承擔著鄉村治理和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不太富有的民戶(第四、五等主戶和廣大的客戶),則只能充當次要角色——丁、承帖人等,其所謂職責就是被用于驅使。至于廣大客戶,一般是沒有承擔職役資格的。

關于充當鄉役的富民,我們先檢視兩宋各個時段的政府規定。宋太宗淳化五年(994年)詔令:“兩京、諸道州府軍監管內縣,自今每歲以人丁物力定差,第一等戶充里正,第二等戶充戶長,不得冒名應役。”[4](淳化五年三月戊辰)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詔廢里正,戶長一役主督賦稅,以第二等戶充役。宋神宗熙寧年間(1068—1077),推行募役制時,應募戶長役者,規定須是第四等以上的鄉村民戶“有人丁物力者”方可承擔[5](《轉對論役法札子》);元豐八年(1085年),經過一番反復,重行募役時,仍規定戶長以第四等以上民戶應募[4](元豐八年十月)。元祐以后,重新推行差役制,沿用熙寧前的制度,以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戶長。此后,但凡以戶長催稅,大致沿用了這一規定。關于耆長、壯丁,據《嘉定赤城志》卷十七和《淳熙三山志》卷十四載,耆長“以第一、第二等戶差”,壯丁從屬于耆長“于第四、第五等差”。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七十三載,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1010年),乞伏矩奏云,“況第一、第二等戶充耆長、里正……”這說明,宋初以來,一直以第一或第二等鄉村主戶輪差耆長,以第四等或第五等戶輪差壯丁。熙寧年間推行的募役法中,關于充募耆長的戶等規定,也可從元豐八年(1085年)朝廷再次下詔恢復耆壯之法中找到根據,即耆長允許募第三等以下民戶充應[4](元豐八年十月丙申)。元祐之后,復更為差役制,耆長、壯丁的應役戶等則一如熙寧前舊制,此后也大致沿用未變。保甲制被混同于鄉役制后,宋政府對于充擔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甲頭、承帖人等鄉役的民戶,也均有具體規定。熙寧三年(1070年)初行保甲制時,朝廷規定充任小保長須是主戶中“有才干、心力者”,充任大保長須是主戶中“最有心力及物力最高者”,充任保正副者須是主戶中的“最有行止、心力材勇為眾所伏及物力最高者”[6](兵二之五)。這時,由于以鄉間中下民戶充任都副保正、大小保長等缺乏參加訓練的馬匹、武器和衣食等,所以必須用富民承擔。此后,宋政府也一再強調,“在法:保正副系于都保內通選有行止、材勇,物力最高者二人充應”[6](食貨六六之八二)。南宋林季仲《竹軒雜著·論役法狀》引述紹興二年(1132年)和四年(1134年)的臣僚上奏,稱他們要求輪派差役,“欲不拘甲分,總以一鄉物力次第選差,非第一等[戶]不得為都[保]正,非第二等不得為保長”。

早在熙寧三年(1070年)二月,被差派為甲頭之役者,政府強調須是以鄉村“有物力”[6](食貨四之十九)的第三等以上民戶方可充任。南宋時期曾有“自高至下,依次而差”[6](食貨六五之八五)的情況。然而,紹興三十一年(1161年)二月,朝廷又同意一位官員的奏章,以“甲內稅高者為[甲]頭催理”[6](食貨六五之九二)賦稅。“稅高”之家,當然是指較為富有的鄉村主戶。

總之,大致而言,兩宋政府一直貫徹著以鄉村中較富裕(一般為三等以上主戶)的民戶充任里正等重要鄉役的制度,并憑借他們實現政府對鄉村社會的控制和有效管理。而鄉役戶的社會交際網絡、社會流動的可能性,以及“因役致富”和行政經驗的積累,有利于他日的舉業和仕業[7](P441),也構成為其社會資源的一部分。

居鄉的士人、形勢戶,有時他們并非官方認定的鄉村精英,算不上協助政府管理廣土眾民的、國家政權的“神經末梢”,但在基層社會中,他們同樣起著鄉村治理作用。如所周知,讀書和考取功名所需的費用,是很可觀的一筆開支,沒有一定經濟能力的民戶,是很難加入到科舉人仕的行列中的。宋代科舉的發展,相當可觀。社會上讀書的人越來越多,而考取功名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即使是考取到功名,由于宋代官多闕少的矛盾也很突出,所以,為數不少的落第士人和待闕、丁憂、致仕的官員仍會有很多可能生活在鄉間。雖然有些士人并不富裕,被目為貧士[8]但從總體上看,這個社會群體中的大多數人比較富有,或擁有一定的社會資源,在鄉間具有一定的影響力。由于各種因素居鄉的形勢戶,因其所擁有的財富以及其他政治、社會資源,一般也比較富有。而按照宋政府的規定,所謂形勢戶,“謂現充州縣及按察官司吏人、書手、保正、耆[長]、戶長之類,并品官之家非貧[戶]弱者”[9]。“非貧[戶]、弱者”,意即非富有者不能列入形勢戶。他們也往往參與鄉村治理,起著社會控制的作用。

另有一類鄉村富民,是以大家族、大宗族的形象出現的,他們同樣對鄉村治理影響較大。南宋汪藻《浮溪集·為德興汪氏種德堂作記》中的這則史料,大致可反映出他們在鄉間的經營和社會影響:

迨宋興百年,無不安土樂生。于是,豪杰始相與出耕而各長雄其地,以力田課僮仆,以詩書訓子弟,以孝謹保墳墓,以信義服鄉間,室廬相望為聞家,子孫取高科登顯仕者,無世無之。

再如,為了延續家族的興旺和昌盛,李筠死后三年。其妻耿氏吩咐三個兒子分別“吏而役”、“耕而食”、“使就學”[10](P394)。自南宋初延續二百六十多年的浦陽鄭氏家族,其族規中雖然有著“子孫勿習吏胥”的條款,但卻又強調“立家之道,不可過剛,不可過柔,須適厥中”,要求凡是“子弟當隨掌門戶者,輪去州邑,練達世故,庶無懵暗不諳事機之患”[11]P13,P5)。即要求族人到縣司熟悉官民交接的門道。上述兩例,都是家族、宗族要培養同縣司官吏打交道的族人,使他們參與到國家權威的范疇之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自家受到蒙蔽,遭受損失;另一方面,他們也有著借以發展家族的理念。換言之,這也是家族、宗族的首腦與鄉役等交叉重合的例證。他們對于地方、對于家族的治理作用,也是很重要的。

居鄉的官戶、形勢戶,一些富有的士人和家族,他們的各種社會行為,或成為民戶心目中的“豪橫”,或被目為“長者”。富民豪橫鄉里的情況,史例頗多。例如,《續資治通鑒長編》天禧四年(1020年)四月丙申所載:

浮梁縣民臧有金者,素豪橫,不肯輸租。畜犬數十頭,里正近其門,輒噬之。繞垣密植橘柚,人不可入。每歲,里正常代之輸租。及臨涇胡順之為縣令,里正白其事。順之怒曰:“汝輩嫉其富,欲使順之與為仇耳!安有王民不肯輸租者耶?第往督之。”里正白不能。順之使手力繼之,又白不能;使押司、錄事繼之,又白不能。順之悵然曰:“然則此租必使令自督耶。”

再如,袁采在《袁氏世范·子弟宜常關防》中所載:

貴宦之子孫……其居鄉也,強索人之酒食,強貸人之錢財,強借人之物而不還,強買人之物而不償。親近群小,則使之假勢以凌人;侵害善良,則多致飾詞以妄訟。鄉人有曲理犯法事,認為已事,名曰擔當;鄉人有爭訟,則偽作父祖之簡,干懇州縣,以曲為直。差夫借船,放稅免罪,以其所得,為酒色之娛,殆非一端也。

反映南宋時期東南地區社會現實的《明公書判清明集》,其《士人因奸致爭既收坐罪且寓教誨之意》、《貢士奸污》、《士人教唆詞訟把持縣官》以及《豪橫》類目下各篇所反映的,許多都是居鄉富民所為不法之事的記錄。其中,《為惡貫盈》條所載“鄱陽之駱省乙者,以漁獵善良致富,武斷行于一方,脅人財,騙人錢,欺人孤,凌人寡,而又健于公訟,巧于鬻獄。小民思其羅織,吞氣飲恨,敢怒而不敢言”,更是一個較為典型的例子。

富民被鄉戶目為“長者”的史例,也頗為豐富。例如,劉摯(忠肅集·贈刑部侍郎孫公墓表)所記,孫成象之子孫雋居鄉時,“輕財樂施,教子有方,里人以為長者”。再如,胡銓《胡澹庵先生文集·易長者墓志銘》載,易啼“鄉人有斗者,踵門求直,聞君言羞縮輟訟”;洪咨夔《平齋文集·羅迪功墓志銘》記載羅介圭事跡云:“鄉鄰信其長者,有訟不之有司而之君取平相踵也。”他們有的雖非官方備案的鄉村治理頭目,其實即使在暗中,他們仍是鄉村中舉足輕重的人物,其社會效用有時也遠遠超過鄉村管理頭目。譬如,前揭鄉民爭訟者會主動找他們平決詞訟,社會救濟、橋道、水渠等公益事業的興建,教書育人,解讀官方文件,向廣大不識字的民戶傳達國家的題壁公告、賦稅征收條款及狀紙的書寫和案件判決結果,等等。這些連接于地方政府和廣大民眾的事務,依賴這些人的活動,方可達到官民相接的目的。總之,他們在鄉間的威望很高,影響力很大,在鄉村治理和秩序維護方面作用顯著。

此外,鄉間富民當還有兼具二者的另一種社會形象——充當國家和社會間的緩沖劑。就宋代而言,國家的治理理念是以在人口中占極少數的富民治理廣大的貧苦民戶。如果依傅衣凌的“公”和“私”的兩大系統的劃分[12],則這些鄉間富民,一方面他們代表著“公”(國家)的系統的功能,為征收國稅和社會穩定而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也往往代表著“私”(社會)系統的利益,為了地方與鄉村民眾的生活和生存,與官方做著這樣或那樣的融通的事情,甚至會或明或暗的與國家抗衡,化解國家和基層社會間的矛盾與沖突,成為名副其實的社會緩沖劑。這兩者之間的界限是很難區分的,往往是公、私交融在一起。此外,我們還要注意到,這些富民更多的會從自身的利益著想:對自家有利的事情,或爭或搶,極力為之;對自家不利或是利益較少的時候,他們則避之唯恐不及。例如,據袁采《袁氏世范·處己·官有科敷之弊》載,在應付州縣官員的各種錢物需求時,“為手分、鄉司者,豈有將己財奉縣官,不過就簿歷之中,恣為欺弊”,是其更多為一已之利考慮的表現。柳立言在討論家族問題時指出,士大夫并非不留意宗族的命運,但更關心本家的前途[7](P438)。這當然也是出于對一己私利的考量。再如,當國家賦役不太沉重時,富民大多樂意承擔鄉役。基層公吏“自食而辦公事,且樂為之,爭為之者”無非是有“利在焉”[13](P111,Pll2)。“私名”役人的出現,就是很好的說明;詭名挾戶一直是兩宋社會中不可根除的頑疾,也是最好的例證[14](紹興十三年六月辰子[15]。

即使并非官方認定的精英,他們同樣還是鄉村中實際的富有群體。在宋代,雖然貧民有求富心理,但是富民卻有露富憂懼一出于逃避賦役負擔的考慮。而無論如何,他們之所以愿意成為帶有一些官氣的公吏,主要還是出于能夠借此與官方接觸,利用自身的社會資源,采取各種有利的手段,轉嫁或是逃避過多的賦役負擔。在這些問題上,出自官方的史料和民間的實況往往有很大差異。現存史料,在《明公書判清明集》等判例和官方反映基層混亂的文獻之中,多有記載鄉間富民“豪橫”的一面,而在墓志銘、神道碑、行狀等史料中,則多有記載其作為“長者”扶貧濟困的一面。這些史料本身所顯現出的信息,其可信程度早為學者所發覺,近來柳立言[7](P435]、邢鐵(河北大學2001年宋代經濟史研討會上的發言)兩位學者均有討論。傳統中國鄉村社會中,聚族而居的鄉民,地緣性和血緣性緊密結合,強調睦鄰友好。富民充當官方的精英與否,都不會對貧乏不能自存者過分壓榨和侵奪。在完稅納糧過程中,如果貧乏者實在無力繳納,而充當催稅鄉役的富民自己也不愿代納時,則往往是向較為富有的中等民戶多征,以完成征收任務。所以,在實際社會生活中,似乎還有更多的鄉間富民是二者兼而有之,并隨著外界事物的發展,不斷調整變換自己的

社會角色。換言之,鄉村中的富民往往是一個比較中性的社會形象一一這樣的人占大多數。這一社會形象,似乎是結合上述兩方面史料,所反映出的特殊之外的一般,應更接近于社會生活中的常態。

要之,由富民治理鄉村,其對國家的助益和穩定基層社會秩序的作用確實是很明顯的一一賦稅賴以征收,國家財政得以在困窘中運行不輟;兩宋基層社會也相對穩定。但是,也應該看到,其中消極影響也不少。諸如詭名挾戶,轉嫁賦役負擔;霸占良田,欺凌貧弱;違法犯禁,殺人害物,破壞國家法制;封山占水,強取豪奪,破壞國家經濟秩序;武斷鄉曲,擾亂社會,破壞人民的正常生活,等等。當然,也不排除有些富民在鄉村中常常是以“長者”的形象出現在公眾面前,在有些時候隱藏起作為“豪橫”的許多行為。換言之,富民治理鄉村的社會作用和消極影響是同時并存的。

轉貼于 三

歷代王朝之所以以富民參與鄉村治理,而不用貧民,不但因為富民是一個比較穩定的社會中間層,在社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更

因為富民是國家財稅所在,用他們承擔差役,如果稅物丟失或民戶賦稅不能及時、足額征收到,可以找他們代為繳納。北宋劉摯以為:“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產則自重。”或者說,富民“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16](《食貨上五·役法上》)。司馬光則說:“國家舊制所以必差青苗產充役人者,為其有莊田家屬,有罪難以逃亡,故頗自重惜。今雇浮浪之人充役,常日恣為不法,一旦事發,單身竄匿,何處州縣不可投名?又農家所有不過谷、帛與力,自古賦役無出三者。”[17](《乞罷免役錢狀》)此外,在討論弓手時,還有這樣的看法:“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為耳目,有捕輒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16](《食貨上五·役法上》)也就是說,有恒產者才易于為官府利用。那么,貧者為什么不能擔當如此責任呢?這是因為,依賴鄉間貧民參與社會治理,或用以加強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這樣的舉措是不能奏效的一一富民不大可能聽從貧民的支派,鄉役人在向民間征收賦稅過程中,總有一些“釘子戶”(多半是豪橫的形勢戶)“頑慢不時納”[6](食貨六五之七九)。貧民承擔鄉役一般不敢到豪橫的形勢戶家催征,早在中唐時杜甫就有里正、村正等在征收賦役時“雖見(豪強民戶)面,不敢示文書取索,非不知其家處,獨知貧兒家處”的記載[18](《東西兩川說》),將他們欺貧怕富的心態躍出紙面。

從現存的文獻看,兩宋社會中,中下戶或是情愿或是被迫充當官方鄉村精英者也不在少數。據《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五八載,宋孝宗時,太學博士虞儔說:“近來諸縣所差保正長,雖以稅力高下為則,然奸民利在規避役次,于未點差已前,先行計囑鄉書將所管稅力虛立典賣文契,及詭名走寄,官司不究情偽,往往將無力下戶抑逼承認。”中下戶擔任差役,富民詭名逃稅,而官方催逼,自己又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代為繳納,如有代納,就會導致中下戶因此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這樣一來,不但政府財政會受損,基層社會秩序也因而遭到破壞。出于這樣的考慮,任何政府在制定政策時,都不會完全依賴這些貧民治理鄉村的,而依靠富民催征,貧民一般是不敢和他們抗爭的,即使是收獲不多,但在富民承擔鄉役催稅時,他們也會在威逼利誘下將不多的收獲上繳。因為他們對于富民有著這樣或那樣的依賴性:貧病喪葬、天災人禍,還要依靠向富民借貸來生存。這是他們一般不敢得罪富民的主要原因。司馬光有如下議論,似可備一說:

夫民之所以有貧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富者智識差長,憂深思遠,寧勞筋苦骨、惡衣菲食,終不肯取債于人,故其家常有贏余而不至狼狽也;貧者啙窳偷生,不為遠慮,一醉日富,無復贏余,急則取債于人,積不能償,至于鬻妻賣子、凍餒填溝壑而不知自悔也。是以富者常假貸貧民以自饒,而貧者常假貸富民以自存。雖苦樂不均,然猶彼此相資以保其生[17](《乞罷條例司常平使疏》)。

貧富相得,相依而存,或說“彼此相資以保其生”,這或許也是鄉村社會中的一個常態。能夠保證廣大民產按時、足額地完稅納糧,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教化、管理鄉間中下等主戶和貧弱客戶,保障基層社會秩序穩定,這是國家依賴富民充任官方鄉村精英的真正原因,也是國家制定相關制度的理念所在。進而言之,依賴富民參與鄉村治理,還與兩宋社會發展過程中內憂和外患不斷,國家財政入不敷出,兼而國家將財政權集中于中央,地方財政困窘不堪等因素有關。在宋代,地方行政已不足于加強國家對基層社會的治理;尤其是到了南宋,“政府對于地方的統治能力有所不足”[18](P66)。為了國家的持續發展和基層社會的穩定,國家不得不更多地利用富民參與到基層社會治理中來。但是,即使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由于國家財政和地方財政都極端困窘,國家并沒有足夠的經濟資源支付為數眾多的鄉役人的報酬,反而在征稅派役過程中增加一些額外的負擔[19]。過加大賦稅征收的力度,將廣土眾民牢固控制起來,防止禍起蕭墻。

宋代這種依靠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的確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有學者認為,北宋中期以后,尤其是南宋時期,士大夫已開始越來越多地經營和自己利益密切的地方事務了[1]。士大夫所追求的修齊治平,以前更多的是把精力和目光關注在怎樣治國平天下上,而今則將修身、齊家的理念放在了首位。北宋時呂氏鄉約的出現,范氏義莊的興起;南宋時義役的肇興,社倉的社會救濟效用等等,都說明士大夫階層日益關注鄉村事務了。筆者以為,上述現象的出現,除了緣于宋代有大量士人、官戶生活在鄉間外,更由于北宋中期以后印刷術的發展,使得士人的事跡有更多的可能保存下來,成為后入研究的資料。至于前代類似史跡似乎較少,宋代的增多是否就意味著士人階層對于基層事務的關注增多,增多的程度如何,似應有更為客觀深入的思考。

宋代依賴鄉村富民參與社會治理的舉措,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國家財賦收入上的考慮,同時也是依賴富民在鄉間的政治、社會、經濟、文化等資源,起到國家權威所不能達到的社會治理效果。這種依靠鄉村富民治理鄉村的制度,自古皆然,只有到了國家權威有完全的能力控制鄉村時,才出現了貧下民戶參與鄉村治理的局面。這從另外一個方面說明了,兩宋時期的國家權威確實有著極力向鄉村基層社會滲透的意向。但是,在當時交通條件、信息傳播和缺乏有效監控機制等情況下,皇權的觸角卻并不具備支配和動員每一個社會細胞的能力。面對內憂外患,尤其是國家財政的人不敷出,宋代國家鄉村治理的理念恐非只是出于儒家“只是不生事擾民”[20](P537)的考量[21]。只有全面動員鄉村精英,使之成為一級政權,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對其監控的力度,國家權力滲入基層鄉村的深度才會更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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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建立健全制度,充實隊伍建設

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為確保我處司法工作的有效落實,進一步完善基層組織建設,我處司法工作領導小組對四個村委會分別都成立了人民調解小組,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將素質高、能力強、威望高的12名村民充實到人民調解組織隊伍中來,組長由各村委會主任擔任。同時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制度均已上墻。

二、抓業務知識學習,提高隊伍素質

為了提高司法工作人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工作能力和業務素質,促進對政策法規的理解,我司法所堅持學習業務知識,學習先進的工作經驗,上級組織安排的學習培訓都積極參加。通過學習,使基層司法工作人員明確了法律知識、了解司法行政工作的近期工作任務,同時也促進了工作人員之間的交流和溝通。

三、完善資料,規范檔案管理

我所今年狠抓了業務資料的規范化建設,專門調整了業務檔案柜,重新購置了檔案盒,全部更新了統一的檔案標簽,將司法行政、人民調解、矛盾排查、安置幫教、普法宣傳、綜合治理、日常工作各類文件、資料、臺帳、記錄、卷宗分門別類,整理歸檔。做到了存放齊全,管理有序,登記規范,檔案管理工作基本上達到了規范化。

四、定期排查,促進調解工作

按照矛盾排查工作“排查得早,發現得早,控制得住,解決得好”的工作要求,堅持每月對全處各類矛盾糾紛進行摸底排查,對排查出的問題,明確專人,限時調處。通過各階段排查,全面掌握和有效調處轄區內存在的各種矛盾糾紛和不穩定因素,著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熱點、難點問題,真正將各類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

今年,我處共成功調處矛盾糾紛2起,一是由禁牧引發的一場矛盾糾紛,二是一起婚姻糾紛。兩起糾紛都在第一時間有效化解。

五、齊抓共管,參與綜合治理

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兩者密不可分,今年以來,我所積極配合上級職能部門參與制訂計劃、召集會議、部署工作、檢查督促等各項活動。周密安排,多措并舉,狠抓治安防范體系建設,積極參與平安建設、群防群治、安全生產等專項工作,較好的發揮了自身的職能,為我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全面推進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篇7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著眼于實現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著眼于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這一新概念。司法行政機關擔負的法律宣傳教育、法律服務、法律保障三大職能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服務工作、對違法犯罪人員的教育改造工作和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以及社區矯正工作等是保障基層社會穩定的重要工作。司法行政機關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工作中責任重大,義不容辭。

作為一名科長,我認為做好基層行政工作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

司法所面向群眾,貼近基層,工作瑣碎繁雜,必須具備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才能做好基層司法行政工作。近年來,周口店鎮改革發展不斷加快,隨之引發的矛盾日益復雜、頻繁。為妥善解決好各類矛盾糾紛,必須本著維護團結穩定的大局,對黨和人民負責、對事業負責、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負責的態度和精神,才能真正把工作做好,為黨委、政府分憂,為群眾解決問題。

二是扎實過硬的基本功

作為一名司法所長,沒有一身扎實的基本功是很難勝任的。為此,必須抓緊一切可以利用的時間進行學習,通過幾年的努力我順利地拿到法律本科的文憑。

回顧這幾年的學習經歷,我深深覺得,學習意義已超出了學習的本身,這何嘗又不是對自己意志的一種磨練呢?使我在磨練中練就了我一身扎實的基本功,使我在工作中更加游刃有余。我憑著較為扎實的基本功,愛崗敬業的工作態度,樸實的工作作風,在自己平凡的崗位上努力工作,贏得了黨委、政府的好評,人民群眾的贊譽。

第一、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及時排查化解基層單位矛盾糾紛

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協調的自治性活動,是把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初始階段、解決在基層單位的有效手段。當前,我市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的重點是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一個意見”、“兩個規定”和省市有關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文件精神,拓展人民調解工作領域,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質量和水平。要繼續抓好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鞏固加強農村、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推進企事業單位、原創:行業性、區域性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建設。力爭做到人群集中的地方,有化解矛盾糾紛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調解工作。要按照《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堅持任職條件,選好配齊調解員。推行調解員持證上崗、首席調解員制度。要總結人民調解庭和調解小分隊建設及開展工作的經驗,適應人民調解與訴訟制度相銜接的要求,提高人民調解協議的規范化水平。要加強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在積極調解傳統的常見性、多發性糾紛的基礎上,對公民與法人、公民與其他社會組織的矛盾糾紛,特別是對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性矛盾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要充分發揮調處功能、法制宣傳教育功能、矛盾糾紛預防功能和信息報告功能。要積極介入諸如因城市拆遷、農村征地、企業改制、民工工資等引發的、重大事件的調處,全力把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單位。要通過提高調解率、調解成功率和協議履行率,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

第二、加大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力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

基層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活動。要抓好社區民主法治建設,繼續推進“法律進社區”工作,落實“五個一”要求。要大力開展憲法以及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有直接指導意義和密切關系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公民遵紀守法,尊重社會公德。要加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維權的能力和水平。要抓好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基地建設,進一步加強未成年人的法制宣傳教育,提高青少年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要做好行政復議、申訴等合法解決糾紛方法的宣傳工作,使群眾了解、掌握和選擇正確的訴求表達方式,預防和減少群體上訪、進京上訪、越級上訪事件發生。

第三,進一步加強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導公民和法人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矛盾糾紛

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能夠有力促進矛盾糾紛的正確及時解決。要進一步規范和拓展法律服務,不斷提高服務質量,為公民和法人處理各類糾紛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實現法律服務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要努力解決“群眾打官司難”的問題,促進各類矛盾糾紛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積極開展法律服務進社區,方便居民的法律服務需求;引導基層法律工作者為農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務。

法律援助要繼續做好“建網、擴面、提質、解熱”的工作。“建網”就是要按照“三有”標準抓好法律援助機構建設,向街道(鄉鎮)、農村(社區)延伸,形成法律援助網絡體系。“擴面”就是要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及時得到法律援助,以此解決困難群眾和弱勢群體請律師難、打官司難的問題。“提質”就是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制度,以此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者提高職業道德素質,提供優質服務,保證辦案質量,力求以最低的成本、最高的工作效率取得最好的社會效益,為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發揮重要的作用。“解熱”就是要緊緊圍繞中心工作,著重解決諸如民工請求支付工資等社會熱點問題。

第四、認真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努力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

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減少重新犯罪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安置幫教實體的整頓、認證、管理工作,促進安置幫教實體的發展,擴大安置就業能力。要積極扶持建立過渡性安置基地。要加快刑釋解教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強化對刑釋解教人員的銜接管控工作。要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流散社會、不落戶和人戶分離等問題的解決和對“三假人員”(假姓名、假身份、假地址)的查找,最大限度地減少脫管漏管。要加強協調,拓寬安置幫教渠道,積極引導、扶持刑釋解教人員就業,并做好對刑釋解教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

第五、大力加強司法所建設,完善基層社會治安防控體系

鄉鎮、街道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單位,擔負著指導人民調解、安置幫教、開展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法定職責。當前在司法所建設上要全面落實幾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各鄉鎮街道全部成立司法所;二是司法所所長由副科級干部擔任;三是司法所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員組成,其中政法專項編制要專編專用;四是理順司法所管理體制;五是解決司法所的辦公場所和其他經費保障問題。

第六,加強社區矯正試點工作,加大對不穩定因素的監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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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充分認識民政工作在營造健康發展環境中的新作用。

健康發展的環境和氛圍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民政工作在優化發展環境方面,有著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優勢。圍繞構建和諧社會目標,在養老服務、殯葬服務、福利彩票等事業上,民政部門承擔著政策引導、行業監管、市場培育等職責,對這些行業的發展要發揮指導性作用。在推動社區建設中,實現社區環境不斷改善,人際關系逐步和諧、社區治安日趨好轉,社區資源得到整合,社區服務更加完善,在基層社會環境的優化和穩定中,要發揮更大的作用。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對完善市場秩序、促進政府職能轉變、規范行業行為,提高社會組織程度、解決社會問題,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同時,加強區劃管理工作,直接服務城市化建設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有利于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因此,在營造健康發展環境中,要進一步強化民政部門的職能作用,豐富和拓展民政工作的內涵。

第二,充分認識民政工作在協調社會利益關系中的新作用。

和諧社會是公平正義的社會,需要不斷協調處理好社會利益關系,這是民政促進和諧社會構建的直接體現和作用方式。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給社會弱者提供必要的社會支持;完善社會福利,為老年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福利服務;搞好社區服務,滿足居民的服務需求,提高他們的生活質量,平衡社會發展;推進社會救助,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貧富差距,有效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確保社會所有成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從源頭上解決社會問題和社會矛盾等等,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發揮民政調節社會利益、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為經濟的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奠定基礎。在這個意義上,一個快速發展的經濟必須有一個快速發展的民政事業相匹配。

第三,充分認識民政工作在規范社會管理中的新作用。

科學規范的社會管理是和諧社會的關鍵。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社區建設、婚姻登記管理、救助管理、社團登記管理,都是社會管理的一部分,直接關系群眾的基本權益。圍繞“小政府,大社會”目標,“社會事業社會辦,群眾的事情群眾管”是大勢所趨。而民政工作的基層自治組織建設、民間組織管理等內容,都充分體現了人民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和自我發展的民主要求,是社會主義民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通過大力改進和發展民政工作,有助于進一步探索“小政府,大社會”治理模式,促進社會治理方式變革;有助于為創建更加公正和民主的社會積累經驗,從而有效地推動現代化建設進程,使我們這個社會在經濟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變得更加和諧、更加美好。

二、務實奮進,在推進民政現代化中創造為民服務新業績

第一,圍繞為民解困,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救助體系。

民政為民,安民為本,安民以濟民為要。盡管這幾年我們的社會救助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隨著改革不斷深入,經濟快速發展,各種利益關系正在進行深層次的調整,困難群眾的生活情況和他們的需求也在發生變化,迫切需要我們提高社會救助的能力和水平,實現社會救助的規范化和制度化。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切實加強社會救助體系建設,逐步構建完善的社會救助政策體系、健全的社會救助工作體系、合理的籌資分配體系、科學公正的監督體系。要進一步完善多層次多形式的救助網絡,即建立和完善以城鄉居(村)民最低保障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為基礎,臨時社會救助為補充,各項優惠政策相配套的社會救助網絡;以經常性社會捐助制度為基礎,臨時幫困和送溫暖為補充,社區服務相配套的社會互助網絡;以社會福利機構為骨干、基層福利服務網絡為依托,居家養老為基礎的社會福利服務網絡。同時,積極探索與時展要求和各地情況相符合的社會救助工作新路子,推進弱勢群體救助服務社會化,培育發展社會救助工作志愿者隊伍,扶持推廣“慈善超市”等社會互助的新形式、新載體,不斷開創社會救助工作新局面。

第二,圍繞強化管理,促進基層社會穩定有序發展。

民政部門承擔著大量的基層社會管理任務。加強這項工作,對基層社會穩定有序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為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要努力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新型社會管理格局。加大民政工作社會開放度,增強透明度,擴大社會參與度,形成社會管理和服務的合力。加強民間組織建設,在加強監管的同時大力培育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促進社會轉型方面的作用,推動其從政府主導型向自我管理型方向轉變。著力加快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的培育和發展,努力培育一批能力突出、機制靈活、帶動力強的農村專業經濟協會,為加快農業經濟發展服務。進一步提高社區的管理能力、協調能力、服務能力、應急能力,促進社區有序和諧發展。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居民自治、村民自治工作中的組織協調作用,實現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提高整個社會自治水平。

第三,圍繞深化服務,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

為社會提供高質量多元化的公共服務,是民政部門的重要任務。這幾年我們以辦實事為抓手,為群眾辦了不少看得見、摸得著的好事實事,但總的來說服務水平還比較低,滿足不了廣大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要把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作為重點工作來抓,切實履行好政策引導、總體規劃、行業監督、市場培育等職能。首先,要轉變公共服務的觀念。要從過去主要為傳統民政對象服務,向為城鄉困難群體為主的廣大群眾服務拓展;從過去主要保障困難群眾生存權,向既保障群眾生存權,又注重維護他們的發展權和民主政治權益拓展;從過去以農村為主,向城鄉并重拓展;其次,要深化公共服務的內容。根據不同群體、對象的多方面需求,大力提供多元化的服務。通過美化社區環境,改善公共服務設施,在滿足社區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時,為他們提供衛生、醫療、教育、文體等方面的服務;整合資源,增強敬老院、老人公寓和“星光老年之家”為民服務的能力,為老年群體提供個性化、人性化的優質服務;切實解決優撫安置對象生活難、醫療難、住房難問題,為他們提供重實際、重實用的服務。第三,要創新公共服務的方式方法。要從零散的被動式服務向項目式主動服務轉變,提高為民辦實事的成效;從一家獨唱向多家合唱轉變,大力扶持公共服務業發展;從有求必應的隨機服務向政策法規的長效服務轉變,建立健全公共服務的長效管理機制。

三、增強合力,在創新破難中提升民政工作新水平

第一,強化組織領導,大力營造民政工作良好的發展環境。

民政事業是民心事業、穩定事業,是社會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基礎工程。能否真正將民政工作落到實處,是對各級各部門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的考驗,我們要從這樣的高度,重新認識民政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新地位、新作用,把民政工作放到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及時研究民政工作中的新情況,及時解決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在政策上給予傾斜,在工作上給予支持,在力量上給予保證,在財政上給予保障。要進一步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把民政事業的發展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中,切實加大對民政事業的投入。要進一步加強宣傳,讓公眾了解民政、理解民政、支持民政,為民政事業的發展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第二,強化大民政建設,著力形成民政工作的強大合力。

建設大民政是對傳統民政的突破,也是民政工作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職能作用的基本實現形式。在新形勢下,我們要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拓展工作內涵,優化工作結構,圍繞發展大局,統籌民政資源和力量,創新工作方法和手段,完善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從多方面整合民政力量,全力發展大民政工作格局。要按照部門配合密切、資源供給穩定、信息渠道暢通、政策實施互動、運作協調高效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社區建設、老齡工作、雙擁工作、社團建設等五大平臺建設。民政部門要進一步發揮好牽頭作用,各相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主動融入,主動配合,主動支持,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民政事業的發展。要進一步創新體制機制,暢通民政和社會互通渠道,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民政工作,推動民政工作社會化,為民政事業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持。

篇9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重要意義

以統籌城鄉為目標,以鎮街規劃為龍頭,以“轉并聯”為基本方式,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進一步改革創新村級組織的設置模式,努力實現由傳統的村級組織構架向新社區結構模式轉變,為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我縣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推進城鄉統籌綜合改革。加快新型城市化進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動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總抓手。城市化進程往往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深度調整,勢必對農村基層組織設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農村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往農村投入,項目落地、工程推進等都離不開村級組織。就我縣實際來看,一方面,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后,行政村還有906個,村布局“多、小、散”特征明顯,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共享程度低,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一些村莊的存在形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有的變成了城中村,有的成為了農村新社區,有的因村民搬遷成了“空殼村”,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置基層組織的傳統模式顯然與當前城市化進程不相適應。如何順勢而為,因勢利導,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理應成為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農村是社會管理組織體系中的最基層。農村穩則社會穩。城鎮化改革發展在給農村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給農村社會管理提出了新課題、新要求。在加快農村建設的過程中,各種新問題、新矛盾時有發生,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等引發的不穩定因素明顯增加,農村社會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有利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管理整體水平。社區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基礎平臺,通過推進村級組織“轉并聯”,最終形成城鄉一體的社區治理模式,能夠促進社會管理資源整合,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務實基層打牢基礎的需要。我縣農村社情復雜,特別是農村政治生態比較落后,“三宗勢力”(宗教、宗派、宗族)盤根錯節,干擾農村基層工作的問題比較突出。近年來,雖然我縣抓基層組織建設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較明顯,但村級層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還很多。特別是每到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時,競爭異常激烈,這種強烈的政治意愿很大程度上是政經不分、權力與利益結合所致,包括征地拆遷、項目招標施工、安置房分配、新農村項目分配、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等都是有利益關聯度的。這些問題長期困擾農村建設。影響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開展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推進農村資源公平分配,逐步強化社區的管理服務功能,逐漸弱化村級組織的管理服務功能,從而達到進一步打牢農村基層基礎的目的。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主要舉措

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農村社區化。要在全縣構建起以“鎮(街)一社區”兩級為主體的基層組織架構和治理體系。實現農村社區全覆蓋,使農村新社區真正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關鍵要做到“四個”注重。

注重抓好服務工作。強化服務,便民惠民,是農村新社區建設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一定要把對社區群眾的服務放在首要位置和作為前提工作來抓。社區服務中心要具有綜合服務功能。把相關的服務功能集聚到聯村社區平臺上來。真正方便群眾辦事。讓廣大群眾切切實實感受到村級組織設置改革以后帶來的新變化。在便民服務事項上,要做到“下放”、“上提”相結合。這項工作由縣紀委牽好頭、擔起責,縣審管辦全力配合。將全縣所有縣直部門和功能區、鎮(街道)的服務審批項目進行全面的梳理,對可以“下放”的項目全部實行下放。各功能區、鎮和街道要把目前屬于村級組織的服務項目進行梳理整合,除了涉及土地征用等必須使用村委會印章的事項外,其他的都“上提”到社區進行辦理。

注重整合各方資源。重點要整合好人員、資金和辦公場所等三方面的公共資源:一要整合好人員資源。要充分利用鎮村干部資源,選好配強聯村社區組織帶頭人。選配堅強有力的聯村社區組織班子和工作人員。要繼續抓好縣直機關農村指導員下派工作,選派優秀干部指導幫助聯村社區工作。二要整合好資金資源。本著“統籌兼顧、集約高效”的原則,各級各條戰線的資金投入都要按規劃來辦,對各級財政用于中心村、聯村組織辦公場所、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的資金要進行通盤考慮。在設施建設和項目安排上,突出合力共建、功能互享、工作共擔、活動共管,避免浪費,預防重復投資。今后對農村集體項目的補助資金,也要進行有機整合,由聯村社區進行統籌支配,不能搞“低、小、散”,要徹底改變資金“天女散花”現象,做到“雪中送炭”或“錦上添花”,充分發揮資金的“濃縮效應”、“放大效應”。三要整合好公共辦公資源。在充分利用中心村、城鄉社區現有辦公場所的基礎上,整合撤并鄉、中小學校、衛生院所的原有辦公場所,以修建、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聯村社區組織辦公服務場所問題。

注重講究工作方法。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本身是一項全新工作,困難多,經驗少,再加上每個地方情況千差萬剮。因此,在具體推進時,各鎮(街道)要按照“方向堅定不移、方法因地制宜”的總體思路,堅持從實際出發,講方法講創新。一要善于學習借鑒。橋下是全市試點鎮,在這方面有著很好的基礎,也做了很多探索,試點工作經驗是各鎮街的學習材料,各鎮街也結合實際探索適合本地的載體和制度。二要注重典型引路。要按照“今年樹一批、明年帶一批、逐年上一批”的目標,每個鎮(街道)今年至少都要創建1個社區示范典型,對每個典型社區都要派專人蹲點指導,精心做好培育。爭取培育一個,成功一個,帶動一片。縣委組織部要加強對典型示范創建的指導,并組織開展“互學互比”活動。三要加強考核評價。縣委把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列為《考績法》的重要內容,把考

績結果作為考察干部工作實績特別是黨(工)委書記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各功能區、鎮(街道)也要將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納入村級基層黨建考核評價體系,明確相關干部的工作責任,積極建立起引導支持各個社區之間良性互動和服務競爭機制,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深入開展。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組織保障

村級組織設置的“轉、并、聯”工作搞得好不好,關鍵就看各地、各部門有沒有重視,有沒有傾全力去抓,有沒有全縣上下的通力合作、齊心協力。各功能區、鎮(街道)和縣有關部門必須結合各自職責,加強領導,強化指導,狠抓落實,確保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強化領導。為切實加強對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的領導。縣里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擔任組長,縣長擔任常務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組織部長牽頭負責。各功能區和鎮(街道)也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黨(工)委書記要任組長。對這項工作,各功能區、中心鎮黨委和街道黨(工)委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尤其是黨(工)委書記更要把這項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落到實處,做到親自研究部署工作、親自調配各種資源、親自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形成合力。開展村級組織設置改革需要條塊結合、資源共享、優勢互補,整合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功能區、鎮(街道)及有關部門要主動對接,密切協作。齊抓共管。組織部門要發揮牽頭抓總作用,聯合紀委、農辦、民政、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力量,定期召開協調會,進行協商。統籌決策,確保這項工作整體有序推進。特別是在場所建設、功能確定、規劃設置等方面,相關部門一定要加強協調溝通,做到統一部署、統一推進,不能各自為政,各搞一套。鎮(街道)層面需要哪個部門指導和幫助的,相關部門不能推諉,要拿出具體舉措,幫助鎮(街道)解決難題。

深化宣傳。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一項全新的舉措,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宣傳部門要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多種形式。深入廣泛地宣傳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目的意義、內容要求和措施步驟,使廣大黨員干部群眾深刻理解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重要性,消除鎮村干部的畏難情緒和基層群眾的各種顧慮,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切實營造良好的改革工作氛圍。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盛秋平

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夯實農村基層基礎、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迫切需要。根據溫州市委“一年搭框架、二年抓深化、三年全面達標”的總體部署,緊扣“三分三改”,按照分步實施、逐步推進的工作思路,今年5月開始永嘉縣在橋下鎮開展先期試點,同時鼓勵其他各鎮街選擇條件成熟的村莊先行開展社區建設。至7月底止。全縣已有906個村完成了社區規劃布局,117個村進入新社區運行階段,實現了農村社區全覆蓋的新格局。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重要意義

以統籌城鄉為目標,以鎮街規劃為龍頭,以“轉并聯”為基本方式,順應城鎮化發展趨勢,進一步改革創新村級組織的設置模式,努力實現由傳統的村級組織構架向新社區結構模式轉變,為推進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我縣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推進城鄉統籌綜合改革。加快新型城市化進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推動我縣經濟社會轉型發展的總抓手。城市化進程往往伴隨著農村經濟體制、社會結構、利益格局的深度調整,勢必對農村基層組織設置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時,農村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市化的重要方面,大量的人力物力往農村投入,項目落地、工程推進等都離不開村級組織。就我縣實際來看,一方面,鄉鎮行政區劃調整后,行政村還有906個,村布局“多、小、散”特征明顯,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共享程度低,制約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一些村莊的存在形態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有的變成了城中村,有的成為了農村新社區,有的因村民搬遷成了“空殼村”,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置基層組織的傳統模式顯然與當前城市化進程不相適應。如何順勢而為,因勢利導,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理應成為統籌城鄉綜合改革的題中應有之義。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需要。農村是社會管理組織體系中的最基層。農村穩則社會穩。城鎮化改革發展在給農村帶來巨大活力的同時,也給農村社會管理提出了新課題、新要求。在加快農村建設的過程中,各種新問題、新矛盾時有發生,如土地征用、房屋拆遷、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等引發的不穩定因素明顯增加,農村社會管理水平亟待提高。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有利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有利于提高農村社會管理整體水平。社區是基層社會管理的基礎平臺,通過推進村級組織“轉并聯”,最終形成城鄉一體的社區治理模式,能夠促進社會管理資源整合,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進一步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

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是務實基層打牢基礎的需要。我縣農村社情復雜,特別是農村政治生態比較落后,“三宗勢力”(宗教、宗派、宗族)盤根錯節,干擾農村基層工作的問題比較突出。近年來,雖然我縣抓基層組織建設力度很大,成效也比較明顯,但村級層面存在的問題和矛盾還很多。特別是每到村級組織換屆選舉時,競爭異常激烈,這種強烈的政治意愿很大程度上是政經不分、權力與利益結合所致,包括征地拆遷、項目招標施工、安置房分配、新農村項目分配、各種公共資源的配置等都是有利益關聯度的。這些問題長期困擾農村建設。影響了黨在農村的執政基礎。開展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目的就是為了推進農村資源公平分配,逐步強化社區的管理服務功能,逐漸弱化村級組織的管理服務功能,從而達到進一步打牢農村基層基礎的目的。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主要舉措

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基本目標,就是實現農村社區化。要在全縣構建起以“鎮(街)一社區”兩級為主體的基層組織架構和治理體系。實現農村社區全覆蓋,使農村新社區真正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關鍵要做到“四個”注重。

注重抓好服務工作。強化服務,便民惠民,是農村新社區建設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一定要把對社區群眾的服務放在首要位置和作為前提工作來抓。社區服務中心要具有綜合服務功能。把相關的服務功能集聚到聯村社區平臺上來。真正方便群眾辦事。讓廣大群眾切切實實感受到村級組織設置改革以后帶來的新變化。在便民服務事項上,要做到“下放”、“上提”相結合。這項工作由縣紀委牽好頭、擔起

責,縣審管辦全力配合。將全縣所有縣直部門和功能區、鎮(街道)的服務審批項目進行全面的梳理,對可以“下放”的項目全部實行下放。各功能區、鎮和街道要把目前屬于村級組織的服務項目進行梳理整合,除了涉及土地征用等必須使用村委會印章的事項外,其他的都“上提”到社區進行辦理。

注重整合各方資源。重點要整合好人員、資金和辦公場所等三方面的公共資源:一要整合好人員資源。要充分利用鎮村干部資源,選好配強聯村社區組織帶頭人。選配堅強有力的聯村社區組織班子和工作人員。要繼續抓好縣直機關農村指導員下派工作,選派優秀干部指導幫助聯村社區工作。二要整合好資金資源。本著“統籌兼顧、集約高效”的原則,各級各條戰線的資金投入都要按規劃來辦,對各級財政用于中心村、聯村組織辦公場所、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等方面的資金要進行通盤考慮。在設施建設和項目安排上,突出合力共建、功能互享、工作共擔、活動共管,避免浪費,預防重復投資。今后對農村集體項目的補助資金,也要進行有機整合,由聯村社區進行統籌支配,不能搞“低、小、散”,要徹底改變資金“天女散花”現象,做到“雪中送炭”或“錦上添花”,充分發揮資金的“濃縮效應”、“放大效應”。三要整合好公共辦公資源。在充分利用中心村、城鄉社區現有辦公場所的基礎上,整合撤并鄉、中小學校、衛生院所的原有辦公場所,以修建、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聯村社區組織辦公服務場所問題。

注重講究工作方法。村級組織設置改革本身是一項全新工作,困難多,經驗少,再加上每個地方情況千差萬剮。因此,在具體推進時,各鎮(街道)要按照“方向堅定不移、方法因地制宜”的總體思路,堅持從實際出發,講方法講創新。一要善于學習借鑒。橋下是全市試點鎮,在這方面有著很好的基礎,也做了很多探索,試點工作經驗是各鎮街的學習材料,各鎮街也結合實際探索適合本地的載體和制度。二要注重典型引路。要按照“今年樹一批、明年帶一批、逐年上一批”的目標,每個鎮(街道)今年至少都要創建1個社區示范典型,對每個典型社區都要派專人蹲點指導,精心做好培育。爭取培育一個,成功一個,帶動一片。縣委組織部要加強對典型示范創建的指導,并組織開展“互學互比”活動。三要加強考核評價。縣委把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列為《考績法》的重要內容,把考績結果作為考察干部工作實績特別是黨(工)委書記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各功能區、鎮(街道)也要將村級組織設置改革納入村級基層黨建考核評價體系,明確相關干部的工作責任,積極建立起引導支持各個社區之間良性互動和服務競爭機制,推進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深入開展。

構建村級組織設置新格局的組織保障

村級組織設置的“轉、并、聯”工作搞得好不好,關鍵就看各地、各部門有沒有重視,有沒有傾全力去抓,有沒有全縣上下的通力合作、齊心協力。各功能區、鎮(街道)和縣有關部門必須結合各自職責,加強領導,強化指導,狠抓落實,確保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順利推進。

強化領導。為切實加強對村級組織設置改革工作的領導。縣里專門成立了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擔任組長,縣長擔任常務副組長,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組織部長牽頭負責。各功能區和鎮(街道)也建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黨(工)委書記要任組長。對這項工作,各功能區、中心鎮黨委和街道黨(工)委責無旁貸、義不容辭,尤其是黨(工)委書記更要把這項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落到實處,做到親自研究部署工作、親自調配各種資源、親自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篇10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建設方案(2018—2020年)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此件公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6日

浙江省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建設方案

(2018—2020年)

為全面貫徹落實數字浙江建設部署,聚焦聚力高質量競爭力現代化,加快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深化國家標準化綜合改革試點,以標準化支撐數字化轉型,推動我省加快轉入高質量發展軌道,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目標

到2020年,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統一協調的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工作機制,構建完善結構清晰、系統高效的數字化轉型標準體系,制定實施一批具有先進水平的亟需標準,組織開展一批關鍵領域的標準化項目,打造形成一批可復制推廣的標準化成果,高標準引領數字化轉型取得明顯成效。

——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基礎逐步夯實。到2019年,形成數字化轉型標準體系框架,初步建立涵蓋政府、經濟、社會各領域,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為主體,以團體標準為補充,基本滿足數字化轉型需求的標準體系。到2020年,具有浙江特色的數字化轉型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

——數字化轉型標準化競爭力顯著增強。到2020年,在數字化轉型領域制(修)訂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50項以上,組織開展國家級、省級標準化試點示范項目10項以上,新增全國、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3個以上,數字化領域標準話語權顯著提升。

——數字化轉型標準化效應不斷釋放。進一步深化標準研制、標準化項目建設、標準實施監督評價等工作,形成一批具有先進水平的技術和管理標準化成果,數字化轉型標準化程度不斷提升,標準化規范和引領數字化轉型成效不斷顯現。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規劃,系統布局。以推動高質量發展為著力點,強化標準體系頂層設計和系統架構。系統梳理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建設的短板和需求,制定實施任務清單,構建完善標準體系,確保高標準推進數字化轉型。

(二)開放共享,協調發展。著力發揮標準化的互聯互通作用,以標準化促進政府、經濟、社會等領域數字資源深度融合,助力打破信息孤島。針對數字化轉型多學科融合和涉及面廣的特點,著力加強各領域標準化建設的統籌協調。

(三)需求導向,重點突破。以政府數字化轉型為先導,撬動經濟和社會各領域數字化轉型,加快各領域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建設。圍繞數據共享、流程再造、信用體系、服務協同等關鍵領域,優先制定政府數字化轉型亟需標準。

三、重點任務

(一)助力政府數字化轉型,全力打造智慧政府。

1、構建數字政府標準體系框架。以“最多跑一次”改革標準化建設為突破口,按照“123466”的要求,完善標準化運行機制,助力爭創政府治理數字化轉型試點省。圍繞大系統、大數據、大平臺、大集成建設,構建涵蓋經濟調節、市場監管、公共服務、社會治理、環境保護、政府運行等領域的數字政府標準體系,加快總體要求、政務服務、數據共享、業務管理和技術應用等標準研制。圍繞公共數據整合、共享、開放等重點領域,抓好公共數據平臺標準化建設。(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管理中心、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辦公室,列第一的為牽頭單位,下同)

2、打通數據互通關鍵節點。圍繞建立“三大模型”的要求,直面打通信息孤島的堵點和難點,加快構建跨部門、跨層級、跨領域的標準模型。圍繞數據共享、流程再造、信用體系建設,重點開展數據匯聚、數據平臺、數據安全、大數據應用等領域亟需標準的研制,加快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規范、“互聯網+政務服務”公共數據管理規范及電子證照庫、人口綜合庫、公共信用庫等規范制定。加強政務領域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等信息技術應用標準研制,著力破除“三大模型”中標準缺失問題。(責任單位:省數據管理中心、省質監局)

3、擴大政府治理標準化效應。加快政府決策、執行、督查、反饋等數字化協同標準化步伐,強化財政、金融、國資、商務等領域數字化轉型標準化機制建設。健全市場監管數字化轉型標準體系,結合信息系統建設,將監管要求固化為可量化、可執行、可追溯的全周期標準鏈和監管模式。推進大數據、互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現代化信息技術標準化聯動應用。加強政府數字化轉型標準宣貫和實施評價,在民政、人力社保、教育、衛生計生等領域開展標準化試點示范建設,打造政府數字化轉型標準化樣板。(責任單位:省數據管理中心、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二)引領經濟數字化轉型,全力打造數字經濟。

4、搶占數字經濟高地。立足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實施標準領航工程,加快制定實施先進標準,制定實施團體標準30項以上,搶占產業標準制高點。圍繞集成電路、基礎軟件、核心元器件、柔性電子、量子通信等薄弱環節,推動成立產業標準化技術組織3家以上。推動之江實驗室成為國家人工智能標準化總體組成員單位,爭取獲批國家級技術標準創新基地和標準驗證檢驗檢測點試點,加快創新成果標準化。圍繞術語定義、產品評估、系統和組件接口、數據兼容、互換模型等國際競爭和市場應用重點領域,加快標準研制步伐,提升行業標準話語權。(責任單位:省經信委、省科技廳、省質監局、之江實驗室)

5、促進新舊動能迭代更新。強化“品字標”浙江制造標準數字化要求,促進傳統制造業高質量發展。開展創業孵化、協同創新、網絡眾包等“雙創”平臺標準化復制推廣,制定并推廣一批支撐制造業創新基地建設的共性和前沿技術標準。探索開展一批互聯網協議版本第六版(IPv6)、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數字領域關鍵技術在傳統制造業領域的融合應用,培育一批基于數字技術的新型生產、組織、服務模式標準。在化工、紡織、造紙等重點傳統產業開展數字技術與制造業融合創新標準化試點示范。(責任單位:省質監局、省經信委、省科技廳)

6、夯實數字金融基礎。以標準化助力數字經濟風險防控,圍繞移動支付、借貸、保險、基金銷售、信托和消費金融等數字化金融服務,加強監管、準入、第三方存管、信息披露、風險提示、網絡安全、信用建設等關鍵標準研制和實施,構建數字金融行業管理和數據統計監測體系。推動區塊鏈技術在數字金融領域創新應用,加強區塊鏈技術應用標準化,強化金融科技標準化建設。(責任單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質監局、浙江銀監局、浙江保監局、浙江證監局)

7、助推數字經濟創新融合。聚力之江實驗室、實體經濟、新興金融中心、新型貿易中心建設,加強數字經濟創新融合標準化建設,加快創新成果標準化。加強與國際、國家標準化技術組織對接,推動以之江實驗室為代表的浙江企事業單位參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和國際電信聯盟(ITU)有關工作。優先做好之江實驗室等國家新一代人工智能開放創新平臺標準化頂層設計,圍繞醫療、交通、金融、物流、環境保護等領域率先開展數字化轉型關鍵技術、產品、服務標準研制,及時將有效模式和關鍵技術標準化。(責任單位:省科技廳、省經信委、省質監局、之江實驗室)

(三)支撐社會數字化轉型,全力打造智慧浙江。

8、推動公共服務智能化。探索“標準化+大數據+公共服務”模式,加快“網上辦、掌上辦”領域數據采集、分級、交換、質量、保密等關鍵共性標準的制定,實施基本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及標準。建立全省社會數據標準化協調機制,構建涵蓋教育、司法、文化、健康、交通、地理、金融、信用等領域的社會公共服務標準庫。推進企業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商事登記聯辦、不動產登記管理等全過程標準化,建立公安、人力社保、民政、醫療等領域信息共享標準化路徑。強化鄉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村(社區)代辦點等公共服務標準制定、實施與評價。(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質監局、省數據管理中心,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協調小組成員單位)

9、推動社會治理集成化。結合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實施社會治理事項標準化指導性目錄,依托基層治理綜合信息平臺加快推動社會治理數字化轉型。加強政府、企業、個人分層分級分流標準化體系建設,以標準化規范數據采集、傳輸、存儲、使用、開發等環節的安全邊界和監管措施,制定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信息的保護清單標準。開展基層社情民意監測標準化工作,圍繞基層治理重點領域實施一批標準化項目,開展重要標準實施績效評價,提升基層社會治理標準化水平。(責任單位: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質監局、省數據管理中心)

10、推動公眾消費數字化。加快數字化消費云工程、云服務、大數據等領域創新成果標準化,促進虛擬/增強現實、智能網聯汽車、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應用,培育數字消費新業態、新模式。提升文化、教育、醫療等領域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模式標準化水平,推動管理經驗和關鍵技術轉化為標準。圍繞新零售、農村電子商務、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標準化建設,培育一批國際先進標準。圍繞打響“放心消費在浙江”品牌,探索建立數字化放心消費“三度一率”社會評價標準指標體系。(責任單位: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經信委、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工商局、省質監局)

四、組織保障

(一)強化部門協同。完善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標準化管理機制,強化標準化主管部門的牽頭、協調和監督職責,有效發揮行業主管部門的標準制定、實施作用。在省全面實施標準化戰略領導小組框架下,設立數字化轉型標準化工作專班,統籌各相關部門規劃、政策和舉措,定期開展專題研究,及時協調重點工作。

(二)強化政策保障。積極推薦一批重要標準上升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標準實施績效顯著的,按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省標準創新貢獻獎。支持我省企事業單位承擔或參與國際、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處工作,優化省級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建設。完善科技創新與標準創新融合機制。探索建立數字產業服務認證體系。

(三)強化實施評價。將標準實施與數字化轉型政策深度融合,加大標準實施協調力度,強化標準的制度性合力。建立第三方標準實施監督和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符合國際慣例的認證認可模式,培育標準服務市場。每年選定一批重點標準化項目進行標準實施績效評價,建立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加強標準實施信息公開,增強實施績效評估能力。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協辦公廳,省軍區,省監委,省法院,省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