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辦礦山企業整頓關閉方案
時間:2022-05-25 04:06:00
導語:市政辦礦山企業整頓關閉方案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和《市政府第77次市長辦公會議紀要》的有關要求,為切實做好全市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治亂、治散、治差”為重點,健全規章制度,推進礦山企業兼并重組,加大小礦山關閉力度,堅持依法依規開采生產,全面加強礦山企業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標準和技術水平,促進全市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
(二)工作目標。全面落實《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嚴格限制礦產資源開采,逐步減少礦山企業數量,不斷提高礦山企業集約化、規模化開采水平。自年5月起,除國家重大戰略物資外,市轄區內不再審批非煤礦山開采項目。對不符合條件的小礦山,年底前一律依法關閉。到年,全市礦山開采秩序切實好轉,無證開采、超層越界開采等非法違法行為得到有效制止,礦山安全設施有較大改善,安全管理水平和從業人員技術素質明顯提高,生產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工作原則
(一)科學整頓關閉。用科學發展觀指導關閉工作,科學合理制定任務、數量、標準、條件、政策、措施等。
(二)依法整頓關閉。按照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依法關閉。
(三)陽光整頓關閉。關閉工作實行政策公開、標準公開、條件公開、結果公開。
(四)和諧整頓關閉。充分考慮企業實際,最大限度地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利益。妥善處理好企業職工安置和再就業、困難職工救濟救助、土地復耕、環境治理、礦山周邊群眾的水電和道路等問題。
三、工作重點
(一)對下列礦山,依法實施關閉:
1.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安全資格證書等證照,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
2.未取得《采礦許可證》和未按有關程序批準,擅自進行建設的;
3.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
4.超層越界開采礦山拒不退回法定范圍內開采或退回后再次發生超層越界開采行為的;
5.拒不進行停產整頓或停產但不整頓的。
(二)凡是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截至年12月底,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載明的數據為準)低于以下標準的,依法于年底實施關閉:
1.鐵礦:15萬噸/年;
2.金礦:4萬噸/年;
3.高嶺土、膨潤土、透輝巖:8萬噸/年;
4.石墨:20萬噸/年;
5.建筑石材:4萬立方米/年;
6.磚瓦用頁巖:5萬噸/年。
積極推進礦山企業兼并重組,淘汰落后的小礦山。自年5月5日起,對核定能力或生產規模達不到上述規模要求的礦山企業,不再批準進行擴能改造。礦產儲量為大型礦床且確需擴能改造的,必須按新建礦井程序報批。
(三)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隱患的礦山,必須停產整頓:
1.受地質災害影響,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開礦,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2.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工藝的;
3.未按規程或設計要求施工或者生產的;
4.危及其他礦山企業、交通設施和人民群眾安全的。
(四)凡是控制礦產資源種類和規模構不成國家重大戰略資源的,不得以坑探方式進行探礦,現有坑探工程項目依法于年底前停止坑探活動。
四、工作步驟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區、市政府要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實施方案并附整頓關閉的礦山名單,于年6月30日前報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規辦)備案。
(二)確定關閉對象。各區、市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礦山企業進行摸底排查,研究提出整頓關閉的礦山名單,并明確關閉時限,分年度組織實施。
(三)公告關閉對象。各區、市政府要對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在媒體上向社會公告。
(四)組織具體實施。公告期結束后,各區、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公告關閉的礦山實施關閉,確保關閉到位。
(五)組織檢查驗收。各區、市政府適時組織有關部門對有關礦山關閉工作實施驗收。驗收嚴格按以下標準執行:吊銷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拆除供電、供水、通風、提升、運輸等直接用于生產的設施和設備;地下礦山要炸毀或填實礦井井筒,露天礦場要恢復地貌或治理邊坡,尾礦庫要履行閉庫程序;消除重大安全和環境隱患,地表設立明顯警示標志;清理收繳礦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妥善安置關閉礦山的從業人員。
(六)認真總結經驗。各區、市政府要認真總結整頓關閉工作經驗,切實解決整頓關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創新整頓關閉工作機制,并積極探索整頓關閉工作常態化的措施和手段,防止死灰復燃,鞏固整頓關閉工作成果。
五、職責分工
(一)各區、市政府。負責具體組織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確定具體的關閉礦山名單,并依法有序實施關閉,是本次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的責任主體。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負責組織實施。
(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礦山的安全評估工作,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工作;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或停止生產,經整改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提請當地政府依法予以關閉。
(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礦業權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對未依法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的,依法予以取締;對以采礦代替探礦、嚴重超層越界開采的,責令停止勘查、開采作業,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
(四)公安部門。負責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做好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的發放、儲存、使用等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礦山企業,依法吊銷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五)環保部門。負責對未落實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礦山企業依法進行處理,對未限期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吊銷列入關閉范圍的礦山企業營業執照。
(七)電力部門。對未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證照過期或被吊銷的礦山企業,不予供電;對被關閉的礦山要停止供電,拆除供電設施設備。
六、工作措施
(一)對已決定關閉的礦山,必須按以下要求實施關閉:
1.對決定關閉的礦山,由區、市政府發文予以關閉,相關部門要做好礦山關閉后相應證照的注銷工作。
2.批準、核準、備案礦山的部門,撤銷相應的批準、核準、備案,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由有關部門吊銷相關證件。
3.生產和建設所用的技術資料、地質資料分別由相關單位負責保存。
4.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統一處理。
5.井口場地得到平整,消除安全隱患,礦山生產設備和供電、通訊線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妥善處理礦山財產,妥善安置從業人員。
6.對關閉的礦山檢查驗收合格后,由區、市政府填報《關閉礦山報告單》,恢復相應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
(二)對停產整頓的礦山,采取以下措施實施監控:
1.被責令停產整頓的礦山,必須編制整改方案,經區、市安監部門批準后組織實施。整改方案應當有整改目標、整改內容、整改時限、整改作業范圍、整改施工安全措施。整改項目內容要掛牌公示。
2.停產整頓結束后,區、市政府應及時對停產整頓工作進行總結,并向市整規辦提出驗收申請。驗收合格后,由頒發證照的部門發還證照,企業方可恢復生產;驗收不合格的,予以關閉。
(三)凡在同一礦體開采,且相距在500米范圍內的礦山,有條件的實施先關閉后整合。鼓勵大礦采取合理補償、兼并收購等方式整合相鄰小礦山,切實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四)礦山關停后三個月內撤出所有采礦設備,采場的廢土、廢石必須加以清理。
(五)對已取得采礦(勘查)許可證的,并已通過或正在進行安全許可審查的地下開采礦山建設項目,按法定程序和標準條件履行審批手續。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到期,且在采礦(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的,嚴格按照標準條件辦理延期手續。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市直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礦山企業整頓關閉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做好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各區、市政府要成立由主要領導任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礦山整頓關閉工作領導小組,統一行動,聯合執法,齊抓共管,有力有序有效推進礦山整頓關閉工作。
(二)廣泛宣傳,正確導向。各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穩定工作,加強對整頓關閉工作的宣傳教育,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做好職工安置和再就業等工作,確保安全和穩定。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通過各種途徑廣泛宣傳開展礦山整頓關閉工作的重大意義。對開展專項整頓工作的好做法、好經驗要廣泛推廣,對整頓關閉工作認真、組織得力、成效顯著的單位要進行表揚,對整頓關閉工作認識不到位、工作不認真、整頓走過場的單位要予以公開曝光。
(三)建立機制,完善政策。由區、市財政負責落實礦山整頓關閉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整頓關閉補償。關閉企業繳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礦山地質環境保證金等不屬于稅收、規費范疇的費用由收繳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據實予以退還。
(四)加強督查,嚴格問責。整頓關閉工作期間,市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國土資源、安監、公安、監察、環保、工商等部門,對整頓關閉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對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實,不能按期完成目標任務的區、市,取消年度安全生產評優資格。對在整頓關閉工作中未認真履責的區、市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違規違紀人員,由監察機關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本方案自年5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 上一篇:市政辦食品藥品安全整治方案
- 下一篇:縣領導在財稅審計會上講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