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商品特有包裝
時間:2022-03-11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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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包裝和裝潢在實踐中的保護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知名商品的認定目前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只能由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中自由裁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33號令)頒布的《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四條這樣闡釋: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以認定為知名商品。可以肯定的是,侵權行為中知名商品的認定不是孤立的,而是與仿冒行為緊密相連的。如果不發生仿冒問題,認定知名商品毫無意義;如果發生了仿冒行為,造成了購買者的誤認,而又不認定知名商品,結果只能是對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問題放任不管。知名商品的包裝和裝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應當在法律上受到嚴格而廣泛的保護。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是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行為是不正當競爭行為,這為保護知名商品的包裝和裝潢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依據。
案例一:從1993年到1996年,廣州東方模具有限公司生產的“貓外形鐘”使用了與美國鮑斯有限公司在先使用的“GARFIELD”牌貓形鐘相近似的商品外包裝。1996年底,鮑斯公司向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了投訴。對于此案,廣州市工商局認為,東方公司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所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其進行了侵權包裝的收繳,并處以罰款。
案例二:廣州市荔灣區洪發電器店應其客戶的要求,從蘇某處購進100個仿冒“SHURE”牌麥克風特有裝潢的“K&K”牌麥克風,準備進行銷售,尚未售出即被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12月19日查獲。廣州市工商局認為,洪發電器店的行為構成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消除侵權裝潢。
在第一個案例中,“GARFIELD”牌貓形鐘屬于鐘表行業的知名品牌,對其特有的包裝應當給予保護。而在第二個案例中,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的行為發生在銷售環節,與生產商直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還有一定距離。從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商品包裝和裝潢有幾點值得注意:
1.該商品為知名商品。
判斷商品是否知名,需要在相關公眾中考察,結合商品銷售區域、時間、信譽和廣告宣傳量等因素來認定。一般來講,判斷商品之間不同來源的商標是判斷商品是否知名的主要對象,商標知名度越高,標示該商標的商品也就知名度越高。
2.該包裝和裝潢為該商品所特有,并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該包裝和裝潢不是相關商品所通用的,如第一個案例中的貓外形,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種對產品的包裝和裝潢的設計只局限于“非功能設計”,即這種包裝和裝潢與其他包裝和裝潢一樣,對產品的使用功能并沒有影響,因此,不會發展成為相關商品的通用包裝。同時,這種包裝和裝潢應當具有顯著性,正因其顯著性,才起到了一定識別產品來源的作用,對其進行保護才有意義。
3.該包裝和裝潢沒有申請為注冊商標,也沒有取得外觀設計專利。
一旦其包裝和裝潢成為注冊商標,就直接由《商標法》進行保護,如果取得專利權,就由《專利法》進行保護。
4.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包括生產者的擅自使用和銷售者的擅自使用,應當區別對待。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主要發生在生產環節,相對比較容易認定。少量侵權發生在銷售環節,如第二個案例中的銷售者在銷售中擅自使用他人的裝潢。一般說來,承擔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的侵權責任不以行為人的故意為前提,但是,銷售者的擅自使用行為在認定時應考慮到其主觀的明知或者應知情形。對此,《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裝潢的商品的,應比照處罰。
5.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確實造成了誤認和混淆。
仿冒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正是因為其具有市場混淆后果,《反不正當競爭法》才對其進行規制。但是,如何判斷是否造成了混淆后果,我國法律沒有明示的規定,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個案處理。根據《關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前款所稱使購買者誤認為該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即誤認行為只要達到“可能”的地步,就可以認定混淆后果了。
二、商品的包裝和裝潢的特點商品包裝是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輔助物和容器;商品裝潢是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商品包裝和裝潢與商標一樣,屬于商品的識別標志,屬于知識產權的范疇。
與其他商業標志相比,商品的包裝和裝潢一般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商品的包裝和裝潢一般用直觀的形式反映商品的內容,反映商品具體的外在形態,如月餅的包裝上可以直接用月餅的圖案,香皂的裝潢上可以直接突出“滋潤皮膚”的字樣;第二,商品的包裝和裝潢通過富于美感的圖案、色彩和造型裝飾商品、美化商品和宣傳商品,不需要一定具有顯著性,只要能夠達到促銷利購的目的就可以了,這一點與商標最為不同,商標應當具有識別性和顯著性,如恭賀新禧、福字等一些民間約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標志,雖然不適合作為商標使用,仍然可以成為商品包裝和裝潢上的文字;第三,商品的包裝和裝潢一般不具有專有性和獨占性(知名商品除外),不能夠禁止其他人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包裝和裝潢,由于商品的包裝和裝潢上的文字和圖形一般不以區別性為主,其包裝和裝潢只由一家獨占顯失公平;第四,商品的包裝和裝潢可以隨著市場需要隨時變更圖案和文字,具有較大的靈活性。
三、我國現有相關立法的保護我國目前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了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的保護,對“知名”和“特有”雖然在司法解釋中都有進一步規定,但是闡釋得都比較模糊,使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檢查時確定侵權行為時要困難一些,因為一般商品的包裝和裝潢不受保護,要想確認侵權,必須先確定被仿冒商品是知名商品,并且該包裝和裝潢是特有的而不是通用的等等。當然,知名商品所有人可以將符合外觀設計專利條件的包裝和裝潢申請專利進行保護,但是只能保護十年時間。
國外的商標法中往往含有關于立體商標的注冊制度,使得知名商品的所有人可以將其特有包裝和裝潢進行注冊來主動保護和事前保護。我國現在只接受平面商標的注冊,雖然包裝和裝潢上的有些文字和圖形可以注冊為商標,但就整體包裝和裝潢來說,知名商品所有人卻無能為力。立法機關進行《商標法》再次修訂時,應當考慮到通過立體商標保護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