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入戶申請書范文
時間:2023-03-27 15:34:19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購房入戶申請書,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1、一般是可以的,只要當事人符合戶口原籍地的準入政策要求,并且原籍的集體及戶主都同意接收的,就是可以回原籍落戶的。
2、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基礎證件(資料):當事人的戶口本及身份證原件、遷出地的集體出具的同意戶口遷出證明、戶口遷入地的集體及戶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證明;
3、其他證件及資料:當事人的遷移戶口申請書(出具遷移的理由)、購房入戶(提供房產證)、人才引進(提供勞動合同)、夫妻投靠(提供結婚證)等;
4、帶上述資料及證件,去戶口遷出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領取戶口遷移證并注銷原戶籍的常住戶口;帶上遷移證及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派出所戶籍科申請落戶。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房管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銷售的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全市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資格審核和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發放等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局、國土資源局、建設局、民政局、物價局、規劃局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改變土地用途,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有償服務費按標準下線的30%收取。各有關部門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時應嚴格執行收費政策,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在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條件、且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國家規定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用于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同等條件下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戶型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內。具體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由市房管局會同市規劃局根據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確定。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有相應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單位必須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法定期限保修責任,繳納維修基金。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按國家規定,直接以成本價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成本價由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配套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和3%的利潤等八項因素構成,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每套住房的價格,根據住房的朝向、樓層等因素進行調節。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由市物價局會同房管局核定后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經濟適用房購房戶必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㈠有本市城市常住戶口;
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
㈢家庭人均居住面積為全市城鎮人均住房面積60%以下。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鎮人均住房面積”按市統計部門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標準執行。
舊城改造、重點工程項目建設所涉及的被拆遷戶及無房戶、危房戶,符合上述條件的可優先購買。
第十一條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和審批按下列程序執行:
㈠申請。符合條件的購房戶向戶籍所在地鎮、辦、區遞交《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申請書》,同時報送戶籍證明、收入證明、住房證明等相關資料。
㈡初審。鎮、辦、區通過材料初審、入戶調查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相關情況進行初審,并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含社區)公示7天。對經初審不符合條件或公示后有人提出異議經查證屬實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經初審符合條件和公示無異議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房管局。
㈢審核。市房管局將初審材料分送市公安、企改辦、民政、勞動部門,由上述部門按職責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由市房管局在新聞媒體上公示7天。公示內容應包括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
㈣確定。市房管局對公示期內無人對購房資格提出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申請購房戶進行匯總。符合條件的購房戶戶數超出可提供的經濟適用住房套數時,市房管局應采取公開抽簽的方式確定購房戶。
㈤發證。由市房管局向確定的申請購房戶核發《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申請購房戶可憑該證選購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二條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憑《宜城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辦理房屋、土地權屬登記手續。
在辦理經濟適用住房權屬登記時,市房管局應在房屋所有權證上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房屋總價;市國土資源局應在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注明土地性質為“劃撥土地”并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
第十三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的不得轉讓和出租。擅自轉讓或出租的,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四條購房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后可按市場價出售房屋,并按出售時房屋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房價之間的差額按規定比例向相關部門繳納房屋收益;市房管局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市國土資源局憑繳款證明辦理土地出讓及變更登記手續。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取消原加注內容,土地使用權的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前款規定繳納收益的具體比例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物價部門確定,并可根據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由征收部門集中向市財政部門上繳,其中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所交納的收益地方所得,專項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五條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戶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六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的物業管理按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㈠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市國土資源局依法予以查處;
㈡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市物價局依法予以查處;
㈢擅自向未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市房管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設單位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的差價。
第十八條對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市房管局追回已購經濟適用住房或由購房戶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第十九條市房管局和其他承擔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職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對象資格審查和監督管理中,、、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