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環保人口資源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10-15 04: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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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環保人口資源的調研報告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從1997年開始,中央每年都要召開人口資源環境工作座談會,研究部署環境保護工作。多年來,各級黨委、政府不斷加大環保工作力度,加強法制、增加投入,提高公眾環境意識。國家采取了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重點企業和城市環境達標活動和重點地區污染物治理三大污染防治措施,實施了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還草、退田還湖、自然保護區建設等一系列生態建設和保護工程。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城市化進程明顯加快的情況下,環境污染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一些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涌現出一批生態示范區、環境保護模范城市、環境優美鄉鎮和環境友好企業等。生態建設成績突出,人工造林保持率居世界第一,荒漠化治理成效居世界前列,水土流失治理、草原建設等成效顯著。

雖然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我們必須清醒的看到,由于我國人口多,人均資源匱乏,環境容量小,加上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尚未根本轉變,以及環境污染和生態惡化長期累積效應,我國生態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有些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還十分突出,生態環境形勢不容樂觀,基層環保工作也面臨著不少問題,需要采取相應的措施加以解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進行適當修改也很有必要。筆者作為基層環保工作者中的一員,從事環保工作已經十余年,先后從事過環境監測、環境監察和污染控制等工作。根據我的實踐,下面將就基層環保工作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提出一些看法。

一、新建項目環境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新建項目均應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環保局“三同時”驗收。但現在的情況是,區縣一級的小企業,保守估計也有50%以上沒有任何環保審批手續,當然也沒有通過“三同時”驗收,但工商和稅務登記卻是齊備的,在“合法”地進行生產。對于這樣一些企業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應該責令其停止生產,限期補辦環保手續,并給予相應的處罰。但對于這樣大量的企業進行查處,一方面環保局人力有限,另一方面查處大量的企業也會給當地經濟造成一定的影響,甚至造成社會影響,查處難度相當大。

大批企業沒有辦理“環評”審批手續的原因,企業人士講不知道要辦理環保手續,以為只要辦了工商稅務手續就可以了。他們在工商稅務辦理手續時也未被告知要辦理環保手續,更不用說要把環保手續作為工商稅務登記的前置條件了。另外有一部分企業是因為認為做“環評”收費太高,小企業創業之初,經費困難,難以承擔這筆費用,故不愿辦理環保手續。還有一部分企業可能是由于種種原因辦不了“環評”手續的,當然也沒有辦理環保手續。

對于新建項目的環境管理,如果工商局不嚴格把環保審批作為前置條件,那么大批的企業將邁過“環評”這一關而直接進行工商稅務登記審批,不配套建設任何污染防治設施,直接投入生產,環保局對這批企業的管理將失控,新污染難以得到有效控制。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各個審批單位都應該要求企業把“環評”作為前置條件,如果沒有通過“環評”則不予審批,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污染源頭問題。當然,“環評”收費也應該讓企業能夠接受。

事實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2條、第6條規定,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國家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條例第9條進一步規定,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

因此,根據前述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作為企業登記注冊和申領《營業執照》程序的前置審批內容的環境影響審批事項,其主要適用范圍應為“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如果環保部門和工商部門相互配合,并將環境影響審批程序作為工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的前置性審批事項,可從源頭上有效防止新污染源的產生,從而有利于保護和改善我國的城鄉環境質量。

二、老污染源限期治理的問題

對于已經通過環保竣工驗收,投入生產的企業,我們把他稱之為老污染企業。在環境監察過程中,經常發現一些污染排放超標的企業,這些企業除了應該按照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外,還應該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達標排放。限期治理期限內不能達到要求的,給予相應的處罰,同時責令停產治理,停產治理還不能達到要求的,由當地政府責令其關閉。現在基層的做法大都是發現企業有違法行為,立案進行查處,給予相應的罰款,至于罰款以后違法行為是否還在繼續,一般無暇過問。一旦再有投訴,又對其進行查處,如此循環,解決不了根本問題,限期治理制度沒有真正落到實處。當然,這除了執法部門的原因以外,客觀因素還是主要的,因為基層一般面對的是個體私營經濟,其經營規模一般較小,利潤相對不高,大多處于創業起步階段,經營粗放,管理混亂,以家族企業為主。要想其花費大量的資金來投入污染治理,企業大多沒有這個實力。即使有資金,他也不愿意投入,因為這對他的利潤造成直接影響。現在基層小企業的環保問題相當普遍和嚴重,必須下大力氣整治才行。

三、排污收費方面存在的問題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1982年2月5日國務院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同時廢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比以前的《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更合理、更科學、更有可操作性。充分體現了環境經濟學的資源價值理論、環境問題的外部不經濟性理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污染者付費原則等。對于廢水、廢氣的核定基本上是沒有爭議的,嚴格按照當量來征收。但對于噪聲超標排污費的核定,筆者在工作當中遇到一些問題。《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中規定噪聲超標就收費,這是非常明確的。但《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且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按照噪聲的超標分貝數計征噪聲超標排污費”。怎么樣認定“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什么樣的噪聲才叫“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立法者沒有明確的行政解釋。一個單位噪聲超標,是否擾民,依據是什么,執法人員認為是擾民的,企業可能認為不擾民,雙方各持己見,容易讓執法人員和企業造成誤解,爭議在所難免,給噪聲排污費征收工作帶來難度,增加噪聲排污費征收的不確定性。

對于部分行業和散排的單位,其排污當量的確定有一定難度,如果按照監測數據來計算的話,基本上核定下來的費用相當低,而目前對這部分單位的物料衡算辦法又沒有出臺,對這部分單位排污費基本無法準確確定。比如噴漆行業、油漆配制行業等,其污染經常有群眾投訴,但根據監測其污染物排放濃度又不高,核定的排污費就很低。對于這樣一些不便通過監測認定其排污當量值的單位,急需出臺相應的物料衡算辦法,才能準確認定其排污當量。

四、環境監察行政執法中的問題

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規章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條約等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打大法,是環境法的立法依據,憲法中有關保護環境與資源的規定有四條,分別是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

環境保護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包括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和單行法律,截至2000年底,我國先后頒布實施的環境保護及其相關法律有25部,其中基本法律一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治污染和公害的單行法律5部,保護自然資源的單行法12部,相關法律14部。

環境保護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環境保護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截至2000年底,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有關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行政法規40多部,有關自然資源保護的行政法規有90多部。

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立法機關依據憲法、法律制定,在本轄區內有效使用。

環境保護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委、局制定,其中包括國家環境標準。政府規章又叫地方性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包括地方性環境標準。

從法律效力方面看,國家環境法的效力高于地方性環境法的效力,上一層次的效力高于下一層次的效力;我國參加和締結的國際環境法的效力高于國內環境法的效力;特別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的效力;新法的效力高于舊法的效力。其例外是,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高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效力。在環境現場執法中具體適用環保法時,應當遵循層次由高到低,效力由大到小的原則,首先適用層次較高效力較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明確規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實行調查取證與決定處罰分開,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統一管理本部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基層環保部門由于人員限制,多數沒有法制工作部門,對于這種情況,至少應該成立一個環境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委員會,由該委員會來集體討論決定處罰結果,這樣的處罰結果會更公正、合理。

五、污染減排中的問題

污染減排是一項約束性指標、剛性任務。我們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鞏固減排成果,著力推進結構減排、工程減排、管理減排和政策減排,著力加大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污染減排力度,以此帶動全社會污染減排工作深入開展,確保如期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減排目標。

同時,不斷完善減排體制機制制度,形成全社會都來抓減排的格局,打破環保局孤軍作戰的局面。積極推進循環經濟全面發展,積極推動用“綠色gdp”考核地方政府,推動地方政府和企業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發展觀。

以上都是談的具體業務工作,是筆者工作中具體的體會。其實基層環保工作還面臨許多問題,比如整個環保系統在政府部門中的角色定位問題、環保局機構編制問題、環保局內部機構設置問題、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諸多問題值得探討,鑒于筆者水平有限,就不一一談了。

環保工作任重道遠,黨中央、國務院20世紀80年代把環境保護作為我國的基本國策,90年代初明確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21世紀以來,中央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改善環境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之一,并提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件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近年,中央又明確提出要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所有這些政策,都為環保工作指明了方向,值得環保戰線上的同志們去認真思考、探索和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