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面試模擬試題
時間:2022-02-14 11: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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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里有人過來我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活動,市里的領導叫你去安排相關的工作事宜,你會怎么做?
面試真題分析:這道題目是一道組織協調題目。
這里面我們要重點考慮的是領導到來后如何安排領導去檢查工作,這里由于不同的考生可能有不同順序的工作流程,這里實際上答案常常是不固定的。我們要抓住的關鍵是保障省里的工作組在檢查過程中的“流暢性”,因為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活動,很多時候細節性的檢查項目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多的,所以檢查過程中,有可能流程上有可能出現“較混亂的情況”,所以要制定流程表,先檢查什么,到哪里檢查(檢查地點),具體安排單位里哪位同事帶領導去檢查等問題都要一一在答案中有所體現。同時是哪些領導來檢查呢?是否需要安排車去接領導來檢查呢?領導可能不止一個人,是否領導存在分工?如存在分工,領導們是分別檢查哪些項目呢?這些都要針對不同情況分類應對。而且在省檢查組檢查完畢后,自己也要向市里的領導匯報檢查工作的情況。
參考答案:如果省里有人過來我市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活動,市里的領導叫我去安排相關的工作事宜,首先我要感謝領導對我的信任。省里的工作組要來進行專項監督(檢查)活動作,如果我是相關工作的負責人,“我”首先要確定檢查組的專項監督(檢查)的目標是哪些方面,在有關工作組的領導到來前,我自己要先了解專項監督(檢查)的目標的各個方面,將存在的不足和整改后的情況先記錄下來,在領導到來時再如實匯報相關的情況,使領導們檢查工作時能夠在較短的時間內有重點地檢查相關的項目。其次要在領導來檢查前安排好相關的流程。要先了解是哪些領導來檢查,同時確定是否需要派車接領導,同時要確認領導到來的時間和隨行人員的人數,還要確定領導存在分工,如存在分工,還要確認領導們是分別檢查哪些項目。了解了情況后,就做好流程表,具體安排整個檢查過程中的時間、地點、接待的人員及各種具體的事項。
在領導檢查的當天,把領導接到檢查地點后,要把檢查工作的流程表發給領導和相關的隨行人員,以避免在檢查過程中出現混亂的情況。同時要把自己所記錄的問題和檢查前所整改的情況如實向領導反映,方便領導了解情況。
在省檢查組檢查完畢后,我會撰寫書面的匯報,也要向市里的領導匯報檢查工作的具體情況。
2.在你曾經組織過的活動中,你覺得其中有什么遺憾,如果時光倒流,你怎么改變這個遺憾。
面試真題分析:對于這個問題,網上有很多考生都覺得有一定的“難度”,問題的焦點在于一個問題:“如果從來沒有組織過活動,那怎么回答這個問題?”對于這個問題,作為一道開放式的面試題型,命題者確實在某種程度上忽視了考生的“普遍性”,即不是每一個考生都從事過學生工作(或活動),而真正有機會作為“組織者”組織一個活動的“幾率”其實還要更小一些。這樣一來,其實某種程度上就可能導致一些考生“編造”答案,而這種情況違背了招錄方通過面試考察和了解考生情況的初衷。所以這道題目略為有所欠缺。但這里引入“時光倒流”這樣一個新的場景確實是一個很大的創新,給了考生很大的想象空間。對于這道題目的回答,由于每個考生的經歷都不一樣,“其中有什么遺憾”更是各有各的故事。但是,考生還是盡可能不要去說一些“不是自己的經歷”。畢竟在緊張的面試考場上,編造出來的故事往往不大“自然”,得分常常是不高的。所以建議考生對這類開放式的面試題型,還是“坦誠”地談自己的經歷會比較好一些,唯一要注意的是不要太過自負(比如有考生說自己在大學生涯沒有遺憾),也不要太自卑(比如有考生說自己在大學生涯充滿了遺憾,不知從何說起)。我們要引用建筑學中的一句名言:“建筑是永恒的遺憾”,客觀而言,人生也是充滿“遺憾”,關鍵是看你用什么心態來看待過去的經歷而已。另外,建議考生不必要一聽到“組織活動”,就潛意識認為非說什么文藝晚會之類的大型活動不可,其實有些班級的組織活動也一樣體現一個人的組織能力,不以善小而不為,其實在哪里都是一樣的,有時候談一些的組織小型活動的細節性觀點,常常能“以小見大”,獲得面試考官的青睞。
3對于前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招警高學歷歧視事件”,你有什么看法?
面試真題分析:“招警高學歷歧視事件”其實也是一個非常接近面試時間的熱點時事,而且這道20*年**公務員面試真題的話題,就是本次20*年**公務員招考資格審查中發生的一個事件。
而題目中“招警高學歷歧視事件”,講述的是在今年5月17日,**市人事局和公安局共同了《2020*年上半年招考人民警察公告》。公告稱,廣東省人事廳、廣東省公安廳決定組織**市公安機關招考人民警察(公務員)502名,其中包括治安警E類60名,限**戶籍生源,大專學歷。家住福田的小李看到公報后,感到自己的機會終于來了。由于有親屬在公安機關工作,小李對于民警的職業一直“心向往之”。兩年前他從**高職院本科畢業后待業在家,一直在做著警察夢。小李認為既然大專生能報考,那本科生更不例外,于是就從網上下載了準考證和報名表,開始復習功課。往年,**招考民警往往先進行資格審查,然后筆試。但今年的程序變成了先筆試,再審查,然后面試。考試結束,筆試成績公布,小李名列前十,前景看好。
終于在7月16日上午,信心十足的小李早早來到**體育館參加招考資格審查。沒想到,在筆試中名列前十、24歲的小李滿懷信心地參加**市人民警察的招考資格審查時,卻被告知沒有面試資格。招考方回絕的理由很簡單,他報考的治安警E類只招收大專生,而他的學歷是本科。對此,小李帶著憤懣地說:“難道**的警察隊伍不需要提高嗎?”小李百思不得其解,最后只能猜測在招考公務員時,有關部門是否在“暗箱操作”。
面對本科生的責難,**市人事局表示,他們只是代招單位,劃定學歷限制的是**市公安局。工作人員說,治安警E類一般屬于路面警,平時日曬雨淋工作辛苦報酬也相對較低,公安機關可能是考慮到大專生相對吃苦耐勞,而本科生恐怕難以承受才做出這種選擇。工作人員對此的回應則是一句話:“學歷歧視。”只不過,以往只是對低學歷的歧視,而現在變成了對高學歷的歧視。據廣東省招警辦工作人員介紹,此次像小李這樣以本科生身份報考治安警E類被刷掉的考生有一兩百人,而治安警A類總名額157人,遠超E類的招生額(60人),但**本科考生報考該類的人數卻不多。
對于這個問題,實際上問題的關鍵在于,**市人事局和考生之間就職位的“招考條件”問題上存在巨大的“理解差異”。小李這一類“高學歷的考生”認為既然“低學歷考生”都愿意招收,當然“高學歷的考生”“屈就”過去報考,按道理即使不“熱烈歡迎”,至少也不至于“拒不錄取”。于是這種考生的這種“潛意識”,剛好碰上了招考單位“實用主義”傾向。招考單位認為自己所招的職位不需要“那么高的學歷”。招考單位的想法很簡單,他們認為“高學歷考生”在報考時候的“屈就”僅僅只是“暫時性”的“屈就”,而不可能是“永久性”的屈就。問題的關鍵,即兩者之間的巨大“認識分歧”就在這兩個點上。這里面的邏輯或許需要分類討論才能“明晰”起來,以下用通俗易懂的言語來嘗試做一個分析:
第一、對于考生而言,其自身觀點的邏輯支持點是:
(1)我是“高學歷的考生”,你的職位要求低過我的個人條件,你沒有理由不要我。就像去菜市場買一斤菜,你的青菜賣1塊錢一斤,我給你兩塊錢一斤,你沒有理由有錢不賺,硬是退給我一塊錢。這就是這部分考生的邏輯。但問題的關鍵是,招考實質上是用人單位和報考者之間的“雙向選擇”,多出來那部分“利益”,人家有“權利”不要。這是考生邏輯中錯誤的部分
(2)當然考生的邏輯中也有正確的,值得支持的部分。本科生和大專生,實際上本科生從“范圍”上來講是可以說“本科生”一定是具備了“大專”的學歷水平。這里面戴斌老師希望用“極端法”來尋找支持考生觀點的依據。即如果一個本科生是一個專升本的考生,即他是讀完了大專再讀本科的,他擁有“大專學歷證書”和“本科學歷證書”。那么矛盾就出來了,這一位“地道的”本科生是否就不能報考“大專學歷有求”的職位呢?那么人家只拿自己的“大專學歷證書”出來,“不告訴”你其是“本科生”,那么是否這一類“本科生”(后者說“假大專生”)就能“網開一面”獲得報考該職位的機會呢?這里面很明顯,招考單位的“低學歷要求”是存在漏洞的。而“有漏洞的制度”從邏輯上看就可以認為這個制度是不合理的,是需要調整的。這是考生邏輯中正確的,值得支持的部分。
第二、對于招考單位而言,其自身觀點的邏輯支持點是:
(1)我是“用人單位”,我有權選擇我想要的人。我不想要“高學歷的考生”,這是我們“用人單位”的權利和自由。誠然這個觀點,如果僅僅從經濟學的角度,從雇傭關系的角度看,其是正確的。但問題的關鍵是,公務員的招考不是“簡單的”、“經濟學角度”的“政府”與“考生”之間的雇傭關系。他具有“公共意義”甚至具有“憲法的意義”。為什么?從憲法的角度看,人民群眾是要“當家作主”的,而參與國家公共管理是公民的“權利”,所以不是簡單的“政府”雇傭誰去做“公務員”。公務員的招考是人民群眾參與國家公共管理一種“選拔性的考試”。所以如果“用人單位”把“招考”當作自家的事情,那就不對了,不是你“用人單位”自己的事情,而是整個國家的事情。這一個點如果搞錯了,就會產生一些錯誤的想法和錯誤的邏輯,也就會引起不必要的矛盾。
(2)當然“用人單位”的邏輯中也有正確的,值得支持的部分。那就是“適用性”和“實用性”的問題。這個點不是公平的角度出發的,而是從行政工作所特有的,也必須要強調的。因為公共管理也要強調“資源的合理安排”。這里面戴斌老師也希望用“極端法”來尋找支持“用人單位”觀點的依據。就好像之前許多新聞多報道的“名牌大學畢業生”賣豬肉的新聞,誠然“賣豬肉”并非是一個不好的工作,但是從國家人才的使用角度來看,這實際上是一種“人才使用的巨大浪費”。“用人單位”在某些職位上只招收大專生,某種程度上來說,確實某些職位不需要“高學歷的人才”就可以做好,所以從“適用性”和“實用性”的角度來看,其邏輯并無不對之處。
(3)“用人單位”的邏輯也有部分正確的邏輯。那就是“用人單位”覺得“高學歷考生”容易“跳槽”,“高學歷考生”不如“低學歷考生”吃苦耐勞,而且“低學歷考生”不易跳槽。對于這個邏輯,建議考生要辨證地看,一方面確實從總體上看,“高學歷考生”不如“低學歷考生”吃苦耐勞,而且“低學歷考生”不易跳槽。但是是否所有“高學歷考生”都是不吃苦耐勞,容易跳槽?是否所有“低學歷考生”都一定會吃苦耐勞,不容易跳槽?答案是未必。“一根竹竿打著一船人”并不是一個可取的對策。
綜合“用人單位”和“考生”之間的邏輯觀點,其實我們會發現,實際上雙方的觀點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兩者的利益急需協調。
至于這個事件所隱含的深層次的問題,實際上焦點集中在為什么那么多的“高學歷考生”愿意“屈就”這些“低學歷要求”的職位呢?原因之一是沒有合適的報考職位供他們報考,這里有專業限制等原因;二是競爭的激烈性促使一部分考生為加大錄取的幾率而“自愿”“屈就”這些“低學歷要求”的職位,這里延伸開去是目前的“大學生就業難”問題,對于這個點,建議考生可以重點展開這個點,因為,從本質上來講,我們的最佳對策并不是要求提供“低學歷要求”的職位的“用人單位”去同意“高學歷考生”的報考要求,因為即使“高學歷考生”“自愿”“屈就”這些“低學歷要求”的職位,很多時候也是“迫不得已”,所以治本之策還是在于解決目前“大學生就業難”,使得“大學生”能夠有更多的就業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