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標保護實施方案

時間:2022-02-12 11: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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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標保護實施方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工作,保護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著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市知名商標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依照本辦法認定的注冊商標。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市知名商標的認定、保護和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行業組織(協會)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積極予以配合,共同做好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商標所有人提高商標知名度,創立市知名商標。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申請和認定

第六條市知名商標的認定,應當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市知名商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二)該商標自核準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2年以上,并且商標權屬無爭議;

(三)申請人有完善的商標使用管理制度和保護制度;

(四)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的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市內或市外同類商品中質量和售后服務優良,并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2年未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

第八條申請市知名商標,應當將下列申請材料報所在旗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

(一)市知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本市或市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知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2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證明材料。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和市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在本市或市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

申請人對所提交的文件、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旗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進行初審,簽署初審意見。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連同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應當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

申請人對初審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復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審決定。異議成立的,可以直接受理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的,駁回復審申請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期間,應當征求有關部門、行業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等的意見。

在知名商標評審和認定活動中,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一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認為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應當在市級(含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及本部門網站上審查公示,公示期為20日。

社會公眾在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異議成立的,駁回認定申請;異議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內無異議的,應當組織評審認定。

第十二條設立市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承擔認定工作。認定委員會成員單位由市委宣傳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知識產權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分行、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商務局、市經委、市農牧業局、市農牧業產業化辦公室、市廣播電視局、日報社、市仲裁委員會、市工商聯、市消費者協會、市個體私營協會組成,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擔任,委員由各成員單位推薦產生。

認定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負責知名商標認定材料的整理、初審、公告以及組織召開認定大會等日常協調工作。

第十三條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要適時召開認定大會,對初審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和表決,并當場驗票,公布結果。

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認定大會,需2/3以上委員參加方可召開,凡參會的2/3的知名商標認定委員同意認定的商標即可被認定為市知名商標。

第十四條經知名商標認定委員會通過的知名商標,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公告,并向申請人頒發《市知名商標證書》;未通過認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知名商標的評審、認定,應當自審查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內完成。

第十五條知名商標每年評審認定一次,有效期為3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知名商標有效期滿6個月前,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知名商標所有人。需要繼續使用知名商標的,其所有人應當在期滿3個月前提出續展再認定申請;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續展再認定申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知名商標有效期滿后注銷其知名商標,并予以公告。

經審核符合知名商標認定條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同意其續展,并認定公告。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3年。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十六條旗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擁有知名商標的企業給予重點支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優先推薦參加內蒙古著名商標認定。

第十七條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市知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識;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第十八條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為知名商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市知名商標”商品。

第十九條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以與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屬不同行業的,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知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國家對企業名稱登記另有規定的除外。

知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其知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必須加強商標的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及服務質量,維護市知名商標的聲譽,爭創著名、馳名商標;

(二)市知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使用“市知名商標”字樣時,應當使用全稱;

(三)市知名商標所有人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及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在核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將變更事項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四)市知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轉讓、許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標的,應當自簽訂商標轉讓、使用許可合同之日起30日內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定程序撤銷其知名商標,收回其《市知名商標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虛假文件、材料等欺騙手段取得知名商標;

(二)在未核定的商品上使用知名商標;

(三)使用知名商標的商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產品因違法行為被媒體曝光,嚴重影響市知名商標聲譽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市知名商標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知名商標檔案,監督檢查市知名商標的使用,查處損害市知名商標的侵權行為。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認為已經被認定的知名商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有權舉報或者投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知名商標所有人因其合法權益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遭受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幫助。

第二十五條認定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在知名商標認定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有關商品知名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同時廢止。各旗區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區管理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各大企事業單位:

《市知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辦法》已經2012年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