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方案

時間:2022-04-06 09:5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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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方案

為切實加強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能力,進一步完善全市機構改革后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長效監管機制體系建設,夯實各鄉(鎮)、街及相關部門在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中的監管職責和工作任務,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自然資源執法監察工作方針,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制止、及時處理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行為,切實保護自然資源,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行政監察法》《行政處罰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本方案所稱動態巡查,是指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循環經濟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各單位)通過巡回檢查的方式,及時發現自然資源領域和城鄉規劃違法行為,依法依規予以制止、報告和處置的工作制度,通過開展全面動態巡查工作有效防范、及時制止各類違法行為。

二、工作任務

各單位負責轄區內的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對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負直接責任。年初要制定動態巡查計劃,實行“定人員、定區域、定責任”的三定制度,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切實履行“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早查處”的職責,做到“防范在先,發現及時,報告準確、制止有效、查處到位”。

三、職責分工

各單位是動態巡查工作的實施主體,相關職能部門配合采取行政處罰及實施強制措施,實行網格化管理,明確任務,實行責任追究。

因建設辦和勝利辦未設立自然資源管理機構,其轄區(主城區)內動態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暫時由市自然資源局執法隊伍負責。

(一)各單位要及時發現以下自然資源違法行為:

1.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2.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

3.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

4.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

5.無證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造成地質災害隱患;

6.在鄉(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

7.未取得鄉村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二)動態巡查工作實行巡查臺賬登記制度。巡查臺賬應當記錄巡查時間,巡查人員,巡查路線,巡查項目,違法項目主體或名稱、違法地點、違法現狀、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續處理等基本內容。

(三)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時,各單位要根據案情依法及時向違法當事人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通知書》或者《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同時加大整治整改力度,把違法行為處理在違法建筑形成之前;對已形成的違法建筑未實際使用,可拆除復耕的,由各單位組織拆除復耕到位;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確需占用的,查處到位后督促違法當事人補辦用地手續,跟蹤檢查整改情況,在取得批準手續之前嚴禁復工違法建設。

(四)各單位動態巡查工作實行抄告制度。對拒不停止或已形成違法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相關職能部門抄告,相關職能部門依職權組織立案查處或指導查處。抄告要及時全面,內容包括違法主體、違法時間、項目名稱、具體位置、占地面積、實際用途等相關情況。

(五)各單位負責轄區內國有建設用地審批后監管動態巡查工作。從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下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到用地竣工驗收期間,按照合同或決定書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用地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按要求將相關監管材料、數據及時準確上傳監管系統,發現違法違規情況及時通報市自然資源局。

(六)各單位負責對轄區內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或規模較小的違法用地及違反鄉(鎮)總體規劃、村莊規劃違法建設等行為進行制止和查處;對于已形成違法事實,且案情較復雜、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交由市自然資源局查處。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保護耕地就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是堅定“四個意識”、牢固樹立“四個自信”的現實檢驗。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動態巡查工作第一責任人,要切實提高耕地保護工作政治站位,狠抓工作落實。

(二)強化巡查,注重效果

各單位要加大動態巡察工作力度,堅持對違法占用耕地行為“零容忍”,有效遏制新增,積極處理歷史違法案件,盡快消除違法狀態。

(三)夯實責任,嚴肅紀律

要層層建立包保責任制,嚴格履行職責,嚴肅工作紀律。動態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較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動態巡查工作布置、開展不到位,新增自然資源違法行為較多的;

2.應當發現而未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

3.發現違法行為不制止的或者未有效制止的;

4.發現違法行為日常監管不到位的;

5.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或者報告不及時的;

6.填寫巡查臺賬時弄虛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