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干部管理辦法
時間:2022-09-18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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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建立科學規范的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機與活力、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質的科級干部隊伍,確保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和我市改革開放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一、選拔任用原則
1、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必須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依法辦事原則。
2、應當注重選拔任用優秀年輕干部。
二、選拔任用條件
3、科級干部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⑴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⑵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在本職崗位上能夠開拓進取,艱苦創業,做出實績;
⑶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理論聯系實際,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⑷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⑸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民;
⑹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4、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應當具備以下資格:
⑴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⑵年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周歲,專業性較強的崗位,年齡可適當放寬;
⑶提任正科級領導職務的,應任副科級職務滿2年以上;提任正科級非領導職務的,應任副科級職務滿3年以上。提任副科級職務的,一般應任科員級職務滿3年以上;
⑷年度考核近2年優秀或近3年連續稱職以上;
⑸身體健康。
5、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工作特別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6、科級干部應當逐級提拔。越級提拔的,應當報經上級組織部門同意。
三、選拔任用程序
7、實行干部考察預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進行之前,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工作預告,公布有關考察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接受群眾監督。
8、民主推薦。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民主推薦由單位黨組(黨委)主持,單位全體人員參加,單位人員特別多的也可以根據情況由中層以上干部參加。
9、確定考察對象
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單位黨組(黨委)集體研究確定考察對象,并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在確定考察對象時,根據民主推薦情況,實行“民意否決”。
民意否決是根據民主推薦結果對一個職位推薦票位于前3名的干部進行民意測評,參加民意測評的范圍原則上與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范圍相同;民意測評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參加者對擬提拔對象發表贊成、不贊成或棄權的明確意見。根據民意測評結果,贊成票率在50%以下(含50%)的一般不得確定為考察對象(贊成票率=贊成票數/參加測評總人數×100%)。
10、組織考察
考察科級干部人選,應當堅持走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考察擬任正科級職務的人選,應與單位領導成員、單位中層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員進行個別座談;考察擬任副科級職務的人選,應與單位領導成員、業務相關科室中層干部和所在科室工作人員個別座談。也可根據需要,適當擴大座談范圍。考察要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職務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注重考察其工作實績。所考察的科級干部人選,應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全面、客觀、準確的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⑴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主要特長;⑵主要缺點和不足;⑶民主推薦及民意測評情況。
11、實行干部考察責任制。單位黨組(黨委)派出的考察組,應由2名以上中共正式黨員組成。負責考察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況,并對考察材料簽名負責。
12、集體討論決定。根據考察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單位黨組(黨委)集體討論,提出對干部的任免意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由黨組(黨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到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發表同意、不同意、緩議的明確意見,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應當暫緩作出決定。
四、任職
13、實行科級干部任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科級職務的,在單位黨組(黨委)討論決定后,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期一般為三至五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備案和任職手續。
14、實行科級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正、副科級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試用崗位職務的政治生活待遇。試用期滿后,經考核稱職的,正式任職;基本稱職的,延長試用期半年;不稱職的,免去試用職務,按試用前職級安排工作。考核情況和單位意見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15、事業單位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經濟工作部門實行聘任制和聘期制。提拔聘任的職務實行一年的試聘期。試聘期間享受試聘職務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試聘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取消試聘期,正式聘任;基本合格的,延長試聘期半年;不合格的,解除試聘職務,恢復試聘前職級待遇和身份。
聘期一般為3年,聘任期間享受所聘職務崗位的政治生活待遇。聘任期滿,職務自行免除。續聘的重新履行聘任手續;不再續聘的,恢復聘任前職級待遇和身份。
五、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
16、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是選拔任用科級干部的方式之一。
公開選拔面向社會進行,競爭上崗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進行。
17、報名參加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4條規定。
18、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在單位黨組(黨委)領導下進行,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⑴公布職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基本程序和方法;
⑵報名與資格審查;
⑶統一考試(競爭上崗須進行民主推薦);
⑷確定考察對象;
⑸組織考察,研究提出人選方案;
⑹黨委(黨組)討論決定。
六、交流、回避
19、實行科級干部交流制度。科級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滿五年的,一般應輪崗交流,個別專業性較強職位的任職時間可適當放寬。同一科室的正、副科級領導干部一般不同時交流。
20、實行科級干部任職回避制度。科級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擔任鄉(鎮、街道)黨政正職的,一般不得在本人原籍或成長地任職。
21、實行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黨組(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人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七、管理辦法
22、科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單位黨組(黨委)管理、任免,市委組織部對科級干部實行備案管理。
23、市直單位及部門管理機構內的正、副科級職務的任免、取消或延長試用(聘)期的,實行事前備案。單位黨組(黨委)對干部職務任免、取消或延長試用(聘)期等事項研究后,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待市委組織部審查同意并復函后,再正式下文公布。
各縣區委組織部副部長、市直單位人事科長(干部科長、黨辦主任),由單位黨組(黨委)提出初步任免同意,按照事前備案的辦法,報經市委組織部考察并復函同意后,再正式下文公布。鄉(鎮、街道)黨政正職的職務任免,按照漯組通〔1997〕52號文件執行。
事前備案任免職的,應報送以下材料:⑴干部任免請示;⑵干部任免呈報表;⑶干部考察材料;⑷黨組(黨委)會議記錄。屬平級調整任職的科級干部,不再報送干部考察材料。事前備案取消或延長試用(聘)期的,應報送的材料:⑴取消或延長試用(聘)期的請示;⑵干部考察材料;⑶黨組(黨委)會議記錄(上述材料各一式三份)。
民主推薦中得票較少的、屬本部門或本系統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親屬的要有專項說明材料。
24、單位配備的科級紀檢、監察干部,由單位黨組(黨委)提出任免意見,同時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備案,市紀委審查同意后,市委組織再按照干部備案程序和要求進行復函。
25、宣傳文化系統的科級干部,由單位黨組(黨委)提出任免意見,同時向市委宣傳部、組織部備案,市委組織部按照科級干部備案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復函。
26、政法部門各單位正副科級干部的任免,任免前在向市委組織部備案的同時抄報市委政法委。
27、實行綜合備案制度。每年年底,各縣區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單位黨組(黨委),應將科級干部情況向市委組織部綜合備案。備案范圍是:縣區委各部委正副職,縣區直科(局)級機關黨政正副職,鄉(鎮、街道)黨政正、副科級干部;市直正縣級黨政群機關及事業單位內設科室正、副科級干部,市直副縣級黨政群機關副職及內設科室正、副科級干部,副縣級事業單位黨政副職及內設科室正、副科級干部。
28、市直單位正、副科級領導干部中,30歲左右的年輕干部應占一定數量,35歲以下的干部應占1/4以上。科級領導干部年滿50周歲以上的,根據工作需要可改任相應職級的非領導職務。
29、嚴格按照“三定方案”規定職數配備干部。市直黨政群機關和事業單位內設機構的科級干部職數沒有明確規定的,科級領導職務的設置原則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科室設一職;四至七人的科室設一正一副;八人以上的科室設一正兩副;人數特別多,下設室(隊)的科級機構,副職可適當增加,但最多不超過四人。
30、實行科級干部免職制度。科級干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⑴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⑵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
⑶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31、實行科級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制度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科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
⑴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
⑵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⑶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2、實行科級干部降職制度。
因工作能力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降職使用。
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測評不稱職票超過二分之一、經組織考核認定不稱職的,應當降職使用。
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級別的標準執行。
33、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八、紀律和監督
34、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必須嚴格執行黨的組織人事工作紀律。
⑴不準超職數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提高干部的職級待遇;
⑵不準以領導圈閱等形式,代替黨組(黨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任免;
⑶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
⑷不準個人決定干部任免,個人不能改變黨組(黨委)會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
⑸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干部,或者調離后,干預原單位的干部選拔任用;
⑹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在通知下發之前需要復議的,必須經黨組(黨委)半數以上領導成員同意方可進行;
⑺領導干部不準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或者指令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⑻不準在干部考察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或者泄露醞釀、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
⑼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封官許愿,營私舞弊,搞團團伙伙,或者打擊報復。
35、對違反本辦法的干部任免事項,不予批準;已經作出的干部任免事項一律無效,由黨組(黨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予以糾正,并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36、實行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37、實行科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責任制。凡本單位、本系統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追究黨組(黨委)主要領導成員和分管領導成員的責任。
38、黨組(黨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紀違規行為,有權向上級黨組(黨委)及其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39、選拔任用科級干部,按照下列規定,實行有效監督:
⑴上級黨級及組織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受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檢舉、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對有關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按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執行。黨委組織部門的干部監督機構,承擔有關檢查監督的職能;
⑵紀檢、監察部門在自己職權范圍內,對選拔任用干部工作實行檢查監督;
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組織人事部門召集,定期檢查分析科級干部的選拔任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⑷黨員、干部、群眾對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工作中的違紀行為,可向黨委組織部門、紀檢監察部門檢舉、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實處理;
⑸市委組織部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的干部任免請示,不予備案,對未按本辦法規定作出的任免決定,不予承認,人事部門不予況現工資,并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九、附則
40、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41、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市科級干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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