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示性公文批復及范例

時間:2022-10-08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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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示性公文批復及范例

一、批復的含義和特點

(一)批復的含義

批復也是行政公文和黨的機關公文中都有的文種。

《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對批復的功能作了這樣的界定: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中國共產黨機關公文處理條例》對批復功能的界定幾乎完全相同:

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

批復跟指示有相似之處,都是指導性的下行文,所表達的內容都是受文的下級機關開展某項工作的依據。不過,它們又有著很大的不同。

(二)批復的特點

1.行文的被動性

批復是用來答復下級請求事項的,下級有請示,上級才會有批復。下級有多少份請示呈報上來,上級就有多少份批復回轉下去。批復不是主動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純粹被動性文種。另有兩種公文也可以是被動性的,就是報告和函。不過,報告只有在答復上級機關詢問時才是被動的,函只有復函才是被動的,所以說,純粹的被動性公文只有批復。

2.針對性

批復的針對性極強,下級機關請示什么事項或問題,上級機關的批復就指向這一事項或問題,決不能答非所問,也無需旁牽他涉。

3.集中性和明確性

由于下級的請示是一事一報,請示內容十分集中,相應的批復也是一文一批,答復的內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復的篇幅一般都不長。

批復的態度和觀點必須十分明確。對于請求指示的請示,批復要給以明確的指示;對于請求批準的請示,批復或者同意、批準,或者不同意、不批準。有時,由于情況的復雜性,原則同意,但對某些個別環節提出不同的意見和要求,這是充許的,不違背態度明確的原則。但如果觀點不明,態度含混,令下級機關無所適從,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4.政策性和依據性

對于撰寫批復的上級機關而言,不管是發出指示還是批準事項,都必須有政策依據,不能隨意為之。對于發出請示的下級機關而言,批復一旦到達,就是行動的依據,不得違背。在這些方面,批復和指示的特點是一致的。

二、批復的寫法

(一)批復的標題和主送機關

1.批復的標題

批復的標題一般采用公文常規模式寫法,即發文機關+主要內容+文種。略有不同的是,批復往往在標題的主要內容一項中,明確表示對請示事件的意見和態度,而一般公文標題中的主要內容部分一般只點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問題,多數不明確表示態度和意見。如《國務院關于同意陜西省撤銷榆林地區設立地級榆林市的批復》,其中“同意”兩字就是用來表明態度和意見的。如果不批準請求事項,標題中可以不出現態度和意見,到正文中再表態。如果是答復請求指示的請示,也無須在標題中表態。

2.批復的主送機關

批復的主送機關,一般只有一個,那就是發出請示的下級機關。

(二)批復的正文

批復的正文由三部分組成,分別是批復依據、批復事項、執行要求。

1.批復依據

批復依據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方的請示,二是與請求事項有關的方針政策和上級規定。

對方的請示是批復最主要的論據,要完整引用請示的標題并加括號注明其請示的發文字號,例如:“你省《關于變更西寧市行政區域范圍的請示》(青政〔1999〕49號)收悉。”

上級有關的文件和規定是答復請示的政策和理論依據。可表述為:“根據××關于××的規定,現作如下答復。”必要時,可標引文件名、文件編號和條款序號。如果下級請示的事項在上級文件和規定中找不到依據,這樣的文字便不需出現了。

2.批復事項

針對下級機關請示所發出的指示,做出的批準決定,以及補充的有關內容,都屬于批復事項。如果內容復雜,可分條表述,但必須堅持一文一批的原則,不得將若干請示合在一起用列條的方式分別給以答復。

3.執行要求

對下級執行批復的要求可寫在結尾處,文字要簡約。如《國務院關于同意陜西省撤銷榆林地區設立地級榆林市的批復》的結尾:“榆林市的各級機構均應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所需人員編制和經費由你省自行解決。”如果只是批準事項,無需提出要求,此段可免。

批復撰寫要注意及時、明確、莊重周嚴、言簡意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