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審計調查管理工作交流

時間:2022-02-24 02: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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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審計調查管理工作交流

各州、市統計局,省局局機關各有關處室、事業單位:

為規范地方統計調查行為,加強我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減輕基層統計調查對象的負擔,保證國家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有效實施,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統字〔〕17號)和《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流程(試行)》(國統辦字〔〕28號)(以下簡稱《國家工作流程》)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省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工作流程(試行)》,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下管一級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制度

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加強對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省級統計局也要相應建立對下一級統計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備案工作制度”。為此,我局現建立對16個州、市統計局制訂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實行審批或備案制度。各州、市對所屬縣(區、市)的地方統計調查的管理由各州、市統計局根據當地實際自行規定。

二、國統調查總隊調查項目的管理

統計局、調查總隊是政府綜合統計的兩支重要力量。根據《國家統計局省級調查總隊與同級統計局業務分工協作的基本原則和主要調查任務》(國統字〔〕12號)的文件精神,調查總隊承擔的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其統計調查范圍在國家網點范圍內的,由調查總隊法規制度處負責審批,報省統計局和國家統計局備案;其統計調查范圍在國家網點之外的,由省統計局審批,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省以下調查隊開展的統計調查項目的管理由國統調查總隊負責。

三、實行統一管理、統一審批、備案制度

省統計局制度法規處作為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的具體承辦機構,負責接收州、市統計局申報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備案工作;負責省統計局各處室、中心和國家統計局調查總隊開展的調查網點以外的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核、把關工作,并按《國家工作流程》要求上報國家統計局進行審批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