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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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標管理辦法

篇1

一、招標范圍及規定

(一)招標范圍

1、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額3000元以上):包括房屋、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教育、文化、水電等公用事業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

2、價值3000元以上的社區(村)集體固定資產購建、經營、處置項目。

3、社區(村)集體林木、“四荒”、水面等自然資源的承包經營項目。

4、社區(村)集體價值30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設備等采購項目。

(二)招標規定

1、凡是投資額在3000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到各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公開招標。投資額在3000元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社區(村)自行組織招投標,報招投標中心備案。

2、對實施招投標的項目,項目經營方式、經營目標等必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社區居民(村民)代表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形成具有參會人員簽字的書面會議紀要,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項目招標。

二、招投標組織管理

各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成立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中心,具體負責社區(村)招投標日常管理監督工作。

(一)招投標中心職責

1、收集、統計、分析和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信息;

2、審核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標方案和民主決策會議紀要,審查投標單位資格;

3、組織、參與、監督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負責招投標活動場所的安全和服務保障工作;

4、監督項目交易合同的簽訂、履行情況;

5、調解招投標活動糾紛;

6、管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檔案;

7、處理社區(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的其他事務。

(二)項目申報單位(社區<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

1、提出招投標申報項目,并履行民主決策審批手續;

2、參與實施招投標工作;

3、對招投標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4、按照招投標合同約定方式,向有關經濟園區、鄉鎮(街道)村級會計委托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申請收款、付款。

5、履行招投標中心規定的其他職責。

三、招投標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招投標工作程序

(一)項目申報。社區(村)集體(招標方)根據實際需要,由村支部和村委會負責編制招投標項目實施方案,具體包括項目名稱、概況、實施要求、標準等內容。項目實施方案經社區居民(村民)會議或代表會議通過后,形成書面會議紀要,并填寫《招投標項目申報表》,報鄉鎮經管站審批。

(二)招標公告。招投標項目經鄉鎮經管站審批同意后,招投標中心與村委會簽訂委托協議,共同制定招標文件,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公告。評標委員會一般5人左右,由村干部、村民代表、相關專業人員等組成。招標公告要在招投標中心公示欄和本村村務公開欄同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天。同時,也可根據需要采取會議、廣播、電視、報紙等方式。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三)投標受理。有投標意向的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到招投標中心報名,經審查符合投標人條件的,交納投標押金,填寫《投標人員登記表》。投標報名截止日與招標公告之日間隔不少于10天,符合條件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人。

(四)舉行招投標會議。招標方代表、所有投標人和評標委員會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舉行招投標會議。會議由招投標中心派人主持。招投標時,可以現場公開競標,也可以由投標人填寫標書現場開標。最后由評標委員會研究確定中標人,當場宣布,招標方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如無人中標,應重新組織招投標工作。

(五)履行合同。招投標成功后,招標方與中標人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招投標中心要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屬于發包租賃拍賣項目的,招投標中心填制收款通知書,由服務中心收款,納入招標方村級代管資金管理;屬于用品采購、資產與工程建設項目的,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驗收情況,招投標中心填制付款通知書,由招標方持付款通知書到中心申提資金,并將款項撥付中標人。

(六)資料歸檔。對于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活動所涉及的經濟行為,必須簽訂規范的書面合同。招投標中心負責對所有招投標事項有關文件、合同等資料及時整理存檔,妥善保管。

五、督導檢查

(一)鄉鎮(街道)經管站要根據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臺賬和各村集體資產資源管理實際情況,及時編制和修訂農村集體資產資源招投標工作計劃,指導招投標中心及各村根據計劃組織開展招投標活動,并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篇2

第一條  為了深化工程設計改革,引進競爭機制,促進技術進步,提高勘察設計水平,縮短設計周期,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建設工程項目,均應按本辦法進行設計招標:

(一)總投資額在一千萬元以上的居住小區、高層住宅、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市區廣場、主要道路兩旁和重要風景區的建筑物;

(二)總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技術改造的工業、市政工程等項目。

有保密或其他特殊要求的項目,由主管局提出申請,經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建委)批準后,可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設計。

第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是法人之間的經濟活動,受國家的法律保護和監督。

第四條  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工作,由市建委領導,由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具體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招投標辦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方面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進行招標項目的登記;

(三)審核招標投標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小組和評標小組的資格;

(四)核準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

(五)協助建設單位聘請有關專家;

(六)仲裁決標中的分歧;

(七)處理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設計的招標投標,招標單位可申請公證機關公證。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投標工作程序:

(一)招標單位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辦理招標登記;

(三)招標單位編制招標文件,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自行招標信息;

(四)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提出參加投標的書面申請;

(五)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六)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

(七)招標單位組織投標單位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

(八)投標單位編制投標標書;

(九)投標單位將投標標書在規定時間內密封送達招標單位;

(十)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小組,制定評標、決標辦法;

(十一)開標、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招標單位發中標通知書,與中標單位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八條  招標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建設單位或項目總承包單位。

第九條  招標單位組織的招標工作小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參加;

(二)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技術、預算、財務和基建管理人員參加;

(三)有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評審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建設單位,可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幫助組織招標工作小組;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資格的咨詢服務單位招標工作。

第十條  實行設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過有權審批機關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

(二)具有規劃建筑管理部門劃定的工程建設地點、平面位置和用地紅線圖;

(三)有符合要求的市區(1∶500)或郊區(1∶1000)地形圖,建設場地的水文地質初勘資料或有參考價值的建設場地附近水文地質詳勘資料,原料、燃料、水電、通訊、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四)有設計要求說明書;

(五)招標工作小組已成立。

第十一條  設計招標按建設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可采取一次性總招標、分單項招標、分專業招標等形式。

設計招標一般應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其中有條件的工業、市政工程建設項目,也可采用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實行可行性研究方案招標后,可不再實行設計方案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單位的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應按下列方式進行設計招標:

(一)公開招標:招標單位通過新聞媒介或其他形式招標信息后,投標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招標單位申請設計投標,經招標單位資格審查后,領取招標文件參加設計投標;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直接向三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參加設計投標;

(三)指定招標:由市建委指定若干個設計單位參加設計投標。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要求;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或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文件的復制件;

(三)項目說明書;

(四)合同的主要條件和要求;

(五)提供設計基礎資料的內容、方式和期限;

(六)組織踏勘工程現場和招標文件答疑的時間和地點;

(七)投標、開標、評標等活動的日程安排;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向市招投標辦報送建設工程設計招標文件,必須同時附送招標工作小組成員的名單。市招投標辦在接到招標文件后,應在七日內審核完畢;逾期未答復的,視作同意。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投標辦核準后,招標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其內容。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六條  凡持有本市建設工程設計證書的設計單位和領有本市勘察設計臨時許可證的外省市設計單位,均可按照批準的業務范圍參加本市建設工程設計投標。

第十七條  參加設計投標的單位可獨立投標,也可聯合投標。

第十八條  參加投標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招標單位送達投標申請書時,須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單位名稱、地址、所有制性質及其隸屬關系;

(二)建設工程設計證書復印件及承擔任務的范圍;

(三)單位簡歷、技術力量及主要裝備情況;

(四)近年來承擔主要建設工程項目設計的質量情況。

第十九條  投標單位的標書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編制,其內容包括:

(一)標書綜合說明書。

(二)建筑工程方案主要設計圖紙,包括:

1.總平面圖;

2.首層、標準層、非標準層、頂層等平面圖;

3.立面圖;

4.剖面圖,其中,主要剖面圖不少于兩個;

5.公共建筑要有著色透視圖一份和建筑模型一只,居住小區要有小區規劃模型一只;

6.工業項目還須有工藝布置圖。

(三)主要的施工技術要求。

(四)工程投資估算、經濟分析和主要材料用量。

(五)設計質量達到的等級和設計周期及其保證設計進度的措施。

(六)設計收費金額。

(七)工業項目要提出達到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方案設計,包括采用的工藝路線,主要設備的選型、物料、熱量平衡,主要建筑物和構筑物的總體布置等。

第二十條  標書內容須齊全,字跡須清楚。在規定的地方加蓋投標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的印章后,密封送達招標單位。標書一經送達招標單位,不得更改。開標前,標書不得啟封。

第二十一條  投標單位向招標單位報送標書數量一般為十二套。招標單位需增加標書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說明,投標單位可酌情收取成本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決標

第二十二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至開標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個月;開標、評標至確定中標單位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確定中標單位后,雙方應在十五日內簽訂建設工程設計合同。

第二十三條  開標會議由招標單位主持。評標、決標會議由評標小組主持。

第二十四條  評標小組人員由招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其人員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的規模、技術要求、重要程度等情況確定,一般為七至十一人。投標單位和投標方案設計者不得參加評標小組。招標單位邀請有關專家有困難的,應委托市招投標辦指定。

市招投標辦應在接到評標小組名單之日起三日內審核完畢。

第二十五條  開標須在市招投標辦、投標單位和有關單位參加下公開進行,當眾啟封標書,并由招標單位對投標單位的標書、投標單位名稱及其印章進行編號和有關保密處理后,送交評標小組人員評審。評標小組人員不得參加開標會議。

第二十六條  投標標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未密封的;

(二)未按規定格式填寫,圖文和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內容不全或粗制濫造的;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人印章的;

(四)逾期送達的;

(五)除事先說明外,投標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開標會議的。

第二十七條  評標須按技術先進,切合實際,安全適用,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好的原則,結合設計方案優劣、投入產出效率高低、設計進度快慢、設計單位的資歷和社會信譽、設計收費金額高低等因素,綜合考慮,擇優確定。

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決標由評標小組成員表決確定。評標小組成員因重大分歧不能確定中標單位時,由市招投標辦仲裁決定。

第二十八條  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工程設計,應按優質優價、按質論價的原則收費,但上下浮動不得超過國家規定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十五。

第二十九條  對參加投標而未中標的單位,由招標單位通知其領回投標標書及有關資料,同時根據編制投標標書工作量大小和技術難易程度,付給未中標單位一千元至一萬元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標書編制補償費的具體金額由評標小組確定。標書編制補償費在工程管理費中列支。

對中標單位的標書編制補償費可在設計費結算時一并付給。

第三十條  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在決標后,招標單位以總投資額的萬分之二,向市招投標辦繳納設計招標管理費,管理費在建設項目管理費中列支。

設計招標管理費主要用于招標投標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不得挪作他用。市招投標辦應在年終編制收支決算報表,并報送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中標單位使用未中標單位的技術成果時,須征得未中標單位的同意,并實行有償轉讓。轉讓費由中標單位承擔。

第三十二條  招標工作結束后,招標單位應按市招投標辦的要求填寫綜合報告和報表,報市招投標辦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市招投標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應實行招標而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提請規劃建筑管理部門不發建筑執照,并對建設單位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二)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的,對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并責成其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三)招標單位或投標單位借故收受回扣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收受回扣單位處以回扣費五倍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在投標中惡意串通、哄抬壓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其各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一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五)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或有隱瞞、虛報單位資質等弄虛作假行為的,責令其退出投標,并取消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

(六)招標單位違反本辦法自行招標的,對其處總投資額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文件內容或因招標單位責任在開標前造成投標標書泄密,給投標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投標單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十五條  對犯有行賄、受賄等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須給予處罰的單位或個人,市招投標辦應發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市招投標辦收到罰款和沒收非法所得后,應開具統一的罰沒收據。罰沒財物按財政部一九八六年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市招投標辦給予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委申請復議。市建委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終裁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第二條規定范圍外的建設工程項目設計招標投標,由市建委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逐步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建委負責解釋。

篇3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規范和管理,使工程任務進入市場,通過平等競爭,實現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有效地控制建設工期,確保工程質量,合理確定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的方式,將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含建筑裝飾裝修)、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等任務,一次或者分步發包,由投標人通過競爭承接任務。

第三條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都必須按照本辦法進行招標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項目,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

(一)屬搶險救災的;

(二)投資總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應當公開條件,堅持公正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不受地區、部門和所有制性質的限制。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行業、專業等為理由強行承接工程。

第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是當事人依法進行的經濟活動,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和約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統一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制定具體實施措施;

(二)指導、監督、檢查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總結交流經驗;

(三)按照規定權限審查或者審批標底編制單位、招標人的資質(資格);

(四)會同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辦理有關招標事宜;

(五)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糾紛;

(六)否決違反招標投標規定的定標結果。

第七條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照招標投標管理權限與建設工程立項審批或者備案權限相一致的原則,由省,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級管理。

第八條  省、市、縣(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具體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工作,業務受上一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省、市、縣(市)工業、交通等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指導、組織本部門直接投資和相關投資公司等在本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檢查本部門有關單位從事招標投標活動;

(四)商請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事宜。

第三章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招標人有權按照規定自行組織招標活動或者委托招標,自主選定中標的方案、價格和中標人。

第十一條  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權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標或者組成聯合體投標;

(二)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和掌握的市場信息,有權確定自己的投標報價;

(三)根據自己的經營情況有權參與投標競爭或者放棄參與競爭;

(四)有權要求優質優價。

第十二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接受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

(三)履行依法約定的各項義務。

第四章  招標的條件與方式

第十三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設立專門的招標組織,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合格后發給招標組織資格證書:

(一)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

(二)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的能力;

(三)有審查投標人投標資格的能力;

(四)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招標人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招標人組織招標。

中標的總承包單位作為總承包范圍內工程的招標人,可以按照本條的規定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已經正式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或者已經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二)已經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

(三)概算已經批準,招標范圍內所需資金已經落實;

(四)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依法取得;

(五)滿足招標需要的有關文件及技術資料已經編制完成,并經過審批;

(六)招標所需的其它條件已經具備。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進行: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人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招標公告;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人發出招標邀請書,邀請兩個以上(含本數)有能力承擔相應工程任務的單位參加投標;

(三)協商議標。對于有保密性要求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高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可以進行協商議標。議標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招標與投標的程序

第十六條  招標人在開始正式招標之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設立招標組織,或者書面委托招標人,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申報招標申請書、已經編制完成的招標文件、評標定標辦法和標底。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上述文件進行審查認定后方可組織招標。

第十七條  招標人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對投標人進行投標資質(資格)審查。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交或者出示有關的文件、資料。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投標人的投標資質(資格)進行復查后,招標人向審查合格的投標人分發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投標人在領取招標文件時,必須按招標文件要求繳納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組織投標人勘察現場,并對招標文件進行答疑。

第十八條  招標人成立評標組織,制定評價、定標辦法,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召開開標會議,當眾宣布評標、定標辦法,當場啟封各投標書及補充函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

開標后,招標人按照事先規定的評標辦法,審查投標書,組織評標。評標應當采用科學的方法,按照平等競爭、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投標書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中標人。

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或者違反有關規定的投標書,應當確認為無效投標書。

對投標書中不清楚的問題,招標人有權向投標人提出詢問,所澄清和確認的問題,應當采取書面方式,經雙方簽字后,作為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在澄清會談中,投標人不得更改標價、工期等實質性內容,開標后提出的任何修正聲明或者附加優惠條件,一律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十九條  經評標確定中標人后,招標人與招投標管理機構聯合發出中標通知書,退還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經招投標管理機構對合同草案進行審查后,招標人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書及有關規定簽訂承發包合同,同時按照招標文件的約定相互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履約保函,招標人同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合同副本應當分送各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招標申請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招標的工程內容和范圍,擬采用的招標方式和對投標人的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人的資質(資格)等。

招標文件的主要內容包括:由投標須知、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組成的商務條款,由圖紙、工程量清單、技術規范等組成的技術條款。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后,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確需變更的,必須經招投標管理機構批準后,于投標截止日7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  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是招標人對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標底的編制應當貫徹優質優價的原則,并力求與市場的變化相吻合。標底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委托建設銀行以及其他有能力的單位審核后,送招投標管理機構審定。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或者給予中止招標,取消中標資格和一定時期的投標權,不準開工,責令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咨詢監理、工程總承包、材料設備供應、招標等處罰,并可以處以人民幣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的;

(二)未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報建登記、招標申請等有關手續而自行招標,經指出后仍不糾正的;

(三)招標人隱瞞建設規模、建設條件、資金、材料保證等真實情況的;

(四)招標人違反公平競爭的原則,預定框子,照顧關系,致使不應中標的投標人中標的;

(五)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

(六)投標人虛報單位資質(資格)等級或者有其他隱瞞自身真實情況的;

(七)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

(八)不按照合同規定,擅自將工程任務分包給資質(資格)等級不相適應的單位和倒手轉包牟利的;

(九)招標人利用招標權索賄受賄,投標人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任務的;

(十)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

(十一)其他違反本辦法的。

對前款所列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罰款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并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定標后,中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回,同時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招標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合同的,應當向中標人雙倍返還保證金,并與中標人補簽合同。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投標后,由于招標人的原因而中止招標或者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負責賠償投標人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投標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和投標人在招標活動或者履行承發包合同過程中發生糾紛,應當協商解決,或者由招投標管理機構進行調解。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法向仲裁機構審請仲裁;當事人沒有達成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涵義是:

(一)當事人:包括招標人、投標人和中標人;

(二)招標人:是指作為項目投資責任者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即業主;

(三)投標人:是指參與工程任務競爭的,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咨詢監理單位、總承包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單位;

(四)中標人:是指最后中標的投標人;

(五)招標人:是指接受招標人的委托,招標人組織招標活動的招標單位。

第三十條  外資項目的招標投標,參照國際慣例和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4

第二條本縣范圍內利用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程序簡易、操作方便、節約成本的原則,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和廉潔高效。

第四條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全縣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工作的領導、協調。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建設小額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

第五條下列項目按資金管理對象不同確定進場交易辦法。

項目資金由縣城鄉投資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城鄉投)直接撥付并委托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的工程建設項目,按工程規模和投資總額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場交易,并采用不同的評標定標方法。

1、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采用綜合評估法,在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投標。

2、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招標人在小額建設工程預選承包商名錄中隨機抽取3家公司作為投標人,采用合理定價抽取法確定中標人。

3、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不含)以下的工程建設項目,由鄉鎮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組織開展競爭性談判、公開協商的方式,采用合理定價法確定中標人。

第六條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由行業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派員現場監督,并可邀請村民代表參與監督。

第七條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可到村、鎮開展開評標活動,為易地扶貧搬遷建設工作提供簡便、高效的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含)以上200萬元(不含)以下的,招標時限控制在5-7日;20萬元以下的,控制在3日以內。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以下簡稱施工招標投標)的管理,規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交易行為,促進本市建筑市場的健康發展,根據建設部《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的各類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包括土木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管道線路敷設工程、裝飾裝璜工程等),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特殊工程項目外,必須按照本辦法實行施工招標投標。

下列建設工程經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可以不招標: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的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資比例在60%以上的建設工程;

(三)國內私人投資、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

(四)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價在100萬元以下的建設工程。

不招標的工程,應當通過議標發包。議標的具體辦法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三條  施工招標投標應當堅持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平等競爭的原則。

第四條  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施工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施工招標投標的法規、規章;

(二)負責指導與監督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三)審核招標、投標單位資格,審查招標文件,審定標底;

(四)審批招標投標機構、標底編制機構和標底審查機構的資質、資格;

(五)審查施工合同,監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標投標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負責。

第二章  招標

第五條  建設單位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組織;

(二)有與招標工程相適應的經濟、技術、管理人員;

(三)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有審查投標單位資質的能力;

(五)有組織開標、評標、定標活動的能力。

不具備前款第(二)至(五)項條件的,必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招標。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招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招標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組織招標活動;

(二)選擇和確定符合資質條件的投標單位;

(三)根據評標、定標辦法,選定中標價格和中標單位。

第七條  建設項目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程概算已經批準;

(二)建設項目已經列入國家、部門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三)已經規劃部門批準,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第八條  招標單位可以對項目的全部工程、單位工程或者專業工程進行招標,但不得對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進行招標。

第九條  施工招標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標:由招標單位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或者其它方式招標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標文件要求的施工企業的投標報名;

(二)邀請招標:由招標單位向具有承擔該項工程施工能力的三個以上(含三個)企業發出招標邀請。

第十條  招標單位招標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招標工作小組;

(二)向市招標辦遞交招標申請表;

(三)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

(四)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

(五)對投標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各申請投標的單位;

(六)召開招標會,向合格的投標單位分發招標文件;

(七)組織投標單位踏勘現場,進行答疑;

(八)成立評標組織;

(九)召開開標會議,審查投標書,當眾開標;

(十)組織評標,決定中標單位;

(十一)簽發中標通知書;

(十二)與中標單位簽訂施工合同。

凡屬國家重點項目和大中型項目的施工招標,除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程序外,招標單位還應當在標書發出之前,將標書及有關資料報南京市計劃委員會核備。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綜合說明,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現場條件,以及對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和質量等級的要求、對投標企業的資質和施工經驗的要求、對投標保證金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要求、對編制投標書的要求及評標和定標的辦法、招標活動的日程安排等有關事項的說明;

(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辦法、主要材料和設備的供應方式以及材料和設備價格的結算辦法、獎罰辦法、合同價款及其調整條件、保修金數額及其支付方法等;

(三)技術規范,包括所采用的技術標準、對材料的質量和試驗以及對施工工藝的特殊要求等;

(四)工程量清單,包括工程量的計算方法和計量方法、清單章節劃分辦法、工程量清單匯總表、清單項目表以及建設單位供應的材料、設備數量及價格清單表等;

(五)必要的設計圖紙以及技術資料;

(六)各種文件格式;

(七)其他參考資料。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經市招標辦審核后,招標單位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不得將要求投標單位墊付建設資金作為招標的條件。

第十四條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其內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補充;確需變更或者補充的,應當報市招標辦批準,并在投標截止日期7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五條  招標文件發現后10天內,招標單位組織答疑會。答疑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應當報市招標辦備案,并分送所有投標單位和編制標底單位。

第十六條  發出招標文件至投標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標底

第十七條  標底是招標單位對招標工程造價的預測或者控制范圍。

工程施工招標必須編制標底。

第十八條  標底由招標單位自行編制,或者由具有編制標底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編制標底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根據設計圖紙、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參照國家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計算工程量和編制標底;

(二)標底價格應當由成本、利潤、稅金組成。標底價格中應當包含施工不可預見費、包干費、技術措施費和工期獎等。工程質量要求優良的,還應增加相應費用;

(三)一個招標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條  本市標底審查單位的資格,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認定。

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資格的單位審查。

凡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標底必須經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南京分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標底一經審定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開標前應當嚴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標

第二十二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施工企業或者施工企業聯合體,均可以按照本辦法參加施工投標。

第二十三條  在施工招標投標中,投標單位有權根據經營狀況和招標文件對工程質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確定投標報價,有權對要求優良等級的工程提出優質價格。

第二十四條  投標單位應當向招標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或者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批準進入本市投標的證明;

(二)企業簡歷;

(三)自有資金情況;

(四)企業職工人數,包括技術人員、技術工人數量以及平均技術等級;

(五)企業自有的主要施工機械設備一覽表;

(六)近三年竣工的主要工程以及履約情況;

(七)現有主要施工任務,包括在建和尚未開工工程一覽表。

第二十五條  投標單位領取招標文件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數額,向招標單位交納投標保證金,其額度一般不得超過1萬元。

第二十六條  交納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以現金或者支票支付;

(二)由投標單位提供銀行保函或者金融機構的保證書。

第二十七條  招標單位發現招標文件后,由于招標單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標的,招標單位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保證金;投標單位自行退出投標或者中標后拒簽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八條  投標單位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書。投標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綜合說明;

(二)按照工程量清單計算的標價及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三)施工方案和選用的主要施工機械;

(四)保證工程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主要技術組織措施;

(五)計劃開工、竣工日期以及工程總進度;

(六)對招標文件主要條件的確認。

第二十九條  投標書必須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由投標單位密封后,在規定的期限內送達招標單位指定的地點。送達的投標書確需更正的,投標單位必須在投標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

第三十條  投標單位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

第三十一條  投標單位可以提出修改設計和合同內容等建議方案,并做出相應標價和投標書同時密封送達招標單位,供其評標時參考。

第五章  開標  評標  定標

第三十二條  開標、評標、定標活動,在市招標辦的監督下,由招標單位主持。

第三十三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資各方及其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評標組織,專業復雜的工程或者大型工程還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

第三十四條  招標單位應當邀請投標單位和評標組織成員參加開標會議,并可以邀請開戶銀行、公證處等有關單位參加。開標時應當當眾啟封投標書以及補充函件,并公布投標書的主要內容和標底。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投標書無效:

(一)投標書未密封;

(二)投標書未加蓋單位和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人的印鑒;

(三)投標書未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內容不全或者字跡模糊,辨認不清,影響評標;

(四)投標書逾期送達;

(五)投標單位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三十六條  評標組織可以采用下列方法評標、定標:

(一)綜合因素評標、定標:采用評分或者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投標單位所投報的工程價格、主要材料用量、工期、質量、施工方案以及施工企業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議,擇優確定中標單位;

(二)單因素評標、定標:僅對投標單位投報的工程價格進行評議,選擇其中合理的低標中標。

第三十七條  評標、定標辦法一經確定,開標后不得更改,招標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招標單位未按規定定標的,定標結果無效。

第三十八條  開標到定標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得超過7天,一、二等工程不得超過15天,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九條  定標后,招標單位應當在7天內將市招標辦審核過的中標通知書發送中標單位,同時通知未中標單位;未中標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后7天內,向招標單位退回招標文件及有關資料;招標單位同時向未中標單位退回投標保證金,并付給未中標單位適當的標書編制補償費;招標單位應在施工合同簽訂后將投標保證金退給中標單位。

第四十條  招標單位與中標單位應當依據招標文件和投標書,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15天內簽訂工程施工合同。

第六章  罰則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款招標的,責令不準開工或者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分別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二)招標單位未經審批,擅自組織招標的,招標無效,并處以10萬元以下罰款;

(三)招標單位隱瞞工程的建設規模、建設條件以及資金保證等真實情況的,處以工程造價2%以下的罰款;

(四)投標單位弄虛作假,不如實填寫投標申請書的,取消其6-12個月的投標資格,并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

(五)定標后,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施工合同的,除責令責任方承擔對方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所發生的全部費用外,并對責任方處以中標價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招標單位、標底的編制單位或者審查單位泄露標底,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由南京市建設委員會對責任單位處以工程標底價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編制標底人員的編制標底資格。

對以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投標單位,取消其對該工程的中標資格。

第四十三條  招標單位或者投標單位在施工招標投標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五條  在施工招標標中發生糾紛的,招、投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或者由市招標辦進行調解。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中所稱一等、二等、三等工程,按建設部規定的標準確定。

篇6

第一條  為引入市場競爭機制,積極推行招標投標工作,規范房地產開發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設部41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政府皖政(1997)25號文《關于開拓城鎮住宅市場的具體實施意見》第8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系指將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及其市政、公用配套設施的綜合開發權,向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公開招標,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競爭,擇優選擇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的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具備一定規模的,均應按本辦法進行招標。具體規模控制標準由各地、市確定。

第四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均可在資質等級證書所規定承擔的開發業務范圍內參加投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

(二)指導全省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

(三)監督重大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房地產開發招標項目,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庫;

(二)組織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招標投標工作;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監督開標、評標、定標;

(五)監督中標開發企業履行開發項目建設。

第七條  各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或會同有關部門設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招標投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市、縣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房地產開發年度計劃和市場供求等情況,確定房地產開發招標項目,經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研究后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前,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根據建設部41號令《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辦法》,會同有關單位編制《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并作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文件之一。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公開招標:即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發出招標公告進行招標。

(二)邀請招標:即向符合條件的三家以上開發企業直接發出招標邀請函(招標通知書)進行招標。

(三)議標:即邀請符合條件的兩家以上開發企業以協商的方式議標定標。

第十一條  招標程序:

(一)編制招標文件,招標廣告或發出招標通告書;

(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對申請投標的開發企業進行資格審查;

(三)投標開發企業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領取招標文件,并按規定辦理投標手續;

(四)主管部門組織投標開發企業勘察現場,解答招標文件中的疑點;

(五)投標開發企業按規定時間密封報送投標書;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當眾主持開標、審查標書、評標,確定中標開發企業,發出中標通知書;

(七)主管部門與中標開發企業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合同。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根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議標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擬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投標須知;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批準文件;

(三)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

(四)其它必要的文件。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發出的招標文件,否則,應賠償由此給投標開發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必須編制標底,標底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招標文件,參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經濟標準定額及規范編制。一個開發項目只能編制一個標底。標底編制后,報經招標投標領導小組批準。

第十五條  標底一經批準,應當密封保存至開標時,所有接觸過標底的人員均負有保密責任,不得泄漏。

第三章  投標

第十六條  參加投標的開發企業,應按招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報送申請書,并附開發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副本、資信證明、企業簡歷、主要業績和投標書。

第十七條  投標開發企業報送的投標書內容,應根據招標文件的內容和要求擬定,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方案、設計圖紙及綜合說明書;

(二)房屋拆遷安置方式;

(三)項目實施方案;

(四)竣工驗收后的管理模式;

(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投標開發企業對招標文件內容不清楚的,應在投標截止日期十日前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咨詢,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在接到書面咨詢后三日內作出書面解答。

第十九條  投標書應加蓋開發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密封后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

第二十條  投標書一經報送,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四章  評標、定標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評標、定標,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邀請各有關單位和專家組成的招標小組進行。

第二十二條  自發出招標文件到開標時間,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根據綜合開發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但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

第二十三條  招標開發企業報送的標書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無效:

(一)標書未密封;

(二)未加蓋開發企業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三)標書送達日期已經超過規定的投標時間。

第二十四條  確定中標開發企業的主要依據是,規劃方案布局合理,市政公用設施配套完善,開發企業的社會信譽好,具備承擔招標項目開發任務的實力,能保證開發項目的工程質量和工期,竣工后管理模式先進等。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中標開發企業必須自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五日內,與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簽訂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合同,逾期未簽定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有權取消其中標資格,并依次另行擇優選定開發企業。

第二十六條  通過投標取得的開發項目,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查驗有無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合同,無開發項目建設合同,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按管理權限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地、市、縣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投標實施細則,并報省建設廳備案。

篇7

在政府采購招投標活動中,保證金具體體現為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但從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來看,對在政府采購中涉及的兩種保證金在規定上不是十分明確、統一,由此造成執行上的一些混亂。

在《政府采購法》中沒有規定要繳納的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只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第18號令的《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采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文件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文件。”

在政府采購的實際執行過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納投標保證金問題上出現了多種形式。有的招標書規定按投標額的1%交納投標保證金,這樣就出現了同一標的物,由于供應商報價不同而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等,導致承擔的風險也不同的情況。交納數額大供應商的風險大,更為嚴重的是從交納投標保證金數額上,泄露了投標人的投標信息,對早投標的供應商是極為不利的。有的雖然明確了投標保證金數額,但為了集聚采購規模,把采購人不同、但采購計劃類同的項目放在一起招標,以采購人為單位形成分包,這樣就出現了有的供應商只投標個別項目,有的是投標全部項目,但是卻交納相等的保證金的情況,這樣做對供應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采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并予以通報:(一)中標后無正當理由不與采購人或者采購機構簽訂合同的;(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文件中未說明,且未經采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三)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

從以上規定中可以看出,投標人出現違規行為,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實質上是對投標人的一種處罰,那么招標人是否有處罰資格?是否符合相關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標人交納投標保證金時,招標人出具給投標人的通常是一種財務往來收據,只是證明收到了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而一旦出現違規不予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時,《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沒有明確規定,通常慣例是給投標人發一份《通知》。這對于投標人來說,在財務手續上僅憑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財務制度的,對于招標人來說,僅憑一份《通知》就劃轉投標人的往來款又是不符合財務手續的,如果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雖然《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都沒有規定和提到交納履約保證金,但是《政府采購法》第四條規定:政府采購的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第六十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義務,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這里既沒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標準和方式,也沒有規定退還履約保證金的時間,這樣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約保證金,有的地方依據出臺的管理辦法不論是工程還是貨物、服務都收取合同金額的10%作為履約保證金,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致使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無所適從,只能被動地滿足招標人提出的關于履約保證金的交納要求,使供應商的利益得不到保護。這不符合《政府采購法》中規定的公平原則。

由于政府采購包括貨物、工程和服務三個部分,這樣在實際工作中就既要執行《政府采購法》,又要執行《招標投標法》;既涉及投標保證金,又涉及履約保證金。但由于《政府采購法》中沒有規定投標保證金,只是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對投標保證金交納的標準、方式以及退還時間、不予退還的條件進行了明確。這里沒有包括工程招投標,僅指了貨物和服務招投標。《招標投標法》只是提到了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條件,但沒有明確交納標準和方式、退還時間。從以上的敘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標中涉及到的履約保證金和投標保證金,一、規定的層次不同,即投標保證金是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履約保證金是在招標投標法中規定的;二、內容不同,投標保證金明確了交納標準、方式、退還時間,而履約保證金沒有明確;三、法律不同,招標投標法中規定了履約保證金,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中規定了投標保證金。

筆者認為在實際工作中,不論是《政府采購法》還是《招標投標法》,不論是貨物、服務招投標,還是工程招投標,它的本質是一樣的,都是搭建一個平臺,創造一個公平、公開、公正的競爭環境,組織專家進行評標。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內容,范圍要求上有所區別。

在招投標工作中,招標人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是為了防止和彌補因投標人的過失行為而給招標人帶來的損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招投標秩序,所以不僅在政府采購貨物服務招標中應當收取投標保證金,在工程招標中同樣也應收取投標保證金;不僅是工程招標中涉及到合同履行,應收取履約保證金,在貨物、服務招標中同樣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應當收取履約保證金。特別是服務采購,它采購的是一個時期內的服務承諾,唯有通過收取履約保證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應商規范履行它的承諾。

關于供應商交納的履約保證金,應該明確交納的標準、方式、退還的期限,在供應商出現違約行為時,由于給采購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對扣除的履約保證金應付給采購人,采購人應給供應商出具符合財經制度要求的財務手續,不能僅憑一張通知、一個電話扣除履約保證金。

綜上所述,筆者建議:

一、在《政府采購法》、《招標投標法》或相關配套的管理辦法中應對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交納的標準、方式、退還期限、不予退還的條件都應該明確,達到相互統一,以便在工作中貫徹執行。

二、對于違規收取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應明確受益主體,避免產生利益之爭。

篇8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主題教育“守初心、擔使命,找差距、抓落實”總要求,全面落實招投標法律法規,進一步完善制度機制,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持續有效解決招投標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土地整理項目和增減掛鉤項目領域信用常態化檢查,推動招投標和工程建設市場健康發展。

二、清理情況

我縣2020年1月1日以來,我縣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共計10個,自動化監測項目1個;土地整理項目1個;暫無增減掛鉤項目實施。

三、工作要求

高度重視本次全州自然資源領域工程招標項目招投標領域整治行動,落實專門科室及專人負責工作推進。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要逐一排查,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全覆蓋、不漏網。要深入開展整治工作,對照招投標相關法律法規和《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深化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改革助推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通知》(川自然資發〔2020〕43號)、《州土地整治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要求,逐一核查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土地整理項目和增減掛鉤項目招投標法規政策落實情況,檢查施工現場管理情況。

四、自查內容和結果

按照《州自然資源局關于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系統工程招投標領域突出問題系統治理的緊急通知》要求,逐一核查本轄區內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和土地整理項目招投標法規政策落實情況、檢查施工現場管理情況等。不存在規避招標、弄虛作假、圍標串標行為。合同和結算不存在項目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主要技術負責人信用平臺填報制度和更換批準制度執行不到位行為,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不存在惡意低價中標、高價結算工程價款;不存在不履行工程項目合同約定。工程項目管理中在建工程項目承擔單位不存在《省政府投資地質災害防治項目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中的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不存在施工、監理單位未按合同要求配置人員,不按規范及設計開展施工工作,現場本單位管理人員不在崗,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質量不達標等問題。

篇9

【關鍵詞】水利;電子招投標;問題與建議

2015年初,為了規范業務流程,節約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招投標全方位透明度,山東省水利招投標借鑒其他省市電子招投標經驗,在全省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中引入了電子招投標,全面推行電子招投標。

1電子招投標的發展

山東省水利招投標于2015年開始著手建設網上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經過半年多的建設與調試,于2015年末開始試運行。第一個使用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進行電子招投標的項目是2015年12月18日的棗莊市巖馬水庫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2015年12月23日,省政府新聞辦召開“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投標系統建設新聞會”,標志著山東水利工程項目招投標進入了電子化交易的新階段。為了規范電子招投標的發展,《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規相繼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明確提出“國家鼓勵招投標中使用電子信息手段……”,《電子招標投標辦法》確立了電子招投標的法律地位,《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技術規范》統一了電子招投標行為的技術規范,改變了建設技術標準不一的局面。《關于做好〈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指導意見》出臺,推動了我國電子招投標工作,成為我國招投標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管理辦法》確保了進入市場的系統安全合規,推動了標準統一,實現電子招標投標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的需要,明確了各行政機關在電子招標投標中的職責分工。隨后,國家發改委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技術規范》,明確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檢測認證的程序、內容、方法和準則。

2電子招投標的操作過程

招標機構以及投標企業要想在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http://)上進行招投標活動,并須先在平臺上注冊并購買企業數字證書,下載插件安裝平臺之后才能進行招投標活動。2.1招標機構在平臺上招標信息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在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上招標信息,并做好招標的一切準備工作。2.2投標企業在平臺上實施投標全過程1)參與投標。投標企業登錄到山東省水利工程電子招標投標交易平臺,點擊所要參與的項目,選擇“參與投標”,確認投標。2)在線提交招標文件購買憑證。投標企業要在線下通過企業賬戶電匯的形式購買招標文件,并將購買憑證上傳到平臺。3)在線下載招標文件。以上倆個步驟完成后,投標機構對投標企業的以上行為進行確認,投標企業才可以從平臺下載招標文件,了解招標項目并準備投標文件進行投標活動。4)詢標答疑。投標企業下載招標文件后,對于有疑問的地方可以進行提問,招標機構進行統一答復。5)繳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企業嚴格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來繳納保證金,并將保證金電匯憑證上傳到平臺上。6)制作并遞交投標文件。以監理投標企業為例,投標文件以投標報價書、授權委托書、投標擔保、信用信息、投標報價計算書、技術文件、其他商務文件幾大項分別上傳PDF格式文件,并且每頁都要有投標企業的電子簽章。2.3網上開標、評標、公示結果到達開標時間,平臺自動切斷投標企業的投標渠道,對于已接收的投標文件進行網上抽取專家、網上開標評標活動。評標結果出來之后平臺直接公示,保證整個投標過程全方位的透明、公正。

3水利行業推行電子招投標的意義

3.1確保招投標活動透明、公開、公平、公正在強化系統可靠性和安全性保障、增加系統平臺操作監督基礎上,電子招投標通過投標企業基本賬戶電匯支付系統和CA認證,嚴格控制投標企業,可避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暗箱操作,有效保證招投標活動的公平和公正。3.2有效節約社會資源,降低交易成本電子招投標不僅能有效降低招投標活動時間、經濟和社會成本,還能降低招標人、投標人的招標或投標成本,相關部門監督管理和交易場所等部門公共服務成本,有效降低各種開支并節約資源。3.3轉變政府職能,促進招投標活動規范管理電子招標投標系統的應用標志著山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發生了改變,水利部門主動作為,在提升服務水平中強化監督管理職責,改變了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尷尬狀態,既創新了水利服務方式又強化了水利建設監督管理,是順應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新產物。

4電子招投標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盡管水利電子招投標的應用越來越多的得到招投標單位的認可,電子招投標系統也越來越穩定,但在推進電子化招投標過程中,還難免遇到一些問題,需要今后逐步地完善發展。4.1網絡信息安全問題為保障網上招投標信息安全,除了網絡使用者安裝防病毒軟件外,電子招投標系統開發維護人員也要采取諸如防火墻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等防范病毒對網絡的破壞。在投標過程中,盡量達到專機專用,即投標所使用的電腦只用于投標,不能用于瀏覽網頁或者其他用途,盡量減少病毒入侵的機會。4.2電子招投標系統的穩定性、兼容性全面推進全省水利行業電子招投標,應建設穩定、高兼容性的電子招投標系統平臺。山東省水利工程交易中心電子招投標平臺的運行環境比較單一,很多企業為了安裝平臺系統,又重新購置的高配置電腦。而且在運行過程中,很多不兼容的情況都會發生。如果不提前調試好,很有可能耽誤投標,給投標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4.3提高操作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電子招投標信息平臺建設方必須做好對全省水利招投標工作人員的技術指導工作。通過定期或遠程授課的方式,把電子招投標平臺的技術傳達清楚,讓他們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章可循,提高效率,能夠熟練的應用程序。

5結語

篇10

一、機構設置和主要職能

市招投標監管模式按照"管辦分離"原則,為"一局、一中心"模式。"一局"為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掛靠政務服務中心,賦予監管職能;"一中心"為市招投標中心,隸屬于市政務服務中心,賦予服務職能。

為加強招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市委市政府對原有招投標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于2007年3月成立市招投標監督管理局,正縣級建制。內設業務科、督查科、綜合科。主要履行八個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能:

1、貫徹執行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國土資源交易、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制定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制度、辦法。

3、審核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國有產權交易和政府采購的范圍和方式,對此活動及有關文件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備案,對交易后合同的鑒定和履行結果情況實行監督檢查,并對有關資料進行備案。

4、建立并管理各類評標專家庫,建立中介機構、供應商備選庫,建立建設工程招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各方當事人參加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誠信檔案。

5、受理有關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舉報投訴,并按照規定調查處理招標投標交易活動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6、對招標、采購、交易活動當事人的投標(競買)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實行托管并對繳存情況實行監督管理。

7、對市招投標中心交易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市招投標中心為副處級建制,設督察室和建設項目招投標、國土資源交易、產權交易、政府采購4個部。由市招管局進場對建設工程招投標項目實施監管。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有形市場交易管理制度;負責維護招投標中心的市場秩序,協助職能部門監督交易雙方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對招投標活動提供見證服務并全過程進行市場監督。

2、負責收集、審核、各類招投標交易信息;負責為交易各方和各職能部門進場活動、監管提供場所和服務。

3、協助有關部門查處交易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案件;受政府委托,對建設工程項目、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產權交易、政府采購組織招投標交易活動。

4、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并管理各類評委專家庫,承擔專家庫專家的隨機抽取工作。

二、任務完成情況及主要做法

2012年1-6月份,市招管局(招標中心)共受理項目210個,工程造價257624萬元,公開招標項目178項,工程造價141442萬元,邀請招標項目32項,工程造價116182萬元,工程項目全部由建設工程招標機構完成。

近年來,市招管局堅持改革創新,積極推動招投標市場的規范運行。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制度建設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之初,堅持制度先行,為加強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先后制定了全市統一的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和具體的實施細則,即《市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同時,聯合市委組織部、市紀委監察局制定了招投標責任追究制辦法。市招管局結合當地招投標活動實際,研究制定了《市建設工程招投標運行程序》、《評標專家抽取管理規定》、《評標區管理制度》、《市招投標中心建設工程投標保證金代收代退暫行辦法》等規范性文件,以制度規范招投標活動各個環節。

(二)業務環節方面。

1、資格審查。提倡一般工程項目采用資格后審方式,防止業主通過資格預審排斥潛在投標人現象發生。

2、投標保證金。采用投標人基本賬戶轉帳方式,并實行投標報價風險差額保證金制度,對于一些投資較大的項目,投標保證金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以防止圍標、串標、掛靠和低價搶標等惡意競爭。

3、招標文件編制。為防止招標和評審過程中"量體裁衣"現象的發生,市招管局統一組織編寫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和試卷式的暗標評審方式,規范招標文件條款設置和評標的公正性。

4、評標辦法。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針對目前標后監管較薄弱的情況,為防止低價中標、高價結算的現象發生,根據招投標工作實際,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提倡投標人合理報價。對發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的,評標委員會進行著重評審,對投標人未給予合理解釋的,其投標作為廢標處理。

據初步統計,進入中心的工程建設項目,最低投標報價的投標人被淘汰率約占60%。

(三)行政監管方面。

市招管局成立三年來,嚴抓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查處力度,堅持依法受理,依法處理。共受理各類投訴和領導交辦的爭議事項73起,件件投訴均得到有效的處理和合法回復。其中,查處串標案件2起,涉及投標企業10家,對規范招投標市場不正當競爭起到了很好的震懾作用。

(四)業務開展方面。

1、深入開展調研,不斷完善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三年來,市招管局不斷學習借鑒先進地區加強招投標監管工作的經驗,先后就招投標交易履約、城市資金支出管理等方面開展調研,為市領導決策提供咨詢。

2、在招投標活動中積極牽頭推行"敞開城門大建設"。去年在合肥召開的大建設招投標項目推介會,以及市重點工程項目邀請我省50強施工企業參與投標,有效擴大了大建設的影響。

3、市縣級招投標工作聯動方面。針對目前市、縣級招投標監管機構無行業管理聯系的現狀,一是涉及招投標方面的文件,主動要求傳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一定要傳達到招投標監管機構,二是市招管局依托各行業協會,加強業務培訓、評比,不斷提高招投標各方主體的誠信意識,傳達各級招投標監管機構的監管思路,提高市招投標監管工作的整體水平。

三、當前招投標工作中值得關注的幾個問題

(一)圍標、串標,掛靠問題仍然嚴重。

圍標、串標,掛靠投標一直是招投標活動中長期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1、缺乏明確的條款界定。發現圍標串標行為后沒有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說明。

2、查實后處罰措施較輕,較低的違規成本和有限的查處手段難以徹底遏制圍標、串標,違法分包等現象的發生。

3、掛靠投標現象突出。為爭取較大工程項目中標,常常本地施工企業掛靠外地資質較高的施工企業參與投標,中標后難以保證工程質量安全。

(二)特殊專業評標專家較少。

市招管局報請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核準的建設工程類評標專家人,但對于特殊專業如園林、綠化、消防、暖通等專業方面的專家極為缺乏。為解決評標過程中的這類問題,經常是市招管局到省招標辦抽取,不但來回接送,有時還因為某些原因專家不愿前往。極大降低了評標效率。

(三)實行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難以鼓勵企業爭創優質工程。

由于目前市建設工程招投標普遍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即達到招標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標人即可中標,在這種標準下,用最少的資源完成項目要求即成為投標人的最大目標。但對于一些技術要求高的項目,特別是創優工程,施工單位必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無形中會增加企業成本,即在投標中表現為工程造價的提升。但目前這種相對追求低價的評標辦法難以提供優質優價的投標空間,制約了投標企業爭創優質工程的積極性。

(四)投標人誠信信息相對缺乏。

一是市招管局只能根據投標人在本地的招投標活動的參與情況,查詢投標人本地的誠信信息,對投標人在外地的工程業績難以掌握。二是查詢途徑相對缺乏,僅僅是通過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市場監管網站進行查詢,并且這種信息查詢較為被動,往往是不投訴、不調查難以核實真實的投標人誠信信息。

四、工作意見和建議

根據以上調研情況,經總結市招投標監管工作,主要做了以下4個方面的突破:

1、針對目前市、縣招投標監管機構分別由各級政府設立,業務開展相對獨立的情況,報請市政府下文,市招管局對縣級招投標監管機構具有業務指導職能,以此增進業務聯系交流。

2、針對標后監管薄弱的情況,已報請市政府同意,由市招管局起草文件,落實標后監管責任。計劃由市監察局牽頭,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將各自監管責任落實到位。目前文件正在討論中。

3、主動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市招管局自成立之初,就通過市建委聯系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請求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文件精神在傳達建委的同時也一并傳達到市招管局,共同做好市招投標監管工作。

4、根據招投標監管工作的實際需要,報請市政府賦予市招管局對于評標專家管理考核職能,可以更直接有效地監督評標專家的業務開展情況,規范評標行為,提高招標質量。

針對市招投標活動存在的主要問題,應重點采取以下措施:

(一)針對當前評標專家相對數量較少,評標過程中"專家不專"的現象,因采取以下措施:

1、多吸納特種專業的專家評委入庫,彌補某些項目缺少評審專家的現象。

2、目前省直及合肥市專家人數相對較多、專業相對較齊全。建議由省招標辦在合肥建立遠程評標場所,利用高科技手段解決專家因某些原因難以去評標的現象。

3、開展評標專家業務培訓,特別是招投標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專家評標質量。

(二)規范招標行為,多角度防范圍標、串標現象發生。

嚴格查處招標機構為招標人規避招標、肢解工程等違法違規行為出謀劃策行為;查處招標機構與投標人相互串通,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限制條款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查處招標機構擅自越權,對報名企業人為設置障礙,排斥潛在投標人行為。同時要加強機構考核。針對部分招標機構簽訂合同不規范,檔案管理較為混亂等問題,制定、出臺全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考核辦法,加強工程招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規范管理,對其資格條件、市場行為、執業質量狀況等進行定期檢查和量化考核,規范市場行為。

(三)完善評標辦法,鼓勵企業爭先創優。

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本意是為招標人選擇最好的合作伙伴,這個合作伙伴要向招標人提供價格最低,質量最好,速度最快的工程項目。《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建筑業發展的意見》(皖政辦(2009)103號)將鼓勵建筑企業創建優質工程寫入其中。因此我們要不斷完善評標辦法,采取正向激勵的措施提高投標人在科技進步和創優質工程這個方面的積極性,在評標辦法中將建筑企業獲得的魯班獎、黃山杯加分,采用高新科技在住宅產業化的做法等,應在評標辦法中予以體現,鼓勵建筑企業爭創優質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