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主任會議制度
時間:2022-05-22 08: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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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主任會議議事程序,提高議事質量,更好地依法行使職權,充分發揮主任會議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結合縣人大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組成。
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或其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由會議召集人根據會議議程確定。
第四條主任會議每月一般應召開兩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
臨時召開主任會議,由主任確定。
第五條主任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六條主任會議內容: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省委和全國人大、省、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指示和有關會議精神。
(二)討論提請常務委員會決定的有關本縣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民政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常務委員會工作安排。
(四)決定召開縣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擬定會議議程、日程和有關的決議、決定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
(五)研究籌備召開縣人代會會議的有關事項。
(六)討論貫徹縣委提出的有關人大工作的指示、意見,研究辦理縣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的有關事項,審定縣人大常委會原則通過的有關文件。
(七)研究部署人大代表評議工作。
(八)研究安排“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機構主要領導的專題報告工作。
(九)提出縣人大常委會向縣人代會所作的工作報告草案,提請常委會審議;聽取、討論縣“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常委會組織的視察團(組)的專題報告。
(十)審查縣人民政府和所屬各鄉(鎮)人大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命令,提請常委會審議。
(十一)討論縣“一府兩院”和縣人大常委會所屬工作機構的人事任免事項,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十二)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關于對縣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申請,提請常委會審議是否許可;審查關于逮捕或者刑事審判縣人大代表的申請,提請常委會審議是否許可;批準對因為是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縣人大代表的拘留,并提請常委會追認。
(十三)審查縣“一府兩院”、縣人大常委會三名以上組成人員提出的議案,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
(十四)審查常委會會議期間,三名以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縣“一府兩院’’及其工作部門提出的質詢案,決定是否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委會會議或者由受質詢機關書面答復;可以將答復質詢案的情況報告印發常委會會議及有關人員。
(十五)向縣人大常委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事項.并在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縣人民代表中提名,組成特定問題調查組,提請常委會決定。
(十六)安排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檢查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
(十七)決定組織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人民代表的視察、檢查和調查活動。
(十八)召集縣“一府兩院”負責人聯席會議,互通情況,協調部署工作。
(十九)審查縣人大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情況,研究、審查對群眾來信來訪重大問題的處理。
(二十)研究指導縣轄鄉(鎮)的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的有關事宜。
(二十一)討論鄉(鎮)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復的重要事項。
(二十二)研究協調常委會所屬工作機構的有關事項。
(二十三)討論、決定常委會機關自身建設的重大事項。
(二十四)決定常委會授權的其它事項。
(二十五)需要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其它重要事項。
第七條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需提請主任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應填寫提案單,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經分管副主任審鑒后,交由辦公室匯總,提出意見,送請主任和主任委托的召集人審定是否提請主任會議討論。
第八條確定為主任會議的議題,由提出單位做好充分準備,印發書面材料。
第九條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應印發主任會議紀要,送縣委、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
第十條主任會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室具體組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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