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委書記用人調研報告

時間:2022-06-16 03: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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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委書記用人調研報告

縣級行政區(qū)域在國民經濟發(fā)展和國家行政管理中有著承上啟下、溝通城鄉(xiāng)、總攬農村全局的戰(zhàn)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國家政治穩(wěn)定、經濟發(fā)展、社會繁榮的基礎。縣委書記是一個地方領導班子的核心,在選人用人上,起著至關重要的導向作用。科學規(guī)范和有效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對于努力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鞏固黨的執(zhí)政基礎,加快縣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fā)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近年來,*縣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嚴格干部選拔程序、擴大民主范圍、加大監(jiān)督力度、完善各項機制等措施,有效規(guī)范了縣委特別是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促進了全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健康開展。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堅持標準,嚴格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推進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的規(guī)范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我們認真落實《*縣干部推薦責任制》、《*縣干部考察責任制》、《*縣委常(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等制度,嚴格按照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職的程序選拔任用干部,有效規(guī)范了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一是做好干部推薦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要求,縣委把民主推薦作為選拔任用干部首要的基礎環(huán)節(jié),民主推薦充分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換屆工作中,采取全額定向推薦、縣級領導干部署名推薦、各基層黨組織集體研究推薦三種方式,廣泛開展民主推薦,在征求紀檢(監(jiān)察)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確定考察對象162人,經嚴格考察、充分醞釀,按程序報送地委組織部審批后,確定了鄉(xiāng)鎮(zhèn)黨委委員候選人101人。通過選舉,84名鄉(xiāng)鎮(zhèn)黨委委員順利當選(包括1名行政村黨支部書記),實現了組織意圖和群眾意愿的有效結合。二是做好干部考察工作。干部考察是準確識別干部的重要途徑和手段,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關鍵性環(huán)節(jié)之一。在考察工作中我們注重群眾參與和考察的廣泛性,實行考前預告,差額推薦和差額考察辦法,并注意傾聽離退休老同志、“三老”人員等方方面面意見。在考察中,不僅考察干部的工作圈,服務對象圈,還延伸到生活圈和交際圈,深入到社區(qū)進行考察。三是做好考察干部的醞釀工作。醞釀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重要的方法和程序。我們對擬任用的干部在民主推薦和考察的基礎上,在上縣委常委會之前,廣泛征求意見,進行充分醞釀。主要采取:個別醞釀,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縣委主要領導,組織部負責同志在縣領導層之間對擬任人選進行個別溝通、征求意見;在個別醞釀的基礎上,召開書記辦公會進行醞釀。在縣委常委會召開前,將擬提拔干部名單交縣紀檢委及有關部門進行審查溝通,征求意見。四是做好討論決定工作。討論決定在整個選拔任用工作中具有決定性的作用,縣委堅持民主討論,集體決策的原則,不搞個人說了算,不搞臨時動議,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辦事。做到沒有經過組織部門考察的不上會;對部門和群眾反映干部問題沒查清的不上會;應征求而未征求有關部門意見的不上會。常委會上由組織部逐個介紹擬任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每位常委在充分發(fā)表意見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如在鄉(xiāng)鎮(zhèn)黨委換屆工作中,我們對10名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實行全委會票決制,五是堅持標準,突出群眾“公認”。縣委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認真堅持干部選拔任用標準,結合實際,在調整干部之前,提出調整原則和細化標準。在選用干部過程中,把群眾“公認”作為考察提拔干部的重要標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差額考核、考前預告、任前公示等環(huán)節(jié)中充分發(fā)揚民主,體現群眾意愿,對多數群眾不認可的干部堅決不使用。

(二)擴大民主,增強干部選任工作透明度,推進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的民主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我們以落實黨員和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為重點,把擴大民主貫穿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全過程,積極推行公開透明的用人機制,提高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水平,有效促進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的民主化。一是擴大干部推薦中的民主。在干部推薦提名中嚴格履行程序,無論誰推薦、提名都要求要具備完善的手續(xù),所推薦人選不是所在單位多數群眾擁護的,不列為考察對象。同時,為防止簡單的以票取人,我們推薦過程中注重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有機結合,針對單位職工整體思想素質較好、風氣正、干部隊伍長期相對穩(wěn)定的單位以投票推薦為主,針對單位組建時間較短、干部思想不太統一的單位,在會議投票推薦的基礎上,注重個別談話推薦。二是擴大干部考察中的民主。在考察對象的確定上,堅持做到無論是領導班子換屆還是個別提拔任職,考察對象都要由組織部門在民主推薦的基礎上集體研究確定,領導干部個人不得擅自確定干部考察對象。考察干部時實行差額考察、考察預告制度,在考察工作中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每次選任干部縣委組織部部長辦公會都要及時聽取考察組對考察情況的匯報,并進行嚴格把關。三是擴大干部醞釀中的民主。縣委組織部根據各考察組匯報的考察情況,按照干部隊伍建設要求,充分醞釀干部任用情況。醞釀干部時首先在組織部部長辦公會成員范圍內進行醞釀,然后在縣四套班子領導中進行醞釀,廣泛征求縣分管領導的意見,對雙重管理的干部還主動征求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特別是干部調配建議方案形成后,安排專人以書面形式征求縣紀檢委、縣委常委和縣人大、政協黨政一把手的意見,并積極采納他們提出的合理意見,不斷完善科級干部調配建議方案。四是擴大干部討論決定中的民主。縣委常委會在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時,嚴格按照《*縣委常委(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試行>》要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并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會議投票決定,嚴厲杜絕少數人說了算現象的發(fā)生。

(三)加強監(jiān)督,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機制,推進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的制度化。一是加強對縣委班子建設,強化對“一把手”進行監(jiān)督。為進一步加強縣委班子自身建設,提高縣委班子的領導水平和執(zhí)政水平,不斷增強班子的凝聚力、戰(zhàn)斗力和創(chuàng)造力,縣委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委班子自身建設的意見》,健全會議制度,推行全委會、常委會、書記辦公會和縣委工作會議制度,提高了縣委班子決策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同時,加大落實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領導制度,正確處理民主與集中、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的關系。在選任干部工作中,縣委書記帶頭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善于集中正確意見,自覺接受縣委常委的監(jiān)督。縣委班子成員積極參與集體領導,落實集體領導下的個人分工負責制,支持書記的工作,接受書記對自己工作的檢查和督促,保證縣委的政令暢通,保證縣委的決議、決定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二是加大對干部選任工作的全程監(jiān)督力度。為防止和糾正選人用人失察失實的問題,加大《*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實錄制》的落實力度,規(guī)范組織部部長辦公會議、書記辦公會議和縣委常委會議,對干部從推薦到選拔任用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進行詳細記錄,解決了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工作中監(jiān)督對象不明確、內容不具體、過程無記錄以致責任追究難落實等問題,有效防止了干部任免臨時動議等現象的發(fā)生。三是抓好民主集中制的貫徹執(zhí)行,發(fā)揚黨內民主監(jiān)督。為了充分發(fā)揚黨內民主,切實加強對縣委領導班子和“一把手”權力運行的監(jiān)督,*縣圍繞《黨內監(jiān)督條例》和全國干部監(jiān)督工作會議精神,從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權力運作不公開、不透明,決策程序不規(guī)范、決策結果不科學等熱點問題入手,按照“權力范圍要明確、權力配置要科學、權力運行要接受監(jiān)督”的原則,在廣泛征求基層黨員干部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健全了縣委領導班子重大問題議事與決策規(guī)則,凡涉及選任干部、重大事項的決策等問題,都要廣泛吸納人大、政府、政協等班子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通過縣委常委會或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

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近年來,我縣嚴格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效規(guī)范了縣委特別是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推進了我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guī)范化、民主化和制度化。但是,由于受到內部工作機制和外部環(huán)境等因素的影響,還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1、制度不健全的問題。沒有建立縣委書記用人與縣委書記考核相掛鉤的工作機制,缺乏《用人失誤書記責任追究制》、《縣委書記用人監(jiān)督制》等一系列規(guī)范和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制度,使得對縣委書記用人方面監(jiān)督工作還很薄弱。

2、約束縣委書記用人行為乏力。當前,縣委書記權力高度集中,但在行使權利過程中,除受上級黨組織的管理制約外,主要依靠自身的黨性修養(yǎng)、按制度辦事的自覺性來規(guī)范形式權力,當免疫力稍有降低濫用手中的權利,走上與群眾背道而馳的道路。我縣前任縣委書記蘇宇由于權利過于集中,又缺乏必要的監(jiān)督,在金錢和物質利益的誘惑下,免疫力下降,自我要求降低,置黨紀國法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顧,進行骯臟的權錢交易,買官賣官。

3、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一是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監(jiān)督主要依靠同級紀檢、干部監(jiān)察部門,而同級紀檢、干部監(jiān)察部門又在縣委的統領下開展工作,因而難以獨立行使監(jiān)督權;二是監(jiān)督機制不完善。在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上還缺乏法定的操作規(guī)定,有的法規(guī)制度雖然已經出臺,但仍顯得滯后、遲緩,缺乏有力的懲處辦法或懲處辦法不明,難以進行實質性的監(jiān)督;三是人大、群團等機構參與選拔任用工作的機會很少,基本上不了解內情,不便進行有效監(jiān)督;四是長時間以來“官大于民”的思想根深地固,廣大干部群眾普遍存在不想監(jiān)督、不敢監(jiān)督、不愿監(jiān)督的現象。

三、科學規(guī)范和有效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的建議和對策。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現就如何進一步規(guī)范縣委書記用人行為提出了一些建議和對策。

1、落實群眾“四權”,推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做好新形勢下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必須堅持走群眾路線,在推薦、考察、醞釀、任用等關鍵環(huán)節(jié),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jiān)督權,構建公開透明、平等競爭、民主選擇、廣泛參與的干部選用新機制。一是采取舉辦講座、培訓等形式,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干部政策和我縣干部工作情況的宣傳學習,把嚴謹的干部工作條文轉化為群眾易于理解、便于接受的知識,讓群眾掌握黨的干部工作原則、標準、程序和辦法,了解全縣干部隊伍的實際,轉變與己無關的觀念,增強參與意識。二是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推薦時間、崗位職務條件、推薦程序、干部調整的原則等,做到公開透明,讓廣大群眾了解民主推薦是自己的權利。民主推薦時,可根據班子成員、中層干部、群眾等層次分類發(fā)票,分類統計;對會議投票推薦的情況,結合談話了解的情況,進行綜合、全面的分析,然后經過研究,確定考察對象,確保選人用人上的準確性。三是在考察中廣泛征求各界群眾的意見,采取書面征求意見、走訪、座談等形式,向其所在單位的領導、同事、下屬單位干部群眾等了解“八小時”以內的情況;同時,通過采取隨機調查、個別訪問等形式,向其所在社區(qū)的居委會、鄰居、朋友等了解“八小時”以外的情況,使盡可能多的群眾參與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確保了干部考察信息的全面準確。四是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充分醞釀。選任非中共黨員干部堅持征求統戰(zhàn)部門意見,選任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的干部堅持事先書面征求協管方意見。充分尊重民意,凡是大多數群眾不推薦、不贊成的,堅決不提名。認真落實任前公示制和試用期制。對公示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認真查處,杜絕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2、通過學習培訓和思想教育,提高縣委書記貫徹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自覺性。同志在全國學習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頒布實施,是黨的干部工作更好地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需要,是總結和推廣近年來干部人事工作的新經驗、新成果。因此,建議上級組織部門定期舉辦縣委書記及縣四套班子成員學習貫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專題培訓班,增強縣委書記依法用人的條例意識和貫徹執(zhí)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自覺性。同時,縣委中心組也必須通過定期的集中學習、定期的召開民主生活會、定期的分析研究干部工作等形式,不折不扣地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zhèn)涞脑瓌t;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和依法辦事的原則,從講政治的高度準確把握和始終遵循這些原則,任何情況下都不動搖。

3、抓住關鍵環(huán)節(jié),規(guī)范縣委書記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動議行為。防止干部任用動議行為的隨意性,上級組織部門可制定出臺動議調整干部制度,規(guī)范縣委書記對干部選拔任用的動議行為。如:規(guī)定縣委書記在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結束后、日常工作中了解到干部存在突出問題需要及時解決或收悉組織部門的建議后,方可提出干部調整任用的動議。在動議干部時,縣委書記和有關領導只提方向原則,不指定具體職位;只提選任標準,不提具體人選;只提選拔要求,不限定選拔范圍。干部調整的具體方案,由縣委織部根據不同崗位特點和實際工作需要研究提出,經書記辦公會集體討論確定后組織實施(在書記辦公會討論時可實行書記末尾發(fā)言制)。機構改革和縣委書記職務變動時,不得臨時提出調整干部的動議。同時,規(guī)范和約束醞釀行為,充分做好溝通協商工作,避免縣委書記把醞釀過程變?yōu)槭┘觽€人影響的過程,可規(guī)定醞釀工作在書記辦公會之前進行,主要由分管副書記或組織部長與有關方面和人員溝通,書記不直接進行溝通。這樣,既可以體現縣委對醞釀工作的認真態(tài)度,又有利于有關方面和人員真實地表達意見。醞釀應當根據黨政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zhàn)部門和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見;部門與地方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的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擬任人選在縣委討論決定前,都要由組織部門與紀檢、監(jiān)察、審計、信訪、司法等機關和部門的主要領導進行溝通,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4、科學界定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具有的權利和義務。權責統一是規(guī)范用權行為的關鍵。縣委書記作為一個地方的一把手,目前在選人用人上處于主導地位,對干部任免、調整等工作具有牽頭抓總、宏觀把握的權力,對干部調整的時間、范圍、原則等,有權拿出指導性的意見;對于縣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縣委書記具有提名權;對于地委直接管理的干部(縣四套班子成員、副縣級以上干部),縣委書記具有推薦權;對于垂管部門正副職人選,縣委書記也具有推薦權;對其他常委和組織部門提名推薦干部的理由是否充分、屬實,組織部門考察干部的結果是否公正、準確,在研究干部中程序是否規(guī)范、到位,有關制度是否嚴格執(zhí)行等等,縣委書記有權過問檢查。科學規(guī)范和有效監(jiān)督縣委書記用人行為,必須對縣委書記在用人上的權力和義務進行科學界定,使之既有利于工作,又能受到有效制約,防止和克服縣委書記在用人問題上的獨斷專行。制定出臺《關于規(guī)范縣委主要負責人用人行為的意見》,明確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建立縣委書記用人制衡機制,對縣委書記的用權程序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要求縣委書記提名、推薦干部時,要深入群眾中調查,認真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根據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提出人選,必須填寫《擬任領導干部提名推薦登記表》或《領導干部個人提名推薦登記表》,明確界定縣委書記用人失誤的具體表現和相應的責任追究標準及責任追究方式。

5、完善監(jiān)督網絡,對縣委書記的用人行為進行有效監(jiān)督。要以黨內民主監(jiān)督為主渠道,加強與法紀監(jiān)督、群眾監(jiān)督、輿論監(jiān)督的聯系,建立一個覆蓋面廣、渠道暢通、反應靈敏的監(jiān)督網絡,充分發(fā)揮各個監(jiān)督主體的作用,全面、準確、及時地了解最新情況,從而增強對縣委書記用人權監(jiān)督的整體效能。一是加強班子內部的監(jiān)督。要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干部議事規(guī)則,研究討論干部任用必須按程序辦事。不斷改進、完善領導干部署名推薦干部制度,全委會成員民主推薦提名制度,縣委常委(全委)會任免干部票決制度,干部工作公開評議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錄制、縣委主要負責人離任檢查制度等。縣委其他常委對縣委書記違背黨的原則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要敢于批評,對于問題嚴重且又不接受批評的,應及時向上級組織、紀檢部門及時反映;二是縣人大、政協要切實加強監(jiān)督。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應列席研究干部人事的常委會,參加討論,發(fā)表意見,強化監(jiān)督;三是強化社會團體、輿論機構、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要發(fā)揮社會團體、輿論機構和人民群眾在監(jiān)督過程中的廣泛、及時、客觀的優(yōu)勢,發(fā)揮社會整體監(jiān)督的效應;四是認真落實干部監(jiān)督工作督查員制度,在聘請一批黨性強、原則性強、公道正派的干部作為監(jiān)督員的基礎上,定期輪換,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了解和掌握縣委書記在選人用人上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對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五是上一級組織部門和紀檢部門要加強對縣委書記用人權的監(jiān)督,定期檢查,定期調研,提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一方面注重發(fā)揮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以山西翼城縣“賣官書記”武保安、湖北省襄樊市原市委書記孫楚寅等反面典型,以儆效尤,同時可開展“舉案話《條例》”等活動,以案說法,析明要害,教育告誡縣委書記正確行使用人行為。另一方面要嚴肅紀律,明確責任,如果縣委書記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濫用權力,必須對其本人及有關責任人嚴肅查處,決不姑息,在全地區(qū)建立風清氣正的用人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