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融資難的調查與思考
時間:2022-12-19 1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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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縣域民營企業發展迅猛,已成為經濟增長新的亮點。但在發展過程中,也還存在一些問題,特別是融資難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這方面進行了專題調研,作出了一些思考。
一、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各級政府相繼推出了放寬民營企業投資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這為民營企業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融資空間。以xx為例:一是銀行信貸支持力度不斷加大。據調查,2009年全縣民營企業貸款余額為6.14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15.3%。20家規模民營企業貸款余額為2.6億元,占銀行資金來源的50%。同時,一些優勢民營企業信貸需求基本得到滿足,如金浩植物油、天龍米業、科力電機等已成為各商業銀行信貸營銷的重點。二是民間資本充分涌流。由于發展民營經濟各項政策的落實和招商引資力度的加大,推動了各種民間資本充分涌流,或用于注冊新企業,或用于擴大現有規模,或用于其他創業投資。去年,全縣民間投資30.68億元,新增個體戶1536戶,私營企業283家,民營企業完成總產值88.2億元,實現增加值29.87億元,對全縣gdp的貢獻率由2000年的10.2%上升到54.6%;上交稅收8120萬元,占全縣財政收入比率由2000年的15.2%上升到40.56%。三是融資渠道不斷拓寬。2009年以來,縣財政拿出500萬元,建立健全了縣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并以企業化的運作方式,按擔保金額擴大5-10倍的規模為中小企業貸款擔保,較好地解決了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抵押資產相對較少、或難以找到擔保單位的難題。同時,科力電機、鑫利公司兩家民營企業進入上市準備期,上市融資渠道進一步拓寬。
但在調研中也看到,資金緊缺仍然是制約發展的主要原因。目前,80%的企業資金緊張,90%的企業認為銀行門檻高、貸款難、融資難。一是銀行貸款成本高、手續繁、周期長。大的貸款項目需省、市行審批,時間短則數月,長則年余。審計、評估、保險等中介手續繁瑣,費用居高。二是大部分民營企業苦于貸款無門。就xx而言,全縣民營企業多屬于中小型企業,其中一部分企業處于成長初期,雖具發展潛力但缺乏擔保抵押,銀行拒絕貸款。三是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全縣規模企業雖都與銀行發生了信貸關系,但90%的企業反映所需貸款與銀行信貸支持度存在差距,資金供需矛盾仍然突出。在這種情況下,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一方面靠多年的原始資本積累,另一方面以1%-2%的高息籌集社會閑散資金,影響了自身的發展壯大。
二、制約民營企業融資的三大障礙
(一)企業素質不高。一是一些民營企業停留在家庭管理層面上,管理滯后,企業信用意識差,有的甚至有拖欠、逃廢銀行債務現象。2009年,全縣民營企業不良貸款達17326萬元,占其貸款金額的55.2%。二是規模效益差,產品科技含量低,缺乏競爭力,還款風險大,擔保能力弱,銀行不愿貸款。三是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雖然不少企業短期內有市場、有效益,但由于政策風險大,銀行不愿貸款。
(二)銀行體制不全。一是貸款集權過度,與縣域企業資金需求不相適應。由于商業銀行強化統一的授信管理,貸款審批權集中在總行和省行,縣級行缺乏貸款審批權。縣域民營企業要申請一筆數額稍大的貸款要往返省行和市行數次,十幾人簽字,耗時數月甚至年余,造成企業錯過商機。二是風險強調過度,縣級行權責不對稱。由于銀行過分追求貸款“零風險”和貸款“終身責任制”,各行貸款慎之又慎,對信貸人員管理上存在激勵與懲罰機制不對稱的問題,尤其在縣行“權責不對等,獎罰不對稱”,使信貸人員缺乏主動發現、培養績優客戶的積極性。三是流程控制過度,縣級金融服務出現空檔。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基本上是流向大城市、大企業和重點項目。去年,xx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為21.1億元,存貸比僅為46%,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存貸比只有33.6%,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5.7個百分點。同時,縣級行缺乏與縣域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金融產品和服務體系,致使縣域金融服務出現空檔。
(三)抵押擔保難落實。金融機構為防范金融風險,絕大部分貸款都需要抵押或擔保。但由于縣域民營企業實力弱,很難有足夠的抵押品,即使企業已發展壯大,有廠房設備,也難以落實到位,加之缺乏外部信用擔保機構,民營企業難以獲得貸款。同時,貸款需多項抵押擔保手續,如審計、保險、登記、評估等,一些政府職能部門和中介組織層層設卡、多次收費。據調查統計,各項收費總額約占貨款金額的5‰-10‰。如果貸款額度小,則費用比例更高。
三、推進民營企業融資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企業自身素質,增強民營企業融資能力。一是企業應以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為著力點,進一步加快結構調整,大力發展科技含量高、市場競爭力強的名優特產品,走集約型、專業化生產之路。二是企業應及時準確地向商業銀行提供相關信息,加強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息溝通,增大財務信息透明度。三是企業應增強信用觀念和法制觀念,消除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信貸投入的顧慮。
(二)完善銀行信貸體制,提高金融服務質量。一是應全面制定和實行適應縣域民營企業特點的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制度,適當擴大下級分行、支行的貸款審批權限,賦予縣級行一定的貸款審批權,以減少審批手續,提高服務效率。二是應降低信貸門檻,實事求是地判斷信貸風險,打破“唯成份論”和“唯規模論”的思維方式,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三是應創造一套符合縣域民營企業的產品體系,擴大對企業的流動資金支持,如保理業務、運單質押等;允許對經營效果好、貨款回收快、信用等級高的客戶發放信用貸款;借鑒小額農貸管理經驗,在關系密切的小型企業間實行聯保貸款;探索企業法人代表個人資產抵押(質押)貸款;嘗試企業擔保職工自然人貸款等。同時,創新貸款營銷機制,把貸款營銷、管理、質量、收貸收息等內容量化,定期考核。考核結果與個人收入、晉級、評先掛構,充分調動信貸部門和營銷人員的貸款積極性。
(三)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緩解民營企業融資瓶頸。一是按照“政府引導,多方籌資,企業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的原則,建立信用擔保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組建民間互助型和商業型擔保機構。同時,制定切實可行的擔保機構扶持政策;明確業務范圍、收費標準,出臺優惠政策,建立科學的內控制度;加強銀行與擔保機構的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確定合理的風險分攤比例和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二是對企業的誠信狀況要有具體的評價標準和懲罰措施,金融機構對守信用的民營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對逃廢債務企業進行聯合制裁。三是政府應規范中介機構行為,組織制定統一的抵押品登記、保險、評估操作程序,減少收費項目、統一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強化監督制約機制,適當減免或取消部分困難企業的評估、登記等費用。
(四)加強政府引導,為民營企業融資鋪路架橋。一是政府應從各類產業發展扶持資金中適當安排一部分資金,以財政貼息、國資參股或補助等形式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對重點企業要適當給予稅收優惠;二是協調融通企業與銀行的信貸聯系,進一步爭取銀信部門對民營企業的資金投入;三是有計劃、有步驟地把一些條件成熟的民營企業推向證券市場,通過資本運營,增加企業投入;四是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借助外力,加快民營企業發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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