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機安全監理的現狀與思考
時間:2022-01-25 02: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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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容縣農機局夏金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實施后,農機管理部門職能的調整及鄉鎮農機管理職能并入農業綜合服務站等,使基層農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發生了一系列重大變化。實現部門聯動、齊抓共管,是當前農機安全監理的重要措施。
一、農機安全管理的法定體系日益完善
1、明確了縣級農機安全管理的執法主體地位。《道交法》第121條,明確了農機部門對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上牌、檢測、強制投保權和機手發證權。
2、明確了交警部門的執法職權。《道交法》明確了交警部門對拖拉機上路的檢查權、道路交通事故調處權及對低速汽車的管理權。
3、明確了農機和交警部門的管理協調關系。
《道交法》規定,農機主管部門行使上道路行駛拖拉機管理法定職權,要接受公安交通機關管理部門的監督。《道交法》同時規定,農機主管部門應定期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人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決定書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的農機主管部門。吊銷駕駛證后,還應將駕駛證送交有關的農機主管部門。
4、明確了教育部門和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知識納入法制教育內容,義務教育階段每學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題教育不少于2課時。
二、安全形勢不容樂觀
1、農機執法主體與法定職權難統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農機部門對上路行駛的拖拉機行使該法第八、九、十三、十九、二十三條的權力,即對拖拉機的登記、核定牌證、定期檢驗及農機駕駛員的考試、考核、發證具有管理權(即所謂的源頭管理權)。取消了上路安全檢查權、事故處理權、行政處罰權、農用車的牌證管理權。《道交法》實施兩年多來,部分地方農機道路安全檢查與事故調處權未能及時移交交警部門,低速汽車未能移交交警部門管理,執法主體與職權錯位。造成農機部門不該管而不得不管,交警部門該管而不愿管的被動局面。
2、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與經費難統一。作為農機安全工作的管理者──縣級農機監理單位,大部分地方仍采取收取行政事業費維持運轉的工作方式,未能將事業費納入財政“籠子”。這種以收代撥的財政經費體制,不利依法行政和農機安全監管工作的開展。
3、鄉鎮農機安全管理網絡不全。鄉鎮農機管理在拖拉機入戶、機手考證、機車年檢等工作方面,起著排頭兵的作用。這幾項工作的好壞,一定程度上取決于鄉鎮農機安全管理人員。現在農村試行綜合改革,鄉鎮農機站機構將取消,職能并入農業綜合服務站。人員調整后,其專業技能、管理經驗變化較大,一定程度影響基層農機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開展。
4、農機交通安全事故多發。據有關統計資料表明,近兩年來各類農機事故有所抬升。四大指標在其他交通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管理對策
如何按《道交法》賦予的權力抓好農機安全生產?如何拓展農機監理工作新局面?這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我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我們探討:
1、重新定位工作重心。農業機械分布于廣大的農村,農機安全生產形勢的好壞在農村,因此,農機部門應將農機監理工作重心下移,以行政村為安全單元體,大力推進“農機安全村”建設,形成廣大農村人人講農機安全的良好氛圍。一是建立健全村級農機安全管理組織,鼓勵、支持并指導農機駕駛操作人員自愿成立安全協會組織,積極開展村農機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落實村農機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農機和駕駛操作人員臺賬,簽訂農機生產責任書;三是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普及農機安全法規和農機安全知識;四是積極為農機戶提供技術和信息服務,指導農機戶進行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保養和維護,消除安全隱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農機事故,特別是特重大農機事故的發生。
2、推進監理隊伍網絡建設。按照業務要求,農機主管部門不僅要建立一支素質優良、業務過硬的縣級農機監理隊伍,而且要爭取縣委、縣政府的支持,大力推進鄉鎮農機管理機構的改革,力爭每個鄉鎮配備1-2名專(兼)職監理員,專抓所轄鄉鎮的農機安全生產。同時,對具備條件的行政村設置1名安全員。通過鄉村安全生產工作在農村有抓手有助手,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建立多元責任主體。由縣級人民政府牽頭,落實農機安全生產的各項管理制度和協調機制。一方面將農機安全生產工作列入全縣鄉鎮“雙文明”建設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并通過縣與鄉鎮、鄉鎮與村、村與組簽定安全生產責任狀,強化鄉鎮、村、組三級對農機安全生產的監管責任;另一方面農機部門要與交警、教育、安監、宣傳等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在抓好農機安全生產涉及農機聯合執法檢查、學校農機安全教育、農機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協調、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宣傳等工作時,讓參與部門盡職盡責,視為本職工作,并主動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4、點面結合創新農機監理手段。
農機部門必須履職盡責,積極探索建立農機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采取集中整治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手段,在春耕和秋收等農機作業事故多發期,要深入田間地頭進行檢查,以確保農機安全生產。
5、徹底轉變服務觀念。農機部門要徹底轉變過去那種“文件式”或“命令式”的服務觀念,“降低”身份甘當“服務員”。一要積極主動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農機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熱情周到辦好牌、證等各項行政許可或非許可事項,讓廣大機手上門辦事有一種歸家的舒適感;二要適時組織農機監理人員深入基層和農業生產第一線,培訓辦證到鄉村,年度檢驗到村組,維修服務到田頭,宣傳動員到農家,讓廣大農民群眾自覺搞好農機安全生產。
四、一點建議
建議從大局出發,屏棄部門利益爭端。嚴格按《道交法》的規定辦事,積極做好相關移交工作,盡快擺脫這種有責無權的現狀,使農機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爭創農機工作新的佳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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