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農村稅收巡回征收服務管治方案

時間:2022-03-21 09: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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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農村稅收巡回征收服務管治方案

為加強稅收征管,優化納稅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結合我縣稅收征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巡回征收服務組崗位設置及其工作職責

按照縣域地理特征,縣國稅局在龍舟坪鎮設立辦稅服務廳,辦稅服務廳內部設立巡回征收服務組,負責全縣巡回征收服務工作。

巡回征收服務組設申報征收崗(組長兼任)1人、發票管理崗1人、綜合崗(司機兼任)1人。

巡回征收服務組的基本職責:受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發售及代開;各項涉稅申請;稅法宣傳、咨詢服務;有關涉稅資料的收集、整理及傳遞等工作。具體崗位職責如下:

(一)申報征收崗

1、負責巡回征收服務的各項工作的部署、督導、協調與各分局的業務銜接工作,遇重大事項及時向辦稅服務廳報告;

2、負責記載并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3、負責納稅人的各類納稅申報資料的受理、審核、錄入工作;

4、負責減免稅、停歇業、注銷、非正常戶及其他涉稅審批事項資料的受理、審核、登記、錄入、傳遞等工作;

5、負責稅款、滯納金、罰款的征收開票、匯總、報解、銷號;

6、負責稅收票證的領取、保管、填用、結報工作;

7、負責本崗位文書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和歸檔工作;

8、負責納稅咨詢、稅法宣傳及納稅爭議的處理工作,并隨時做好相關記錄;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發票管理崗

1、負責發票領購、發售、繳銷、代開、保管及審核工作;

2、負責記錄、報告發票管理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3、負責本崗位文書資料的收集、整理、傳遞;

4、負責納稅人開業、變更、扣繳稅務登記申請受理工作;

5、負責填用稅收票證的復核及稅款的收取并按日繳存銀行;

6、負責與申報征收崗的票款核對;

7、負責納稅咨詢、稅法宣傳工作,并隨時做好相關記錄;

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綜合崗

1、負責車輛駕駛、保養及安全工作;

2、負責住宿、生活安排,人員、設備、票證安全及后勤保障工作;

3、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條巡回征收服務定時定點服務范圍

巡回征收服務組負責辦理除龍舟坪鎮以外其他各鄉鎮的涉稅事項。

第三條巡回征收服務時間

征收服務時間于每年年初確定并在全縣公告,中途一般不得變更。遇特殊情況需變更的,以通告形式提前告知納稅人。

2012年巡回征收服務從每月1日開始至9日結束。除元旦、“五一”、“十一”、春節外,其他節假日不順延。

第四條稅務登記管理

1、設立、變更登記。納稅人申報辦理設立和變更稅務登記的,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證件和資料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受理人員予以受理,將《稅務登記表》等有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制作并發放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對提交證件不符合規定的,通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停業、復業登記。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申報辦理停、復業登記的,受理人員審核納稅人填報的《停、復業報告書》,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在征管信息系統中作相應處理,收存相關證件及發票(復業時,發回)。

3、注銷登記。無欠稅和其他稅收問題的雙定戶辦理注銷登記的,由征收受理人員直接辦理;屬其他類型的,按照縣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條納稅申報

1、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交的各類申報表(報告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審核。審核無誤的,予以受理,將申報數據即時錄入征管信息系統;資料不全或數據有誤的,通知納稅人補正。

2、每月征收期結束后,巡回征收服務人員應及時整理、歸集、傳遞相關資料。

第六條發票管理

1、新辦證納稅人須當場領購發票的,受理人員憑納稅人提供的《票種核定(變更)表》,按核定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發售發票。

對辦理發票日常領購手續的納稅人,實行交舊供新,受理人員對已使用發票進行審核,對填寫內容與《發票領購簿》上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相符的且未達起征點或未超過核定稅額的直接發售新票;對審核開票金額超過起征點或核定稅額的,先補稅再發售發票。

2、代開發票。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的,受理人員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開具發票不征稅條件的納稅人,由受理人員直接為其開具發票。需要征稅的,納稅人按照規定預繳稅款后,方可開具發票。

第七條票款管理

巡回征收人員應按照票證管理的相關規定,嚴格執行票證填開復核制度、票款分離制度,票款結報時間于每月巡回征收期結束后的2日內(遇節假日順延)及時向票證管理員辦理結報,對填開作廢的票證,開票人員應詳細注明作廢原因。

第八條涉稅處理處罰

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和發票違章處罰適用簡易程序的,由受理人員以縣局名義當場作出行政處罰。適用一般處罰程序的移交各分局辦理。

第九條檔案管理

巡回征收服務人員收集的各種資料,應及時歸類、整理,于征期結束后交辦稅服務廳統一歸檔或傳遞給相關分局及科室。

第十條納稅服務

1、按照“一站式”服務、全程服務、預約服務、提醒服務和首問責任等制度。向納稅人提供稅收咨詢和辦稅輔導。受理納稅人咨詢時,對于能夠當場準確解答的問題,給予當場答復;對于不能當場準確解答的問題,應及時請示后給予答復。

2、提高辦稅質量和工作效率。做到“辦稅服務零距離、辦稅質量零差錯、服務對象零投訴、辦稅程序零障礙”。

3、為了方便納稅人,更好地服務納稅人,提高工作效率,巡回征收服務人員到鄉鎮前,可與相應的稅收管理員聯系,采取聯合辦公方式開展工作。

4、巡回征收服務期內因特殊情況不能正常開展工作,應及時通知納稅人。對因各個征收服務點征收期結束后,仍有急需辦理涉稅事宜的,應盡量滿足納稅人要求到雙方都就近的地點辦理。

第十一條安全管理

1、巡回征收服務人員應加強各種票款、印章、財產、文書等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識,杜絕不安全隱患發生,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

2、收款崗位每天必須將收取的稅款繳存指定的信用社,不得留存現金。

3、各崗位應對各種稅收票證、發票、已加蓋印章的空白文書、印章等及時存放到保險箱。

4、巡回征收服務組應加強車輛的安全管理,嚴格執行縣局車輛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工作紀律

1、工作人員統一著裝上崗,規范服務用語,杜絕文明忌語。

2、征收工作期間,按時作息,不得遲到、早退,嚴禁酗酒、打牌賭博。

3、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故意刁難納稅人。

4、必須秉公執法,忠于職守,尊重和保護納稅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第十三條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程執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