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規定
時間:2022-09-18 09:53:00
導語:干部綜合考核評價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改進和完善干部考核評價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圍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著眼于選準用好干部,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的導向作用和監督作用,為建設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風上過得硬、人民群眾信得過的高素質干部隊伍,引導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努力創造經得起實踐、歷史、人民檢驗的政績,推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保證。
第三條堅持德才兼備、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以德才素質評價為中心,綜合運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個別談話、綜合評價等具體方法進行。突出重點,嚴把政治關,加強對干部貫徹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求真務實和心理素質等情況的考核。
第四條實施綜合考核評價辦法,應當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避免繁瑣,力戒形式主義。堅持邊探索、邊總結、邊完善。在履行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程序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領導班子成員個別提拔任職考察。
縣級以上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屆中考核、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章民主推薦
第六條選拔任用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要求和程序,經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主持,具體方式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
第七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全額定向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范圍為: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領導成員;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五)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六)擔任過本級領導職務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八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參加個別談話推薦的人員范圍為: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紀委副書記,部分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
(三)下一級黨委和政府的主要領導成員;
(四)擔任過本級正職領導職務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九條通過全額定向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如擬提拔人選推薦得票較分散,根據推薦情況和班子結構需要,經本級黨委常委會與考察組并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也可以差額提出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初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范圍為: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四)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條推薦地方黨委領導成員人選,參加會議投票推薦的人員應當為中共黨員。
推薦地方政府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參加。
第十一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由本級黨委常委會根據考察組反饋的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情況,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
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
考察對象人數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
第十二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民主推薦參照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民主測評
第十三條民主測評主要了解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職責情況及領導干部德才表現。
第十四條領導班子民主測評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貫徹科學發展觀、執行民主集中制、駕馭全局、務實創新、選人用人、處理利益關系、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的情況。根據測評內容,設置評價要點。
對黨委領導班子側重評價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科學決策、黨的建設等情況。對政府領導班子側重評價維護大局、圍繞中心、依法行政、政府效能建設等情況。
第十五條領導干部民主測評應當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度、思想品質,工作思路、組織協調、依法辦事、心理素質,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復雜問題、基礎建設,廉潔自律等方面的情況。根據測評內容,設置評價要點。
對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側重評價戰略思維、協調各方、抓班子帶隊伍、基礎工作等內容。對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側重評價創新意識、分工協作、抓落實促發展、部門管理等情況。
第十六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在會議投票推薦新一屆領導班子成員的同時,對現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民主測評,參加人員范圍一般與第七條的規定相同。
黨委、政府領導班子分別進行民主測評,按照民主測評評價要點設計民主測評表。
領導班子成員的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五個項目和“總體評價”設計民主測評表。
第十七條考察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在其所在地方、部門(單位)召開會議進行民主測評。按照民主測評評價要點設計民主測評表,并可以增加征求意見的欄目。
考察對象為地方領導班子成員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范圍一般與第七條的規定相同。考察對象為部門(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參加民主測評人員的范圍一般為:
(一)本部門(單位)領導成員;
(二)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三)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本部門(單位)人數較少的,可以由全體人員參加。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表測評項目的評價意見,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檔次。對領導干部的總體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檔次。
第十九條各地可以結合實際,適當設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測評內容。
民主測評評價要點及樣表、測評對象述職述廉報告應當在召開會議前發放,以保證參如測評人員有充分的時間準備意見。
第四章民意調查
第二十條民意調查主要了解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會評價,從中分析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的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方面群眾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狀態與成效。
對領導干部的民意調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風、履行職責、公眾形象等內容。
民意調查內容可以根據不同層次、區域、部門(單位)的具體情況和不同考察任務要求,以及群眾關注的突出問題,作適當調整,并設計相應的調查問卷。
第二十二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對現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意調查可以分別進行,也可以一同進行。民意調查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來自基層的、未參加民主測評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根據需要也可以增加來自基層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三條對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的民意調查,區別不同情況進行。
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是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正職的,民意調查的范圍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相同。
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是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副職或部門(單位)負責人的,根據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質確定民意調查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直屬各部門(單位)未參加民主測評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還可以包括考察對象分管或所在部門(單位)和下屬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服務對象。
第二十四條民意調查的評價意見,一般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檔次。
第二十五條民意調查應當形成制度,可以定期在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進行。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采取入戶調查、政府網站評議等方法在有關人員中進行。
第五章實績分析
第二十六條實績分析,主要通過有關方面提供的經濟社會發展的整體情況和群眾評價意見,了解當地在一定時期的發展狀況,重點分析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在任期內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體現從實績看德才、憑德才用干部。
第二十七條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實績分析,內容主要包括:
(一)上級統計部門綜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產總值及增長、人均財政收入及增長、城鄉居民收入及增長、資源消耗與安全生產、基礎教育、城鎮就業、社會保障、城鄉文化生活、人口與計劃生育、耕地等資源保護、環境保護、科技投入與創新等方面統計數據和評價意見,具體指標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
(二)上級審計部門提供的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結論和評價意見;
(三)民意調查反映的有關情況。
各地還可以結合實際設置其它具有地方特色的實績分析內容。
第二十八條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實績分析,按照以下方法進行:
(一)根據有關方面提供的統計數據和評價意見,分析當地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與成效;
(二)根據民意調查的群眾滿意度,分析當地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方面的狀況與成效;
(三)通過對當地發展狀況的總體了解,在適當進行不同地區之間橫向比較的同時,突出對任期內的縱向比較;
(四)以分析領導班子整體的工作實績為基礎,結合工作分工和對個人的民意調查,從中分析評價領導干部個人的工作實績。
第二十九條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是部門(單位)負責人的,實績分析內容主要包括部門(單位)工作成效、機關效能、內部建設、工作作風、廉政建設等方面,一般通過民意調查和分析工作目標考核結果的方法進行。
第三十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換屆考察.實績分析的有關統計數據及分析意見,應當在考察前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有關部門收集提供。
各地可以根據情況,在每年年初及時匯總實績分析的有關統計數據及分析意見,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章個別談話
第三十一條個別談話包括民主推薦時的個別談話,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部門(單位)個別談話,以及與考察對象本人談話,主要深入了解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建設狀況和領導干部的德才素質。
第三十二條個別談話評價內容、評價要點與民主測評相同。
根據考核工作的要求和個別談話的不同情況,參考個別談話評價要點,分類設計談話參考提綱,針對不同考察對象分別確定談話重點,提前發放談話預告。
第三十三條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個別談話范圍,一般與第八條的規定相同,其中包括考
察對象。
到考察對象分管或所在部門(單位)個別談話范圍,一般為:
(一)部門(單位)領導成員;
(二)有關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
根據需要,個別談話可以適當擴大范圍,深入了解干部的有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到考察對象所在地方、部門(單位)個別談話,結合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的情況,突出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
對在現工作單位任職不滿兩年的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到其原工作單位采取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五條與擬提拔人選考察對象的談話,可以采取考察組集體面談的方式進行。進一步了解其適應職位能力、思想作風、發展潛力和心理素質等方面的情況,印證不同考察環節的評價意見,核實反映的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了解。
第七章綜合評價
第三十六條綜合評價,主要對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實績分析、個別談話的結果進行比較分析,并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的意見,巡視組巡視、重大事項跟蹤考察、參加民主生活會等方面反映的意見,以及其它平時了解的情況相互補充印證。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礎上,通過考察組集體研究分析,客觀公正地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作出評價。
第三十七條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和需要,綜合評價可以采用以下辦法:
(一)類型分析。按照材料來源、發生時間、表現內容和考察對象所起的作用等情況,將各類材料進行分門別類,使之條理化、系統化。
(二)數據分析。從工作層面和社會層面兩個方面,通過分析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意調查、完成任務結果等有關數據,評價考察對象的工作成效和群眾公認度。
(三)比較分析。把不同考察環節反映的同類與不同類情況、考察對象的表現與班子其他成員的表現進行分析比較,評價考察對象的主要優、缺點及特長。
(四)環境分析。對考察對象工作表現的客觀環境因素,重點是工作基礎和工作條件進行分析,評價考察對象的主觀努力。
(五)歷史分析。將考察對象的歷史情況與現實情況聯系分析,評價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與基本素質。
第三十八條對反映考察對象的有關問題,特別是涉及廉潔、團結、作風等方面的問題,凡是線索清楚、情節具體的,考察組應當通過實地調查、找當事人核實或函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況比較復雜、一時難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委托地方黨委及紀檢監察、審計部門等開展專項調查,形成結論,作為綜合評價的重要依據。
對少數人反映考察對象的重要情況,應當認真對待,并加以核實和分析。
第三十九條考察材料必須客觀公正地反映考察結果。撰寫考察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寫實。要依據確切的事實和考察組集體研究的綜合評價意見,有觀點,有事例,選取的素材應當具有典型性。反映考察對象的工作成績要實事求是,力求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的結合;對缺點和不足要如實反映,避免籠統抽象。
(二)準確。對考察對象的評價要恰如其分,經得起檢驗。所引用的事例、數據,要認真核實,準確無誤。
(三)精煉。考察材料應當簡明扼要。如遇必須說明的問題,由于篇幅所限不易說清楚的,可以另附專題材料。
第八章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各級黨委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各級黨委應當把干部考核評價工作作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重要措施來抓,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在組織實施過程中,必須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嚴肅紀律,加強監督,保證干部考核評價工作順利進行。
各級組織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加強協調,既要發揮好有關職能部門的作用,又要防止多頭或重復考核。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探索新方法,提高考察人員素質,加強配套制度建設。
第四十二條換屆考察,應當全面運用綜合考核評價辦法。個別提拔任職考察,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對具體方法的運用作適當簡化。
要積極運用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干部考核評價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條綜合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地方黨政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獎勵懲戒的重要依據。根據綜合考核評價結果的不同情況,分別提出干部調整、使用意見。
第四十四條對地方黨政領導班子的有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對地方黨政領導干部的考核評價意見,應當向本人反饋。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考核評價地方人大常委會、政協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
第四十六條各地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