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費改稅調研報告

時間:2022-08-29 07: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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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費改稅調研報告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透露,“十一五”期間,稅務部門將積極推進修訂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深入開展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理論研究和立法準備工作。這意味著,社保“費”將改成社?!岸悺?。(《廣州日報》9月15日)

筆者認為,適時開征社會保險稅,將現行社會保險費改為征收社會保險稅,是推進我國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

二戰以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能夠實現長時期穩定發展,有效避免大的社會波動,根本上是得益于社會保障制度的普遍建立。開征社保稅為社會保障制度籌集資金則是各國普遍做法。之所以如此,是因為社會公平的責任在中央(聯邦)政府,開征社保稅,將它作為中央(聯邦)政府的稅收收入來源,中央(聯邦)政府就可以為以相同的標準強制性地面向社會所有經濟組織及其職員征收,同時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大體同等水平的社會保障服務。

相比而言,我國社會保險采取收費形式,由各地方政府征收,社會保障責任自然也就落在地方政府身上。由于全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平衡,各地政府能夠獲得社會保險費收入也就相差很大,再加上各地社會保障支出需求也很不一致,從而使得全國各地居民得到的社會保障服務水平存在巨大差距。同時,由于社會保險費的強制性、權威性比稅差得多,地方政府為招商引資就不會強制企業參與社會保險,從而使得大量三資企業、民營私人企業根本就不為一般職工購買社會保險。

此外,由于社保費形式下,社保責任在地方,當職工需要流動到外地時,就需要當地社保部門劃轉社保資金,而當地社保部門為緩解當地社保資金需求壓力,通常只是劃轉個人繳費部分,對單位繳費通常就不予劃轉,這就使得工作流動性大的民工不愿參與社保。由此導致了不同地區間居民社會保障水平差距巨大,即使在同一地區間,不同單位間職工保障水平也存在巨大差距。這是造成我國社會不公平、阻礙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構建和諧社會進程中,適時開征社保稅取代目前的社保費,并將它作為中央政府的稅種,同時將社會保障責任劃給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為全國居民提供大體一致的社會保障服務,是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