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驗收申請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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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XX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由我司承擔的XX集成化、產業化技術改造項目,于2014年10月經XX經濟和信息化局備案,備案編號XX,批準文號XX。
項目批復投資6432萬元,其中固定資產投資5960萬元(均為設備投資),鋪底流動資金472萬元。資金來源為市技改項目專項補助150萬元、企業自籌6282萬元。批復建設內容主要內容是項目計劃引進、購置;模具制造設備3臺/套,零件自動化生產加工設備157臺/套,檢測分析儀器10臺/套;導入MES生產制造執行系統,實現科學排產、實時監控設備運行情況,使人、機、料、模有機結合,形成集成化、自動化生產模式,減員增效、提升產品品質,實現精密零部件生產產業化規模。項目建成后計劃達到新增年生產16億件精密零部件的制造能力,年新增銷售收入10530萬元。其中,投產當年(2018年)計劃可實現新增產量9.6億件,新增銷售收入6318萬元,新增利潤512.4萬元,新增稅收477.6萬元;項目達產后(2019年)計劃可實現,新增產量16億件,新增銷售收入10530萬元,新增利潤854萬元,新增稅收796萬元。項目批復建設期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
截止2020年6月,項目實際完成投資6038.61萬元,完成批復計劃6432萬元的93.88%,其中固定資產投資5535.47萬元(設備投資5535.47萬元,土建投資0萬元),完成計劃5960萬元的92.87%;鋪底流動資金503.14萬元,完成計劃的106.59%。實際資金來源為市技改項目專項補助150萬元、銀行貸款0萬元、企業自籌5888.61萬元。項目實際完成購置模具制造設備約2臺/套;零件生產加工設備185臺/套;檢測儀器21臺/套。新增的生產設備、檢測儀器均布置于公司原生產車間的剩余空間,其中模具制造設備在XX廠房模具中心預留線上,零件加工設備、檢測儀器在XX廠房注塑車間預留線上,新增中央空調系統在XX廠房XX車間投入使用。項目實際完成建設內容情況,市技改項目專項補助150萬元于2019年6月到位,全部用于高速精密壓力機的購置。項目投產當年(2019年),實現新增銷售收入9168.61萬元,完成計劃6318萬元的145.19%;新增利潤678.62萬元,完成計劃值512.4萬元的132.4%,新增稅收437.81萬元,完成計劃值477.6萬元的91.67%。項目達產年(2020年1-6月),實現新增銷售收入6575萬元,完成計劃值5265萬元的124.88%;新增利潤509.77萬元,完成計劃值427萬元的119.38%;新增稅收415.34萬元,完成計劃值398萬元的104.36%。
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按照市技術改造項目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根據市級技術改造項目竣工驗收辦法等相關規定,現提請貴局組織對該項目驗收。
妥否,請批示。
篇2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科學技術在林業建設中的作用,盡快把科技成果和先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提高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管理包括:項目的選題、立項,組織實施,驗收和檔案管理等內容。
第三條經省林業局審批立項的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按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二章選題、立項
第四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選題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圍繞全省林業發展重點,優先安排生產中急需推廣的新品種、新技術成果。
(二)能產生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生態效益、社會效益、有較高推廣應用價值的項目。
(三)對已推廣的科技成果不能重復立項。
(四)生產中已普及的常規技術不再立項。
第五條承擔單位申報項目時,需經有關專家論證,由主管部門把論證意見、審核意見填入"項目申請書"(見附件一),于每年六月底前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對申報的項目進行篩選和綜合平衡,報河北省林業局批準立項。
第三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立項后,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甲方)同主要承擔單位(乙方)和主要承擔單位的主管部門(丙方),在計劃下達后一個月內簽定"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合同"(見附件二),各方按合同規定的責任與義務組織實施。
第七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在實施期間,項目承擔單位要于每年六月底前向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上報項目進展情況,十二月底前上報年度總結及"推廣項目年度進展情況報告表"(見附件三)。
第八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經費的使用,分別實行無償、部分有償、有償的辦法,并逐步擴大有償使用的范圍和比例。
第四章項目驗收
第九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承擔單位在完成項目合同所規定的任務后,要向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提出項目驗收申請,并填寫"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申請表"(見附件四)。
第十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需申報以下材料:
(一)林業技術推廣項目工作報告。
(二)林業技術推廣項目技術報告。
(三)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實施方案。
(四)林業技術推廣應用時間、范圍、效益證明材料。
(五)林業技術推廣項目驗收申請書。
(六)林業技術推廣計劃任務書或合同書。
(七)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經費決算表(見附件五)。
第十一條林業技術推廣項目的驗收經局審核,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組織。驗收人員名單,由河北省林業技術推廣總站審查確定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十二條參加驗收的人數要根據推廣項目的范圍大小等因素確定,一般以7-11人為宜。驗收組一般由同行專家、上級主管部門和生產單位的代表組成,承擔項目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驗收組。驗收時要提前半個月將驗收的有關材料送參加驗收的人員審閱。
第十三條推廣項目通過驗收后,驗收結果報省林業局備案。
第五章立卷、歸檔
第十四條推廣項目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申請書。
(二)審批文件。
(三)協議書、合同書。
(四)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五)實驗、測試原始記錄。
(六)圖表、照片、錄像帶等聲像資料。
(七)會議記錄。
(八)階段工作報告、專題總結。
(九)論文、專著。
(十)實物、樣品標本的目錄。
(十一)項目評價意見及有關驗收材料。
(十二)應用報告、得獎材料。
(十三)推廣項目經費予決算材料。
(十四)有關來往文件。
篇3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建設項目,是指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
第三條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是指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可能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內容:
(一)《高毒物品目錄》所列化學因素;
(二)石棉纖維粉塵、含游離二氧化硅10%以上粉塵;
(三)放射性因素:核設施、輻照加工設備、加速器、放射治療裝置、工業探傷機、油田測井裝置、甲級開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場所和放射性物質貯存庫等裝置或場所;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應列入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范圍的。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實行分級管理。
衛生部負責下列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一)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備案,總投資在50億人民幣以上的建設項目;
(二)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其他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五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委托下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有關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的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六條國家對職業病危害建設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分為職業病危害輕微、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三類。
(一)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二)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應當進行審核、竣工驗收;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除進行前項規定的衛生審核和竣工驗收外,還應當進行設計階段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衛生審查。
第七條對存在或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實行專家審查制度。
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分別建立國家和省級專家庫,專家庫按職業衛生、輻射防護、衛生工程、檢測檢驗等專業分類,并指定機構負責管理。
專家庫專家應當熟悉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實踐經驗和建設項目評價相關的專業背景以及良好的職業道德。專家參與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報告審查,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并對審查意見負責。
專家庫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八條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依法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由衛生部負責備案、審核、審查和驗收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由取得甲級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
第九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設計文件,按照職業衛生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出具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公正、客觀。
評價報告的形式根據建設項目規模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復雜程度確定。投資規模較大、職業病危害因素復雜的應當編制評價報告書,其它項目可編制評價報告表。評價報告規范另行頒布。
第十條職業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建設項目是否存在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場所可能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毒理學特征、濃度(強度)、潛在危險性、接觸人數、頻度、時間、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發生職業病的危(風)險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后,對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進行分類。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的分類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組織5名以上專家,對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審查專家應當具有與所評價的建設項目相關的專業背景,一般由相關專業的專家和相關行業專家組成,其中從專家庫抽取的專家數不少于參加審查專家總數的3/5。
衛生部審批的項目,從國家專家庫抽取專家。審查專家實行回避制度,參加評價報告編制、審核人員不得作為審查專家。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如實、客觀地記錄專家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當由專家組全體人員簽字。專家審查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審查專家名單應當作為評價報告的附件。
對建設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必要時可以指派人員參加審查會并監督審查過程。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作出的評價報告負責。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和《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專篇編制規范》編寫職業衛生專篇,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完成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向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需要進行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提出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四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屬于審核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屬于備案管理的項目,應當對申請資料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核對,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通知書。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服務范圍,評價報告的規范性,技術審查專家組成及審查意見處理情況等。
衛生行政部門對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或備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該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或備案后,建設項目的生產規模、工藝或者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防護設施等發生變更時,應當對變更內容重新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衛生審核或備案。
第十八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該項目編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
第十九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技術審查結論進行行政審查。審查同意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不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前,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應當盡可能由原編制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技術機構承擔。
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其配套建設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在試運行期間應當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行情況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并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第二十四條職業病危害輕微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將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報原預評價備案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程序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進行備案,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備案。
第二十五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批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填寫《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中、高能加速器、進口放射治療裝置、γ輻照加工裝置等大型輻射裝置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衛生部指定的放射防護技術機構出具的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技術審查意見。
第二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備案)申請書》和有關資料后,應當對申請資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決定或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指定機構或組織專家對控制效果評價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根據審查結論進行現場驗收。通過驗收的,應當在現場驗收后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未通過的,應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分期建設、分期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相應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同步進行衛生驗收。
第二十九條職業病危害一般和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三十條在建設項目衛生評價、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或者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有關資料。
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中涉及技術秘密的,衛生行政部門及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及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或者未提交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擅自開工的;
(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三)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施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未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篇4
為了保障科技計劃項目的正常執行,進一步強化到期項目的結題驗收工作,根據《縣科技計劃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和《縣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2013年在全縣開展到期縣級科技項目結題驗收清理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按合同或項目申報書要求2013年底前到期的縣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重點為2013年5月底前到期的項目。
二、時間安排
(一)2013年2月1日-3月10日自查。各歸口鎮(街道)、縣經濟開發區、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對本區域或系統內的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組織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自查,填寫《2013年底到期縣級科技計劃項目情況表》(附件2),說明項目實施的情況,提出結題驗收的具體時間。由各歸口鎮(街道)、縣經濟開發區、縣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匯總后填寫《2013年底到期科技計劃項目情況匯總表》(格式見附件)報縣科技局。
項目在實施期內因各種原因無法按時完成并申請延期結題的,項目承擔單位需在項目到期前2個月提出《縣科技計劃項目延期結題申請》,如實寫明原因,經歸口管理單位同意后報縣科技局審批。
(二)2013年3月1日-6月30日重點清理。縣科技局組織專家對2012年12月底前到期的項目分批集中進行結題驗收。
(三)7月1日到12月按期做好2013年度到期項目結題驗收。
三、材料要求
(一)申請結題驗收單位提供審核的相關驗收材料要求:
1、縣科技計劃項目結題申請書;
2、項目立項文件(復印件);
3、項目合同書(項目經費較少,未簽合同的提供項目申請書);
4、科技計劃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含項目組織實施情況、技術研發或成果推廣和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投入產出和經濟效益情況、財政科技經費使用情況等);
5、涉及經濟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5萬元及以上項目需提供有資質的會計或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5萬元以下項目需提交加蓋項目承擔單位財務章的項目經費決算報告、經濟效益報告,其中1萬元以上縣級一般項目,需同時提供項目產品部分銷售發票復印件。
(2)有關綜合推廣項目需提供項目實施地統計部門有關數據,并附數據明細計算依據。
(3)經縣科技行政部門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提供調整批復證明。
6、涉及技術指標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
(1)企業產品標準(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三年內產品標準):產業化項目必備,其他項目根據項目進展情況而定。
(2)產品檢測報告:一年內或項目實施期內由國家認可的相關檢測部門出具的檢測報告;1萬元及以下縣級一般項目,可提供項目承擔單位出具的檢測記錄原件。
(3)環保證明(項目實施期內有效)。
(4)三個以上用戶報告。
(5)科技成果轉化或推廣項目應提供有關轉化或推廣證明。
(6)經縣科技行政部門同意調整項目任務或指標的,提供調整批復證明。
7、醫衛及軟課題項目根據提供項目申請書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二)申請項目中止單位提供審核的相關材料要求:
項目在實施期內因不可抗拒因素導致無法繼續執行的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縣科技計劃項目中止申請》,并提交(一)中第2、3、4、5規定的材料和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重要數據、技術資料等,經項目歸口管理部門同意后報縣科技局。縣科技局組織人員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作出相應處理。
申請中止項目結余的財政經費按原撥付渠道退回。
四、組織方式
項目結題驗收采用會議驗收、書面驗收二種方式。資助經費在5萬元及以上的項目原則上采用會議結題驗收;資助經費在5萬元以下的項目采用書面結題驗收,并進行必要的抽查。
五、結題驗收程序
1、縣科技局按照《關于在科技計劃項目管理中推行第三方獨立評估制度的意見》的要求,委托縣生產力促進中心對縣級科技計劃項目驗收材料進行初審和有關事務性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將全套驗收材料一份交縣生產力促進中心。
2、對通過初審的項目材料,縣科技局相關職能科室按縣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復審(計劃產業科受理工業類、產業化專項、種子資金項目復審;科技合作科受理農業類、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復審;縣地震辦受理社科類項目的復審)。
3、通過復審的項目,屬會議驗收的項目由縣科技局出具驗收確認書,組織驗收會,并委托中介機構承擔有關驗收會議的事務性工作;屬書面驗收的項目由縣科技局組織相關成員組成項目驗收組,對通過初審的項目書面材料進行驗收,并對部分項目進行實地抽查,作為項目書面驗收的重要依據。
六、驗收意見
項目驗收意見分為通過驗收、同意結題和不通過驗收三種。對完成合同目標的項目視為通過驗收;對合同主要目標完成、個別目標有一定差距的項目視為同意結題;對完成合同主要目標差距較大的項目視為不通過驗收。所有科技項目結題意見,需經縣科技局局長辦公會議集體審核并公示后,下達反饋給項目承擔單位。
七、信用管理
對發生以下行為的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記不良科研信用:
1、項目逾期未申請延期或延期申請未經縣科技局審核同意,逾期超過1年未驗收的項目。
2、提供虛假材料驗收不合格的項目。
篇5
關鍵詞:政府安全;監督管理;建設性
中圖分類號:TU71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6-0128-01
1 目前大連金洲新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基本流程
目前,大連金州新區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投標企業安全資格審查、中標通知書下達、安全監督受理書受理、施工許可證頒發、基坑開挖及支護、基礎隱蔽前安全評價、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裝飾裝修隱蔽前安全評價、施工安全生產驗收備案幾個主要的方面。
2 目前大連金洲新區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評價的流程
大連金州新區建筑工程安全評價的流程主要涉及到基礎階段、主體階段、裝飾裝修階段、竣工階段四個方面。
基礎階段,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了《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基坑驗收合格意見(含專家驗收)。而安全監督站出具證明文件則主要以《基槽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為主。
主體階段,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安全監督站出具證明文件主要以《主體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為主。
在裝飾裝修階段,《外墻保溫或幕墻龍骨隱蔽前安全評價申請書》是主要的提申材料,而《外墻保溫或幕墻龍骨隱蔽前安全評價合格意見書》則是安全監督站所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
在竣工階段,《大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驗收備案表》、《安全狀況綜合分析報告》、《安全生產驗收報告》、竣工照片2張是需要提供的相應材料。而《大連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生產驗收備案表》則是安全監督所需要出具的證明文件。
3 針對目前的管理安全監督管理流程和安全評價流程,結合本人從事安全管理方面的心得體會,建議如下
3.1 加強市場準入的安全監督
(1)企業方面:包括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外阜企業的安全備案、特種設備企業的安全認證等;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企業不允許進入招投標環節;(2)人員方面:注冊安全工程師的繼續教育、三類人員的審核和教育、農民工三級教育的監督檢查等;在項目招投標環節不合格的三類人員不允許承攬相關工程,同時在現場監督檢查中與項目辦理安全監督受理環節的人員進行核對;(3)設備材料方面: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材料的監督備案,逐步建立設備材料的專業租賃分級管理機制,通過專業的管理企業來消除設備材料的安全隱患,同時逐步建立區內安全設備材料檢測機構,定期對進入現場的設備材料進行安全檢測;(4)必須嚴格安全準入,加強風險分級管控,夯實安全生產基礎,努力創造良好穩定的安全生產環境。
3.2 強化安全監督管理機制
(1)建議定期組織區內所有在建項目的各主要參與方(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等)召開一次關于落實五方責任主體的說明會,強調企業責任主體的法律要求,通過此次會議可以建議各責任主體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充實安全管理隊伍建設,多一個人在現場把關就多一分安全保障;(2)嚴格執法,發現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現場必須重罰并堅決停工處理。(3)陸續解決掛靠現象,將施工現場的檢查情況與該公司的年審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掛鉤,并經常約談安全部達標企業的負責人;(4)嚴格安全防護材料和施工機械采購、驗收工作,可以采取現場抽取安全W、配電箱、腳手管等材料設備進行檢測,不合格的要嚴肅處理;(5)聯合特檢所定期對施工現場的大型設備進行檢測;(6)聯合街道定期對現場文明施工及生活區消防進行監督檢查。
3.3 完善安全驗收環節
(1)可以抽調專家小組逐步對列入存在重大危險源和被要求整改的現場進行安全驗收,安全驗收不通過的不允許進行下道工序或者進行竣工驗收;(2)可以聯合特檢所、設備廠家及租賃單位等部門和機構對區內現場的大型設備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允許使用;(3)嚴格進行現場安全評價,定期組織專家或抽調企業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施工現場安全檢查和評價;(4)將現場安全評價成績與安措費的嚴格掛鉤,評價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安措費的申領。
3.4 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及應急管理工作
(1)要求區內建筑施工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機構,組建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并進行考核;(2)要求各在施項目做好開復工、停工前及雨季、冬季、臺風,節假日前后等特殊時間和季節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并加大在特殊時間和季節前后的安全大檢查;(3)每年定期組織三級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培訓、考核,要求各施工企業強化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4)要求建筑施工企業及在施項目的做好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應急預案、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重大疫情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審核工作,且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和評審。
篇6
第二條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另行)中的禁止出口技術,不得出口。
第三條國家對列入《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中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實行許可證管理,凡出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的,應當按本辦法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四條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的出口許可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管理。
第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出口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限制出口技術及相關產品時,應填寫《中國限制出口技術出口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表一),報送外經貿部履行出口許可手續。
第六條外經貿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會同科學技術部分別對技術出口項目進行貿易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決定是否準予許可。
因申請內容不清、申請材料不完備或其它申請不符合規定的情形,退回申請人修改或補充的,申請人重新申請或補充最后材料之日為申請日。
第七條限制出口技術的貿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外貿出口;
(二)是否符合我國產業出口政策,并有利于促進國民經濟發展;
(三)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
第八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審查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是否危及國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我國科技發展政策,并有利于科技進步;
(三)出口成熟的產業化技術是否符合我國的產業政策,并能帶動大型和成套設備、高新技術產品的生產和經濟技術合作;
實驗室技術,鼓勵首先在國內開發,轉變為產業化技術后再出口。國內暫不具備條件轉化應用的,則應在國家利益不受損害并取得知識產權有效保護的前提下方可出口;
(四)出口的技術是否成熟可靠并經過驗收或鑒定。未經驗收或鑒定但已經生產實踐證明的,應由采用單位出具證明。
第九條出口申請獲得批準后,由外經貿部頒發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見附表二)。《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有效期為l至3年。
在申請出口信貸、保險意向承諾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金融、保險機構憑《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辦理有關業務。
第十條對沒有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的限制出口技術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不得做出有關技術出口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第十一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在《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有效期內,未簽定技術出口合同,需延長有效期的,應于到期前至少30個工作日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程序向外經貿部提出延期申請。
第十二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簽訂技術出口合同后,持《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合同副本、技術資料出口清單(文件、資料、圖紙、其他)、設備出口清單和相關產品出口清單(見附表四、五、六)、簽約雙方法律地位證明文件到外經貿部申請技術出口許可證。
第十三條外經貿部對技術出口合同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技術出口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對許可出口的技術頒發由外經貿部統一印制和編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技術出口許可證》,見附表三)。
第十四條限制出口技術的技術出口合同自技術出口許可證頒發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條技術出口經營者到外經貿部領取技術出口許可證時,應登錄中國國際電子商務網(網址為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合同管理系統",按程序錄入合同內容。
第十六條技術出口經營者獲得《技術出口許可證》后,如需更改技術出口內容,應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術出口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凡經外經貿部批準允許出口的國家限制出口技術出口項目和國家秘密技術出口項目在辦理海關事宜時,必須出具《技術出口許可證》和有關清單,海關驗核后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十八條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和單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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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維護國家利益,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
第三條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賴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建(構)筑物或者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經過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危險環境設施;
(三)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以及信息系統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五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防雷裝置竣工未經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防雷裝置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六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程序、文書等應當依法予以公示。
第二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
第七條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報表》(附表1、附表2)。
第八條申請防雷裝置初步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總規劃平面圖;
(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防雷裝置初步設計說明書、初步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需要提交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申請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審核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附表3);
(二)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三)防雷裝置施工圖設計說明書、施工圖設計圖紙及相關資料;
(四)設計中所采用的防雷產品相關資料;
(五)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認可的防雷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有關技術評價意見。
防雷裝置未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總規劃平面圖;經過初步設計的,應當提交《防雷裝置初步設計核準書》(附表4)。
第十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工程專業設計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資格;
(二)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三)需要進行雷擊風險評估的項目,提交了雷擊風險評估報告。
第十一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資料補正通知》(附表5、附表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二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受理回執》(附表7)。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防雷裝置設計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十四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附表8)。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準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不合格的,許可機構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附表9)。申請單位進行設計修改后,按照原程序報審。
第三章防雷裝置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申請單位應當向許可機構提出申請,填寫《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附表10)。
第十六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七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八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資料補正通知》(附表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根據本規定的受理條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對決定受理的申請出具《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受理回執》(附表12)。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內容:
(一)申請材料的合法性和內容的真實性;
(二)安裝的防雷裝置是否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是否按照審核批準的施工圖施工。
第二十一條許可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附表13)。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許可機構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附表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進行驗收。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申請單位不得以欺騙、賄賂等手段提出申請或者通過許可;不得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與檢查,建立健全監督制度,履行監督責任。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氣象主管機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財物和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六條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活動時,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舉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建筑物建設規劃許可、防雷裝置設計圖紙等文件和資料,進行查詢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有關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安裝、檢測、驗收和投入使用的情況作出說明;
(三)進入有關建筑物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進行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依法執行公務。
第二十九條從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申請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許可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申請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設計審核或者竣工驗收的,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給予警告,撤銷其許可證書,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涂改、偽造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有關材料或者文件的;
(二)向監督檢查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三)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
(四)防雷裝置竣工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構不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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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員崗位申請的范文
尊敬的安全組蘇組長:
我叫xxx,xx人,安全員崗位申請書。高中學歷并持有國家承認的《計算機操作與應用》證書。我于20xx年2月15日經公司員工xxx介紹來巖土公司參加工作。先后在xx電廠和xx電廠擔當履帶吊車司索指揮.測量工和現職灌注班焊工。曾先后在我總公司內刊《xxx》上發表近20多篇稿件,其中闡述認識剖析以現場施工安全為題材的稿件5篇,自己在實際工作中遵守公司的規章紀律,愛崗敬業團結同事,嚴格按操作規范施工作業,未發生過任何安全責任事故,自己認真牢記現場施工三不傷害和現場實行5s管理的重要性,使自己具有責任心.事業心.使命感。全心全意地為創建安全文明和諧項目部而不斷盡己之力。
忠誠敬業.熱愛企業.恪盡職守.盡職盡責!一心一意工作,全心全意奉獻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公司領導以及項目部領導和同事的認可和好評,申請書《安全員崗位申請書》。自己在現有的基礎上不驕不躁努力學習,不斷開拓自己的知識領域和調整技術結構。讓自己在實際工作中更加完善,在現代化企業中成為合格優秀的實用型人才。
我認為在現場施工作業中,首先要有個很好的安全意識,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識,及時發現危及人身財物的安全隱患和漏洞.總結經驗汲取教訓,在安全生產上樹立危機觀念。充分認識到安全生產不容侵犯。
很高興公司領導給予我們基層員工這次寶貴的機會,也很榮幸自己符合相關條件。自己非常珍惜,如有機會成為安全員,自己將再接再厲再創佳績,不斷進取努力探索真誠為企業的壯大快速發展服務奉獻。從思想覺悟上到工作態度上有更高的飛躍,做一名合格有素質和高素質的安全員敢承擔.以身作責.立足本職在安全工作上起表率帶頭作用發揮工作積極性.積極配合領導工作.聽從命令服從指揮.保證員工生產生活安全,使項目部工作順利有序進行。認真履行使命不負領導厚望。努力提高和完善自身的素質,把社會實踐部的宣傳組的宣傳工作盡力做到最好。如果我不能加入,我也決不氣餒,一定好好努力,爭取有更好的表現!
給我一個空間,還您一片藍天!
再次感謝領導對基層員工的關心和厚愛!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日期:xx年xx月xx日
安全員的工作內容
1、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規定,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抓好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
2、調查研究生產中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改進意見,參與審查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并對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3、做好安全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協助制定并督促執行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參與有關施工安全組織設計和各種施工機械的安裝、使用驗收,監督和指導電器線路和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
4、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發現重大隱患時,當安全與進度發生矛盾時,必須把安全放在首位,有權暫停作業,撤出人員,及時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并提出改進意見和措施。
5、在施工現場發生重傷以上事故時,應赴現場組織搶救,保護現場,并及時上報事故情況,進行工傷事故統計、分析和報告,按四不放過原則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一、服從部長領導,嚴格執行安全管理制度及法律、法規及各崗位現場巡查流程管理,負責井下各施工班組在日常生產中的安全措施整改和現場安全管理落實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進行與帶班區長交底和向安環部長匯報工作 。
二、 安全員要認真仔細地做好井下各水平生產過程中的現場巡查。對天井、采場、沿脈等做到安全隱患巡查到位,責令落實到位,現場監督整改到位。
三、 日常監理巡查中,要對現場安全防護、道路運輸、風水管道、支護掛網、機械設備、電器線路、通風防塵、敲幫問頂、防火防爆等,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規定標準。如發現施工現場存有不安全隱患,應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并對改進后的設施進行檢查驗收。對不改進的直接予以按標準處罰或報請安全負責人處理。
四、 正確填報施工現場安全檢查情況的交接班記錄,及時運作好安全信息卡的實施反饋。定期寫出安全生產情況的分析報告。
五、 正確處理一般性安全應急措施和安全事故。并按照規定進行工傷事故的登記和組織緊急救援工作。
六、 隨時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檢查、指導。杜絕三違人和事,確保安全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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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是基于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就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而言,它是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計算機軟件版權和技術秘密權的統稱,其實質是法律賦予權利人對科技成果在一定期間內(技術秘密權除外)獨占支配,禁止他人擅自利用的壟斷權利。所謂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是指科研項目在立項、實施的過程中應當明確項目成果是否適用知識產權保護,對于適用知識產權保護的科技成果,在完成的同時應當明確采取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并給予相應的落實;它不僅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結果,而且關注科技成果向知識產權轉化的過程。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及其研究的意義
長期以來,無論是政府還是科技人員都十分重視科技成果的應用轉化,1996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預以支持,相關的理論研究也比較多,在農業領域,國家甚至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并設有專門培養碩士研究生的農技推廣專業。相對而言,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尚未引起特別的重視。
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必要條件。“自主創新”是科技發展十六字方針的核心,在科學意義上,旨在強調國家有能力持續不斷地造出新的科技成果;在經濟社會發展意義上,旨在強調這些科技成果能夠支撐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助于我國綜合國力的提高并領先世界,這既是我國科技進步的根本任務,也是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的本質所在;但從法律意義上看,自主創新的積極作用,有賴于這些科技成果的內容僅為我所掌控,或他人雖知曉但我有排他使用權,前者是技術秘密權的特征,后者是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特征。
2)是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基本保障。科技研究一般分為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三部分。基礎研究在戰略上屬于引領未來,但在科學上僅服務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能直接應用于生產的只能是后兩類研究的成果。包括基礎研究在內的一切科技投資,獲得回報的最終源泉,都是后兩類研究成果在生產上壟斷應用所產生的高額利潤。也正如此,受利益驅動我國每年全社會投入的R&D經費,后兩類研究占絕大部分,比如2004年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經費所占比重分別為20.4%和73.4%,而基礎研究僅占6.0%,這也是歷年來達到的最高比例。但應該看到,科技成果的壟斷應用須以這些成果已取得知識產權為基本保障。我們這方面有過深刻教訓,萬燕VCD事件和近幾年DVD專利費事件從正反兩個方面充分說明了,科技投資欲取到經濟上的回報,最終成果必須知識產權化。
3)是提高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有力措施。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投資效益及其成果的創新高度,以發明專利授予量及其比例最有指標意義。
據國家公布的科技統計數據顯示,2004年全年共取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31720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基礎理論成果2839項,應用技術成果27363項,軟科學成果1518項)。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為2865項,僅占登記成果總數的9.0%,占應用技術成果也不到10.5%。由于為這些登記成果計投入累計投入資金達11253.4億元,相當于平均投入3.93億元才能產生一件發明專利。加之我國R&D經費歷年來94.0%以上被用于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可見我國科技投資的效益不高,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低。
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年授予的專利為190238件,國內和國外的授予量分別為151382件和38910件,所占比例程度高的發明專利只有18241件,不到12.1%,而在國外的專利中發明件,比例高達80.0%。從全年總的發明專利授予量看,國內也只占37.0%,國外高達63.0%。而且國內與國外的這種差距,多年來一直如此。這些數據充分顯示了我國科技成果創新程度不高。
識產權的取得均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不同種類的知識產權還存在一定的差別,比如專利均以實用性、創造性、新穎性為實質要件。實用性意味著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不能是一種純理論的方案,它必須能夠在實際中得到應用,并能生產積極的效果,而這正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最終目的;在創造性上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專利要求更高,須“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新穎性要求申請專利的技術不能與已有技術中的內容一模一樣,它以技術是否已經公開為判斷標準,但又以技術完全公開為獲得專利的前提。因此,在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的立項之初,將科研成果是否采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采用何種知識產權等,作為評判是否給與立項、資助科研經費數額的參考標準之一,并可以通過強行專利檢索制度,排除內容雷同項目的立項,避免不必要的投資浪費;課題完成后,可直接借用成果實際采用的知識產權形式,作為成果創新高度的衡量標準之一。促使科研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無疑有助于科技投資效益和科技成果創新高度的提高。
值得注意的是,促使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并對此進行研究,不意味任何科研項目的成果,包括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的成果,都必須有知識產權化的結果,其目的旨在通過促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過程,提高科技投資的效益和科技成果的創新高度,辨別科技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為科技投資獲得回報,自主創新發揮積極作用創造必要條件。
2.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
造成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低的原因有很多,人們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加以分析,但根本原因還在于制度上的缺陷。
1)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未成為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不將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科研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在我國由來已久。比如,從2003年5月1日開始執行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管理辦法》及所附的《教育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申請書》,就沒有將項目成果知識產權化列為教育部立項的評審標準,自然它也不會成為項目驗收、評價的強制標準。
根據教育部制定的《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報告》標準格式,教育部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結題驗收及評估標準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①研究取得的成果(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分別是多少、專利申報和獲獎情況);②成果轉化情況,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附證明材料);③該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將“成果轉化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作為項目驗收的評價標準,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它是一切科學研究的根本目的。在教育界,“項目的人才培養情況”比“成果轉化情況”相對容易得分,實務中最核心的標準還是“研究取得的成果”,但其中“受資助項目數、被引用次數、收錄論文期刊的影響因子”最為重要。這就是人們為什么熱衷于的原因之一。
盡管國家科技部《關于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定》(國科發政字[2003]94號)第四條明確規定:“申請國家科技計劃項目應當在項目建議書中寫明項目擬達到的知識產權目標,包括通過研究開發所能獲取的知識產權的類型、數量及其獲得的階段,并附知識產權檢索分析依據。”但從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申請書》、很難看出成果知識產權化已作為立項的強制評審標準,因為該《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列舉了9種:發明專利、新產品(或農業新品種)、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或新方法、新模式)、計算機軟件、技術標準、論文論著和其它,將“發明專利”與“新產品、新裝置、新材料、新工藝”并列在一起,是否意味著后者的創造性不高,不準備申請專利或當作技術秘密處理,還是無需明確知識產權的保護形式。其實質是混淆了科學意義上的成果和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成果提供形式”中的成果仍是科學意義上的概念。另外,也看不出采用不同的知識產權成果形式在立項、獲得經費等方面有何不同。更重要的是,倘若申請人在申請書中也明確了將采取某種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形式,比如發明的形式,但科技部制定的〈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課題任務合同書〉,并未規定預期成果目標不能實現時項目負責人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從法律上講,合同以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為主要內容,但缺乏違約責任作保障的合同義務是無意義的。
863計劃項目的驗收及評價標準,從〈863計劃課題驗收專家評議表〉可以看出:“技術指標”和“成果水平”是核心,其中前者又以是否達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為衡量標準,由于863計劃“課題申請書”中的“成果提供形式”混淆了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和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形式,因此科技成果知識產權也沒有成為863計劃項目結題驗收及評價的標準。
2)在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設計上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幾乎沒有作用。
以現行的〈安徽省高等學校教授任取資格考評標準〉為例,教授資格評審的三角標準為“學歷”“科研”、“論文論著”三方面。
“科研”條款設計了8項,與科技領域有關的有6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①獲省、部級四等獎以上的技術負責人或獲廳、局級二等獎的課題第一二完成人。②作為主要骨干參加1項以上省級科研項目,或獲科研經費每人年均0.5萬元以上。③完成省、部級以上重點攻關課題,或是工程項目的主要技術負責人、設計人,并且該項目經有關專家鑒定已產生較好社會經濟效益;或科研成果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達國內先進水平。④在科技開發、科技推廣、科技服務方面解決了難度較大的技術問題,經省主管部門組織鑒定認為有較高水平,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⑤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并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⑥創建新的學科領域,填補省內空白。”在該6項中有1項要求成果獲獎勵,有4項要求成果取得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或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或填補省內空白,還有1項僅要求作為主要骨干參加了省級科研項目,是否完成或成果如何無關緊要,此為最低要求。在這6項中有1項涉及到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問題,但它又以“產生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為必要條件
“論文論著”條款設計了10項,須具備其中的一項。最基本的兩項是①在省級以上學術刊物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6篇以上,其中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等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②公開出版10萬字以上的學術專著1部,如系合著,本人撰寫不少于10萬字,且在國家級重點期刊上發表專題學術論文2篇以上,代表作經同行專家鑒定達到教授學術水平。另外,有3項涉及到:成果獲獎可以降低論文的要求,但無關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問題。
顯然,在安徽省教授資格評審中,獲得省級科研項目或成果獲獎,并最為重要,為不可缺少的必要條件。這就是現實中人們為何積極申報項目或熱衷于申報獎勵、重視,忽視知識產權化問題的原因之一。相對而言,企業出于搶占市場考慮,其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化程度肯定比高校、獨立科研機構高。如前文提到的2004年全國取得的31720項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中,其有發明專利授權量2865項,其中企業(含科研轉型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最多,占49.7%(1424件);大專院校次之,占24.4%(699件);獨立科研機構占19.9%(570件)。如果同它們完成的科技成果總數比較,企業發明專利授權量所占的比例也最高,為13.8%,大專院校和獨立科研機構分別為10.2%、8.3%,但這還不包括企業有大量的實用新型專利。
3)過高的申請和維持知識產權的費用也是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一大障礙。
在科技成果為客體的知識產權,從取得的程序看,可以分為4類,一是由特定國家行政機關審批而取得,如發明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二是向特定軍事家行政機關申請登記(非審批)而取得,如實用新型專利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三是由權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而取得并維持,如技術秘密權,四是自成果完成之日自動取得,如計算機軟件版權。在這些知識產權中又以發明專利權最為常態。
以發明專利權為例,有關發明專利申請的費用共有17種,其中絕大部分由申請人承擔。根據《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專利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00]2441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該17種費用具體為:申請費(900元)、文件印刷費((50元)、說明書附加費(從第31頁起50元,從第301頁起100元)、權利要求附加費(從第11項起150元)、優先權要求費(每項80元)、審查費(2500元)、維持費(每年300元)、復審費(1000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發明人、申請人、專利權人變更200元,專利機構、人委托關系變更50元)、恢復權利請求費(1000元)、無效宣告請示費(3000元)、強制許可請求費(300元)、強制許可使用裁決請求費(300元)、延長費(第一次長期請求費300元,再次延長期請求費2000元)、中止程序請求費(600元)、登記印刷費(250元)、印花費(5元)。在這17種費用中,任何一個申請案都不可少的有6種,高達5000元。
發明專利權取得后,繳納年費是權利人的一項法律義務,《通知》所確定的年費標準是:第1-3年900元,第4-6年1200元,第7-9年2000元,第10-12年4000元,第13-15年6000元,第16-20年8000元。
3.提高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程度的措施
1)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納入應用研究和試驗發展項目立項、驗收的強制評估標準。
首先,應當樹立科研成果有科學技術意義上的成果與法律意義上成果的區別意識,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法律意義上的成果就是已知識產權化的成果。因此,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有別于科學意義上的獨立指標,納入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標準。
其次,應將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的標準納入基礎研究之外的科研項目立項,驗收的評審過程中。這意味著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都不能回避知識產權化問題。當然,強調科技成果知識產權化作為一項強制標準,并不是說任何一個應用研究或實驗發展項目的成果都必須確保知識產權化。它旨在強調成果能知識產權化的項目要明確采用何種知識產權保護形式,項目成果不能知識產權化的,原因又是什么,另外,由于不同的知識產權形式對成果的創造性要求不同,投資者應當將其作為確定科研經費的標準之一。
再次,應采用法律的形式確保成為強制評審標準。這不僅要求項目的“申請書”、“驗收報告”有明確的成果知識產權化要求,而且要將成果知識產權化的承諾作為項目完成人的法律義務,并在合同書或任務書中明確違反該項義務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最后,應當吸納知識產權法專家參與科研項目的立項、驗收的評審工作。《科學技術評價辦法》(國科發基字[2003]308號)第18條規定:“建立健全評價專家庫。評價專家庫應包括來自研究與發展機構、大學、企業等單位的科學技術專家、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等。并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及時更新。”本文認為,吸納經濟學家和管理專家參與項目的評價是非常正確的,但將法律專家排除在外不恰當。
2)有關個人利益的制度應當充分肯定成果知識產權化的作用和地位。
大學和獨立科研機構中的教師、研究人員,限于自身的觀念、能力以及資金,他們一般不會通過創辦企業的方式來利用自己的研究成果,并以此獲得個人的利益。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人承擔科研項目所獲得的利益,主要表現以下方式:①在科研經費中能報銷一部分個人家庭生活支出,如電話費。無論采取多么嚴格的會計核算措施,這都是不可避免的。②按項目管理單位內部規定的比例提取一定的科研經費作為項目承擔人的獎勵。這早已是一個普遍而公開的秘密。也正如此,科技部為了制止這一現象,了《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③科研成果獲得政府或單位獎勵。這種獎勵包括榮譽稱號和一定數額獎金兩方面的利益。④并因此產生一系列的間接利益。科研成果多表現為論文形式,表述具體科研項目成果的論文也容易發明。論文的發表又可進一步為科研成果獲獎、申報新的科研項目創造良好的基礎。另外,論文的數量和質量也是許多大學給付年終獎的重要標準。但論文最重要的間接利益表現在職稱的評定上,職稱的晉升會直接導致工資、津貼的提高,同時反過來又有助于新科研項目以及碩士、博士導師資格的獲得。相反,根據現行的制度科研成果知識產權化并不能為人們帶來明顯的直接或間接利益。總之,有必要修改現行的制度,發揮成果產權化在個人利益,比如職稱的評定、年終獎等級、科研項目的申報等方面上有切實作用。
篇10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我市裝備制造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力,發展一批具有綜合研發配套能力的裝備制造業企業,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指的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是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用于扶持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進行技術改造。
第三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共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申請項目采用評審制。
第四條東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資金使用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五條申請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項目承擔企業必須是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經工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以及全部產品或主業產品屬裝備制造業產品的企業;
(二)項目承擔企業必須具有規范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制度,以及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依法納稅;
(三)有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有必要的研究、開發、生產設備;
(五)申請的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在其企業營業執照規定的范圍內。
第六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我市裝備制造業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等項目。
(二)重點扶持且經認定的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
(三)配套獲得國家、省財政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
第七條凡已經列入其他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三章項目申報與下達
第八條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分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支持方式。
(一)補助:主要用于裝備制造業企業運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以及用于配套國家、省重點支持的裝備制造業技術改造項目。每個項目補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
(二)貸款貼息:對已落實銀行貸款并納入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的項目,采取貸款貼息的方式予以支持。根據貸款發生額,以年應付銀行貸款利息的70%給予貼息,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既有銀行貸款,也有企業自有資金投入的項目,可以同時采用以上兩種方式給予支持,具體支持方式以項目實際投入資金為依據,經綜合平衡后確定。
第九條申報程序:
(一)市20家裝備制造重點企業及市屬企業的項目,直接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二)各鎮(區)企業的項目,由鎮(區)經貿辦和財政分局對本鎮(區)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聯合初審匯總后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申報。
(三)申請企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東莞市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申請書》及電子文本;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項目意義及必要性、項目產品的市場需求分析、項目技術改造的具體內容、技術指標、工藝流程、項目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來源渠道、成本和經濟效益分析、技術改造前后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的對比分析、風險度分析、項目進度安排、其他情況說明等內容)及電子文本;
3、含貸款的項目,須附上承貸銀行出具的貸款合同及合同項下的借據、銀行劃款憑證和利息結算清單,或銀行出具編文件號的有效的貸款承諾函(復印件);
4、與項目有關的其他資料(如相關批準文件、各種認證證書、環評報告等);
5、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以及申報前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報表須加蓋企業公章;
6、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第十條經受理審查合格的項目,由市經貿局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會同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以及綜合平衡,擬定立項項目和支持額度,報市政府批準后聯合下達資金安排。
第十一條經批準立項的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項目,由市經貿局與項目承擔企業簽訂項目合同書,確定具體條款。
第十二條專項資金安排由市財政局和經貿局聯合下達。市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鎮(區)屬企業項目獲安排的資金由市財政局下撥給鎮(區)財政分局,再轉撥到項目承擔企業。
第十三條項目承擔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進行會計處理。
(一)收到貼息金,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規定,區別利息資本化或費用化進行處理。利息資本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在不超過利息資本化金額范圍內沖減在建工程成本,超過部分沖減財務費用;利息費用化的,收到相應的貼息金,沖減財務費用;
(二)收到補助金,應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作為專項應付款反映和核算;
(三)資金的開支范圍包括項目管理費、項目費、經財政部門批準開支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驗收
第十四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承擔企業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報告本企業上年度項目總投入資金、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度執行情況,項目達到的技術、經濟、質量指標情況,經濟效益、存在問題和解決措施等情況。
第十五條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經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用款單位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用款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獲得資金支持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如確需要改變技術方案,項目承擔者必須預先向市經貿局提交情況說明報告,經市經貿局審核批準后方可改動;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撤銷或失敗的項目,必須要如實提供詳細的情況說明報告,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聯合作出處理結論。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企業要對技術改造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行為,采取撤銷項目、追回項目全部財政資金的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企業應在項目完工后3個月內向市經貿局提出驗收申請,并提交相關的驗收材料,提交的基本材料如下:
(一)驗收申請書;
(二)項目實施總結報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項目技術改造的主要內容、采用的技術方案、進展情況、技術指標完成情況、應用效果、項目技改前后的技術水平對比分析;二是資金落實與使用的具體情況、項目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技改前后的經濟效益對比分析;
(三)技術改造資金決算明細表。
第十九條市經貿局收到承擔企業提供完整的項目驗收材料后,應及時組織驗收工作,由項目驗收小組提出書面驗收意見,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備案。
第二十條由市經貿局每年從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專項技術改造資金中安排3%的經費,用于調研、評審、跟蹤、驗收和培訓等管理活動,并據實列支。
第五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