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督查辦工作管理方案
時間:2022-05-25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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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成效,促進我縣督查督辦工作走上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科學軌道,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督查督辦工作的通知》(商辦發[2009]32號)和《縣督查督辦問效暫行辦法(試行)》(商辦發[2010]8號)文件精神,結合督查督辦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督查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研究和把握督查工作規律,不斷完善督查機制,創新工作方法,努力形成齊抓共管、機制完善、保障有力、網絡健全的督查工作新格局,著力解決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確保縣委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有效貫徹落實。
第二章目標任務及工作范圍
第三條主要任務是:依據縣委和縣政府及其領導的安排,督查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決定的貫徹落實;督辦上級黨委、政府領導機關和領導同志批示交辦事項的落實,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提出建議,服務領導決策。
第四條工作范圍是:
(一)督查督辦中央制定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召開的重要會議精神的貫徹落實。
(二)督查督辦中、省、市重大決策事項、重要工作部署,縣委常委會、全委會、縣政府常務會、全體會決定事項以及縣委、縣政府領導現場辦公會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三)督查各級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的總體工作狀況、工作作風以及遵守政治紀律的情況。
(四)督查督辦中、省、市和縣委、縣政府及其領導重要批示交辦事項的貫徹落實。
(五)督查督辦上級督查部門交辦事項和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認為必須督查督辦的其他重要工作的落實。
(六)督查督辦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需要縣委、縣政府有關部門答復或辦理的提案、議案、批評、建議的辦理落實。
第三章工作原則和工作程序
第五條工作原則是:圍繞縣委、縣政府中心工作原則、領導授權原則、實事求是原則、公道正派原則、分級負責原則、一事一辦原則。
第六條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督查督辦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項。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下達后,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要圍繞中心,突出重點,及時擬定督查督辦方案進行分解立項、量化任務、明確責任、提出要求。分解立項的方案以縣委、縣政府或縣委辦、縣政府辦的文件下達。
(二)跟蹤督查。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建立檔案,實行跟蹤督查督辦。主要內容是:貫徹實施的措施、進展、效果及取得的經驗;干部群眾的反映、意見和要求;影響落實存在的問題、主要原因以及進一步完善決策的建議等。
(三)綜合反饋。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分析匯總,作出階段性的評估,向縣委、縣政府綜合反饋決策執行中帶有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和推動落實的意見建議,為縣委、縣政府完善決策和進一步部署安排提供科學依據,其中對縣委常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要求在兩周內作出落實情況的反饋。
第七條對領導批辦事項進行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備案立項。凡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并要結果的事項、函件,編制序號,登記在冊,備案立項。
(二)督辦落實。備案立項后,向承辦單位下發“督查立項通知書”,限時辦結。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領導一般批示件在20—30日內辦結,重大疑難案件在2個月內辦結,急件在10日內辦結(有明確時限要求的除外)。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辦結的,要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對超過辦結時限的,要及時催辦,經催辦后仍未上報辦理結果的,在全縣進行通報批評。
(三)報告結果。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對轉交的領導批辦件適時進行跟蹤,各鎮、各部門對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情況要及時擬寫辦結專題報告。
(四)審核報送。各級各部門領導及其工作人員對縣委、縣政府督查(辦)事項的辦理落實情況要嚴格把關、認真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要通知承辦單位重新辦理。經審核后,及時以正式文件上報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在督查工作中,負有以下責任:
(一)負責督查(督辦)事項的登記編號、備案立項,轉交有關部門辦理。
(二)負責督查事項的督辦落實,組織協調開展督查督辦活動,直接參與重要督查(督辦)事項的查處工作。
(三)撰寫辦結報告,報送縣委、縣政府領導或上級交辦機關。
(四)調研、收集督查督辦工作信息,向領導提供情況和建議。
(五)負責督查督辦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和保密工作。
(六)組織督查督辦工作交流,總結研討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水平的經驗做法。
第九條根據工作需要,授予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以下職能:
(一)組織協調職能。根據縣委或縣政府授權,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牽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鎮級黨政組織共同完成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及領導重要批辦交辦事項的落實工作。
(二)專項查辦職能。對縣委或縣政府領導批示要求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直接調查處理的一些事項,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直接派人進行調查、督辦,或組織有關部門和相關黨政組織聯合進行調查、督辦。
(三)參與工作實績評議職能。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依據平時掌握的縣級部門和鎮黨委、政府領導班子落實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領導批交辦事項的情況,按照工作職責年底向縣委、縣政府和縣目標責任考核部門提出有關評議意見或建議。
(四)表彰批評建議職能。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對縣級部門和鄉鎮黨委、政府工作完成情況和縣委、縣政府及其領導交辦事項的落實情況,向縣委或縣政府提出表彰、批評建議。
(五)協助領導決策職能。縣委或縣政府督查(辦)室在督查過程中,通過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綜合分析,找出原因和癥結,提出意見或建議。對于在督查督辦過程中發現的落實不力的人和事,向縣委或縣政府提出相應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五章工作方法
第十條協助督查督辦。督查督辦前,根據縣委、縣政府一個時期的中心任務及時提出督查督辦建議,協助領導同志制訂督查(辦)預案,搞好準備工作;督查督辦中,安排和組織好各項活動,協助收集整理各類情況;督查督辦結束后,協助領導同志搞好綜合分析,研究問題,提出進一步抓好決策落實的措施,為完善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催報督查督辦。各級黨政組織應及時向上級反饋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凡縣委、縣政府重要文件或重大工作部署后,根據文件要求和領導批示精神,督促各鎮、各部門向縣委、縣政府按期如實報告貫徹落實情況。凡是文件和會議明確規定報告時限的,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催報;沒有明確報告時限的,根據內容提出報送要求并搞好催報。
第十二條調研督查督辦。選擇關系全局的熱點問題、工作落實的難點問題和執行中出現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開展調研,對重點問題進行解剖分析,向縣委或縣政府寫出專題或綜合報告,促進決策的落實。
第十三條協調督查督辦。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根據縣委、縣政府授權,協調和推動各職能部門和下級黨委、政府開展督促檢查。對決策落實涉及幾個部門的,積極進行協調,確定牽頭或主辦單位;縣委、縣政府督查督辦室協調有困難時,可請示縣委、縣政府或請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出面協調。
第十四條現場督查督辦。對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根據工作需要,組織督查督辦工作組,采取現場檢查或明察暗訪的方式深入到鄉村、企業等基層單位,了解掌握真實情況,指導、督促縣委、縣政府決策和工作部署的全面落實。
第十五條通報督查督辦。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抓住決策落實中的一些先進或落后典型認真剖析,總結對全局工作有指導意義的經驗教訓,經縣委或縣政府領導同意后進行通報,推動全局工作的落實。被通報批評的,要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內容,相應扣減得分。
第十六條催辦督查督辦。凡領導批示及上級領導機關交辦事項,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采取《督查督辦立項通知書》的方式催辦。對其中一些重要批辦、交辦事項,派人或組成督查工作組到承辦單位催辦督查督辦。
第十七條建立督查督辦聯系點。根據需要,選擇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村組、單位作為督查督辦工作聯系點,監測縣委、縣政府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在基層的落實情況。
第十八條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督辦工作方法。
第六章工作制度和工作紀律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適應督查督辦工作需要的崗位責任、立項登記、審查審核、報送報告、工作通報、督查評比、獎勵懲罰等各項制度,確保督查督辦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運行。
第二十條工作紀律:
(一)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二)正確行使督查督辦工作權力,堅持公道、公正、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嚴禁以權謀私和濫用權力。
(三)堅持實事求是,敢于講真話,報實情,勇于揭露和反映落實不力的典型人和事。
(四)嚴格遵守《保密法》,認真執行保密制度,切實做好督查督辦事項的保密工作。
第七章工作機構及組織領導
第二十一條督查督辦工作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進行,縣上成立以縣委副書記為組長、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副組長,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督查督辦工作領導小組。縣委常委會每年聽取一次督查督辦工作匯報,及時協調解決督查督辦過程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二條縣委、縣政府及其辦公室要充分發揮督查(辦)部門的職能作用和參謀助手作用。縣上成立以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縣紀委、縣考核辦為主體的“六位一體”督查督辦工作網絡,常年從事督查督辦工作。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各增配2-3名專職督查工作人員,各鎮和重要經濟責任部門也配備一名專職督查工作聯絡員,逐步改善督查督辦工作條件,提高工作效率。縣委督查室負責人列席縣委常委會、全委會、中心組學習會等有關會議;縣政府督辦室負責人列席縣政府常務會、全體會、縣長辦公會。縣委、縣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督查督辦工作人員隨同領導同志下基層調查研究、現場辦公。
第二十三條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要積極培養、鍛煉督查工作隊伍,提高督查督辦工作人員的政治理論和業務能力,鼓勵和支持督查督辦工作人員創造性開展工作。
第八章問效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鎮黨委、政府,縣委及縣級國家機關各部門、直屬機構,各人民團體、市級駐商各單位未按時完成已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的工作任務或完成任務不及時,對全縣工作大局造成影響的,均予以問效。
第二十五條列入縣委、縣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的部門和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提供依據,由縣考核辦在年度目標責任考核時進行扣分。
1、不按縣委督查室或縣政府督辦室督查督辦(書面)時限要求和規定內容報送督查督辦材料的,每次扣0.5分。
2、對縣委、縣政府交辦工作任務未按進度開展、未按時辦結的,縣委、縣政府督查(辦)室采取《督查督辦立項通知書》的方式催辦的每次扣1分;派人或組成督查工作組到承辦單位催辦督查督辦發的每次扣2分;發出限期整改通知的每次扣4分。
3、工作被全縣通報批評的每次扣5分。
4、虛報數字、隱瞞實情或干擾阻礙督查督辦工作正常進展、造成不良影響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委督查室、政府督辦室提出書面意見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由縣紀委負責對該單位主要領導實施警示訓誡。
1、對列入督查督辦事項的縣委、縣政府重要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及時、不到位或重點工作成效不明顯且影響全縣工作大局的。
2、對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的批辦事項經2次催辦仍未按要求辦結的。
3、對縣以上新聞媒體曝光事項催辦1次仍沒有整改到位的。
4、累計2次受到全縣通報批評的。
5、同一事項經過2次催辦仍未辦結的。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提出書面意見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本年度內均不得評為各類先進,主要領導在年度考核中不能確定為優秀格次,并對該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警示訓誡。
1、單項工作經縣委督查室或縣政府督辦室3次催辦,仍沒有按要求辦結的。
2、同項工作連續2次被縣以上新聞媒體曝光或1次被中省主流新聞媒體曝光,且沒有按時整改到位的。
3、年度內所有工作累計受到全縣通報批評達3次以上的。
4、對上級督查督辦事項辦理不及時,工作受到全市通報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辦室提出書面意見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單位、主要領導和班子成員及涉及責任人本年度內均不能評為各類先進,單位主要領導及主要責任人在年度考核中不能被定為優秀格次,并對該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實施警示訓誡。
1、全年累計受到全縣通報批評達5次的。
2、全年工作累計催辦5次以上的,或累計限期整改3次以上的。
3、對上級督查督辦事項辦理不及時,工作受到全省通報限期整改的。
第二十九條對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經過連續3次催辦延時半年仍沒有落實到位且對全縣工作造成重大影響的,按組織程序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免職;對縣委、縣政府的重大決策貫徹執行不力,對重要工作部署落實不及時、無效果,對全縣工作造成極其重大影響的,按組織程序對其單位主要領導予以就地免職,對其班子成員中負主要責任的予以降職或調整。
第三十條未納入縣委、縣政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范圍的市級駐商單位,有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在縣委、縣政府組織的先進評選中予以一票否決;有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縣委、縣政府建議其主管部門對其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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