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社保費繳納調研報告

時間:2022-02-27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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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社保費繳納調研報告

為進一步了解掌握省《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3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情況,找準我市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促進和諧建設,市政協主席會議研究,由市政協社會法制和民族宗教委員會牽頭,組織部分委員以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組成調研組,于今年5月份對我市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進行調研。調研組進行了實地調研,廣泛收集了情況資料,聽取了部分縣的工作匯報,召開了座談會,對情況進行了研究、分析。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我市自1985年開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經過實行養老保險費用社會統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等幾個階段,特別是年國家實行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積極擴大覆蓋面,強化基金征繳,基本實現養老金社會化發放以后,各項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現已基本形成了基本養老保險為核心,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農村養老保險為內容的社會保險制度框架。到年底,全市注冊登記的民營企業0.17萬戶,從業人員5.73萬人,其中:簽訂勞動合同405戶,簽訂率為23.8%,職工8595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15%;參加基本養老保險730戶,參險率為42.9%,職工23144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40.4%;參加失業保險730戶,參險率42.9%職工6358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11.1%;參加醫療保險26戶,參險率為1.5%,職工744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1.3%;參加工傷保險748戶,參險率為44%,職工26286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45.9%;參加生育保險629戶,參險率為37%,職工23520人,占民企總從業人員的41%。

在確保省《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3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和《省社會保險征繳條例》落實的過程中,各縣(區)人民政府采取了多項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促進了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開展。

(一)加強領導,建立完善了組織機構和工作機制。為做好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各縣(區)人民政府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相關部門參加的領導小組,深入基層,調查了解非公經濟組織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保險工作的開展情況,召開現場辦公會解決存在的問題,建立、完善了協調勞動關系三方聯席會議制度和社會保險三方運行工作機制,為做好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和社保工作奠定了基礎。

(二)摸清底數,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指標分解下達。在摸清底數的同時,各縣(區)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了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3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計劃從年起至年,用3年的時間完成縣屬各類用人單位與職工普遍簽訂勞動合同。實施方案中明確了實施步驟和工作手段,同時將市政府與各縣(區)政府簽訂的社會保險目標考核責任書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擴面、清欠任務分解到各鄉鎮政府,分解到各相關職能部門,職責清晰,任務明確,較好地促進了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與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

(三)廣泛開展宣傳活動,增強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繳納意識。各縣(區)充分利用《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宣傳日活動,加大對社會保險費繳納以及職工權益保障等內容的宣傳講解,結合每年勞動執法年檢,對企業進行以會代訓的方式大力宣傳社會保險法規政策,利用養老保險數據庫建立基礎數據資料,向企業職工進行政策宣傳。有些縣勞動保障部門直接深入新成立的民營企業,向法人代表講解有關企業職工參保的責任和義務,提高用人單位的參保意識,引導廣大職工樹立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增強了用人單位和職工參保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四)采取措施,扎實推進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全市以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為突破口,重點對參保企業的申報繳費工資基數和參保職工進行重點稽核,通過市縣(區)兩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稽核,年全市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有了大幅提高。此外,還加大勞動執法力度,在全市范圍內重點組織開展了農民工工資支付、清理整頓勞動力市場秩序、貫徹《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等專項檢查活動。同時,還以社會保險登記為工作切入點,重點對民營企業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進行清理檢查。通過發放辦理社會保險登記通知書,促使民營企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二、存在突出問題和原因

目前,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是: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數量較少,各險種的覆蓋面較低。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有:

(一)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意識談薄,缺乏參保積極性。民營企業職工自我保護意識較差,多數人有只要能領到工資就行的思想,對企業是否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缺乏關注。在與職工座談中,絕大多數職工不知道怎么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力市場供大于求的背景下,有的職工為了保住“飯碗”,不敢要求企業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怕因此被企業“炒魷魚”。有的年輕職工認為養老是很遙遠的事情,現在考慮為時尚早,對企業代扣繳個人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持抵觸心理,認為與其繳費不如發給自己更合算。還有的職工甚至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加之民營企業職工構成情況復雜,一部分為下崗職工由其自行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一部分是退休后被企業聘用,還有一部分職工是城鎮失業人員和進城打工的農民,勞動者素質低,收入水平也較低,在生活壓力較大的情況下,每月再從工資中扣除七、八十元繳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部分),感覺無力承擔。

(二)不少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想方設法逃避法律責任和社會義務。民營企業經營者對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政策理解模糊,普遍認為:繳納社會保險費提高了企業生產成本,加重了企業負擔,會影響企業經濟效益,因而把參加社會保險視為一種負擔,更多強調企業困難。有的甚至認為企業已經發工資給你本人,繳不繳社會保險費是職工自己的事。民營企業法人思想觀念上普遍存在著企業利潤最大化與保障職工合法權益對立起來的傾向。

(三)職工流動頻繁,管理不規范,缺乏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礎。民營企業職工流動性大,職工缺乏安全感和歸屬感,影響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繳納的積極性。民營企業中由于勞動關系沒有以勞動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確,勞資雙方沒有法律約束,職工流動比較頻繁。有的企業與職工雖然簽訂了合同,但不按合同執行,職工想走就走。在座談中,有的民營企業法人反映,企業花幾千元錢送職工去培訓,學到一技之長后,不打招呼就跳槽到待遇更高的企業。這反映出勞資關系不和諧,勞資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這些現象一方面為民營企業不讓職工參加社會保險提供了借口,另一方面也給勞動保障執法部門查處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增加了難度。

(四)勞動監察力量薄弱,存在著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履行職能不到位的現象。《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保障部門及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地稅機關、財政機關、審計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但是由于體制等各種原因,在社會保險登記、擴面、征收等環節中,有關部門并沒有很好地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造成部分有繳費能力的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有的縣(區)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現象。以優化環境、招商引資為由,明文規定未經相關部門同意,任何部門不準進入執法檢查,人為的設定執法“禁區”,給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繳納設立了障礙,導致一些民營企業游離于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的法律責任之外。

(五)勞動法律、法規、政策宣傳不到位。勞動合同的本身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雙向選擇,通過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制度。就是用人單位該承擔什么責任,職工應該履行什么樣的義務和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如何享受的問題,沒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以養老保險為例,到什么時候可領取養老金,中途中斷了會不會白白的繳費,多繳是否多得等具體政策規定,政府有關部門沒有很好地給職工解釋清楚,造成了很大的誤區。

三、幾點建議

(一)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把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社會廣泛共識,也是各級黨委、政府當前和今后相當一段時期的一項重要任務。勞資關系和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穩定與社會和諧的重要內容。社會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長期得不到保護、沒有和諧的勞資關系,和諧社會建設將無從談起。目前我市維護勞工合法權益和勞資關系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如果不及時引起重視,不僅會影響和諧社會建設,從長遠看也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因此,各級黨委、政府要從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的高度,加強對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并加強督促檢查,切實推進我市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繳納工作。

(二)加強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一是要通過廣播、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及印制宣傳手冊等方式宣傳簽訂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費繳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使廣大職工了解國家政策,相信督促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從而創造寬松的大環境。二是政府職能部門要經常深入到民營企業,加大對民營企業主及職工的宣傳,要讓民營企業主明白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賦予的責任,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解決職工后顧之憂,留住人才,增強企業發展后勁,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途徑。同時,加大對不簽訂勞動合同、拒保、欠費者曝光的力度,利用輿論的力量促使企業主動參保、繳費,努力營造全社會都關心社會保險和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光榮,拖欠和拒繳養老保險費可恥的良好氛圍。三是要堅決糾正把要求民營企業參加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看成是與優化經濟環境、擴大招商引資相矛盾、相沖突、相對立的錯誤看法,解決思想認識上的偏差。

(三)制定配套政策,分步推進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的簽訂與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一是確定民營企業重點范圍和重點人群。二是分步驟實施民營企業參加社會保險工作。簽訂勞動合同已經制定了3年行動計劃,民營企業參加社會保險也要制定行動計劃,可初步計劃用5年左右的時間,力爭實現民營企業養老保險全覆蓋。市級應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即第一年達到20%,第二年達到50%,第三年達到70%,第四年達到85%,第五年達到全覆蓋,做到應保盡保。三是制定靈活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推進工傷保險費的征繳。針對民營企業用工流動性大的實際,采取定額參保,及時變更的辦法,在擴面征繳進度上,對條件成熟的企業一次性全部納入社會保險統籌;對困難較大、勞資矛盾突出的,要求企業分期分批納入,成熟一個納入一個;對農民工在中斷工作時,可經本人申請將其繳納記入個人賬戶保險費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中止社會保險關系。

(四)加大執法力度,形成剛性制約。一是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通過開展企業勞動保障執法年檢,日常巡查和專項檢查等形式,依法強化勞動保障執法監察,特別是在各類企業職工簽訂勞動合同、辦理合同鑒證、用工備案和參加社會保險等方面,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保障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的順利推進。二是加強對民營企業的稅務稽查,充分利用和發揮現有《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約束力和效能,強化對不履行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的制約,使在政策法規的剛性制約下向民營企業迅速推開。

(五)部門聯動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民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與繳納社會保險費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一方面要齊抓共管,形成“政府牽頭、部門聯動、齊抓共管、強制參保”的工作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組織協調,切實擔負起社會保險政策宣傳、參保申報審核、養老金發放等工作。地稅部門應切實履行好民營企業養老保險費征繳職責,嚴格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審核認定的繳費基數、參保人數等資料及規定的繳費比例征繳社會保險費。各級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落實擴面工作經費,保證擴面工作順利實施。工商、稅務等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年檢手續時,必須出具《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后,方可辦理年檢年審和登記相關手續,從源頭上加強對民營企業勞動合同簽訂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管理工作。

(六)要完善社會保險稽核工作聯動機制,使稽核工作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近年來的稽核工作實踐證明,僅靠縣級社保部門稽核力量是不夠的,尤其是遇到一些垂直管理的企事業單位或思想認識不到位的部門,縣級社保部門的稽核工作常常顯得很無力。采取了上下聯動的稽核措施后,一些問題卻能迎刃而解。因此,建議建立健全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管理機構及工作機制,從稽核范圍、稽核重點、稽核措施等方面入手,制定相關制度,建立聯動機制,使稽核工作在繳費工資申報、參保繳費等各個方面發揮執法作用,最終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險基金穩健運行、可持續發展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