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申論指導
時間:2022-11-25 10: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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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4國考大綱與往年的比對中,我們不難解讀出,新的大綱針對不同的職位凸顯了不同的具體要求。在劃分的兩個類別中,其主要區別就落點在:一個是側重于綜合分析能力,即動腦能力;而另一個則側重于貫徹執行能力,即動手能力。兩類間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在此,我們著重討論一下如何做好對貫徹執行能力的具體理解,尤其是和政府執行力間的關聯,以助考生對其更好的把握、理解。
一、關于政府執行力
1.政府執行力的提出
2014年3月5日,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建立健全行政問責制,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這是“執行力”概念第一次被寫進《政府工作報告》,標志著政府執行力建設正式被納入國家治理范疇。2014年3月5日,總理在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一次表明了中央提高政府執行力的堅強決心。
2.政府執行力的定義和解讀
政府執行力一般指政府機關為達成既定目標,依法使用、調度和控制各種公共資源,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指示、決定、決議,實現戰略目標和任務的能力。政府執行力是一種“合力”,政府執行力各要素的優化組合是形成高效執行力的關鍵。
政府執行力在不同學科中具有不同的含義。比如,從法學角度看,政府執行力代表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從經濟學角度看,政府執行力代表政府行政效率的大小和效益的多少。從社會學角度看,政府執行力代表政府處理社會事務、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糾紛的能力。
政府執行力也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是指政府為達到既定目標,通過貫徹實施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決策、戰略計劃等行為,對各種資源進行使用、調度和控制,有效處理政府日常事務所表現出來的政府內在的能力和效力。狹義是指各級政府決策、執行決策、監督決策執行所表現出來的行動、操作和實現能力及效力。
政府執行力,是對政府工作效率和績效的一個整體判斷,是衡量政府執政能力強弱的一個重要標準。它反映出的是政府代表民意發現、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也體現了政府作為一個領導機構的領導能力、指揮能力。
二、關于申論所考查的貫徹執行能力
新大綱里所要求的“貫徹執行能力”——要求能夠準確理解工作目標和組織意圖,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根據客觀實際情況,及時有效地完成任務。具體而言包含了以下幾層意思:
1、吃透上情。這是發揮貫徹執行能力的基本前提。其要求就是必須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上級部門的精神指示深刻領會,科學解讀,準確理解把握上級意圖和精神實質。
2、摸清下情。執行政策法規及上級精神,需要充分考慮到具體的環境條件,而不能脫離了實際情況。如果缺乏對所處環境、態勢的準確判斷,不顧及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和態度反應,就是沒有摸清下情,勢必會導致具體的執行中南轅北轍、事與愿違。因此就必須一切從實際出發,反對教條主義、本本主義,做到深入群眾,了解真實的國情、黨情、世情和民情。
3、上下結合。在吃透了上情和下情的基礎上,我們還須將二者結合,綜合各要素進行周全考慮,即上級精神同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在執行貫徹執行時能否找準結合點,把理論與實踐有效地結合起來,取決于執行者的綜合能力。在新老政策之間、宏觀和微觀政策間存在不協調、不配套時,尤其需要公務員的較強的協調能力。
4、有效執行。政策方案要想真正落實,依賴于有效的政策執行。政策的有效執行,除了政策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外,還需要執行者有堅定的決心,以及較強的對局勢的控制駕馭能力。只有堅定的決心,才能保證政策突破層層障礙,最終落到實處;政策的執行中出現錯誤和偏差有時是難免的,問題在于如何有效地預防錯誤、控制錯誤,這就要求公務員必須具有一定的控制能力。
5、一定的創新能力。這層意思不在字面,是從中引申而來的。執行政策需要的往往是“原則性和創造性的統一”,既要遵從于政策主旨,同時也力求能夠因地制宜、靈活多變。真正的貫徹執行能力,絕不是依葫蘆畫瓢、照章辦事的僵化思維,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具有靈活性、創造性的執行政策能力。貫徹執行,要敢于創新、善于創新,根據不同時期、不同對象、不同地點及不同環境靈活變通政策。
就深層次而言,貫徹執行能力的考查,既可以是應考者作為一名公務員獨立分析解決具體問題、執行政策的能力,也可以是應考者代表一級部門領會上級精神,制定、執行具體政策的能力。但無論是哪一方面,都需要應考者滿足以上幾項基本要求,具備一名公務員的基本素質,及有效執行政策的能力。
三、二者的區別與聯系
所謂執行力,指的是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的操作能力。簡單地說,執行力就是把想法變成行動,把行動變成結果。一般來說,執行力可分為狹義與廣義,狹義的執行力可指一個人的執行力或某一件事的執行力等;廣義的執行力是指一個組織、一個企業的執行力,也即組織、企業在實現目標過程中所有影響最終目標達成效果的因素。政府執行力,當屬于廣義的概念范疇。而貫徹執行能力則趨向于狹義范疇。
政府執行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公共管理目標付諸組織實施、協調控制、推進實行的行為能力。它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及其公務員對政策、法令的理解力、判斷力,又包含它們在推進計劃過程中的組織力、指揮力、協調力、推動力、控制力。它是一種包括理解力、判斷力、結合力、實施力、創造力在內的系統、綜合性的能力,這種能力必然要以公務員的能力素質為支撐。概括之,政府執行力是一種整體性的合力。而貫徹執行力則是側重于對個體能力的要求。一般地,可以歸結為對公務員個體理解、分析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考查。
如果把政府執行力比作一個整體的話,那么,公務員的貫徹執行能力就好比是它的一個局部。無論是作為一級部門而言,還是作為一名公務員本身,其貫徹執行能力的強弱都直接決定著政府政策執行系統是否能夠有效運行。如中央精神的貫徹執行,需要每一級部門的正確領會,依據各地具體情況,有效執行,最終才能在末端得到真正落實。
另一方面,貫徹執行能力的有效發揮,也受到政府執行力的一定影響。政府上層部門制定的政策得當與否,是否對下情摸清摸透,能否及時的收集、分析執行末端反饋的信息,都制約著下級部門、執行者的執行效果。
總括之,政府執行力與申論考試所測查的貫徹執行能力二者間,既相互區別也相互關聯。由于新的國考大綱已指明將對不同的兩類職位區別考查,作為應考者,我們只有針對報考的職位,把握好不同的側重點,做好對應性復習。從二者的對比分析來看,省級以上(含副省級)綜合管理類職位應側重于從政府執行力的理解角度出發,分析解決問題;而市(地)以下綜合管理類和行政執法類職位則必須深刻理解把握貫徹執行能力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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