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籌劃方案范文
時間:2024-02-04 17:5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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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務籌劃;節稅;系統工程
筆者以本人曾經供職的上海某家民營醫院為例,為其設計了幾種稅務籌劃方案,各方案均以現有的狀況為基礎,彼此之間互為獨立。
一、醫院概況
1. 經營范圍及性質
該醫院于2001年10月由民間資本投資成立。注冊資本為2000萬元人民幣,屬私營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內科,外科,婦產科,兒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膚科,腫瘤科,麻醉科,中醫科,醫療美容科,醫學檢驗科,醫學影像科服務等。醫院性質為營利性醫療機構。
2. 關聯單位
與上海一家專科醫院和一家文化傳播公司為關聯單位。其中專科醫院與該院為同一母公司投資成立。文化傳播公司為該院與專科醫院共同投資成立。
二、稅務籌劃方案
1. 企業性質的納稅籌劃――由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1.1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稅務機關據此判斷適用征免稅政策。
該醫院為營利性醫療機構.所以根據政策享有的稅收優惠有:自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免征1年企業所得稅和3年的營業稅;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只要是在國家定價范圍內取得的各項醫療服務收入,則所有的稅費均予以免征。
1.2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依據上述稅務政策,在該醫院目前稅收優惠期已過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將現有的“營利性”變更為“非營利性”,從而免去占年收入5.3%的營業稅及附加的城建稅和河道管理費。
另外,該醫院為宣傳業務每年都要投入約占年收入20%的廣告費,在營利性的情況下,年應納稅所得額需根據規定調增:年收入*20%*(1-2%)=年收入*19.6%,這樣,每年還要多交相當于年收入*19.6%*25%=年收入*4.9%的所得稅。另外,該醫院有6輛汽車,按平均每輛500元/年來算,車船稅每年要交3000左右。
如果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則上述所有的稅費都可以免征了。
1.3方案的可行性
1.3.1 變更的現實性
近幾年,政府一方面鼓勵醫療機構的設立,一方面又加大監管力度,致使現如今民營醫院越來越多。競爭也越演越激烈.現有的“營利性”身份,雖然可以使醫療收費定價不受政府指導價的控制,但是如果醫院的服務定價高于政府指導價,就吸引不了客源,而降低某些醫療費用,則背上了“擾亂醫療市場”的罵名。因此,目前民營醫院的生存舉步維艱.此時,按照政府價格來制定收費標準,從而向衛生機構申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做法就極具現實意義。變為非營利性之后,進入醫保的可能性就加大了許多。這樣,就診人次就有了保證,經營也會進入良性的狀態。所以,該方案是在節稅的基礎上又保證了醫院的創收,因此可行性極大。
1.3.2 變更的可操作性
經咨詢衛生機構,目前上海營利性醫療機構變更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難度還較大。但是難度雖大,仍有已變更成功的先例。另外,從全國范圍看,北京的幾家和福建的許多家營利性民營醫院也已變更為非營利的性質。所以,根據該醫院在民間的知名度和在政府部門樹立的良好口碑,相信也可以變更成功。不過,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定價來收費。
1.3.3 變更后的其他問題
營利性下,投資所取得的利潤可以用來分紅,也可以用來擴大再生產。但是非營利性下,投資只能用于擴大再生產,不能用于分紅。因目前該院還處于擴大再生產階段,所以還不會對股東的利益造成影響。
2. 醫藥分家――將藥房變為獨立于醫院的零售機構
2.1政策依據
財稅(2000)042號文規定,對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藥房分離為獨立的藥房零售企業,應按規定征收各項稅費。有別于分離前的稅項,是征收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2.2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雖然國家對營利性醫院的收費放開,但根據上海市物價局的規定,藥品的零售價只能是在進價的基礎上加成15%,如果進價過高,加成后零價高于政府的限價,須就低不就高定價。這樣,現有的藥品收入按5%的稅率交營業稅,就不如將藥房獨立出來,依據稅法,因年藥品收入超過180萬元,而核定為一般納稅人按稅率17%來交增值稅。兩種情況對比如下:
年藥品收入 (零售價) 600萬元
藥品進價成本 522萬元
增值稅及其附加 14萬元
營業稅及其附加 32萬元
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如果將藥房獨立出來,則每年可以節稅18萬元。
2.3方案的具體操作
雖然醫藥分家是目前國家對醫療機構改革的政策指向,但是,真正行動起來的醫院并不多。完全將藥房從醫院剝離出去,雖然方便了患者,但不一定能得到他們的理解。鑒于此,操作時仍保留原藥房,只存放那些基礎用藥。而大部分的藥品都放在投資組建的新藥店中,以平價出售。因該院就診病人大多都不是醫保病人,所以平價藥房可能更吸引他們。這樣就將更多的藥品收入轉移到了新開的藥店。起到了節稅的效果。
3.配鏡業務的籌劃――自營,還是出租場地由他人承包經營
2006年該院與某眼鏡公司進行了合作,由該院提供場地,眼鏡公司在眼科門診為病人配售眼鏡,當時,該院未對此合作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只是按照眼鏡公司與其他醫院合作的做法,由其每月向醫院上交其營業收入的二分之一。
因該眼鏡公司有多年的銷售經驗,所以業務開展較好。2007年,眼科的醫生看到這種情況,就向院領導建議:2008年在現有的經營范圍中增加配鏡服務,由眼科自己來做此項業務。于是,財務在對已銷售眼鏡的平均零售價,進價,月房租水電費,人工費,及自營后的雜項費用等指標的調查統計后,就此項目的兩種方案做了比較分析:
由以上對比可以看出,隨著配鏡量的遞增,方案二的稅額越來越低于方案一,但是,凈利潤卻越來越小于方案一。而稅務籌劃的目的不單單是稅額的減少,還要是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參照以往配鏡量及預計今后一年內配鏡量不超過100副的情況下,決定與眼鏡公司的合作繼續進行。
4. 加大咨詢費支出,減少企業所得稅
4.1 政策依據
新所得稅法規定:2008年起,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5%。其中非制造業微利企業是指職工在80人以下,資產不超過1000萬元,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企業。
4.2 稅務籌劃及節稅效果
文化傳播公司是該院的關聯單位。目前以收取該院和專科醫院的咨詢服務費為主營業務。因傳播公司的人員及資產總額在80人和1000萬元以下,所以籌劃思路可以這樣:在保證傳播公司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前提下,簽訂收取咨詢費的協議,根據協議,較之以往多收該院的咨詢服務費。這樣,咨詢費在該院以25%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在傳播公司以15%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可以節省咨詢費×10%的所得稅。
5.個人所得稅的籌劃――由工資薪金轉為勞務報酬所得
5.1 政策依據
國稅發(1994)89號文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務活動,即在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任職或受雇并建立了勞動合同關系或人事關系而取得的所得。
同時,該文還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未和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獨立從事各種技藝,按照稅法規定列舉的二十八項及其他勞務取得的報酬,如取得所得的依據是所從事的技藝或應完成的勞務項目,則無論所得的支付方式如何(按月支付、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均應界定為勞務報酬所得。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
5.2 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該院近期開展新業務,準備引進幾位高級專家,薪金定在每月人均2.5萬元。如果將2.5萬元都按工資薪金發放,則要按25%稅率再減去1375元的速算扣除數來計算應交稅額。怎樣為他們籌劃納稅,減輕稅負,從而起到留住人才的作用呢?按照上述政策,筆者認為可以將他們的勞動合同簽在專科醫院,通過測算,月薪定在7000元較為合適。剩余部分以為該院提供醫療技術勞務的形式發放,這樣,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可以少10440元。
6.印花稅的籌劃―利用貨幣的時間價值節稅
6.1 政策依據
稅法規定,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6.2 籌劃方案及節稅效果
該院營業用房的租賃合同于08年到期,之后還需要續簽租賃合同。如果還按上一次一樣一簽幾年,那么就要一次性按租賃期限貼夠印花稅。這樣按租賃面積3000平方,租金1元/天/平方,10年租期來算,就要貼10950元的稅。貨幣的時間價值就沒有充分的利用。所以,續簽時,合同中不要明確租賃期限。這樣就可以分年按年租金計算稅額來貼。如果考慮今后租金上漲或是下跌,確實需要簽訂長期合同,可以單獨就此事再簽署協議。
以上幾種稅務籌劃方案,只是筆者的初步設想,真正實施起來,必然會涉及到許多方面。實施后,究竟能不能起到以上預計的節稅的作用效果,還有待實踐證明。另外,如果只是單方面達到了節稅的目的,卻對醫院的穩定和發展構成不利影響,那節稅效果也就會抵消。總之,民營醫院的稅務籌劃不是單一的為節稅而籌劃,而是醫院管理的系統工程。要在現行法律的框架下,在保證醫院穩定和發展的大前提下,充分理解和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并結合醫院實際把政策用活用足,使醫院通過稅務籌劃而達到當期節稅和延期納稅的效果,促進醫院又好又快的發展才是稅務籌劃的真正目的。
參考文獻:
[1]張中秀•汪昊編著的《稅務律師》
[2]賀志東編著的《最新節稅方法手冊》
篇2
關鍵詞:激勵;薪酬所得稅;籌劃
按照管理學的基本理論,薪酬一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股權、員工參加的失業和養老等社會保險中企業負擔的部分、免費工作餐或職工宿舍等企業福利。薪酬所得稅收籌劃是個人所得稅收籌劃的一部分,是指在不違反相關稅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將應安排支付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及各項福利等事先予以籌劃,盡量減少員工個人稅收支出,降低員工稅收負擔,提高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其要點在于合法性、籌劃性和目的性。組織作為薪酬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將薪酬所得稅納入組織稅收籌劃的范圍,以增加員工的實際收入,激勵員工,努力完成組織各項經營指標,實現員工收入最大化和組織績效目標最大化的目的。
一、薪酬所得稅籌劃的重要性
(一)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主要特點
薪酬所得指的是員工受雇或任職于某組織付出勞動所取得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各種酬勞,其征繳主要有以下特點:
1. 按月計征。適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2. 起征點較高。薪酬所得以個人每月收入固定扣除3500元的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 實行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4. 計算簡單。個稅的費用扣除免去了對個人實際生活費用逐項計算扣除的麻煩,采取總額扣除法,且有明確的扣除標準,計算簡單。
(二)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的重要性
薪酬所得稅征繳的上述特點為薪酬支付單位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和可能性。薪酬支付單位通過對員工工資、薪金及福利安排方案的反復比較,選出員工稅收負擔相對較輕的方案,從而完成員工薪酬所得稅籌劃。這樣的納稅籌劃可以節減員工稅收,有利于員工稅后收入最大化,提高員工福利水平,激發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二、員工激勵理論
組織存在的目的是實現特定的組織目標。管理學對激勵的定義是:通過某種外部誘因的利用,使人的工作積極性和革新精神得以調動,使人有一股朝所期望的目標努力爭取的內在動力。20世紀20~30年代以來,國外管理學家和心理學家對激勵問題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種不同的激勵理論。這些理論中與員工薪酬所得稅收籌劃相關的理論有:
(一)需要層次論
需要層次論由美國著名心理學家和行為學家馬斯洛首次提出。該理論把人的需要分成: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友愛和歸屬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實現的需要五個層次。馬斯洛認為,人的這五個層次的需要呈遞進規律,低層次的需要滿足后,高一層次的需要就會成為主導的需要,并且這種需要會成為行為的主要驅動力,否則,高一層次需要的欲求就不會太強,驅動力也不足。組織管理者按照需要層次理論設計良好的薪酬管理制度,并做好薪酬所得稅收籌劃使薪酬管理制度得到有效實施,對滿足員工的不同層次需要,激勵員工有良好的效果。
(二)雙因素理論
雙因素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赫茲伯格提出。該理論認為:按激勵功能的不同,組織中對人的積極性產生影響的因素可分為激勵因素和保健因素。保健因素是那些如不能得到滿足就會嚴重挫傷員工積極性、招致員工不滿,得到滿足可以防止員工不滿情緒、但對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作用不大的因素。這一因素主要與工作環境或工作條件有關。包括與上下級及監督者的人際關系、工資、工作環境和安全性等;激勵因素是那些如能得到滿足就會對員工產生很大的激勵作用、能使員工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而持久的調動、并對工作產生滿意感,不能得到滿足也不會招致員工太大的不滿意的因素。這一因素與工作內容有關。包括工作本身具有挑戰性、獎勵、晉升和成長等。組織管理者按照雙因素理論結合薪酬納稅籌劃合理分配工資等保健因素和獎金等激勵因素,對于預防員工不良情緒,激發員工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
(三)期望理論
期望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弗羅姆首先提出。該理論認為:人們有某種需要而且有達到這種需要的可能性時,他才會有較高的工作積極性。這一理論要求管理者在進行員工激勵時要處理好個人努力、取得績效、組織獎勵、滿足個人需要程度之間的關系。員工總是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可以取得預期的工作績效,如果員工認為通過努力取得預期工作績效的可能性大,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積極性,否則,就不能激發他努力工作;員工總是希望取得績效后得到組織獎勵,如果員工認為取得績效后能得到合理的組織獎勵,就會激發他的工作熱情,否則,就可能沒有工作積極性;員工總是希望得到的組織獎勵能滿足個人的某種需要,因為個人的需要各有不同,因此采用同一種獎勵辦法帶給員工的滿足感會不同,其激勵效果也就不同。組織管理者按照期望理論并考慮薪酬納稅籌劃的要求,合理設計組織績效目標及組織獎勵目標,對滿足員工期望心理,激發員工積極性有重要作用。
(四)公平理論
公平理論由美國心理學家亞當斯提出。該理論重點研究獎酬分配的合理性和公平性給員工工作積極性帶來的影響。該理論認為:員工工作所得報酬的絕對值和相對值都會影響其工作動機。每個員工都會拿自己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其他員工比較,員工還會拿自己現在的報酬與貢獻的比率去和自己過去的比率進行比較,如兩者的比率相等,員工就會覺得公平并感到滿意,從而積極工作,否則,員工就會感到不公平,從而影響其工作積極性。組織管理者按照公平理論做好薪酬納稅籌劃,做到員工薪酬在員工之間及員工自己各年度之間的公平安排,對滿足員工公平需要,激發員工工作積極性有明顯的效果。
三、進行納稅籌劃提高員工福利的思路和方法
綜合上述理論,良好的員工福利,可以增強員工對組織的歸屬感,從而更加努力工作,一個恰當的、理想的員工福利安排可以為組織營造出強大的競爭優勢。組織通過稅收籌劃,能夠提高員工福利,激發其工作熱情,實現組織和員工目標的有機統一。薪酬所得納稅籌劃的主要思路和方法有:
(一)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單位為個人提供的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一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不予征稅,包括:未納入公務員基本工資總額的津、補貼差額,獨生子女補貼,午餐補貼、差旅費補助。因此,企業應充分利用個稅抵免政策,在國家規定的標準內盡可能提高企業和個人交付三險一金及津補貼數額。
(二)合理籌劃年終獎發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規定,員工某月取得全年的一次性獎金有兩種計稅辦法:
取得年終獎的當月工資少于3500元的,年終獎個人所得稅=(當月工資+年終獎-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月工資-3500)÷12] 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取得年終獎當月工資不低于3500元,年終獎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稅率-速算扣除數。該辦法按 (年終獎÷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1.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一:調整工資和年終獎發放比例
案例一:某公司實行年薪制,核定某職工年薪180000元。
方案一:每月工資15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為零。全年繳納個稅[(15000-3000-3500)×20%-555]12=13740元,某職工當年的稅后收入為180000-13740=166260元;
方案二:每月工資8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84000元。全年繳納個稅[(8000-3000-3500)×3%]×12+(84000×20%-555)=1678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16785=163215元(注:年終獎8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方案三:每月工資11000元,三險一金3000元/月,年終獎48000元。全年繳納個稅[(11000-3000-3500)×10%-105]12+(48000×10%-105)=8835元,全年稅后收入180000-8835=17116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三比方案二節稅7950元、比方案一節稅4905元。從案例得出結論如下:合理的年終獎納稅籌劃,可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增進員工福利。方案三的月工資和年終獎適用稅率相同,且月工資應納稅所得額(4500元)位于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年終獎應納稅所得額(4000元)接近相近兩級不同稅率的臨界點,這種工資獎金組合的所需繳納的個稅是最低的。管理者在籌劃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方案時,應調整月工資和年終獎的發放比例,如果月工資稅率大于年終獎稅率,可降低月工資提高年終獎,反之亦然,以盡量將月工資稅率和年終獎稅率調整到同一稅率級次,并使兩者的應納稅所得額盡可能靠近相近兩級稅率的臨界點。
2.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二:避開年終獎縮水區間
案例二:某員工年終獎54000元,年終獎納稅54000×10%-105=5295元,稅后收入54000-5295=48705元(注:年終獎54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該員工第二年取得了更好的工作績效,管理者將年終獎提高至60120元,年終獎納稅60120×20%-555=11469元,稅后收入60120-11565=48651元(注:年終獎6012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555)。
從案例二看出,因未做好個稅籌劃,雖然個人年終獎數額增加了6120元,個人稅后收入卻減少54元,獎金的提高不僅不能起到激勵員工的作用,還會影響員工的工作情緒。現行個稅會產生年終獎越多,稅后收入越少的收入“縮水區間”。設獎金金額為P,可測算出第一“縮水區間”的范圍:P-(P×0.1-105)=1500×12-1500×12×0.03,得出P=19283.33元,依此類推,可以得出六個“縮水區間”的范圍,即:(18000,19283.33]、(54000,60187.5]、(108000,114600]、(420000,447500]、(660
000,606538.46] 、(960000,1120000]。在發放年終獎時,發放數額不要出現在這些縮水區間內。管理者將獎金發放方案布置為這些區間的起始金額能使年終獎的稅負降到最低,管理者可將年終獎超過起始金額的部分合并到工資或變更為員工福利發放,以達到避稅效果。
3. 年終獎納稅籌劃辦法三:調整年終獎發放時間
案例三:某員工每月工資5000元,三險一金1600元/月,年終獎36000元。
方案一:年終獎年終一次發放。每月工資5000元扣除三險一金1600元后,低于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額,工資部分不需繳納個稅。年終獎應納個稅=36000×10%-105=3495元。(注:年終獎36000÷12的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方案二:年終獎按12個月平均發放。則應納個稅=[(5000+3000-1600-3500)10%-105]×12=2220元。
方案一比方案二多繳個稅1275元。從該案例可以看出,當月工資水平扣除抵免政策規定的項目后低于3500元時,應盡量將年終獎分解至每月發放,用足每月3500元的抵減額,達到節稅并提高員工福利的效果。
(三)為員工提供福利設施,降低名義收入,提高實際收入
案例:某企業招收了5名新員工,試用期工資8000元/月,三險一金1600元/月,每月房租1500元、工作午餐費用300元、交通費用200元。
方案一:不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不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8000-3500-1600)×10%-105=235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8000-235-1500-300-200=5765元;
方案二:公司為5名新進職工提供員工宿舍、工作午餐、安排上下班接送班車,工資調整為6000元,每人每月應納個稅為(6000-3500-1600)×3%=27元,每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6000-27=5973元。
經籌劃后,新進職工每人每月節稅208元,全年實際收入增加2496元。一般來說,企業可為員工提供的免稅福利有:免費工作餐、上下班交通工具、帶家具的員工宿舍、員工繼續教育經費和其他培訓機會等。管理者將工資、薪金變更為發放員工福利的方式來進行納稅籌劃時,需要注意企業所得稅法中有關福利費總額不能超過工資總額14%的規定,超過部分在核定企業當年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增,會影響企業稅后利潤。
(四)均衡收入
在一些受季節和氣候等因素影響較大的特定行業,其各月之間的產量和營業狀況的波動較大,如遠洋運輸和遠洋捕撈業、采掘業等行業,這些行業的員工各月工資收入水平也會出現較大的波動。另外,一些行業出于經營或管理的相關因素,有時員工獎金、勞動分紅在不同的納稅月份可能出現較大的波動,如金融保險業。這就可能導致這些行業的員工在某月收入較高時被征收較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偏低的月份里又不能享受法定的費用扣除等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這樣會總體加重納稅人的個稅負擔,有必要均衡各月收入。
案例:某保險公司工資發放是根據個人的工作績效進行的,某員工三險一金1600元/月,5~10月工作業績好,每月工資10000元,其余月份只有5000元。
方案一:公司按實發放,某員工全年應納個稅[(10000-3500-1600)×20%-555] ×6=2550元;
方案二:(10000×6+5000×6)/12=7500元,公司均衡各月收入,按7500元/月給該員工發放工資,則該員工全年應納個稅[(7500-3500-1600)×10%-105]×12=1620元。
由上可見,通過均衡各月收入可為員工節稅930元,員工個人多獲得實發工資930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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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關鍵詞]個稅改革;工資薪金;納稅籌劃;個人所得稅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各個國家之間的溝通和交流越來越密切,其中,中國迎來了一個迅速發展的時期,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工資福利待遇也得到了改善。不斷增長的工資收入也促使了納稅標準的改革和完善,為了更好地對納稅項目統籌規劃,必須要充分分析個稅改革方向和納稅籌劃方案的制訂原則,從而根據實際的狀況對癥下藥,從福利補助、年終獎金扣除費用等多個方面進行探討和研究,實際上,納稅籌劃是關系到每一位中國公民的事情,個稅改革也與每個人息息相關。近些年來,納稅籌劃已經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1個稅改革方向
首先,個稅改革需要確保其基本作用,那就是對于居民的可分配收入進行調節,從而實現先富帶動后富,盡最大程度維持薪資收入的公平待遇。在一定程度內,稅收工作能夠保障公民們的勞動與薪資進行掛鉤,因此,在開展稅收工作的時候,對待不同工資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人,應當有不同的待遇,要科學判定每一位工作人員的納稅能力。其次,要充分關注個人所得稅,鼓勵公民參與到勞動之中,確保稅率能夠得到一定程度地降低,讓每一位公民能夠在自己的勞動過程中獲得更多的收入,這也有助于維持社會穩定,推動我國經濟的平穩發展。就我國目前的納稅實際狀況來看,月薪8萬元以上的公民需要繳納的最高稅率已經達到了45%,這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并且引起了很多高收入工作者的不滿。通過科學合理的個稅改革,能夠有效降低邊際稅率,從而讓勞動人民獲得的有效收入在一定范圍內得到提升,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熱情。除此之外,政府還應當作出決策,出臺規章制度,有效拓寬費用扣除范圍,尤其是需要照顧到社會上的弱勢群體,包括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有特殊需求的人等,在一定程度內減免稅費,體現人道主義原則,這也是社會主義發展的必然需求。最后,在改革過程中,要實現高度的嚴密性和科學性,多方面拓展稅收來源,讓稅收變得更加多樣化,防止和杜絕偷稅漏稅狀況的發生,尤其是需要對高收入人群進行合理限制,出臺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其在背地里進行財產轉移,這也是保障國家經濟良好發展的重要基礎。
2納稅籌劃的原則
在開展納稅籌劃設計的時候,必須要遵循相應的原則,要嚴格保障合法性、規范性和整體性,在全局方面進行考慮,綜合分析各種類型的影響因素,并且取得一個平衡點,避免對國家和公民造成不良影響。同時,要結合財務會計等相關行業的專業規范來進行優化,聘請專業的工作人員參與到規劃過程之中,確保方案具有實際的可操作性,保障企業經營和生產行為的可持續性。最后,要不斷健全和完善納稅籌劃監督制度,成立一支專業化的監督小組,讓會計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這也是新時代經濟發展的必然需求。
3納稅籌劃開展策略
在個稅籌劃中,應當把握好以下指導原則:在保證實際收入不變的情況下,減少名義所得和支出;對于可以降低費用的應稅項目,要擴大減除費用額度等。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考慮。
3.1深入了解稅法
只有深入了解稅法,才能夠發現稅法內容中的細節,并且針對相關內容制訂科學的避稅計劃,確保避稅策略是可行的,不會觸碰到法律法規的底線。例如,可以通過名義收入降低、福利水平提升等多個方面進行分析。要結合查閱相關的稅法資料,從而實現避稅,在具體操作方面,可以調節支付金額、支付時間等,從多個角度實現名義收入的降低,從而實現扣稅費率的減小。
3.2優化福利補助
在發放薪資待遇的時候,可以通過福利進行某種程度的補助,例如,很多國有企業會在發放年終獎的時候,以各種類型的物品和費用進行替代,包括眼鏡費、托運費以及差旅補助、年終獎品等。通過支付各種各樣的福利和物品,能夠在很大程度上少繳稅,不但能夠有效提高員工們的收入水平,而且能夠建立和諧的員工公司關系。除此之外,還可以開展各種類型的津貼補助,例如,員工可以自發降低自己的薪資收入,公司通過特殊補助把資金發放給員工,從而實現工資稅費的降低,這種做法不會降低員工的實際收入,是一種比較有效的納稅籌劃辦法。
3.3提高員工待遇
在公司的日常運營過程中,員工需要繳納一部分公積金,公司也需要在這個基礎上為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因此,通過科學合理的提高公積金繳納數額,可以避免納稅作業,實現納稅額度的有效降低,這是值得考慮的一項辦法。除此之外,可以在員工的食宿方面入手來開展規劃,設立飲食補助和住房補助津貼,免費為員工提供午餐和住宿的地方,在福利費中開支,在稅前扣除的限額內支付,這樣工資薪金總額得到降低,這種做法不僅能夠減少納稅額度,而且有助于公司的內部建設,拉攏人心。
3.4合理、充分地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實踐證明,合理的增加扣除費用能夠有效降低稅費,2018年12月22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實施。該通知中明確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普通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6項專項附加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單位稅務申報人員要將專項附加扣除的政策宣講到位,指導配合單位員工及時合理地進行專項附加扣除費用的申報,讓新個稅改革福利惠及所有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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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思路;案例
一、引言
隨著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實施,基于原稅法體系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方案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得到了重點關注。隨著個人所得稅收入在稅收收入中比重的提高,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我國的第四大稅種,個人所得稅在財政收入的來源補充以及收入分配的調節方面的職能得到了更加充分的發揮。近些年來,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達到個稅繳納標準的人數越來越多,涉及到的征稅范圍也越來越廣,人們對其也越來越關注,在這種背景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稅收籌劃就顯得尤為必要。
二、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基本思路
1.通過涉稅變量因素的合理安排進行籌劃。個人應繳納的所得稅的多少取決于各種涉稅變量因素,這些因素主要有納稅人差異、應稅所得額、稅前扣除項以及稅率等。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實務中,通過對稅收優惠政策的利用來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納稅籌劃是最常用的手段,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隨著新個人所得稅稅法的頒布和實施,一定要對這些涉稅變量因素進行合理安排和充分利用,從而利用各個細則之間的差異來達到稅收籌劃、降低稅負的目的。
2.將收入所得費用化,充分利用費用扣除政策。將個人收入通過一些技術性的手段轉化為費用的形式,可以有效使得個人名義收入降低,進而達到少交稅的目的。通過一些納稅籌劃的方法,可以提高個人可支配費用的額度,例如,將員工的年終獎金數額提高,增加員工出差、通話等費用的報銷,都可以達到減少名義收入的效果。通過一些法律允許范圍內的處理,可以將個人的部分收入轉化為稅法允許的抵減項目,達到少交稅的目的。
3.合理籌劃納稅人的身份。各國稅法對不同的納稅人身份都制定了不同的稅率,一般非居民納稅人身份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都比較輕;居民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比較重。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外籍人員、港澳同胞和僑胞等在繳納個人應稅所得的時候,可以享受附加減除1300元的稅收優惠。因此,通過調整或者轉換納稅人身份,也為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提供了一定空間。
4.合理籌劃收入與納稅時期的關系。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的模式,應稅所得越高則邊際稅率相應越高,因此個人應該盡量將收入在各個時期進行均衡安排。在個人收入總額既定的前提和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應該將個人收入合理分攤至每個月,使其能夠在較低的稅率水平上繳納個人所得稅,從而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例如,可以通過對勞務報酬進行分次填報的方法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個稅中有一定的免征額規定,通過分次申報可以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另外,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還有利用捐贈、公積金、稿酬等很多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三、幾種典型的個稅稅收籌劃案例
1.通過涉稅變量因素的合理安排進行稅收籌劃的案例。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勞務報酬應該按照提供勞務的次數對個稅進行計算,計算時可以先扣除一定的費用。高校的老師在校外兼職培訓任課、工程設計人員兼職設計等都屬于勞務報酬性質。
案例1:某學校與另外一家教育機構開展合作,提供教師進行函授培訓教學。王教授同時在學校任課并承擔函授培訓教學的任務,其月工資為8100元,每個月函授培訓教學的報酬為800元并作為工資薪金計算,則其每個月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100+800-3500)×20%-555(速算扣除數)=525元。
籌劃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將王教授的函授教學報酬作為勞務報酬處理。學校可以同教育機構達成協議,由學校將800元的報酬先支付給教育機構,再由教育機構作為勞務報酬支付給王教授。由于王教授的供職單位在某學校,教育機構付給其的薪水不用作為工資處理,而是可以作為臨時勞務報酬處理,因此,收到的這800元應該按照勞務報酬進行計稅處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8100-3500)×20%-555=365元;勞務報酬800元的收入剛好沒有達到交稅的限額,免于交稅。
案例2:某工廠由于需要對廠房進行擴修,聘用兼職工程設計人員李某指導廠房的施工,按照每月9000元的報酬支付費用。由于李某與工廠屬于臨時聘用的關系,9000元的收入應作為勞務報酬交稅,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9000×(1-20%)×20%=1440元。
籌劃方案: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用技術性的手段將李某變成工廠的固定聘用人員,則可以按照工資薪酬進行個人的計算繳納,應繳納的個稅為:(9000-3500)×20%-555=545元。籌劃后每月節稅達到895元。
2.通過收入所得費用化進行稅收籌劃案例。每個人在工作的時候都需要花費交通費、電話費、餐飲費等各項支出。稅法中規定各種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餐飲交通補貼等都需要納稅,因此,在運用此政策時,必須要取得正規票據從而實報實銷相關費用。
案例3:某企業銷售經理肖某月工資收入為13000元,每月銷售費用補貼為5000元并由公司統一發放,因此,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3000+5000-3500)×25%-1005=2620元。
籌劃方案:5000元的銷售費用補貼可以通過實報實銷的方法,用5000元的相關發票進行費用報銷,收入總額沒有變化,5000元作為報銷費用處理。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13000-3500)×25%-1005=1370元。籌劃后每月節稅1250元。
3.通過納稅人身份的合理籌劃達到節稅的案例。一般非居民納稅人身份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都比較輕;居民納稅人承擔的納稅義務和稅負比較重。我國對非居民納稅人的身份有一定的離境天數規定,因此,可以通過對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來充分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達到少交所得稅的目的。
案例4:某香港人受雇于海外一家總公司于2013年來深圳分公司任職。2013年其離開大次,每次的天數都沒有超過30天,全年累計離境天數為87天,其年收入為360000元。假定其每月收入等額,則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30000-4800)×25%-1005]×12=63540元。
籌劃方案:由于該香港人每年的離境天數總計沒有達到90天的要求,所以需要在中國大陸境內支付個人所得稅。建議其離境天數增加到90天以上,即可作為非居民納稅人,則他的工資收入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籌劃后節稅63540元。
4.合理籌劃收入與納稅時期的關系的案例
案例5:某高級策劃師陳某受聘于某企業作為兼職策劃師,合作期限一共為半年,每個月需要交4次策劃方案,每次酬金為1500元,企業對酬金進行一次性支出,共計支付36000元。按照勞務報酬處理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36000×(1-20%)×30%-2000=6640元。
籌劃方案:陳某可以與企業協商將酬勞按月支付,則每月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6000×(1-20%)×20%=960元,半年共計納稅為960×6=5760元。籌劃后共計納稅880元。
案例6:某注冊會計師湯某年收入140000元,按照月平均發放,無年終金收入。則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40000÷12-3500)×20%-555]×12=12941元。
籌劃方案:將該注冊會計師的年收入的一部分作為年終獎金發放。
方案一:計入年終獎金額54000元,月平均工資7167元。
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7167-3500)×10%-105]×12+(54000×10%-105)=8435元;
方案二:計入年終獎44000元,月平均工資8000元。
年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8000-3500)×10%-105]×12+(44000×10%-105)=8435元;
兩個方案均可節稅4506元。
另外,還有很多種納稅籌劃的方法,在此就不一一列舉。
四、總結
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方法和思路有很多種,在具體運用的時候也是有很大差別的。因此,一定要切合實際,積極探索學習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自己的收入進行充分的籌劃,從而達到合法地降低稅負,實現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參考文獻:
[1]陳昌龍.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相關問題研究[J].科技和產業, 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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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限制性股票 股權激勵 方案設計 涉稅風險
本文以X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為例,探討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方式的具體實施、涉稅風險分析及稅收籌劃。X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屬于化工行業,滬市上市公司,發行股權激勵前股本9.5億元,國有控股占比34%,其余為流程股;2014年凈利潤80,000萬元,凈資產收益率12%,不低于同行業平均水平。預計2015年實施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本方案設計主要依據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的有關規定。
一、限制性股票的發行方案設計
整體設計方案:本次擬發行不超過950萬股X公司限制性股票,占公司目前總股本9.5億股的1%;自授予之日起限制性股票五年內有效,鎖定期二十四個月,鎖定期滿且業績條件達標時,將在三十六個月內分三批解鎖,解鎖的比例分別為1/3、1/3、1/3,解鎖后的標的股票可依法自由流通。
對限制性股票在激勵對象、授予數量、價格、時間及業績考核等方面要點分別列示如下:
(一)定人
建議公司激勵對象為以下人員:
(1)X公司董事(不含獨立董事以及控股股東以外的人員擔任的外部董事)、高管,監事不得參與;
(2)公司部門領導、核心管理人員。
(3)經公司董事會認定的業務骨干、專業精英。
(二)定量
1、總量
證監會和國資監管部門對于規范類股權激勵的數量有以下幾點要求:
(1)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所涉及的股票數量不超過總股本的10%;
(2)首次實施股權激勵涉及的股票數量原則上應控制在總股本的1%以內;
綜合考慮公司總股本情況、行業特點及激勵成本對公司利潤的影響,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950萬股限制性股票,占實施前股本總額1%。
2、個量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在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個人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水平,應控制在其薪酬總水平(含預期的股權收益)的30%以內且累計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激勵對象現有薪酬+股權激勵預期收益)≤30%,股權激勵預期收益≤激勵對象現有薪酬×3/7。以下以三年薪酬為基數,測算激勵對象獲授股權份額:
根據2014年年報披露的薪酬數據,以公司高管王某為例,2014年年薪為130萬元,假設未來年薪每年增長10%,計算基數為2015―2017三年年薪為473.33萬元。根據現金收入與股權激勵收益比例為7:3,則股權激勵收益上限為142萬元。每份限制性股票成本為6.7元,則可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限為2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02%,符合規定。
(三)定價
首期激勵計劃通過定向增發方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下列價格較高者(假設我們按最理想的授予價格為5折確定):
(1)激勵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收盤價的50%;
(2)激勵草案公告前30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平均收盤價的50%;
(3)激勵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X公司股票加權平均價的50%;
(4)公司標的股票的單位面值,即1元/股。
假定2015年9月24日X公司公布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則公告前1天收盤價12.09元,前20天收盤價平均價12.36,前30天收盤價平均價13.4元,所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6.7(13.4*50%=6.7)元。
(四)定時
計劃有效期:計劃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的5年時間。
鎖定期: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4個月內為鎖定期。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鎖安排,為少繳納稅,所以2016、2017、2018分別解鎖1/3。
(五)公司業績考核及個人層面考核
1、授予業績考核
上市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時的業績目標應不低于下列業績水平的高者:X公司2012-2014會計年度平均業績水平;公司2014年實際業績水平;化工行業平均業績水平。
2、鎖定期業績考核
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及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2012-2014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3.激勵對象個人層面考核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按照《X公司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分年進行考核,根據個人的績效考評評價指標確定考評結果,若激勵對象上一年度個人績效考核為不合格,則X公司應取消該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的當期解鎖額度并回購注銷。
(六)資金來源以及股份來源
激勵對象購股資金來源為激勵對象個人出資購股。
公司采用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股票的方式來解決股份來源問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涉稅風險分析及稅收籌劃
整個股權激勵方案中,需要繳納的只有個稅。每個階段的涉稅風險分析分別列示如下:
(一)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時,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假設授予公司高管王某限制性股票21萬股, 2016、2017、2018分別等額解鎖,每年解鎖7萬股,限制性股票在證交所登記日當天收盤價13元,解禁日股票當天收盤價20元,則每年繳納個稅17.40萬元,2016-2017共計繳稅52.20萬元。以下分別列示王某被授予12萬股、15萬股、18萬股、21萬股交稅情況:
(二)持有期間,股息紅利分紅免征個稅
因從2015年9月8日起,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有禁售期的限制,所以免股息紅利個稅。)
(三)行權后的股票再行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收籌劃:減少限制性股票上交個稅方法:一是通過合理的模型預測籌劃,盡量選擇股價比較低時,限制性股票在證交所登記和解鎖。二是關注工薪個稅的七級累進稅率,使應納稅所得額盡量控制在低稅率級距下。三是采用不同的納稅年度分別解鎖的方式。四是對納稅金額比較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自其股票期權行權之日起,最多6個月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提高限制性股票轉讓收益:因轉讓股票時不用交稅,所以在解鎖后符合轉讓條件時,盡量在股價高的時候賣出股票。
三、結束語
限制性股票避免了管理者的短視行為,留住人才、吸引人才,建立了企業的利益共同體、提升公司績效,是一種有效的中長期股權激勵方式。筆者認為股權激勵方式應綜合統籌,在降低稅收風險、檢查風險及公司總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公司利益、原股東收益及被授權對象收益最大化,才是股權激勵的最本質的意義所在。
參考文獻: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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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是納稅人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通過對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以期達到合理減少稅收支出、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企業發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包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及年終加薪等,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員工的工資薪金水平不斷提高,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雖然已經將工資薪金的個稅起征點提高到2000元/月,但工資薪金繳納的個稅仍然占我國個稅總收入的最大比重。因此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正確地開展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保證企業和員工的合法利益具有現實的意義。
一、工資薪金納稅籌劃的意義
(一)有利于激勵員工
對于工資薪金,從個人的角度來看,員工并不關心個人稅前工資的多少,也不關心自己繳納了多少個人所得稅,他們關心的是自己每月能從公司得到的實際可支配收入,只有這些實際可支配收入的增加才會對員工產生有效的激勵作用,如果通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必將大大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不斷挖掘員工工作潛力,間接減少企業的人力資源投入成本,保持企業團隊的相對穩定,激發員工工作熱情。
(二)有利于企業健康發展,增強納稅意識
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是在合法的基礎上少繳或緩繳稅款,通過各類稅收籌劃方案的可行性比較,選擇稅負較輕的方案,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增加企業可支配資金,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因此,合理有效地個稅納稅籌劃是有利于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為提高納稅籌劃的效果,納稅人也會自覺不自覺地鉆研財稅政策及相關稅收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納稅人提高納稅水平、增強納稅意識、自覺抵制偷、逃稅等違法行為。對于員工來說,因涉及個人利益,員工也會主動地學習有關政策、法規,從而進一步激勵員工自覺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增強納稅意識。
二、工資薪金納稅籌劃思路
首先,制定合理避稅計劃。就是通過對現行稅法的研究,對員工隔個人收入情況做出合理的預計,通過調整收入的支付時間和數量,支付方式變化,達到降低名義收入的目的,進而降低稅率檔次,以降低稅負或免除稅負。
其次,采取合理避稅策略。個人所得稅的合理納稅籌劃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①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②均衡各月工資收入水平;③增加扣除費用。
三、幾種常見情況的工資薪金納稅籌劃
(一)提高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名義收入
稅法規定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均作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九級累進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要想降低個稅的稅負,就必須提高企業員工福利水平,降低個人名義收入額,間接增加員工收入。
1、為員工提供住房
由企業統一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免費提供給員工居住,而不是發放貨幣性住房補貼給員工個人,那么住房補貼這部分收入就不必征收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支出相同的情況下,減少了個人所得稅的稅金支出。
2、提供假期旅游津貼
即由企業支付旅游費用,然后降低員工薪金。根據國家規定員工可享受法定帶薪休假。如果企業為員工報銷休假旅游的費用,員工放棄取得這部分工資的權利,那么員工個稅負擔將下降但實際收入并未減少。對企業來說,并沒有增加支出反而可以抵減企業所得稅,一舉兩得。
3、提供員工福利
(1)開辦員工食堂,為員工提供免費午餐,取代支付伙食補貼的辦法。既減少了企業工資薪金的支出,減輕了員工的個稅支出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增強了企業凝聚力。
(2)為員工提供車輛、手機等部分設施。企業為員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減少支付交通補貼;有條件的為員工購置手機,減少支付通信補貼。對員工來講,個人名義收入減少,間接收入增加,減少了個稅稅負;對企業而言,替員工個人支付的這些支出,可以作為費用減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既減輕了所得稅稅負又提高了員工福利水平。
(3)轉售股票認購。企業將所持有的股票以較低價格轉售給員工,員工在二級市場出售獲取收益屬資本利得,按現行稅法規定無須納稅。
繳納工資、薪金所得稅的個人,其節稅的主要方法是在保證消費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額,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對企業來講,要在遵守稅法的前提下,合理地選擇員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幫助員工提高消費水平。一味地增加現金收入,從稅收角度來考慮也并不完全可取。
(二)分攤工資發放
1、均衡各月工資收入
工資、薪金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納稅人的應稅所得越多,其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就越高,從而納稅人收入的平均稅率和實際有效稅率都可能提高。所以,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除年終獎外,企業應盡量將工資薪金平均到每個月均衡發放,在累進稅率下,可以降低適用稅率,實現納稅最小化。
例如:李先生月工資收入3000元,每季度獎金收入6000元。
納稅籌劃前:
未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2000)×10%-25=75元
發放季度獎金月份應納稅額=(3000+6000-2000)×20%-375=1025元
全年應納稅額=75×8個月+1025×4個月=600+4100=4700元
將每季度發放的獎金6000元平均調整至每月發放2000元,則納稅籌劃后:
每月應納稅額=(3000+2000-2000)×15%-125=325元
全年應納稅額=325×12=3900元
綜合以上案例,均衡發放各月工資獎金收入后可以節約稅款4700-3900=800元
可見,如果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適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具體操作時,企業可以將獎金進行細化,拿出一些獎金按月發放,留一些獎金按季考核發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獎金用于“拉差距”、“拉檔次”在年終發放,這樣,從總體上說稅負就會獲得減輕。
2、合理安排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
目前企業員工的收人主要包括兩項:工資、補貼與獎金。工資和補貼每月發放,各月差別不大,集中發放的主要是獎金。根據國稅發[2005] 9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雇員發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仍作為單獨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具體為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 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人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稅納所得額某檔的最上限數據時,和當全年一次性獎金或獎金余額除以12個月后的商數為對應應納稅所得額正好是相鄰上一檔的最下限數據時,其應納稅所得額相差即全年一次性獎金最少相差0.12元時,其應納稅款可能會出現很大的差異,即可能會出現全年一次性獎金多0.12元的雇員實際得到的獎金反而比全年一次性獎金少0.12元的雇員得到的獎金還要少的現象。
例如:①張先生年終一次性獎金6000元,應納稅所得額為500(6000÷12)元,按照稅率,500元的對應稅率是5%,速算扣除數是0,得到6000元年終獎后應繳稅300(6000×5%-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
②王先生年終獎為6000.12元,其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6000.12÷12)元,按照稅率,超過500元對應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得到6000.12元獎金后應繳稅575.01(6000.12×10%-25)元,稅后收入為5425.11元。
上例稅前獎金增加0.12元,但稅后收入卻減少了274.89元。由以上可以反推出只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305.56元時,才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元的稅后所得一樣為5700元。
按照工資薪金個稅5%-45%的累進九檔稅率,從上例可以推斷出每到個人所得稅率進級區間均會出現這種情況,即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所得額總有一個區間的稅后所得,比其稅率低一檔的最高稅后所得要少,且獎金越多,稅率越高,出現的最大差額值就越大。依此類推,納稅所得額在下列區間,雇員實際所得與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并不全部呈正比關系,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在區間兩端稅后所得一樣,其余區間的獎金和稅后所得雖成正比關系,但都低于區間兩端數據。特別是對于區間前端最少額獎金的稅后所得,區間其他獎金都會出現獎金多而稅后所得少的現象。獎金或獎金余額稅后所得異常區間如下:6000元~6305.56元,24000元~25294.12元,60000元~63437.5元,240000元~254666.67元,480000元~511428.57元,720000元~770769.23元,960000元~1033333.33元,1200000元~1300000.00元。
除以上區間數據,全年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與稅后所得還是成正比關系,即獎金越多,其稅后所得越多。為此企業在確定員工年終獎金標準時,應合理籌劃,避開上述獎金所得名多實少的區間,以保證員工稅后收入不減少。
3、增加扣除費用
目前,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除2000元扣除限額外,員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也可扣除,即還可以再扣除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所以,在國家或地方政府的規定計提比例內,盡量增大員工扣繳比例,增加扣除費用,也能起到減輕個稅稅負的作用。
綜上所述,對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進行合理納稅籌劃,無論對員工個人還是企業都是非常有利的。既能增加員工可支配收入,增加員工福利;又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為企業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對國家來說,雖然暫時的稅收減少了,但從長遠看,企業得以發展壯大后,能為國家帶來更多的稅收收入。所以,納稅籌劃對個人、企業、國家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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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一、稅收籌劃的綜合性
在日常的生產經營中,納稅人的經濟活動是復雜多樣的,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要求稅收籌劃具有綜合性。從多個角度分析:第一,涉稅主體。稅收籌劃方案應當是基于多邊關系形成的,而不是局限于單邊利益。對于企業,每一項經濟活動的開展都存在著多個契約方,保障各方稅收利益的實現是稅收籌劃得以執行的必要前提。第二,涉稅種類。經濟活動涉及多個稅種,稅收籌劃要著眼于整體稅負最小化,而不只是單個稅種稅負的減少。第三,經營環節。稅收籌劃要立足于經濟活動各環節,不能局限于單一環節稅負的減輕,而要從整個經濟活動出發,降低企業稅負。第四,籌劃方案。稅法的復雜性決定了籌劃方案的多樣性,只有提供兩個以上籌劃方案,才能供納稅人權衡,做出最利于企業發展的選擇。
一個成功的稅收籌劃方案必然具有統籌性,兼顧各方利益,以實現總體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二、特殊銷售形式下稅收籌劃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XG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為A市一家啤酒生產企業,主要進行啤酒、啤酒原料及礦泉水的生產和銷售,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5年6月,XG公司有一批保質期僅剩30天的乙類啤酒(每噸出廠價(含包裝物及包裝物押金)在3000元以下)未銷售,這批啤酒的成本價為100萬元,銷售價格為120萬元,重量為480噸。假設:XG公司2015年在不包含該項銷售活動時,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與會計利潤相等);每一方案都能使這批啤酒全部出售;該批480噸臨近保質期啤酒的公允價值為90萬元。為了盡量減少損失,公司管理層決定采用特殊方式進行銷售,設計了降價處理等四種方案進行選擇,分析如下:
(二)方案設計及稅務處理
1、方案一:降價處理
由于產品的保質期限僅剩30天,為了盡量減少損失,XG公司打算將這批啤酒的價格降至90萬元出售,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以后,主管稅務機關同意這一方案,并進行了備案。
該方案產生的稅負如下: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0×17%=15.3萬元,應交消費稅(乙類啤酒的稅率為220元/噸):220×480/10000=10.56萬元,應交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15.3+10.56)×(7%+3%)=2.586萬元,應交企業所得稅:由于采取了降價處理,導致發生減價損失,損失額為100-90=10萬元,所以降價處理后的應納稅所得額200-10-10.56-2.586=176.854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76.854×25%=44.21萬元。稅負總額為72.656萬元。
2、方案二:“買一贈一”捆綁銷售
“買一贈一”捆綁銷售不僅能夠盡快銷售臨近保質期的啤酒,而且能夠在短期內快速增加正常保質期啤酒的銷量,所以XG公司打算將一箱乙類正常保質期的啤酒和一箱同類臨近保質期的啤酒捆綁銷售,這一捆綁組合的銷售價格為一箱正常保質期啤酒的原價。XG公司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按兩箱乙類啤酒的價格開具,同時注明一箱作為商業折扣贈送,將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該方案產生的稅負如下:因為臨近保質期的啤酒作為商業折扣贈送給消費者,而且在發票上注明,所以該批臨近保質期的啤酒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
應交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臨近保質期啤酒公允價值比例=90/(90+120)=3/7,臨近保質期啤酒的銷售收入=3/7×120=51.43萬元,由于該批啤酒的成本為100萬元,所以損失了100-51.43=48.57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200-48.57=151.43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151.43×25%=37.86萬元。稅負總額為37.86萬元。
3、方案三:公益性捐贈
XG公司計劃在產品保質期內,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將該批啤酒進行公益性捐贈。該方案產生的稅負如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將自產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應交增值稅:120*17%=20.4萬元;《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需要視同銷售,依法繳納消費稅。應交消費稅:220*480/10000=10.56萬元;應交城建稅以及教育費附加=(20.4+10.56)*(7%+3%)=3.096萬元。
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資產用于對外捐贈需要做視同銷售處理,繳納企業所得稅。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總額=100+20.4+10.56+3.096=134.056萬元,年度利潤總額=200-100-20.4-10.56-3.096=65.944萬元,年度利潤總額12%為65.944×12%=7.91萬元,所以公益性捐贈支出總額大于年度利潤總額的12%,應對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所以,應納稅所得額為65.944+(120-100)+(100+10.56+3.096+20.4-7.91)=212.09萬元,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212.09×25%=53.02萬元。稅負總額為87.076萬元。
(三)分析總結
公益性捐贈方式下處理該批啤酒產生的稅負最高,由于公益性捐贈行為在增值稅、消費稅與企業所得稅中均視同銷售,而且捐贈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從而這一視同銷售行為在導致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增加的同時,也會使得企業所得稅稅負增加;就稅收籌劃的角度而言,應當盡可能避免視同銷售行為的發生。但,企業經常性進行公益性捐贈能夠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獲得更多的消費者信賴,從而增加產品銷量。公益性捐贈短期內雖然會導致稅負增加,從長期看,銷量的增加最終能夠取得更多的經濟利益。
“買一贈一”捆綁銷售的方式產生的稅負相對較小。因為將臨近保質期的啤酒作為商業折扣返還給消費者,所以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大大減輕了稅負,而且“買一贈一”方式還能夠促進正產保質期產品的銷量,可謂一舉兩得。需要注意的是,關于“買一贈一”方式的增值稅處理,稅法尚無明確規定,所以XG在選用這一處理方式時,應先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協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降價處理方式產生的稅收負擔要小于公益性捐贈,且在短期內能夠促進銷售。但是,與“買一贈一”方式相比,降價處理產生的稅負較高。此外,“買一贈一”方式還能夠增加正常商品的銷量,相比之下,“買一贈一”方式更具優勢。
三、結語
篇8
一、均衡發放每月工資薪金
例1:錢先生1月份工薪為2800元,2月份工薪為4800元。錢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800-3500)×3%=39(元)。如果能夠均衡發放每月的工薪,1月份工薪為3500元,2月份工薪為4100元,其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100-3500)×3%=18(元),節省個稅21元。
二、年終獎金避開無效區間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例2:孫先生年終獎為18000元,李先生年終獎為18001萬元。其年終獎的應納個稅情況如下:孫先生:18000÷12=1500(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稅額=18000×3%=540(元),稅后所得=18000-540=17460(元)。李先生:18001÷12≈1500.08(元),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稅額=18001×10%-105=1695.1(元),稅后所得=18001-1695.1=16305.9(元)。孫先生年終獎多1元,稅后所得反而比李先生少1154.1元。這就是“一元錢效應”,即年終獎多領取一元,稅后可能少得千元或者萬元,出現年終獎金額的無效區間。這是由于年終獎計算公式引起的,計算個稅的金額是全年的獎金收入,減除的卻是按照月薪所得對應的一個速算扣除數。我們可以運用公式計算出這些無效區間,孫先生年終獎18000元,稅后所得17460元。假設年終獎X元,則:X-(X×10%-105)=17460,X=19283.33元,無效區間為18001元-19283.33元。同樣的方法,可以計算出年終獎的全部無效區間(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企業在發放年終獎金時一定要避開無效區間,此區間的獎金可以發放到12月份,以實現合理避稅的目的;也可以進行公益捐助,不僅避開無效區間,還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另外,還應注意年終獎的低效區間。例如,當年終獎是20000元時,名義上比領取18000元獎金多2000元,但是稅后所得卻只多了645元(18105-17460),其稅后所得占獎金的比例僅為32%(645÷2000),也就是說實際稅負高達68%,這樣的獎金收效也不大,屬于年終獎金的低效區間,在發放年終獎時同樣應該考慮合理避免。
三、合理籌劃年薪
在月薪和年終獎之間的分配納稅人的年薪收入主要來源于按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收入和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中工薪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和年終獎金稅率的規定,綜合考慮以上無效區間和低效區間的因素,計算出新稅法下的最優年薪發放方案(見下表)。
四、進行工薪和勞務的轉化
新《個人所得稅法》中關于工薪所得適用的是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而且對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解釋,勞務報酬實際上相當于適用20%、3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這些規定,相同數額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其應納稅額和稅后所得也不同,因而對其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薪和勞務的區別在于:前者提供所得的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著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的關系,而后者不存在這種關系。可以利用工薪和勞務報酬的相互轉換來進行稅收籌劃。例3:周先生從某單位取得設計收入50800元。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按工薪稅目納稅。應納稅額=(50800-3500)×30%-2755=1143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傭關系———按勞務報酬稅目納稅。應納稅額=50800×(1-20%)×30%-2000=10192(元)通過計算得出周先生按勞務取得收入比按工薪取得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少1243元。例4:吳先生在A公司兼職,收入為每月4000元。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有穩定的雇傭關系———按工薪稅目納稅。應納稅額=(4000-3500)×3%=15(元)方案二:不存在雇傭關系———按勞務報酬稅目納稅。應納稅額=(4000-800)×20%=640(元)為此,吳先生應與A企業簽訂聘用合同,每月可節稅625元。工薪所得和勞務所得如何轉化可以合理避稅呢?我們可以通過計算兩者稅負相等時的收入來加以確定。假設個人所得為X,則有下式成立:X×(1-20%)×20%=(X-3500)×25%-1005。則:X=20888.89(元)。即當所得為20888.89元時,兩者稅負相等;當所得小于20888.89元時,采用工資、薪金所得的形式稅負較輕;當所得大于20888.89元時,采用勞務報酬所得的形式稅負較輕。
篇9
關鍵詞:新稅法;工薪;薪金;個人所得稅籌劃
引言
伴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相應的個人工資、個人收益也得到顯著的提升,同時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相應人群,他們的工資、薪金及收益均達到或超過了國家規定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標準。 結合我國個稅法,工資薪金所得指的是憑借任職于或者受雇于相關企業單位的個人,所獲取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紅利、補貼及年終加薪等與任職或受雇相關的各種經濟所得[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則指的是經相應的技術分析,結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指定科學合理的籌劃計劃,以促使企業單位員工獲取最低稅負狀態。由此可見,在此種背景下對新稅法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展開分析研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經濟意義。
1.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
1.1個人收入劃分
個人收入劃分屬于稅收籌劃重要的先決條件,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同樣數額的工資薪金與勞務所得所使適用的稅率是不對等的,并且工資薪金及勞務所得相互間又一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2]。這就說明了在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作用下,對個人所得稅進行核算期間,會存在兩種核算情況,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進行明確劃分,一種情況是把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進行一起合并。好比,自我國2011年出臺新個人所得稅法開始,我國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3500元代替之前的2000元,這表示,在新個稅法下月收入不超過3500元(不包括“三險一金”)的工薪階層無需進行個稅繳納。由此可見,在此類情形下結合個人收入劃分來開展稅務籌劃便能夠極大地對稅收進行節約。值得一提的是,在就個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所得展開稅收籌劃過程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個人收入更有效的劃分。
1.2個人收入轉化
稅務籌劃受個人收入轉化十分重要的影響,就一般情況下而言,在進行個人所得稅繳納環節中,往往會出現個稅繳納人所繳納的稅收所得額相對較低情況,使得個人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率要超過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稅率,稅收籌劃主要在于稅率籌劃,改變發放金額、發放方式、勞務合同的簽訂形式等,由此得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能夠把一定的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轉換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一步在一些特定情況下還能夠把個人勞務報酬所得與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進行合并,并繳納為個人所得稅。以我國福建省為例,在我國2011年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法的一定制約下,秉承了收入高人群多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中等人群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及收入低人群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將福建省個人收入分配框架轉變成橄欖型形態,結合我國稅務部門統計信息得出,僅僅于2012年全年福建省便出現109萬工薪階層將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2]。因此,在一些特定情況情況下,此類稅收籌劃手段同樣能夠有效的節約個人稅收,以全面有效提升稅收籌劃水平。
2.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
2011年,我國頒布了新個人所得稅法,在新個稅法中,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稅做出了兩方面的重大調整,一方面是月季費用減除標準由過去的2000元升高到3500元;一方面是適用稅率表得到了調整。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見表1。而在納稅人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內容方面未作出相應的調整,還是仍舊使用國家2005年頒布的規定[3]。
表1 工資薪金所得稅率表
3.納稅籌劃
3.1籌劃目的
稅務籌劃的目的即,緩解稅負以達到企業稅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籌劃目的可具體一下各個方面:I.直接緩解稅務壓力;II.實現涉稅零風險;III.取得資金時間價值;IV.提升自身經濟效益;V.維護自身合法權益[4]。
3.2籌劃原則
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應遵循兩方面的原則:I.綜合效益原則。個人所得稅籌劃切忌單方面孤立開展,倘若相關個人所得稅籌劃收獲了一定的節稅效果,然而卻使得其他方面的經濟支出升高,如此開展個人所得稅籌劃就沒有實際意義了;II.前瞻性原則。任何一項個人所得稅籌劃計劃制定,都務必要在該計劃所關聯的納稅事宜已轉變為既定事實之前。倘若該納稅事宜已轉變為事實,于事后開展“籌劃”,則變成“欲蓋彌彰”,偽造、變造、隱匿相關資料,納稅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5]。
3.3籌劃案例
個人所得稅往往選取超額累進稅率,倘若納稅人應稅所得越高,與納稅人相對應適用的最高邊際稅率則也會越高,因此納稅人收入的實際有效、平均稅率均可能得到提升。由此表明,面對納稅人相應時間階段內工資薪金既定的狀況喜愛,應當盡可能使納稅人分攤至每一個納稅期內的收入為均衡值,切忌忽高忽低,有效防止納稅人稅負提升。好比案例一:某家企業職工工資2000元/月,該企業采用日常發放工資,年末結合職工業績選取獎勵的薪酬管理方案。比方該職工年末獲得獎金為10800元,那么該職工全年需要交納的個稅為[(2000+10800)-2000]×20%-375=1785元。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該企業將該職工的年末獎金10800元分攤成900元/月與該職工每月工資一并發放,即該職工工資為2900元/月,那么該職工便無需繳納個稅。案例二:某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某年的工資為8000元,由于企業工作安排需求,該管理人員需要在企業附近租下一套住房,房租為1500月/元,若該管理人員自行支付房租,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為[(8000-3500)]×20%-375=525。個人所得稅籌劃分析,若房租有企業為該管理人員代付,而將其工資改為6500月/元,其每月應繳納的個稅則為[(8000-1500-3500)]×20%-375=225,由此該管理人員能夠節稅300元。在各檔稅率穩定的情況下,可采取降低自身收入的方法,以讓自身獲取相對較低的稅率,獲取相對較小的計稅基數[6]。
4.結束語
總而言之,伴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水平的全面提升,新稅法實施效率勢必會持續升高,由新稅法所對工薪資金所得稅務籌劃造成的影響也將會變得越來越顯著。因此,為了達到合理避稅降低企業單位員工稅負的目的,實現新稅法背景下職工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有效性,企業單位人員務必要對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原理展開明確的分析,深入了解新稅法工資薪金所得稅調整,在上述前提下結合相應的實踐開展,有效促進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水平升高。(作者單位:重慶豐都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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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稅務籌劃;稅務籌劃風險;利益最大化
一、稅務籌劃與稅務籌劃風險基本理論探討
(一)稅務籌劃的主要內容
稅務籌劃是一項事前行為,具有一定的預見性、長期性及合法性等特點,其目的是減輕稅收負擔,爭取企業利益最大化。那么稅務籌劃是節稅,抑或是避稅?
節稅是指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稅收政策導向,制定最優的納稅方案,進而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通常意義上,凡是遵循稅法立法精神而實現減輕稅負的行為都屬于節稅。故而,節稅是稅務籌劃的另一種委婉表達。
避稅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疏漏之處投機取巧,期望減少應納稅額。避稅行為并沒有完全遵循相關稅收政策,但其本身屬非違法行為,并且籌劃者可以通過關注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變動,隨著稅法漏洞的填補重新制定避稅方案,達到降低稅負的目的。因此,避稅也在稅務籌劃的范疇之內。
綜上,稅務籌劃是企業在納稅行為發生前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通過對其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及兼并重組等涉稅事項做出合理的籌劃和安排,達到少繳稅或遞延納稅的目的。
(二)稅務籌劃風險的概念及主要內容
由于稅收法規具有時效性,伴隨著企業經營活動變化,使整個稅務籌劃充滿了不確定性。稅務籌劃風險指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籌劃時,受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導致籌劃方案無法有效實施,使籌劃收益偏離企業預期結果。
稅務籌劃風險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第一,納稅人對有關稅收政策理解不透徹、有偏差,削弱了企業利用稅務籌劃進行節稅的目的;第二,征納雙方對整個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與實施存在認定差異,給納稅企業帶來一定的風險;第三,企業提供的財務數據缺乏真實可靠性或進行虛假的會計核算,形成一定的稅務籌劃風險。
二、稅務籌劃風險的分類及成因
風險與不確定性相聯系,不確定性是風險產生的條件。因此,隨著經濟環境、國家政策、企業經營情況等多種因素的變化,給籌劃方案帶來很多不確定性,促使了稅務籌劃風險的形成。
(一)企業相關人員的主觀性風險及成因
由于納稅人稅務籌劃意識不強,未能對籌劃風險進行有效的評估和控制,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籌劃風險。同時,存在企業負責人授意籌劃人員做出違背職業道德的行為,使稅務籌劃方案在確定與實施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風險,直接影響納稅籌劃方案的合理性。
例如,2005年3月,財政部駐安徽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派調查組奔赴亳州,對古井集團旗下的知名上市公司――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古井貢”)的財務問題展開調查。調查顯示,古井貢的財務人員在沒有取得國稅總局批準的情況下,將銷售公司和母公司匯總繳納所得稅,以期望減少分設的銷售公司(古井貢全資子公司)繳納的所得稅。有關證據表明,這種消費稅環節“分”,所得稅環節“合”的做法,造成古井貢2002、2003年度分別抵減其銷售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3900多萬元和5900多萬元,累計“偷稅”金額近1億元。這種行為嚴重違反了國稅發【1998】127號文件規定,構成偷稅行為,給古井貢帶來極大的稅務風險。
(二)稅務籌劃方案的時效性風險及成因
企業的稅務籌劃方案都是在一定的時間、法律環境及稅收政策下制定的,具有很強的時效性。為了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稅收政策會不斷地調整,企業的經營活動也會隨著相關因素的變動而變化,這些不確定性因素都會給稅務籌劃人員開展稅務籌劃(特別是中長期籌劃)帶來較大的時效性風險。
(三)稅務籌劃的成本性風險及成因
稅務籌劃屬于企業財務管理的范疇,目標是實現企業所有者利益最大化,但籌劃方案在給納稅企業帶來稅收收益的同時,必然會帶來相應的成本。若企業在實際的籌劃過程中一味地追求低納稅成本,導致成本增加超過籌劃取得的收益,就會違背成本效益原則,由此帶來的成本性風險預示著稅務籌劃的失敗。
(四)征納雙方認定差異性風險及成因
我國的稅務機關擁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稅務籌劃方案是否符合稅法規定,能否給企業帶來稅收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籌劃方案的裁定。若企業盲目地實施自以為正確的籌劃方案,稅務機關可能會視其為偷逃稅,給企業帶來籌劃風險。
三、規避稅務籌劃風險的措施
稅務籌劃過程中的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因此籌劃人員可以采取積極有效的規避措施,提高籌劃給企業帶來的收益。
(一)加強協調稅企聯系,積極尋求支持與幫助
稅務籌劃方案制定者應充分了解相關政策的要求及當地稅務機關的特點,加強稅企之間的聯系。只有稅務機關確定企業稅務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同時企業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才能降低稅務籌劃風險發生的概率,有效降低企業稅收負擔。
(二)建立健全的稅務籌劃風險防范體系
納稅企業要建立健全的稅務籌劃風險預警與監控體系,籌劃部門可采用定期報告的形式監控籌劃方案的實施情況;企業內部審計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稅務籌劃專項審計,檢查籌劃活動是否合法、合理,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決策提供信息支持。
(三)強化知識和政策的學習,提升籌劃人員的總體水平
稅務籌劃集財務會計、經濟法律、稅收政策等各方面專業知識為一體,是企業對其自身涉稅行為的一種優化。稅務籌劃人員不僅要具備較高的專業文化素養,還要根據稅收政策及相關法律的變動及時調整籌劃方案,為企業謀取真正的利益最大化。
(四)真實進行會計核算,誠信履行納稅義務
稅務籌方案的確定與實施是以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為基礎,若企業利用虛假的財務數據進行稅務籌劃,就無法保證籌劃的合法性及方案的有效實施。因此,納稅企業必須建立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為稅務籌劃方案的制定與實施提供真實可靠的核算基礎,保證稅務籌劃目標的實現。
總之,稅務籌劃作為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一把雙刃劍,能有效地降低企業稅收負擔,增強其核心競爭力,與此同時也會帶來許多不確定的籌劃風險。企業要在保證會計核算真實性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風險防范體系并采取有效的規避措施,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的風險,以達到實現企業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作者單位:蘭州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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