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農場培育工程工作方案

時間:2022-12-30 09: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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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農場培育工程工作方案

一、基本情況

縣位于自治州東北部,全縣幅員面積5286平方公里,耕地8萬余畝,轄12個鄉(鎮)、100個村10個社區,常住人口8.13萬人,農業人口5.5萬人。

二、家庭農場發展基本情況

(一)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農民主體、合力推進,突出重點、循序漸進,按照發展與規范、規模與質量、示范與創新、指導與管理并重的要求,以培育家庭農場為抓手,努力創新農業經營機制,著力培育和壯大新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充分激發農村生產要素潛能,實現現代農業更好更快發展。

(二)發展家庭農場基本情況:工商注冊登記27戶,已實現12鄉鎮、23行政村中有家庭農場,組織申報州級示范家庭農場3戶。

三、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根據我縣現代農戶家庭農場(以下簡稱家庭農場)培育計劃,把長期穩定務農、初具經營規模、具有較高種養能力的小農戶培育成為規模適度、生產集約、管理先進、效益明顯、示范性強的家庭農場。全縣每年培育家庭農場12戶以上(每個鄉鎮每年至少培育一家家庭農場)。

(二)2021年工作目標

2021年,全縣擬新增家庭農場12戶,累計達到家庭農場30戶,5個鄉鎮有示范場(其中縣級示范場5戶、市級示范場2戶、省級示范場1戶)。

達到“三個一批”。先培育一批,對目前已經具備家庭農場申報條件的,要積極鼓勵其進行工商登記注冊,實現法人式生產經營管理;再輔導一批,對已經從事規模種養殖的經營主體、有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意愿和經過培養能夠發展成為家庭農場,鄉鎮和有關部門要安排專人全程跟蹤服務,使其在短期內達到家庭農場的生產要求,每個行政村要輔導完成一個以上;儲備一批,對那些具備種養大戶雛形的新型職業農民、生產經營農戶,要加強跟蹤服務,引導其向規模化、集約化和商業化生產經營方向發展。

(三)項目支持對象

2021年,實施培育工程(二類)11個。

四、支持路徑

要積極鼓勵引導村組干部、大學生村官、個體工商戶、農業專業大戶和農民家庭等主體投資創辦家庭農場,鼓勵家庭農場通過土地流轉從事適度規模經營和農業開發,鼓勵家庭農場進行工商登記注冊,成為法人型經營主體,為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法律保障。緊密結合我縣農業產業發展格局,針對農、林、牧、漁等不同類型的家庭農場,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應建設標準,積極開展規范化示范型家庭農場的創建。指導家庭農場開展標準建設,即生產標準化、管理科學化、營銷網絡化、經營市場化、產品品牌化,不斷提升家庭農場發展勢態,實現經濟、社會效益雙豐收。

(一)大戶、老板創辦一批。鼓勵現有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大戶、企業老板向家庭農場方向發展,因勢利導推進農村土地規范有序流轉,引導農民向家庭農場流轉土地,鼓勵專業農戶流轉其他農戶土地,引導專業大戶發展家庭農場,發展適度規模經營,使其成為新型的農業生產經營主體。這類家庭農場要成為當前發展家庭農場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村組干部領辦一批。鼓勵村組干部、大學生村官利用對本地農業發展資源情況、生產環境熟悉等優勢,積極創辦各類符合本地發展實際的家庭農場,這一類是當前發展家庭農場的補充,能起到示范帶動性作用。

五、時間進度

項目資金到位,省州備案批復后在一個年度內完成項目建設和資金撥付。

六、資金管理

項目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賬制,資金撥付實行先建后補,經所在鄉村兩級、縣級主管部門驗收后,項目資金根據項目完成情況,由項目實施單位填制《財政資金報帳撥款審核單》,并附有效原始憑據,經所在鄉鎮、縣級主管部門審查,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對擅自擠占、截留、挪用、套取、虛報、冒領財政資金的,除追回全部資金外,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組織保障

(一)加強領導。各鄉鎮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將發展家庭農場列入創新農業經營體制的突出位置,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確定專人負責,完善工作機制,確保家庭農場發展工作扎實推進。成立項目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申報、實施、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編制各種報表,掌握項目實施進度,項目完成后及時進行驗收。

(二)營造氛圍。廣泛宣傳申辦家庭農場的優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積極引導農村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的農村實用人才和農村青年致富帶頭人成立家庭農場;積極樹立家庭農場的先進典型,及時總結家庭農場發展的工作經驗,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家庭農場發展的良好氛圍。

(三)強化服務。工商部門要盡可能簡化審批程序,提高辦事效率,為家庭農場登記注冊提供“綠色通道”;農業部門要開展跟蹤服務,對已辦理證照的家庭農場實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訪,積極主動幫助其解決在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加強對家庭農場主的培訓,提高農場經營水平,促進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四)加強考核。將家庭農場發展納入鄉鎮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強化家庭農場的政策落實,建立工作完成情況通報制度,將不定期督查通報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