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財源建設先進企業獎勵辦法

時間:2022-05-26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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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財源建設先進企業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認真落實市政府關于全市財源建設“育財增稅”的總體要求,鼓勵縣境內各類企業依法納稅繳費,充分調動企業重抓財源建設的積極性,確保全縣財政收入持續、穩步、快速增長,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獎勵范圍

在我縣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上繳稅收計入全縣財政收入的各類獨立核算的企業(包括地方企業和國家、省屬集團企業在縣境內設立的子公司等)。

第三條獎勵原則

(一)物質獎勵和榮譽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符合獎勵條件的各類獨立核算企業由縣政府決定進行資金獎勵,并授予“財源建設先進企業”稱號。

(二)絕對額與增長率相結合的原則。企業納稅獎勵既考慮年度稅費絕對額,同時考慮年度稅費的增長幅度。

(三)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凡是企業年度發生漏稅、逃稅行為或未繳納稅費統征各項規費的取消其當年評獎資格。

(四)突出貢獻獎勵的原則。對當年未達到增稅增幅比率但對本縣財政稅收有特別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四條獎勵依據

企業當年入庫稅金總額以縣國稅、地稅局提供確認的各項稅費總和,以下簡稱“稅費總和”。

企業捐贈的公益性事業捐款視作對地方財政的稅收貢獻。經稅務部門稽查補交的稅金不計入獎勵依據。

集團化公司以獨立核算的企業單獨獎勵。

第五條獎勵條件

1、經縣國稅局、地稅局各自認定的當年“稅費總和”絕對額當年排名前30名的獨立核算企業作為備選獎勵企業,對同一企業合并計算“稅費總和”絕對額再從高到低依次排名,以年度間同比增長25%以上確定獎勵企業名次。

2、對年度財政稅收有特別突出貢獻的企業納入獎勵范圍。

3、最后綜合企業財政稅收增幅和突出貢獻企業實績,確定全縣財源建設先進企業分檔給予獎勵。

第六條獎勵標準。

1、對當年財政稅收貢獻增長25%-35%的各類獨立核算企業,獎勵資金1萬元。

2、對當年財政稅收貢獻增長35%-45%的各類獨立核算企業,獎勵資金2萬元。

3、對當年財政稅收貢獻增長45%以上或確定為財政稅收有特別突出貢獻的各類獨立核算企業,獎勵資金3萬元。

4、對納稅超過1000萬元的企業增速可按標準減5%。

第七條獎勵程序

財源建設先進企業獎勵每年進行一次,先由縣國稅、地稅局負責提供初選獎勵企業名單及入庫稅費金額??h財政局牽頭,國稅、地稅、經貿等相關部門配合對相關企業財稅貢獻情況進行綜合審核,并提出獎勵意見報縣政府專題會議審定,最后由縣政府進行獎勵兌現。

第八條資金來源

獎勵辦法所需獎勵資金由縣財政按年度預算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