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管理會議紀要
時間:2022-05-22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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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日,鎮黨委召開黨委會議,對2014年的工作進行總體評價。對鎮、村兩級債務管理、村級財務管理、村社公路建設、場鎮建設管理、土地流轉、規范信訪秩序等方面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討論,作出了一些規定,現紀要如下,請各村(居)、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一、關于對2014年村目標考核考評工作
根據上級相關文件和會議精神,原2014年年初鎮黨委制定的各村(居)目標考核責任書不予執行。根據各村(居)的工作情況,綜合各方面的因素,決定對2014年的工作進行綜合評定,給各村(居)增加一定的工作經費:村增加工作經費3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2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1000元;村增加工作經費1000元;居委會增加工作經費1000元。該工作經費在3月15日前由鎮財政所撥到各村(居)在信用社設立的專賬上,同時請各村(居)按規定使用。
二、關于鎮級債務的管理
1.鎮政府在無項目資金的情況下,不得搞基礎設施建設,不得新增債務。
2.對原來搞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的債務(主要是村道公路每公里鎮政府補助20萬元的債務),要積極化解。
3.鎮政府今年安排150萬元的資金償還鎮級債務。
資金來源:根據彭委紀(2013)1號會議紀要“在2013年至2017年由鎮政府整合以下項目資金:一是場鎮土地拍賣的凈收益,二是向省發改委、省以工代賑辦爭取的項目資金,三是向市財政爭取的一事一議項目資金和其他財政資金,四是向市扶貧移民局爭取的所有項目資金,五是向省財政廳爭取的革命老區等公路建設資金,六是向市交通局爭取的村社道路建設項目的所有資金。因此,今年鎮上向市上爭取的所有項目資金均用于償還債務。力爭今年償還原已建村道公路每公里補助20萬元債務的20-30%(約100萬-150萬元),相關村(居)不得爭要項目資金。若有村(居)不遵守彭委紀(2013)1號會議紀要,原鎮政府每公里補助15萬元和20萬元的補助資金由村(居)自行負責。
集中償債時間:今年所有的債務原則上實行一次性集中償還,在2016年春節前集中償還。除家庭重大變故外,其它任何單位、個人中途不得找鎮政府償還債務。
三、關于村級債務和財務管理
(一)村級債務的管理
1.各村(居)要認真學習《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政府性債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要遵循“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根據《通知》中“各債務主體是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為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嚴格控制村級債務,村級債務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監管,并對新增債務負責”的精神,任何村(居)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債務,凡新增債務的村(居)支部書記一律先免職,再查問題。情節嚴重的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將按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2.對原市財政已鎖定的債務,各村(居)要從工作經費節余資金和其它收入中逐步償還。若市上下撥的有償還村級債務的資金,鎮上將全部下撥到各村(居),由村(居)來安排償還方案,從3月份起鎮政府不再直接償還村級債務。各村(居)不得再宣傳已鎖定的債務該鎮政府償還,甚至把債主帶到鎮上要債,一經發現將視其情況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直至免職。
3.對未鎖定的債務,各村(居)要想辦法籌資和向社會賢達捐資,逐步償還和化解。
(二)村(居)工作經費的使用范圍和兌現時間
今年各村的工作經費將增加到3萬元,這3萬元(居委會2.5萬元)的工作經費主要用于以下幾項開支:一是辦公經費及接待費6000元;二是環境整治費用:村、村、村、村、村各5000元;村、村、村各2000元;居委會不安排此項費用(由于場鎮環衛由鎮上負責);三是償還村級債務10000元(由各村居造冊子,鎮財政統一打卡);四是報刊款5000元;五是村社道路及塘、庫、堰維修(居委會、村、村、村、村、村等6個村(居)各4000元,其余4個村各7000元)。
(三)村級財務管理
1.繼續執行好村賬鎮管制度,每一季度做一次賬,在每季度末月中下旬由鎮村賬鎮管員李小瓊同志統籌安排通知到村,鎮分管領導程俊毅同志負責監管。凡通知了未按時到鎮做賬的村(居)第一次扣村(居)支部書記、村(居)主任工資每人500元,第二次扣1000元,第三次歇職停薪。
2.村(居)所有的現金收入全部及時存入村(居)在信用社設立的集體賬戶,在5日內未存入集體賬戶的,視為挪用、貪污,將根據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嚴禁自收自支或坐收坐支,一經發現一次扣發本人一個月的工資;若發現第二次不管是誰都要歇職停薪,直至撤職。
3.村(居)集體賬戶所留印章的管理:所有印章必須各自保管好各自的印章,任何人不得將印章交由他人保管和使用。
4.村(居)開支的審批:各村(居)一律由村(居)主任作出納,支部書記審批。村(居)所有開支必須先商量,所有支出票據上由村(居)副主任簽“證明人”,村(居)主任簽“經辦人”,村(居)書記審批。所有支出必須有相應的收入來源,不允許負債運行,更不允許借高利貸。
四、關于清理2011年至2014年已建村社道路資金收支情況和籌資償還工程欠款
1.對各村(居)2011年至2014年已建村社道路的名稱、合同、結算依據、里程、修建時間、村(居)民籌資、鎮政府補助、支付工程款、下欠工程款的情況,鎮政府要組成專門的工作組進行清理,組長由分管領導程俊毅同志擔任,成員有財政、農業服務中心、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同志參加。清理分年度,逐條路進行。
2.各村(居)對已建村社道路還欠工程款的道路要做好籌資工作,鎮上對籌資工作進行補助,給予籌集資金總額10%的工作經費。各村(居)所籌資金必須打到鎮農業服務中心的賬戶,由鎮分管領導程俊毅同志負責監管支付給工程老板。籌資工作實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兌現一次工作經費,若不籌資支付工程欠款的村(居)將進行通報批評,同時扣減相應的工作經費。同時年底將不支付原鎮納入每公里補助20萬元的債務。
五、關于基礎設施建設的審批
凡村、社搞基礎設施建設無論有無項目,都要書面報鎮政府審批。在項目資金籌集到位的情況下,且籌集的資金要打到鎮農業服務中心的賬戶上,鎮政府方可批準建設,否則任何領導和個人都不得批準開工建設。所籌集到的資金打入鎮農業服務中心的賬戶,由鎮分管領導監管支付,首先支付農民工工資。若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的,支部書記一律歇職或撤職;若造成極壞影響,情節惡劣的、有違法行為的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六、關于土地流轉
1.對以前已流轉的土地,相關村(居)、社要完善好承包合同,化解一些矛盾,千方百計保證農民的合法權益。
2.對新增土地流轉必須召開所涉及農戶的戶長會議,根據農戶自愿的原則,經所有農戶同意簽字認可后,方可流轉,且不準鎮、村與業主簽合同,由社或農戶與業主方簽定合同。在簽合同前要先收復墾保證金和至少兩年土地的租金,復墾保證金要打入鎮農業服務中心賬戶,由鎮上統一管理。
七、關于場鎮建設和管理
1.場鎮已建成區范圍內(不論是村還是村)的亂搭亂建一律由居委會進行監管。
2.凡場鎮規劃區范圍內農戶房屋新建、改建、擴建等必須先到國土、村建等相關部門辦理合法手續,手續齊全后方可動工建設,不準擅自違規建設,否則,報市上相關部門處理。
3.場鎮范圍內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維修整治一律報經鎮黨委書記批準后方可實施。任何領導和個人不得擅自表態開工建設。
4.場鎮清潔衛生的管理由鎮分管領導牟天斌同志和鎮環境管理員杜興保同志負責管理,居委會全體干部通力配合。
八、關于規范信訪秩序
1.各村(居)務必要做好信訪維穩工作,要主動化解各類矛盾糾紛,要變群眾上訪為干部下訪。村(居)干部要切實擔起維護轄區內穩定的責任,每名干部都要認真履行好安全、信訪穩定的“一崗雙責”,為全鎮的和諧穩定盡職盡責。
2.凡到鎮政府上訪的群眾必須先要經過村(居)進行調解或處理,并形成書面處理意見。若有群眾未經村(居)處理直接到鎮上訪的,由鎮信訪辦通知相應村(居)領回調解處理,村(居)干部接到通知后不及時到鎮上的;或直接唆使群眾到鎮上訪的;或帶領群眾上訪的,發現第一次進行誡免談話,第二次扣發當月工資,第三次歇職停薪,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還將追責。
九、關于工程項目建設農民工工資的發放
1.凡是在我鎮實施的各類工程(包括房地產開發),鎮上都必須要監管農民工工資的發放。
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管行業必須管穩定,必須監管農民工工資的發放。各類工程建設開工前承包方必須先繳納民工工資保證金,按照規定的標準足額打到鎮農業服務中心賬戶,同時在支付工程款時必須先支付農民工工資。鎮分管領導和駐村(居)鎮干部負責監管,若因農民工工資問題引起上訪,將按照相關規定既要追究建設方的責任,也要同時追究分管領導、駐村(居)鎮干部和村(居)干部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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