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調研報告

時間:2022-05-13 0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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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調研報告

隨著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和完善,私營企業的數量越來越多,發展速度越來越快,規模越來越大,它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已從“補充”、“有益補充”、“重要補充”上升到“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私營企業黨建工作已成為各級黨組織的一個重要課題,其中選配好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可謂關鍵。從近年來的工作實踐看,一些地方的黨組織對選配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原則不明、途徑不暢,致使一些私營企業黨組織在企業中政治核心地位不牢,其“保證、監督、領導、維護”職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因此,研究探討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選配原則和途徑十分必要。

所謂選配原則,是指在選配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過程中所依據、遵循的準則。它是使選配出的黨組織書記能夠充分履行職責、適應私營企業生產經營特點,達到上級黨組織、業主、黨員、職工都能滿意的保證。因此,在選配過程中必須遵循三項原則。

1、黨企分設原則。其內涵是已是黨員的業主(不含黨員合伙人、出資人)不能兼任黨組織書記,不可“一肩挑”。從私營企業黨組織的職責上看,企業黨組織負有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監督、引導企業依法經營,按章納稅;領導指導群團工作,做好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發展工作;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合法權益,化解業主和職工的矛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等職能。如果黨員私營企業主兼任黨組織書記,則不能或不利于上述黨組織的“保證、監督、領導、維護”職責的履行,特別是監督職能難以發揮,在理論上講不通、實踐上行不通。從利益分配關系上看,黨員業主與職工存在著剝削和被剝削的關系,有背于黨的性質、綱領和宗旨。中組部明確規定私營企業主不能入黨,而已是黨員的私營企業主,就意味著應該在為發展經濟、社會福利事業等其他方面多做貢獻,應該在黨組織的領導下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而不再具備領導黨員、指導黨建工作的條件。綜上所述,為了使黨組織更好地發揮作用,讓業主集中精力抓好生產經營,即使業主是黨員,也不應該讓其擔任黨組織書記,必須另行選配。

2、優勢定位原則。就是依據人選是否具有適應私營企業經營管理特點的素質優勢,來定奪其能否擔當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這一職位。私營企業是新興的經濟組織,具有業主投資興辦、直接經營、享有企業全部經營所得,對債務負有完全或有限責任,與職工是雇用勞動關系,內部管理機構簡單、經營方式靈活等特點,其黨建工作沒有現成的經驗可套。因此選配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時,要把有待確定人選的個人素質優勢與企業的行業特點、生產經營特點相適應。具體說就是:政治素質好,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和較強的政治判別能力、政治敏感性;理論素質好,對馬列主義理論的掌握程度和運用水平較高,特別是對鄧小平理論有深刻的理解,能用科學理論理解和看待“姓社與姓資”、“公與私”等問題,正確判斷是非曲直;業務素質好,熟悉黨的方針政策,掌握黨的基本知識、黨內法規、組織原則和黨建工作方法,掌握一定的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和法律知識,組織協調能力及創新意識較強;道德素質好,公道正派,能與業主合作共事,關心尊重職工,社會公德良好,能在公平競爭,互利互惠的前提下,依法組織生產經營。只有黨組織書記在個人素質方面具備了這些優勢,才能使黨組織在企業中真正處于政治核心地位,真正履行保證、監督等職能。否則日后在企業中就站不住腳,打不開工作局面,避免不了在企業只能當“配角”。過去那種把不能勝任有關工作而“照顧安排”到企業做黨組織書記,人為弱化企業黨建工作的現象,必須堅決克服。

3、民主薦選原則。一是堅持群眾路線。選拔干部要傾聽群眾的意見,尤其是為私營企業選配黨組織書記,走群眾路線更具有特殊的意義。一方面,目前私營企業的政策環境較好,但社會環境并不理想,不少群眾受傳統觀念的影響,對私營企業存有偏見。走群眾路線,體現了黨對私營企業的重視和支持,有利于改變一些群眾對私營企業不正確認識;另一方面,上級黨組織在物色人選時,通過民主推薦、民意測驗等方式,在較大的范圍內征求群眾的意見,防止某些領導憑個人好惡,在小圈里點將的做法。只有在多數群眾推薦、黨組織考察的基礎上確定的人選,才能取得黨員、職工的信任,業主也樂于接受。二是堅持黨內民主選舉。黨員的民主權利是黨章規定的,不能因企業所有制性質而崐受到影響。相反私營企業中的黨員來源分散、結構復雜,其民主權利體現程度不及機關、集體單位。實行民主選舉黨組織書記,更能體現黨組織對任何崗位上的黨員都一樣尊重,利于樹立黨的形象,利于黨員在職工中樹立威信,更能促進黨員、業主和職工對建立黨組織的重要性的認識,日后更能贏得黨員、業主和職工對黨組織工作的支持。對于選舉條件暫時不成熟而委任的黨組織書記,上級黨組織在適當的時候也要按照有關規定履行選舉程序。

所謂選配途徑,即選配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具體路子。它是結合私營企業黨組織設置形式,在不同的黨員干部群體中選擇私營企業黨組織書記的具體渠道和方式。目前,私營企業的黨組織設置大體有三種形式:即單獨建立式、聯合建立式和依托管理式。多數是原集體企業改制而成的,其黨組織書記的選配應根據黨組織設置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途徑。

其一,單獨建立式是指企業規模較大,從業人員較多,單獨建立黨組織的一種形式。其黨組織書記的選配途徑有三種:

──根據改制實際,選擇留任或新選。對于原企業整建制轉為私營企業的,如果原黨組織戰斗力強,書記素質高,創新意識強,黨員職工信任,可采取原班子整體過渡,書記留任。如果原黨組織書記開拓創新意識不強,思維形成定勢,其留任往往會把“老一套”當經驗,照搬到私營企業,日后不利黨建工作的開展,這種情況就必須與企業轉制同步選配新的書記。

──根據企業規模,選擇專職或兼職。《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私營企業分為獨資、合伙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合伙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私營企業一般規模較大,職工中黨員較多,因此上級黨組織應盡量在職工黨員中選配專職黨組織書記。在職工黨員中確實沒有黨組織書記合適人選的情況下,可以在出資人或合伙人黨員中選擇。因為這些人大都在企業中擔任一定的職務,懂經營、會管理,素質較好,可以兼任黨組織書記。況且他們只是出資人或合伙人,出資額較少,不是業主,也是企業的普通勞動者,不違反“黨企分設”選配原則。

──根據素質要求,選擇下派或內選。目前,一些獨資私營企業盡管黨員人數在3人以上,但人數不多,大都以支部建制。因而上級黨組織很難從企業黨員中選出素質較高的支部書記,所以應以下派為主。下派支部書記人選主要從機關干部、國有企業下崗黨員、轉業退伍軍人黨員中選擇,這樣既利于黨政機關人員分流、實施再就業工程、軍轉人員的安置,又利于選配素質較高的黨支部書記,因為這個群體中的黨員大都文化水平較高、業務較強、年紀較輕且都有一技之長,能夠挑起支部書記的擔子。但也不可一刀切,經上級黨組織考察,如果企業黨員中確具備任職條件的,內部選舉產生支部書記也是一種好辦法。

其二,聯合建立式是指在黨員人數不足3人,生產規模較小的多個私營企業中,按行業或地區聯合建立的私營企業黨支部。其黨支部書記應當由上級黨組織委派,不宜在幾個私營企業的黨員中選舉。其原因是黨員分布在不同的企業,從事的工作不同,工余時間安排不同,平時相互接觸較少,對其它企業的黨員不夠了解,不便安排組織活動,更不具備履行黨組織擔當的“保證、監督、領導、維護”等職能的條件。只有通過上級黨組織委派一名專職黨支部書記,經常深入各企業,幫助企業解決生產經營上的難題,了解黨員、職工思想、工作情況,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才能真正發揮私營企業黨支部的作用。

其三,依托管理式是指黨員不足3人或無黨員的私營企業,其黨員管理和其它黨務工作,依托掛靠在有關工商管理部門黨組織或村支部“托管”。在這種方式下,上級黨組織應在被依托黨組織的黨員中,為私營企業選配黨建工作指導員,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為這些企業選派黨代表,在這些私營企業中履行黨組織的職能,特別是做好培養入黨積極分子,發展黨員的工作,以解決這些企業黨建工作滯后的問題。一旦條件成熟,應及時建立黨支部,采取上述相應的方式,配備好黨支部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