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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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資源論證報告報告書

篇1

1總論

1.1建設項目概況

1.1.1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規模、工程概況、基坑概況等

1.1.2建設項目支護方案、止水方案及疏干抽排地下水方案

1.1.3建設項目退水方案

附建設項目位置圖

1.2項目來源

1.2.1委托單位

1.2.2承擔單位與工作過程

1.3水資源論證目的和任務

1.4編制依據

1.5工作等級與水平年

疏干抽排地下水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分類分級指標

分類

分類指標

分類等級

一級

二級

三級

疏干抽排地下水

抽排水量

(萬m3/d)

≥5

5~1

≤1

地質條件

復雜

中等

簡單

開挖深度(m)

≥40

40~14

<14

降水工程

承壓含水層特征

多層

雙層

單層

工程環境影響

有嚴格要求

有一定要求

無嚴格要求

場地類型

Ⅰ類場地,輔助工程措施復雜

Ⅱ類場地,輔助工程措施較復雜

Ⅲ類場地,輔助工程措施簡單

取水影響和退水影響

周邊沉降的影響

對周邊沉降產生明顯影響

對周邊沉降產生影響

對周邊沉降影響輕微

退水污染類型

含有毒有機物、重金屬、放射性或者持久性化學污染物

含有多種可降解化學污染物

含有少量可降解的污染物

回灌情況

全部回灌

部分回灌

不回灌

1.6水資源論證范圍

附分析范圍圖、取水水源論證范圍圖、取水影響范圍圖、退水影響范圍圖

(1)分析范圍:中心城區。

(2)論證范圍:止水方案阻斷含水層的,論證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3倍區域;止水方案未阻斷含水層或設置減壓井的,論證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10倍區域。

(3)取水影響范圍:止水方案阻斷含水層的,取水影響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3倍區域;止水方案未阻斷含水層或設置減壓井的,取水影響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10倍區域。

(4)退水影響范圍:止水方案阻斷含水層的,退水影響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3倍區域;止水方案未阻斷含水層或設置減壓井的,退水影響范圍為基坑開挖深度10倍區域。(有回灌的,退水影響范圍為回灌井外延基坑開挖深度10倍區域)

2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狀況分析

2.1分析范圍內基本情況

2.1.1自然地理與社會經濟概況

2.1.2水文氣象

2.1.3水文地質與工程地質條件

2.1.4工程周圍環境情況及特點

2.2水資源狀況

2.3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分析

2.4水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3取用水合理性分析

3.1取水合理性分析

3.1.1產業政策相符性

3.1.2水資源條件、規劃的相符性

3.1.3工藝技術的合理性

3.2用水合理性分析

3.2.1止水帷幕設計

3.2.2疏干、降水設計

3.2.3合理抽排水量計算與核定

附建設項目止水工程剖面示意圖、疏干井降水井平面布置圖

3.3節水措施與管理

4取水水源論證

4.1水源方案

4.2地下水取水水源論證

4.2.1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分析

4.2.2地下水資源量分析

4.2.3地下水可開采量計算

4.2.4開采后的地下水水位預測

4.2.5地下水水質分析

4.2.6降水可靠性分析

附論證范圍內水文地質平面及剖面圖等圖件

5取水影響論證

5.1對區域水資源的影響

5.1.1對區域水資源可利用量的影響

5.1.2對周邊地下水水位影響分析

5.1.3對周邊地面沉降的影響分析

5.2對其他用戶的影響

5.3結論(綜合評價)

6退水影響論證

6.1退水方案

6.1.1退水系統及組成

6.1.2退水總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規律

6.1.3退水處理方案和達標情況

6.2退水影響

6.2.1退水對水功能區(使用功能、納污能力和水生態)的影響

6.2.2退水對第三者的影響

6.2.3退水口設置方案論證

附建設項目退水系統組成和退水口位置圖

7地面沉降防治措施

7. 1工程措施

7.1.1前期工程措施

1、基坑支護工程介紹

2、止水帷幕工程介紹

3、降水工程介紹

7.1.2監測措施

1、基坑周邊地面沉降監測方案

2、基坑周邊地下水水位監測方案

3、深層降壓井水量監測方案

7.1.3回灌分析及措施

7.1.4應急措施

1、基坑開挖后,支護結構發生位移過大或位移發展過快,應針對不同的支護結構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2、在基坑開挖過程中,若出現滲漏應及時處理,主要為坑內進行封堵,其次利用坑外注漿管進行堵漏。

3、當砂層地下水位較高、開挖出現部分滲水或涌水,或采用抽水方法可能導致基坑周圍地面下沉以及建筑物密集地區嚴禁抽水時,應設置高壓噴射注漿法形成隔水帷幕。

4、凍結法隔水的凍結孔施工過程應采取措施減小成孔引起土層沉降,及時監測傾斜指標,并采取針對性的防偏措施確保質量。

5、為避免基坑開挖和降水造成周邊地下水的流失,對周圍地面沉降造成影響,應采取措施防止以下幾種情況引起止水措施失效:

(1)止水深度不夠,地下水滲流越過帷幕底部產生管涌、流砂現象;

(2)止水帷幕樁身平面位置、垂直度偏差過大,帷幕滲漏嚴重;

(3)止水帷幕樁的水泥摻入量不夠或施工工藝不合理問題造成樁體質量差,滲透系數過大,難以起到止水效果;

(4)帷幕施工完不經充分養護,帷幕樁體強度很低時就急于開挖土方,造成帷幕的破壞;

(5)由于支護結構變形造成止水帷幕的剪切破壞;

(6)人為破壞止水帷幕,如隨意開挖出土通道破壞原本封閉的止水帷幕。

7.2節水與管理措施

7.2.1節水措施(選擇最少排水工況)

1、根據群孔抽水后的資料,以下泵后每口降壓井的實際出水量為依據,計算各個工況下(即各工況的開挖深度)開啟哪幾口井,可以保證施工的安全進行,而抽出的地下水量達到最小。

2、在長條狀基坑(如地鐵車站,寬約20米,長達100-150米),由于開挖是由一頭向另一頭推進或二頭向中間推進,當一頭或二頭開挖到設計深度,澆筑底板和內墻時,中間部分還未開挖,所設計的降壓井不需要全部運行,當挖到某一部位某一深度時可開動某幾個井,以保證基坑施工的安全。隨著開挖向中間的推進,開啟井群的組合也在不斷調整。

3、降水的運行過程中選擇將承壓水的水頭控制在高出開挖面以上的某一深度,但又不會引起承壓水頭將基坑底板頂裂形成突水的這一安全的高度上。

7.2.2管理措施

加強管理,規范施工流程,資金保障,加快施工進程等措施。

7.3其他非工程措施

1、用電應急預案(雙電源保證、規范電源切換流程等)

2、降水應急預案(配備降水備用物資、成立降水應急搶險隊伍、規范應急預案工作流程等)

8結論與建議

8.1結論

8.1.1疏干抽排地下水合理性

8.1.2止水、降水合理性

8.1.3取水影響和退水影響及補償措施建議

8.1.4水資源保護措施

8.1.5取水方案和退水方案

篇2

作者:王新才 單位:長江水利委員會水資源局

由于受當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限制,整個社會層面對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夠,在法律法規層次上,也缺少與《水法》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因此,2002~2007年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僅停留在理論探討和概念化層面。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產業結構調整的深化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扎實有效推進,全社會和各級政府逐漸認識到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長江流域的部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總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試探性、開創性地開展了化工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2008~2010年,恰逢國家“十一五”期間的產業結構大調整時期,率先開展的園區類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是在化工、石化產業沿長江從下游向中上游轉移的大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長江下游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在產業結構調整中,關停并轉了一些化工石化產業,并對這些產業的發展規模予以限制。與此同時,長江中上游經濟相對欠發達地區,紛紛規劃不同級別的化工園區以引進和承接化工石化產業轉移。為了加快招商步伐,同時也為規避化工石化產業的環境污染風險,化工園區大多采取了集中建設供水工程、廢污水統一處理排放的模式。因此,早期的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對象(表略)僅是園區供水工程和污水處理工程的論證,本質上是建設項目論證。雖囿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但這些試探性的工作對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具有重要的探索意義,為后繼深入推進規劃類水資源論證工作積累了一定經驗。深入推進階段。以水利部《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0]483號)為標志,長江流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進入深入推進階段。2011年是規劃水資源論工作全面和深入推進的關鍵性一年。四川南充經濟開發區(化學工業園)規劃水資源論證[3]是依照水利部水資源[2010]483號文的規劃水資源論證技術要求編制的第一份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此后,結合中央水資源費項目,開展了漢江干流、烏江干流梯級水電開發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4-5]。2012年是在2011年深入推進的基礎上,繼續深入全面推進和逐步規范化的一年,著重深入推進和規范工業園區類、河流規劃類水資源論證,并積極推進其他類型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近兩年來,隨著流域內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水資源需求不斷增加,已建梯級水電站的逐步投入運行,使蓄泄矛盾日益凸顯,不合理調度加劇了流域水資源的供需矛盾。單一水利水電項目水資源論證都是針對單一工程開展論證的,未從流域水資源承載能力或者水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水環境的承載能力以及各工程的整體協調關系考慮,無法從流域全局協調各種矛盾,也無法整體考慮工程對流域性水資源開發利用的累積影響。鑒于此,長江委在總結工業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經驗的基礎上,開始探索河流類和水電梯級開發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4-6]。部分地方政府、相關企業等逐漸認識到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主動開展有關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6-7]。至此,長江流域開展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主要涵括了工業園區、城市發展、重大項目布局、河流規劃4類。

規劃水資源論證體系對于規劃水資源論證體系的劃分,筆者認為總體上應劃分為河流和區域兩大類,包括:城市規劃、園區規劃、建設項目布局、河流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五大類型。(1)水資源是支持城市發展的決定性因素之一,城市總體規劃伴生著重大項目布局或調整、城市人口增長、取用水增長、排污量增加等,城市發展必須依靠水資源的有效支撐,同時城市發展又對區域甚至流域水資源帶來較大影響。因此城市總體規劃應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2)園區主要包括工業園區和經濟開發區、城市新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此類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相似,也應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3)建設項目布局規劃水資源論證主要是指,以水資源作為直接、必備、基礎支撐性條件的行業性規劃。這類規劃的建設項目布局對流域或者區域水資源配置、水文情勢、水環境的影響較大,主要是指水利(如灌區規劃等)、水電、火電、核電、化工、石化、煤化工、造紙(紙漿)、鋼鐵、冶金、航運等行業規劃,對此應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而與水資源開發利用關系不緊密的行業規劃,如機械、電子、交通運輸(公路、鐵路等)、民航等行業規劃可不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4)河流規劃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干支流綜合規劃、河段綜合規劃等。由于這類規劃中,對水資源的供用耗排分析和優化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監測、水資源管理等因素考慮不夠,應進行規劃水資源論證。(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要包括,國家和各省(市、區)、各地市縣(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和十年規劃或規劃綱要等。因其需與水資源條件相協調,其實施將對水資源產生影響,故需要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規劃水資源論證主要內容和技術要求2010年11月29日,水利部的《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水資源[2010]483號)提出了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技術要求。該技術要求的及時推出,對于指導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但從近年來的實踐看,仍存在一些問題,應進一步加以完善和調整。筆者認為,規劃水資源論證的目的主要有3個方面:①從流域或區域層面檢視和協調規劃布局和水資源條件的關系,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為規劃方案的確立提供水資源條件支撐;②從流域或區域層面協調水資源技術和行政管理等,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③指導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分析基礎主要是各項規劃的經濟社會發展指標、規劃總體布局,所在流域或區域的水資源條件等。規劃水資源論證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規劃概況,水資源條件分析,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調度,規劃對水資源的影響分析,水資源監測,水資源管理等。以下分河流類和區域類規劃水資源論證做簡要闡述。河流規劃類河流規劃類主要包括上述體系劃分中的河流規劃以及以江河湖泊為主要對象的專業規劃,如水電、水利、航運等。規劃水資源論證是以流域或河流、河段的綜合規劃或者專業規劃確定的規劃方案為對象,在系統分析流域內現狀年、規劃水平年河道內外水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上,充分協調流域水資源綜合利用、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保護等方面的關系,合理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使之發揮更大的經濟、社會、環境等綜合效益,分析規劃的影響及提出對策措施、監測方案及管理要求。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有其特殊性,目前的技術要求尚不能完全涵蓋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實際工作要求。筆者認為,河流類規劃水資源論證應涵蓋以下內容:①流域基本情況。包括流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氣象、水系、社會經濟概況;流域內國民經濟發展規劃、水資源綜合或者專業規劃情況、流域規劃的實施情況、各規劃間的協調性分析等。②分析論證范圍與水平年選擇。流域規劃應以整個流域為分析論證范圍,河段規劃或湖泊規劃根據具體情況分析確定;現狀水平年一般選擇為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時的前1~2a,規劃水平年應根據規劃確定的項目實施順序、規劃水平年,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水平年綜合確定。③流域水資源狀況與開發利用現狀分析。根據分析論證范圍及水資源分區分別進行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供、用、耗、排分析)及潛力分析;按照水功能區評價水資源質量。④流域水資源配置。提出流域和分區現狀水平年和規劃水平年的水資源配置方案,成果主要包括分區供、用、耗、排分析,紅黃藍分區,基本斷面控制指標等;擬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狀況和水資源管理要求,選取重要水工程控制斷面、省界控制斷面、水系重要節點控制斷面和重要城市控制斷面作為流域水資源管理的基本控制斷面;基本斷面控制指標主要包括下泄流量、最小下泄流量、最低水位、COD、氨氮等。⑤統一調度方案與應急預案。針對流域內各蓄水工程的任務、水資源條件、各取用水戶的情況以及斷面控制指標,從流域或河流層面提出統一調度方案,實施統一調度,檢驗水資源配置方案是否落實到位,進而提出水量應急調度預案。⑥流域水資源監測方案。提出滿足流域水資源統一配置調度管理和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的水資源監測總體方案,以檢驗調度是否落實到位。⑦規劃實施影響分析與減緩措施。⑧流域水資源管理。⑨結論和建議。

區域規劃類從區域類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工作實際來看,《關于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試點工作的通知》提出的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技術要求具有一定的指導作用,在論證工作中應重視以下問題:①區域規劃往往深度不夠,給論證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如部分園區的近期、遠期發展目標不明確,園區產業發展規模和定位不具體,需水、退水情況不清,大多停留在規劃的宏觀分析等;②把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當成了供排水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往往忽略園區的水資源開發利用分析等內容,對園區的用水效率指標、節約用水指標、應急措施等分析不夠,對園區水資源條件和取用水的聯合運用,供水、中水回用、退水等分析不夠;③保障措施不明確,如對水源保障措施、取退水影響監測措施、事故污染應急措施、園區用水指標控制措施等的論證較空泛,沒有具體落實責任主體和控制手段。因此,區域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內容,仍需參照河流規劃類水資源論證進一步規范。主要內容應包括:基本情況,分析范圍與水平年,區域水資源狀況與開發利用分析,區域水資源配置,水資源調度,水資源監測,規劃實施影響與減緩對策,區域水資源管理,結論與建議等。只是內容的側重點與河流規劃類不同,更加注重區域內及其分區的供、用、耗、排分析,統籌區域內水資源條件、取用的區域外水資源和中水回用合理配置水資源,統一調度水資源以及用水效率和廢污水處理措施等。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查關于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編制和審查,根據以上五大類型,筆者認為應作如下規定。(1)城市、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擬由城市政府和園區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如存在需國家核準、審批的建設項目或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取用水管理限額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流域機構審查。(2)建設項目布局,如水電、火電、核電、化工、石化、煤化工、造紙(紙漿)、鋼鐵、冶金、航運等行業規劃,應由行業主管部門或相應企業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本行業規劃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規劃布局在一省(市、區)范圍內的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由流域機構審查;規劃布局跨省級行政區的,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國家級行業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初審,水利部組織審查。(3)河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相應區域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布局的建設項目涉及國家核準、審批或取用水量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流域機構組織審查;跨省級行政區的河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組織審查;七大江河流域或干流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流域機構初審,水利部組織審查。(4)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應由相應區域政府組織編制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其中項目布局涉及國家核準、審批或取用水量超過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應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流域機構組織審查。規劃水資源論證的審查是技術審查,是指導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審查機關出具的審查意見,不同于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查意見,不應屬于行政許可的范圍。良好的技術支撐對深入推進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至關重要,建議國家水行政主管部門明確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的資質條件,建立健全規劃水資源論證資質管理體系,開展與規劃水資源論證相關的培訓,提高已有相應資質單位的技術能力。規劃水資源論證監督管理與后評估在規劃的編制階段,開展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是為了明晰水資源條件對規劃的保障能力與約束因素,論證規劃布局與水資源條件的適應性,提高規劃科學決策水平。在規劃的實施階段,開展具體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時,首先必須檢查其是否符合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要求。其次,在整個規劃實施過程中要檢查各項目和區域的實施是否符合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取水用途、用水總量、用水水平和效率指標、退水量、退水水質、入河排污總量等要求,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提出的削減不利影響、事故應急處理等工程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因此,有必要依據規劃水資源論證的成果,對規劃的實施進行必要的監督管理,對具體項目落實規劃提出的用水水平和效率、退水水質目標、水資源保護措施情況等實施監督管理。在規劃實施5a或實施完成后,有必要對規劃水資源論證進行后評估,以檢查落實情況,進一步提高規劃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編制質量。對于沒有落實的措施,要督促落實;對于落實措施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的,督促其予以改進和調整;對于超出預期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應協調各方認真研究,尋求解決方法和途徑。實施規劃水資源論證監督管理與后評估是必要的,但規劃水資源論證管理和建設項目水資源管理工作可能涉及到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如何落實規劃水資源論證的監督管理和后評估,還需要在以后的工作中作深入探索和研究。

目前,雖然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得到社會高度重視,但有效推進該項工作仍然任重而道遠。長江流域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不僅需要得到各級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還要切實投入人力、物力、財力,有效地開展這項工作。長江委將以具體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為抓手,努力推進與其相關的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著眼于區域大局、流域大局、國家發展戰略大局,通過規劃水資源論證工作,充分協調生產、生活、生態用水和各方用水權益,建立水資源監控體系,為區域、流域和國家制定水資源管理三條紅線與考核實施情況提供可操作的途徑。

篇3

縣的水資源保護和節約工作得到一定程度加強,自2002年全縣水資源管理工作會議以來。但由于我縣人均年水資源占有量僅為980立方米,低于全國平均水平,已處于水資源緊張狀態。同時,由于體制等原因,水資源管理工作一直是水利工作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為“三低”即取水許可證辦證率低,計量設施安裝率低,縣內地方水資源費征收率低。這些問題的存在制約水利事業健康發展,與全縣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大局不相適應,因此,切實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水資源管理,使之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對于促進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開發,促進縣域經濟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公共供水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縣水利局不予審批新的取水工程。因特殊情況確需取地下水的必須向縣水利局提出取水申請,縣境內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須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縣城區統一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由縣水利局按照權限審批。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不按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法進行查處。

三、實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制度

申請立項時,需要取用地下水的生產建設項目。項目審批部門要把《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作為項目審批的一項必要的前置條件,沒有《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堅決不予立項。縣水利局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監督管理。全縣范圍內新建及改、擴建的建設項目需取地下水的必須進行水資源論證,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報請縣水利局審查。未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縣水利局不予辦理取水許可手續。

四、加強計劃用水和節約用水管理

已獲得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和個人自備井,縣來水公司供水管網范圍內。必須在2010年8月底前安裝經檢驗合格的計量設施,并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每年年初要及時向縣水利局申請取水計劃,同時上報上年度用水情況統計表,作為下年度取水計劃審批依據。新建及改、擴建的建設項目應制定節水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做到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加強水資源費的征收與管理

依法足額征收水資源費。用水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繳、拖欠。對拒繳、拖欠水資源費的縣水利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要保證水資源費應收盡收,縣水利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和《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規定。并按規定上繳縣財政局。縣財政局要及時撥付水資源費,確保水資源管理人員經費以及規劃、調查、觀測、收費等各項工作資金按時到位。

六、加強水資源保護

落實專人加強觀測工作。為減少地下水超采,縣水利局要切實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動態監測工作。保障供水安全,對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公共供水能力能夠滿足用水需求的自備井要全部關停;對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水需求的自備井,實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限量開采,強化監控,并隨公共供水條件的改善適時關停。同時要加大飲用水源保護區制度實施力度,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

七、加強水資源管理執法監察

縣水利局要加大整頓和規范各行業取用水秩序工作力度,縣城區屬于地下水超采區。嚴厲查處各類違法取用水行為,強化對地下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規范水資源市場。相關單位和個人要進一步增強珍惜水資源、保護水資源意識,依法取用水,嚴格落實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水行政執法監察,規范整頓取用水秩序,嚴厲查處各種違反水資源相關的法律法規行為,對擅自鑿井、無證取水、無計量取用水、無計劃取用水、拖欠或拒繳水資源費的單位和個人,縣水利局依法予以處理。

篇4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托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權限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托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于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并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干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后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并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篇5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已成為基本建設程序中一個重要的環節。環境影響報告書是建設項目規劃、立項、設計、施工及運行管理中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環評報告與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有明確的分工:可研報告主要關注工程本身的各項指標,并不關注工程與外部環境的相互關系;環評報告則主要關注工程與外部環境的相互影響關系,為解決工程與外部環境之間的矛盾提供科學合理的方案。

可以預見,我國的水利水電建設面臨著艱巨的任務。在環境影響方面,與其它工程相比,水利水電工程有突出的特點:影響地域范圍廣闊,影響人口眾多,對當地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影響巨大,外部環境對工程也同樣施以巨大的影響。目前,整個社會對環境問題越來越重視,對環境質量要求越來越高,環境問題已成為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制約性因素,環境影響評價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它在減小環境不利影響、保證工程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協調性、把可能引起嚴重后果的問題解決在搖籃中等方面都有重要的作用。

筆者曾負責編制了許多水利水電工程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近來剛完成了山西省張峰水庫工程環境影響評價任務,本文以此為例簡要論述環境影響評價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的作用。

2.水利水電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的主要職能

從宏觀的角度來講,水利水電工程環評的主要職能如下:

(1)調查工程影響區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狀況,調查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監測環境質量現狀;

(2)研究預測工程建設對當地自然、社會和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研究外部環境對工程的影響;

(3)依據各種法律法規、標準等,制定防止、減緩環境污染的對策措施;

(4)從環境角度論證工程的可行性,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

(5)從環境保護的角度為工程設計、施工、管理提供優化方案,為施工期環保設計提供依據;

(6)制定環境監測計劃,計算環境保護投資,將環保投資追加到工程投資預算中,使環保措施能夠實施;

(7)進行公眾意見調查,溝通政府管理部門及建設單位與利益相關的群眾之間的對話渠道。

在張峰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對以水庫為中心的廣大地區進行了社會、經濟及生態環境的調查研究,重點對水環境、水文情勢、土地資源、移民生活、下游水資源利用等一些問題進行了預測評價,提出了對應的緩解措施和建議。以上都是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遇到的共同性問題。

3.山西張峰水庫工程概況

張峰水庫擬建于山西省晉城市沁河干流,水庫為大(2)型,壩址以上干流長度為224km,控制流域面積4990km2,壩址處多年平均年徑流量(自然狀態)約為4.79億m3。建設項目分為水庫工程和輸水工程兩大部分,壩型擬采用粘土斜心墻碾壓堆石壩,壩頂長637m,最大壩高72.2m,總庫容3.92億m3,庫水面積為14.36km2。水電站擬設3臺發電機組,總裝機容量為1890KW。設計輸水渠系由總干渠及3條支干渠組成,渠道全長約145km。工程開發目的是:城市生活供水;工業供水;農村人畜飲水;防洪;發電。

張峰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于2003年4月在北京通過了水利部、國家環保總局的審查,9月份獲得批文,工程得到國家批準立項,目前剛開始施工。

張峰水庫是一項典型的水利水電工程,其面對的環境問題具有代表性,因此,以它為例子,能很好的說明問題。

4.水環境保護問題

我國的多數水庫都兼有向城市供水的任務,水庫建成后,如何確保水質顯然是最重要的任務之一。水質預測及保護措施的制定是環評中要解決的首要問題之一。水庫水環境保護問題涉及到廣大的地域范圍,涉及到眾多復雜的因素。在張峰水庫工程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有關水環境問題主要做了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4.1掌握污染源及水質現狀

對庫區上、下游沁河干流沿線的10多個重要城鎮進行了實地調查,了解了社會經濟及環境狀況,把握了污染源情況,收集到了大量資料。調查范圍涉及壩址以上120km、壩址以下80km。

在以庫區為核心布設了6個監測斷面,對豐、平、枯水季節的水質進行了取樣監測,監測項目有水溫、PH值、DO、CODcr、BOD5、氨氮等17項,對水文情況也進行了同步測量。還收集到8個常設水質監測站的資料。按《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對水質現狀進行了評價。

4.2對水庫水質進行了預測

根據上游地區兩個縣的經濟發展規劃及環境保護規劃,以2010年及2020年為水平年,對污染源進行了預測。選用95%及50%保證率的流量,利用數學模型對入庫水質、出庫水質進行了預測,預測了污染物需要控制的總量。

4.3進行了富營養化預測

總磷是影響水庫湖泊富營養化的控制性因素,通過計算總磷濃度計算及類比調查,進行了預測分析。報告中分析了磷的來源,對總磷的入庫負荷進行了預測,利用Dillon模型計算了庫水總磷濃度。對臨近兩座已運行了40多年的大型水庫進行了調查。綜合各種條件,對水庫發生富營養化的可能性給出了結論。

4.4對水庫下游河道水質進行了預測

水庫的興建將會大大地改變下游河道的水文情勢,引起河道水質變化。基于對下游社會、經濟、環境的調查,預測了2010年、2020年下游河段污染物排放量,利用一維河道水質模型,預測了枯水年、平水年情況下水質變化,為下游地區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提供了依據。

4.5制定了水環境保護規劃、提出了明確的保護措施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水庫上游地區水環境保護規劃。劃分了3級保護區,明確了各保護區的范圍,明確了各級保護區水質保護目標,明確了各保護區環境管理要求,明確了各保護區內人類開發建設活動的控制要求。

5.水溫問題

水庫蓄水后,水溫沿水深方向變化較大,大壩泄流水溫與自然水溫之間產生一定的差別,對河道生態環境及農田灌溉產生一定的影響。預測水溫變化也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重要內容之一。

張峰水庫壩前水深在50m以上,為深水型水庫,根據氣象參數、水庫特征、入庫來流、運行調度等條件,利用經驗公式對一年中各月的壩前垂向水溫分布進行了計算預測,發現5~6月表底溫差最大,可達5~8℃。5~6月是農業灌溉期,也是水生生物重要的生長期,下泄水溫比自然水溫低4~6℃,利用數學模型對水庫泄水水溫沿河道的變化情況進行了計算預測。發現泄水要流淌近35km左右的距離后,水溫才能恢復到低于自然水溫1~2℃的程度。據此可以判斷出水溫對河道生態環境及農田灌溉的影響區間,為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提供了依據。

6.最小下泄流量問題

中國經濟快速發展,對水資源需求量越來越大。特別是在北方地區,河流水量本來就少,再加上近年降雨偏少,水資源更加寶貴。由于河流穿越的行政區域較多,上游修建水庫截水,加劇了下游地區用水困難,因此,上下游地區之間經常因此產生矛盾。應該確保多大的最小下泄流量往往是爭執的焦點。從水生態環境保護的角度看,也需要確保一個最小基本流量。最小流量問題往往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把結果落實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張峰水庫工程也遇到了這樣的問題。

沁河發源于山西省,出山西流入河南省,最后注入黃河。修建張峰水庫的計劃,引起了下游河南省的極大關注。在最初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將潤城斷面(壩下約80km)的實測最枯流量0.86m3/s作為控制大壩放流量的數據。河南省則提出了不低于3m3/s的要求,若滿足這一要求,則水庫規模需要大幅度減小,工程的經濟效益就變得很小,因此,山西省無法接受。最后,在水利部的協調下,標準確定為1.5m3/s,被雙方接受。這一流量也滿足90%保證率月均流量的生態基準要求。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對以上問題進行了計算和論述,可行性研究報告則依據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內容對水庫進行了調整設計,適當減小了水庫規模。

7.淹沒影響問題

水庫工程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淹沒損失較大,淹沒大量耕地、樹木,拆遷大量的房屋,有的還要淹沒珍稀生物、淹沒文物古跡。這些淹沒損失是無法避免的,也是不可逆的。一般在工程可研報告中,這些淹沒實物數據都能夠列出,目的是為了計算補償損失,作為工程投資的一部分。環境影響報告書則從價值的角度進行詳細地調查論證,提出符合環境保護政策的、切實可行的處理措施。

張峰水庫淹沒范圍涉及10個行政村,搬遷人口3730人(1114戶);淹沒土地15431畝,其中耕地9716畝、園地627畝、林地1556畝;淹沒房屋20多萬m2;清除樹木28萬顆。這些淹沒對于生態環境來講是一大損失。

評價單位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對擬建庫區的土地利用狀況進行了宏觀測量,在現場對村鎮建設、農田耕作、樹木植被、動植物情況等進行了調查,評估出了農田淹沒對農業生產的影響,評估了生物量的損失,進而提出了移民農業扶持措施及生態補償措施。這些措施對于減少農業損失、維護生態環境有一定的作用,但要完全挽回損失是做不到的。

8.移民拆遷問題

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數量往往較多,移民問題顯然是最復雜、最敏感的事情,容易引發社會矛盾。一般情況下,都專門制定“移民安置規劃”,但移民設計到的問題多而復雜,是一項需要行政支持、多專業協作才能完成的工作。在此問題上,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是從另外一種觀點來審視移民規劃是否適當,對規劃提出一些修正意見。

張峰水庫工程初步移民規劃中,擬將3700多移民安置在附近12處村莊,并提出了利用山溝淤地80ha作為耕地的計劃。在環境影響評價中,對淹沒區及安置區的社會、自然環境狀況進行了調查研究,認為移民計劃與土地資源及生產能力不均衡,對部分村莊原居民的生活影響較大,提出了新的平衡配置方案。此外,山溝淤地措施難以實現,建議放棄。還提出了政府投資支持移民搞好農田灌溉設施、改善農業種植結構、提高農民收入水平的建議。以上重要建議均被采納,進一步完善了移民方案。

9.下游水資源利用影響問題

一般情況下,山區河谷地帶人口密集、村鎮眾多、資源豐富、土地開發利用較完備。在上游修建水庫會對下游水資源利用產生較大的影響,也是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評價人員對庫區以下沁河干流約80km范圍內的5個鄉鎮、幾十處村莊、十幾座小水電站的水資源利用情況進行了實地調查。

個別村鎮從河床底下取水,作為生活用水。絕大多數村鎮及工礦企業用水均取自地下水,一般不直接從河道取水。下游共有140多處農業灌溉抽水點,2萬多畝農田灌溉面積,合計最大取水量約40000m3/d。上游修建水庫提高了旱季供水的保證率,對農業用水有益處。

水庫下游已建有12處小水電站,總裝機容量約1萬KW,年總發電量約3千萬度,還有2個規劃待建的小水電站。這些小水電站單機容量在200~800KW之間,機組臺數在2~4臺,都屬于當地縣、鎮、村投資建設。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對小水電發電損失進行了計算評估,提出了建立協調機制、確定補償措施、及時通知投資者修改待建小水電規模的建議。

10.上下游經濟發展不均衡問題

已有經驗說明,水庫修建以后,對供水區的社會、經濟發展及生態環境有很大的利益,而由于在上游實施水環境保護規劃,使上游地區的城鎮建設及工業發展受到嚴格限制,地區間經濟水平差距進一步擴大。在山西省,水庫上游地區的民眾對此有很大的怨言。2003年4月,在北京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山西省環保局官員則強烈要求在環評報告中提出一套經濟補償方案,由受益區以一定的方式補償上游受損區。這一要求在與會者中引起了很大的爭論。經濟補償問題涉及到的社會、經濟問題復雜,需要省政府制定統一的政策、需要省人大立法,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層面上已無法解決此問題。最后,環境影響報告中提出了一些建議:建議地方政府統一協調,由受益區制定扶持上游地區經濟發展的計劃,支持上游發展旅游、生態農業及污染較輕的產業,投資幫助上游治理污染。

11.結語

水利水電工程在環境影響方面有突出的特點,表現在影響地域范圍廣闊,對社會、經濟、生態環境影響巨大,外部環境對工程的影響也十分巨大。水質保護、水溫、水文情勢變化、最小下泄流量、淹沒影響、移民拆遷、下游水資源利用、上下游經濟發展均衡性影響等是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環境問題。環境影響報告書在減緩環境影響有重要作用,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

篇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是指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以及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資源調查和對水量水質的評價等專業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是指依據江河流域或者區域綜合規劃以及水資源專項規劃,對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對水環境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的專業活動。

第三條凡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凡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并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審批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并對資質證書的發放實行總量控制。

《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證書》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證書》,由水利部統一印制。

第五條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按照申請單位的技術條件和承擔業務范圍不同,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持證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與資質證書載明的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業務。

第六條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各等級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資質證書核準業務范圍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下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全國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二)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四)國際河流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

第七條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各等級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

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乙級資質的單位,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承擔地表水日取水規模4萬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規模1萬立方米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

下列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一)由國務院或國務院委托國家計委審批的;

(二)在國際跨界河流、國際邊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際邊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跨流域(特指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國家、地區安全的特殊行業取水的。

第八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承擔并完成國家規定區域和水系范圍內的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全部或單項業務;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對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與水質等項目的監測、水文調查、水文測量、水能勘測,水文水資源情報預報,水文測報系統工程的設計與實施,水文分析與計算,水資源調查評價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專項儀器設備。

第九條申請取得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調查分析和影響預測,有能力開展相關區域水資源現狀調查和預測,有分析、審核技術報告、監測數據的能力,能獨立編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三)擁有能滿足從事水資源調查評價、水資源規劃、水利工程和給水排水工程規劃設計、生態與環境分析、經濟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區域水資源狀況,符合上崗條件,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配備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專業設施和設備。

第十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簡歷及身份證明;

(四)在職專業技術人員統計表、技術骨干職稱證明;

(五)承擔過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相關業務的業績證明;

(六)必備的工作場所和專業技術設施、設備證明;

(七)單位章程或有關的管理規章制度;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甲級證書,由水利部審批和頒發;乙級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乙級證書后的三十日內,將有關情況報水利部備案。

水利部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的所屬單位申請甲、乙級證書的,由水利部審批和頒發。

第十二條申請取得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報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中,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在報水利部前,應當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流域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直屬單位申請取得甲級資質的,直接報水利部審查。

第十三條水利部或者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材料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頒發資質證書;向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單位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水利部應當定期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單位名單和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技術人員,應當取得上崗培訓證書。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業務培訓。對經培訓并考試合格的,發給上崗培訓證書。

持證單位應當組織本單位從業技術人員參加培訓。

第十六條持證單位在與委托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在合同書中載明資質證書的等級、編號、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事項。

持證單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須附有資質證書的復印件、主要技術負責人的簽名以及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證書編號等內容。

第十七條對資質證書實行年檢和日常檢查制度。年檢工作由發證機關組織進行。

年檢期間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見或者年檢不予通過:

(一)不按規定填報《資質年度檢查表》的;

(二)沒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資質等級、編號、技術負責人等有關內容的;

(三)一年內完成的成果兩次沒有通過審查的;

(四)不參加年檢或拒絕接受日常檢查的;

(五)人員或設施設備發生變動,不符合資質申請最低標準的。

第十九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一)單位發生分立、合并的;

(二)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注冊地址變更的;

(三)單位主要技術負責人變更的;

(四)其他應當辦理變更手續的事項。

第二十條持證單位解散、破產、依法被撤銷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二十一條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五年。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從業的,應當在距期滿六十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相應的資質。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資質證書或者沒有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業務的,其評價或者論證報告無效,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收繳其資質證書,并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持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收繳其資質證書:

(一)轉包或變相轉包所承擔的業務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接業務的;

(三)超出資質業務范圍從事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或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活動的;

(四)出借資質證書的;

(五)連續兩次年檢不予通過的;

(六)從業過程中弄虛作假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取得資質證書后兩年內沒有開展業務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資質的審批和監督管理過程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創建“361°”機關服務品牌是區委、區政府帶動全區機關及工作人員不斷提高為民服務水平,促使**經濟轉型升級的重大戰略。是認真領會十會議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的重要舉措。**區水利局在這次創建“融心治水•融情利民”361°機關服務品牌活動中求真務實:

一、求。求真經。區水利局在這次創建機關服務品牌活動中利用有獎征集、邀請區委各機關及群眾代表進行評議等各種形式向廣大群眾、機關干部同志征求意見,經過研究、分析和投標,提煉了“融心治水•融情利民”361°機關服務品牌為我局服務品牌。其中的“雙手護水”、“水”和“利”等圖案、字樣體現了人類治水歷史的淵源與輝煌,以及揭示著后人用心治水的使命與職責。

二、真。下真功夫。在這次創建活動中,因時間緊、任務重,許多硬件設施因使用年限久、老化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所以,在這次創建活動中區水利局花大力氣對正在組建的水利網,防汛、防臺會商監測網進行完善;對**雕像、辦公環境等硬環境及軟環境進行了裝修。同時,下基層對群眾做問卷調查,了解他們對水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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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取水許可管理,規范取水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取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取水許可管理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利部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水利部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所管轄范圍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流域內批準取水的總耗水量不得超過國家批準的本流域水資源可利用量。

行政區域內批準取水的總水量,不得超過流域管理機構或者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可供本行政區域取用的水量。

第二章取水的申請和受理

第五條實行政府審批制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建設項目(預)可行性研究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核準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報送項目申請報告前,提出取水申請。

納入政府備案項目目錄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國家基本建設管理程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開工前,提出取水申請。

第六條申請取水并需要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申請人在提出取水申請的同時,應當按照《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一并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退水或者排水的,應當依法辦理取水許可申請。

第八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其中,取水量較少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情形以及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水利部規定。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條《取水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的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

(二)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三)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

(四)不需要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

(五)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具有審批權限的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向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其中,取水口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當分別向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取水許可權限屬于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連同全部申請材料轉報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接受申請材料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時分別轉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

初審意見應當包括建議審批水量、取水和退水的水質指標要求,以及申請取水項目所在水系本行政區域已審批取水許可總量、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等內容。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取水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以及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危險排除或者事后10日內,將取水情況報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取水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開始取水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提出申請,經其同意后方可取水;涉及到跨行政區域的,須經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后方可取水。

第三章取水許可的審查和決定

第十六條申請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開采利用地下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大型建設項目取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地下水的,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取水審批機關審批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

在審批的取水總量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的流域和行政區域,不得再審批新增取水。

第十八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根據本流域或者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按照統籌協調、綜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核定申請人的取水量。所核定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取水量。

第十九條取水審批機關在審查取水申請過程中,需要征求取水口所在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并轉送取水審批機關。

第二十條《取水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不予批準的情形包括:

(一)因取水造成水量減少可能使取水口所在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濃度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

(四)退水可能使排入水域達不到水功能區水質標準的;

(五)退水不符合排入水域限制排污總量控制要求的;

(六)退水不符合地下水回補要求的。

第二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決定批準取水申請的,應當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水源地水量水質狀況,取水用途,取水量及其對應的保證率;

(二)退水地點、退水量和退水水質要求;

(三)用水定額及有關節水要求;

(四)計量設施的要求;

(五)特殊情況下的取水限制措施;

(六)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的水量調度和合理下泄流量的要求;

(七)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的事項;

(八)其他注意事項。

申請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為不同流域管理機構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簽發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第二十二條未取得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件的,申請人不得興建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需由國家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不得審批、核準該建設項目。

第四章取水許可證的發放和公告

第二十三條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建成并試運行滿30日的,申請人應當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材料,申請核發取水許可證:

(一)建設項目的批準或者核準文件;

(二)取水申請批準文件;

(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四)取水計量設施的計量認證情況;

(五)節水設施的建設和試運行情況;

(六)污水處理措施落實情況;

(七)試運行期間的取水、退水監測結果。

攔河閘壩等蓄水工程,還應當提交經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蓄水調度運行方案。

地下水取水工程,還應當提交包括成井抽水試驗綜合成果圖、水質分析報告等內容的施工報告。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申請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材料。

第二十四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條規定的有關材料后20日內,對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進行現場核驗,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合格的,應當核發取水許可證。

取水申請批準文件由不同流域管理機構聯合簽發的,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聯合核驗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對驗收合格的,應當聯合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同一申請人申請取用多種水源的,經統一審批后,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區分不同的水源,分別核發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在核發取水許可證時,應當同時明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并書面通知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取水許可監督管理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七條按照《取水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延續取水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續取水申請書;

(二)原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和取水許可證。

取水審批機關應當對原批準的取水量、實際取水量、節水水平和退水水質狀況以及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所在行業的平均用水水平、當地水資源供需狀況等進行全面評估,在取水許可證屆滿前決定是否批準延續。批準延續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不批準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需要變更其名稱(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權轉讓需要辦理取水權變更手續的,應當持法定身份證明文件和有關取水權轉讓的批準文件,向原取水審批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取水審批機關審查同意的,應當核發新的取水許可證;其中,僅變更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名稱(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許可證上注明。

第二十九條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重新提出取水申請:

(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發生改變的(因取水權轉讓引起的取水量改變的情形除外);

(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點發生改變的;

(三)退水地點、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發生改變的;

(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處理措施發生變化的。

第三十條連續停止取水滿2年的,由原取水審批機關注銷取水許可證。由于不可抗力或者進行重大技術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滿2年且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尚未屆滿的,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會公告其上一年度新發放取水許可證以及注銷和吊銷取水許可證的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管理機構或者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取水,可以委托其所屬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或者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向其報送本行政區域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按水系向所在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該水系下一年度取水計劃建議。

第三十四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水利部備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計劃,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取水審批機關報送其本年度的取水情況總結(表)和下一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表)。

水力發電工程,還應當報送其下一年度發電計劃。

公共供水工程,還應當附具供水范圍內重要用水戶下一年度用水需求計劃。

取水情況總結(表)和取水計劃建議(表)的格式及填報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制定。

第三十六條取水審批機關應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當年取水計劃。

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的取水總量不得超過取水許可證批準的取水量,并應當明確可能依法采取的限制措施。

第三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經驗收合格后、開始取水前30日內,向取水審批機關提出其該年度的取水計劃建議。取水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及時向取水單位或者個人下達年度取水計劃。

第三十八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因擴大生產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年度取水計劃的,應當報經原取水審批機關同意。

第三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取水審批機關下達的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退水量,在規定的退水地點退水。

因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任,致使退水量減少的,取水審批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期滿無正當理由不改正的,取水審批機關可以根據年度取水計劃核定的應當退水量相應核減其取水量。

第四十條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商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根據流域下一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預測來水量、水庫蓄水量,按照總量控制、豐增枯減、以豐補枯的原則,統籌考慮地表水和地下水,制訂本流域重要水系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水量調度計劃,制訂本行政區域的年度水量調度計劃或者枯水時段的調度方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所轄范圍內的水量調度工作。

蓄水工程或者水力發電工程,應當服從下達的調度計劃或者調度方案,確保下泄流量達到規定的控制指標。

第四十二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技術標準要求的計量設施,對取水量和退水量進行計量,并定期進行檢定或者核準,保證計量設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準確、可靠。

利用閘壩等水工建筑物系數或者泵站開機時間、電表度數計算水量的,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率定。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取水設施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取(退)水量:

(一)未安裝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二)取(退)水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提供或者偽造取(退)水數據資料的。

第四十四條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按月或者按季抄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實際取水量、退水量或者實際發電量,一式二份,雙方簽字認可,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和取水單位或者個人各持一份。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絕簽字的,取水許可監督管理機關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現場查驗,記錄存檔,并當場留置一份給取水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十五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根據國家技術標準對用水情況進行水平衡測試,改進用水工藝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

第四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流域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將由其所屬管理機構負責監督管理的取水單位或者個人的取用水情況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的2月25日前向流域管理機構報送本行政區域相關水系上一年度保有的、新發放的和吊銷的取水許可證數量以及審批的取水總量等取水審批的情況。

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流域水系分區建立取水許可登記簿,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向水利部報送本流域水系分區取水審批情況和取水許可證發放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取水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

(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

(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篇9

關鍵詞:地質調查技術方法 材料收集

一 地質調查的技術原則

1.1 收集材料,遙感解譯現行多學科結合

工作前先收集資料,在進行遙感圖像解譯,從中最大限度地提取有關地貌、地層、結構、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植被以及生態環境地質等相關信息。根據所提取信息研究各種地質體、環境地質現象、植被的時空分布及其相互關系,推斷地質環境的地質作用過程、演化及其動態。

1.2 新技術 新方法、新理論綜合運用

遙感解析、綜合性地面調查、實驗測試、地下水動態長期觀測、建立數據庫、綜合研究及報告編寫、圖件編制等技術路線及方法,引進一些先進的理論和技術方法,如“3S”技術應用、建立數據庫、數字化成圖、地下水系統的建立、以系統論為紐帶連結貫穿整個報告章節的始終、運用數值法計算水資源、采用模糊數學法方法評價水質、采用層次分析法評價生態地質環境、利用電腦制作各種模型、多媒體制作等。為充分論證該區域地下水資源潛力與生態環境地質提供了可靠的依據和先進科學技術手段,使我們的工作做得更快、更精、更好。

1.3 控制與重點調查相結合

確定部分用水量大、生態環境地質問題較多的地區作為重點調查區,其它地區作為控制性調查區。結合遙感解譯成果,按精度要求開展野外綜合性調查工作,控制調查區以遙感解析成果為主,選擇適當路線補做水資源潛力與生態環境地質調查工作。重點側重于水資源與地質環境對生態的控制作用的調查研究。即在生態地質環境中最積極、動態變化強、具有生態意義的地下水、巖土體、植被、化學元素的現狀、特征、演化規律及人類活動對區域生態地質環境的影響極其相互作用、影響程度等,地質災害頻繁、生態環境脆弱的地區進行重點調查,即反映出普遍性,又反映出其特殊性和重要性。這樣獲取的成果翔實、可靠、有代表性。

1.4 由表及里 由淺入深的分析

工作中要采取智慧集結、思維互補、預案優化、認同便捷、決策共識的方法,努力研究辯證唯物主義哲學,學習、獲取、創造多方面更新的知識科學思想、能力、方法、理論、技巧,充分具備科學的生態地質環境世界觀和方法論,揭示地質環境發展史,善于解決矛盾,抓主矛盾。充分抓住水資源潛力與生態環境地質條件這一具有特殊意義的關鍵問題,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凡是與地下水資源開采潛力與開采模式及地下水開發有關的生態環境地質方面的問題,都進行準確具體、深入細致調查研究,與此相關的作為一般性調查。既考慮組成生態地質環境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又確定人類活動是主導因素,既考慮各因子在生態地質環境中所處位置及作用。有考慮各因子之間互相影響和相互聯系,還用發展辯證的眼光,觀察生態地質環境的變化規律。充分做到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淺入深,由疏到密,由未到已知,由現象到本質,由實踐到認識及編測結合的原則部署路線,進行區域水文地質調查和生態環境地質合調查,調查精度為1/25萬。

1.5 多學科結合

以第四紀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生態系統理論為分析基礎、進行綜合分析研究,以生態學、系統學、水文學、環境學、農業科學理論為指導,工作中采取地質學、植物學、地貌學、生態學、環境學、滅害學、農業學、旅游學、醫學地質學、資源學及其其它有關地球科學等多學科、多方法、多功能、多目標、多觀點、多手段、多內容、多因素、多層次、多角度、多形式、綜合交叉結合、互相滲透、互相影響。既橫跨現代最新科學、先進科學、自然科學、地質科學、生態科學、社會科學之間的大邊緣的強有力結合,對水資源和生態環境地質質量進行分析、研究、評價、分區、預測。

1.6 基礎性 公益性原則

地質調查所進行的各項工作嚴格按國家有關規范、規程要求執行。工作結果如實反映區域生態環境地質與資源的現狀,研究并說明了生態地質環境地質與資源的現狀,研究并說明了生態地質環境各主要組分特征,客觀、科學、系統地反映人類活動的生態地質環境空間狀態。這些工作都是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綜合性調查任務。都是為地方經濟發展、城市建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進行調查、論證、管理等來制定翔實、準確、可靠的宏觀規劃和決策,并提供豐富的地質資料。

二 地質調查的技術方法

2.1 收集資料

眾所周知,科學的報告和圖件決不是任意臆想,而是通過多種手段和方法進行調查,在擁有充分的大量的實際資料的情況下,以現有的科學成果為基礎,對事物和問題進行高度的分析總結。不言而喻,收集資料是野外生態環境地質調查工作不可缺少的一環,是直接關系到野外工作成果好壞的重要和關鍵,所以收集資料是十分必要的。

要收集資料的很多,內容繁雜。主要包括;工作區的市(縣)志,水田面積、機電井分布、地下水下降、洪水、水土流失、江岸坍塌、農田水利建設、地下水開發狀況、地表水資源量、開采量、堤防工程現狀及堤防工程建設長遠規劃、水利發展長遠規劃、水利志,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統計年鑒,國家級省級,市、縣環境保護區資料和環境質量報告書,水文氣象資料,地質礦產分布規律,礦產存儲量,礦產開發管理規劃,農作物種植區劃、農業綜合發展遠景規劃、中低產田改造、綠色食品周邊環境調查研究、土壤微量元素養分分析普查報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鹽堿化、農藥化肥施用量統計。土壤改良,市政經濟建設規劃和市政經濟建設發展長遠規劃、礦山地質滅害資料、水資源開采量、單井涌水量、水質分析資料、排污量、水源深井地質結構圖和深井運行參數檢測資料,植被分布及演化,基礎地質、水文地質、地球化學等等。

2.2 遙感解譯

一般來說,生態環境地質的工作區面積大,地形地貌復雜,開展遙感解譯提高了工作精確,加快工作進度,同時對全區的地址、地貌、構造、區域水文地質條件、植被、水系、礦產及生態地質有一個區域性的認識。能精度較高的定位、定量到地塊,提取多種信息,拓寬視域,有效地分置野外工作,減少工作量,提高成果質量。分析現有數據的時相、質量。如果為1/5O萬的工作區,則應用1/25萬地形圖校正,然后經過重采樣、圖像增強、制作1/50萬生態環境地質調查遙感影像圖。建立解譯標志,并進行解譯。利用一體化的RS與GIS技術,采用人機交互的作業方式,實現土壤、植被信息的快速提取,即遙感數字影像――人機交互判斷――計算機量測匯總――數據的有機綜合。

2.3 地面調查

(1)觀測路線布設①沿生態地貌變化顯著方向布設,②沿垂直河谷、溝谷和地下水露頭多的地帶布設③ 沿含水層(帶)走向布設。

(2)調查點布設。① 地貌、生態地貌分界線和自然地質現象發育處,②地層界線和巖性、巖相變化帶,③植被、土壤類型變化處④井、泉、鉆孔和地表水體等處布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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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節約用水管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節約用水的規定,從四個方面抓好落實。

1、落實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制度。即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今后新、改、擴建項目,先向水務部門報送節水措施方案,經審查同意后,項目主管部門才批準建設,項目完工后,對節水設施驗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則供水企業不予供水。

2、大力推廣節水工藝,節水設備和節水器具。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項目,項目主管部門在批準建設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水許可時,以生產工藝達到省規定的取水定額要求為標準;對新建居民生活用水、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用水強制推廣使用節水型用水器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通過多種方式促進現有非節水型器具改造,對現有居民住宅供水計量設施全部實行戶表外移改造,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供水企業和用戶承擔,對新建居民住宅要嚴格按照“供水計量設施戶外設置”的要求進行建設。

3、調整農業結構,建設節水型高效農業。推廣抗旱,優質農作物品種,推廣工程措施,管理措施,農藝措施和生物措施相結合的高效節水農業配套技術,農業用水逐步實行計量管理,總量控制,實行節獎超罰的制度,適時開征農業水資源費,由工程節水向制度節水轉變。

4、啟動節水型社會試點建設工作。突出抓好水權分配,定額制定、結構調整、計量監測和制度建設,通過用水制度改革,建立與用水指標控制相適應的水資源管理體制,大力開展節水型社區和節水型企業創建活動。

二、合理開發利用水資源

1、嚴格限制自備井的開采和使用。我市已被省政府劃定為深層地下水嚴重超采區,今后除為解決農村飲水困難確需取水的,不再審批開鑿新的自備井,市區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自備井,要于2006年底前全部關停;對于公共供水不能滿足用戶需求的自備井,安裝監控設施,實行定額限量開采,適時關停。

2、貫徹水資源論證制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的編制,重大建設項目的布局,應與當地水資源條件相適應,并進行科學論證。項目取水先期進行水資源論證,論證通過后方能由項目主管部門立項。調整我市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空間布局,切實做到以水定產業,以水定規模,以水定發展,確保用水安全,以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支撐經濟可持續發展。

3、做好水資源優化配置。鼓勵使用再生水,微咸水,汛期雨水等非傳統水資源;優先利用淺層地下水,控制開采深層地下水,綜合采取行政和經濟手段,實現水資源優化配置。

三、加大污水處理力度,改善水環境

1、根據《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對現有入河排污口進行登記,建立入河排污口管理檔案。此后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合理設置。

2、積極推進城鎮居民區、機關事業及商業服務業等再生水設施建設。建筑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小區及新建大型文化、教育、賓館、飯店設施,都必須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沒有再生水利用設施的在用大型公建工程,也要完善再生水配套設施。

3、足額征收污水處理費。《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已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實施。要加大污水處理費征收力度,為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提供資金支持。

4、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要按照“先排水管網、后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原則,加快城市排水管網建設。在新城區建設時,必須建設雨水管網和污水管網,推行雨污分流排水體系;對現有城區,要在城市道路建設的改造的同時,對城市排水管網進行雨、污分流改造和完善,提高污水收水率。

四、深化水價改革,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

1、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節約用水、保護水資源。逐步提高城市供水價格,不僅包括供水合理成本和利潤,還要包括戶表改造費用、居住區供水管網改造等費用。2005年生活用水價格為3元/立方米(含污水處理費、水資源費下同)。2010年每立方米達到4.5元左右。

2、合理確定非傳統水源的供水價格。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原則,結合水質、用途等情況,按城市供水價格的一定比例確定。要非傳統水源的開發利用進展情況,及時制定合理的供水價格。

3、積極推行“階梯式水價(含水資源費)”電力、鋼鐵、石油石紡織,造紙、啤酒、酒精七個高耗水行業,從2006年起實施“定額用水”和“階梯式水價(水資源費)。”水價分三級。級差為1:2:10。工業用水的第一級含量,按《××省用水定額》確定,第二、三級水量為超出基本水量10%(含)和10%以上的水量。

五、加強水資源費征管和使用

1、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征收水資源費是優化配置水資源、促進節約用水的重要措施。全市范圍內使用自備井(農村生活和農業用水除外)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按規定繳納水資源費(含南水北調基金)。水資源費(含南水北調基金)主要用于水資源管理、節約、保護工作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不得挪作他用。

2、加強取水的科學管理工作,全面推動水資源遠程監控系統建設、智能水表等科技含量高的計量設施安裝工作,所有自備井都要安裝計量設施,實現水資源計量,收費和管理科學化、現代化,規范化。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保障各項制度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