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票價改革行政訴訟案件剖析
時間:2022-02-20 09: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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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公交票價改革行政訴訟案歷時半年,以xx市物價局勝訴而告終,但留給我們的思考很多。隨著公民的法制意識不斷增強,對政府行政行為的要求越來越高,本案即是一件很典型的公益訴訟。作為政府的價格主管部門,對壟斷行業和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價格的調整,應當謹慎操作,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辦事,才能確保行政行為經得起司法審查,立于不敗之地。每一個物價干部應當把握住:堅持價格改革促進經濟發展不動搖,堅持清費治亂減負營造良好投資環境不動搖,堅持執政為民維護群眾利益不動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范行政行為,嚴把語言文書關,全面提高執法水平,樹立物價部門在社會上的良好形象。現將該案例介紹、剖析如下,供大家參考。
一、案由
200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市政府辦公廳轉來的市政公用局《關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請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受省物價局的委托,于2002年7月26日舉行了“公交票價改革價格聽證會”。根據江蘇天華大鵬會計師事務所的評審報告,兼顧我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經我局價格集體審議委員會審議,報市政府同意,省物價局批準,于2002年8月27日作出《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寧價服[2002]276號),并于8月29日在漢府飯店召開新聞會向社會公布。2002年9月12日,市民陳某向xx市玄武區人民法院訴我局行政許可行為違法,請求撤消xx市物價局寧價服(2002)276號《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的第一項內容,即“改革現行的成人月票卡(120次/40元,隔月作廢)、學生月票卡(120次/20元,隔月作廢)和普票卡(每次乘車享受九折優惠,可跨月使用),實行三卡合一,統一改為公用IC乘車卡(可跨月使用)”。原告訴稱,月票不是價格,是福利和制度,而xx市物價局作為政府的價格管理部門,只能管價格,276號批復實際上是取消了月票,超越了職權范圍,侵害了其作為IC卡使用人的利益。
二、法庭辯論的焦點
2002年10月17日,玄武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辯論中,原被告雙方圍繞案件爭議焦點即被告的批復是否超越職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激烈辯論。原告認為,月票是制度,是福利、政策,不是價格,制度的設立和取消應由法律、法規確定,而被告是價格主管部門,其作出的批復名為票價改革,實質上是取消了月票這種福利制度,超越了職權范圍,是無效的。我局辯稱,《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中明確規定的是對現行的公交IC卡計費方式進行改革,即將目前按月計次和按次計費并存的票價方式,統一改為按次計費、可跨月使用,實行三卡合一,其內容涉及的是價格問題,屬于價格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無論是按月計次的月票還是按次計費的本票(而目前的公交IC卡正是本票的電子化版本),只是公交票價的不同方式。原告還提出,xx市市政公用局提出的是《關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請示》,而物價局作出的卻是《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票制和票價雖然僅是一字之差,但一個是制度一個是價格,是完全不同的內容。我局指出,市政公用局提出雖然是《關于公交票制改革的請示》,但這只不過是一個措辭問題,其請示的核心內容以及后來提交的聽證申請等涉及的是票價調整和改革,且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票制改革的請示后,市政府批轉給市物價局承辦的確是票價的改革和調整,因此,我局就此批復改革公用IC乘車卡的計費方式和具體價格,并未超越法定職權。
三、法庭判決
2002年11月11日,玄武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02)玄行初字第00072號行政判決書,認為“《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內容中,只就改革公用IC乘車卡的使用次數、劃扣款額、實施計劃進行了批復,其內容是價格問題,被告的批復并未超越職權,故被告的批復是合法的,”“被告xx市物價局的行政許可行為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且符合法定程序”,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xx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市中院于2003年2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就我局行政行為進行了全面審查。法庭經審理認為:“xx市市政公用局向xx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票制改革請示》,核心內容是公共交通票價的調整,屬于價格法規定的政府定價行為”,“經法庭查證,276號批復行為職權依據明確,事實證據充分,行政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至此,本案訴訟終結。
四、本案的幾點啟示
此次公交票價改革行訴案件,是我局近兩年來的第三起涉及行政許可行為的訴訟案件,其中除一起輪渡案件是針對行政程序合法性問題外,兩起公交案件針對的都是行政許可行為有無超越行政職權范圍,其中原告也提出了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應當說這三起案件的爭論焦點涉及了政府行政決策中的核心原則,即“法無授權無行政”、“程序公正才能保證實體公正”、“合理、適當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權”。隨著行政法規的日臻完備和公民法制意識的增強,近年來政府部門依法行政水平不斷提高,但由于行政行為中具體情況的千差萬別,仍不免在實踐中暴露出一些問題,現結合本次公交票價改革案件,談幾點啟示。
1、牢固樹立“法無授權無行政”,嚴格按照法定職權履行行政權利。
本案中,原告提出,市政公用局向市政府提出的是《關于公交票制改革的申請》,并未就票價改革提出申請,而我局卻作出《關于公交票價改革的批復》,申請和批復不相吻合,且制度的設立和取消應當由法律、法規確定,即認為我局的批復行為超越職權及缺乏法定緣由,其立論對規范行政行為不無警示。壟斷行業的價格調整,由于其牽涉面廣,社會影響重大,更是應當謹慎操作,每個步驟、每個環節都應當經得起司法審查。對于調價申請方案,應當嚴格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堅決退回重新申報。
2、依照程序全面規范行政行為,嚴把語言文書關。
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規范行政行為,不僅要做到程序的不可或缺,更是要發揮程序公正對行政行為合法、規范的保障作用。雖然在本案中,市政公用局在申請中所提出的“票制”和我局批復中的“票價”所涉及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但“票制”和“票價”的一字之差的確對本案庭審產生了一定影響。而這一字的改動正是我局在嚴格遵照《xx市物價局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試行)》召開的聽證會前的價審會上作出的,嚴謹了文書用詞。
3、正確認識行政訴訟,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全面提高。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鑒于行政權利對社會和公民影響的巨大,法制社會通過各種途徑對政府行政權利進行限制和制約,這也是適應建立政治文明的需要,其中行政訴訟就是一個重要途徑。所以作為行政機關要正確認識行政訴訟,把它作為進一步規范依法行政的推動力,不僅要從程序、實體上而且要從用語規范、行為嚴謹的角度,全方位提高行政水平。近兩年我局的幾起行政訴訟案件,都是典型的公益訴訟,原告作為廣義上的利害關系人,其利益與所訴具體行政行為并沒有直接的沖突,對此我們應當正確對待、認真剖析,進一步推動規范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