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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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2、物品入倉時需要登記;日期、名稱、數量、品種規格、單價、供應商電話。
3、物品入倉時,倉管員須開箱檢驗所購物品的數量、名稱、規格。
并對查驗的倉庫物品進行簽字確認。
4、倉庫管理員應對入倉的物品進行分堆存放,編號、以便于核對數量。并注意每次入倉后都要做好室內的衛生清潔工作。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易制毒化學品管理,規范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行為,防止易制毒化學品被用于制造,維護經濟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實行分類管理和許可制度。
易制毒化學品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類、第三類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學配劑。易制毒化學品的具體分類和品種,由本條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學品的分類和品種需要調整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在本行政區域內調整分類或者增加本條例規定以外的品種的,應當向國務院公安部門提出,由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
第三條國務院公安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海關總署、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全國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中的問題。
第四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應當標明產品的名稱(含學名和通用名)、化學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條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的規定外,屬于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對藥品和危險化學品的有關規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產、經營、購買、轉讓、運輸易制毒化學品。
禁止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但是,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除外。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和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單位內部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制度。
第六條國家鼓勵向公安機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涉及易制毒化學品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對舉報屬實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產、經營管理
第七條申請生產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生產: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生產企業或者藥品生產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設備、倉儲設施和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有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管理人員具有安全生產和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在倉儲場所等重點區域設置電視監控設施以及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八條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生產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生產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生產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和專家評審。
第九條申請經營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經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經營許可證后,方可進行經營:
(一)屬依法登記的化工產品經營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二)有符合國家規定的經營場所,需要儲存、保管易制毒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倉儲設施;
(三)有易制毒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銷售網絡;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銷售、管理人員具有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知識,無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經營許可證,或者在企業已經取得的有關經營許可證件上標注;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經營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一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許可或者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已經履行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手續的生產企業,可以經銷自產的易制毒化學品。但是,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經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經營許可。
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單方制劑,由品定點經營企業經銷,且不得零售。
第十二條取得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憑生產、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未經變更登記,不得進行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吊銷決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吊銷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生產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經營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前兩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三章購買管理
第十四條申請購買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證件,經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購買許可證:
(一)經營企業提交企業營業執照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二)其他組織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和合法使用需要證明。
第十五條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申請購買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購買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十六條持有品、第一類購買印鑒卡的醫療機構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無須申請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
個人不得購買第一類、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七條購買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購買前將所需購買的品種、數量,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個人自用購買少量高錳酸鉀的,無須備案。
第十八條經營單位銷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查驗購買許可證和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對委托代購的,還應當查驗購買人持有的委托文書。
經營單位在查驗無誤、留存上述證明材料的復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發現可疑情況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易制毒化學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銷售的品種、數量、日期、購買方等情況。銷售臺賬和證明材料復印件應當保存2年備查。
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使用臺賬,并保存2年備查。
第二類、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銷售情況,應當自銷售之日起30日內報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直轄市為跨市界)或者在國務院公安部門確定的禁毒形勢嚴峻的重點地區跨縣級行政區域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由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批。經審批取得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后,方可運輸。
運輸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在運輸前向運出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應當于收到備案材料的當日發給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應當提交易制毒化學品的購銷合同,貨主是企業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貨主是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登記證書(成立批準文件);貨主是個人的,應當提交其個人身份證明。經辦人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10日內,收到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運輸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查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申請材料時,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核查。
第二十二條對許可運輸第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一次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對許可運輸第二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發給3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6個月內運輸安全狀況良好的,發給12個月有效的運輸許可證。
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擬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情況以及運輸許可證種類。
第二十三條運輸供教學、科研使用的100克以下的麻黃素樣品和供醫療機構制劑配方使用的小包裝麻黃素以及醫療機構或者品經營企業購買麻黃素片劑6萬片以下、注射劑l.5萬支以下,貨主或者承運人持有依法取得的購買許可證明或者品調撥單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第二十四條接受貨主委托運輸的,承運人應當查驗貨主提供的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并查驗所運貨物與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易制毒化學品品種等情況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運。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運輸人員應當自啟運起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公安機關應當在易制毒化學品的運輸過程中進行檢查。
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貨物運輸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因治療疾病需要,患者、患者近親屬或者患者委托的人憑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診斷書和本人的身份證明,可以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但是不得超過醫用單張處方的最大劑量。
醫用單張處方最大劑量,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公布。
第五章進口、出口管理
第二十六條申請進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學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進口、出動: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證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證書)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
(四)進口或者出口合同(協議)副本;
(五)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易制毒化學品出口許可的,還應當提交進口方政府主管部門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證明或者進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證文件。
第二十七條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進口、出口申請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核查。對符合規定的,發給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有關的商務主管部門在作出許可決定前,應當征得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八條麻黃素等屬于重點監控物品范圍的易制毒化學品,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企業進口、出口。
第二十九條國家對易制毒化學品的進口、出口實行國際核查制度。易制毒化學品國際核查目錄及核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公布。
國際核查所用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對向制造、販運情形嚴重的國家或者地區出口易制毒化學品以及本條例規定品種以外的化學品的,可以在國際核查措施以外實施其他管制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規定、公布。
第三十條進口、出口或者過境、轉運、通運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提交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海關憑許可證辦理通關手續。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外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適用前款規定。
易制毒化學品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須申請易制毒化學品進口或者出口許可證。
進口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還應當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
第三十一條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和高錳酸鉀,應當以自用且數量合理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進出境人員不得隨身攜帶前款規定以外的易制毒化學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鐵路主管部門、交通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海關,應當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價格以及進口、出口的監督檢查;對非法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前款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進行易制毒化學品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查看現場、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記錄有關情況、扣押相關的證據材料和違法物品;必要時,可以臨時查封有關場所。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絕或者隱匿。
第三十三條對依法收繳、查獲的易制毒化學品,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區別易制毒化學品的不同情況進行保管、回收,或者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銷毀。其中,對收繳、查獲的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一律銷毀。
易制毒化學品違法單位或者個人無力提供保管、回收或者銷毀費用的,保管、回收或者銷毀的費用在回收所得中開支,或者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禁毒經費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的,發案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并同時報告當地的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或者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查處,并向上級公安機關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逐級上報并配合公安機關的查處。
第三十五條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易制毒化學品許可以及依法吊銷許可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情況通報有關公安機關和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許可或者備案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本單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情況;有條件的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可以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建立計算機聯網,及時通報有關經營情況。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協調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情況、監督檢查情況以及案件處理情況的通報、交流機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許可或者備案擅自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使用他人的或者偽造、變造、失效的許可證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用于非法生產易制毒化學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設備、工具,處非法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的20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有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3年內,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許可申請。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走私易制毒化學品的,由海關沒收走私的易制毒化學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
(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
(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
(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
(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
(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第四十一條運輸的易制毒化學品與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載明的品種、數量、運入地、貨主及收貨人、承運人等情況不符,運輸許可證種類不當,或者運輸人員未全程攜帶運輸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運整改,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危險物品運輸資質的,運輸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吊銷其運輸資質。
個人攜帶易制毒化學品不符合品種、數量規定的,沒收易制毒化學品,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無公害農產品,是指產地環境、生產過程和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經認證合格獲得認證證書并允許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未經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農產品。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經營及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無公害農產品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受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指導,具體負責本轄區無公害農產品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商務、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科技、環境保護、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委托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對無公害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實施檢測檢驗。
第六條市、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農業發展規劃,制定無公害農產品發展計劃,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先進適用技術,提高無公害農產品的品質和安全性。
第七條鼓勵和支持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的科學研究和推廣應用工作。
第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實行認定制度。
第九條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生產基地及周圍生態環境狀況良好,土壤、水、大氣環境質量符合無公害農產品生產環境標準;
(二)生產基地范圍明確;
(三)具有一定的生產規模;
(四)具有健全的無公害農產品管理制度;
(五)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認定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向所在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書面申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二)產地的區域范圍、生產規模;
(三)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計劃;
(四)產地環境說明;
(五)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六)有關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的資質證明材料;
(七)保證執行無公害農產品標準和規范的聲明;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區(縣)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或個人建立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見,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有關程序逐級上報。
第十二條經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應按規定設立統一格式的標示牌,標示牌應載明基地名稱、面積、范圍、生產品種、責任人、批準機關、認定證書證號等內容。
第十三條經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不得擅自變更基地名稱、面積、范圍、生產種類等;確需變更的,應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依法對認定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無公害農產品實行認證制度。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的農產品,應經法定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
第十六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證書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證書規定的產品、包裝、標簽、廣告、說明書上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并標注批準文號。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
第十八條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無公害農產品生產技術標準進行生產,建立農業投入品、生產過程、產品銷售檔案。
無公害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建立農產品自檢制度。
第十九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農產品的超市、配送中心(以下統稱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購銷登記制度。
第二十條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出具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等有效合格憑證,并進行查驗、記錄。
對無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進行自檢或者委托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銷售。
第二十一條禁止銷售下列農產品:
(一)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農產品;
(二)未過農藥安全間隔期的農產品;
(三)施用過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的地塊,在農藥殘效期內種植的農產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農產品。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產品經營市場未建立進貨查驗、購銷登記制度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農產品經營市場允許無有效合格憑證及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農產品在本市場銷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農產品經營市場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產品認證證書和標志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篇4
一、范圍與對象
各鄉鎮街道、區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新進的后勤服務人員。
二、聘用人員的基本條件
新進后勤服務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品行端正,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心,能遵守職業道德和規范。具有應聘崗位的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特殊崗位工種的還應持有相應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書。年齡一般不超過35周歲。
三、管理辦法及待遇
(一)新進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新錄用人員實行聘用制,定員不定編,實行編外,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為二年,實行半年試用期,二年聘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聘用。
(二)聘用人員實行協議工資制,按月發放工資。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社會保險由個人負擔。
(三)聘用人員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四)機關后勤服務人員解聘后,由用人單位及時報區勞動人事局、區財政局備案。
四、辦理程序
(一)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向區勞動人事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區機關新進后勤服務人員計劃申報表》。
(二)經審核同意后,由用人單位到區人力資源市場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信息,按崗位要求組織考核招聘工作。
(三)根據勞動人事、財政部門擬定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新聘后勤服務人員協商一致后,與用人單位簽訂聘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
(四)用人單位憑區勞動人事局審核同意的相關手續,區級機關到區財政局核撥經費,鄉鎮由同級財政負責,街道辦事處由用人單位負責。
篇5
我國農作物品種審定始于20世紀60~70年代,首先在山西、黑龍江、遼寧、河北、廣東等部分省份開展。1982年,原農牧漁業部頒布了《全國農作物品種審定試行條例》,開啟了農作物品種的國家級審定。1989年,國務院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確立我國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定制度,各省相繼制定了地方性法規、條例及有關實施辦法,我國農作物品種審定逐漸步入規范化、法制化的軌道。2000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正式實施,規定對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國家和省兩級審定,對其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如何管理未予規定。此后,在各省(市、自治區)相繼制定出臺的省級農作物種子條例中,除明確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審定外,多數省份對其他(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也作了相應的規定,有審定、認定、登記、鑒定、備案等。農業部全國農技推廣中心則組織開展了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的國家級鑒定工作。
2、我國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制度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相關規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實行國家和省兩級審定。主要農作物是指“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各自分別確定的其他1~2種農作物”。據此規定,農業部確定油菜、馬鈴薯為主要農作物;多數省份也分別確定了省級主要農作物,被3個以上省份確定為主要農作物的有西瓜(北京、天津、山西、河南、江蘇、浙江、湖南、湖北、江西、廣西等10個)、向日葵(山西、內蒙古、陜西、新疆等4個)、花生(山東、河南、湖北、廣東等4個)、辣椒(湖南、江西、江蘇等3個)、白菜(北京、山東、黑龍江等3個)、甜菜(黑龍江、新疆、內蒙古等3個)、高粱(遼寧、吉林、內蒙古等3個)。因此,目前實行國家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有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共7種,實行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除上述7種外,加上省級確定的,每個省有8~9種。在各省制定的農作物種子條例中,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的方式也有相同之處。如山東、四川、貴州、寧夏等省(區)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自愿審(認)定;廣東、吉林等省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登記,但非主要農作物品種也可申請審定;安徽省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鑒定登記;甘肅省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認定登記;山西、湖北、江西、福建、上海、內蒙古等省(市、區)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認定;湖南、陜西、云南、天津、新疆等省(市、區)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登記管理。
3、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3.1品種審定管理方式混亂
品種審定源于計劃經濟時代,最初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對新品種選育的成果評價上,通過品種審定引導育種方向。一個品種通過審定,意味著一個育種科技成果的誕生。品種審定通常相當于成果“鑒定”,同時還出現了與品種審定含義相近的品種“認定”等。《種子法》實施以后,我國種業進入了市場經濟發展時代,品種審定的主要作用轉變為市場準入,政府通過品種審定制度,防止劣質品種進入市場,以保護農民(用種者)利益,保障農業生產發展。由于《種子法》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未作明確規定,于是,各省(市、區)根據當地情況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管理作出了不同方式的管理規定,如前所述,有審定、認定、登記、鑒定、備案,還有認定登記、鑒定登記等,名稱不一而足,但實際的程序都大體相似。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有的省(市、區)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審(認)定是自愿申請的,其主要作用在于成果評定(評價),而有的省(市、區)規定非主要農作物品種要經過認定登記才能進行推廣,是強制性的,其主要作用就體現為市場準入。一方面,相似的品種管理方式具有不同的名稱;另一方面,相同的管理方式名稱,其含義和作用卻不相同,容易引起誤解和混亂。
3.2審定標準與經濟發展的要求不相適應
長期以來,品種審定標準主要是以產量為中心。在計劃經濟時代,我國農產品長期處于相對短缺狀態,以產量為中心的審定標準通過引導育種方向,為不斷提高我國糧食和農產品產量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進入21世紀以來,我國農產品供給已經實現了供求基本平衡。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對農產品呈現多樣化需求,農業生產目標也由注重產量向注重效益的方向發展。優良的品種應是適應市場需求、有利于提高農業生產效益的品種,而不僅僅是具有高產潛力。而在現行的品種審定標準體系下,非高產品種往往是難以通過審定的。這就造成有的品種雖然通過審定但難以大面積推廣,而一些符合市場需求的品種卻因產量達不到審定標準不能通過審定,難以進入市場。
4、品種審定制度的改革建議
4.1規范農作物品種審定管理方式
首先,對審定、認定、登記、鑒定、備案等管理方式進行定義規范。農作物品種的測試評定包含兩個方面,一是DUS測試,即對品種的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進行測試,判定一個品種是否屬于新品種;二是VCU測試(區域試驗、生產試驗、抗病鑒定、品質分析等),是對品種的農藝性狀、使用價值等方面進行的測試,包括豐產性、適應性、抗病性、品質特性等。品種審定主要進行的是VCU測試,農業部新修訂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規定,品種審定要同時進行DUS測試,因此,品種審定就同時包含了DUS和VCU測試。為此,建議將品種審定定義為由官方進行DUS和VCU測試,只適用于主要農作物,具有強制性;品種認定定義為由官方進行VCU測試,適用于非主要農作物,不具有強制性;品種登記定義為由官方進行DUS測試,不進行VCU測試,適用于非主要農作物,具有強制性;而由育種者或其委托民間第三方對新品種進行的非官方VCU測試,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進行品種鑒定;取消品種備案及其他品種管理方式的稱謂。
其次,對各種作物采用的管理方式由國家進行統一規定。建議維持現行品種審定制度,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審定;非主要農作物中,一些在局部地區占有重要地位的作物,建議進行登記,具體作物種類可由國家或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目錄;通過登記的品種,可自愿申請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專業機構組織進行VCU測試,測試合格者進行認定;其他未列入目錄的非主要農作物品種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進行VCU測試的基礎上,可申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鑒定認可。
4.2修改調整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
篇6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購買、儲存、配送、運輸、爆破作業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軍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類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和雷管、導火索等點火、起爆器材。
第四條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
貿易、安監、交通、工商、物價等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街鎮鄉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民用爆炸物品的各項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及時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條銷售、運輸、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或個人必須符合《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條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發展民用爆炸物品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經營模式,本著先地面后地下的原則,積極推進民爆物品購買、配送、儲存、爆破作業“一體化”服務。
第七條保安服務公司、民用爆破器材專營公司、爆破作業工程公司、使用民爆物品的大型企業等單位可依法設立爆破作業服務公司。
第八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必須有具備運輸條件的相應設施設備,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專用設備,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運輸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有民用爆炸物品計算機信息管理系統。
爆破作業服務公司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爆破作業工作;從事經營性爆破作業的,需持《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經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
第九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爆破作業人員及其運輸人員,必須經過專業技術培訓。爆破作業人員應當經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活動。
第十條申請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交其合法使用的證明和申請(載明名稱、地址、購買的品種、數量、用途說明),并與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簽訂爆破作業服務合同,由爆破作業服務公司憑上述資料向公安機關申請。
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請5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并核定購買的品種、數量、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后,根據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單位或個人的要求和安排,負責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購買、配送、爆破作業“一體化”服務。
第十二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應當分別建立詳細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登記臺帳,規范儲存、領取、發放、退庫、爆破等手續,準確掌握爆炸物品的流向。登記臺帳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第十三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將當日所需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計劃提交給爆破作業安全監督員;安全監督員監督配送員在民用爆炸物品倉庫領取并運輸到爆破現場;爆破員現場向配送員領取爆炸物品,并依照《爆破安全規程》在安全監督員的現場監督下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四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對爆破現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必須于當日或當班爆破作業結束時,由安全監督員、配送員、爆破員共同清點并簽字,在安全監督員的監督下,由配送員及時退回民用爆炸物品倉庫辦理入庫手續。
第十五條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的安全監督員由公安機關在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的人員中,安排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工作認真負責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負責監督爆炸物品的領取、運輸、使用、退庫、儲存等工作。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爆破作業服務公司的安全管理機構,對民用爆炸物品實行全程跟蹤管理;派出所負責對本轄區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安全進行日常監督檢查,整改不安全隱患,查處涉爆違法案件。
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安全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對民用爆炸物品進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民用爆炸物品銷售價格和“一體化”服務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格,其銷售價格與服務收費在政府指導價格范圍內浮動。
第十八條對非法從事爆破作業、違規使用爆破物品以及存在不安全隱患的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公安機關將停止民用爆炸物品的供應。對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重慶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爆破作業服務公司,公安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腦梗塞的致病因素及臨床表現,針對腦梗塞發病的不同時期制定治療方法。結合了中、西醫以及飲食、運動治療,確保腦梗塞患者在急性期得到準確的醫治,并提高患者在恢復期和后遺癥期的康復質量。
【關鍵詞】腦梗塞;治療;方法
1 腦梗塞的成因及臨床表現
根據醫院接診資料統計,從09年01月到 10年05月共接診腦梗塞病例101例,其中男性62例,女性39例 ,年齡最小47歲,最大87歲。平均年齡68.56歲,均經頭顱CT或頭顱磁共振確診。通過對以上各病例的分析,得出腦梗塞的成因及臨床表現。
腦梗塞是由于腦動脈粥樣硬化,血管內膜受損傷使腦動脈管腔狹窄,進而因為多種因素使局部血栓形成,使動脈狹窄加重或完全閉塞,阻斷腦血流而發生缺血、缺氧、壞死,引起神經功能障礙的一種腦血管病。誘發腦梗塞的主要因素有:冠心病、高血壓病、糖尿病、高脂血癥、體重超重,多數病人還有家族史。
腦梗塞發病多見于45歲以上的中老年人,男性多于女性。多在安靜狀態下發病,發病急,病情進展快,致殘率高,死亡率高。臨床表現為半身不遂、肢體麻木、失語、偏盲,又或者表現為交叉性癱瘓、交叉性感覺障礙、記憶力下降、語言障礙、口眼歪斜、頭暈頭痛、惡心嘔吐等多種情況,嚴重者很快昏迷不醒。每個病人可具有以上臨床表現中的幾種。
腦梗塞按發病的不同時期可分為急性期(1個月)、恢復期(2-6個月)和后遺癥期(6個月以后)。
2 腦梗塞治療
2.1 腦梗塞的治療原則:治療腦梗塞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不同的病因、發病機制、臨床類型、發病時間等確定針對性強的治療方案,實施以分型、分期為核心的個體化治療。在一般內科支持治療的基礎上,可以酌情選用改善循環、腦保護、抗腦水腫降顱壓等措施。重點是急性期的分型治療,腔隙性腦梗塞不宜脫水,主要是改善循環;大、中梗塞應積極抗腦水腫降顱壓,防止腦疝形成。在小于6小時的時間內有適應癥者可進行溶栓治療。
2.2 急性期的治療:腦梗塞急性發作期以挽救生命為目的,應住院治療半個月至一個月。急性期主要以西藥進行治療,因為西藥具有治療針對性強、起效快的優點。在治療過程中常見的西藥包括:尿激酶溶解血栓的治療,應用此類藥如果能溶解血栓是最理想的,但前提是在發病后6小時內進行,因為只在這個時間段比較有效;低分子右旋糖酐擴充血容量、改善微循環的治療,目前用此類藥的較多,但病人若有心臟病應慎用;另外還有抗凝治療等方法。腦梗塞急性發作期多采取輸液治療,因為靜脈輸液能夠使藥物快速作用于病灶,從而達到挽救患者生命的目的。因此在腦梗塞患者病情緊急,需要盡快將藥物送入體內,或病人因昏迷等原因不能口服藥物時應輸液治療。治療過程中多數患者繼發腦水腫,采用甘露醇或甘油果糖脫水以減輕腦水腫,降低顱壓。
除藥物治療外,還可以進行外科手術治療腦梗塞,如頸動脈內膜切除術、顱內外動脈吻合術、開顱減壓術等對急性腦梗死病人也有一定療效,可以提高患者的近期成活率,但遠期效果往往不及近期。手術治療腦梗塞,其療效、死亡率及致殘率都未形成統一結論,故除幾種特殊腦梗塞癥型(大面積腦梗死和小腦梗死而有腦疝征象者宜進行開顱減壓治療)外,多不采用手術治療。
2.3 恢復期及后遺癥期治療
(1)藥物治療:采用藥物治療腦梗塞癥狀、防止腦梗塞復發,應該有以下特點:一是能夠針對病因持續治療,防止形成動脈硬化血栓,并能持久作用且針對多方面的病因同時有效;二是不會產生任何毒副作用,沒有抗藥性和藥物依賴性,安全起效;三是口服用藥劑型劑量科學,藥力吸收容易,并且不會對身體造成大劑量的負擔。
西藥治療:拜阿司匹林(腦梗塞治療及預防基礎用藥)可以抑制血小板的聚集,從而起到防止血液凝固,進而預防腦梗塞的作用。在治療中與活血化瘀、芳香開竅、降脂抗凝中藥相結合,療效會更加顯著。自從上世紀70年代以來,全世界已經有超過30萬人參與的300多個臨床試驗,證實每天100(75-150)毫克阿司匹林可以有效地預防所有的血栓性疾病,包括腦梗死、心肌梗死、心絞痛等的發病和死亡危險。因此,阿司匹林被列為腦梗塞防治中的最基本用藥之一。
中藥治療:雖然腦梗塞腦梗塞恢復期及后遺癥期可以用西藥治療,但多數西藥易對患者肝腎造成損傷,副作用大,而且抗藥性大,連被列為基本用藥的阿司匹林也有47%的患者會產生用藥抵抗,所以腦梗塞患者不宜長期服用。對于腦梗塞恢復期及后遺癥期患者來講,堅持可靠的長效藥物治療能夠有效改善癥狀,降低腦梗塞復發率。恢復期及后遺癥期服用紅花或血塞通等藥物,可以對腦梗塞誘因動脈粥樣硬化斑塊形成、血液粘度高等基礎病變進行有效的治療,進而防止血栓的再次形成。
(2)飲食治療:多數腦梗塞病人血脂較高,血液過于黏稠會引起血液淤滯。藥物降脂還容易出現“反跳現象”,所以在治療時要結合飲食降脂。平時要多吃清淡的飲食,同時還要注意多補充水分,最好堅持早晨起床的時候補水,以防止血液淤滯。腦梗塞患者在進行飲食治療時應注意以下原則:食物多樣化,主要為谷類;多吃富含鉀的食物,如桃、橙、香蕉、菠菜、毛豆、甜薯、馬鈴薯等,可降低血壓,預防中風;缺鈣和缺鎂可促使小動脈痙攣,血壓升高,應多吃富含鈣和鎂的食物;如粗糧、堅果、海藻、奶類豆類或其制品;經常吃適量的魚、瘦肉和禽蛋,少吃肥肉和葷菜;還要注意保持食量與體力活動的平衡,保持適當的體重;保持飲食清淡少鹽、少糖,把食鹽量降至每天6克左右。
(3)運動治療:堅持做適度的體育鍛煉,能增加脂肪消耗、減少體內膽固醇沉積,降低血脂,防止血液淤滯,還有助于恢復肢體功能。對預防肥胖、增加循環功能、調整血脂和降低血壓、減少血栓均有益處,是防治腦梗塞的積極措施。腦梗塞患者應根據個人的身體情況選擇適當的體育鍛煉及體力活動,在活動時以不感到疲勞為宜。不應做劇烈運動,可進行散步、打太極拳、柔軟體操等有氧運動。
3 結束語
通過分析上述各例腦梗塞的致病因素及臨床表現,針對腦梗塞發病的不同時期制定治療方法。結合了藥物以及飲食、運動治療,確保腦梗塞患者在急性期得到及時、準確的醫治,并提高患者在恢復期和后遺癥期的康復質量。
參考文獻
[1] 葉任高.《內科學》(第五版)[M].人民衛生出版社.2001
篇8
整形美容手術室護理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環境管理制度不健全:手術室內空氣的消毒情況對醫院感染的發生有直接影響,若未及時對手術室內物體表面及空氣進行有效消毒滅菌,手術室人員流動性大,或者手術次數過多、接臺時未能夠徹底消毒,均可導致醫院感染發生,而環境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直接決定了護理人員對環境消毒滅菌工作的執行情況[2]。
物品管理制度不健全:整形美容手術中醫療器械是必用、常用及反復使用的物品,醫療器械的消毒滅菌質量對醫院感染的發生有直接影響。醫療器械由于進行手術之后會殘留血跡或污物等,若未徹底將之清潔干凈就會導致感染發生[3]。同時手術中需要的藥品、用具等在使用前存放不當,也可導致使用時引發感染。此外,手術中所需要的物品由于存放、缺貨等問題,導致手術時不能夠及時獲得,延長了手術時間,使患者發生醫院感染的概率增加。
人員管理制度不健全:在整形美容手術中,醫護人員攜帶細菌、病毒進入手術室是一個重要風險因素,在對醫護人員管理時若存在制度不健全,會使醫護人員對無菌操作流程不夠重視,進而導致醫護人員在進入手術室時忘記更換手術室專用鞋、佩戴一次性手套和帽子等事情,進而引起醫院感染發生[4]。同時,護理人員不夠重視術前所需器械、用品、藥物的清點,導致手術時不能及時提供,進而使手術時間延長,增加患者發生醫院感染的概率。此外部分護理人員護理專業知識不足,在執行專業技能操作時存在不當操作,也可導致醫院感染的發生。
整形美容手術室護理管理風險的預防和控制
手術室院內感染管理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項重要措施,是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的一個關鍵點。在整形美容手術室護理管理中,應加強感染科室工作人員定期對手術器械、物品及環境進行評估和檢測的管理,以及時發現問題或發現潛在問題并及時匯報,制定科學合理有效的處理措施進行處理,使感染得到有效預防和控制。還應該指派專業管理人員定期監測手術室所用器械、物品及環境的微生物,監督相關人員落實各項消毒隔離工作,一旦發現可引起醫院感染的風險因素及時匯報、處理,定期綜合評價預防控制感染的效果。
在環境管理上面應注意手術室的合理布局,手術間應根據不同用途合理分開,例如將手術室內分為污染間、感染間和潔凈間,對于一些有感染性的手術應在感染手術間內進行相關手術操作,手術結束之后將該房間內的一切物品嚴格按照感染手術的相關處理措施進行處理[5]。同時建立并完善嚴格的手術室消毒管理制度,手術完成之后嚴格對手術室內地面、物品及空氣進行消毒處理,每日對空氣進行2次常規消毒,在手術結束后及手術開始前均必須嚴格實施消毒清潔措施,消毒完成之后減少手術室內人員流動。此外,應詳細評估手術室中所有物品、器械及環境的監測指標,若有超標情況發生,及時向有關科室及上級領導匯報,及時分析、討論造成超標的原因,制定有效的護理措施,控制微生物菌落?盜吭謖?常范圍內[6]。
在手術物品管理上應定期檢查手術室內一次性無菌物品,檢查內容包括有效期、滅菌日期、包裝有無破損等,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對于不能使用的無菌物品要嚴格遵循醫療廢棄物品的相關處理條例進行處理[7]。手術器械須經過高壓蒸汽滅菌消毒后才可使用,而不能進行高壓滅菌消毒的物品可采取低溫等離子滅菌消毒。
在人員管理上應完善醫護人員責任制度,加強院內感染相關知識培訓,并強化預防感染的意識。要求進入手術室的所有工作人員均需要嚴格執行手術室內的規章制度,若有違反規章制度中相關條例的情況,給予相應的懲罰,以提高工作人員預防感染意識,有效提高對醫院感染的預防和控制效果[8]。
篇9
這一年來,在繼續深入開展創群眾滿意醫院和打擊商業賄賂的思想指導下,順利完成了本職工作,現將一年來的工作做如下幾方面總結:
一:完善病房設施,加強病房管理:
ICU是危重病人進行搶救和嚴密監測的場所,要求病房環境合理、簡潔、方便,利于觀察和搶救,病房的搶救設施齊全,在原有ICU病房的簡陋條件和設施下,在院領導的支持下,完善了各項設施和儀器,一年當中,增設了3臺呼吸機,6臺注射泵,2臺輸液泵,以及各種醫療用品。
并安裝了熱水器,室內開水供應設施,以及各種生活設施,以優質的病房條件服務于患者,方便的工作條件利于醫護人員,使得ICU的病房條件在本市以及周邊地區處于領先水平。
完善的設施離不開有效的管理,這一年中制定了:ICU貴重儀器管理制度,貴重藥品管理制度,病房消毒措施。做到物品定點定位放置,固定了儀器管理人員,藥品管理人員和物資管理人員。
一年來,有效的病房管理保證了ICU(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落實各項規章制度:
ICU在本院屬新興的一門學科,收集全院各科室以及外院的危重病人,機構龐雜,醫療護理任務繁重,而我科的護理人員均年齡較輕,資歷淺,工作責任心不夠強,且ICU護士人員流動較大,因此制訂一套嚴格周密,切實可行的制度常規,以保證ICU的護理工作正常運轉,本年度在原有20xx年ICU護理工作試行草案中。
不斷完善和修改草案,增加了各項護理操作常規,急救藥品毒麻藥品每日每班清點制,無菌物品管理制度,護士培訓計劃,消毒隔離制度等,制定的同時督促,檢查執行情況,各項制度常規保證了各項工作有章可循,從而使ICU秩序井然,忙而不亂,其工作效能得以充分發揮。
三:提高護理人員業務素質,加強自身建設:
篇10
關鍵詞:低值易耗品;管理;高校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高等教育的不斷投入,高等院校的硬件設備建設有了很大的發展。實驗室的建設規模也不斷擴大,低值易耗品等的投入也不斷地增加,辦學條件也不斷地改善。如何管理好高校低值易耗品,加強低值易耗品的利用效益,規范管理低值易耗品,對促進教學、實驗室的運作、院校的科研成果及財務管理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低值易耗品是指單位價格在一定范圍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內,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勞動物資。其具有流動性強、品種多樣、數量繁多、存放地分布散等特點,管理的難度比較大。如何加強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特別是高校中的低值易耗品管理,關系到高校低值易耗品利用效益、經費開支的問題以及實驗室教學的順利進行。目前高校低值易耗品在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機制監督
由于低值易耗品具有流動性比較大、價值低、品種多等特點,實驗室沒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對其缺乏管理和監督。沒有一套完整的購置流程及審批制度,在采購中根據實驗室的低值易耗品存量而購買的,缺乏對相關物品登記的進出明細賬進行審核。在記賬入庫過程中缺乏對物品的驗收手續,在使用低值易耗品的過程中缺乏登記及低值易耗品的報廢手續,造成浪費比較嚴重。
二、管理意識淡薄,隨意性大
在高校,部分教師有自己的教學科研經費,可以根據上課需要購買低值易耗品,但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意識不強,管理松散,學生道德意識不強,隨意使用、放置,缺乏登記手續,浪費現象嚴重,造成低值易耗的管理尤為困難。
三、登記手續不齊全,流失嚴重
低值易耗品具有數量品種多等特點,一些使用單位缺少對低值易耗品進行分類登記。在使用的過程中隨意取用,缺乏對低值易耗品進出量的登記。特別是實驗室的一些物品,有些教師把低值易耗品作為己用,假公濟私,把教學科研以外的研究也帶到實驗室來。造成了高校低值易耗品的嚴重流失,資源利用不合理。
四、管理水平較低,業務水平不高
由于低值易耗品價值比較低,目前高校缺乏對低值易耗品管理的重視,記賬方式采用手工形式,二級部門沒有統一規范的明細賬。管理方式及登記方式比較落后,管理人員沒有通過專業的業務培訓,缺乏與外界的管理人員進行溝通。造成在對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方面比較落后。
針對高校低值易耗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如下建議: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
完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根據實驗室的建設及低值易耗品品種的特點,制定一套管理多樣化的制度,根據不同品種進行不同的管理。完善低值易耗品的購買、登記、領用及報廢手續,批量購買應有審批制度。制定一套管理人員的管理崗位責職,責任落實到具體的管理中。定時對低值易耗品進行盤點及報廢,控制浪費的現象。
二、加強管理意識,規范使用
從制度上強化教師嚴格按照相關制度及要求使用低值易耗品,其擺放及使用情況也應該嚴格按照相關的制度進行,存放應科學化,特別是實驗室中的低值易耗品,應該做到存放有序,防止物品損壞、變質丟失。實驗室管理人員做好對教師使用低值易耗品的監督,按時按量地登記,及時查看登記表,做好低值易耗品的進出庫清單,有效減少低值易耗品的浪費。
三、完善登記手續,合理利用資源
完善低值易耗品的使用登記手續,需要在制度上強化教師在使用物品時應該按照低值易耗品的領用手續進行登記,管理人員對于教師領用的物品應該進行審核監督。涉及批量使用物品的情況下,需要實驗室主任審批才能領用。
四、運用網絡平臺,提高管理水平
高校的低值易耗品由資產管理處統一入賬的。隨著實驗室不斷的建立,科研項目也不斷增加,低值易耗品用量也不斷增多,需運用網絡平臺,設計一套低值易耗品的入賬管理系統。把資產管理處、實驗室等部門的低值易耗品工作歸集到該平臺,低值易耗品的購買審批、驗收入庫、登記入賬、領用出庫、報廢手續等通過該網絡平臺進行處理。能夠全面了解校區低值易耗品庫存使用情況,為低值易耗品的購買提供數據參考,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需要增加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管理人員必須要有一定的專業業務水平,才能有效地管理實驗室中品種多樣、數量繁多的物品。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綜合素質,強化思想教育及服務意識,引導管理人員學習相關的政策法規及加強業務的學習,增強管理人員的責任心。
總之,高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一項繁雜的工作,需要相關制度的強制執行,學校領導的重視,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管理人員綜合素質及業務水平,才能把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做好。減少浪費,降低開支,合理利用資源,充分發揮低值易耗品在高校的教學、科研及實驗室的作用。
參考文獻:
[1]馮素江等.實驗室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改革與探索[J].實驗室研究與探
索,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