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21:4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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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管理法制改革簡析論文
[摘要]現行個稅分項計征不合理,按月計征不科學,稅前扣除項目不公平,公民納稅意識薄弱以及個稅法操作性差等。為此,應完善個稅立法,建立統一的個人銀行賬戶加強對個稅的監管,完善個稅法律機制。
[關鍵詞]個稅管理;改革;完善;個稅法制
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律既要適應中國的國情,又要與國際個人所得稅法大趨勢保持一致。我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后,國際間人員往來頻繁,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不適應國民待遇原則,不利于科技人才的引進。改革個人所得稅應結合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市場準入原則,公平競爭原則,加快與國際主流稅制接軌。
一、當前個稅征管中的問題及對策
(一)個人所得稅法律體系不完善
稅收執法受地方政府機關影響。稅收法律是行政執法為主的法律,有的地方以發展地方經濟和吸引人才為借口,擅自越權頒行一些違反國家統一稅法精神的優惠政策,如私自提高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額或擅自擴大免稅項目;一些地方政府“默許”足球俱樂部按“自定”稅率征稅,使國家稅收流失。現行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項計征亟待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中表現為有的應征的稅收不起來,只管住了工薪階層,使之成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要群體(占個人所得稅征收總額70%以上),這除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納稅意識較強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工薪收入較嚴格實行代扣代繳制,逃稅可能性少。正如錢晟教授所言:“第一,新生貴族的分配渠道不規范,很多隱性收入、灰色收入不為人知,更談不上納稅;第二,現金交易普遍,存款實名制提供了征稅的前提條件,但是征稅機關又無權查,這是銀行法的規定;第三,權大于法的現象依然存在。”鑒于此,個稅征收方式應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對工資以外的收入加強個人申報,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執法力度,加強對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的管理,完善代扣代繳制度。
人所得稅風險控制及納稅籌劃
摘要:2019年個稅改革后,稅收信息化不斷推進,全國形成了統一的稅收征管平臺,自然人稅收系統管理端、扣繳端和個人端信息實時傳送,大數據為稅收征管部門提供了科學的分析工具,同時也給高校個稅管理帶來了全新的挑戰。本文全面分析了新形式下高校個稅的特點及難點,深入挖掘高校個稅征管過程中的風險,并有針對性地提出風險防控和納稅籌劃措施,以期為高校個稅征管工作提供建議。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高校教職工;個稅風險防控;納稅籌劃
2019年隨著新個稅法的正式實施,我國個人所得稅邁出了從分類計征到綜合計征的第一步,建立起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新個稅法在提高免征額、優化稅率結構的基礎上提出了專項附加扣除、按年累計計稅、學生實習勞務以及年度匯算清繳等概念,面對復雜的內外部環境,高校如何充分享受改革紅利、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益,變成了一個時代話題。
一、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特點及難點
(一)人員結構復雜,管理權限分散。高校為維持自身基本運轉,滿足高等教育不斷發展的要求,常常會通過各種方式引進人才、輸入人工,加之高校本身歷史背景復雜,通過多年的積累,逐漸形成了復雜的人員結構,進而使得個人收入的發放方式呈現多元化。目前,高校的人員種類大致分為正式在編職工、各類人事人員、臨聘人員、學生、臨時聘請的校外專家、離退休人員以及外籍人員。高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正式在編職工以及目前較廣泛執行的A類人事人員的管理一般集中在人力資源部門,臨聘人員可分為學校聘用人員、院系聘用人員、后勤聘用人員、科研聘用人員、聘用高級專家、博士后人員以及外籍聘用人員,其管理權限分散在學校各個部門,給人員管理造成很大困難。(二)涉稅種類繁多,扣稅難度增大。根據人員類型的不同,大致可將高校的個人所得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工資薪金所得,主要是與學校存在任職受雇關系的納稅人取得的基本工資、績效工資、課時費、各類應稅津補貼及其他校內所得;第二,勞務報酬所得,取得這類所得的納稅人一般都是校外人員,主要因臨時性的培訓、講座、勞動及服務而產生;第三,稿酬,主要指發表學術專著的收入;第四,年終一次性獎金;第五,外籍人員工資薪金及勞務報酬,新個稅法實施后,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界定有所改變,非居民納稅人的計稅方式也與居民納稅人計稅方式有所不同,因此針對學校各類外籍人員取得的收入,應當先判定其人員類型,再判定其所得類型,再根據法定條款計算個稅;第六,學生實習勞務,主要指正在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學生因實習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三)收入來源眾多,計算難度升級。由于高校經費實行項目化管理,各類人員經費的發放雖然集中在財務部門,但經費淶源、發放渠道、發放時間并不一致,這種經費管理模式給財務部門扣稅造成了很大的困難,收入來源的多元化大大提高了高校的個稅管理工作難度。高校與其他各類企事業單位最大的區別在于教師的收入來源眾多,造成了單月多次多渠道發放的情況,同一名教師當月既有人力資源部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又有不同院系發放的課時費,還有科研提成費,這對財務部門來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每一次收入都需要累計計算,因此必須確保全校所有收入通過唯一系統累計計算稅款,不得有任何疏漏。
二、高校個人所得稅存在的風險
納稅申報管理工作思考
*年,在我國經濟社會中發生了一件大事。這就是施行長達10年之久的《個人所得稅法》被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一時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其中最值得矚目的變化,當是新稅法擴大了納稅人自行納稅申報的范圍。自*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開始承擔年度自行申報的法定義務。
個人自行納稅申報是對現行代扣代繳制度的有效補充和完善,是未來稅制改革的基礎。然而,這一嶄新的法律規定也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提出的一道難題,是對稅務干部管理能力和稅務機關征收能力的一個真實考驗,是對個人所得稅管理水平一次嚴峻挑戰,由此也引發了我們對個人所得稅管理乃至整個稅務管理模式的深入思考。
一、自行納稅申報的經驗總結:信息化開啟了稅務管理的新時代
個人所得稅是涉眾群體最大的一個稅種,北京直接面向的納稅個人有400萬人,其中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有26萬人。完成自行申報工作,僅僅依靠手工勞動是難以實現的,最優的方式和途徑就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技術,而信息化恰恰是北京市地稅局管理的優勢所在。以信息化統領、覆蓋、支撐稅務管理工作,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根本要求,也是北京市地稅局長期遵循的工作思路。北京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工作始終走在全國前列,從*年至今,先后推出了個人所得稅管理一期、二期、三期信息系統,每一步均實現了率先全國、保持領先。
*年10月,北京首次推出了重點納稅人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一期),實現了為重點納稅人建立電子檔案。
*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個稅二期)上線運行,實現了每月約400萬有稅納稅人的網上申報。
地稅局信息推廣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加強個人所得稅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推行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夯實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基礎,根據市局關于印發《市地方稅務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廣實施方案》的通知,自2012年6月起,在全區全面推廣應用個稅系統。為保證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實施,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組織領導
為確保全區個稅系統推廣應用工作的順利進行,區局成立推廣工作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直接抓,其他領導協同抓,舉全局之力,周密部署,妥善安排上線各項工作,人人參與,形成工作合力。
二、推廣目標
為貫徹落實總局個人所得稅“四一三”工作思路,現應用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其總體目標是:全面建立以個人身份證明號碼為主要標識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采集、匯總所有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信息資料,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檔案制度、代扣代繳明細賬制度、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稅務機關雙向申報制度、與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制度,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與扣繳情況的交叉稽核和監管,實現對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單位、不同收入項目納稅情況的收集匯總、查詢、統計、分析和完稅證明開具功能,有效加強對個人收入的全員全額管理,對高收入者的重點管理和對稅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個人所得稅征管質量和效率。
三、推廣對象
財稅信息化管理應用論文
【摘要】企業財稅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企業的整個機制有著重要的影響,我國稅收方面的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企業財稅改革的方向,現在很多企業在管理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特別是在財稅管理環節,更加應該注重管理水平的信息化。我國中央企業在開展具體的財稅工作時仍會按照傳統的方式進行,但這種管理思維已很難滿足現代化的需求,因此企業要加強對其的學習和研究,在具體的實踐中運用不同的模式,并對其應用效果進行分析,來檢驗新模式適用性。
【關鍵詞】財稅管理;信息化;現狀;應用效果
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需要特別注意財稅環節,因為稅收管理對企業的每個環節都有重要的影響。目前,我國稅收政策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加上國內各種經濟因素的制約,使得企業在進行財稅管理時面臨著巨大的風險,為此就要求企業相關部門做好應對準備,通過完善財稅管理的各個環節來防止問題的發生。財稅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具備專業知識,同時需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政策來規劃整個管理工作,從而保證公司的整個財稅工作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財稅管理現狀
1、財稅風險較大
企業的財稅管理人員需要按照財稅政策規定的操作細則來完成相關的納稅工作,而且在管理的過程中還需要多個部門的配合,但是現在許多企業的財稅工作因外部環境的影響而導致風險的加大,這些風險出現的原因體現在多個方面,而國家財稅管理體系的改革就是其中一個最重要的原因。要知道改革會對所頒布的政策帶來很大的影響,同時由于很多財稅政策在運行的過程中缺乏專業的解釋,因此很多財稅工作人員在操作的過程中會受到一定的影響。而且監管力度的不同也會對企業的財稅風險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這些都是現代企業特別是央企在改革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境外免稅項目稅務管理論文
一、提高納稅意識,做好稅務注冊及稅務申報管理
納稅人必須提高稅務風險意識,依照所在國的法律規定,依法履行登記,及時獲取納稅識別號碼。另外,對外承包工程企業還應清晰地認識到,免稅并不等于免除其稅務申報義務,納稅人在進行依法登記注冊后,還應按照稅法的規定,在財政年度終了后一定時期內進行稅務申報,以防范由于不能按照申報而遭受滯納金和罰息損失。
二、確認免稅的具體稅種及期限
對于給予免稅的境外項目,無論是依據稅法規定免除,還是根據合同規定免除,都無法一一羅列免除的全部稅種和免稅期。另外,稅法規定的免稅往往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所以企業應確認免稅條款是所在國家(地區)稅法的規定還是合同中對承包商納稅義務的免除。若非稅法賦予的免稅,而是商務合同約定,則應仔細閱讀有關合同條款,以便能夠準確確認具體免稅的稅種和免稅期,具體包括:免除稅種是否是商務合同簽訂之時所在國(地區)稅法包含的全部稅種。對于合同日期之后,所在國(地區)新頒布的稅種是否適應本項目所定義的免除范圍;若非全部免除時,具體明確免除的特定稅種,如是否僅免除關稅、增值稅、外國人個人所得稅等,而其他稅則不免;針對有些地方政府所獨有的稅種是否也在免稅范圍之內,商務合同規定的稅條款是否能影響地方政府的稅收;免稅期限是否包含了質保期,直至該項目所有納稅義務完成;免稅稅種的具體申報規定。
三、做好免稅優惠措施的申請(備案)管理及免除義務證明的索取
對于免稅優惠措施,稅法一般都規定要提前進行申請或備案,否則便無法享受,所以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按照所在國(地區)稅法的要求,做好事先申請或備案工作。例如,為享受避免雙重征稅有關優惠待遇,企業在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到國內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然后提交給工程所在國(地區)稅務機關,以申請在利息、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方面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相關優惠待遇。再如,我國目前對于在境外提供建筑勞務的對外承包工程企業在國內給予免征營業稅優惠,所以稅務管理人員應在工程開工后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備案。而對于商務合同約定的免稅,為避免稅務機關日后審計過程中產生分歧,對外承包工程企業應通過業主向財政稅務、海關等機構索取相關免稅證明,以充分規避稅務風險。
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分析
【摘要】文章針對當前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相關規定及實際發放工作所遇到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應的解決辦法。文章認為科研經費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部門相關管理制度個稅涉稅條款的清理和檢查;盡快修訂現行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讓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條款與個稅法同步;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情況適時動態調整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發放標準;全面加強和提升個稅信息化建設,提升個稅申報、清算和退稅的便捷性。
【關鍵詞】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個稅
2017年9月4日,財政部頒發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管理辦法》(財科教[2017]12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全部以稅后的方式進行發放,同時,專家咨詢費的發放要求由發放單位按照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2019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個稅從原來的按月計征變為按年計征,同時將居民個人從境內取得的勞務報酬等四項所得納入到居民個人綜合性收入進行統一計稅,這直接導致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在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時面臨難以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發放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計稅方式存在的問題
(一)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無法真正執行稅后發放標準,難以準確計稅
根據《辦法》第六條規定,由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列支的專家咨詢費,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1500—2400元/人天(稅后),其他專業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為900—1500元/人天(稅后),院士、全國知名專家可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的專家咨詢費標準上浮50%執行。同時,《辦法》第十三條還規定,專家咨詢費的發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比如,2020年3月1日專家甲在A單位取得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5000元,根據《辦法》規定這5000元是稅后金額。按2019年之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個稅管理規定及計算要求,A單位關于該項咨詢費相關發放金額及應納個稅計算過程如下:假設單位A實際支付金額為X元,根據《辦法》規定專家甲取得的為稅后收入5000元,相關個稅由A單位承擔,根據2019年前的個稅法中關于勞務費計算規定可列出計算等式X-(X-0.2x)×0.2=5000,經計算后X=5952.38(元)。也就是說,單位實際因此而支付的勞務費金額為5952.38元,其中專家甲實際獲取稅后收入5000元,學校為專家甲承擔個人所得稅支出952.38元。2019年1月1日新個稅法開始實施,對居民個人所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四項所得(簡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同時,根據新個稅法第六條關于應納稅所得額的界定,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就是指居民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新的個稅稅率進行超額累進計稅。因此,如果按照2019年新個稅法規定要求,勞務費報酬所得按年度合并計算納入個人綜合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作為發放單位A此時就面臨難以克服的問題。一方面作為單位A,在發放時點2020年3月1日根本就無法獲得專家甲從年初到該時點所取得個人收入數據,更無法獲取專家甲本年度未來時間段所能取得的收入數據。而更為關鍵的是,根據新個稅法按年度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計稅規則,即便單位A能及時獲得專家甲當年度個人綜合收入數據,同樣的一筆咨詢勞務費,在發放年度的不同發放時點,由于其當年累計綜合收入的動態變化,根據其綜合收入計算出來的該筆咨詢勞務費應繳納的個稅也是一個動態數據。事實上,在新個稅計稅規則要求下,針對同一筆勞務收入,計稅時點越是靠近勞務費發生當年年初,其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通常會越低;越是接近年末,同樣的金額計算出來的應納稅額可能就會越高。同時,根據《辦法》規定,即便是同樣職稱和級別的人,如果二者就職單位不同,即便是在同一時點、同一單位領取同樣金額的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由于發放專家咨詢勞務費時點各自當年應稅收入總額可能不一致,如果按《辦法》要求采用個稅法規定進行計稅,發放單位實際為此支出的金額也極有可能不一致,這無疑會造成實際發放標準的混亂。也就是說,在實際工作中,《辦法》規定的關于科研項目專家咨詢費稅后發放方式,在新個稅法規定下不具有可行性,發放單位也無法對所發放的專家咨詢費進行準確計稅。
征退稅落實科學發展觀交流材料
一、征退稅銜接不到位是影響和制約我省出口退稅工作科學發展的突出問題
(一)征退稅銜接就是通過征退稅信息共享、日常管理的結合、納稅評估和退稅評估的結合實現征稅管理和出口退稅管理的聯動和銜接,堵塞因征退稅分離存在的管理漏洞,進一步提高整個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出口退(免)稅是對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只有已征稅的貨物出口后才存在退稅問題,征稅與退稅是密不可分的。而且現行的出口退稅政策規定,除了國家明確規定的出口貨物實行退稅外,對出口不退稅和超期申報的貨物等情形還要視同內銷進行征稅,即使是免稅出口貨物以及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也需要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加強征退稅的銜接,實現征稅管理和退稅管理的良性互動,有利于我們夯實工作基礎,堵塞漏洞,避免稅收執法風險,還可以有效地解決出口退稅部門人員匱乏的問題,出口退稅專職人員可以有更多的精力做出口退稅管理深層次的工作,從而提高稅收征管和出口退稅的質量,這是稅收管理科學化的必然要求,對稅收管理工作,包括出口退稅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長期以來,由于出口退稅政策宣傳不到位及多年來出口退稅實行集中、專業化管理等原因,許多部門特別是基層稅務機關的同志們,認為征稅是征稅部門的事、退稅是退稅部門的事,以致長期出現“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現象,征稅的不管退稅,退稅的不問征稅,由此造成了征、退稅管理脫節。一方面導致退稅部門在人力和精力有限條件下,需要掌握了解的企業相關情況得不到及時的配合與反饋,另一方面是征稅機關不掌握出口企業的出口信息和電子數據,應有的業務鏈條控管作用難以有效發揮。較為突出的是農產品收購發票的管理,在農產品收購環節上由于種種原因出現了問題,在農產品或以農產品為原材料加工的貨物出口后,根據政策規定留抵稅額要作為“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數據不實就有可能導致退稅出現問題甚至造成騙稅案件的發生。前幾年我省發生的“棗強案件”就是典型案例。
(三)目前,全省11個市都設有進出口稅收管理科(處),管轄本地所有出口企業的退稅業務以及對基層稅務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因此形成了我省專門機構集中、專業化管理的出口退稅體制,即省、市國稅局均有專門的出口退稅管理機構和人員、縣市區局未設專門的出口退稅管理機構。應該說,這種管理體制在原來出口企業戶數不多、出口額不大的情況下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外向型經濟的增長,稅收管理科學化、精細化的深入推進,這種出口退稅管理體制越來越難以適應新形勢發展的要求。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6年在全國部署了出口退稅審批權限下放試點工作。從出口退稅工作實際看,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是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強化征退稅銜接和防范騙取出口退稅的重要舉措。從兩年多來全國各地的試點運行效果看,試點地區對下放審批權工作高度重視、平穩推進,試點效果良好,受到了企業的普遍支持與擁護。但因當時我省出口退稅管理部門集中主要精力配合總局進行“利劍二號”專案調查工作,因此,報經總局同意后我省沒有進行下放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批權限試點工作。
稅收管理員考評調研
在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十分重要,是各項征管制度和措施能否順利落實到位的關鍵環節。自稅收管理員制度推行以來,各地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稅收管理員考核制度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筆者結合近年來的工作實踐,談談個人對建立稅收管理員考評體系的思考。
一、看法和認識
科學的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體系,應體現考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考評的范圍和指標設置、考評的具體方法和手段、責任追究制度和獎懲辦法等幾方面內容,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第一,考評的指導思想要突出,目的要明確。為了更好地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必須建立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的指導思想要圍繞稅管員制度展開,能夠準確體現各級領導機關意圖。考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發和調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達到提高征管質量、及時查錯補漏、完成工作任務的目標,而不是單純的扣分扣款和責任追究。要以人為本,把強化考核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考評內容要完整,指標設置要科學。由于稅收管理員承擔著所有納稅人的日常管理任務,其業務范圍幾乎覆蓋了稅收工作的全部。稅收管理員的考評內容應涵括整個稅收業務工作的全過程,在考核指標設置方面,要盡可能切合實際,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納稅人整體素質、稅務干部業務水平相適應,設置一些操作性較強的指標,而不能脫離實際,將指標確定得太高。
第三,考評方法要力求多樣化,手段要實現自動化。由于稅收管理員的職責比較繁雜,其管理的客體——納稅人又是經常變化的,因此其考評方法和手段要靈活多樣。在時間要求上,既有定期考評,又有不定期考評;在考評范圍上,既有全面檢查,又有隨機抽查;在考評方式上,既有室內考核,又有實地考核;在考評組織上,既有上級督導檢查,又有本單位內部戶查,還可以進行個人自查;在考評手段上,要充分利用全系統計算機網絡硬件配置的優勢,切實發揮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兩權”監督考核軟件功能,盡可能減少手工考核,實現考評手段自動化。
淺議稅收管理員考評體系
在推行稅收管理員制度過程中,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十分重要,是各項征管制度和措施能否順利落實到位的關鍵環節。自稅收管理員制度推行以來,各地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稅收管理員考核制度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筆者結合近年來的工作實踐,談談個人對建立稅收管理員考評體系的思考。
一、看法和認識
科學的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體系,應體現考評的指導思想和目的、考評的范圍和指標設置、考評的具體方法和手段、責任追究制度和獎懲辦法等幾方面內容,要把握好以下原則:
第一,考評的指導思想要突出,目的要明確。為了更好地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必須建立稅收管理員考核評價體系,考評的指導思想要圍繞稅管員制度展開,能夠準確體現各級領導機關意圖。考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激發和調動大多數人的工作積極性,達到提高征管質量、及時查錯補漏、完成工作任務的目標,而不是單純的扣分扣款和責任追究。要以人為本,把強化考核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有機結合起來。
第二,考評內容要完整,指標設置要科學。由于稅收管理員承擔著所有納稅人的日常管理任務,其業務范圍幾乎覆蓋了稅收工作的全部。稅收管理員的考評內容應涵括整個稅收業務工作的全過程,在考核指標設置方面,要盡可能切合實際,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納稅人整體素質、稅務干部業務水平相適應,設置一些操作性較強的指標,而不能脫離實際,將指標確定得太高。
第三,考評方法要力求多樣化,手段要實現自動化。由于稅收管理員的職責比較繁雜,其管理的客體——納稅人又是經常變化的,因此其考評方法和手段要靈活多樣。在時間要求上,既有定期考評,又有不定期考評;在考評范圍上,既有全面檢查,又有隨機抽查;在考評方式上,既有室內考核,又有實地考核;在考評組織上,既有上級督導檢查,又有本單位內部戶查,還可以進行個人自查;在考評手段上,要充分利用全系統計算機網絡硬件配置的優勢,切實發揮稅收執法和行政管理“兩權”監督考核軟件功能,盡可能減少手工考核,實現考評手段自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