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條例范文

時間:2023-03-16 18: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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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生育條例

篇1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

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篇2

《條例》是指導新時期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法規,為全面提高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水平,促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供了法制保障。它的頒布實施,順應了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要求,反映了基層迫切需要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法制建設的呼聲,標志著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法制建設邁出了新的步伐。

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務之中,維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穩定低生育水平,既是《條例》的立法宗旨,也體現了《條例》的精神實質。

5月21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國務院為什么要修改《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答:1998年8月6日國務院批準、1998年9月22日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對加強和規范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發生了一些變化,主要體現在:一是計劃生育相關政策不斷完善并基本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二是不斷發展的信息技術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了有效的技術支持。因此,有必要修改《辦法》,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在穩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完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制度,為新形勢下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問: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實踐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職責主要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承擔。因此,《條例》在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職責作出規定的同時,著重對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并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義務。

一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為離開戶籍地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出具婚育證明;依法落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二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職責,包括:查驗婚育證明,督促未辦理婚育證明的成年育齡婦女及時補辦婚育證明;組織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指導流動人口中的育齡夫妻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節育措施,依法向育齡夫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及時向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情況;依法落實流動人口依照本條例規定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

三是明確規定了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協助義務,包括: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流動人口婚育情況登記,協助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方便流動人口自覺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方便流動人口履行計劃生育義務,有必要進一步推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改進管理方式,強化服務,切實減輕流動人口實行計劃生育的負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規定流動人口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登記。根據原《辦法》規定,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申請在現居住地生育子女的,應當返回其戶籍所在地辦理生育服務證。為了方便群眾,《條例》規定: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條例》同時對生育服務登記的辦理時限等程序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規定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信息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互相通報、核實。關于已婚育齡婦女避孕節育信息,《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已婚育齡婦女的避孕節育情況證明,及時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

關于辦理生育服務登記需要的信息,《條例》規定:對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的育齡夫妻,育齡夫妻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核實有關情況;育齡夫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按時反饋。

三是縮小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根據原《辦法》規定,所有成年流動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前都應當辦理婚育證明。《條例》縮小了婚育證明的辦證范圍,將辦證對象限定為成年育齡婦女,以突出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重點。

問:及時、全面掌握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是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的基礎。《條例》在強化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溝通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對此作了三方面的規定:

一是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加強信息收集,實現信息共享。《條例》規定:國務院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實現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并與相關部門有關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二是強化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之間有關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的通報工作。《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之間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通報制度,及時采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并運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核實、通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

《條例》同時對有關部門的信息通報職責作了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部門和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通報在辦理有關登記和證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辦理情況等計劃生育信息。

三是盡可能拓寬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收集渠道。《條例》規定: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區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及時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通報相關信息;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問:《條例》在保障流動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的權益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針對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難以享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計劃生育服務,相關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條例》明確了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享有的計劃生育服務和獎勵優待,規定: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依法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晚婚晚育或者在現居住地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享受休假等;實行計劃生育的,按照現居住地的有關規定,在生產經營等方面獲得支持、優惠,在社會救濟等方面享受優先照顧。

篇3

以科學發展觀統領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準確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建立耕地保護的長效機制,是社會各界的共識。而在國土管理的各個環節中如何提升地籍管理的整體水平,適應現階段參與宏觀調控的新要求,走在其他各項制度之前,最大程度的發揮監督與調控作用,是值得我們國土資源人員思索的一個新問題。

1 努力強化地籍管理基礎地位

地籍資料是制定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實現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和統計制度。土地調查、統計運用全國統一的土地分類系統、調查方法和調查程序。土地調查、統計經過實地勘查,結合圖表冊,按照科學方法統計、分析,能全面反映出各類土地利用現狀。每年進行的土地變更調查,更是翔實地反映了年度各類土地利用現狀和變化趨勢、土地利用結構和變化規律,以及轄區內建設用地存量、流量信息。這些準確可靠的基礎信息,為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制定和各項建設用審批等,提供了最全面、最基本的依據;為正確判斷土地的供求合理性,檢測土地利用結構存在的問題,及時調整土地政策提供了信息。

地籍管理是實施土地產權管理,建立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基礎與核心。土地登記無疑是地籍管理的主要組成部分,也是土地產權管理的重要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依法進行登記發證。土地確權登記,解決了大量的土地權屬糾紛,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穩定了社會秩序。通過界定土地的產權關系,推進了土地使用有償制度的改革,促進了國有土地產權流轉。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合法、準確的土地產權信息,推進了縣場經濟的建立。

在當前社會主義縣場經濟條件下,地籍管理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管理土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體制改革服務,為建立完善的土地租賃制提供科學依據;通過土地登記和土地定級估價,培育和規范土地縣場;明晰產權,為企業改制、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提供基礎信息;為實現土地的科學管理提供保障。地籍管理是國土資源管理的根基所在,根基不扎實,整個國土資源管理制度的構建就無從談起。

但是目前來看,地籍管理仍然保持著傳統的模式,作用往往只體現為基礎數據的提供者,而不是積極監督者,參與國土資源管理的態勢是被動的。在土地利用規劃、用地計劃、建設用地許可、土地開發整理等重要環節地籍工作是最先開始的,但也是最結束的。數據提供完畢,地籍管理工作似乎就完成了使命,沒有真正地貫穿在整個過程當中。

2 積極建立地籍管理動態監督體系

地籍管理應該充分發揮自身特點,積極的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用地計劃、土地用途管制、建設用地許可、土地有償使用等制度的執行情況。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用途管制度的執行。根據地籍管理隨時反映土地利用現狀的特點,管理者可以對每一宗地的權屬、用途、面積等變化情況,以及每一宗地類變更的來源、去向及時進行變更,并上圖、載冊、入庫。這些信息,充分反映了土地利用規劃、供地計劃的執行情況,凡是違反規劃、計劃,以及改變法律確定的土地用途的,都可以通過地籍圖、表、簿、冊及數據等,一目了然檢查出來。另外,通過土地遙感監測等手段,可以及時發現非法占地行為,落實土地利用規劃和供地計劃,實施土地用途管制。

地籍管理監督土地有償使用制度的執行。在土地變更登記中,對土權屬、用途、面積、坐落、登記、地價等進行審核的過程,就是土地使用權進入縣場把關的過程。通過對土地權屬性質、來源及他項權利的審核確認,可以隨時檢查土地使用權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改變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規避土地有償使用等。在辦理土地登記的過程中,通過對土地用途、面積、地價等項目的審核,可以隨時發現抬高或降低地價、弄虛作假的行為,以監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定價的合理性。辦理土地登記和啟動全社會對土地登記資料的審查,為土地縣場提供了準確可靠的信息,防止了違法交易等不法行為。

地籍管理監督建設用地審批和依法用地的執行。地籍資料翔實地記載了每一塊土地的狀況,是建設用地項目審批前了解土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界址清楚、用途合理與否的依據。建設用地審批后,經變更登記實地調查審核,用地情況與批準文件一致的準予確權登記,對不一致的不予登記。同時注意發現和防止可能出現的突出批地、先行圈占土地等現象。另外,土地利用監測可以及時監督土地利用規劃的情況和基本農田保護情況。

3 充分發揮地籍管理基礎調控作用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中“以實際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有責任目標考核的依據”,“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繳納范圍,以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為準”等要求的第一次提出,意味著管理手段以及考核標準和繳費標準的改變,對地籍基礎業務工作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要求準。土地利用變化狀況既要有影像還要有圖形和位置,無論是建設占地還是耕地以及基本農田面積都要求準確,要保證數據與實地一致,不能有虛假,要經得起實踐的檢驗。

要求全。不但要有農村土地信息,還要有城鎮土地信息;不但要有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數據,還要求有各行業、各產業用地數據,要涵蓋土地管理的各方面。要求新。不能只有過去幾年的數據,還要有每年、每季,甚至每月、每天的數據,要及時用最新調查成果更新原有數據。

篇4

【關鍵詞】生活垃圾填埋;收集;防滲;導排;管理體制;垃圾填埋處理費

1. 前言

(1)萊西市位于山東半島中部,是膠東半島的交通樞紐,是中國農村綜合實力百強縣市之一,目前生活垃圾產量為280噸/天。

(2)2003年以前受經濟實力等因素制約,市區生活垃圾一直沿用簡易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未考慮垃圾滲濾液及填埋氣體控制措施,對周圍大氣、地下水都造成較嚴重的污染,對周邊居民和生態環境會造成潛在的危害。隨著城市建設的發展,城市規模不斷擴大,生活垃圾產出量逐漸增加,由此帶來的污染問題日益嚴重,原有的垃圾處理方式、處理設施已滿足不了城市垃圾處理的需要,為了滿足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的需要,給城鄉居民創造一個清潔健康的生存和工作環境,提高城市環境質量 ,改善投資環境、創建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真正把萊西建設成為青島的“后花園”,2003年初,萊西市委、市政府決定規劃建設萊西市綠野生態園生活垃圾填埋場。

2. 萊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場的現狀

萊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場位于萊西市姜山鎮東部,距離市區 17.5公里,共占地302畝,其中生活垃圾填埋區217畝,該項目于2003年8月開工建設,2004年9月投入使用,總投資3681萬元,設計使用年限20.5年。分三期建設:一期工程投資2700萬元,設計日填埋量為237噸,共可填埋垃圾70.6萬噸,使用年限為4.5年;二期設計日填埋量為306噸,共可填埋垃圾104.5萬噸 ,使用年限為9.5年;三期設計日填埋量為410噸,共可填埋垃圾64.1萬噸,使用年限為6.5年。各項自然環境指標符合建設部頒發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術規范》等有關標準,具有較大的環境效益、社會效益。

2.1萊西市城市生活垃圾特征:居民生活水平和消費結構的改變不僅影響城市垃圾的產量,也影響城市垃圾的成分,尤其近十年來,居民收入不斷增加,包裝產品的消費以及廢紙、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可回收物的消費不斷增加,一次性的商品完成消費后就作為廢棄物,成為垃圾,大大增加了垃圾的產量,根據萊西市環衛處提供的資料,萊西市城市生活垃圾成分見表1。

2.2萊西市生活垃圾的收集:目前,生活垃圾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容器式。主要表現為街道的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的固定的鐵制方箱或塑料桶。

(2)構筑物式。即垃圾中轉站,能提高垃圾收集運輸的效率和質量。

(3)垃圾道收集。多表現為已簡稱的多層或高層住宅樓中,不過這種方式不便于對垃圾收集的管理和控制以及推行分類收集等缺點,將逐步被淘汰。

2.3萊西市生活垃圾填埋工藝:萊西市生活垃圾填埋處理工藝是采用單層1.5毫米后的HDPE膜為主要防滲,雙層有紡、無紡土工布和粘土礦物相結合的復合系統進行輔助防滲,并在場底防滲膜上安裝高密度聚乙烯花管網,收集滲濾液到流至場外的污水池處理,沼氣通過石籠引出排放或綜合利用,從而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填埋場污水主要包括垃圾滲濾液、生產污水和生活污水等,污水處理站出水排放標準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的最高標準,處理達標后通過市政管網排入萊西市姜山污水處理場進行深處理。

(1)填埋分層 。垃圾層以0.7米左右的虛鋪垃圾作為一碾壓層碾壓,壓實后層厚不大于0.4米,每單元垃圾層累計厚度為2.8米,每隔2.8米垃圾層覆以0.2米的粘土壓實,并做到當日覆蓋;中間覆蓋層還可采用厚度為0.5毫米的綠色HDPE膜,有利于未被污染的雨水導出,填埋作業達到設計標高后,進行終場覆蓋,種植植物,進行生態恢復,填埋體邊坡為1:3。

(2)防滲系統。適合采用HDPE膜水平防滲方式。滲濾液大部分匯集于垂直收集系統,并下滲到水平收集系統,經水平收集系統排至污水調節池。

(3)氣體導排系統。垃圾填埋后要進行一系列復雜的生物反應,會產生大量的填埋氣體,主要成分是甲烷和二氧化碳。由于該垃圾場日填埋量為400噸左右,產氣量比較少,利用價值不高,因此填埋氣體經過導氣石籠導出后,經移動式氣體燃燒器燃燒后達標排放。

(4)雨污分流系統。每一期填埋區分為二區作業,沿分區作業邊界處設分區壩,使雨水盡可能進入分區處,用泵將雨水提到雨水溝后排出填埋區外,達到清污分流的目的。

(5)污水處理方案。在填埋場內建污水處理站,污水處理后,用管道將處理后的滲濾液排入萊西市姜山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

3.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存在的問題

3.1管理體制。同市場脫節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制約生活垃圾處理事業發展。主要表現為:

(1)管理體制上政企不分,完全靠政府投入,缺乏自身活力。

(2)由于政府投入不足,垃圾處理缺乏資金來源,處理率低 ,處理效果差。

3.2填埋處理技術。填埋場滲濾液收集系統往往在若干年后失去收集作用,場底導滲管發生堵塞,往往從側面覆蓋體滲出,嚴重影響堆體的穩定性和環境質量。

3.3填埋場缺乏規范的運營管理,缺乏監督。生活垃圾填埋場的運營需要綜合的管理技術,填埋場的污染控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管理水平的好壞,對填埋場的運營管理要形成完整的體系,不僅要對填埋區的垃圾進行規范的作業,逐步實現對垃圾種類、垃圾數量,對地表水、地下水,滲濾液的數量、位置,對噪聲、飄塵,對填埋場氣體的數量、特征等項目實現計算機的輔助管理。

4.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對策

4.1衛生填埋處理的應用前景。

4.1.1填埋處理作為垃圾最終處置手段,一直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操作設備簡單,適應性和靈活性強特點,但理想的垃圾填埋場越來越少,下降原因有三條:

(1)舊填埋場逐漸達到飽和。

(2)新填埋場選址困難。

(3)由于環保標準不斷提高,一些不符和環保要求的被迫關閉。

4.1.2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得到逐步加強。采用雙層人工防滲層,提高垃圾防滲水平;加強滲濾液收集和處理,防止水污染;對填埋氣體回收利用,保障填埋場安全,減輕大氣污染并實現資源回收。

4.1.3由于填埋的衛生技術標準不斷提高,填埋場的投資費用和運行成本也不斷提高,因而新垃圾填埋場應向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發展。

4.1.4為充分利用填埋空間,節約使用土地,應建設垃圾焚燒發電系統,并在源頭進行垃圾分類收集,能回收的盡可能回收利用,廚余垃圾進行堆肥處理,其余垃圾進行焚燒,殘渣入填埋場衛生填埋,提高填埋場使用壽命。

4.2垃圾處理的目標與原則。生活垃圾的管理應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體系。首先盡可能避免垃圾產生,如果垃圾必須產生,產出量要少;其次對產生的垃圾要盡可能進行回收利用;最后的處理目標是 進行有利于環境的保護。

4.3城市垃圾處理的對策及措施。

(1)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快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提高處理水平。垃圾處理場的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頒發的技術標準,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要提高垃圾填埋的無害化水平,切實解決滲濾液處理的技術問題。

(2)進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城市垃圾處理市場化進程。要積極探索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運營管理模式,組建 “作業服務型”和“生產經營型”的經濟實體,實行企業化管理。

篇5

[關鍵詞]生計;土地利用變化;耦合協調;金石灘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7)03-0107-10

Doi: 10.3969/j.issn.1002-5006.2017.03.016

引言

社區居民生計和土地利用的交互影響是目前學術界研究的重要領域之一[1]。隨著近年來城鎮化過程的不斷推進,如何在確保土地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實現社區居民生計的長遠發展一直是國內外學術界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已有研究表明,社區居民生計方式的改變會影響當地的土地利用變化[2-5],反過來,土地利用變化也會引起生計方式的變化[6-8]。近年來,部分學者提出生計和土地利用“共生”(co-production)的理論,認為生計調整和土地利用變化均是農戶面對經濟機會的動態響應過程[9]。土地是社會經濟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要素,也是依賴土地的社區居民生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來源。隨著區域發展過程對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社區居民生計方式隨之發生變化。

旅游開發作為區域發展戰略之一,也以對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為基礎,同樣會對當地社區居民生計產生直接影響。Ooi等研究了洛杉磯西部山地度假旅游發展對當地農場主的影響,指出當地農場主為保護自身生計,會通過非正式的集體努力拓寬社會關系,增加彼此之間的聯系[10];Hoang研究了越南北部高原地區開展旅游之后,當地的人地系統的變化,指出隨著非農活動收入的增加使得人們對當地森林的依賴程度降低[11];Allen等以美國東南部大西洋海岸南卡羅來納州為例,對旅游城市化引起的海濱型旅游目的地土地變動進行了研究,指出土地利用變動引起了新居民遷入、現有社會結構改變等問題[12];Mullins以澳大利亞黃金海岸和陽光海岸為例,分析了旅游城市化對當地人口、產業結構、階級結構、收入等的一系列影響[13]。在我國,席建超等從微尺度研究了野三坡旅游區茍各莊村的土地利用變動,并對社會重構進行了研究[14-15]。

近年來,隨著多頻次、高消費的度假旅游需求不斷增長,旅游產品從觀光類向度假類轉型已經成為一種發展趨勢。旅游度假區作為開展度假旅游的專業化區域,成為我國旅游產業實現轉型升級的重要載體[16]。我國自1992年建立首批國家旅游度假區以來,旅游度假區發展迅猛。據2009年調查分析顯示,全國各地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已達到149個[17];2015年,國家旅游局批準吉林省長白山旅游度假區等17家度假區創建為首批國家級旅游度假區。旅游度假區的健康發展,已經成為我國度假旅游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與傳統資源導向型觀光旅游地不同,旅游度假區發展對土地的需求更大,對土地開發的程度更高,不僅要對景區吸引物進行開發,還要進行休閑度假相配套的吃、住、行、購等配套旅游基礎設施的建設。這種開發引起的社區居民的生計變化更徹底,甚至會出現從農業型生計直接跨越到非農型生計的狀況[18]。針對這一現象,目前學界從土地利用演變和生計轉型兩個方面已經開展了較多研究,但仍缺少對兩者關系的研究,尤其是淖菹蚴斃蚪嵌瓤悸鞘保無法準確把握兩者關系的階段性特征。土地利用變化與當地居民生計的耦合是近年來出現的認識人類社會-陸地自然系統相互作用的一種新視角。基于此,本文引進借鑒耦合協調度模型,以大連金石灘旅游度假區為例,結合遙感影像數據,以及社會調查數據,定量研究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和當地居民生計之間耦合協調變化。重在回答兩個問題:(1)什么因素主導土地利用和生計方式的發展方向?(2)土地利用和生計方式兩者之間的關系經歷了怎樣的變化?從而為促進當地社區居民生計模式與土地利用變化的耦合協調發展,推動旅游度假區的優化升級提供理論支撐。

1 研究區概況與數據來源

1.1 研究區概況

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121°55′42″-122°04′15″E,39°01′43″-39°07′23″N)成立于1992年,位于大連市金州區南部,黃海遼東半島大連東部(圖1),總面積120 km2,是我國最大的高緯度旅游度假區。距大連市區58千米,輕軌車程51分鐘。年平均氣溫10.5 ℃,年降水量550~950毫米。自成立以來,度假區發展建設迅速,已經從一個基礎設施落后的小漁村,發展成為一個吃、住、行、游、購,生活功能齊全的度假勝地。相應地,金石灘的人口構成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游客、外來投資者、打工者以及其他外地人口不斷涌入本地,其總體數量已經超過當地居民。就常住人口而言,目前,金石灘總人口5萬多人,其中,當地居民共14 006人5372戶。除此之外,游客也以每年10%左右的速率不斷增長。2013年,金石灘接待國內外游客達500萬人次,實現旅游綜合收入10億元。在行政區劃上,2002年之前,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隸屬滿家灘鎮,由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代管旅游度假區的規劃建設工作;2002年,撤銷滿家灘鎮,設立滿家灘街道,并于2005年正式更名為金石灘街道,轄金石、金山、金滿、常江灣、龍灘灣5個社區,以及滿家灘、廟上、陳家、什字街、龍山、葡萄溝、河嘴子村7個行政村。旅游度假區的建設極大地推動了相關產業的發展,使得金石灘經濟飛速發展。2013年,旅游度假區財政收入達到7.23億,位于全國旅游度假區前列。

本研究選擇大連金石灘旅游度假區作為案例區,主要基于以下考慮:(1)該區是國內最早批準的12家國家旅游旅游度假區之一,經過20多年發展,發展相對成熟,業態較為豐富,脈絡十分清晰,便于總結對比;(2)旅游區屬于典型的“飛地型”旅游區,距離大連主城區約50千米,相對獨立,以旅游以及附屬設施用地為主,演化過程受外界干擾較小;(3)旅游區土地擴張較明顯,引起的社會問題比較突出。該度假區自開發以來前后3次大規模的擴展,原有的7個村級鄉村聚落已全部消失,形成了如今的金石灘社區。

1.2 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包含兩個部分:土地利用數據和生計模式數據。其中,土地利用數據主要來自基于遙感影像的GIS空間分析,而生計模式的數據主要來自實地調查,期間所用到的調查方法、調研內容、調研時間如表2所述。具體情況如下:

土地利用變化數據:2003年到2012年的土地利用類型數據來自對3個年份的遙感影像目視解譯,包括2003(Landsat-5,30 m分辨率),2007 (Landsat-7,15 m分辨率)和2012(ZY-1 02C,2.5 m分辨率)。這部分工作在2012年實地調研之前完成。2003年以前的土地利用數據,由于無法獲得遙感影像,主要通過實地調研在2003年土地利用類型的基礎上進行反演,于2014年7月完成。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參與式觀察、半結構訪談、分組訪談等。

生計模式數據:該部分所用數據來自兩個方面:第一,大連市金州區旅游局、城市建設管理局和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收集的自然和社會經濟統計資料(2013年);第二,2013年、2014年課題組在大連金石灘旅游度假區金石、金山、金滿、常江灣、龍灘灣5個社區實地調研的數據。實地調研采用參與式農村評估法( 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 PRA),包括社^會議、直接觀察、隨機訪談、入戶調查、問卷調查、半結構訪談等方法。其中,2013年7月26日―29日為預調研,抽取當地居民樣本15戶;2014年8月4―13日為深入調研,發放問卷600份,回收有效問卷556份,有效率為92.67%。為保證樣本選擇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樣本選擇采用分層抽樣法,根據金石灘原7個村落居民現已分散居住在5個社區的特征,先將總戶數按5個社區(每個社區120份)進行分層,然后,再從各社區中隨機獨立抽取樣本,抽到本地人則選為有效樣本,進行問卷調查。每戶調查針對當地居民的生計資本、生計策略、生計結果展開,調查時間約為1~1.5個小時,調查對象優先選擇戶主。調查內容包括:(1)自然資本(包括人均耕地面積、地塊質量、林地面積、海上養殖場面積);(2)物質資本(包括住房資本、生產資本、生活資本);(3)人力資本(包括家庭整體勞動能力、家庭成員受教育程度、家庭成員職業技能);(4)社會資本(親戚中是否有干部、參加社區組織狀況、有困難時的求助對象、鄰里關系);(5)資金資本(經營性收入、補貼性收入、信貸機會)等;(6)主要的生計活動;(7)家庭收支狀況等。

2 研究方法

2.1 旅游度假區社區居民生計模式變遷與土地利用變化的耦合模型構建

協調度概念的理論基礎源于Hermann Haken教授在1971年提出的協同性理論(synergetics)。該理論認為系統是否發生相變由其控制參量決定,過程由其內部系統自組織實現,而走向有序或是無序則是臨界區內部變量的協同作用。而協調度則被定義為系統從無序走向有序的趨勢的程度,它是協同作用的度量。協調度研究的是兩個或者若干子系統之間的發展,因此選取對發展有關鍵性影響的子系統非常重要。

生計,是指謀生的方式,這種謀生方式建立在能力(capabilities)、資產(assets)和活動(activities)基礎之上[19]。根據英國發展學院(IDS)的早期成果研究制定出來的DIFD可持續生計分析框架,生計資本、生計策略、生計結果是其主要內容。土地利用轉型是指區域土地利用形態在時序上的變化,既包括結構和數量等顯性變化,也包括質量、產權、經營方式、固有投入和產出能力等隱性變化。已有研究表明,生計方式變遷與土地利用轉型之間存在著互動耦合的關系。兩者中其中一個發生變化,會引起另外一個發生變化。這在生態脆弱區、偏遠農村地區、城鄉結合部表現得最明顯。一方面,土地利用方式的改變使得生計資產(耕地)、生計策略(由農業向非農業轉變)、生計結果(收入增加或降低,生計是否可持續)等方面發生變化。如Soini研究了坦桑尼亞乞力馬扎羅山坡地地區Chagga農業系統中土地利用變化和生計模式之間的相互關系,并指出,隨著耕地、居住用地、灌木林地等用地結構的改變,使得當地農業消退,居民生計呈現出非農化特征[20];Kusiluka從土地兼并視角,指出其對生計的負面影響,包括失地、失去生計手段、經濟活動中斷、持久的土地相關的沖突等[21]。另一方面,生計多樣化、農業集約化、生計非農化使土地的利用規模、土地結構的合理性、土地的利用效率發生改變。Pender在洪都拉斯、烏干達和埃塞俄比亞的研究中發現,由于不斷增長的非農就業與作物生產的競爭,導致在作物生產上的勞動力和肥料等投入不斷降低[22];我國張鐿鋰研究團隊針對青藏高原東部做了有關生計與耕地利用模式研究[23];閻建忠針對三峽庫區做了不同生計類型農戶的土地利用研究[24]。總之,生計變遷與土地利用轉型之間的耦合關系就是構成生計的3個方面與土地利用形態的3個子形態之間相互作用相互制約而形成的。

旅游度假區作為開展度假旅游的專業化區域,其開發建設所引起的土地利用變化和當地居民的生計之間的耦合關系表現得更加劇烈。Albrecht指出,無論哪一種經濟主導產業的引進,都會對傳統的經濟根基進行沖擊[25]。旅游經濟更是如此。旅游經濟通過“游客搬運”實現“消費搬運”的本質,使得滿足游客需求是旅游度假區建設的重要內容。不斷增長的旅游度假需求持續催生旅游住宿、旅游餐飲、旅游購物等的建設,使得旅游地的土地由資源轉變為資本,土地利用規模、利用結構、利用效益在短時間內發生劇烈變化。而相應地,當地居民賴以生存的農業基礎受到沖擊,耕地逐漸轉變為其他類型的用地,使得當地居民的生計向非農化方向發展。最終,受土地總量瓶頸的限制以及兼顧公平和效率的原則約束,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與當地居民的生計方式實現動態平衡(圖2)。

2.2 指標體系

指標體系(indication system,IS)的建立是進行預測或評價研究的前提和基礎。目前,關于土地利用和生計的指標研究已經很成熟,尤其是在兩者的單獨研究方面,已經有大量的研究成果[26,27]。在此基礎上,本文根據前文所建立的旅游度假區當地居民土地利用-生計耦合的框架,本著指標選取的主導性、層次性、動態性和可操作性原則,對現有的土地利用和生計模式指標予以篩選,建立適合于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和生計模式耦合的評價指標體系[28]。然后,通過相關性分析,將重復指標剔除,最終得到以下16個指標。并通過專家反饋對某一具體指標的權重及對系統有序所起作用的正負性進行了初步判斷。其中“+”代表該指標對系統有序起正向作用,“-”代表該指標對系統有序起負向所用,如表2所示。

2.3 數據處理

(1)系統序變量的功效度

在協同論中,對決定系統向有序方向演變與否起決定性作用的變量稱為系統序變量。系統序變量對系統的貢獻程度用功效度來衡量。公式為:

其中,E是功效度;Xi是指標i的實際值;αi和βi是穩定臨界點上序參量i的上、下限值。顯然,E反映的取值范圍為[0,1],E=1指標表明指標對系統由無序向有序起絕對決定性作用,E=0表明指標不起作用。

本文設變量ui是土地利用-生計系統中的序參量,uij為第i個序參量的第j個指標,其值為Xij。則土地利用-生計系統的序變量功效系數可表示為:

(2)系統值

假設Lij是土地利用系統的子系統,Vij是生計系統的子系統,那么:

式中,f(L)和f(I)是土地利用和生計系統的綜合值。lij'和vij'是Lij和Vij的標準值,可以用上文中提到的E表示;wij是第i個序參量的第j個指標的權重。本文用信息熵法(IEW)得到[29]。

(3)系統耦合度

(4)系統協調耦合度

其中,T=αf(L)+βf(v),耦合f調程度判斷標準如表3所示。

3 結果分析

3.1 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系統指標功效度

金石灘地區經歷了從傳統鄉村聚落到現代濱海旅游度假區的轉變。農業用地和鄉村聚落用地基本消亡,旅游設施用地和第二居所用地等商業設施用地呈現由海灘到內陸波浪式推進和立體集約性擴展[30]。

在此認識的基礎上,本文進一步確定了對土地利用從傳統鄉村聚落演變到現代濱海旅游度假區起決定性作用的變量,結果如表4所示。在第一指標層面上,土地利用結構(0.35)對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變化所起的作用最大,緊隨其后的是土地利用效益,最后是土地利用強度。具體到第二指標層面,城鎮居住用地占總面積的比重(0.1657),單位面積旅游業的GDP比重(0.1534),耕地占總面積的比重(0.1351)以及農村住宅用地占總面積的比重(0.1207)是4個對土地利用轉型起關鍵作用的因素。這4個因素的影響作用加起來占所有因素影響作用的57.49%,超過其他所有因素之和。這表明,在過去20年旅游度假區的演化中,土地利用結構的調整是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轉型的關鍵因素,也是影響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轉型與生計模式耦合關系的重要方面;城鎮用地的增加、旅游產業的發展、旅游度假區耕地的減少、農村住宅用地的減少,具體決定著土地利用系統的演化。

3.2 旅游度假區當地居民生計系統指標功效度

與土地利用變化的趨勢類似,過去20年中旅游度假區當地居民的生計也呈現出非農化特點,實現了由傳統“農民”到現代“市民”的生計轉變。通過與當地居民的訪談,發現:1992年,居民從事的生計活動,主要有種植業(玉米、大豆、馬鈴薯等農作物)、養殖業(牛、馬、羊等家禽)、經濟林(核桃、花椒)、打工(修路、修房子、打水井、開拖拉機拉沙、石等)、固定工作(村干部、縣鄉干部、醫生、教師等)等;而在 2012年,農業類生計活動基本消失,僅有0.1%的居民從事漁業養殖(個人承包,一般面積都很大),非農業生計活動類型增多,主要有外出做生意、打工、企事業單位上班、房屋出租、失地補償。

同樣地,本文進一步確定了對生計從“農民”轉變到“市民”起決定性作用的變量,結果如表5所示。在旅游度假區當地居民的生計系統中,生計資產對當地居民生計模式與土地利用耦合所起的作用最大,功效度為0.4591,之后是生計策略(0.2016)和生計結果(0.2488)。這也進一步表明,“生計家庭或個人的資產狀況是理解家庭或個人擁有選擇機會、采用生計策略和所處風險環境的基礎”。從具體的指標來看,生計資產總值(0.1764),自然資本在總資本中的比重(0.1645),家庭總收入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比重(0.1306)以及有穩定收入來源的當地家庭比重(0.1182)是四個最有影響力的因素,這4個指標的影響作用加起來占所有因素影響作用的58.97%。

3.3 當地居民生計模式與土地利用轉型的耦合協調度

土地是旅游度假區發展的基礎,但同時,土地也是當地居民賴以生存的物質資源。土地利用的變化,直接影響當地社區居民的生計。通過運用耦合協調度模型,本文研究了兩者的耦合協調關系,結果如圖3所示。從整體上來看,1992―2012年,旅游度假區當地居民生計變遷與土地利用轉型的耦合協調度(D)整體上呈增長狀態。以耦合協調度為基礎,本文分析了4個階段的耦合發展狀況:

(1)1992―1998年,可接受的非均衡狀態到均衡狀態:此階段,旅游度假區的土地利用和當地居民之間的生計之間的耦合度處在可接受區間內,均衡程度下降。表現在具體指標上,1992年,國家批準金石灘成立國家級旅游度假區,金石灘的開發建設起步,常住人口密度有所增加,但主要是外來投資者、打工者,定居者較少,整體上發展較為緩慢。建設用地面積增加較少,此時的開發主要集中在海灘濱海浴場。土地利用結構除宅基地有所減少以外,基本上變動較小。土地整體效益以低水平為主,基本不變。相應地,當地居民的生計維持農業生計,生計資產總值較低,以自然資產(主要是耕地、海上養殖場)為主,主要的生計活動有種地、打漁,整體收入偏低。

(2)1998―2003年,可接受的均衡狀態到弱均衡狀態:此階段,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和當地居民生計之間的耦合度從均衡狀態到弱均衡狀態。表現在具體指標上,隨著旅游用地的急速增長,土地城鎮化過程加快。常住人口密度的增長為4個階段之最,建設用地面積增長也較大。土地利用結構的轉變在各時期也達到最迅速。農業用地(耕地、林地、園地及農村宅基地)迅速減少,旅游用地和城鎮用地大量增加。相應地,當地居民的生計也發生較大變化。耕地、林地、園地、海上養殖場等自然資產的地位下降,住房(樓房)等物質資產增加,主要的生計活動呈現多樣化,大部分未搬遷上樓的居民仍種地、打漁,或者打工,搬遷上樓的小部分居民一方面領取政府地保、低保等補貼性收入,也開展一些非農的生計活動增加,如當地建筑工人、清潔工人、開小賣店等,少部分人參與到旅游業當中。居民整體收入提高。

(3)2003―2007年,可接受的弱均衡狀態:此階段,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和當地居民生計之間的耦合協調度一直處在弱均衡狀態,耦合度有所提升。表現在具體指標上,土地開發進入調整提升階段,常住人口密度達到穩態,土地利用結構進一步轉變。農業用地(該階段主要是遠離濱海的農村宅基地以及部分林地)繼續萎縮階段,城鎮用地全面擴展。相應地,當地居民的生計也進一步調整。該階段物質資產(樓房)整體水平提高,主要的生計活動由農業生計活動轉變為非農業生計活動,外出打工居多,當地以建筑工人、個體經營(小賣部、菜店、飯店、理發店等)為主,參與旅游業的仍然較少。但整體上當地居民的收入繼續增加。

(4)2007―2012年,可接受的弱均衡狀態:此階段,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和當地居民之間的耦合協調度處在弱均衡狀態。表現在具體指標上,常住人口密度達到穩態,土地利用結構的變化也較小,主要是旅游項目建設用地的增加。農業用地在此階段已經消失,城鎮用地基本定型。相地,當地居民的生計也進入非農化主導階段。當地居民的生計資產總值達到最高,主要是物質資產(樓房)和資金資本,主要的生計活動全部為非農業生計活動,外出打工進一步增加,當地以房屋出租、出租車、建筑工人、個體經營(小賣部、菜店、飯店、理發店等)為主。整體上當地居民的收入仍繼續增加。

4 結論和討論

4.1 結論

本文以大連金石灘旅游度假區為例,采用遙感影像目視解譯、參與式觀察、半結構訪談、調查問卷等方法,結合耦合協調度模型,闡述了旅游度假區社區居民生計與土地利用耦合協調的機理,選取相應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出社區居民生計與土地利用耦合協調度數學模型,并對其耦合協調度進行了評價。研究發現:旅游度假區當地社區土地利用的規模、結構和效益與當地社區生計模式中在生計資本、生計策略和生計結果之間存在明顯的對應關系。過去20年,旅游度假區土地利用上經歷了傳統鄉村聚落到現代濱海旅游度假區的轉變,相應地,當地社區居民生計經歷了由“農民”到“市民”的轉變。在土地利用轉變過程中,土地利用結構的轉換起主導作用;在生計非農化過程中,生計資產轉換是重要方面。這表明,土地仍然是決定當地社區生計的決定因素。所不同的是,這種變化從生產性要素(農業生產)向非生產性要素轉變(房屋出租或價值提升),在過去20年,金石灘土地利用-生計模式的耦合協調程度尚處于可接受狀態,維持均衡。但仍存在以下問題值得關注:第一,兩者之間的耦合協調水平目前只達到了一般平衡狀態,距離非常均衡還有一段差距;第二,生計模式的發展一直滯后于土地利用的變化,當地居民一直在被動地適應土地利用的變化。

4.2 討論

土地作為社會經濟發展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同時也是依賴土地的當地社區居民生存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來源。本文的研究中,隨著大連金石灘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強度的增大,土地逐漸脫離當地社區的控制,在當地政府主導下,通過“征地-賣地-收稅收費-抵押-再征地”實現土地“資本化”,而當地社區居民,雖然逐漸失去原本可種植糧食的耕地、可居住的農村宅基地,但重新擁有了可用于出租的樓房、政府提供的失地補貼以及新的非農就業機會,生計逐步“非農化”。這兩者過程始終交織在一起,推動旅游度假區從傳統濱海鄉村聚落到現代旅游度假區的改變,亦即城鎮化過程。但在此過程中,社區居民話語權較弱。

本文的研究是對我國快速轉型期城鎮化過程研究的有益補充,也可為新常態背景下新型城鎮化的發展提供思路和借鑒。本文印證了與中國其他城鎮化過程相似,旅游城鎮化也存在以往城鎮化過程中典型的以“征地-賣地-收稅收費-抵押-再征地”的模式推動城鎮化的現象。在此過程中,當地社區居民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在國家提倡“新型城鎮化”發展戰略的背景下,這種發展模式應該進行反思和轉型。尤其對于以空間消費為基礎的旅游城鎮化來說,更是如此。具體地,以提高城鎮化質量為前提,以當地社區居民利益為核心,從人地關系協調的角度,本文認為以后的旅游度假區建設或其他旅游目的地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1)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盡量減少對土地尤其是耕地、宅基地的征用;(2)尊重當地社區原狀,依托社區特色進行旅游地開發;(3)在旅游開發過程中,加大對當地社區居民心理上、技能上的綜合培訓,提高選擇的主動權。

參考文獻(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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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pling Coordination between Livelihoods and Land Use Change in Local Community:

Case Study of Jinshitan Resort, China

WANG Xinge1,2,3, XI Jianchao1,2, CHEN Tian1,2

(1. Institute of Geographic Sciences and Natural Resources Research, Beijing 100101, China;2. Key Laboratory of

Region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odeling,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101, China;

3.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Beijing 100049, China )

篇6

關鍵詞:種子法;種子管理條例;品種覆蓋;行業壟斷;條例修訂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9-0103-02

中國是農業大國,黑龍江省是農業大省。解決十幾億人口吃飯問題是大問題,也應該是國家大事。因此,與糧食生產關系最密切的《種子法》,對我省農業科技人員(也包括高校法律教學工作者)來說,就顯得特別重要。繼2004年中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黑龍江省頒布的《種子管理條例》,使種子生產、經營、使用有法可依,有力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和農產品的增產增收。但隨著新型農業生產形式的進步和生產力水平的提高,某些條款的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迫切要求法規也作出相應的調整,加以完善。

一、審定權限過于集中,導致品種覆蓋面積過大、不能更科學、準確地為各地選擇最恰當的栽培品種,形成事實上的種子壟斷

《種子法》[1]中第15條:“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在推廣應用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申請者可以直接申請省級審定或者國家級審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實行省級審定。”此條款基本上確立了品種的國家、省兩級政府的審定權原則。

中國國土面積遼闊,不說我們整個國家,就一個省的面積,與世界上很多國家(如日本等國)的國土面積相當,在如此遼闊的農業生產面積上僅以一個機構,想達到品種準確覆蓋,完全是理論性的,事實是不可能的。何況農業又是緊密依靠千變萬化的大自然,一個品種在生產中的豐產性是與自然及栽培條件相互依賴不可分割的。不同地域的土壤類型、肥沃程度、地下水位高低 、初終霜的早晚、遭遇自然危害幾率,以及個人種植時間的早晚、施肥量的大小等栽培習慣、種植水平,機械化程度等,各有差別。只有常年耕種在這塊土地上的農民自己才最了解。無論如何高明的專家也不可能給出適合所有農民的準確方案。最終,最有資格行使品種選擇權的,仍然應該是最有實踐經驗的耕種者――農民。由此不難看出:比起全國、全省的大面積品種覆蓋的審定方式,小面積、有針對性的、具體的、指定范圍的基層品種審定則更為科學準確。

由于品種審定機構覆蓋不了千變萬化的自然及栽培條件,導致在一些地區(地塊)本應在生產上使用的品種得不到審定,造成了大型種子育成及生產單位的壟斷經營,也造成一部分非品種的“品種”在市場上非正常流通。所以品種審定權須放開,應靈活、具體化,要給予農民團體在所種植區域和栽培面積內的自主確定生產用種的區域性審定權。如果我們將眼光聚焦國外,日本的農協組織就有權審定推廣適宜當地栽培的品種,其推廣區域可以是臨近的幾個縣或更小范圍。

二、品種審定人員組成不夠合理,應增加基層專家、農民專家的比例

國家級、省級品種審定委員會的成員大多也都從事育種工作,他們也希望自己育成的材料被推廣。審定通過的品種,大多是國家、省級少數專家自己育成的品種,國家級及省級專家終究人數較少,由少數人主宰這一具有十分強勢經濟活力、蘊涵巨大財富之農業領域中的種植業的命脈,有很多弊端。它為行業的無理壟斷,披上了合法的外衣。為形成種植業最高層的“利益集團體”成為可能。即使是對自己提升的品種施行回避制度,但只要這個高層利益團體一旦形成,那么一切防范措施都是表面的,對這個團體內成員間的“互惠”不會有任何影響。

而當地的專家和有經驗的農民專家,對當地綜合條件更加了解,最知道當地所需的品種。并且通過具體試種能更直觀地得出哪個品種更適合當地種植。況且,品種的好壞直接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使他們能發自內心地表達出所最需要的品種的真實意愿。可見,國家及省級專家對新品種的認可,遠不如實際操作者具體實踐后的認可。

從上述分析看出,只有增加基層專家、農民專家的比例,將品種審定權交給農民,才是品種審定、推廣的進步。

三、有限下放的品種審定權缺乏實際可操作性

《種子法》第15條還規定,“在具有生態多樣性的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州承擔適宜于在特定生態區域內推廣應用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主要林木品種的審定工作。”這一規定看似審定權下放了,其實這只不過是從“高空”降到了“半空”, 缺乏實際可操作性。生態的多樣性、相似性是不以行政的區劃而決定的。生態的相似性是相對的,多樣性是絕對的。生態上多大程度、多大面積的差異算是“特定生態區域”?難以界定,基本成了行政部門可做可不做的工作。最終,仍是在不同耕種條件下的農民,一定程度地蒙受著政策上的無視。

四、育種目標須改進,要增加更科學的內含

《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2]第6條: “農作物育種單位和育種者,要從當地生產需要出發選育新品種。農作物的品種選育,必須符合適期成熟、高產、優質、抗逆性強、適應性廣的育種目標。”此育種目標與現實生產實際出入甚大,多有不妥。

育種目標是未來所育出品種類型的框架,任何人育出的品種都須在這框架之內,否則不能被推廣。所以這是一個專業上最基本的原則問題,因此這一目標必須即有時代色彩,緊密服務于生產實際,又要有切實的科學性。其不妥之處及應改進內容如下:

1.所謂的“適期成熟”,應準確細劃到在匹配的栽培條件下的適期成熟。要具體考慮土壤的基礎肥力、施肥量、播種期、定植密度、受光條件優劣、水量豐歉、水溫及地溫高低等因素。水稻等移栽作物應考慮秧苗大小,提早育苗(如水稻的“地下水自動噴霧增溫控溫水稻育苗技術”、“水稻兩斷育秧”及“三膜覆蓋技術”及常規提早育苗) 等新技術是否采用。而現行的《種子管理條例》所指的“適期成熟”,是指在固定的傳統栽培技術條件下,同一積溫帶的整個稻區。也就是只考慮到溫度,而其他影響熟期的自然、人為因素均未予以考慮。這是必須增改的內容。

2.“抗逆性強、適應性廣”應具有更科學的含意和正確解釋。在抵御人為難以準確預測、無法控制和人為不可左右(如氣候中的低溫寡照、高溫灼傷\大風大雨等)不利自然因素、甚至自然災害時,要求品種有較強的耐受力和最小的減產幅度,具有寬幅的適應性。這種情況下必須要求品種“抗逆性強、適應性廣”。而針對相對穩定的已知、可知(如鹽堿地、砂流地、低溫低洼地等)自然條件等不利因素,就沒有必要非用少數幾個品種壟斷代替,而是要求有專化性的品種適應這一地區(域)。因此,條例中的“抗逆性強、適應性廣”應改為在抵御人為難以預測、控制的自然災害時,育成品種要抗逆性強、適應性廣。而并非對所有不利因素具有廣意的“抗逆性強、適應性廣”。

五、應加入品種與新技術的相互協調、促進,避免擠壓、排斥等相關內容

隨著農業的發展,一些新技術不斷涌現,這些新技術一般要求相配套的、差別于現有品種的新型品種相搭配。但《條例》卻沒有給出有關新技術所需品種的支持性規定,使一些全新技術的推廣無合法的配套品種可用,導致這些技術推廣時常常與種子法(規)相違背,不能大面積、合法地推廣應用。所以品種審定應給新技術以足夠的業務空間支持。要求在新技術推出時,能及時給出最適合這一技術的品種。如果沒有恰當的品種,應允許與這一技術相配套新的品系,在生產上試驗,供農民審定通過并推廣使用。切實使品種審定制度成為新術的研究及推廣的有力保障,還原品種與栽培技術間相互促進不可分割的原始關系。改變品種審定制度成為新技術推廣的障礙這種現狀。

六、應增添育種者對所育成品種在生產使用期間的跟蹤服務制的內容

《條例》第7條“ 育種單位或個人在培育新品種的同時,要根據該品種的特征、特性研究出一套相適應的栽培技術,提供生產上應用。”此款的缺欠在于育成后一次性地提出栽培技術方案,這是遠遠不夠的。就水稻而言,致病生理小種在變,栽培技術、農業機械、甚至氣候等都是變化的,所以栽培技術也不能一成不變。條例應增加:品種育成者要根據品種上年的表現及相關因子,每年度須作病、蟲害趨勢預測,栽培技術最新提示,以及即時性技術跟蹤服務等內容條款,承擔起作為育成者所應該承擔的義務,惠及于民。

總之,應通過各地農協組織使品種的審定推廣面積逐漸連片到縣、市、省、國家。最終形成從基層到國家級的金字塔形的品種數量布局。國家級專家則須將更多精力投入到把關性研究等工作中,為品種審定前提出警示,為品種審定時提供參考意見;總結各主要種植品種在不同地區、不同條件下大面積栽培中應注意的問題;提供全局性(較大范圍)的病、蟲情預報等。

參考文獻:

篇7

北京新計生條例修訂詳情

20xx北京將修訂人口計生條例,擬增設配偶陪產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屆人大四次會議召開第三次全體會,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杜德印作常委會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為貫徹落實黨的是八屆五中全會關于計劃生育政策調整的有關精神,今年將修訂人口與計生條例。

目前,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送審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經收到3000條建議。送審稿中,擬增設配偶陪產假15天,與此同時,取消現行計生條例中規定的30天晚育假,改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這意味著,大多數女職工的生育假不變,仍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

昨天,市法制辦就備受關注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向社會征求意見。《修正案》中明確: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征求意見時間為昨天至1月28日。

新設配偶陪產假15天

在調整完善獎勵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去了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對晚婚晚育和放棄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進行獎勵的規定,同時,增加了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計劃生育獎勵產假、配偶陪產假等福利待遇的規定,即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配偶陪產假15天。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

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

《修正案》刪去了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的規定;根據生育政策調整,兩孩以內不再進行審批,刪去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的規定;同時刪去了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內容。

原條例第四十一條關于計劃生育手續與戶口掛鉤的規定(育齡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為外省市戶口,違反規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戶口不予批準進京);沒有完成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法律責任等規定,都在《修正案》中刪除。

再婚夫妻已有兩孩可再生

《修正案》還修改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七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對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條件和程序予以明確,具體內容是: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雙方可以向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要求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且沒有違法生育行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實后,報區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確認。

《修正案》還刪去了生育間隔的規定。

有“獨生子女證”每月仍獎10元

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修正案》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憑證繼續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

具體獎勵和優待包括:每月發給1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獎勵費自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發至其獨生子女滿18周歲止;獨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費和18周歲之前的醫藥費,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依照有關規定報銷;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農村在推行養老保險制度時,應當為獨生子女父母優先辦理養老保險。農村安排宅基地,對獨生子女父母應當給予優先和照顧;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扶持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生產。

對于第一胎生育雙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享受前款第3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滿55周歲,男方年滿60周歲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以外的獎勵和優待,但只享受一份獨生子女獎勵待遇。

“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被刪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介紹,《條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實施全面兩孩政策的需要。根據xx屆五中全會“促進人口均衡發展,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的決策部署,《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通過之后,全面兩孩政策已在全國同步實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條件、依法生育的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等重大問題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規規定,因此亟須修訂本市《條例》。

篇8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的管理,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保障公民的生殖健康權利,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實行國家指導和個人自愿相結合的原則。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國家保障公民獲得適宜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權利。

國家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地方財政予以保障,中央財政對西部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國務院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

第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網絡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組成,并納入區域衛生規劃。

國家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質量,鼓勵研究、開發、引進和推廣計劃生育新技術、新藥具。

第二章技術服務

第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以及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第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咨詢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傳、教育、咨詢;

(二)提供避孕藥具及相關的指導、咨詢、隨訪;

(三)對已經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的,提供相關的咨詢、隨訪。

第八條縣級以上城市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可以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下列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

(一)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

(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三)施行避孕、節育手術和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四)開展圍繞生育、節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項目。具體項目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規定。

第九條因生育病殘兒要求再生育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醫學鑒定,經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初審同意后,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醫學專家進行醫學鑒定;當事人對醫學鑒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為終局鑒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向公民提供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藥具應當安全、有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技術標準。

第十一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定期編制并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目錄,指導列入目錄的計劃生育技術、藥具的推廣和應用。

第十二條開展計劃生育科技項目和計劃生育國際合作項目,應當經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并接受項目實施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涉及計劃生育技術的廣告,其內容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四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施行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證受術者的安全。

第十五條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第三章機構及其人員

第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包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

第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必須符合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標準。

第十八條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

第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注明獲準開展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

第二十條鄉、鎮已有醫療機構的,不再新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但是,醫療機構內必須設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科(室),專門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既有醫療機構,又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各自在批準的范圍內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鄉、鎮沒有醫療機構,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從嚴審批。

第二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從事產前診斷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同意后,由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并向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征求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意見后制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準機關校驗一次。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不得買賣、出借、出租,不得涂改、偽造。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的,應當自發現執業許可證明文件遺失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二十三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和服務項目執業,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技術常規和搶救與轉診制度。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進行定期檢查。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避孕藥具流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中依據本條例的規定從事與計劃生育有關的臨床服務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和國家有關護士管理的規定,分別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鄉村醫生或者護士的資格,并在依照本條例設立的機構中執業。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的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個體醫療機構不得從事計劃生育手術。

第二十七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必須按照批準的服務范圍、服務項目、手術術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遵守與執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常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對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統計制度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鑒定制度和報告制度。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鑒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發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發現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應當在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對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應當同時逐級向上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匯總、分析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數據,并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公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重大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嚴重的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嚴重的或者新出現的不良反應,并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時公布和通報本行政區域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一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癥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逾期不校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繼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涂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五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并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三十七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篇9

關鍵詞 跨文化交際能力 現狀調查 英語教學

中圖分類號:G424 文獻標識碼:A

1 基本概念

1.1 語言與文化的關系

語言與文化關系的研究是研究跨文化交際的最重要的基礎理論,也是跨文化交際理論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薩丕爾認為,語言和文化是密不可分的。一方面,語言對文化有著重要作用,沒有語言,也就沒有文化。另一方面,語言又受文化的影響,反映文化。王振亞指出,文化是學習語言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語言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1.2 跨文化交際能力

美國著名社會語言學家、人類學家海默斯最早提出“交際能力”這一概念。他認為“交際能力”就是“什么時候該說話,什么時候不該說話,對誰在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談什么內容”的能力。Canale 和Swain認為交際能力包括語言能力、社會語言能力、篇章能力和策略能力。跨文化交際指的是本族語者與非本族語者之間的交際,也指任何在語言和文化背景方面有差異的人們之間的交際。指的是不同文化背景的個人之間的交際,也指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之間所發生的相互作用。

2 研究方法

研究者對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非英語專業學生進行了一次文化測試,目的是測試學生的跨文化交際水平,了解他們跨文化交際能力的現狀。在統計分析上,研究者采用定量研究的方法,對回收的測試卷進行數據分析,統計學生答題的錯誤率。

測試題參照的是我國著名學者王振亞的社會文化測試卷,分為三個部分,一共60道題目。前兩部分是關于普通文化測試,即日常社會習俗的內容,分為語言行為和非語言行為兩個部分。后一部分是關于正式文化測試,即政治、地理、歷史、文學、宗教等內容。普通文化測試部分是得體和非得體的判斷題型,正式文化測試部分是選擇題型。

受試者為蘇州農業職業技術學院2012級的286位非英語專業學生,涉及的專業有汽車電子,多媒體,物流管理,物業管理,設施園藝、園藝技術等。所有受試者均未通過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研究者一共發放了286份測試卷,回收率是100%。

3 結果與分析

研究者對所有測試卷進行了批閱和統計,286份試卷,一共17160個答案,其中6422個答案正確,10738個答案錯誤,錯誤率為63%。在所有的錯誤答案中,第一部分錯誤率為54%,第二部分為64%,第三部分為71%。這說明學生跨文化的意識比較薄弱,跨文化交際的能力比較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高職院校在英語教學中重視語言知識的傳授,輕視文化知識的滲透。文化知識是跨文化交際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傳統的英語教學以語法教學為主,只注重培養學生的讀寫能力而忽視了跨文化交際能力的培養。

(2)高職院校英語教師自身的文化素養也有待提高。要讓學生在課堂上了解和掌握文化知識,增強跨文化意識,提高跨文化交際能力,英語教師首先應該有深厚的文化修養和很強的跨文化交際的能力,但是由于教學思想、教學方法和教學條件等的局限性,很多教師沒有機會接受足夠的相關培訓,這也限制了教師在課堂上進行文化知識的導入。

(3)教師的教學方法和學生的學習方法都比較單一,課堂上和課堂外都沒有相應的語言環境讓學生了解掌握文化知識,學生也很難體會到中西方文化的差異,因此要增強學生的跨文化意識,提高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就很難了。

(4)我國對于英語教學的評價就是考試,這也使得教師和學生都圍繞著考試轉。這也限制了學生跨文化意識的培養和跨文化交際能力的提高。

4 對英語教學的啟示

(1)完善高職院校英語教學中文化教育教學的體系。首先是完善教學大綱,在教學大綱中,文化教學和語言教學應該是同等重要的。高職院校英語教學大綱中除了對語言教學的各項知識和技能,即詞匯、語法、聽、說、讀、寫、譯等有相應的要求以外,系統的文化教學的內容也應該列入教學大綱。其次是選編合適的教材,在選編教材時應該把文化知識作為教師教學和學生學習的內容列入教材中,應該把文化知識和語言知識作為一個整體并有機的結合起來。最后是改革考試形式和內容,為了促進英語教師和學生對文化教學的重視,應該在英語能力考試中增加測試文化知識的內容。

(2)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提高教師的文化素養,增強教師的跨文化知識。因此,高職院校應該加強師資隊伍建設,多給英語教師提供以提高教師文化素養為目的的培訓或進修的機會,比如說:可以到國外進修學習,親身感受英美國家的文化,這都有助于提高教師的文化素養,增加教師的跨文化知識。

(3)實施適合文化教學的方法和技巧。這也有助于學生學習文化知識,增強跨文化意識,提高跨文化交際能力。英語教師可以在課堂上結合教材介紹相關的文化背景知識;可以把英語國家文化和中國文化進行對比,注重分析兩種文化之間的差異;可以組織一些課堂活動,比如說:角色扮演等;可以充分利用多媒體教學手段,讓學生觀看經典的英文電影;可以開展多種課外活動等。

5 結語

總而言之,本次調查顯示高職院校非英語專業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比較差,這也說明高職院校的英語教學迫切需要改革。因此,高職院校英語教師應該不斷的進行探索和實踐,采取一些有效的積極的措施,培養和提高學生的跨文化交際能力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

參考文獻

[1] 鄧炎昌,劉潤清.語言與文化:英漢語言文化對比[M].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1989.

[2] 王振亞.語言與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3] 趙春漫,木艷,王麗芬.高職院校學生跨文化交際能力現狀調查及對策研究.教育與職業,2011.

篇10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_________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同意,特簽訂此合同

一、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政策為乙方申辦一孩生育證、獨生子女證,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二孩生育證;準予收養證明(符合《收養法》的規定條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女方離開戶籍地30日以上者)。

2.為乙方提供安全可靠的避孕措施,按乙方需求向區計劃生育服務站申請優生優育咨詢和生殖健康服務。

3.雙月25日(星期日后延)為計劃生育知識講座日。

4.按時對乙方進行隨訪,配合街道計生辦做好“三查”服務工作。

5.向乙方提供法律、法規及人口政策的咨詢服務,做好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政務公開。

6.依據《_________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因地制宜,為乙方落實有關的優惠獎勵政策。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政策申請生育計劃,持《生育證》懷孕、生育。申請抱養要符合《條例》和《收養法》規定,經審批后方可抱養。

2.定期接受甲方隨訪服務,并按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加“三查”及培訓學習,接受甲方管理。

3.向甲方申請生殖健康服務和優生優育指導。

4.持《生育證》到區計生服務站接受孕期保健服務,嬰兒出生后,當月向甲方申報出生日期。月底出生的嬰兒,出生24小時內向甲方申報出生,如遇新生兒死亡,應在當日向甲方匯報,并持醫院有關證明登記備案,如有虛假,按有關規定從嚴處理。

5.計劃外懷孕,在兩個月內到指定地點做流產手術。持證懷孕的,不得自行流產、引產,如有意外,及時通知甲方。

6.女方離開戶籍地30日以上者,要向甲方身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并有親屬或鄰居擔保。在外期間,每季度末向甲方交回現居住地鄉(鎮)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的“三查”證明。

7.分娩后90天以內及時落實避孕措施。

二、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有街、區以上政府機關根據管理權限對責任人給予處理,違反法律、法規的,追究刑事責任。

(二)乙方違反本合同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按《_________陜西省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接受以下處理。

1.計劃外懷孕,經通知15天內不采取措施按《條例》_________條規定處理。

2.出現計劃外生育(或抱養),未到法定年齡生育及非婚生育,按《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3.不按要求參加“三查”,不按規定落實避孕措施,自通知之日期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納_________元違約金,并按拖延天數累計

4.持證懷孕,如私自流產、引產,出生后死亡不向甲方匯報,經查明系溺嬰、棄嬰者,按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5.流動人口不按規定時間交回“三查”證明,每拖延一天向甲方交納_________元違約金。如不繳納違約金,躲避管理,違約金由擔保人繳納。

三、爭議處理辦法

1.協商解決。

2.經協商無效,可由街、區計生部門調解并裁決。

3.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無效時,任何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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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合同有效期到女方49歲整。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六、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