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合同范文

時間:2023-03-13 17:03:0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收款合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收款合同

篇1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質權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方為了確保向廣西北部灣銀行城北支行新增借款當中的貳佰萬元能夠按期還貸,愿意向乙方提供權利質押反擔保,依據《合同法》、《物權法》、《擔保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的保證。

1、甲方是本合同項下出質權利合法有效的所有人。甲方的出質權利權屬完整,不存在爭議糾紛。

2、本合同項下甲方出質在南寧市的人人樂超市、夢之島百貨、華聯超市、南城百貨超市甲方的應收款是真實、合法的、有效,該應收款還未清償也未到清償期。

第二條:反擔保的債權及金額。

反擔保的債權:甲乙雙方于2009年 4 月 日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中約定的債權(貳佰萬元貸款本息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條:質押反擔保范圍。

甲方質押反擔保的范圍包括:貳佰萬元本息、違約金、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含訴訟費、執行費、保全費、律師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第四條:出質權利。

甲方出質的應收款項為貳佰萬元人民幣,包括在南寧市:人人樂超市、夢之島百貨、華聯超市、南城百貨超市代甲方銷售商品未來12個月到期的應收款。出質人名稱: 銀行賬號: 開戶銀行: .

第五條:出質權利憑證的移交。

甲方出質權利的權利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由甲方交付給乙方保管(如商品銷售合同、進入超市的商品明細清單、對賬單、欠條等)當甲方按期還貸后,乙方應及時將權利憑證和相關資料歸還給甲方。

第六條:質押登記。

甲方應在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五日內協助乙方到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證信中心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應注冊為登記公示系統的用戶。應收賬款是指甲方提供給第四條中的四家超市的商品而獲得的要求四家超市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12個月到期的(一年內的,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一年的)貨款。

第七條:質押權利的處置。

應收賬款屆滿一年,還貸到期后甲方同意乙方有權處理:當甲方不按期還貸時,乙方代償后有權從應收賬款中清償債權。

第八條:特別約定。

1、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合同和其他相關資料。甲方有義務告知乙方真實的債權債務,并提供相關的資料。

2、當貳佰萬元應收賬款足額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提供相關證據。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贈與、轉讓、重復質押或者用其他方式處理本合同的應收賬款。

4、本合同一經簽署不得撤銷、變更或者解除。

5、甲方如有重大事項發生變動,應當及時(重大事項發生變動前十日)書面通知乙方。重大事項是指:公司承包、租賃、聯營、合并、分立、經營范圍、股權變動、出質權利發生權屬爭議、法定代表人變更等。

6、乙方債權得于清償后還有剩余的應收賬款,剩余部分歸甲方所有。

7、乙方有權不定期對甲方出質的應收賬款進行檢查,或者要求甲方提供應收賬款清單,甲方應當積極配合。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果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自權利登記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送中國人民銀行廣西分行證信中心登記備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篇2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

3.借款人家庭戶口登記簿;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

6.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

7.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8.如抵押物須評估的,須由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9.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

10.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手房按揭貸款范本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____________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專款專用,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篇3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一、為房屋買賣有關事宜,經雙方協商,訂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賣給乙方所有:

1.房屋狀況:(請按《房屋所有權證》填寫)

房 屋 座 落

幢號 室號 套(間)數 建筑結構 總層數 建筑面積(平方方) 用途

2.該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出讓()、劃撥()。

二、甲乙雙方商定成交價格為人民幣________元,(大寫)_____佰_____拾_____萬_____仟_____佰_____拾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將上述房屋交付給乙方。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四、出賣的房屋如存在產權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并經嘉興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審查鑒定后生效,并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應嚴格履行。如有違約,違約方愿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支付違約費用。

六、雙方愿按國家規定交納稅、費及辦理有關手續。未盡事宜,雙方愿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及稅務部門各一份,房管部門一份。

八、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監證機關:_______________

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為貸款合同樣本:

合同號(No):DK

委托方: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方:天津中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天津市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以及貸款銀行的相應規定,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房屋基本情況

1、甲方將座落于 區 的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委托乙方辦理貸款,并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產權清晰,無糾紛,無抵押。

2、房屋性質: 所有權人: 房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以產權證/房本上登記的建筑面積為準)。樓層: 總層數: 土地性質:出讓/劃撥 附屬設施:

第二條:貸款約定

1、甲方認可該房屋到貸款銀行指定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2、甲方委托乙方為其購買該房屋辦理 形式貸款。

3、甲方申請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貸款年限為 年。(貸款額度與貸款年限以銀行最終審批結果為準)

第三條:首付款相關約定

1、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該房屋的首期款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交予乙方,并提供各種相關證明與證件。甲方于簽訂本合同時須向乙方交納貸款擔保費,共計人民幣 元整。

2、若甲方需乙方為其墊付該房屋貸款所需的首期款,則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須向乙方交納墊付手續費(金額為首期款墊付總額的3%),共計人民幣 元整。且甲方承諾應按如下約定歸還乙方為其墊付的首期款全款:

第四條:雙方責任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對該房屋提供協助房屋過戶服務。

2、甲方須保證所提供的各種材料與證明的真實、可靠、合法、有效。如貸款銀行調查其所提供材料、證明內容不屬實或其資信不夠造成貸款未果,甲方需承擔相應責任及經濟損失,乙方所收貸款手續費不予退還。

3、甲方須按照約定按時到指定銀行辦理貸款手續,否則貸款延期責任由甲方承擔。

4、甲方需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貸款手續費。如因貸款方式問題乙方未能為甲方辦理貸款,甲方應接受乙方的其他貸款方式,否則乙方不予退還已收的貸款手續費。

5、在簽定本合同三日內,甲方應向乙方交納相當于總房款 %的房款以備辦理貸款手續。如甲方所付款項與貸款銀行要求之最低首付款存在差額,則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日內將不足額部分補齊交至乙方。

6、甲方需按規定支付銀行要求的其它費用,如保險費等。貸款期間如遇銀行政策調整,甲方應按調整后的政策執行。

7、如房屋不能取得《房屋他項權證》,由此造成的貸款利息及產權過戶費等相關費用及責任由甲方承擔。

8、乙方應嚴格履行合同,協助為甲方辦理房屋抵押貸款事宜。

第五條;違約責任

1、虛假資料或不真實交易而引發的經濟糾紛,乙方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并按情節輕重要求賠償。

2、甲方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及與銀行簽訂的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

3、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產權過戶、抵押貸款及抵押登記等相關手續,如因甲方導致上述手續辦理不暢,責任由甲方自負。

4、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因政府政策調整等導致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履行不必要的,本合同則自然解除,雙方各不承擔責任。 ·外貿合同樣本 ·維修合同樣本 ·購房合同樣本 ·合資合同樣本

第六條;爭議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七條;本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甲方所購房屋所有權證辦理完畢并向貸款銀行辦理完抵押登記之日,本合同自動終止。

2、在甲方與貸款銀行簽訂二手房抵押貸款借款合同前,經甲、乙雙方商議,可解除本合同,已產生的各項費用由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一方承擔。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八條:約定其它事宜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人: 經手人:

聯系地址: 簽約連鎖店:

篇4

關鍵詞:貸款手續(合同) “面談面簽” 風險 防范

中圖分類號:F830.5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10-165-01

近年來操作風險給銀行帶來的損失日益嚴重,導致的損失已經明顯大于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且操作風險近些年呈持續上升趨勢。這迫使各家銀行特別重視對操作風險的防控。貸款“面談面簽”風險應歸屬于操作風險類。“面談面簽”主要是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達,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卻存在著各種各樣的風險,產生了很大的危害。

一、“面談面簽”風險及危害

“面談面簽”的風險類型多種多樣,其危害程度也非常深刻。其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筆誤與漏簽,其主要風險及危害是貸款手續(合同)有瑕疵,容易產生糾紛。二是代簽,其主要風險及危害是容易孳生冒名貸款,危害極大,這類風險也是目前困擾我們農村信用社的主要癥結之一。三是惡意欺詐,主要是外部欺詐,由于借款人的貸款動機就是欺詐,在“面談面簽”時就設好了“陷阱”或“圈套”,最終造成貸款糾紛或損失。四是信貸人員業務水平及風險意識較差,工作責任心不強。這將造成貸款手續不合規,簽訂成無效合同等。五是信貸人員政治思想素質,職業道德缺失,內外勾結作案,最終給信用社造成損失。六是操作規程缺失風險。由于貸款“面談面簽”沒有相應的制度和流程,會出現逆程序面簽現象,比如:先簽字后填寫合同要素等。

就目前農村信用社的實際情況而言,貸款手續若不能認真落實“面談面簽”,將可能導致“失職瀆職”、“冒名貸款”、“貸款詐騙”等違規違法行為發生,其最終后果是導致貸款糾紛,嚴重者將造成貸款損失。

二、“面談面簽”風險的防范措施

針對各種各樣的貸款“面談面簽”風險及危害,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

1.建立“面談面簽”制度。針對“面談面簽”的操作風險點要緊貼業務完善內控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規范操作流程,用制度控制可能出現的操作風險,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建立完善的“面談面簽”制度和風險評價體系,使“面談面簽”有規可循。同時,必須嚴格落實制度的執行。

2.“面談面簽”流程化、專職化。貸款手續(合同)的簽訂從貸前調查崗位中分離出來,使面簽人員專職化,實行“雙人面簽”,面簽真實性承諾等,使面簽過程“無縫化”,力求避免逆程序操作、筆誤遺漏、代簽、補充條款意思表達不到位等因素造成的風險,同時,避免信貸人員“面談面簽”的道德風險。

3.增加科技投入,提高技防水平,防范冒名、代簽等風險。在條件許可的信用社,客戶簽字時必須要求在規定地點進行面簽,一是利用錄象、攝象、監控錄象等設備進行圖象采集,備份影象資料。二是利用身份證信息核查系統確認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三是利用遠程監控統進行“面談面簽”授權管理。

4.實行簽字真實性承諾及擔保制。客戶首先要對自己的簽字作出書面承諾,并要求對簽字的真實性提供擔保。對于信貸人員不認識(不熟悉)的客戶,在無法確認身份時,要求提供擔保人,擔保人可以是貸款的調查人、貸款的介紹人、貸款的擔保人或其他認為能夠確實身份的第三人。

5.對“面談面簽”進行公證。“面談面簽”手續及程序到司法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防止面簽風險,確保手續和程序上公正、合法。條件許可的,公證部門可上門進行法律服務。經有權公證部門公證的貸款手續,如果發生糾紛時,不再經訴訟程序即可直接到法院申請執行。

6.提高信貸從業人員素質。一是提高業務技能素質,防范操作風險;二是加強風險意識教育,提高對風險及其危害的認識;三是加強政治思想素質教育,防范道德風險。在素質提高措施上,一是鼓勵自學;二是組織針對性培訓;三是送高校進修學習。

7.實行信貸從業人員資格審查制度。對信貸從業人員實行持證上崗,上崗證進行年審。上崗證可由上級部門或由銀監部門核發。對于有失職瀆職、逆程序操作、形成不良過高、違規放貸、違法亂紀等行為的信貸人員,給予降級、調整崗位等處理,違法者移交司法機關。

篇5

1.借款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借款人經濟收入證明或職業證明;

3.借款人家庭戶口登記簿;

4.有配偶的借款人需提供夫妻關系證明;

5.有共同借款人的,需提供借款人各方簽訂的明確共同還款責任的書面承諾;

6.所購二手房的房產權利證明;

7.與售房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及售房人提供的劃款賬號;

8.如抵押物須評估的,須由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抵押物評估報告;

9.所購房屋產權共有人同意出售房屋的書面授權文件;

10.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二手房按揭貸款范本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即買方)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

第三人: (以下簡稱丙方,即賣方)

買賣雙方已經簽訂位于____________市 (以下 簡稱“該房屋” )的買賣(居間)合同,三方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申請貸款事項

貸款銀行:

貸款期限: 年

貸款金額:人民幣 元。

以上事項以貸款銀行審定為準。

第二條 委托事項

1、甲方委托乙方向銀行代為提出貸款申請,貸款銀行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均 視為乙方完成本事項。

2、乙方根據貸款銀行的需要為甲方向銀行貸款提供階段性擔保。擔保期限為:自貸 款銀行發放貸款起至該房屋抵押完成、 《房地產權證》交回貸款銀行為止。如果貸款銀行 不需要乙方提供階段性擔保,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三條約定向乙方全額支付服務費。

第三條 貸款服務費金額及支付方式

1、貸款服務費金額:人民幣 元,由甲方在簽訂本合同時一次性 支付給乙方。

2、因代辦貸款產生的郵寄費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發出的郵寄函件)復印費用等,由 甲方承擔。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應當符合相應的貸款條件,應當按照規定提交相關證件資料,并保證其真實、 準確、合法、有效、及時。否則,甲方應自行承擔其責任,除乙方已經收取的貸款服務費 不予退還外,還應賠償乙方損失。

2、按規定應當由甲方本人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在乙方電話或書面通知后 2 個工 作日內達到指定地點辦理手續。如果甲方未到場辦理手續的,甲方應按每日 40 元的標準 向乙方另行增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3、甲方應無條件配合乙方辦理該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同意乙方將抵押登記后的《房 地產權證》轉交給貸款銀行收執保管。甲方遲延交驗證件資料或拒絕配合辦理抵押登記手 續(包括甲方因其他糾紛致使該房屋被司法凍結、查封等情形) ,導致乙方不能及時開展 工作的,均屬甲方違約。甲方應按其實際延誤的時間,以每日 30 元的標準向乙方另行增 加支付貸款服務費; 延誤時間超過 5 日的, 另行增加貸款服務費標準違按每日 60 元計算。

4、甲方應當按本合同約定支付給乙方服務費及有關費用。

5、如甲方違反本條第 1、2、3 款約定的義務,乙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 時貸款銀行已發放貸款的,甲方應將所借全部款項立即給付給乙方(銀行發放的貸款額及 相應利息) ,由乙方轉交給銀行。

6、在乙方為甲方提供階段性擔保期間,如該房屋過戶到甲方名下的,甲方即以該房 屋為乙方提供反擔保抵押。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應在收妥相關證件資料后,及時在貸款銀行、登記機關等規定時限內或約定 時限內辦理委托事項。如因貸款銀行或登記機關的原因造成不能準時辦理相關事宜的,乙 方免責。

2、乙方為甲方向貸款銀行提供階段性擔保。

3、乙方應履行本合同規定的通知義務。

4、乙方應對所代收的各項稅、費專款專用,及時給付,不得挪用。

第六條 丙方責任

1、同意甲方采用貸款方式支付購房款。

2、丙方應履行該房屋轉移登記中應盡的責任,包括稅、費的承擔、資料的及時提供 及人員的及時到場等事項。

3、因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丙方除應向甲方和乙方分別支付違約金 10000 元人民幣外,還應賠償甲方和乙方的全部損失。如貸款銀行已經發放貸款的,則丙方應立 即將該貸款及相應利息給付給乙方,再由乙方歸還給銀行。

第七條 送達地址確認

甲方、丙方確認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相關文書郵寄送達地址為:

甲方收件人:

地址:

丙方收件人:

地址:

如未填寫,則甲方、丙方確認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上記載地址為相關文書的郵寄送達 地址。乙方按上述地址寄出相關文書 3 日,則認為已經送達和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八條 特別約定

1、按照該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的有關該房屋產權轉移登記稅、費和抵押登記 費用的承擔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將該費用先行支付給乙方,由乙方代收代支。

2、因費用承擔方未能及時支付上述費用給乙方,乙方將不向貸款銀行出具放款通知 單,因此而產生的不能準時發放貸款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責任方承擔。

第九條 糾紛的處理

如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的糾紛,三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 地人民法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篇6

二手房按揭貸款合同范本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產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乙方同意購買甲方擁有的座落在______市_____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擁有的房產(別墅、寫字樓、公寓、住宅、廠房、店面),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米。(詳見土地房屋權證第__________號)

第二條 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單價:人民幣________元/平方米,總價:人民幣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本合同簽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__________元整,作為購房定金。

第三條 付款時間與辦法:

1、甲乙雙方同意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申請銀行按揭(如銀行實際審批數額不足前述申請額度,乙方應在繳交稅費當日將差額一并支付給甲方),并于銀行放款當日付給甲方。

2、甲乙雙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約定在房地產交易中心繳交稅費當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整于產權交割完畢當日付給甲方。

第四條 甲方應于收到乙方全額房款之日起____天內將交易的房產全部交付給乙方使用,并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第五條 稅費分擔 甲乙雙方應遵守國家房地產政策、法規,并按規定繳納辦理房地產過戶手續所需繳納的稅費。經雙方協商,交易稅費由_______方承擔,中介費及代辦產權過戶手續費由______方承擔。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合同簽定后,若乙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____日內將乙方的已付款不記利息)返還給乙方,但購房定金歸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并自違約之日起____日內應以乙方所付定金的雙倍及已付款返還給乙方。

第七條 本合同主體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條 本合同如需辦理公證,經國家公證機關____ 公證處公證。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產權人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廈門市房地產交易中心一份、________ 公證處各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的解決方式: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出賣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

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見 證 方:

地 址:

郵 編:

電 話:

法人代表:

代 表:

日 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購買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電 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

鑒證機關:

經 辦 人:

篇7

      1998年,

      【判決要旨】

      河南高院審理后駁回了河南公司的管轄權異議。河南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裁定:

      “本案中鑫泉公司與遼寧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并書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該債權是基于原合同產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實現。遼寧公司接受債權轉讓協議,其中應包括解決爭議的條款。而依據鑫泉公司與河南公司所簽訂的合同的約定,雙方解決權利義務爭議要通過仲裁裁決,因此,遼氣公司要實現其受讓的權利,亦需要通過仲裁解決。故本案應依據仲裁條款的約定,通過約定的仲裁機構裁決,人民法院不應受理。”[2]

      【法理解析】

      這個案例涉及的 法律 問題,是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是否受債權債務關系移轉的影響,在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是否仍然有效。債權轉讓后,受讓人繼受債權人的地位,取得債權及其從權利,債務人保持法律地位不變,仍得以對原債權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債權受讓人。此是債權轉讓制度的一般原則。各國民事法律對此多有規定。但是,原債權人與債務人訂有管轄協議的,該管轄協議是否適用于新債權人與債務人該民事合同引起的糾紛,各國民事法律并無明確規定。這就需要從債權轉讓制度的一般原理、民事法律的現行規定予以合理解釋。管轄協議類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其相對性如何,是否獨立于民事合同,是本文將要解決的問題。

 

      一、債權轉讓的效力及其法律依據

      債權轉讓的效力,按其對當事人約束的范圍,分為內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原債權人)和受讓人(新債權人)之間的效力,稱為內部效力,主要表現為讓與人脫離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取得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債務人向自己履行義務。[3]至于轉讓的權利范圍,則既包括主權利,也包括從權利。我國《合同法》第81條規定:“債權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所謂從權利,應當包括擔保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和優先權等。[4]

      債權轉讓在讓與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效力,以及受讓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效力稱為外部效力,該種效力主要表現為債務人抗辯權和抵銷權的保持方面。[5]我國《合同法》第82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第83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由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重要的結論:債權轉讓后,債的同一性保持不變。債權轉讓是近 現代 民法確立的一種法律制度。按照古典契約理論,合同僅存于締約當事人之間,僅在合同當事人間有其效力,第三人不得主張合同所生權利,合同當事人也不得對第三人主張其權利,第三人更不因他人的合同而負擔義務。[6]早期的羅馬法就認為,債是連結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法鎖,變更任何一方都會使債失去同一性。[7]但是,隨著商品 經濟 的 發展 ,債權作為財產權,具有利用價值,從而被作為交易的客體,逐漸突破了債權債務關系相對性的限制。以往局限于個人相互內部關系的債權,逐漸脫離其主體,成為客觀、獨立的權利,成為資本的體現和交易的客體。[8]債權轉讓制度(或者說債的移轉)的確定,突破了債權債務關系的相對性,使債權債務關系的同一性有了重新的含義。

      民法確立的債權轉讓制度,是債權在不改變內容,僅改變一方主體即債權人的情況下進行的權利讓與。在民法,具有財產價值的,一般均可以成為交易客體或法律交易的對象。債權作為一種給付請求權,因其本身具有財產價值,原則上允許債權在不失其同一性的情況下,同其他財產一樣進行轉讓。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退出債權債務關系,受讓人作為新的債權人繼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債務人的地位沒有變化,只不過其相對人發生了變更而已。因此,債權轉讓實質上是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主體的變更,即債權人發生變更,而債務人不發生變更,但是債權債務的內容和原因并未發生變更,即債權仍保持其同一性。[9]因債權的內容未發生變更,原則上不影響債務人的利益,特別是在債權債務的內容為金錢給付的情況下,債權轉讓對于債務人之利益更無任何影響。

 

      二、管轄協議依附于債權債務關系

      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有權以書面的形式約定管轄的法院,由此形成的合意,即所謂管轄協議這種協議是合同當事人為追求訴訟上的效果而簽訂的合同,是一種訴訟契約,類似于民法上的合同,兼具民法和訴訟法的性質。[10]既然可以視為民法上的合同,管轄協議與其服務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何關系?

      管轄協議系為解決債權債務關系所引起的糾紛而產生、存在,其指向的對象是債權債務關系所引起的糾紛,或者說是債權債務關系本身,就債權而言,管轄協議指向債權債務的內容。管轄協議是追求訴訟上的效果為目的的訴訟契約,其所確立的訴訟法律關系,并不因債的主體發生改變而有所變化,而是隨著債權債務關系的移轉而移轉的。因此,管轄協議條款因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為債權債務關系而存在,隨債權債務關系而移轉,具有依附于債權債務關系的特性。

      三、管轄協議不具有契約意義上的相對性

      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第三人未參加,自不能對其產生任何影響。這是自羅馬法以來為各國民法予以承繼的原則,即契約的相對性原則。這一原則是古典契約法體系構建的第一塊基石,其基本含義是:非契約當事人不得請求契約權利,亦不必承擔契約義務。[11]管轄協議,盡管類似于民法上的合同,但是,它畢竟與民法上的合同不同。首先,它以訴訟法上的效果為目的,屬于一種訴訟契約。該訴訟契約以解決實體契約引起的糾紛為產生和存在的前提。在此意義上,該訴訟契約并不是獨立地確立了締約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其次,管轄協議所確立的權利義務,不是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而是訴訟法上的權利義務,即協議的當事人有權在約定管轄地法院發起訴訟,且只能在約定管轄地法院發起訴訟。[12]并且,這種訴訟并不是發生于管轄協議當事人之間的任何糾紛,而只限于實體契約所引起的糾紛。因此,管轄協議依附于實體契約,當事人以此確立各自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因依附于債權債務關系,管轄協議自生效之日起,即脫離了產生它的締約當事人,從而獨立于具體的債的主體。換句話說,管轄協議只依附于其締結人成立的民事合同所確立的 法律 關系,而不是締結人本身。這樣,管轄協議對任何進入其指向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人均有其約束力,其約束力并不局限于原始的締約當事人。在此意義上,可以說,管轄協議從一開始就不具有契約意義上的相對性。

 

      四、結論

      綜上,債權轉讓后,只是債權債務的主體發生了變更,債權債務的內容和原因并未改變,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管轄協議條款,如未經雙方合意撤銷或變更,則不因債權的移轉而受有影響,仍然適用于債權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最高院在篇首引用案例中所做判決是正確的。

      2001年04月23日,最高院曾在頒行的《關于審理涉及 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原債權銀行與債務人有協議管轄約定的,如不違反法律規定,該約定繼續有效。”現在看來,這條規定是正確的,但是完全沒有必要將二手債權人限定于國有資產管理公司,也沒有必要將債權限定于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所有的二手債權人對經轉讓取得的債權,均可主張適用原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     

 

 

 

篇8

    2000年1月11日,李某將一輛小型貨車(車牌號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雙方約定,車輛損失保險金額為35000元,第三者責任險賠償限額為100000元;保險期限從2000年1月12日0時起至2001年1月11日24時止。李某依約向某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2324元,某保險公司向李某出具了機動車輛保險單,其中附隨保險條款規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免賠10%.

    2000年7月9時許,李某駕駛該車與梁某相撞,致梁某身體受傷,自行車受損,李某車輛毀損。經公安機關認定為李某與梁某負同等責任。

    審判

    雙方成訟后,區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判決,確認梁某的各項損失總計為66039.3元,李某的車輛損失為1075元。在理賠過程中,某保險公司于2002年10月9日向李某賠付保險金20814.24元,李某的人周某某簽收了“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對于醫療費3750元、誤工費4048.44元、法醫鑒定費1600元,某保險公司未予理賠,并將自負責任免賠率加大為20%.為此,雙方再次發生糾紛。

    2003年3月,李某訴至原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原告向被告繳納了保險費,辦理了機動車輛保險,雙方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在原告發生交通事故后,各項損失已經法院的生效判決所確定,被告應在雙方約定的保險金賠償范圍內履行賠償義務。被告在理賠過程中,未按法院已確認的醫療費、誤工費、法醫鑒定費進行保險賠償,顯屬不當;被告加大了10%的免賠率,不符合合同約定。原、被告雖然于2002年10月9日進行了理賠結算,但原告在訴訟時效內對理賠金額依法享有請求權。遂于2003年9月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李某保險金人民幣6831.09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徐州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其主要理由為,被上訴人在“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中已經確認并接收了被上訴人賠付的20814.34元,以解決保險合同項下的全部索賠,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也表明上訴人對自己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徐州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 析

    本案雙方的爭議焦點問題是:1、李某在2002年10月9日所簽署的“賠款收據及權益轉讓書”能否作為雙方保險合同權利義務終結的依據;2、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按照原合同向李某繼續履行賠付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所謂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同時還規定,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因此,對于本案中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即某保險公司與李某,均應按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或履行義務。

篇9

關鍵詞: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改進

一、舊《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相關規定

舊《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方式下,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同時按商品的全部銷售成本與當期的收入占全部銷售收入的比重的乘積,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

二、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相關規定

現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通常應當按照其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或商品現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者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即企業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的價款,借記“長期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者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三、對舊《企業會計準則》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的分析

(一)舊《企業會計準則》的合理性

1.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比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處理更加符合“收入”確定的條件。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中,雖然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在商品交付時已經發生轉移,但是從商品交付到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款日這段時期內,付款方的財務狀況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時間逾長,款項收回的不確定性逾大。因此,若在較長的收款期限條件下,收款方在發出商品時,是很難確定在下一個或下幾個約定收款日是否滿足“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收入確定條件。若付款方如期支付款項,則按正常情況確認收入、結轉成本;若付款方到期時暫時無力支付貨款,而又承認支付時,收款方可計入應收賬款賬戶,并可視情況計提壞帳準備;若付款方到期財務狀況嚴重惡化,收回款項的可能性不大,則收款方只能暫不做會計處理,把該期成本停留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賬戶中,以后視付款單位的實際情況進行穩健性處理。另外,關于付款單位在后期發生支付困難,長期應收款到期難以收回時,是否計提壞帳準備,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也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若到合同付款期付款單位財務狀況非常糟糕,收取款項的可能性很小,基本無望,收款方要沖回在交付該設備就確定的收入,就會顯得非常被動。因此,舊《企業會計準則》中的按合同分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比新《企業會計準則》在商品交付時一次確認收入顯得能更好的確定是否滿足“收入”確定的條件,更加謹慎、更加靈活。

2.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會計處理方法得出的利潤更加真實。

按照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收款期分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比新《企業會計準則》在交付時全部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使報表中的利潤顯得更加真實,同時也可以防止收款企業認為的虛增會計利潤。分期收款銷售商品往往是大宗沙鍋年品,金額較大。通常情況下,收款期限越長、收款金額越大,收不回款項的可能性就越大,一旦發生收不到款項,將會給企業帶來較大的損失。因此,舊《企業會計準則》按合同或者協議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使得對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判定更有把握,同時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利潤也將分期實現,比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全部銷售收入、成本、利潤在商品交付時一次實現顯得更加符合謹慎性原則、配比性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記賬基礎,在實際工作中,也有助于防止銷售企業(收款方)在特定條件特定日期為了提高當期“業績”,而較多采用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方式來擴大當期利潤,制造虛假“繁榮”。

(二)舊《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局限性

盡管舊《企業會計準則》中關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會計處理具有上優點,但是它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忽視了貨幣的時間價值。沒有注意到分期收款銷售商品不但具有一般商品買賣(交易)的特征,還具有賒銷而又不同于一般賒銷的特性。通常的賒銷,由于賒銷期限較短(常為一個月),賒銷金額較小,貨幣的時間價值也較小,因此銷售企業(收款方)一般不會考慮應收賬款(貨款及稅款)的時間價值。分期收款銷售方式雖然也屬賒銷,但是它的賒銷期限較長,賒銷金額也較大,貨幣的時間價值也較大。

四、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賬務處理的改進

根據上面分析,筆者認為可選擇性和創造性地吸收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各自規定的優點,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的賬務處理進行改進。即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和收款日期分期確認收入,并按收入比例結轉成本。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和協議期間內,按照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金額進行攤銷,沖減財務費用。

這種處理方式不僅解決了上述第二部分分析的問題,也與國務院2007年12月6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的第二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確認收入的實現”的規定相一致。

參考文獻

[1]郭芃.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對增值稅的影響.稅務研究.2008(3)

[2]阮鵬飛.新會計準則分期收款銷售實務操作探討.能源技術與管理.2007(2)

[3]趙明鳳.完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處理之我見.2008(4)

篇10

【關鍵詞】 分期收款; 會計處理; 增值稅

分期收款銷售,是指商品已經交付,但貨款分期收回的一種銷售方式。分期收款銷售的特點是所銷售的商品價值較大,如房產、汽車、重型設備等;收款期限較長,有的幾年,有的長達幾十年。相應地,收取貨款的風險也較大,因而如何確認收入成為這種特殊銷售業務會計處理和增值稅處理的關鍵。

一、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對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相差較大的,應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很顯然,準則中所指的遞延方式分期收款銷售是具有融資性質的,也就是說分期收款的期限較長,相當于為購買方提供一筆貸款。對于這樣的分期收款銷售業務,一般應在銷售成立時,按公允價值即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確認收入金額。此時的具體會計處理為,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按期采用實際利率法確定利息收入,借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場為了促銷,對于一些家電等產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但期限不長,金額也不算很大。此類業務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對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建議按以前的準則處理,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即企業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銷售收入;同時按商品全部銷售成本與全部銷售收入的比率計算出本期應結轉的銷售成本。此時的具體會計處理為:發出商品時,借:發出商品;貸:庫存商品。實際分次收取貨款時,借:銀行存款;貸: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借:主營業務成本;貸:發出商品。

二、分期收款銷售的稅務處理

關于分期收款銷售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有明確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時間也做了規定,其中第十一條第四款為: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在新會計準則中,分期收款銷售是按公允價值即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一次性確認收入金額,在銷售額與增值稅計稅基礎不相同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知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問題,從而可見分期收款銷售的稅務處理和會計準則的規定存在較大差異。

三、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解決建議

針對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與增值稅處理之間存在的差異,筆者認為應該根據具體情況采用不同的處理方法,可以分普通的分期收款銷售和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兩種情況來分析解決。

第一,普通的分期收款銷售,也就是實質上不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

對這類業務的會計處理,建議按以前的準則處理,分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增值稅處理是以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按收款金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上這類業務還是采用以前的方法,這樣也容易和稅法規定進行銜接。

例1,長江百貨商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黃河實業公司銷電100臺,每臺售價3 000元,共計價款30萬元。合同約定分4個月等額付款。該型號彩電單位成本2 000元,增值稅稅率17%。假定長江百貨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發出商品時:

借:發出商品200 000

貸:庫存商品 200 000

(2)按合同規定每期收到應收的貨款時:

借:銀行存款87 75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5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2 750

(3)結轉銷售成本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50 000

貸:發出商品 50 000

第二,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也就是說分期收款銷售的增值稅發票開具時間應當為“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而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分期收款銷售是按公允價值一次性確認收入金額。為解決上述矛盾,筆者建議分期收款銷售中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稅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稅分期確認,這樣不僅與會計收益確認一致,而且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納稅義務的規定,同時也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

例2,湘江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一大型設備給海天公司,合同價格為4萬元,分4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1萬元。假定該大型設備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時的銷售價格為3萬元,該設備實際成本2萬元。

分期收款銷售的增值稅處理如下:

主營業務收入=30 000(元)

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稅=30000×17%=5 1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 000÷1.17=8 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 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5 100+1 453=6 553(元)

長期應收款=30 000+8 547+6 553=45 100(元)

采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10.86%,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1所示:

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

借:長期應收款 45 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30 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 1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20 000

貸:庫存商品20 000

(2)2007年12月31日時:

應交增值稅=(3 811÷1.17)×17%=554(元)

借: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3 811

貸: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 3 25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54

(3)2008年12月31日時:

應交增值稅=(3 001÷1.17)×17%=436(元)

借:銀行存款 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3 001

貸: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 2 5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36

(4)2009年12月31日時:

應交增值稅=(2 102÷1.17)×17%=306(元)

借: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2 102

貸:長期應收款11 275

財務費用 1 79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06

(5)2010年12月31日時:

應交增值稅=(1 086÷1.17)×17%=157(元)

借:銀行存款11 275

未實現融資收益 1 086

貸:長期應收款 11 275

財務費用92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57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還有兩種方式,也就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或在收取最后一筆貨款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這兩種方式,從會計實務的角度看,都不同程度存在些問題:一是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的話,稅務部門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在銷售額與增值稅計稅基礎不相同的情況下,顯然無法正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且銷售方在發出商品時一般很難收到增值稅稅款,但在銷售當期又必須交納全部增值稅,致使部分分期收款金額較大的企業被迫向銀行貸款去交納增值稅,采用這種方式就會出現銷售方企業提前支付稅金的情況,無形中增加了企業的納稅負擔。二是在收取最后一筆貨款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收取增值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以合同約定收款日期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很顯然,采用這種方式計收增值稅不符合稅法規定。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對于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分期收款銷售,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從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稅都是最為合理的。

【參考文獻】

[1] 郭.分期收款銷售的會計處理對增值稅的影響[J].稅務研究,2008,(3).

[2] 阮鵬飛.新會計準則分期收款銷售實務操作探討[J].能源技術與管理,2007,(2).

[3] 趙明鳳.完善分期收款銷售會計處理之我見[J].財會月刊,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