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交流材料

時間:2022-01-12 09: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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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交流材料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設現狀

按照總局和省里的部署,國稅系統近幾年來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上進行了一些積極有益的實踐和探索,先后圍繞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兩權”運行的重點部位和環節、黨員干部監督等方面,搞好建章立制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和辦法,努力用制度規范從稅行為,靠制度管人,促進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和稅收事業的健康發展。

(一)圍繞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建章立制。近兩年來,國稅系統對車子、房子、通訊工具、公務接待、基建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公費出國境和旅游等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從規章制度上都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些規定和制度,把中央和總局的精神與本系統的實際相結合,把自律與他律結合起來,為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明確了是非界限。

(二)圍繞“兩權”運行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建章立制。在原有“兩權”監督制約六個實施辦法的基礎上,重點抓了三項改革和四項管理制度創新。在深入推進干部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稅收征管改革的同時,不斷探索管理制度創新。

第一,探索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創新,加強對稅收執法權的制衡。將稅收征管的征收、管理這兩項主要職能進行機構內和機構間的分離,分解稅收執法權,實行稅收征管專業化,建立起既相互監督制約、又相互促進的工作機制;上收稅收執法權,減少不必要的執法單位,避免多頭管理。細化每個稅收執法崗位職責及業務流程,通過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CTAIS),把各項征管工作編入“流水線”,形成精細的分工、嚴謹的聯系和有效的制約,實現了稅收征管全過程的計算機監控管理。

在此基礎上,還大力改進稅收服務方式。實行首問責任制。把被納稅人詢問的第一位國稅干部確定為首問責任人。首問責任人必須對納稅人申請辦理的納稅事項及時辦理,或負責轉接,不得推諉。實行限時服務制。對納稅人提請的符合政策規定、手續齊備的涉稅事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實行“一站式”服務。對納稅人前來辦理的各種涉稅事項,要求在一個辦稅窗口受理,通過內部傳遞將全部事項辦理完畢。以上制度,提高了稅收服務的檔次和質量,增加了稅收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遏制了稅收征管中拖而不辦、效率低下,以權謀私等不正之風。

第二,探索行政管理制度創新,加強對行政管理權的制衡。結合國稅工作實際,省局制定了《財務管理公開實施辦法》和《政務公開實施辦法》,要求對財務管理、基建工程、大宗物品采購、干部福利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及時公開,增強財務管理透明度,接受群眾監督;全面實行公示制、告知制。如對干部考察任用、評先評優、發展黨員等都要先進行公示等。

第三,運用信息技術,實施手段創新。成功應用了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CTAIS),實現了征管數據在各方面、各環節以及上下級之間的共享,使稅收征管活動按照規范統一的工作流程,透明嚴謹的工作程序,相互制約的工作方式和快捷方便的信息傳遞在同一平臺上實施管理,從而有效地遏制了稅收執法的隨意性。推行多元化電子申報繳稅系統。全省國稅系統建立了以計算機申報、電話申報、銀行網點申報等多元化申報納稅服務平臺,大大減少稅收征管中的人為因素,為廉政建設提供技術支持。推行稅收執法責任制電子考核,將信息技術引入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形成人機結合、互為補充、共同防御的“雙控”監督制約體系,避免手工考核工作量大、差錯率高或人為因素現象的出現。

第四,強化專門機構建設,實施工作機制創新。省局黨組決定:充實和加強紀檢監察機構和人員。所有縣局都要設監察室;50人以下的市轄區分局、稽查局都要配備相當本級領導副職的專職紀檢監察員;省轄市局監察室定編6-8人,縣局監察室定編2-3人。規范紀檢組長分工。紀檢組長專司其職,原則上不分管人、財、物和征、管、查;監察室主任列席黨組會、局長辦公會。

(三)圍繞黨員干部監督建章立制。不斷完善崗位目標責任制、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組織函詢、談話、誡免制度,強化了對領導干部的激勵約束。建立評廉結果運用制度,做到述廉結果進入領導干部廉政檔案,作為業績評定、獎懲、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二、構建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的思考

建立健全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制度體系,不僅僅是制度完善問題,更主要的是監督和制約問題。目前,我們的制度建立了很多,但落實是個問題,有些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有些制度沒有及時更新,難以適應新的形勢任務;有些制度則是落實力度不大,剛性不強,形同虛設;在稅收執法權和行政管理權監督制約方面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稅收干部違法違紀行為時有發生等等,說到底都是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因此,深入推進稅務系統反腐倡廉制度建設,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制度,另一方面更要抓好制度的落實。

在構建反腐倡廉制度體系的過程中,我們認為當前著重加強以下四個方面的制度建設:

(一)建立復查制度。

建立復查制度是完善稅務稽查監督機制的需要。從稅務稽查工作的性質和內容看,必須有一套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保證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果,而現行的以紀檢監督、領導監督和工作程序制約為主的監督機制還不能完全適應稽查工作的特殊性。首先,現行的紀檢監察監督是一種事后監督,一般是在造成嚴重后果后才進行處理。這一制度的力度是大的,但對一些小問題、苗頭性的問題作用不很明顯。而領導監督雖然可以隨著執法過程進行,但各級領導和稽查單位往往出于偏袒和面子,發現問題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下不為例”或輕描淡寫地批評幾句就過去了,監督力度也是有限的。其次,稽查部門的“四分離”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盡管各稽查單位都實行了“四分離”的工作制度,但對其中“稽查”環節還缺乏嚴格而完善的監督。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對稽查人員有效的監督,查而不報、查大報小、避重就輕等現象是常有的事,造成了檢查質量低下,溢漏率高等嚴重問題。而復查制度能夠直接進入稽查的具體執法過程,將與現行的紀檢監察、領導監督、工作程序制約形成一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保證稅務稽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建立復查制度是與國際稅收稽查體制接軌的需要。從我國國情出發,借鑒國際稅收管理辦法,完善我國稅收管理體系是今后的發展方向,也是經濟全球化國際化發展的要求。稅務稽查作為稅務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應學習借鑒國外的做法和經驗。據資料表明,西方發達國家的稅務工作都普遍實行了稽查復查制度。在稅收機制比較健全的美國,將復查作為整個稅務工作中的重要環節普遍實行,復查比例達到7:1.同時,美國復查制度的配套機制也很完善,他們在復查對象的選擇、復查程序的執行,以及發現問題對責任的認定和追究都有一整套較完善的規章制度,從而使復查結果成為決定稅務人員工資待遇、職位升遷的重要標準。促使稅務人員努力學習業務,嚴格執法程序,保證了稽查工作的質量。同時也對一些不法納稅人形成了無形的壓力,促使他們遵守稅法,積極配合稅務稽查人員進行檢查,依法納稅。

(二)建立職務輪換制度。

為防止共同作弊或裙帶關系,多數國家規定有輪換制度。如日本規定某些工作的主管人員,原則上規定同一職務任職不得超過三年,過此期限必須輪換。雖然我們在縣區局一把手進行了崗位輪換,但班子與班子之間、同一班子副職之間都未曾進行過職務輪換。因此,建立職務輪換制度仍是任重道遠,要形成同級別中不同職務或不同崗位間的頻繁輪換制度,這不僅是反腐倡廉的需要,同時也是我們培養一專多能復合型人才的需要。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尤其是反腐的當務之急,許多在反腐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都將會由于這一制度的存在而迎刃而解。責任追究制度本質上就是要強化執法的制度安排,它必須是剛性的和體系性的;除對直接責任人進行處治外,對于相關的人員,要追究其連帶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有利于杜絕法規上的“空白、模糊和混亂”,充分有效地遏制不承擔責任后果的作為。

(三)建立連帶責任追究制度。不追究連帶責任的制度是不完善的,在上級官員和有影響力的人物及組織的干擾、庇護下,制度將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很簡單,在一些官員或權力機構不執行、違反制度規定甚至胡作非為的情況下,它的上級領導及有關部門不采取有效的干預、處治措施,必將放任甚至縱容責任人的違規違法行為,這本身就是一種違規甚至犯罪(如失職、瀆職等)。許多提拔重用腐敗份子、干預干擾對腐敗案件的查辦、以及不承擔應負責任等現象的產生,都與這一制度的缺位有關。當下一級官員、組織出現問題或者其他違規違法行為時,其上級主管官員應負一定的連帶責任。

隨著新形勢的不斷發展,國稅基層部門要根據稅收領域的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在新形勢下呈現出的新規律、新特點、新趨勢,針對內部行政管理、稅收征收管理和稅收執法、稅收服務等工作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監督“三位一體”的懲防體系,強化教育、健全制度、加強監督、剎風整紀、嚴處,著力構建不愿腐敗、不能腐敗、不敢腐敗和不易腐敗的自律、防范、約束和懲處機制新格局。

總而言之,加強制度建設是形勢的需要,時代的要求;國稅基層部門只有加強制度建設,才能實現依法治稅,才能構建和諧稅收,才能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為國聚財的歷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