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證明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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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994年8月,被告人陳光用與德化縣楊梅鄉和順村村民林家端(在逃)共同策劃,由林家端提供偽造的《德化縣絕育手術證明書》,由陳光用為育齡婦女做假結扎手術并填制絕育手術證明書,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共同分享。爾后,林家端將一本偽造的編號為00051-00100的50份《德化縣絕育手術證明書》和盜刻的“德化縣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證明章”、“蘇祥接印”(蘇祥接是德化縣醫院院長的名字)的印章各一枚交給陳光用使用。陳光用從1994年8月至1995年2月間,先后為德化、尤溪兩縣的育齡婦女蘇秀英、陳義婢、朱秋金做假的絕育結扎手術(在結扎部位切開再施行縫合),填寫絕育手術證明書并加蓋偽造的印章后,交給育齡婦女,從中收取人民幣共計5000元,陳光用交代自己分得贓款1250元。陳光用還將蓋有偽造印章的空白絕育手術證明書一份送給同村的育齡婦女蘇秋弟備用。案發后,陳光用退出贓款,認罪態度較好。
「審判
經過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光用以營利為目的,伙同他人用假證件為育齡婦女做假手術,從中收取他人錢財,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偽造證件罪。陳在案發后,能退出贓款,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機關的聲譽,保障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的規定,于1996年4月9日作出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陳光用犯偽造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二、沒收被告人陳光用非法得款一千二百五十元,收歸國庫。
三、沒收供犯罪使用的作案工具印章二枚、絕育手術證明書一本。
宣判后,被告人陳光用服判,沒有提出上訴。
「評析
本案在審理中,涉及如下三個問題。
一、對本案被告人陳光用是否符合先行起訴、先行審判的規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如何處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的第二條作了如下規定:“同案犯在逃,對在押犯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并有確實、充分證據的,應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該起訴的起訴,該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從本案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看,雖然同案人林家端在逃,沒有其供述材料,但從其他育齡婦女的證言中,可以證實林家端共同參與了犯罪行為。從林的家中搜出10份《德化縣絕育手術證明書》,與從尤溪縣中仙鄉衛生院被告人陳光用的宿舍中提取的《德化縣絕育手術證明書》45份,系同一印版。又從陳光用的宿舍中查獲“德化縣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證明章”和“蘇祥接印”的印章各一枚;從育齡婦女蘇秀英、陳義婢、朱秋金手中追繳的3份絕育手術證明書,經出示給被告人陳光用辨認,確認系由其書寫。這三名婦女的證言,證實了被告人陳光用共經手取得現金5000元。只有分贓數額是根據被告人陳光用的交代,但這并不影響對他定罪量刑。因此,對本案被告人陳光用的起訴與審判,具備確實、充分的證據,符合“兩高”一部《通知》的有關規定。
篇2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學習貫徹落實黨的*大和中央、省兩個《決定》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統領我區人口和計劃生育事業全局,圍繞“穩定低生育水平、統籌解決人口問題、促進人的全面發展”的中心任務,明確服務宗旨,轉變工作思路,全面實施“區管鎮聘村用”的基層計生專干隊伍管理模式,加強計生干部隊伍職業化建設,促進基層計生工作科學化、規范化和制度化,推動全區人口計生工作再上新臺階。
二、工作原則
遵循德才兼備的標準,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通過推薦、審查、測試、考察、審批、聘任等步驟,在全區各村(居)中招聘計生信息員,確保村級計生專干隊伍的年齡結構、文化水平和業務素質得到優化提升。
三、村級計生信息員的配備
全區現有村(居)數為176個,每個村(居)配備1名計生信息員,共需配備村級計生信息員176人。新配備的計生信息員在全區各鎮(街道)原有的村(居)計生專職人員中調劑。
四、村級計生信息員的主要職責
(一)本次招聘的村級計生信息員為計生資料、統計、電腦員。負責本村(居)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登記、統計、報送、存檔工作。
(二)做好本村(居)育齡婦女的婚、育、孕情況和避孕節育庫存的摸查及統計分析,及時向村(居)黨政領導匯報人口計生工作情況。
(三)協助村(居)計生辦主任做好人口計生政策及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抓好“一校(婚育分校)一會(計生協會)二室(計生辦公室、計生服務室)三欄(閱報欄、公開欄、宣傳欄)”的建設和管理工作,定期做好信息更新,收集總結工作情況。
(四)協助其他專干做好本村(居)計劃生育對象申辦省、市計劃生育獎勵或有關計劃生育證件、證明的初審及發放工作。
(五)做好上級計生部門及村(居)書記、主任、計生辦主任交辦的其它計生工作。
五、村級計生信息員的招聘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和自覺履行計劃生育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品行端正,吃苦耐勞,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身體健康,能適應本職工作。
(三)屬用人單位村(居)常住戶籍人口。
(四)沒有違法生育行為或違法生育處理已滿五周年。
(五)國家承認的高中或中專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六)熟悉掌握人口計生業務知識,能熟練操作電腦。
(七)屬村(居)二委成員的,不列入計生信息員招聘范圍。
(八)從事計生工作三年以上的,將適當放寬條件并優先錄用(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45周歲以下)。
六、招聘程序
村(居)計生信息員招聘工作由各鎮(街道)組織實施。各鎮(街道)必須成立專門工作機構,結合當地實際,研究制定本鎮(街道)村級計生信息員招聘方案,并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將招聘方案報送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招聘工作的主要程序和要求:
(一)報名:報名地點為本人所屬村(居)委會。報名時間為2008年11月25日至11月30日。報名時應提交以下證件資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畢業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2、已婚者應提供結婚證、配偶及子女戶口本、嬰兒出生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和《*市計劃生育證明書》;
3、近期免冠正面彩色一寸照片2張,填寫《*區村(居)計生信息員報名表》(附后)。
各村(居)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的精神,動員符合條件的人員積極報名參加招聘。
(二)審查:村(居)委會負責對報名人員進行初審,確定推薦對象上報鎮(街道),推薦對象人數必須不少于2人。各鎮(街道)負責對所屬村(居)推薦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參加考試對象,并于2008年12月2日將考試對象名單上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
(三)測試:以閉卷筆試形式進行,主要測試個人的人口計生政策法規、人口計生資料統計等相關業務知識和計算機應用的相關知識。筆試時間為2008年12月27日。試題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命題??紙黾翱紕展ぷ饔筛麈偅ń值溃┐_定并組織實施,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負責對各鎮(街道)的考試過程進行巡視檢查。
(四)考察:各鎮(街道)根據各村(居)參加測試人員的成績,每個村(居)從高分到低分確定2名考察對象??疾靸热葜饕獮槿藛T的資格、計生業務能力、電腦操作技能、思想品質、遵紀守法等各方面的表現。考察的具體方法方式由各鎮(街道)組織實施。筆試成績及考察評分所占比重由各鎮(街道)自行設定。
(五)審批:各鎮(街道)根據參加測試人員的筆試成績和考察結果,擇優確定招聘對象。招聘對象需填寫《*區村(居)計生信息員審批表》(附表,一式二份)連同個人資格審查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上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審批。
(六)聘任:本次招聘的計生信息員聘期為二年。聘用對象經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審批同意后,由所在鎮(街道)與其簽訂聘用合同。
七、村級計生信息員的待遇
村級計生信息員月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由崗位工資和其他生活補貼構成。其中崗位工資分三檔:按2008年度村(居)人口規模設定,1萬人以下村(居)的計生信息員600元,1萬人(含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的650元,2萬人(含2萬人)以上的700元。村級計生信息員的崗位工資從市、區、鎮三級(3:3:4)配套的專干經費中解決,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在各鎮(街道)原市、區二級配套的計生專干經費中核算提留,并進行統發。提留后余下的市、區二級計生專干配套經費按原渠道下撥;計生信息員的其它生活補貼由所在村(居)參照辦事人員補貼標準進行核發。
八、保障措施
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村級計生專干的調整優化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村級計生信息員招聘工作順利完成。區財政必須逐月將區本級應配套的計生專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到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再由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按規定分解下撥。各鎮(街道)必須按照規定足額配套本級計生專干經費并及時下撥到各村(居),確保村級計生專職人員和計生信息員補貼經費的落實。
九、村級計生信息員的考核
篇3
第一條為加強人口計劃管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戶籍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二條生育證是本省已婚育齡夫妻合法生育的憑證,已婚育齡夫妻取得生育證后方可生育。
第三條生育證的發放管理應依法進行,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做到科學管理、方便群眾。
第四條禁止違反規定越權發放生育證、濫發生育證、不按程序發放生育證。
禁止騙取、偽造、涂改、盜賣、轉讓生育證。
第二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機關
第五條一孩生育證的登記發放機關是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孩生育證的審批發放機關是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其中,國家干部、職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報省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
第六條生育證由女方戶籍所在地登記發證機關進行登記和審批發放。
第七條生育證的登記、審批發放機關應健全生育證受理、登記、審批、發放和管理制度。
一孩生育的登記、材料審核、生育證發放、材料歸檔、登記結果的張榜公布和二孩生育審批表的發放、組織群眾評議、提出初審意見、材料整理上報、初審意見的張榜公布等具體工作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負責。
二孩生育申請的受理、復查審核、材料整理、提出審定意見以及二孩生育證的發放、材料整理歸檔等具體工作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
第八條發證機關應成立生育證審批小組,負責二孩生育證審批工作。
第三章生育證的登記和審批發放程序
第九條合法結婚且無子女(含親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的夫妻,應在生育前憑下列材料到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登記發證機關填寫《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領取一孩生育證:
(一)夫妻雙方身份證;
(二)戶口簿;
(三)結婚證(屬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或協議書和其它相關證明);
(四)計劃生育技術部門出具的女方健康檢查證明。
第十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對要求領取一孩生育證的,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并做出決定:
(一)符合生育第一孩條件的,給予登記,發給一孩生育證,同時在夫妻雙方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不予辦理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條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由夫妻雙方提出申請,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提交本辦法第九條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二孩生育證審批表》;
(二)足以證明符合法規、規章規定生育第二個孩子條件的技術鑒定或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及時將生育二孩審批表及有關材料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h(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認真核實全部材料,由生育證審批小組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進行病殘、傷殘鑒定或調查取證的審批時限可延長至鑒定確診或調查完畢之后30日):
(一)符合生育二孩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根據審批小組的決定發給二孩生育證,并由夫妻雙方各自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分別張榜公布;
(二)材料欠缺的,應予補齊;
(三)不符合生育條件的,退回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三條副縣級以上干部領取二孩生育證,須將材料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生育證應填寫準確,字跡清晰,不得隨意涂改,加蓋發證機關鋼印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生育證發放情況張榜公布后,群眾有異議的,發放機關應及時調查核實。對于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及時宣布已發生育證作廢,并收回生育證,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生育證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免費發放;一孩生育證發放登記表、二孩生育證審批表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統一設計樣式。
第十七條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應為領取了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提供生殖保健、優生優育等方面的服務。
第十八條已領取了生育證待孕的夫妻可憑證終止原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九條持生育證婦女懷孕后,因特殊情況需要終止妊娠的,須持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不宜繼續懷孕的證明書,一孩持證對象到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二孩持證對象到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開出同意終止妊娠的介紹信后,方能終止妊娠,并將手術證明交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條已領取生育證的育齡婦女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發文宣布其生育證作廢,收回生育證,并不再發給生育證:
(一)懷孕后非醫學原因或未經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認可終止妊娠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生育證的;
(三)自報嬰兒死亡或分娩死胎又無確鑿證據證明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計生技術服務部門或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蓋有公章和經辦人簽名的證明)。
第二十一條持生育證婦女分娩后,生育者家屬應在分娩后及時將生育證交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
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要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申報出生,生育證存根由鄉(鎮)、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保存。
第二十二條遺失生育證的,應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由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原發證機關核實,補發生育證。
生育證有缺損需要更換的,須持舊生育證到原發證機關更換新生育證。
第二十三條當年生育證的有效期為:上年度12月1日至下年度元月31日。
在生育證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不能生育的,應在下年度4月底前憑原生育證及健康檢查證明到發證機關申請換發下一年度生育證。
第二十四條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放或騙取生育證的,除收回生育證外,對有關人員按《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嚴肅查處。
篇4
姚四岳
魯迅說“要敢于直面慘淡的人生”。然而,多少人,倒在了命運的輪轉下;又有多少人,只信仰著“謀事在天”,而忽略了“成事在人”;還有多少人,在面對人生縱橫交錯的的十字路上失去了踏上未知人生的勇氣,甘于平凡,死于庸碌。
如是,那么不妨去讀讀《魯濱遜漂流記》,或許他會告訴你一個別樣的人生。
《魯濱遜漂流記》是我讀的第一本外國名著。因為年代已算久遠,已不記得當初是懷揣著怎樣一種心情翻開這本書。只是讀完之后,我的內心久久不能平息的那種震撼抑或說感動還記憶猶新。
故事的主人公魯濱遜原本有個富裕的家庭環境,但喜愛航海與冒險的他,毅然拒絕了父親的建議——繼承家業。他的冒險精神,他不甘于平凡的寂靜,使他放棄了殷實的生活,毅然決然的踏上了未知而兇險的航海之路。
或許會有很多人說他傻。有著這樣優裕的生活條件卻不要,甘愿去過那種時時處于危險之中的猶如與死神舞蹈著的水手生活。但我卻佩服著他。佩服他能夠如此輕易的放棄那唾手可得的財勢。
但我更為佩服的是他能夠忍常人之不能。他的堅強,他的毅力,他的勇氣,于孤寂困厄中開出了生命燦爛的花。魯濱遜在一次航海中遭遇風暴,獨自一人流落到一個荒無人煙的孤島。我想許多人在面對如此絕境定然會心生懼意抑或干脆就心灰意冷了。然而他沒有。他靠著從遇難的支離破碎的船上尋到的一點食物及物品,開始了他在荒島上一過就是二十多年的孤獨生活。
魯濱遜不是沒有絕望過。當他看到他刻在木樁上用以計時的刻痕日益增多時;當他手中那有限的物資日益減少時;當他踏遍小島也尋不到一點人煙時。絕望的情緒就猶如潮水般侵襲入他的心底。但是,他并沒有就此放棄他的人生。出乎意料卻又似乎是在情理之中。那樣一個不甘平凡充滿激情的人怎么可能就此被打敗、被擊潰?
他靠著他的雙手開荒種地、圈養山羊、修造船只、砍樹建房。他用他辛勤的勞動,在荒蕪人煙的孤島上建造了一個美麗的家園。
二十多年的孤獨,他沒有遇到一個人。陪伴他的,只有他手中的獵槍,圈養的山羊,那一片金黃的麥地以及忠誠的野人“星期五”。但他憑著那份不屈、那份勇氣、那份堅強的意志,戰勝了恐懼,斗敗了孤獨,開出了生命更為絢爛的花。
后來我時常在想,笛福筆中那樣的生活究竟能有幾人挨得過。那樣孤寂的生活,恐慌以及寂寞難道不會日復一日地啃噬人的心靈嗎?
我不知道像魯濱遜這樣的人是否存在,但我卻著實是欽佩他的。而我也不想追根究底地去證實他是否存在。畢竟震撼我們、感動我們的是他那樣的精神——不放棄。他那堅強的毅志,他那面對困難的勇氣,折服了許多人,也感動了許多人。
讀過《魯濱遜漂流記》,難道你不為他的人格魅力所折服嗎?
人的一生,艱難險阻在所難免。沒有誰能夠一帆風順,總會在人生的河流中遭遇急流或風暴。有些人害怕了,被懼意打敗了,任陰影占滿了心底。有些人,掙扎著掌握住人生的船舵,憑著自己堅強的毅志,終于迎來了明媚的陽光。
當我讀到魯濱遜在荒島中生活了二十多年,終于在一次機遇下回到闊別已久的家園之后,我在想,他或許應該就此安家了吧??恐赣H留下的家業,平靜的過他的生活。畢竟人生能有幾個二十多年。然而,我還是錯了?;蛟S因為那二十多年的折磨,確實消減了他對冒險的興致。他開始了他平靜的生活。他建立了自己的莊園,購買了許多奴隸,過著富實的生活。然而,這樣的平靜下,他內心對航海冒險的渴望也隨之而來,如潮水般勢不可擋。一旦萌發,便一發不可收拾了。特別是當他聽說海港來了一艘船并將要航海的時候。于是,充滿激情而不甘平靜的他再一次踏上了他的航海冒險之路。一如當初的毅然決然。
幾經波折,幾經風險。魯濱遜的生活無疑是豐富的。他那樣的活著,雖然一度與死亡作伴,與孤寂為伍,還要時常忍受恐懼的陰影的侵蝕。但他的精神境界卻是許多人所不及的。所以他該接受我們這些人的折服、我們的欽佩。
想起他在荒島上的形象:蓬亂的長發,猶如虬枝橫生的大胡須,勉強蔽體的“衣物”??磥硎侨绱说腻邋荻豢扇肽?。但他在我心中的形象卻是高大的。他高偉的精神感動著我,感動著許許多多在人生困厄中苦苦掙扎的人。
后來再讀《魯濱遜漂流記》,依然影響著我。每每在面對困境有退意時,我腦海就不經意閃現魯濱遜的形象。他就像一只無形的手,時刻鞭策著我不斷前行,告誡著我要充滿對人生的激情,在面對苦難時要有不放棄的堅強毅力。
篇5
第一條為了維護公民合法的生育權益,規范再生育審批管理工作,保障生育審批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雙方或者女方常住戶口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夫妻。
第三條再生育審批實行分級負責制度,由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分級負責。各級應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如實上報。
第四條再生育實行集體審定制度,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政法領導任副組長,政法、科技機構負責人參加的生育資格審批小組。
第五條再生育審批情況實行公示、公開制度。再生育申請人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縣、市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報送上一級部門(機構)審查、審批前,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張榜公布。審批后,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人員名單及理由在各級政務公開欄中定期公開。
第六條各級生育審批機關應實行再生育審批工作責任追究制,對審批工作中弄虛作假、或故意拖延審批、刁難申請人的,嚴格依法實施責任追究。
第二章再生育審批程序
第七條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一份,需經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應填寫《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一式兩份,報所在單位。
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或者第(四)項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應同時填寫《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一份。
第八條雙方所在單位(村、居委會)應對申請人的婚育狀況和申請理由進行認真審查,張榜公布十日,經確認無異議后在《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內簽署意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由女方所在單位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申請再生育的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由男方所在村委會報男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
第九條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審查時,除報送《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外,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居民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已生育(包括收養)子女戶籍登記卡、第一個子女生育證件或證明,第一個子女是違反政策生育的提交《河北省政策外生育結論證》,并應根據不同申請理由,分別提交以下證件或證明材料:
(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應提交獨生子女病殘有關病史資料或醫學證明。
(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民政部門依法發給的《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協議、收養公證和鄉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女方現已懷孕的證明。
(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經調查后出具的夫妻均為獨生子女的證明。
(四)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屬于“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應提交殘疾者所在部隊或民政部門發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屬于“其他非遺傳性殘疾者”,應提交《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或成人傷殘有關病史資料。
(五)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所屬民族的證明。
(六)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應提交市級僑務行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在本省定居的臺灣、香港、澳門同胞及其婚育狀況的證明。
(七)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應提交縣級沿海漁區邊防部門發放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件或縣級漁政部門出具的夫妻雙方或一方從事海上作業的證明和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女方為農村居民的證明。
(八)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九)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九)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及女方父母均為農村居民、且男方落戶女方家庭并對女方長輩承擔贍養義務的證明。
(十)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項規定的,應提交礦工所在的經依法批準的采礦單位或其管理機關勞動工資部門出具的連續從事井下作業時間及繼續從事井下作業情況的證明。
(十一)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一)項規定的,應提交所在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夫妻雙方或女方為農村居民且具有農村居民戶口連續10年以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責任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當享有農村集體收益分配權的證明。
(十二)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二)項規定,應提交雙方所在單位出具的婚育狀況證明。原屬離婚的,還需有與原配偶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證和協議書。
(十三)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項規定的,按《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屬于其他特殊情況生育審批的有關規定》執行。
按規定提交的證件或證明,一般應為原件,并同時提交其復印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原件保存或持有單位在復印件上注明“此件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并加蓋公章。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無誤后,有關證件應及時退還其保存、持有人,復印件存檔或上報。
第十條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再生育申請及有關證件或證明材料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由政法員初審、鄉級計生辦集體進行審查,經審查情況屬實、符合《條例》規定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計生辦主任簽字,并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隨有關審批材料一并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一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見附件2),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依法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由縣級科技機構將初審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科技機構組織鑒定,鑒定后,市級科技機構將鑒定結果名單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經縣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局長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縣級政法機構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三)依法應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應將審查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及《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隨其他審批材料一并呈報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待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并下達《再生育子女批復》后,再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見附件3)一同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
第十二條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報送的再生育審批材料后,由政法機構進行審查,提交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在三個月內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一)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二)屬于《條例》第十九條第(一)、(四)項規定條件的,由市級科技機構組織鑒定,將鑒定意見填入《河北省獨生子女病殘兒童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或《河北省傷殘成人醫學鑒定申請、審查、鑒定表》,經市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后,將審批意見填入《再生育子女申請審批表》,主任簽字,加蓋生育審批專用章,并由市級政法機構制作《再生育子女批復》,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鄉級計劃生育機構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制作《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見附件4),書面告知申請人:
(一)認為申請材料不全或需要更換申請材料的;
(二)認為申請人不符合《條例》規定再生育條件,決定不予批準再生育或不予呈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
屬于前款第(一)項所列情況的,應告知申請人限期補充或更換材料的全部具體內容。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轉由鄉級計劃生育機構送達申請人。
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收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和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作的《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應在十日內送達申請人。
第十四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審批期限,不包括以下時間:
(一)按規定組織病殘兒、成人傷殘鑒定的時間;
(二)報送上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的時間;
(三)審批機關限定申請人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時間。
《再生育審批事項通知書》送達后,申請人超過告知期限提交補充或更換審批材料的,審批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五條申請人對不予報送審批、不予批準再生育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要求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復查。作出該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當認真復查;經復查維持原審批決定的,應當耐心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三章證件和檔案管理
第十六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印制,封面分綠色、藍色兩種。
綠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規定的夫妻;藍色封面的適用于符合《條例》第十九條第(八)項、第(十一)項以外其他項規定的夫妻。
第十七條每年十二月底前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將本市下年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所需印制數量報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十八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的簽發,應當同時符合以下規定:
(一)再生育婦女年齡不得早于二十五周歲零三個月;
(二)第一個子女年齡不得早于三周歲零三個月。
再生育婦女年齡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生育間隔可以不受時間限制。
第十九條生育審批機關簽發《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時,應當使用鋼筆、毛筆或者打??;印章一律使用“××××××生育審批專用章”,并加蓋在夫妻合照上;審批機關負責人和政策法規員印章,應當使用行體字(見附件6)。
第二十條《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持證人保存備查。當年持證未生育的,應在下年一月底前辦理延簽手續。
延簽《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由鄉級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辦理,并填寫《上年度持證未生育夫妻名單》(見附件5)。
第二十一條領取《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后,因婚姻狀況變化、戶口變更等原因不再符合《條例》規定且持證人尚未懷孕的,自不符合《條例》規定之日起《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并應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作廢。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生育子女死亡的,憑子女死亡證明并經原發證機關認定,可以重新發給《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原《第二個子女生育證》予以收回。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移后仍符合《條例》再生育規定的,自遷入之日起60日內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
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戶口遷入本省的外省人員,已懷孕的由戶口遷入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驗登記;未懷孕的所持《第二個子女生育證》無效,重新進行再生育審批。
第二十二條市、縣兩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鄉級計劃生育機構應分年度或按審批時間建立和保管再生育審批檔案、資料。
(一)鄉級計劃生育機構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2、《上年度持證未育人員名單》。
(二)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要保存以下資料:
1、依法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發的《第二個子女生育證》存根;
3、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鄉級計劃生育機構的《再生育子女批復》和《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復》;
4、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5、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6、經本級生育資格審批小組審定通過的病殘鑒定名單。
(三)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主要保存以下資料:1、依法由本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審批
表》及有關證件的復印件和證明材料;
2、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再生育子女批復》;
3、省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下達市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特殊情況照顧生育批復》;
篇6
本人于2013年去醫院檢查神經性損傷。2014年提出申請在宣武醫院進行診斷,判定是職業性神經性損傷。報單位后,單位也承認并申請了工傷。提交了相關材料后,被要求提交具體涉及的職業性接觸物。上報期間,個人和單位都提供了接觸物名單,但區計生委只報送了單位提供的接觸物(其中最重要的接觸物正己烷沒報)。后來鑒定結果是無職業性疾病。我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進行二次鑒定,但一直未果。
請問:鑒定程序是否有問題?鑒定中心是否失職?誰來糾正鑒定中行政問題?
易安網友
易安網友,你好:
由于你描述的事實不夠準確,尚難以給出準確意見。根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的新修訂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針對你的問題給予解答,可以參考:
第一,職業病診斷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國家職業病診斷標準,依據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以及輔助檢查結果等,進行綜合分析,由三名以上單數診斷醫師進行集體診斷,作出診斷結論。診斷機構獨立行使診斷權,并對診斷結論負責。當事人對診斷結論不服,可依法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依法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省級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即一次診斷、兩級鑒定。
第二,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上述資料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也可由有關機構和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提供。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時,當事人對勞動關系、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有爭議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他資料,如勞動者不掌握,由職業病診斷機構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提供。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的,職業病診斷機構可以依法提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產,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依法提請用人單位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職業病鑒定需要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職業病鑒定的當事人應該提供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已作首次鑒定的需要提供鑒定書)。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材料。也可以向有關單位調取與職業病診斷、鑒定有關的材料。
第四,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或者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怎么辦?
當事人如果對職業病診斷結果或是職業病鑒定結論有異議,《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篇7
一、指導思想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指導,貫徹落實《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和《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違法行為行政處分規定》,維護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嚴肅性,充分調動各鄉鎮、農場征收社會撫養費工作的積極性,努力在全市范圍內建立以"市級委托、鄉鎮級征收、村級配合、法院保障"為主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機制,使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工作納入法制化管理軌道,從而加快我市計劃生育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法制化進程。
二、加強領導,健全組織
為加強社會撫養費征收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非訴執行案件工作的領導,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領導小組,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全市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辦公室主任由曾玉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符啟君同志兼任和朱孫益同志擔任。辦公室配備5名專職執法人員,做為征收社會撫養費日常工作的監察隊,負責全市影響較大的舉報政策外生育案件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和鄉鎮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的監督、指導及辦理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事項。
市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受理人口計生非訴執行案件。
各鄉鎮要成立社會撫養費征收領導小組,負責對轄區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處和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村(居)委會要明確專人,配合市、鄉鎮計生執法人員和法院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三、明確責任,協調聯動
建立健全"市級委托、鄉鎮級征收、村級配合、法院保障"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機制。把市征收社會撫養費情況和人民法院計生非訴執行情況納入目標管理,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組織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執行計劃生育目標責任制落實獎懲依據。
(一)職責范圍
1.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負責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干部職工政策外生育和影響較大的舉報政策外生育案件的查處及全市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指導工作。
2.鄉鎮人民政府、農場:負責對轄區內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調查和一般案件的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
(1)發現政策外出生后,應立即立案調查,擬定《社會撫養費征收告知書》告知當事人,并在法定期限內下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2)送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20日內,鄉鎮應積極做好當事人的工作,督促其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
(3)對在1個月內具有履行能力又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釘子戶",受委托征收部門應及時將情況上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對受委托代征的社會撫養費應當在4個工作日內上帳入戶。
3.市人民法院:
(1)確定專人對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履行法律程序。
(2)對逾期拒不履行《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或《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審查決定書》中規定的法定責任的政策外生育當事人進行強制執行。
(二)目標任務
1.被委托征收的鄉鎮、農場征收社會撫養費目標任務:
(1)對*年以來政策外生育案件的調查和下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的及時率達到97%以上,社會撫養費案件征收率要達到90%以上,社會撫養費征收要達到120萬元以上。(詳情見附表)
(2)社會撫養費上繳財政及時率達到100%。
(3)各鄉鎮、農場都要建立社會撫養費臺帳,隨時掌握社會撫養費征收情況,并及時調整征收辦法。
2.市人民法院所受理的非訴執行案件目標任務:
(1)對當年的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提交的非訴執行案件立案率達到100%。
(2)對當年立案的計劃生育非訴執行案件執結率達到95%。
(3)對計劃生育非訴執行案件要建立完整的執行臺帳,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要全額征收到位。
(三)時限要求
1.鄉鎮、農場轄區內發現政策外生育,應該在當月上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并進行調查取證,同時對當事人下達《征收社會撫養費決定書》;村(居)委會發現政策外出生要在當月報鄉鎮計生辦,并配合調查取證,同時協助鄉鎮督促當事人主動繳納社會撫養費。
2.對拒不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政策外生育當事人,由鄉鎮計生辦將案件卷宗和政策外生育當事人家庭財產狀況證明書一并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組織執行人員進一步催繳征收后,仍不繳納的當事人,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市人民法院接到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的強制執行申請后,應立即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內對當事人下達《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對仍不履行法律義務的當事人要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4.這次專項征收活動從*年4月30日開始,到*年6月底結束?;顒臃譃槿齻€階段;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年4月30日至5月5日);第二階段集中征收階段(*年5月5日至6月下旬);第三階段總結驗收階段(*年6月底)。
四、強化措施,確保落實
1.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市人口計生局要在辦好有關案件的同時,指導鄉鎮依法做好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并做到"兩嚴格五及時",即嚴格執行《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征收標準;嚴格執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和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對政策外生育要及時上報、及時調查、及時下達征收決定書、及時督促當事人主動承擔責任、及時對逾期拒不繳納的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計生執法人員和法院執行人員,要堅持原則,主持公道,依法辦事,不徇私情,積極排除各種干擾,自覺抵制講情風,千方百計地提高征收社會撫養費和執行到位率,不得擅自降低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維護好人口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尊嚴,進一步推進人口計生事業法制化進程。
2.加大強制執行力度。法院對計生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凡程序合法、文書規范、具備執行條件的,要及時立案、及時簽發裁定文書、及時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同時,在依法采取拘留、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手段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有利于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的其他措施,加大執法力度,爭取一次性執行到位。對當事人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要采取分次執行的辦法進行征收,確保3年內征收到位,否則不予結案。
3.社會撫養費征收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鄉鎮征收社會撫養費后要在4日內繳至指定銀行,法院強制執行案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要隨時撥至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上繳至指定銀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貪污、私分。對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責任人,依法予以追究。
篇8
第一條 為了實施國務院批準、民政部的《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復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對婚姻當事人雙方戶籍均不在本轄區內的,原則上不予登記。如婚姻當事人雙方不在同一地工作,可以到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
第二章 登記機關和登記員
第三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農村為鄉、鎮人民政府,城市為街道辦事處。
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負責。
第四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公布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民政助理員擔任。婚姻登記員須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考試合格,發給婚姻登記員證書,方可上崗。
第六條 婚姻登記員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婚姻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辦理婚姻登記;
(三)積極進行晚婚晚育、計劃生育和移風易俗、節約辦婚事的宣傳教育;
(四)按時上報婚姻登記統計報表;
(五)整理上交婚姻登記檔案資料。
婚姻登記員必須廉潔奉公,不徇私情,嚴格依法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員本人的結婚、離婚、復婚登記,應到縣級民政部門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三章 結婚、離婚、復婚登記
第八條 男女雙方自愿申請結婚,須持下列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經省批準開展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還需提供《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禁止結婚疾病的檢查證明;
(四)屬于第二條第二款情況,到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辦理結婚登記的,還應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第九條 婚姻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證明》,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團體人員,由本單位人事、勞資部門出具;村民、城鎮居民,私營企業的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到本鄉、鎮或街道辦事處轄區外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狀況證明》須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印章。
出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必須如實填寫婚姻當事人的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條 對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凡符合《婚姻法》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準予登記,分別發給結婚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干涉婚姻自由和阻撓婚姻登記工作。
離婚后申請復婚的,應收回《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再婚的,應在《離婚證》、離婚《調解書》、離婚《判決書》上注明再婚登記的時間和雙方的姓名,并加蓋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
(二)男女雙方或一方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
(五)患有麻瘋病和性病未經治愈的。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詢問的情況,應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認為婚姻當事人所提供的情況不清楚,不予登記。
第十三條 對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進行耐心調解,以防止欺騙性離婚。調解期不超過三個月,調解無效,確屬自愿離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第十四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雙方要求離婚的,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未達成協議,由當事人按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后,其中一方不執行協議而發生子女、財產糾紛的,先由婚姻登記機關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共同調解。調解無效的,當事人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已辦理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后,未同居而要求解除夫妻關系的,按離婚登記程序辦理。
第十六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結婚登記申請書》、《離婚登記申請書》、《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由省民政部門統一印制。
第四章 涉外、華僑、港澳臺同胞的婚姻登記
第十七條 本省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僑民),在本省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的,委托太原市民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頒發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華僑或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按照民政部頒布的《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由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在本省一方戶籍所在地的縣級民政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未取得國外居住權的自費出國留學生,申請在本省辦理婚姻登記的,應持本人護照和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婚姻狀況證明;公費留學生可持國家主管部門出具的出國留學生婚姻狀況證明,由雙方共同到本省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留學生原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第二十條 臺灣同胞與本省公民之間辦理結婚登記或在臺人員與留居本省的配偶的婚姻關系問題,由本省公民戶藉所在地的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
第二十一條 婚姻登記機關和縣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制度,婚姻檔案資料由縣級民政部門定期接收,立卷歸檔。
第二十二條 婚姻當事人丟失《結婚證》、《離婚證》的不予補發。婚姻當事人因出國、旅游、繼承財產等正當理由,需要證明夫妻關系或已解除夫妻關系的,可持本人戶籍證明和所在單位出身的婚姻狀況證明,由縣級民政部門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縣級民政部門也可以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復婚的證明。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當事人在登記時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而故意隱瞞的,應給予批評教育,已取得《結婚證》的,由縣級民政部門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已騙取的《結婚證》,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的,為非法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可責成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并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如當事人符合《婚姻法》有關結婚規定,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責令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當事人不符合有關結婚規定,應責令其分居。
第二十五條 對不依法為當事人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及制造假證明或利用職權干擾婚姻登記機關執行公務的有關責任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婚姻登記人員利用職權,故意刁難或索賄受賄的,應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由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撤銷婚姻登記員資格,收回婚姻登記員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篇9
考勤管理實施細則一為進一步加強校風、學風建設,保證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優化育人環境,使學生在德、智、體、美等各方面全面發展,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的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學生應自覺遵守學校紀律,積極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組織的活動。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注冊報到手續,因故不能報到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二條 學生上課、實習、勞動、軍訓、社會實踐等都應當實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按規定請假,否則以曠課論處。凡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超過兩周不注冊或未請假、請假未經批準、未批準超過請假期限連續兩周不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條 學生在雙休日、節假日期間離開南寧市區外出活動,以及晚間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四條 因故不能按時上課者,需提前請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請假者,應電話向任課老師(班主任)口頭請假,并事后補假。
請病假者應提供有資質醫院的診斷書及建議休假的證明,因公請事假者應提供有關證明,因私請假者應寫明理由及請假時間。
第五條 學生經選拔代表學校參加文體、科技等比賽活動而不能上課必須請假的,應由組織單位按照相關要求出具請假證明,并協調辦理請假手續,學生應及時按要求向任課教師出具請假單及證明材料。
第六條 學生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七條 學生考勤工作由任課教師、班主任、班干部協同進行,專任教師全面負責上課、實 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的紀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負責其他環節的考勤工作。學生考勤一律記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條 學校正常上課時間,學生曠課按學生應選課程的實際授課時間計算,畢業實習、畢業論文(設計)等環節,每天按5學時計算。
第九條 請假時間在一天以內的由班主任批準;請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內由班主任簽署意見,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個人和家庭聯系電話,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并登記備案;請假一周以上由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批,報學生工作處備案(經批準的假條由審批部門存查)。
第十條 學生宿舍實行寢室長晚點名制度,學生應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寢。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寢室長或宿舍成員應及時向班主任報告。班主任應向學院學生工作組報告,并設法查明學生去向。
第十一條 學生因病經有資質醫院診斷,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須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二條 違反以上考勤規定者,學校將根據《廣西大學學生處分規定》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負責解釋。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相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考勤管理實施細則二(一)考勤范圍
凡在職在編人員,一律納入考勤管理的對象范圍。全校黨政干部、教輔、工勤人員一律實行坐班制,按學校規定的作息時間上下班,寒暑假期間根據本單位實際安排輪休。教師按照學校教學計劃安排,可不實行坐班制(不含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教師,下同),但對學校、單位統一要求的集體活動要進行考勤,并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
勞動合同制聘用人員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考勤要求
學院、部、處、室為具體考勤單位,要明確一名領導分管考勤工作,并指定一名考勤員??记趩T須認真做好每月的《缺勤情況匯總表》(見附件二)的記錄,已備檢查。
(三)曠工及處理
1.凡屬下列情況之一,按曠工處理
(1)未經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或雖請假未獲批準、或請假期限已滿未辦理續假手續、或續假未批準,擅自不上班者;
(2)一個月內遲到或早退累計超過5次按曠工1個工作日處理。
2.處理辦法
(1)按曠工天數扣發本人工資,校內崗位津貼部分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并由所在單位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可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
(2)凡連續曠工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做辭退處理。
五、其它規定
(一)后勤管理處、附中、各場廠和財務獨立核算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考勤管理辦法并報人事處備案。
(二)接受審查或調查人員不能正常到崗工作,在審查或調查期間暫時停發工資、校內崗位津貼等一切待遇,待結論明確后再做處理。
(三)各類假期(除寒暑假)一律不得合并使用。
(四)探親路費的報銷,根據學校財務管理制度辦理。
(五)職工在病假期間,參加會議、學習文件、參加政治學習等是一種政治活動,不能視為恢復工作。
六、本規定由人事處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考勤管理實施細則三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校紀校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范考勤與請假制度,結合學校的相關政策及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用于學校所有職工,包括處于試用期內的職工。請假類別涵蓋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產育假、哺乳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因公出國(境)應按學校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辦理報批手續。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者,還需與學校簽定相關協議,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支付辦法。因公國內出差應向本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在批準時間內視作工作時間。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領導負責,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職工考勤統計、登錄,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條 關于曠工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等),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部門的;
5.經教育仍不服從部門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
6.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與部門簽訂留職停薪等各種協議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一個月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
(三)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五條 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工作交接事項,經部門領導審批,于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請假類別及規定
第六條 事假相關規定
(一)正處職干部(含正處職)請假,須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副處職干部請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七天以上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處職以下各類人員請事假的批準權限:
1.請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七天以上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2.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及主管校長審批。因私出國(境)期間,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同濟大學出國(境)人員工資、津貼、社會保險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3.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陪住的,經批準,在七天以內(含七天)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文、滬人(1994)46號文處理。
2.當月事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并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七條 關于病假
(一)請病假須向所在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病假診斷書,在得到認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個月起為長病假,凡休長病假的經所在部門認可后,還應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對長期病休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須提供就診醫院簽發的復工證明書,經本部門認可,報人事處審批后,方可復工。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4)46號文、國發(1981)52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連續病假滿兩個月,從第三個月開始發給本人工資的90%;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者,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因工負傷者,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傷者,在休養期間停發工資。被傷人的工資、醫療費經公安、保衛部門裁定后按裁定意見處理。
4.當月病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內(含十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50%;當月病假累計十天以上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同時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八條 關于產育假
(一)請產育假,須向本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產育證明書,并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二)女職工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號令、1996年第34號令、滬府發(1981) 64號文、滬計生委辦(92)字第21號文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產假:順產假三個月,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產假分別順延。
2.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一個月;妊娠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人工流產術后放節育環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種原因取節育環的女教職工,術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婦女,從確診懷孕之日起,懷孕期間可根據醫院有關規定進行門診
定期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
6.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胎生育者,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產,非婚或計劃外生育期間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計劃生育的婦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護理假。
(三)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同人(20xx)203號文處理;放、取節育環、班內哺乳及配偶護理休假期間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
第九條 哺乳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為六個半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三個月。確因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產假的,如條件允許,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長產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長產假期間視作事假處理,不作為考核期。
第十條 婚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請婚喪假,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由本部門領導審批?;閱始倨诎?1980)勞總薪29號文、滬府辦發(1987)17號文、滬勞資發(1987)130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給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連續使用)。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辦理喪事可請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視作工作時間,途中車船費自理。
第十一條 探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需請國內探親假的,須報校人事處勞動工資科備案。根據滬府發(1981)30號文、滬府發(1981)32號文、滬人(1994)31號文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利用學校寒暑假期間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二)教職工出國(境)探親訪友
1.凡系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的教職工,其探親會親待遇均按勞人險(1993)16號、僑政字(1983)第066號、勞人險(1984)13號、(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規定執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在國外留學(攻讀學位)期限滿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國探親,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含寒暑假)。期間待遇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3.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字國外留學期限未滿一年者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出國探親不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出國(境)探親須以事假處理,假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續假一次,續假時間不超過原請假時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學校其他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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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員工管理,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確保各項工作有序高效運轉,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及我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勤指員工在崗和離崗的記錄,是考核員工工作情況、計發員工勞動報酬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陜西岐山長安村鎮銀行全體在崗員工。
第三條 員工考勤管理工作由各營業支行按員工管理權限統一管理,安排專人負責實施,總行綜合部負責考核。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規定,年度內除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外,其余均為工作日,工作日和工作時間的界定、調整、變更,按照所在地政府和本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本行實行標準工時制度,工作時間為標準工作時間,工作日為周一至周五。
第六條 總行及各支行安排員工在非工作時間值班,其值班時間不計為工作時間。
第七條 曠工。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曠工: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不到工作崗位或請假未獲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遲到或早退超過2小時的;
(三)假期期滿后,無故不按時到崗的;
(四)無故不參加行內組織的各類學習、培訓及會議的;
(五)其他應視為曠工情形的。
第八條 曠工的計算及處理。曠工按小時累計計算。累計曠工時間在4小時(含)以內計為半天,超過6小時(含)不足8小時計為1天。累計曠工5天以內的,按曠工天數扣發其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并取消年內各類評獎資格;累計曠工超過5天(含),除扣發上述工資外同時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工7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15天的,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第九條 員工應嚴格遵守上下班時間,非因公原因晚于上班時間到崗者為遲到;非因公原因未到下班時間提前離開工作崗位者為早退。員工無故遲到、早退的應按照員工量化考核管理辦法扣發本人的績效工資。
第十條 總行機關及各支行要加強員工考勤管理,真實地記錄和反映每位員工的出勤情況,嚴禁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將追究當事人及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各支行應于每月2日前,經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向總行綜合部報送上月《考勤匯總表》(見附件1)。
第十二條 員工需要請假,以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年休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假期時,均應事先履行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離崗。嚴禁先休假,后補辦請假手續的行為。
第十三條 總行機關和各支行需建立《員工請(休)假審批表》(見附件2),按規定程序辦理請假審批手續,并登記請銷假事宜。
第三章 請假管理
第一節 因公假別管理
第十四條 凡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的因公外出、學習培訓、考察參觀等活動,視作正常工作。
第十五條 強制休假的時間抵扣當年的年休假。
第二節 因私假別管理
第十六條 節假日。本行員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法定節假日,其中營業網點的假日值班根據排班確定。
第十七條 事假管理。員工因特殊原因需要請事假的,需事前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休假。員工請事假1個月內不得累計超過3天(含),1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5天(含)。在上述規定時間內員工請事假的,按事假天數扣發工資;超過上述規定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事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
其中,月計薪天數按每月21.75天計算。
第十八條 病假管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需休養的員工可以請病假,病假須持正規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一)病假按病假天數扣發應扣工資的一半;
(二)病假超過1個月的,再扣除當月20%的績效工資。
病假扣發工資=(工資合計-職務津貼-五險一金)/月計薪天數×請假天數×50%。
第十九條 婚假的管理
(一)員工結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并提供檢查證明的,增加婚假10天。
(二)婚假原則上應一次性使用,過期不予保留。員工如因工作原因當年不能享受婚假的,經行長審批后可將婚假延期至次年享受。
(三)婚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條 產假的管理
(一)女員工正常生育的產假為158天,難產增加15天(需提供醫院證明),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參加孕前檢查并提供證明的增加10天(每月1天)。如遇國家政策變化,按國家政策執行。
(二)女員工妊娠不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15天,妊娠滿4個月流產的產假為42天,具體天數以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
(三)男員工配偶生產的,給予護理假15天,夫妻異地居?。ú煌》荩┑?,給予護理假20天。
(四)女員工休產假,需提供相關資料,由總行綜合部向當地醫保處申請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醫保處一次性支付,申請生育津貼期間的工資單位不再支付,享受生育津貼以外時段基本工資照常支付,扣發績效工資。已辦理生育登記的計劃內懷孕的流產假由市醫保處支付工資,未辦理生育登記的按病假扣發工資。如因個人原因導致產假期間工資未能申請成功的,后果由本人承擔。
(五)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天給予1小時哺乳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
第二十一條 計劃生育假的管理。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可休計劃生育假,其休假天數按國家有關規定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為準。休假期間基本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二條 喪假的管理
(一)員工的配偶、直系親屬或岳父母、公婆死亡,給予喪假3天。在外省辦理喪事的,按直接往返路程可給予路程假。
(二)喪假期間工資照常支付。
第二十三條 工傷假的管理。員工因公受傷或致殘病休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 年休假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累計工作滿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齡以簽訂勞動合同時間累計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二十五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得享受年休假:
(一)當年事假累計15天(含)以上;
(二)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1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當年病假累計2個月(含)以上;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當年病假累計3個月(含)以上;
(三)累計曠工5天(含)以上;
(四)因各種原因當年在支行下崗、待崗學習的;
(五)行政記過和受黨內警告及以上處分的;
(六)女員工已休產假,男員工已休護理假的;
(七)員工如當年享受年休假后,當年存在本條上述規定的情況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二十六條 本行員工年休假實行強制休假制度,各部各支行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進行的前提下,根據員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員工休假時間,并提前報綜合部備案。一個年度內年休假為5天的須集中安排,一次休完;年休假為10天或15天的可分段安排,但不得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七條 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視同正常工作,不扣工資。因工作原因未休年休假的,應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程序經行長審批后報總行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 請假審批流程
第二十八條 總行班子成員請假的,需報董事長批準。各支行負責人請假,由行長批準,并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備案。
第二十九條 總行機關各部門負責人請假3天以下的,由分管行長批準;請假3天(含)以上的,由分管行長批準后,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由行長審批。
第三十條 一般員工請假,半天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3天以下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報分管行長批準;3天(含)以上的經部門負責人同意報分管行長批準后,報總行綜合部審核,再報行長審批。
第五章 請(銷)假報送手續
第三十一條 員工請假時間無論時間長短,均須填寫《員工請(休)假審批表》,寫明事由及假期起止日期,按員工管理權限及流程辦理相應審批手續。
第三十二條 員工休假期滿后,應在上班當天向所在部門辦理銷假。因故需要續假的應說明原因,并經批準后在總行綜合部辦理續假手續。對休假到期未按時上班的,所在部門應及時向總行綜合部報告,并及時與本人和家庭聯系,查明原因。未經批準逾期不歸者,按曠工對待。
第三十三條 員工休假前需事先做好工作交接,保持工作的連續性,以免貽誤工作。員工休假期間如遇單位(或部門)發生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應按要求及時趕回單位,并履行銷假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行工作實際確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