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6

時間:2022-04-28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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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知識6

2014年公共基礎知識

4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這部法律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定頒布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里程碑。

與1993年國務院的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這次通過的公務員法,在保證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同時,又有較大的發展。

三個標準界定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法明確界定了公務員的范圍。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這條規定,首次明確了公務員必須同時具備的三個條件。這就意味著,今后公務員不再局限于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將擴大至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所有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還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參照管理”的形式,即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

聘任制納入公務員管理范疇

公務員管理將引入聘任制,即機關根據需要,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按照法律規定,機關聘任公務員可以參照公務員考試錄用的程序進行公開招聘,也可以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直接選聘。機關聘任公務員應當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書面的聘任合同,確定機關與所聘公務員雙方的權利、義務。聘任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法律規定,聘任合同期限為1年至5年。聘任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為1個月至6個月。聘任制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協議工資制,具體辦法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有關專家認為,聘任制相對于傳統公務員的選任制和委任制,有利于進一步解決公務員能進不能出、缺乏活力等問題。

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實現多元化

我國實施多年的公務員制度只提供了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個職務系列,公務員的職業發展階梯過于單一。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這一規定致力于建立多元化的公務員職業發展途徑。

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

公務員法規定,國家實行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煉。

法律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調任機關應當對調任人選進行嚴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權限審批,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上下級關系有講究

對公務員要不要絕對服從上級的問題,公務員法規定,服從和執行上級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是公務員的基本義務,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或者命令,是公務員的紀律。與此同時,公務員法又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公務員不得通過兼職“賺外快”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并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法還突出了對公務員的嚴格管理:一是規定了嚴明的行為規則和考核、懲戒制度,規定了公務員九項基本義務,十六項基本紀律,違者要受處分;二是首次規定了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制,即“問責制”;三是有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原系領導成員的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在與原工作單位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的經營活動,違者予以處罰。

法律還規定了四種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