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區域內遇意外事故傷亡應屬工傷

時間:2022-07-21 03: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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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工作區域內遇意外事故傷亡應屬工傷

原告*之夫*是第三人*縣*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油杉樹煤礦采煤工人,*年9月16日下午4時上班進礦洞采煤,當晚11時13分左右*與同班采煤工人向太雙、向國本等下班洗澡并在附近餐館吃飯,次日凌晨0時40分左右,*從煤礦回家,路經第三人所屬梯子巖煤礦側上端公路處被落下的石頭砸中身亡。第三人于*年9月23日向被告重慶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社保局)申請對*進行工傷認定。

被告于*年10月21日作出山勞社傷認字[*]*號關于*死亡認定決定書,認定*屬非因公死亡。原告不服于*年11月1日向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行政復議,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年1月10日作出渝勞社復決字[*]309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被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告以被告作出山勞社傷認字[*]*號工傷認定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認定錯誤,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山勞社傷認字[*]*號工傷認定決定。被告以*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不屬于因公死亡,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適當,原告理由不合法等理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被告是依法具有對發生事故傷害的職工作出工傷性質認定的行政機關。被告受理第三人*公司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收集了*與第三人簽定的勞動合同,向第三人的職工進行了調查,被告所采信的上述證據能夠確認*與第三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年9月17日凌晨0時40分左右,*下班回家離開第三人區域前,路經其所屬梯子巖煤礦側上端公路處被落下的石頭砸中身亡,被告據此作出山勞社傷認字[*]*號關于*死亡認定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被告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對事實的認定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上有失偏頗。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43號《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作了明確的界定,系指“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途”。本案受害人*被石塊砸中死亡之處是其回家的必經之路,且該路段在第三人所屬梯子巖煤礦,是第三人的管理范圍,*上班、下班、洗澡、吃飯、準備回家是一個連續的行為,應當視為*在工作場所內而受到意外事故傷害。其在工作場所內意外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基本原則,應認定為工亡。因此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山勞社傷認字[*]*號工傷認定決定理由成立,應予以支持。被告以*下班途中因非機動車事故而死亡,其死亡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應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的規定,判決:一、撤銷被告重慶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年10月21日作出的山勞社傷認字[*]*號關于*死亡認定決定;二、被告重慶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60日內對*的死亡性質重新作出認定。

宣判后,被告*縣社保局提起了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僅僅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還是在上下班途中但仍在工作場所內受到事故傷害。一種意見認為,*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傷害,非機動車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是在上下班途中,但仍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本案法院采納了后一種意見。

1、如何界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勞社廳函[*]143號《關于如何理解〈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有關內容的答復意見》,對“職工在上下班途中”作了明確的界定,系指“職工從居住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路途”。本案受害人*被石塊砸中死亡之處是其回家的必經之路,且該路段在第三人所屬梯子巖煤礦,屬第三人管理范圍,應理解為屬*的工作區域,*下班后洗澡、吃飯、準備回家均是在工作區域內完成的行為,是一種收尾性工作,應當視為*在工作場所內而受到意外事故傷害。其意外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2、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對應當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和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采取羅列的方式進行規定。*社保局在作出對*工傷認定時,對事實的認定及對法律法規的理解和適用上有失偏頗。他們只是單純認為*在上下班途中,不是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而是受到意外事故傷亡,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沒有充分考慮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和所處的區域。被告對*所受事故傷亡未認定工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和本意。

3、思考

《工傷保險條例》系國務院頒布的法規,勞動保障部門在適用中,對部分條款的理解和適用上與法院有不一致之處,比如“工作區域”、“工作場所”和“上下班途中”的范圍如何界定等等。建議通過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