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兒童問題工作探討

時間:2022-04-28 03:28:00

導語:流浪兒童問題工作探討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流浪兒童問題工作探討

流浪兒童問題流浪兒童問題工作探討

一、流浪兒童自身的原因:

1、貧窮原因

實際工作中,發現,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很多,但是,大部分的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是打工。我們知道,大部分流浪兒童來自農村,貧困家庭,難以完成正常的學業教育,再加上家里人及其他同齡人員外出打工,因此,他們也萌發了外出打工的念頭。

所以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主要原因是外出打工、流浪,然而根本原因是由于貧困。

2、家庭方面的原因:

家庭對孩子來說,是第一課堂,也是他們成長中重要的一環。然而,現在的一些家庭穩定性難以保障,除了一些人為難以控制的原因外,其它原因如夫妻雙方婚姻的破裂,也是導致了流浪兒童數目的增多。從上可以看出,流浪的原因是父母離婚,父母打罵等家庭暴力。總之,我們的家庭在對流浪兒童流浪問題上,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社會方面的原因:

市民中對流浪兒童持同情態度的較多,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屢禁不止的重要社會原因是市民的同情心。也就是說,市民的同情心是流浪兒童長期流浪的溫床。

流浪兒童流浪本不應該被支持。我們的市民與其施善心給他們錢財施舍,不如給流浪兒童救助中心打電話,這樣給了他們正當的救助。我們的市民應該多對流浪兒童進行正確的救助,或者告知他們如何正確生活,而不應該給他們一些暫時的錢財施舍,這一方面助長了他們流浪乞討的氣勢,另外也使他們失去了自立求生存的能力。

4、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我們知道,流浪兒童中很大比例的是來自貧困的農村。在農村,社會保障是不夠健全的。對于一些由于貧困原因無法生存而乞討的流浪兒童來說,不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是他們流浪的重要原因。試想,一個生活在良好環境下的孩子,有誰愿意流浪街頭,過著忍饑挨餓的生活,即使乞討能夠有高利潤,但是他們也需要屈膝,哈腰,人格上受到傷害。沒有生存能力的孩子在街頭流浪,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們國家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5、政府方面的原因:

我們可以看出,市民對政府的流浪兒童救助管理是不太滿意的。市民的反映,或許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很多市民由于生活環境或者其他原因,他們對政府的救助行為不太了解,因此,反映出的態度可能較偏激,但是,確實也反映出了市民真實的想法。也反映出了流浪兒童流浪的一個原因。

當然,自從新的救助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對流浪人員已不再帶強制性,而是堅持自愿原則,一些流浪兒童一般不愿接受救助站的救助,這就給專門的救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戰,給相關政府部門帶來了工作上的不便。但是,在調查中,出現救助部分職責的相互推脫和工作的過于形式化。改制初期,救助人員的思想意識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在新形式下出現新的問題。不能強制救助并非不救助。對流浪兒童來說,其正處于“危險年齡階段”,獨立的人格還沒有形成,易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缺少辨別事物好壞的能力,政府對他們的管理一旦懈怠,后果不堪設想。為此,就應該針對這一原因,探討一些解決的途徑,解決問題是最重要。

二、解決流浪兒童問題方法探討

1、發展經濟是硬道理

我們從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中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兒童之所以流浪是為了外出打工掙錢。打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家庭的貧困。同時,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中有一方或雙方死亡,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離婚等。當然,以上幾種原因并非完全是會導致流浪兒童家庭貧困。但是,也確實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困難。所以,針對這個原因,我們現在要想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好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只有我們國家的經濟搞上去了,才能夠進行有利與流浪兒童的相配套救助,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

2、政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的健全

目前,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平時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在平時救助流浪兒童時,一些流浪兒童接受救助,然而,另外一些卻拒絕接受救助,因為他們出來流浪就是為了乞討或者做一些其他的事情來解決生存問題。而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只能對流浪兒童進行10天以內的救助,之后,就依照一定的規定將流浪兒童送回家鄉。而這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生存問題,因為大部分流浪兒童不是回不了家,而是回家后難以生活下去。因此,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相應健全。

初期,一些職能部門相互推諉救助責任,或者存在玩忽職守的問題,他們借助新出臺管理條例不能強制救助流浪兒童的規定,私自將不能強制救助變為不救助,這都是嚴重失職行為,相關部門應該加強自身內部管理,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流浪兒童服務。

3、社會保障與救濟的健全

對于流浪兒童的社會保障與救濟應該健全起來。這是解決流浪兒童問題的又一個主要途徑。我們知道,一些流浪兒童由于貧困,無法生存,尤其是一些殘疾兒童或者畸形的兒童。于是,他們的家庭或者將他們拋棄,或者將他們雇傭給一些不法分子,讓他們把孩子作為乞討的工具。對于這些流浪兒童,我們在加大打擊不法分子的同時,要健全社會保障,如對一些殘疾兒童增設經濟補助,或者在社會中多開設一些福利院等。這樣,更有利于對流浪兒童的救助。

4、家庭履行相應的義務

我們的家庭應該負起責任,對自己的孩子履行好撫養的義務。兒童屬于未成年人,他們沒有自立能力,他們需要監護人的撫養。我們的家庭,既然給了孩子生命,就應當盡到撫養他們的義務,不能將他們拋棄。更不能只圖自己的幸福而輕易離婚或者搞婚外戀等,也不能違返國家相關法律,將自己的孩子雇傭給不法分子,充當乞討的工具。父母給了孩子生命,但是不等于能夠隨意擺布孩子,侵犯他們的權利。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是導致孩子外出流浪的原因。

5、增強法律保護

從國家1991年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至今,兒童的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維護,但不可否認:在大多數的城市里,仍有成千上萬的流浪兒童無家可歸,整天靠乞討、賣藝、偷盜、詐騙等方式為生,過著悲慘的生活。他們的最基本生活沒法保障,其衛生健康、教育、暴力、偷竊、等問題日益突出,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受到嚴重挑戰。我們的相關法律應該進一步健全,切實保障流浪兒童的合法權益,打擊侵犯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使他們能夠健康成長。

總之,通過多方調查,真實的接觸到了流浪兒童生活狀況,也看到了關于流浪兒童的文獻資料,還針對流浪兒童問題,對市民進行了問卷調查,結合自身實踐,得到了關于流浪兒童問題的全方面,多角度的資料。我們對流浪兒童問題有了深入的了解,看到了他們凄慘的生活,心情很是沉重。

流浪兒童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社會的廣泛關注,需要我們的普遍重視。我們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以及政府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他們是流浪的天使,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努力,共同為保護流浪兒童而努力。

參考文獻:

1、關于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情況的調查報告王久安等民政論壇1999年4期

2、廣州市流浪兒童調查童曉頻等中國社會工作1994年2期

3、徐州市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內部資料(為公開)

一、流浪兒童自身的原因:

1、貧窮原因

實際工作中,發現,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很多,但是,大部分的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是打工。我們知道,大部分流浪兒童來自農村,貧困家庭,難以完成正常的學業教育,再加上家里人及其他同齡人員外出打工,因此,他們也萌發了外出打工的念頭。

所以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主要原因是外出打工、流浪,然而根本原因是由于貧困。

2、家庭方面的原因:

家庭對孩子來說,是第一課堂,也是他們成長中重要的一環。然而,現在的一些家庭穩定性難以保障,除了一些人為難以控制的原因外,其它原因如夫妻雙方婚姻的破裂,也是導致了流浪兒童數目的增多。從上可以看出,流浪的原因是父母離婚,父母打罵等家庭暴力。總之,我們的家庭在對流浪兒童流浪問題上,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社會方面的原因:

市民中對流浪兒童持同情態度的較多,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屢禁不止的重要社會原因是市民的同情心。也就是說,市民的同情心是流浪兒童長期流浪的溫床。

流浪兒童流浪本不應該被支持。我們的市民與其施善心給他們錢財施舍,不如給流浪兒童救助中心打電話,這樣給了他們正當的救助。我們的市民應該多對流浪兒童進行正確的救助,或者告知他們如何正確生活,而不應該給他們一些暫時的錢財施舍,這一方面助長了他們流浪乞討的氣勢,另外也使他們失去了自立求生存的能力。

4、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我們知道,流浪兒童中很大比例的是來自貧困的農村。在農村,社會保障是不夠健全的。對于一些由于貧困原因無法生存而乞討的流浪兒童來說,不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是他們流浪的重要原因。試想,一個生活在良好環境下的孩子,有誰愿意流浪街頭,過著忍饑挨餓的生活,即使乞討能夠有高利潤,但是他們也需要屈膝,哈腰,人格上受到傷害。沒有生存能力的孩子在街頭流浪,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們國家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5、政府方面的原因:

我們可以看出,市民對政府的流浪兒童救助管理是不太滿意的。市民的反映,或許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很多市民由于生活環境或者其他原因,他們對政府的救助行為不太了解,因此,反映出的態度可能較偏激,但是,確實也反映出了市民真實的想法。也反映出了流浪兒童流浪的一個原因。

當然,自從新的救助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對流浪人員已不再帶強制性,而是堅持自愿原則,一些流浪兒童一般不愿接受救助站的救助,這就給專門的救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戰,給相關政府部門帶來了工作上的不便。但是,在調查中,出現救助部分職責的相互推脫和工作的過于形式化。改制初期,救助人員的思想意識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在新形式下出現新的問題。不能強制救助并非不救助。對流浪兒童來說,其正處于“危險年齡階段”,獨立的人格還沒有形成,易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缺少辨別事物好壞的能力,政府對他們的管理一旦懈怠,后果不堪設想。為此,就應該針對這一原因,探討一些解決的途徑,解決問題是最重要。

二、解決流浪兒童問題方法探討

1、發展經濟是硬道理

我們從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中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兒童之所以流浪是為了外出打工掙錢。打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家庭的貧困。同時,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中有一方或雙方死亡,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離婚等。當然,以上幾種原因并非完全是會導致流浪兒童家庭貧困。但是,也確實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困難。所以,針對這個原因,我們現在要想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好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只有我們國家的經濟搞上去了,才能夠進行有利與流浪兒童的相配套救助,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

2、政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的健全

目前,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平時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在平時救助流浪兒童時,一些流浪兒童接受救助,然而,另外一些卻拒絕接受救助,因為他們出來流浪就是為了乞討或者做一些其他的事情來解決生存問題。而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只能對流浪兒童進行10天以內的救助,之后,就依照一定的規定將流浪兒童送回家鄉。而這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生存問題,因為大部分流浪兒童不是回不了家,而是回家后難以生活下去。因此,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相應健全。

初期,一些職能部門相互推諉救助責任,或者存在玩忽職守的問題,他們借助新出臺管理條例不能強制救助流浪兒童的規定,私自將不能強制救助變為不救助,這都是嚴重失職行為,相關部門應該加強自身內部管理,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流浪兒童服務。

3、社會保障與救濟的健全

對于流浪兒童的社會保障與救濟應該健全起來。這是解決流浪兒童問題的又一個主要途徑。我們知道,一些流浪兒童由于貧困,無法生存,尤其是一些殘疾兒童或者畸形的兒童。于是,他們的家庭或者將他們拋棄,或者將他們雇傭給一些不法分子,讓他們把孩子作為乞討的工具。對于這些流浪兒童,我們在加大打擊不法分子的同時,要健全社會保障,如對一些殘疾兒童增設經濟補助,或者在社會中多開設一些福利院等。這樣,更有利于對流浪兒童的救助。

4、家庭履行相應的義務

我們的家庭應該負起責任,對自己的孩子履行好撫養的義務。兒童屬于未成年人,他們沒有自立能力,他們需要監護人的撫養。我們的家庭,既然給了孩子生命,就應當盡到撫養他們的義務,不能將他們拋棄。更不能只圖自己的幸福而輕易離婚或者搞婚外戀等,也不能違返國家相關法律,將自己的孩子雇傭給不法分子,充當乞討的工具。父母給了孩子生命,但是不等于能夠隨意擺布孩子,侵犯他們的權利。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是導致孩子外出流浪的原因。

5、增強法律保護

從國家1991年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至今,兒童的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維護,但不可否認:在大多數的城市里,仍有成千上萬的流浪兒童無家可歸,整天靠乞討、賣藝、偷盜、詐騙等方式為生,過著悲慘的生活。他們的最基本生活沒法保障,其衛生健康、教育、暴力、偷竊、等問題日益突出,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受到嚴重挑戰。我們的相關法律應該進一步健全,切實保障流浪兒童的合法權益,打擊侵犯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使他們能夠健康成長。

總之,通過多方調查,真實的接觸到了流浪兒童生活狀況,也看到了關于流浪兒童的文獻資料,還針對流浪兒童問題,對市民進行了問卷調查,結合自身實踐,得到了關于流浪兒童問題的全方面,多角度的資料。我們對流浪兒童問題有了深入的了解,看到了他們凄慘的生活,心情很是沉重。

流浪兒童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社會的廣泛關注,需要我們的普遍重視。我們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以及政府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他們是流浪的天使,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努力,共同為保護流浪兒童而努力。

參考文獻:

1、關于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情況的調查報告王久安等民政論壇1999年4期

2、廣州市流浪兒童調查童曉頻等中國社會工作1994年2期

3、徐州市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內部資料(為公開)

一、流浪兒童自身的原因:

1、貧窮原因

實際工作中,發現,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很多,但是,大部分的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是打工。我們知道,大部分流浪兒童來自農村,貧困家庭,難以完成正常的學業教育,再加上家里人及其他同齡人員外出打工,因此,他們也萌發了外出打工的念頭。

所以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主要原因是外出打工、流浪,然而根本原因是由于貧困。

2、家庭方面的原因:

家庭對孩子來說,是第一課堂,也是他們成長中重要的一環。然而,現在的一些家庭穩定性難以保障,除了一些人為難以控制的原因外,其它原因如夫妻雙方婚姻的破裂,也是導致了流浪兒童數目的增多。從上可以看出,流浪的原因是父母離婚,父母打罵等家庭暴力。總之,我們的家庭在對流浪兒童流浪問題上,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3、社會方面的原因:

市民中對流浪兒童持同情態度的較多,可以看出,流浪兒童屢禁不止的重要社會原因是市民的同情心。也就是說,市民的同情心是流浪兒童長期流浪的溫床。

流浪兒童流浪本不應該被支持。我們的市民與其施善心給他們錢財施舍,不如給流浪兒童救助中心打電話,這樣給了他們正當的救助。我們的市民應該多對流浪兒童進行正確的救助,或者告知他們如何正確生活,而不應該給他們一些暫時的錢財施舍,這一方面助長了他們流浪乞討的氣勢,另外也使他們失去了自立求生存的能力。

4、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我們知道,流浪兒童中很大比例的是來自貧困的農村。在農村,社會保障是不夠健全的。對于一些由于貧困原因無法生存而乞討的流浪兒童來說,不健全的農村社會保障,是他們流浪的重要原因。試想,一個生活在良好環境下的孩子,有誰愿意流浪街頭,過著忍饑挨餓的生活,即使乞討能夠有高利潤,但是他們也需要屈膝,哈腰,人格上受到傷害。沒有生存能力的孩子在街頭流浪,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們國家社會保障的不健全。

5、政府方面的原因:

我們可以看出,市民對政府的流浪兒童救助管理是不太滿意的。市民的反映,或許存在一定的問題。因為,很多市民由于生活環境或者其他原因,他們對政府的救助行為不太了解,因此,反映出的態度可能較偏激,但是,確實也反映出了市民真實的想法。也反映出了流浪兒童流浪的一個原因。

當然,自從新的救助管理條例頒布以后,對流浪人員已不再帶強制性,而是堅持自愿原則,一些流浪兒童一般不愿接受救助站的救助,這就給專門的救助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挑戰,給相關政府部門帶來了工作上的不便。但是,在調查中,出現救助部分職責的相互推脫和工作的過于形式化。改制初期,救助人員的思想意識很難在短時間改變,在新形式下出現新的問題。不能強制救助并非不救助。對流浪兒童來說,其正處于“危險年齡階段”,獨立的人格還沒有形成,易受周圍環境的影響,缺少辨別事物好壞的能力,政府對他們的管理一旦懈怠,后果不堪設想。為此,就應該針對這一原因,探討一些解決的途徑,解決問題是最重要。

二、解決流浪兒童問題方法探討

1、發展經濟是硬道理

我們從流浪兒童外出流浪的原因中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兒童之所以流浪是為了外出打工掙錢。打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家庭的貧困。同時,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中有一方或雙方死亡,有的孩子外出流浪是因為父母離婚等。當然,以上幾種原因并非完全是會導致流浪兒童家庭貧困。但是,也確實會造成一定的經濟困難。所以,針對這個原因,我們現在要想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必須,發展經濟,只有經濟發展好了,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問題。只有我們國家的經濟搞上去了,才能夠進行有利與流浪兒童的相配套救助,才能夠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

2、政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的健全

目前,流浪兒童救助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平時工作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在平時救助流浪兒童時,一些流浪兒童接受救助,然而,另外一些卻拒絕接受救助,因為他們出來流浪就是為了乞討或者做一些其他的事情來解決生存問題。而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只能對流浪兒童進行10天以內的救助,之后,就依照一定的規定將流浪兒童送回家鄉。而這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流浪兒童的生存問題,因為大部分流浪兒童不是回不了家,而是回家后難以生活下去。因此,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應該相應健全。

初期,一些職能部門相互推諉救助責任,或者存在玩忽職守的問題,他們借助新出臺管理條例不能強制救助流浪兒童的規定,私自將不能強制救助變為不救助,這都是嚴重失職行為,相關部門應該加強自身內部管理,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務,為流浪兒童服務。

3、社會保障與救濟的健全

對于流浪兒童的社會保障與救濟應該健全起來。這是解決流浪兒童問題的又一個主要途徑。我們知道,一些流浪兒童由于貧困,無法生存,尤其是一些殘疾兒童或者畸形的兒童。于是,他們的家庭或者將他們拋棄,或者將他們雇傭給一些不法分子,讓他們把孩子作為乞討的工具。對于這些流浪兒童,我們在加大打擊不法分子的同時,要健全社會保障,如對一些殘疾兒童增設經濟補助,或者在社會中多開設一些福利院等。這樣,更有利于對流浪兒童的救助。

4、家庭履行相應的義務

我們的家庭應該負起責任,對自己的孩子履行好撫養的義務。兒童屬于未成年人,他們沒有自立能力,他們需要監護人的撫養。我們的家庭,既然給了孩子生命,就應當盡到撫養他們的義務,不能將他們拋棄。更不能只圖自己的幸福而輕易離婚或者搞婚外戀等,也不能違返國家相關法律,將自己的孩子雇傭給不法分子,充當乞討的工具。父母給了孩子生命,但是不等于能夠隨意擺布孩子,侵犯他們的權利。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孩子的健康成長,都是導致孩子外出流浪的原因。

5、增強法律保護

從國家1991年頒布《未成年人保護法》至今,兒童的權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維護,但不可否認:在大多數的城市里,仍有成千上萬的流浪兒童無家可歸,整天靠乞討、賣藝、偷盜、詐騙等方式為生,過著悲慘的生活。他們的最基本生活沒法保障,其衛生健康、教育、暴力、偷竊、等問題日益突出,作為弱勢群體,他們生存權、健康權、受教育權等受到嚴重挑戰。我們的相關法律應該進一步健全,切實保障流浪兒童的合法權益,打擊侵犯兒童權益的不法行為,使他們能夠健康成長。

總之,通過多方調查,真實的接觸到了流浪兒童生活狀況,也看到了關于流浪兒童的文獻資料,還針對流浪兒童問題,對市民進行了問卷調查,結合自身實踐,得到了關于流浪兒童問題的全方面,多角度的資料。我們對流浪兒童問題有了深入的了解,看到了他們凄慘的生活,心情很是沉重。

流浪兒童是社會的一個特殊的弱勢群體,他們需要社會的廣泛關注,需要我們的普遍重視。我們的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以及政府都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他們是流浪的天使,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努力,共同為保護流浪兒童而努力。

參考文獻:

1、關于流浪兒童救助保護情況的調查報告王久安等民政論壇1999年4期

2、廣州市流浪兒童調查童曉頻等中國社會工作1994年2期

3、徐州市流浪兒童救助中心內部資料(為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