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庫出租協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10:13:50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車庫出租協議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車庫出租協議

信用社公有房屋管理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全市農村信用社公有房屋的管理,進一步提高公有房屋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按照強化管理、規范運行、合理使用的原則,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中的公有房屋是指除辦公、營業用房、值班室、集體宿舍、伙房、車庫而外的住宿用房、出租房。

第二條本著誰使用誰負擔、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一律實行公有房屋有償使用,水電費各戶自己承擔并按月繳納,沖減墊支費用。

第三條住宅用房實行承租和購買兩種形式。需購買的應報經辦公室審核并報主任辦公會研究批準同意,按國家貨幣分房政策規定和要求售房,房款一次性繳清(房改方案由聯社統一制定下發)。需租住房屋的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住協議,按照每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不低于0.72元標準收取租金,并實行先繳后租、定期繳納的辦法,不得拖欠。

第四條凡對外出租的房屋,在保持房屋結構完整的前提下,由出租單位與承租人簽訂租房協議,并按照當地的市場行情,房屋狀況,合理確定租賃價格和承租期限(承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按時足額收回租金。協議簽訂前報辦公室審核認可,協議簽訂后,報聯社辦公室、財計科、審計科各1份。原簽訂承租協議到期后,按本辦法執行。水電費及其他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第五條對外出租的房屋必須考慮安全因素,凡不利于信用社經營安全、人身安全、住房安全的一律不得出租。

查看全文

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委托管治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區房屋出租行為的稅收征管,提升稅收協控聯管工作水平,使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促進經濟增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實施細則》)、公安部等六部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公通字〔〕號)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地稅局是全市城區房屋出租稅收征管的主體,市地稅二分局具體負責,按照“政府主導、稅務主管、委托代征、協控聯管、績效共建、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委托慶云山街道辦事處和瓊湖街道辦事處代征各自轄區范圍內的城區房屋出租、房屋自營、房屋裝修稅收工作。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單位或個人)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費。

第四條下列行為為房屋出租行為:

(一)將自有房屋出租給承租人,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者獲取其他經濟利益。

(二)承租人將租入的房屋再出租的轉租行為。

查看全文

出租房稅收委托代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提升協稅護稅工作管理水平,使個體稅收社會化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按照《黑龍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地稅發〔2009〕8號)、《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哈地稅發〔2009〕26號)要求,結合我縣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五條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委托各所屬鄉(鎮)財政所征收。征收管理實行“政府主導、稅務主管、部門參與、財政主體、信息共享”的管理原則。

第三條縣地稅局是稅收征管的主體。各鄉(鎮)財政所接受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在規定的范圍內實施代征本轄區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工作的征稅主體。受托代征單位要成立“委托代征工作站”具體負責代征工作。

第四條個人出租房屋的納稅主體:

(一)房屋所有權人(個人)為個人出租房屋應稅行為的納稅義務人,是納稅主體。無法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出租房屋由實際取得租金的出租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因承租人原因無法與房屋所有權人取得聯系的,由承租人代為繳納相關稅款。

(二)自有自用(含無租使用)房屋和有償出租房屋的界限為:對個人利用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受托代征單位提供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戶口簿。法定代表人、產權人、戶主姓名一致的,可視為自有自用房屋;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無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的,可視為自有自用范疇的無租使用房屋;其他情況認定為出租房屋。

查看全文

房地產居間協議書

委托人甲(出售、出租方):

居間人(中介方):

委托人乙(買入、承租方):

第一條訂立合同的前提和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浙江省經紀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府有關規定,三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居間人接受委托人甲、乙的委托,促成委托人甲、乙訂立房地產交易(買賣/租賃)合同,并完成其他委托的服務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提供居間房地產的狀況

查看全文

小區地下車庫產權歸屬論文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下通常簡稱“法院”)最近關于小區車庫產權歸屬的判決(以下簡稱“判決”),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的關注焦點(相關報道見本文后所附文章)。有人歡呼小區車庫判歸業主共有,是一個革命性的判決。但是,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理性思考?,F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就判決所依據的理由逐條進行分析,并根據上海地區的有關規定,對與地下車庫產權歸屬相關的問題作了進一步說明,略書己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對判決所依據的理由的分析

1、土地使用面積分攤

在判決中法院認定,星漢城市花園小區土地使用面積7697.60平方米,而分攤面積也為7697.60平方米。根據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的原則,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圍內土地的使用權,則不能取得該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就不能享有對該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處分權。從而法院認為該小區土地面積已經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為該小區的業主所享有,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和分配權。該案所涉車庫建設在開發商不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體業主的同意,因此開發商不享有車庫的使用權和支配權,而應由土地使用權人共有。

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不可分離的客觀現實,成為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則的依據,并被世界各國所確認。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權利可由一個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權利人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共同共有指對權利不進行份額分割,而權利人共同享有權利。因此,對于一個小區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共有小區的土地使用權。

實踐中,中國的許多省市將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給全體業主,由全體業主按份共有,從而,任何人想要在小區內建設新的房屋或設施,都要取得全體業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全體業主的房地產權證上需相應減少分攤的土地面積。實際上要達到上述要求,操作難度非常大,通常是不可能的,在實踐中造成諸多爭議和糾紛。

查看全文

國家公務員考試行測部分法律常識題

1.售樓廣告上的內容,開發商應兌現嗎?

售樓廣告和宣傳資料僅僅是開發商為了吸引買房的人而做的一種宣傳。如果廣告上的宣傳內容沒有寫入合同中,即使將來這些宣傳沒有兌現,開發商一般也不會因此而承擔責任。如果開發商在這些材料上寫得非常明確具體,內容確定,如“送多少錢的精裝修”,“綠化面積達到多少平方米”等等,這些內容將對房屋價格以及購房人是否買房產生重大影響,即使這些內容沒有寫入合同,開發商也要兌現。所以,一些重要的廣告一定要保存好,如果將來發生糾紛,可以作為證據。

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2.房地產商承擔虛假廣告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有什么?

(1)房地產商了虛假廣告。購房者要能夠證明廣告的內容是虛假的或者部分是虛假的,這種虛假是房地產商主觀故意所為。這是房地產商承擔責任的前提。

(2)購房者是受到欺騙和誤導。購房者因為依賴(虛假)廣告,對該廣告承諾的內容抱有期望才購買房屋的,即受到了欺騙和誤導。如果購房者在購房前已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或者購房者的購房行為與虛假廣告無關,則不能認為是受到了欺騙和誤導。

查看全文

地下車庫產權歸屬論文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以下通常簡稱“法院”)最近關于小區車庫產權歸屬的判決(以下簡稱“判決”),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和業主的關注焦點(相關報道見本文后所附文章)。有人歡呼小區車庫判歸業主共有,是一個革命性的判決。但是,我們有必要對其進行理性思考。現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就判決所依據的理由逐條進行分析,并根據上海地區的有關規定,對與地下車庫產權歸屬相關的問題作了進一步說明,略書己見,以期拋磚引玉。

一、對判決所依據的理由的分析

1、土地使用面積分攤

在判決中法院認定,星漢城市花園小區土地使用面積7697.60平方米,而分攤面積也為7697.60平方米。根據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能相分割的原則,如果不能取得特定范圍內土地的使用權,則不能取得該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就不能享有對該土地上建筑物的法定處分權。從而法院認為該小區土地面積已經全部分攤到全體業主,小區的土地使用權為該小區的業主所享有,開發商不再享有該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權人的同意,也不能享有該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和分配權。該案所涉車庫建設在開發商不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也未取得全體業主的同意,因此開發商不享有車庫的使用權和支配權,而應由土地使用權人共有。

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不可分離的客觀現實,成為地上建筑物與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的法律原則的依據,并被世界各國所確認。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權利可由一個人所有,也可由若干人共有,而共有又分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指權利人按各自的份額享有權利;共同共有指對權利不進行份額分割,而權利人共同享有權利。因此,對于一個小區而言,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人共有小區的土地使用權。

實踐中,中國的許多省市將小區的土地使用權面積分攤給全體業主,由全體業主按份共有,從而,任何人想要在小區內建設新的房屋或設施,都要取得全體業主的一致同意,并且全體業主的房地產權證上需相應減少分攤的土地面積。實際上要達到上述要求,操作難度非常大,通常是不可能的,在實踐中造成諸多爭議和糾紛。

查看全文

出租稅金論文

地下人防工程,是房地產開發公司經常碰到的一個項目,也是房地產公司會計人員的一個重點和難點。這里試著就地下人防工程的相關稅金作一探討。

一、人防工程的介紹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以及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條。)這里探討的是后一種,通常也被稱為結建人防工程。

對于開發公司來說,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種義務,帶有強制性的特點。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時,根據《關于改變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規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號):“三、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設單位負責修建?!?/p>

在這個前提下,開發公司可以選擇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還是繳納異地建設費。根據《建設部印發關于規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的規定的通知》(計價格〔2000〕474號):“二、對按規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設,但確因下列條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的,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碑斎涣耍绻藿ㄈ朔拦こ痰?,從節約成本的角度來說,開發公司盡量選擇物資掩蔽的地下人防,盡量避免修建人員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測量和銷售的時候,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第九條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從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積當中,當然是無法正常對外銷售的。

查看全文

房屋租賃稅收征管交流材料

隨著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日趨深入,市場經濟觀念已被人們普遍認識和接受。我們可以看到,近幾年來,房屋租賃市場發展較快,承租群體不斷擴大:坐落在不同繁華區的營業門市房,偏僻處的車庫和倉庫,一些關停并轉企業的廠房、場地,租賃他人用于加工、生產的房屋以及居民的居住用房等等多種形式。房屋租賃市場的興起,促進了房屋租賃收入的增長,經初步調查了解,遼源市區內現有租賃房屋15,000余戶。其中,僅個人出租生產、經營性用房就有3,100余戶,出租面積近22萬平方米,年租金收入從幾千元到幾十萬元不等;出租住宅用房有4,000余戶,年租金收入約1,500-3,500元左右。房屋租賃給租賃者帶來了豐厚的收益和回報,進而拉動了房屋租賃市場的擴展,以至現今流行這樣的說法:“有錢就買幾個門市房,租出去,啥也不用干了,吃香的喝辣的”。因此,正確認識房屋租賃的稅收形勢和稅收地位,針對現存問題和不足,探索解決深層次矛盾的思路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長遠意義。

一、房屋租賃稅收征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近幾年來,對于房屋租賃這一新興的行業,地稅部門有針對性地制定了一系列征管辦法,采取了許多相應措施,但在實際征管工作中仍存在稅收征管難、稅款流失大、措施方法落實不力等諸多問題和不足,按照實際房屋租賃市場的總體形勢和發展規模,房屋租賃稅收管理水平還相當滯后。其主要原因是眾所周知的“三難”,即納稅人難找、租金額難界定、稅款難征收,并具體表現在:

1、稅法宣傳不到位,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

以往進行的稅法宣傳,大多集中到企業單位、個體承租經營者,而應該被包含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擁有房屋個人等納稅人群體的宣傳教育往往被忽視,有相當一部分的房主及租賃房屋單位,根本不知道繳稅,特別是機關團體、行政事業單位,自認沒有經營行為,不關心稅法,也沒有納稅習慣,更談不上如實申報、依法納稅等法律義務。

2、房屋管理制度不健全,無法源泉控管

查看全文

地區安置房管理總體意見

為保障城鄉建設的順利進行,規范安置房建設銷售管理工作,維護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與集體土地上房屋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安置房建設及安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生優先的原則。安置房應盡可能就近規劃在市場前景好、生活設施齊全、交通便利的區域位置,在小區規劃、房屋品質、環境及配套設施建設上做到精心設計。實施安置小區物業管理屬地負責制,物業管理費財政適度補貼,著力提高安置小區物業管理水平。

(二)堅持集約利用、合理配比的原則。按照“合理布局、優化設置、相對集中”的原則組織實施安置房建設,推廣鼓勵中高層、高層安置房建設,優化戶型配置。

(三)堅持會商預審、高效審批的原則。建立安置房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發改委、財政局、規劃局、建設局、國土局、審計局、監察局、住保房管局、園林旅游局、物價局、土地儲備中心、防局、消防大隊、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及所屬地鎮、街道派員參加,聯席會議主要研究、協調安置房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安置房建設采用建設方案預審、并聯審批的方式,簡化辦事流程,加快審批手續辦理,切實提高審批效率。

(四)堅持市場運作、政策支持的原則。安置房建設采用公開招拍掛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安置房建設過程中涉及的相關規費按本意見的規定予以減免(具體標準見附件)。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