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和完善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的思考與建議

時間:2022-01-04 0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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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和完善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的思考與建議

政務服務中心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益嘗試和探索,其自身的發展有一個逐漸深化和完善的過程。近年來,政務服務中心在運行中暴露出帶普遍性的問題,如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部門領導理解和支持、項目能否進入、項目辦理流程如何更科學、有些政務服務中心就能夠或者已經在履行的監管職責,還需不需要重設機構增加行政開支等問題一直困擾和制約著政務服務中心的發展。所以,為了切實解決實際問題,把政務服務中心辦成名副其實的便民服務中心,讓老百姓真正能“進一道門辦事,交規定費辦成,按承諾日辦結”,特提出如下建議

一、爭取黨委、政府領導的重視和關心,為政務服務中心謀求更大的發展空間

由于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是一項“首長工程”,沒有領導的關心,僅靠自身的努力,很難解決存在的問題和實現中心“一站式服務,高效率辦公”的宗旨。《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雖然明確了政務服務中心的法定地位,但現實中,政務服務中心既管不了各窗口單位的票子,更管不了各窗口單位領導的帽子,加之很多部門領導認為把項目納入中心辦理是弱化或分散了他們的所謂權力,對中心的工作處處制肘(如不按規定納入項目、廳外辦證、派老弱病或二級單位的工人到中心敷衍守位置、視中心為收發室或收費室、讓老百姓反復在中心、單位兩頭跑,以致于讓老百姓罵政務服務中心是多此一舉的負擔等表現)。如果各級黨委、政府能重視和關心中心的工作,能真正為政務服務工作保駕護航,讓部門領導按要求行事,這將從根本上解決政務服務中心存在的問題,根治各窗口單位有令不行的弊病。

二、完善政務服務中心的職能職責

(一)補充和豐富政務服務中心現有職能。《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雖然明確了政務服務中心的協調和監督職能,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約手段,所以協調和監管職能很難達到目的。由于市、縣級純行政許可項目極少,大多數都是行政許可兼收費項目,如果各級專職的非稅收入征收管理機構成立并將收費和行政許可進行剝離,那市、縣級政務服務中心又將變成空架子。因此建議將政府采購、招投標和本級非稅收入征管職能納入政務服務中心,中心現有的陽光運作模式能更好地保障政府行為的公開、公平、公正,而政府采購、招投標和非稅收入征管職能又能為政務服務中心的成長和完善注入新的血液。

(二)加強與財政局的協同管理能力。雖然《四川省政務服務監督管理辦法》明確了政務服務中心合法、獨立的身份,理論上是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行使自已綜合協調、監督、管理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中,政務服務中心的存在與財政部門有著相當微妙的關系。財政部門通常都被認定為非稅收入天然的管理主體,但政務服務中心的項目幾乎都涉及到收費問題,中心成立前,非稅收入只是單位和財政主管部門的一對一關系,中心成立后,各窗口單位在政務服務中心的收費又該怎樣管呢?南部縣政務服務中心成立之初,為了防止各窗口單位廳外辦證,在縣政府的協調下,由財政局和政務服務中心對各窗口單位的票據實行雙重管理,實際上是政務服務中心在財政的監管下代各窗口單位領銷票據,雖然既無執法權又無處罰權的政務服務中心在票據管理過程中極其尷尬,但基本上能使中心維持正常運轉。實行金財工程由銀行代收后,財政局跟銀行聯網實行微機管票,每一本票在出庫的時候就必須把票號落實到每個單位,而政務服務中心又被摒棄于財政與銀行的網絡之外,非稅收入管理又恢復了中心成立前的一對一關系,各窗口單位自行到財政局領票、回單位辦證,誰都不愿再把項目納入中心辦理,這使政務服務中心的工作完全癱瘓。因此,建議明確財政部門與政務服務中心的管理權屬,如果由政務服務中心負責各窗口單位涉及到的非稅收入,則應賦予中心相應的管理職能,如果由財政局統一管理,則建議由財政局派人到政務大廳負責各窗口單位的票據核銷等工作,防止各單位廳外辦證。

(三)將各窗口單位政務服務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借鑒我省其他各市縣政務服務中心的成功經驗,將政府部門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年終由政務服務中心提出考評意見。

三、爭取窗口單位領導的理解和支持

(一)加大項目進中心力度。項目進中心是政務服務中心發揮作用的基本前提,也是各級黨委、政府成立政務服務中心的初衷之一。建議政府定期召開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單位主要負責人工作會議,要求政府公告進入中心的項目必須全部無條件納入中心集中辦理,并按規定時限制訂出本單位的審批程序,對不認真執行的單位和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和限期整改,用行政命令和鐵的紀律保證各單位行政許可項目應進俱進。

(二)選派單位優秀干部到中心工作并對其充分授權。各窗口單位領導要選派思想素質好、工作能力強、業務水平高的同志到中心窗口工作,并充分給窗口工作人員授權,使他們在一定范圍內能獨立完成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強化當場辦結和承諾服務。

(三)實行分管領導窗口坐班制和到窗口定時審批制。對已進入中心的審批項目,加強窗口和單位的銜接,對確需回單位審批的事項,要求各單位明確一名窗口工作分管領導,每一個服務項目要明確一名主辦人員和一名分管領導,內部運作不分科室站股,一律采用“主辦人員意見——分管領導意見——審批意見”的表格式審批方式返回窗口,個別單位使用專用表格的,附在通用表格之后。

四、建議刊刻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

借鑒部分省市政務服務中心刊刻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的做法,統一制作使用“**市(縣)**局行政審批專用章”,對發往本縣內的審批批文,必須使用行政審批專用章,對上報的審批件可視情況使用,這樣可以提高窗口的辦事效率,也讓老百姓少了往返的奔波之苦。

五、建議加大“并聯審批”力度

進一步擴大并聯審批的范圍,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辦理的審批項目,如房地產開發、基建、投資等,由主辦部門牽頭,實行“并聯審批”。凡涉及到幾個部門的聯辦事項,明確責任單位牽頭召開聯審會議,或由政務服務中心直接牽頭辦理,有關單位的領導必須按時參加聯審會,否則視為同意并無條件蓋章,同時承擔相應的責任。

政務服務工作是一個地方的形象工程,同時也是關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便民工程,但愿各級政務服務中心能乘著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春風,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重視關心和各窗口單位大力支持下成為真正的“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