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監督調研報告
時間:2022-11-17 08: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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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編制監督是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的重要環節。隨著機構改革與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機構編制的監督面臨許多新的課題。
一、我縣機構編制監督工作的現狀
我縣目前機構編制的監督,主要通過以下途徑與措施來實現。
(一)政策宣傳。一方面,將上級有關機構編制工作的指示、文件及外地的一些經驗與作法,經常向領導匯報,爭取領導對機構編制監督工作的重視。另一方面,通過各種形式與途徑,廣泛宣傳機構編制管理政策與規定,強化廣大干部職工的機構編制意識,促使單位自身對機構編制加強約束與監督。
(二)制度監督。制度監督是機構編制監督的主要措施。一是堅持統一領導,分級歸口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我們以湘發〔1995〕23號文件精神為依據,制定了本縣機構編制審批與監督管理的具體實施意見,規定各單位凡辦理機構編制事項,必須送機構編制部門承辦,按權限經集體研究后,由主管領導“一支筆”審批。二是人員編制異動管理制度。對我縣行政事業各類人員的異動用編,執行《桂陽縣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異動用編審批程序》(桂編〔1997〕2號文件)的規定,嚴格按程序審批。三是執行《行政事業單位進人用編通知單》制度。實行“以編制為龍頭”,行政事業單位進人,事先到編辦辦理“用編通知單”,其他部門才能辦理有關手續。
(三)經濟制約。主要是通過機構編制、人員工資與財政預算相配套的約束機制,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我縣制定的財政供養管理的有關政策和《財政統發工資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財政供養要以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為依據,確定財政供養對象、范圍和經費預算。
(四)協調把關。通過加強與組織、人事、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的協調,積極取得這些部門的支持與配合,共同把好機構編制的監督關。
(五)日常審核。按期審核《機構編制管理證》,對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配備及人員異動情況進行日常監督。現行的機構編制監督手段與措施,對加強機構編制工作監督和控制機構編制增長,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深入,社會資源配置不斷調整,社會各種矛盾逐漸凸現出來,機構編制監督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
二、機構編制監督職能發揮的制約因素
(一)思想認識的不足。長期以來,機構編制部門重審批、輕監督檢查的思想比較嚴重,對審批了的機構編制事項較少有跟蹤監督執行的意識。如,關于單位的職能配置與調整,“三定”規定下發后,對一些部門的職能履行情況和存在的職能缺位、越位、不到位等現象缺乏必要監督檢查。
(二)“人治”因素的存在。目前,機構編制工作尚未立法,加上編制部門本身缺乏辦理機構編制事項的硬性約束職能,致使日常工作中“人治”現象依然存在。個別單位和個人乘機通過各種關系撇開編制部門辦理機構編制事項。甚至,一些單位和個人通過領導講話、批示,要求增設機構、增加編制或調進人員,面對領導的“意見”,編制部門更是監督無力。
(三)監督權限的制約。“三定”規定確定了各機關單位的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這是機構編制部門檢查監督機構編制管理執行情況的重要政策依據。“三定”規定中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人員編制的配備執行情況,編制部門能理直氣壯地加以監督。而領導職數的配備監督,則受干部管理權限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約。因此,各地領導職數超配問題越來越嚴重,領導職數的超配,勢必導致單位超編進人,超編必然增撥財政經費,使編制與財政預算配套管理成為一個參考的政策,而難以嚴肅執行。
(四)管理政策的滯后。機構改革在不斷進行,而現行的機構編制監督管理政策,有些是1995年機構改革制定的,可謂“十年不變”。顯然,有些監督管理的規定,已不能適應改革的要求。如,當前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與人事制度改革在著力推進,事業單位實行分類管理與人員聘任制,這就需要對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監督的形式、內容與措施作必要的修改與補充。管理政策的滯后,束縛了機構編制監督管理工作的發展與創新。
(五)法律依據的缺乏。我國目前尚無完整系統的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地方一級的機構編制監督管理法規更是嚴重缺乏。機構編制管理法制化進程滯后,影響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的長效機制建設。因此,在機構編制監督方面,我們盡管做了許多工作,但監督的力度與效果卻并不理想。
三、強化機構編制監督的措施
機構編制監督是維護編制權威性、嚴肅性的重要手段。加強機構編制監督,使之為機構改革的順利推進和機構編制管理各項政策的執行到位提供保障,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措施。
(一)加強機構編制部門監督檢查職能。機構編制部門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加強約束職能,健全監督檢查機構與隊伍,完善監督程序與手段。在機構編制部門內部形成強有力監督機制,實現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的制度化、經常化,把監督檢查工作作為一項日常業務深入持久地開展下去。前不久,**市編辦將機構編制審核統計科更名為機構編制監督檢查科,就是強化機構編制部門的監督檢查職能和加強機構編制監督機構建設的重大舉措。
(二)創新建立機構編制監督制度。當前,在編制立法嚴重滯后的情況下,編制部門必須完善監督手段,創新監督管理制度。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探索和嘗試:一是實行機構編制審批執行情況報告制度。機關和事業單位每年必須按規定向機構編制部門報告機構編制執行的情況。機構編制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向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報告本轄區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審批執行情況,主動接受黨委、政府和上級機構編制部門的監督檢查。二是實行機構編制審計和考核制度。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機構編制的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將財政供養人員總量控制工作實施情況和機構編制審批執行情況,納入領導班子和干部年終考核內容。三是實行機構編制管理公開監督。編制部門要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對不涉及國家秘密的工作原則、審批程序和機構編制審批事項,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群眾監督,使機構編制管理工作公開透明化,杜絕違規操作。機構編制部門可通過聘請社會監督員,設立咨詢、投訴、舉報、監督電話等形式和途徑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加大監督力度。
(三)進一步加強機構編制日常監督。一是充分利用現有的監督手段,進一步完善《機構編制管理證》審核制度,加強對部門、單位的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的日常監督管理。二是實現真正意義上的機構編制與預算相結合的管理,機構編制部門要直接參與機關事業單位的經費預算和工資統發管理,加強對機構編制的有效監督。三是對重大機構編制事項的落實,實行跟蹤督查制。四是主動出擊,定期和不定期開展機構編制監督的專項檢查。五是結合年終統計和事業單位法人年檢,對各單位的機構編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適應改革需求進行機構編制監督。針對不同類別與不同性質機關事業單位的監督,對其監督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措施應有所不同。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作法,對機關與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要管住,對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要管活,對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要適當放開。
(五)積極推進機構編制監督法制化進程。機構編制監督最有力的“尚方寶劍”,就是加強機構編制監督的法制化建設,通過立法將機構編制管理監督檢查的主體、對象、內容、方式和責任追究等一系列的問題,逐步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使機構編制監督有法可依,從根本上構建機構編制管理監督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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